土地占地补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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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地补偿标准

土地占地补偿标准范文1

农村拆房补偿标准2021: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房子的位置、占地面积、装修、园内物品等进行补偿的,因房屋的结构有所差异,除了房屋以及院内土地的补偿,还有异地安置补助;2、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一次性现金补偿,最低的补偿标准是房屋的建筑成本价+土地的补偿,产权调换由地方重新建造房屋,提供给土地被征收人,补偿标准是同区位的拆一补一;3、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方式:补助总款,房屋成新补偿房屋差价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居住条件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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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地补偿标准范文2

一、占地拆迁补偿原则

鉴于公路是市政府补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县两级分担,县本级配套又十分有限,因此必须本着多方支助,节约成本的原则推进项目建设。在实施占地拆迁工作中,既要以民为本,通过县级补偿、乡镇协调、村内调剂等途径,解决好涉及占地拆迁村户的实际困难,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同时坚持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确保占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占地拆迁实施程序

公路建设占地拆迁工作统一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交通局予以配合。占用土地、砍伐树木、拆迁房屋面积、数量等,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和实际占用情况,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局共同派员,现场丈量核实并予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占用、征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并负责兑现补偿金。公路建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资金调度情况,原则上工程开工前预付部分补偿资金,之后根据占拆进展情况逐步付清。

三、土地占用和地材取用

公路建设占用的非耕地(荒坡、荒坬和宜林地等)一律不予补偿。占有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村委会统筹调剂解决。修建公路所需土、砂、石等地方材料的开采挖掘,按照方便公路建设的原则就近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拦。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公路建设占地需损毁农作物的,水地以500公斤/亩、坝地以300公斤/亩、梯田以150公斤/亩,山坡地以75公斤/亩计算产量。幼苗按核定产量的的50%,壮苗按核定产量的70%,即将成熟的按核定产量的80—100%予以补偿。补偿费参照当年同类农作物市场价格计算。

(二)经济林。从地面以上树高50cm处的直径计算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1、枣树:①直径在35cm以上的,每株补偿220—500元;②直径在20—35cm的,每株补偿160—210元;③直径在10—20cm的,每株补100—150元;④直径在5—10cm的,每株补偿50—100元;⑤直径在5cm以下的不予补偿,由户主移栽。

2、苹果、梨、桃等其它果树,按枣树各类标准的50%予以补偿。

(三)用材林。从地面以上树高50cm处直径在20cm以上的,每补50元,直径在20cm以下的一律不予补偿,所砍伐树木归户主所有。

五、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主体建筑物。凡经审批、有合法手续需拆迁的主体建筑物,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费。一类窑洞(指新窑洞、细面纹、有雨檐、滴水、新门窗等),每平方米按480—550元补偿;二类窑洞(指旧窑、无面纹、短雨檐等),每平方米按350—400元补偿;三类窑洞(指破旧接口土窑、低于二等标准的),每平方米按100—150元补偿。砖混结构楼板房每平方米按400—450元补偿。破旧且不能住人的窑洞原则上不予补偿。

2、主体建筑物以外的薄壳房、倒座窑、页窑,参照主体建筑物的标准划分为三类,按相应登记面积平米价的30%计算补偿费。

3、厕所。一般每个补偿50元,对有砖过顶或盖楼板的,每个补偿最多不超240元。

4、围墙。按每平方米10-30元的标准补偿。

5、大门。随墙大门每个补偿100元,卷洞大门每个补偿不超600元,高档起角、硬木架、砖石结构大门,每个不超900元。

6、水井、水窑。水井一般不予补偿,确需补偿的砖石结构水井每口补偿不得超过500元,深井按其深度每延米补偿50元。

7、牲畜圈、洋芋窑每个补偿100元。

8、烧灰窑、烧砖窑,每个补偿不超1000元。

在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内未经国土、交通部门和乡镇审批的各类违章建筑、废弃建筑物以及烧砖窑、猪羊圈、洋芋窑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坟墓补偿标准

三年以内的新坟每座补偿迁移费500元,三年以上旧坟每座补偿迁移费400元。限期不迁者以无主坟处理。

七、公路建设涉及的道路、出口及水渠、导洪等水利设施若被损毁,由建设单位协同施工企业按原状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指挥部研究安排。

八、电力、电信、广电杆线如需迁移,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迁移,有关乡村和施工企业在选址、用工和机械等方面全力搞好配合。

九、本项目涉及的所有部门收费一律减免,不予收取。

土地占地补偿标准范文3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地上物动迁补偿原则

充分考虑被动迁人的利益,坚持动什么补什么,动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二)征占林木补偿原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同一林地不做重复补偿。

(三)电力通讯等国有资产设施动迁补偿原则

国有电力、电信、通迅、铁路、水利、军用设施、管道等设施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四)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原则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五)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原则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参照民房相应类别动迁标准;生产车间高度高于5米的按照650元/平方米计算。不能迁移的生产设施按成本价重置折旧计算,能够迁移的设备只给搬迁费,搬迁费按设备多少折算成汽车运输台班计算费用。停工搬迁损失费用按厂矿企事业单位平均月利润计算,根据前三年纳税情况,确定其平均月利润;动迁补偿在300万元以上的停工搬迁损失费按4倍平均月利润计算,动迁补偿在100—300万元的停工搬迁损失费按3倍平均月利润计算,动迁补偿在100万元以下的停工搬迁损失费按2倍平均月利润计算。

(六)凡由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

(七)铁路建设施工中,使用的指定乡、村运输道路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确保畅通。

(八)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路由市铁路建设征地折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征地工作程序

(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铁路、林业、农业等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综合组卷、报批等项工作。

(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七)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临时占地遵循“谁使用、谁出资、谁补偿”的原则,到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动迁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量。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和县(市)区工作组、乡镇、村、权属人等,对拟征地上地下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共同确认。

(二)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依据铁路建设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内容和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涉及征地、占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动迁补偿协议。

(三)组织动迁。协议签订后,依据具体补偿协议,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动迁户按照协议规定自行拆迁完毕。对拒不签订动迁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按时按量拆迁的,要依法强制拆迁。

四、补偿支付规定

(一)动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被动迁权属人按时支付补偿款。

(二)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果树、零星树木等补偿直拨权属人。

(三)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费在签订动迁协议后分期以存折方式付给权属人。其中,动迁协议签订后首付50%,动迁验收合格后再付50%。

(四)土地、林业补偿款按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在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铁路建设征地动迁、三通一平、地方协调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综合组卷、报批、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和办理土地登记等。

(三)市林业局负责林地设计、组卷、报批、林木采伐证的办理。

(四)电力、电信、传输等涉及有动迁任务的部门,负责按期完成所属动迁任务,不得影响施工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做好征地动迁、补偿、动迁户的安置、地方协调等工作。对于出现干扰施工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动承担征地、动迁涉及的宅基地调整等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稳定工作,维护正常施工秩序。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要主动为辖区内的铁路建设服务,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动迁专项资金的管理。动迁补偿资金直接发到动迁户或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审计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土地、林业、电力、电信等核量、测算造价、征地组卷、报批和征地拆迁补偿等环节,要加强合作,防止工作脱节。

土地占地补偿标准范文4

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段征地拆迁暨建设环境保障工作以党的十七大及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西康铁路二线工程建设。建设经济强县”为目标,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促进我县尽早实现“率先突破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省市西康铁路二线工程建设动员会议精神,广泛宣传动员,坚持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顾全大局创和谐的思想作风,周密化安排,精细化操作,程序化推进,快捷化运作,无障碍化施工,确保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在县境内顺利实施,按期建成通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和省市有关法规。要依据批准的设计用地范围一次性征收,保障用地的原则。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建设段需要征占的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按照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使用。凡铁路建设用地。按工程建设需要及时供给。临时用地要从严控制,尽量占用未利用土地或非耕地。要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安置拆迁户建房用地应严格按照市政府“每户只允许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规定,合理安排,集约高效用地。

二)坚持服务大局与兼顾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铁路沿线各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树立大局意识。动员广大干部和群众全力支持铁路建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服从铁路建设需要。着力为铁路建设营造良好的征迁和施工环境。相关责任部门和沿线镇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与当地广大群众利益的关系。依法征迁,公平补偿,合理安置。

三)坚持依法办事与特事特办相结合的原则。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铁路建设单位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简化办事程序。

四)拆迁安置与县三大主导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安置拆迁户建房要统一规划。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乾佑河流域旅游产业开发相结合。相互发展。具有特色。相互促进。

五)坚持政治思想领先与行政推动相结合的原则。扎实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工作。阻碍铁路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加强宣传动员。引导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铁路建设。对无理取闹。

三、征迁范围

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建设段征迁范围北起营盘镇小峪口秦岭隧道口。铁路二线勘测定界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南至石瓮镇长腿湾(镇柞交界处)全长30公里。

四、征迁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面积以铁路设计部门勘测定界测绘数据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面积和折迁物数量、质量。由建设单位、县国土局及相关部门与产权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商议解决。确因补偿标准不明确,不因实际丈量面积增减而增减补偿安置费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以有关各方共同实地勘丈的数量、质量为依据。依照相关补偿标准据实结算。沿途厂矿企业和养殖场等特殊拆迁物的补偿。处理难度较大的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解决。

一)用地分类

1永久用地:铁路线路、车站、隧道进出口用地等。

2大临用地:铁路建设施工弃碴、取土场用地。属偿还用地。

3临时用地:堆料场、拌合场、施工便道、炸药库、工棚用地等。

铁路建设用地的申请报批工作。逐级上报。按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要求。

二)补偿标准

1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退耕还林地被征用后不再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2大临用地:该项目建设工期内一次性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临时用地范围内耕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耕地开垦费标准:依照陕政办发〔〕146号文件规定。统筹安排。旱地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水浇地10元/平方米。

四)砍移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含5%林木管理费)乔木林4000元/亩;经济林6000元/亩。

按省财政厅、林业厅《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耕地内成片果园、经济林补偿标准:

六)房前屋后、耕地内零星树木。果园。达不到栽植密度标准的以零星树木标准补偿)苗圃。竹园补偿标准(树木栽植密度超过标准的以苗圃地补偿。

七)药材补偿标准:

黄姜2000元/亩;

板兰根、丹参、黄芪、桔根、黄芩2500元/亩;

金银花、五味子3000元/亩;

天麻、猪苓30元/平方米。

八)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含根基和回填补偿费)

丈量建筑物以房屋四周滴水为基准。拆迁房屋补偿费含房屋内的一切生活设施。

九)拆迁正房过渡费补助标准: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计。付6个月搬迁及过渡费。

十)拆迁协议达成后。商定期限内提前拆迁完毕。按户以拆迁房屋数量、质量奖励3000元—5000元。经验收合格的拆迁户。

十一)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违法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不予补偿。

2拆迁户未按时限拆迁的不得领取拆迁过渡费。因漫天要价、拒不拆迁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需费用从该户拆迁费中扣减。由司法机关依法。

3荒坡、荒滩、河滩(除已拍卖或开发的荒坡、荒滩、河滩)不予补偿。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

县两路办、国土局组织宣传车巡回铁路沿线宣传。利用广播、电视宣传铁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县政府召开征迁动员大会。落实责任,张贴公告。明确职责。同县直有关部门和沿线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组织征迁阶段

1申请用地:铁路建设单位向县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提供相应文件、图件资料等。注明公路桩号、土地类别及面积。

2勘测定界:会同镇、村、组以村民小组为界实地勘测。登记造册。由县国土局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确定地类;县两路办会同镇、村、组和建设单位共同丈量建筑物及构筑物。

3签订协议:通知村组限期铲青让地。县国土局与被征地村组签订统征协议。

4分户勘丈:相关镇人民政府牵头。以勘测定界面积、地类。登记造册,村、组积极实施。分户勘丈土地面积。建立和完善数据资料。

5拆迁让地:被征地村组、拆迁户在商定时限内拆迁让地。拆迁让地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安置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建局、国土局、两路办、交通局、公路段会同村组为拆迁户建房定点、放线。

六、安置办法

坚持先安置后拆迁与边安置边拆迁相结合的原则。原则实行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的宅基地进行安置。安置用地由县国土局统一征收。安置工作要提前选点,以各户原正房以外墙体丈量的实际占地面积为依据。安置新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占地面积;突击分户的滥建抢建的一律不予安置;拆迁户的宅基地土地不予补偿。尽早改造,实行先安置,后拆迁或边安置拆迁,不得顾此失彼,支持铁路建设与安置拆迁户建房工作要积极稳妥,同步进行。安置拆迁户建房要统一规划,统一建筑风格,既要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又要与我县乾佑河旅游开发相结合,设计风格要适度超前,充分体现山城的特色。要把拆迁户的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家乐、度假村紧密结合起来,达到带动旅游产业发展,群众得到实惠的目的安置拆迁户建房,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拆迁验收顺序,先拆者优先选择,从前至后,由各户以序号选择建房地点。

七、资金管理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坚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原则,一条线管理。帐户设在县国土局。专户储存。实行分期拨款,逐级兑付。拨付征地资金时,由县国土局填写资金审批表,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县财政局填注意见,主管县长审核、县长签字后将资金拨付到国土局,再由县国土局向有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如实足额及时兑付到村、组、农户手中。拨付拆迁安置资金时,由县两路办填写资金审批表报县国土局、财政局填注意见,主管县长、县长签字后,资金由县国土局拨付到县两路办,县两路办向有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由所在镇政府如实足额及时兑付到村、组、农户手中,不得截留或拖延,不得改变用途挪作它用。

八、工作职责

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段征迁暨环境保障工作由县两路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县计划局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县国土局负责征地及地上树木、药材、农作物的补偿迁移及其环境保障工作;县两路办负责拆迁安置及其环境保障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实施。各相关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一)县计划局职责

负责西康铁路二线建设项目管理协调工作。并向上级项目管理协调部门汇报工作。做好上下对口部门的业务衔接。

二)县两路办职责

1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2协调、督促、解决涉及铁路建设的有关事项。负责与建设单位、沿线施工单位的业务联系。做好县级各职能部门与施工单位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3负责征占土地地上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勘丈、登记、结算、拆迁、补偿等组织工作。

4负责拆迁资金的管理、兑付、使用。

5负责铁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6协调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做好折迁户的安置工作。

7负责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县国土局职责

1负责永久性用地统征及青苗、附着物清点、勘丈、登记工作。

2负责组织征地前的听证会工作。

3负责永久性用地勘测定界及报批工作。

4负责施工单位临时用地的选址。临时用地协议的签订工作。

5负责永久性用地征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等款项的兑付工作。

6配合县两路办、镇、村、组完成拆迁安置用地的选址工作。负责拆迁安置用地征用及审批工作。

7负责做好征地及“一事一议”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铁路沿线镇人民政府职责

1搞好宣传动员。开好村组干部会、群众动员会。统一思想,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宣传政策。达成共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展。

2协助县两路办、国土局搞好征地拆迁的勘丈、登记工作。

3负责本镇征迁资金的管理、分配、兑付及监督工作。

4负责村组群众让地、砍树、建筑物迁移工作。

5负责辖区内拆迁户的安置工作。按期完成安置任务。

6负责村组土地调整方案的制定、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7做好群众与施工单位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土地占地补偿标准范文5

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经依法审批采伐的成片林木,采伐后林木归原林权所有者。

(三)征地范围涉及鱼虾塘征收的,主要分三种类型补偿:

1、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前已建成的鱼虾塘,以及垦区范围外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统称“垦前塘”。垦前塘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地类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2、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后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属“垦后塘”。垦后塘收塘时按3400元/亩对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进行补偿。

3、鱼虾塘原为耕地等整理改造的,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原地类进行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四)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按附件6、7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m2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主要指房前屋后空地或已建围墙内的空地),原则上按120—200元/m2进行补偿,对执行留地政策范围内的空地,可根据该项目农用地补偿标准加上留地变现款适当进行调整。

三、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合法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确认为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前建造的房屋。

(三)年1月1日至年8月1日《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生效前建造的房屋,房屋的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等有效原始资料并确系本人居住的。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无产权房屋的安置,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年1月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含三层)按建筑面积90%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城区及周边地区以年年初县建设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2、年1月1日至年8月12日《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建筑面积75%予以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以年年底县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3、年8月12日至年12月31日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只给适当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如有特殊情况,各乡镇及开发区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上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4、凡属年1月1日以后未经审批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适当予以补贴。

5、航拍图未覆盖区域,房屋建造时间以村、镇调查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具结书作为依据,按上述四款规定执行。

6、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经县政府确认同意后可按70%给予作价补偿,不予以安置。

(六)商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安置。在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的,一律按原房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安置。但拥有产权和持有年1月1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依法纳税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60%×(店面区位评估价)确定。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

四、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件8、9、10、11相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只有一层平房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300元/m2给予补偿,主房只有两层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

(二)安置房价格。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

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m2,高层安置房1500元/m2。

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500元/m2,高层安置房元/m2,

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m2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元/m2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安置房等面积部分不计层次差价,要收取超面积部分(包括可享受的超面积和安置户要求增加的面积)层次差价,层次差价原则上不得高于50元/m2。多层的层次差价从第4层开始计算;高层的层次从第7层开始计算。

(三)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迁房屋只为一层的,且建筑面积在100m2以内的,按被征迁主房确认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只为二层的,且建筑面积在200m2以内的,按被征迁主房确认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只为三层的,按照确认面积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确认的建筑面积1:1作价补偿,即按被征迁房屋确认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五、拆迁安置过渡期限

安置房建设为多层住宅(九层及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年;安置房建设为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计算按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封房之日起计算。安置房逾期交房按逾期交房之日起按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附件13执行,在本标准执行前已实施临时安置补助的,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土地占地补偿标准范文6

一、调查核实存在困难和问题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为:(1)施工区2号渣场临时用地变更为永久用地面积认定不足且补偿资金拨付不足。因施工区2号渣场所征用的临时用地现已被渣填埋压占,经公司、县移民局上报省移民局及电站设计单位同意调整规划设计,将其变更为永久用地。涉及农户7户,面积40.13亩。乡对核实情况书面报县移民局,核实结果电站方不予完全认可,只认可部分面积,拨付所认可面积的补偿资金。按核实面积计应拨付补偿资金425299.16元,下差212649.58元,群众反映应尽快兑现下差补偿资金。2号渣场熊正兴户所征用土地16.39亩为临时用地,未变更为永久用地,该农户反映应将此用地变更为永久用地给予兑现。(2)施工区规划范围内外临时用地变更为永久用地。共涉及7户,18.37亩。因征用地块中挖掘了永久公路,难予进行耕种,群众要求变更为永久用地。(3)受影响用地变更为永久用地。共涉及2户,水田16.79亩,旱地0.42亩。电站方承诺在电站建设3年内给予解决水源保障灌溉,补偿方式按影响一年补一年。目前电站修筑了防洪沟但无法将水引入地块,群众无法恢复耕种,故反映给予变更为永久征用。(4)部分农户轮歇地变更为旱地差额补偿资金仍未拨付兑现。涉及农户3户,12.12亩,群众反映应尽快拨付兑现。(5)超规划设计占用新补量用地补偿资金未拨付兑现。涉及农户4户,7.93亩,群众反映应尽快拨付兑现。(6)淹没区补偿资金仍未拨付兑现。涉及农户6户,19.19亩,群众反映应尽快拨付兑现。

二、主要措施

为切实解决好电站建设中占地遗留的相关问题,促使项目早日完工并发挥效益,4月30日常务副县长邀请市移民局,召集县发改局、县移民局、乡党委政府、公司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电站项目占地遗留的相关问题。

1、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和项目业务方要着眼于有利推进工程建设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本着积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对接情况,切实处理好占地中存在的遗留问题。

2、当地各级组织和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及时开展各项工作。5月底前,对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及时抓紧解决,并处理好相关具体业务,及时落实对农户的补偿,确保不引发新的冲突和干扰施工秩序引为的发生。

三、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施工区2号渣场涉及的56.52亩临时用地一次性变更为永久用地。

2、施工区范围外2.7亩临时用地变更为永久用地;施工区范围内涉及的15.67亩临时旱地由于项目建设方还在使用,暂时不予变更,待施工工程队撤出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一步核实认定和具体处理。

3、受影响16.79亩水田、0.42亩旱地均按照永久性占地水田补偿标准与旱地补偿标准之间的差价进行补偿,另外按该项面积增加两年的水田青苗补偿费。

4、剩下的12.12亩软歇地中,11.17亩按年11月30日会议纪委相关要求具体处理,剩余的熊正兴户0.95亩临时轮歇地变更为临时旱地,若不能复垦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