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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1
1.农地产权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
1978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调整后的主要是为解决农村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民束缚的问题而产生,缺乏系统理论准备、制度设计和有计划地实施,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这注定其不完善性——农地产权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主要体现在法律界定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集体”这一主体,法律规定极为含糊。在《宪法》中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是哪一级组织,法律制度均未明晰,这就造成农地所有权表面的主体多重化和实际的主体虚化。同时,土地相关法对土地所有权内涵、法律形式、实现方式,所有权主体地位没有相应合理的规定。这就造成政府经营土地,土地产权转让高额收益被政府独得。
2.农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不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出现的。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契约规定的债权性质,而非法律赋予的物权。虽然国家强调稳定农村家庭承包制,但农地制度改革是一个逐步演进过程,其中涉及各种利益关系,由此造成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不稳定。由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稳定性不强,就为有关部门利用权力,任意进行土地调整提供了便利。土地发包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权力寻租,利用土地所有权侵蚀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借结构调整、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等名目,强行流转农民土地经营使用权。由此引发农民对土地预期的不确定,导致农户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粗放式经营,掠夺式开发,以致整个农业生产后劲乏力,最终使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受阻。
3.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后的制度保障缺失,造成农民受益权隐性流失
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是土地制度安排的关键,直接关系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运行效率。从集体土地受益权来看,最初是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以土地所有权向农户收取土地承包费;农户作为承包方,承包土地使用权,获取土地产出的全部产品,完成国家和集体的税费任务。然而,取消农业税后,国家相应免除了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村集体丧失了土地所有权收益,并且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入市交易。《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承包方。”这意味进入大中城市非农就业农民将失去土地权益,造成大中城市与小城镇非农就业人员及全民和集体之间土地权益不平等。最后,农村税费改革后,很多农村相应制度保障缺失严重,地方费大于税,加重农民负担。基于现行农地制度安排的不完善,农村土地生产能力因制度缺陷而受到制约。
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新思路
1.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格局下,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地承包制度,让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明确农民使用权主体地位,以适应现代化农业经营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土地所有权分解为由国家掌控的社会所有权和农户掌控的个人所有权两部分,农村集体只在土地管理中承担事务性工作。这种产权安排既确保国家拥有宏观调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又坚持农户为基本的经营组织单位。实际就是赋予农村土地使用权以商品属性。《土地承包法》总则提出让农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为农地使用权商品化提供了法律支持。贯彻《农业法》,把农地家庭承包经营纳入法制轨道,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主体地位,保证其“30年不变”的土地使用权,如此才能促进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资本积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明确农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民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允许农民自由选择土地用途,自由交易、抵押,严禁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推动土地市场开放和土地交易自由,严格按照土地市场规范推动农地的自由流转,减少政府、企业、村民自治组织经营土地的弊端,使农村土地达到优化组合和规模经营。
2.规范土地经营模式,推进土地使用权私有化,实行土地入股的经营方式。土地使用权私有化就是在农村构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架构,在保持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农民私有,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由30年、70年不变延长到承包无限期,使土地使用权私有化长期化的经营模式。土地使用权归农民私有,使劳动者与生产要素能够家庭经营范围内紧密结合,使农民能够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在保证农民土地使用权私有化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入股的农地经营方式成为可能。这种方式比较符合农村目前生产力状况。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结合的方式,让愿意种地的农民留下,激发农民对土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保证土地利用效率,增强农业规模经营效应;凭土地股份分红的农民可向非农产业转移,获得更多收入。再者,土地使用权私有化可避免土地承包定期调整时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力寻租机会,降低土地利用成本,解决土地使用权流转障碍,保证土地资源不流失、不损失,加速农地资产资本化、证券化进程。
3.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制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社保体系,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保障。我国农业税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与体现土地价值,保证土地市场化经营相应的土地产权税、土地荒芜税、耕地占用税等在内的土地税体系尚需完善;此外,农业税取消后,农村中的各种收费侵蚀了税改带给农民的利益,建立行之有效的费改税制度是势所必需。其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能够克服农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弱点,有效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农机联合作业等问题,有利于发挥分工协作优势,促进高技术农业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为农地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社会支撑。最后,完善农村社保体系,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转变为依靠社会和制度,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
制度变迁的后果无法预测,国情决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只能在集体所有制前提下,进行相对稳妥地使用权创新。唯有如此,才能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
[1]施勇杰.中国农地制度现状及对策.中国经贸导刊,2007,(21).
[2]张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探索.当代经济科学,2006,28,(5).
[3]张宣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再探与新思考.科技咨询导报,2007,(16).
[4]白俊超.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07,(7).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2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征收补偿
Discussion on the system for land expropriation 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procedure reform
Wu Yongwei
Abstract:Land is the people's livelihood, pregnant with human life and wealth. Along with our country the ceaseless development that economy builds, city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land is increasing significantly,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implement land acquisition relates to the whole interests of the society, and the national econom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directly affects the social progress and stability. Based on the land system reform and the expropriation procedure adjustment research, proposed that land expropriation is advanced smoothly, and that the long-term interests of the farmer gets ensuring, avoid impose cause social contradiction.
Key words: Land expropriation;System reform;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
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二、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和理由
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1、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
2、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
3、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
4、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5、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现在看来,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到现在,农村改革缺乏制度创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固然为稳定农村的土地生产关系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无法应对农村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因而在一些地区已严重变形,导致农民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对贫困的境地。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面改革土地承包关系条件尚不具备,政府部门应当在土地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并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逐步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土地,在实现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土地资源颁布状况,分别实行土地转移、出租、承包和其他的经营方式,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土地的用途。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要进行合理的农业生产补贴,对那些不愿意进行土地经营的农民,要通过建立土地转移和流转机制以及生活保障制度,保证他们基本权利。
三、征收程序的完善
1、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我们国家也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律或行政法规,或者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土地征收的章节,或者制定相应的规章。
2、明确规定申请、调查与认定程序,界定征收适用的范围。尤其是在土地征收的申请被批准以后,必须予以公告或个别通知被征收者,以保证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程序。在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我们需要做的是首先要规定土地资产的调查与认定程序。对于土地价值的认定,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委托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来进行。同时要完善协商机制,听取意见、审查或调查、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4、完善土地征收的申诉程序,应将司法审查引入土地征收补偿争端解决机制。无可置异,在我国土地征收是经常现象,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和人民群众经常发生土地征收的冲突。我国宪法里已经加进依法治国。牵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该引导他们去法院,行政部门是相对强势的,人民群众是相对弱势的,会造成不公平协商的情况。所以,应当走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机关是专门解决这些矛盾的地方。
四、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听证制度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在涉及到征收公民财产权益的时候,必须赋予其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因此必须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听证制度,以减少或消除征收与被征收者之间的矛盾,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防止权利的滥用。举行听证会,倾听大众的心声及解释为何要这样做,这不仅是民主的一种体现,更在消除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误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政策的科学性及可行性提供依据。所以,完善我国征地的听证制度,在当前显得迫切而必要,政府可以通过听证会公布相关的政策依据,解释相关补偿制度,村民可以提出对项目的疑问和建议,通过这样的互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征地的矛盾,为决策的合理性提供实在的依据。
五、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完善
为确保被征收者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法律必须规定补偿的范围、标准、种类等条款。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首先,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而言,应采用公平的补偿方式,由征收双方以平等主体的方式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等费用进行一系列的要约与承诺来完成,这种方式也最能充分体现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权益,也很好地维护了谈判双方的利益,不仅包括土地的价格,而且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移民安置补助费等都应包括在补偿的范围内。其次,法律应该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再次,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发放主体,尽管土地的所有权为农民集体组织所有,但土地征收也损害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土地补偿费用也应该分配给农民一部分,针对出现的农民坐吃山空的现象,农民此部分的收益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征收对于农民而言,最根本的影响在于其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基本生产资料,而非简单的财产权益的丧失。因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不仅要考虑农民丧失的集体土地自身的价值,更应当从农民日后生计的维护和可持续发展角度为农民的长远利益提供保障。
六、提高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补偿和优惠政策,并实行监督机制
在我国,土地征收不仅征收了土地的所有权,还连带地征收了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文已经分析到,由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先天缺陷,土地补偿费实际上掌握在少数管理者手中,如何合理使用,发展村集体经济,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有效手段,政府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同时相关审计部门应对集体经济的合理使用进行跟踪,是否真正用到为农民办实事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社会的和谐。
七、总结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不断扩大,在城市现有土地存量不足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日益成为新增用地的主要对象。由于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限制,征收农村土地成为扩大土地规模的主要途径。通过分析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明确我们完善法律制度的方向,借鉴和吸收国外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先进经验,可以规范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转变,保护集体、农民的土地权益,缩小城乡差距,加速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的进程,从而为经济的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同时,对保持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洪友 邹丽萍.《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位性》,《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3
土地一直以来都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对农民的土地进行法律性保护,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更好的利用,充分实现土地的价值。因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十分必要的。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及其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由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协同项目实施单位,在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比例尺对现有承包土地进行航拍、制作工作底图,参考二轮土地延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相关资料,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摸清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状况,对土地承包人的地块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确权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从而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位置不明、登记不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农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必要性
2.1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在现有的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从新认定,并对经营权人及其土地承包经营的信息进行全面登记备案,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是对原来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从而促进土地更好的处于良性的经营状态,促进土地承包关系的和谐稳定。
2.2有利于推动土地规范流转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清晰,农民好比吃了“定心丸”,要外出务工经商的,或劳动力不足的农民就可以放心地把土地流转出去,既不会造成撂荒,还可以增加财产性收入。如若发生承包地纠纷,调解处理就会有据可查。可见,颁证后,土地流转将会更规范,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更好的保护。通过土地的规范流转,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均衡配置、新型城乡关系的形成,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2.3有利于促进土地规模经营
通过土地的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目前主要体现在专业化合作社,如经济作物规模化生产、水产品规模化养殖等,这些都是在市场竞争中摸索出来的新的发展模式。因此,新型农业产业化的基础是集中的连片土地,这也显示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必要性。
2.4有利于扩大农民物权范围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从而建立农村产权制度,完善农村市场经济制度,拥有明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自主进行土地的出租、转包等形式的流转,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土地物权归属不动产,农民还可以进行银行抵押贷款,缓解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不足,实现土地的保值增值,使得农村土地在权益用途范围上得到拓展。
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可能遇到的问题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虽然有过试点,但宣传力度不足,干部群众缺乏认知;二轮土地承包的原始资料不完整或不准确,有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丢失;土地面积变动较大,有被国家征用的,有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有被撂荒的,有改变用途的,这些都给航拍带来一定难度;有的原户主死亡、分家拆户,都须要变更承包经营权证;有的地块有争议。这些都会给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增加工作量和一定难度。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4
一、20*年农业生产回顾
1、稳步推进监狱农场税费改革,顺利完成土地承包任务
20*年是推行监狱农场税费改革的第一年,由于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干警、职工、家属的亲身利益,影响到监狱农场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为此,监狱党委和农场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按照上级的同一部署和有关精神,自上而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职员负责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加强了对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广泛开展调研工作,早谋划、早预备,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利用多种媒体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开展了农场人口进户调查,对周边国营农场和*县农民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对土地承包费构成和农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和比较,公道确定责任田、承包对象和承包面积。20*年确定具有承包责任田权利的农工家庭1589户,人口3377人。其中:农工1133人,家属2244人。农工责任田面积每人为水田15亩或旱田25亩,家属责任田面积每人为水田6亩或旱田10亩。并在政策答应范围内积极出台了“优惠机动田”“免除福利费”等惠民政策。全年共发包责任田2533公顷,发包优惠机动田713公顷,发包机动田3860公顷。实现了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的目标。
2、多方举措,促进农业发展,加快职工增收致富步伐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农业生产治理工作,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积极努力为农工家庭增收致富创造条件,一是认真按照有关规定代领转付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和农业综合补贴资金共计376万元。其中:粮食直补资金152万元,水稻良种补贴资金58万元,农业综合补贴资金166万元,进一步减轻了承包农工的负担,增加了农工家庭的收进;二是强化农业生产治理与服务职能,全方位为农户提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全年共举办农业生产技术培训班5期,培训人数470余人次,免费发放农作物种植技术培训讲义3000余册。根据市场需求,引导农户适时调整种植结构,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措施、新品种,使优良品种率达到90%以上,并与周边种业公司签订单繁育作物良种270多公顷,农产品销售渠道较好,农工家庭收进水平得到进一步进步。20*年全场粮豆作物播种面积7106公顷,均匀单产380公斤,总产40510吨,其中:水稻播种面积2570公顷,单产504公斤,总产19429吨;大豆1880公顷,单产132公斤,总产3722吨;玉米2600公顷,单产442公斤,总产17238吨;杂粮56公顷,单产143公斤,总产120吨。实现农业生产效益2000多万元,农工人均收进达到了逐年增加10%的目标;三是采取措施,科学抗旱。*年进夏以后我场遭碰到建场以来最严重的旱情,持续时间达2个多月,受旱面积达7.3万亩。针对旱情,监狱党委和农场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三次抗旱工作会议,要求基层单位克服靠天等雨的侥幸心理,组织农户利用已有设施、设备抗灾自救,对大田作物喷施抗旱剂,增加铲趟次数,水田采取轮灌和节水浇灌措施,增打抗旱补水井5眼,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加强农作物的田间治理,防治病虫草害,这些措施都为大旱之年夺丰收打下了坚实基础;四是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进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20*年投进资金40余万元,对部分农业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和改造,其中:疏通水田引排渠系11800延长米,水库尾渠清淤6900立方米,展垫砂石农田道路2700延长米;五是加强畜牧业的治理,积极开展年龄两季禽流感、口啼疫和猪三联针的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经县畜牧局检查验收,畜禽免疫合格率达100%,确保了畜牧业安全平稳发展。目前,我场存栏奶牛640头,羊431只,可繁母猪618头,育肥猪2100余头,家禽1700余只。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5
【关键词】集体林权改革;林权流转;流转对策
祁县是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于2009年6月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祁县在集体林权改革中,坚持核心在“分”,关键在“放”,一放到底,一分到底,彻底把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全面落实,把林木所有权下放到老百姓手里。放活林地经营权,建立以农户为主体的微观林业经营主体,充分尊重经营者的意愿,由其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其次,落实处置权,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前提下,经营者可自由采伐,探索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允许森林资源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流转。最终目的达到确保收益权,取消各种税费政策,建立林权流转适度流转办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对集体林地的流转确保林农的知情权,保障林农的利益。
此次林权改革实实际上是在在林业领域的实现和延伸。家庭承包责任制一方面解决了劳动监督问题,激发了农户的营林热情,另一发面业带来了林地的细碎化和小规模经营,不利于林业的规模化经营和管理。2008年9月30日,视察安徽农村改革发展情况时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保持家庭承包制框架不变的条件下,推动林地适度流转,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率,成为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鉴于林地的重要生产资料特性,慎重解决林权流转带来的问题,对于保护林区的稳定和农户的利益意义重大。
1.林权流转的内涵
林权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森林和林木使用权按一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或无偿地由一方流转给另一方的经营行为。以市场为主配置林地资源,重要是明确林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承认林地的商品属性,培育林地市场,以地租,地价调节林地供求,为林权流转提供市场机制。
2.现行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1林权流转的立法相对滞后
林业立法的相对滞后是造成林权流转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的林业法律指导思想仍没有过渡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轨道上来,从而严重束缚了林业健康有序发展。在立法上《森林法》并没有对林权有偿转让作出完整和系统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实践中出现许多不规范的林权流转以及国有、集体资产大量流失现象,从而影响了林业发展。2003年颁布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008年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也同样要求在有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尽快出台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的具体办法,但迄今为止该办法尚未颁布。然而,林权流转活动却在这种立法格局的大背景下在各地展开,从而使林权流转陷入“无法可依”的漩涡之中。
2.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不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在实践中,林权交易,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以及多样化的林业经营模式等现象大量涌现造就了林权评估越来越重要。从我县目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中来看,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一部专门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造成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
(2)我国现行的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存在缺陷,期待进一步完善。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据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以及政策上仍为空白。林权交易收费出于混乱的境地。
(3)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没有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违规承当何种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4)在评估中缺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才,因此在林权交易中,行政机关对森林专业进行简单评估。这种评估既缺乏合理的评估程序,又缺乏合理的评估方法,存在大量人为因素的干扰,致使评估价值严重失真。
2.3林权流转的中介服务机构尚不健全
流转市场信息不畅通,原因在于林权流转缺乏高效的林权流转信息平台,然而,流转市场信息的不畅通,通常则会造成有需要流出森林资源的经营者难以寻找到合适的受让者。同时又有需要林地经营的经营者找到合适出让者极其困难的现象。从而导致林业资源无法合理的优化配置。目前,我县还没有建立林权流转交易中心及林权流转信息共享平台等中介机构,为了搞好森林资源流转,需要有健全的中介组织机构为林权流转提供服务。
3.林权流转对策
3.1建立和规范林地流转程序,确保林权流转健康有序
林地是山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林地流转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从政策法律和行政管理两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森林资源适度流转的办法,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在林权流转合同中应列明林地转出者可以收回林地使用权的条款,严格规定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应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流转后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转变林地用途。避免因一次林地地流转而使农民永远失去林地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3.2政府必须加强监督,引导林地合理流转,防止林地过快过渡流转
一方面避免土地通过盲目流转,使林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造成巨大贫富差距。损害林农的长远利益。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确保转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土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后,一些人为实现更高收益,不合理的种植,如果大量出现此种现象,会威胁到国家的生态安全。政府须加强监督,引导林地合理使用,使林地流转与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在山区实行的森林资源的家庭承包,便于农户配置劳动资源。受集体地权制度的制约,家庭承包责任制无法克服自身缺陷。为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率,在保障现有产权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提高林地的可交易性和可流动性。促进林权流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创新方向。林地适度流转,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率,成为林权制度改革后重要的配套措施。在市场化的流转环境下,一方面要加快林区人口向城镇转移,培育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建立和规范林权流转程序,确保林地流转健康有序。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加强监督,引导林地合理流转,妥善解决林权流转引发问题,对于维护林区稳定和林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樊喜斌.关于林地流转问题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6,8(4):29-33.
[2]王娟.浅谈我国林地使用权流转[J].法制与社会,2008(16):101-103.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6
1三农问题及原因
1.1三农问题梳理
三农问题是一个复杂的互相关联的系统问题,其核心问题是农业、农民增收放缓以及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增收放缓是绝对量,收入差距是相对量;前者影响到我国的产业结构、粮食安全和人民生活,相对量则危及社会公平稳定。前者又对后者起根本作用。笔者认为三农问题的核心症结在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1.2三农问题产生的原因
笔者认为三农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人口与耕地比例失调的自然国情矛盾和二元户籍制度下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矛盾。二元社会结构是人为的制度设计,为与第一个矛盾一致,笔者暂称之为“人造国情矛盾”。两矛盾共同产生了三农问题,自然国情矛盾决定了小农经济及人均土地占有量极低的情况下的农民收入难以提高,同时又因农业自身低收益率的性质,社会资本不愿投入,难以实现农业的科技化、规模化。而“人造国情”矛盾导致城镇化落后于工业化,造成了城乡收入的巨大差距。
(1)自然国情矛盾。世界范围内来看,农业自身就具有比较收益低的问题,对农业进行扶持和保护是世界范围的通行做法,这是客观事实。而中国人均耕地已经不足1.2亩,极大制约了农民收入。同时我国承包制的土地制度所导致的小农经济,进一步制约了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农业自身所需要的规模化效应难以满足,农业收益低更成为必然。农业收益低造成资本挤出,同时提高了进入的成本,技术金融等相关难以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农业的收益率低,形成了恶性循环。
(2)“人造国情”矛盾。二元经济结构理论指出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的经济结构,是由于城乡资源不同而形成的,产生城乡差距,有其必然性,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的不断进行,城乡差距会不断缩小。但是我国的城乡差距不仅仅包括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而且还存在基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
有研究指出,由于人为歧视的制度安排,几十年来中国的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5∶1。如果住房、教育卫生等也考虑在内,中国的收入差距将达到6∶1。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仅仅为1.5:1。
2三农问题的解决模式分析
2.1代表思路评析
首先,土地流转的基本思路是将土地从不使用的土地的人手中流转出来进入其他人的手中,通过企业合作社等形式实现规模化,从而提高收益,克服土地撂荒等问题。但是有偿的流转导致多余的租金成本,这给原本低收益的农业增加了又一道障碍。在此基础上的讨论并不否认大型农业企业存在的合理性,也不否认规模化收益会降低单位成本,但是农业的低收益率,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农民增收更多程度在现实上大都是依靠兼业化,农业合作社尚难以形成可供移植,可全国推广的合理模式。
其次,现今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性质弱化,耕地取得的收入远远不如外出务工。因此大量土地撂荒。土地承包制下的土地性质更倾向于社会保障。这是在制度设计时就是考虑到的,符合历史国情;在土地流转研究中也为学者所承认。但在进城务工较盛行的地区,土地大面积撂荒也不愿流转出去的“鸡肋”状况凸显。土地使用权固化的问题制约着土地的发展。
针对城乡收入差距的问题以及针对二元户籍制度的研究学界已经比较充分,但是针对真正的实施问题却难以实现。第一,从理论上看,针对土地的社会保障性质,城市拥有各种社会保障,农村拥有耕地,这在不考虑量上的量的差距上,这种制度安排是具备一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进城农民工作为农村的户籍,享有农村的耕地,在这种角度上来说如果再强求与城镇人口完全相同的社会保障等待遇显然也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平原则。而城中村人口作为农村人口却丧失了土地,也没有社会保障相比农民工却更反映出了一定的不公平。第二,从现实来看,户籍制度上捆绑的歧视农村人口的各种社会保障,各种福利的量过大。如果完全放开二元户籍制度,国家财政上具有一定的不现实性。如何真正实现户籍制度上社会保障城乡置换,保障尽量更加平等才是解决问题的重点,这就需要将目光转向农村社会保障性质的土地。
2.2代表性模式设计评析
2.2.1重庆模式
(1)“地票”改革。所谓地票,就是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地产开发商通过竞拍地票,获得申请对城市近郊的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
重庆地票将农村地区的非耕地转变为耕地,随即将城市近郊的农地纳入城镇土地开发版图。就是借宅基地的流转实现了用于建设的农地的置换,农村的宅基地变为城市的宅基地,其目的在于保证耕地的不减少,克服城市扩张的用地瓶颈。
(2)“脱衣穿衣”户籍制度改革。
2010年1月,重庆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方案》,全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改革中,以解决有条件农民工“转户”为突破口,对转户农民设计了 “3 +5”、“脱衣穿衣”的政策体系:即进城农民穿上城市就业、医疗、社保、教育、住房“五件衣服”,脱掉农村林地、宅基地、承包地“三件衣服”。截止目前已经有近两万名农民获得城市户口,农民兴趣很高。不可否认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现了城乡制度的很大衔接,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配套制度设计影响极大的一次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由于“穿五”存在一定的时间迟滞,或者依靠市场(除了教育问题可以立即解决,社保、医疗具有年限限制,就业培训远远不足,住房只能依靠廉租房等),实际应用效果没有预想的要好。具体分析情况如表1所示。制度改革也仅仅倾向去于两类重点群体: 一是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二是历史遗留问题。 所以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效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