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医保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总额预付;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管理;医院经营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体系已初步建立,医保待遇逐年提高,而医疗费用快速增长与医保基金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区选择较为直接、可靠和安全的总额预付制作为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总额预付制是指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方协商,按照某种参照标准和考核指标,确定医疗机构一定时间内医保费用总额,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需要承担医保医疗费用不能得到足额补偿的风险。尤其是医保覆盖面广、城市老龄化严重的地区,这种矛盾尤为突出。为适应总额预付制度,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医疗费用进行主动控制,降低医疗成本,推进精细化管理,提高医保基金的保障绩效,争取“医、患、保”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一、扭转观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总额预付实施之前,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后付制,由于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于药品、材料加成和诊疗服务收入,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必定会努力提高医疗服务量,医疗费用原则上是“能超则超”,而医保基金又是有限的,形成了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利益博弈的阵势,其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支付方式调整为总额预付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旦超出费用总额,就得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费用,而得不到任何补偿。在这种形势下,医院要扭转观念,调整经营管理思路,做到在思想上适应医保预付体制改革。

二、加强医保费用宏观管理,保证医疗费用控制到位,减少结算损失

1.建立总额预付相适应管理框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成立以院长为首的医保总额预付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为医院落实总额预付管理提供保障;二是制定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协调医院规模与效益的关系;三是组织落实费用管控具体措施;四是定期分析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调整。

2.加强政策宣传,全员参与管理

医院对院领导、职能科室、临床主任和一线职工分四个层面进行集中学习,全方位加大医保总额预付制宣传力度,及时将政策传达到每个职工。定期对有关政策和操作流程开展全员专题培训,对科室负责人、临床医护人员、医院医保管理人员等重点岗位开展针对性的重点培训。

3.改变预算编制方式,加强预算管理

医院以医保总额预付制为切入点,对医院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均可以收定支,形成倒逼机制,进而系统编制医院业务量、收支结余、现金流和资产负债的全面预算。

三、加强医保费用细化操作,保证医疗服务不缩水,保障医院长远发展

1.确定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建立指标管理体系,完善配套措施

根据医保基金预付总额,确定医院医保费用控制总体目标。选取医疗费用总额、人均费用、药占比、药品费用、医用耗材费等五个核心控制指标对临床科室进行细化管理。医院对控制情况月度考核、兑现奖惩,季度通报,年度平衡。

建立信息化平台,及时汇总、分析、反馈医保控制情况。医院领导和管理部门都可以通过医保管理信息化平台掌握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服务量、次均住院费用、药占比、治愈好转率及患者满意度等核心指标。临床一线也能及时了解指标完成情况,形成双向反馈机制,以便进行合理有效的决策调整。

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医疗质量。由于医保预付制有很强的计划性,而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存在,要想完成医保总费用的指标控制,又不能因为医保费用的约束而影响医疗质量,进而带来医疗安全隐患,诱发医疗纠纷,最终导致医院受损。必须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的实施,确保诊疗规范和患者利益,避免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为完成医保指标而减少必要的诊疗项目和用药。

2.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医院经营效益

总额预付制度下,医院的收入已确定,医疗成本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是提高医院运营效率的根本手段。

建立科室成本责任制进行成本控制,借鉴现代管理会计中责任会计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医院在各部门、科室建立若干责任中心,将权、责、利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各责任中心的经营活动实行自我控制,形成一种严密的内部成本控制制度。

医用耗材分类管理,紧抓变动成本重点户。对医疗耗材按计量计价、计量不计价和计价不计量进行分类管理控制,改变耗材支出不均衡、管理粗放、“以领代耗”的现象。对医疗耗材大户实行“以耗定支”,建立科室二级库管理,做到保管权与使用权分离。借助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科室消耗及库存情况,明确耗材与收入的匹配关系,加强耗材成本管理。

3.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确保医院可持续发展

在总额预付制下,医院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检查治疗得不到医保费用的额外支付,必然导致医院对教学、科研及有利于学科发展的资金投入减少。总额预付制也会减少高新术应用和高端人才引进,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医院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医院要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即便得不到医保的额外补偿,也要为医院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员和资金保障。

4.完善医院人力资源配置和绩效考核

完善总额预付制下医务人员匹配,避免因医务人员不足带来医疗质量下降或医院长期效益受损。医院的核心竞争力很大程度上依赖尖端人才的影响力,医院需要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增强医院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医院的社会影响力。

通过绩效考核,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员工效率和医院运营效率,避免预付制下人员闲置及效率低下等弊病,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模式,实行岗位绩效管理,探索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总额预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实行总额预付制能使医疗机构主动降低成本,控制费用,提高效率,管理相对简单,基金支出确定,能避免基金风险,保证收支平衡。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难以科学合理确定各医疗机构的费用额度,一般采用前几年有历史数据,难以估计变动因素;二是容易形成所谓“鞭打快牛”的反向激励,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医院前期控制的效果;三是可能带来医疗机构过度控制费用导致医疗服务提供不足,医疗服务质量下降;四是可能造成医保病人“住院难”,引发医保病人对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的不满,引起社会矛盾。

医疗保险作为世界性难题主要体现在支付方式上,按项目、按人头、人均定额、单病种、总额预付、病种分植法、按床日等付费方式都有其优点和局限性,任何单一付费方式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这就需要由单一支付方式向混合支付方式发展。在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方式下,可以迁择部分病种进行单病种和按床日付费,形成多种付费方式各司其能的良好局面,有效提高基金保障绩效。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发[1999]23号).

[2]张晓敏,陈敏,周琳,等.总额预付制下医疗机构运营管理的策略探讨[J].中国关窗医学,2012,21(01):481-483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2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学校校长为我校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为责任报告人,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学校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中心学校疫情报告人报告。

五、学校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3

一、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是指经二级及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医疗费用较高的以下病种:1、须做血透的肾功能衰竭和须使用国产抗排斥药的肾移植;2、须做放化疗的癌症;3、III期高血压;4、糖尿病;5、冠心病;6、中风后遗症;7、系统性红斑狼疮;8、重症肌无力;9、类风湿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Ⅳ级);10、精神分裂症。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以上10种,试行一段时间后,将视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和疾病谱变化作适当调整。

二、患有上述规定的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签署意见,附各种检查报告及近2年个人病史资料,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每半年进行一次鉴定审批。

三、凡须做血透的肾功能衰竭病人、须服用国产抗排斥药的肾移植病人和须做放化疗的癌症病人,其用于治疗本病的属于基本用药、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设施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结算视同住院病人处理,在1个统筹年度内先由个人自付住院起付段标准以下的费用,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分段报销,超过住院封顶线以上的部分按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四、凡患有III期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类风湿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Ⅳ级)和精神分裂症的在职人员,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500元,再由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退休(职)人员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度补助额以2000元为限。

五、特殊病种患者到医院就诊,因治疗本病所开具的药物应使用单独处方,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1个月。

六、特殊病种的认定应坚持真实、准确、有客观依据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放宽尺度,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扣除相应的违规费用,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医疗专家组,聘请有关专家,对特殊病种治疗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刷卡管理。IC卡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发。IC卡制作的工本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三条 IC卡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个人账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6%划入;退休人员按缴费工资的3.8%划入。

(三)以上两部分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录入:

(一)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台帐及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记录台帐。

(二)市社保局应逐月审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转记录情况,并按时足额划拨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和市社保局定期核对。

第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

(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划转个人账户,待年度内缴清费用后,再划转。

第八条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设置个人账户,发放IC卡,并建立个人账户微机管理系统。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IC卡的领取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刷卡机,并负责个人账户的结算和记录。

第九条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IC卡进行结算。

第十条 市社保局对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经核定后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

第十二条 驻武都城区外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发放IC卡,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按季度或按年度发放给参保单位,由单位转发本人。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若调入单位已参保,则办理相关手续,其IC卡和个人账户继续使用;若调入单位没有参保,个人账户使用至无余额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外工作调动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由市社保局收回IC卡。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使用至无余额止,IC卡暂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并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的IC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局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发手续。在遗失期间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由参保人员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个人账户的资金情况,对个人账户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市社保局和用人单位对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年核对一次,并由用人单位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十八条 IC卡的记录权属市社保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涂改、伪造、盗用IC卡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对由此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年初进行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员的IC卡作为其就医和购药的凭证,并以此进行费用结算,核减个人账户基金,在每季度5日前报送上季度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凭证,到市社保局审核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应向用人单位和市社保局提供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以及平时掌握的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5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退休人员,是指在前款规定的企业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人员。

第三条(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原则)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遵循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就医和避免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退休人员在《*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之外,因门诊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五条(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分担)

退休人员每次门诊急诊就医时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规定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根据退休人员就医的一级、二级或者三级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按照不同的比例,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企业不得无故拖欠。

第六条(特殊医疗项目费用的支付)

对退休人员在门诊急诊就医时采用费用较高的检查、治疗方法或者使用昂贵的进口材料、药品的,市医疗保险局可以制订相应的支付办法。

第七条(就医)

退休人员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以在由所在企业选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的范围,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规定。

居住在外省市的本市退休人员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以在由所在企业选择的当地国有或者集体医疗机构就医。

退休人员需急诊治疗的,也可以就近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八条(就医凭证)

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治疗时,应当出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凭证和有关身份证件,约定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验。

约定医疗机构发现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凭证有伪造、冒用或者涂改的,应当予以扣留或者抄录凭证号码,并及时报告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和有关企业。

第九条(医疗机构服务准则)

约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险范围和项目以及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根据就医退休人员的病情,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收费。

第十条(医疗档案的管理)

约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管退休人员门诊急诊的医疗档案,提供符合医疗保险审核结算要求的相应资料。

第十一条(记帐)

约定医疗机构对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医疗保险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记帐。

第十二条(结算审核)

约定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疗保险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记帐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约定医疗机构向指定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结算。

退休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者在外省市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其他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6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严禁将涉密移

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