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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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撤销村、组建制后属于原建制的剩余集体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其补偿安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事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在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其征地报批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同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事宜。

    第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土地。

    第二章  征地实施程序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市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二)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计划、规划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计划立项及规划选址。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部门划定的征地范围,在征地所在区域征地冻结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

    (四)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与规划部门划定的征地范围,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农用地、耕地及征地范围调查,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五)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定点审批文件,下达征地任务书。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征地任务书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六)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公告后,即行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登记确认。

    (七)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复核确认的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范围面积及补偿金额;

    2.征地安置人员的具体安置办法;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询异议的期限;

    4.搬迁交地期限;

    5.其他有关事宜。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公告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在裁决前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建设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地。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征用土地的,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单位还应该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税。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应主要用于征地剩余人员的统筹安置。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征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及宅基地需要占用农用地拆迁复建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统筹安排,原建设用地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其地上合法建(构)筑物按规定给予补偿;复建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征用,相同面积的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费税由建设单位支付。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地冻结通告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突击装修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未经有权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室外地坪、围墙等;

    (五)《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建造的坟墓。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情况,由各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每年审计一次。

    第十四条  耕地征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相应农业税。

    第四章  征地剩余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  建立市区乡(镇)、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1999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民委员会如实填报,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汇总,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

    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项目完成后,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调整,作为今后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征地安置人员,必须是征地冻结通告之日被征地单位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数量按被征用耕地(园地、鱼塘视同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用的非耕地按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

    征地安置人员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简称“农转非”)的手续。征地已安置人员在以后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可采取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通过自谋职业方式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实行货币安置,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后,可一次性领取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费用。

    支付给个人的安置补助费,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  征地“农转非”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建设用地单位有条件招用的,经体检合格,实行招工安置。

    招工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招工单位。

    招工单位应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首期不少于15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安置人员15年的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用地,一律不实行招工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一般不实行招工安置。

    第二十条  交通、市政、绿化、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开发性安置的,由被征地单位统一负责安置征地剩余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给被征地单位一定比例的开发性安置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采取开发性安置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外),其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或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供地。

    开发性安置用地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以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等情况的,必须依法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工程项目急需提前用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被征用土地交付之月起至正式安置前,对需要安置的征地剩余人员,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生活补贴费,与征地补偿费用一并核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人土比例,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冒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及非法占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从事征地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范文2

(一)公权与私权的博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公权(注: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国家在立法的时候基本上就已经界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公权利,是属于农村集体的,而不是属于农民个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对于全社会或者国家而言,它又是一种私权,具有“私”的性质。我国设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使得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成员能够更好地生产,保障他们的生活。后来,这种做法成熟并形成一种制度,也是为了在集体的庇护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集体成员合法的权利(私权),使得他们不会因为公权力的原因而遭受不公平的对待以及遭受权利的侵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土地征用及安置的过程其实就是公权与私权的博弈过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民承包的土地进行征收征用,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的上升,农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明显过低的补偿款让他们的心里产生抗拒,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而政府也不愿意承担过高的土地补偿费用或者无力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政府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不仅会侵害被征地农民的权利,而且也会加剧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在公权与私权博弈的过程中寻找一种平衡。

(二)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失地农民在安置过程中涉及的利益关系主要有:失地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失地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这两个利益关系如果处理不好,不能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失地农民的后续生活就无法保障,而且也会加剧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顺利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农民不因失去土地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并防止不正当征地行为给城市化制造人为障碍,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但是,从目前来看,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导致制度本身运作中问题重重,表现在征地与补偿之间的不平衡、不公正;农民失地与就业保障缺失的罅隙扩大。城市现代化,带来的却是有的农民“五无”尴尬,使有些农民一步一步迈向贫困(注:“五无”指的是无土地、进城无工作、拆迁无家园、非农无保障、告状无门路。被征地农民的这种尴尬处境使得他们对政府和社会的不信任,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养老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后;乡村经济、社区发展缓慢,村民边缘化,但是政府又无力挽救等。这就导致了被征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又无生活保障,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冲突。因此,只有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后续生活,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分配,才能缓解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二、工业园区失地农民安置模式的选择及构建

(一)工业园区失地农民安置模式的选择我国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主要有一次性金钱补偿安置、招工安置、就地农业安置、异地就业安置等,但是这些安置模式存在不足。我国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3日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注: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由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3日印发)。对于工业园区来说,这种方式的可适用余地更大。因此,解决被征地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将金钱补偿和后续安置结合起来,既能让农民从征用的土地中获得金钱补偿,又能保障他们的后续生活稳定。目前,国内已经有工业园区探索土地入股安置制度,经过实施,效果明显,能够把上述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二)工业园区失地农民入股安置模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入股安置模式相对于上述安置方式具有较大的优势和潜力:1.入股安置相对于一次性补偿安置而言,它可以保障农民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使得农民被征地而不失地,维护农民相关的土地权益。入股安置的实施,可以避免一次性货币安置带来的问题。首先,入股安置分红标准比较高,农民获得较大收益。其次,农民的收益随着生活指数和土地的升值而不断增加。土地入股安置使得失地农民可以连续不断地从土地中获得收益和分红,保障他们的生活。最后,政府财政保障,为农民利益做底线,大大减轻了农民入股的经济风险。2.相对于招工安置而言,入股安置对失地农民的权益维护主要体现在对农民的分红上,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减轻企业安置员工的压力。实行就业安置,就业单位在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同时却无法保证雇佣员工的技能和素质,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是实施入股安置,可以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较好的发展环境。3.入股安置相对于就地农业安置和异地农业安置而言,适用的范围较大,具有普遍适用性。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范文3

近几年来,我县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众多,如京珠高速、安南高速、安林高速、安楚公路拓宽、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马氏庄园景区规划建设等,均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用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据不完全统计,共涉及到17个乡镇,124个村

庄,6133户家庭,近2万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群体复议、集团诉讼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县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由于因集体土地征用而产生的拆迁问题涉及多方主体,交织着多种法律关系,背后又掺杂着多种利益冲突,所以,政府在处理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中,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在受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中,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契合统一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国家层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二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地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均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来调整拆迁项目,一旦遇到交地与房屋拆迁混合时,出现的许多问题束手无策。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强行将土地铲平,将房屋拆除,其效果显然无法取信于民。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如我县先后制定了《大白线公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楚公路拓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马氏庄园规划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纠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也直接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和效率。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体不规范,拆迁中农民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受到影响。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拆迁人不直接参与协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亦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单位一方说了算,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优化"当地投资环境,加大了行政权力的介人,被拆迁人无论是否同意都得拆,剥夺了农民作为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更不能体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4、对拆迁中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

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却将属于农民私 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这种协议将私产与公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从法理而论,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只能由农民自己进行处分,所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应从土地征用补偿中分离出来。

5、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一样,涉及很多法律关系。如拆迁居住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正在租赁的农房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相当一部分地区对上述问题比较忽视,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1、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

由于至今没有一部独立且具可操作性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回避了涉及被拆迁人权益的关键问题,或违法强制拆迁后将矛盾上交,其结果是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了恶性事件。目前,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主要是土地征用和城镇改造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其中更多的是征用土地时引起的房屋拆迁。目前就我省而言,所见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关于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之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现实中一直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理。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房屋建造成本也不同,安置的方式还不同,再加上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的差别,所以说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不妥当的,也不是合理的,致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现实申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为加快城乡各项建设的发展,规范征用土地补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十分必要。

2、明确公权干预之法律限制,保护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财产权。

在法治社会,公权限制干预私权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进行。在当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缺位,导致政府行为缺乏法律制约,行政权力在千预私权中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集规则制定者、参与者与处罚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应有的民事权利被限制,甚至被剥夺,所以,必须从立法上对拆迁行为加以限制。对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公权干预过大损害私权。政府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职责就是作好土地利用的发展规划、作好土地利用的管理者并处于中立地位,而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介入其间。

3、完善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标准和程序。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立法中,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应严格区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和出于商业开发目的的土地征用,那么因此而引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原则和程序也就不同。第二,细化补偿项目,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相应的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细化补偿项目并确定补偿计算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通过制定法定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能防止被拆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第三,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房屋拆迁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完成,如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等。第四,赋予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的救济主体资格,使农民能够通过复议或诉讼获得救济。第五,明确因拆迁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获得救济的程序。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范文4

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市特大城市建设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因此,加快构筑“土地换保障”的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我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日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各地在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行了大胆地创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尚需今后进一步完善。一、全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开展情况

1、全市历年征地的基本情况。全市现有农业人口236.3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124万人,拥有耕地面积296.6万亩,人均耕地面积1.25亩。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建设推进,用地需求明显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在1998年至20__年五年间,全市共有农村土地27.5万亩被征用和使用,其中办理国家征用20.1万亩,共获各类补偿金53.2亿元。全市征用土地共涉及11.8万户农户、被征地农民总数为34.6万人,其中劳动力19.4万人,已就业的有15.7万人,尚未就业的有3.7万人,就业率达到81,就业比较为充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依靠每年领取每亩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生活补贴,另有少部分人参加了社会保险。

2、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各地在征用土地过程中认真执行《__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了详细的补偿政策,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张榜公布,定期审计,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监督权。去年来,又对历年的征地补偿费进行全面清理,全市共清欠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欠款8003.8万元。

3、被征地农民保障方式。各地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就业安置。这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全市大部分地方采取的主要方法,即由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安排就业。二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部分地区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农民。如__区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资金达19156万元。三是存本付息,逐年支付。大部分开发区、工业园区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为本金不动,将增值部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普遍在年人均800—1200元之间。四是发放养老补贴。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老年农民发放养老补贴,标准有高有低,原郊区的乡镇补贴每月约在200—300元左右,其余地区每月约在100元左右。五是参加社会保险。主要是一些地方将使用土地取得的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六是试行社区股份制。有的地区将集体资产(包括历年获得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和土地使用权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人,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由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社员按股分红。七是实行留地安置。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在征地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按比例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商业用房或标准厂房,依靠租金收入稳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从总体上来看,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差距较大,特别是市政府出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后,新老制度的并轨实施更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情况。

1、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一是保障资金难以到位。由于大多辖市区采取存本付息,逐步支付的办法来保障失地农民,大部分资金已用于企业发展、基础设施等,这部分资金事实上已成为难以化解的潜在风险,难以收回,若不加以解决,长远会影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兑付。二是对原就业安置的失地农民部分失业离岗、退养人员保障难度较大。__区提出四类人员原征地安置就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现已退休(养)在家,由于原来城保政策不允许参保,至今尚未解决进社保问题。据统计,这部分人退休(养)人员目前总数还有9100多人。三是补偿标准不统一。如沪宁高速的扩道工程每亩的补偿标准为9600元,商业用地却高达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其它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也各不尽同,形成了同一地区低价征地与高价征地并存现象,加上各辖市区的补偿标准也各不尽同,造成补偿标准参差不齐,地区差别突出,造成群众相互攀比。如__区,近年用于高速公路、铁路等公益性事业征用土地8861亩,土地补偿总额仅为9599万元,而需要安置的失地农民却为8993人,人均补偿费仅为1.07万元,远远无法解决其社会保障。

2、新老办法相互衔接问题突出。一是前后征地标准不一。历年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中,留给集体的比例较高,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比例偏低,真正用于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的更少,全市约有八成左右的失地农民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仅靠每年仅千元左右的补偿生活,一旦没有工作,生活将十分艰难。由于试行办法实施的标准较高,而历史上各时期征地的标准多的也仅为3万元左右,少仅为数百元左右,对于同一村组不同时期的失地农民执行不同的标准,可能会引起矛盾,但按现有保障标准同步实施,资金缺口又会明显增大,给辖市区带来很大的压力。二是对象范围界定比较困难。实际操作中,__区提出,由于居住农村的人员比较复杂,分配的对象难以确定。往往是政策有规定应享受待遇的对象大多数农民不同意,如在实际操作中,歧视妇女,剥夺嫁女的权益。而__区提出有十二种对象难以界定。三是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一是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不统一,各有各法,今后难以与城保接轨统一。如__区、 __区都提出对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没有遵循试行办法的要求,__区提出对第二年龄段(女性16周岁以上至49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4周岁)不办理城保,采取一定年限养老保险金,不参加城保,这些将来容易形成新的政策壁垒,难以与城保接轨。二是由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这项工作面广量大,没有专门机构实施,难以操作,工作的随意性较大,容易引发大家都管而又都不管现象。三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不广。由于历史原因,本身积累较少,资金缺口较大,而财政托底机制又尚未建立,失地农民仅部分参加养老保险,目前未能享受城市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待遇。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1、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外地一些城市通过建立覆盖全体农业劳动者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并为老年农民建立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而且减少了征用土地中许多矛盾。因此要适应农村城市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以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新型农村基本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原有的各种养老保险向城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接轨,形成城乡相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2、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城乡统筹就业。要确立就业优先的理念,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使失地农民真正享受市民待遇。以强化失了农民培训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失地农民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按照“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原则,制定促进失地农民就业配套政策;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制定和完善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失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范文5

一、失地问题与失地农民问题

1、土地补偿价格偏低以及就业困难使失地农民陷入生存困境

《射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城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可以购买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对购买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拆迁补偿款转为购房款,结算差价。安置房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价(不含土地成本)结算(含楼层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每户享受安置价的最低标准为4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安置价、成本价由物价部门核定,在拆迁前向社会公布;拆迁安置房实行一户一套安置,对拆迁过程中遇到的符合分户条件(法定婚龄以上者)的居民,可以进行分户安置,享受拆迁户同等安置待遇;拆除城镇居民合法取得的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只能购买县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另外,对房屋拆迁补偿,由房屋重置价格结合个别因素修正确定,由拆迁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正常装饰装璜部分,由拆迁评估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综合评估确定;原宅基地合法面积成本补偿,参照同类地段国有土地区位补偿标准确定,不再享受土地征收费用补偿;宅基地范围内果树苗木补偿参照国有土地树木补偿相关标准执行;搬家费、过渡费补助等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有关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尽管如此,按现行物价水平,拆迁费用不能购买相同面积的商品房,更不用说装修,“一碗水难套一碗水”。部分群众说,原先我们有地种,有房住,基本能够自给自足,现在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生活反而无着落了。据调查,失地农民大多数只有文化层次不高,有的只有小学文化,思想相对保守,很多人没有技术专长,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失去土地后,受文化程度、职业要求、择业观念、年龄、身体等因素影响,很难找到合适的岗位,只能闲赋在家,靠补偿费度日。而且失地后,生活成本提高了,生产生活开支增加了,一旦补偿费花完了,苦日子就来了。少数失地农民因无事可做,甚至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2、失地农民的生活两极分化、纠纷矛盾较多而面临一些社会隐患

对于祖祖辈辈靠土地生存的农民来讲,他们虽然有的在单位工作,有的从事二、三产业,有的外出打工,生活水平也比以前有了提高,但一旦失去耕地,心里还是会感觉不那么踏实,还是觉得没有种地牢靠、保险。因为一方面他们害怕在单位下岗、所做生意赔本后,生活无着落,希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维持生活。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对地方政府以土地是国家所有为理由,在工业园区和土地中心低价征购农民土地,然后再高价拍卖,政府赚钱农民吃亏的作法非常反感。加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地前对诸如土地征地款及时足额到位,解决就业等承诺,在征地后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兑现而不满,他们觉得政府说话不可信甚至有欺骗行为,不再信任地方政府。再者,在同等消费水平条件下,失地农民年收入和生活水平正在下降。调查中发现,在100户被调查的失地农民中,反映年收入(不包括征地范围内的收入)减少的共有92户,占被调查对象的92%。失地减收的92户农民失地前年收入共计83.995万元,失地后年收入为45.96万元,减收54.7%,户均减收4134元,人均减收1112.13元。另据调查统计,失地前后农户家庭的生活水平也出现下降趋势。征地前,90户农民年支出总额为70万元,户平7778元,征地后为支出总额为64.06万元,户平7200元,分别下降了5.94万元、578元。失地农民家庭主要支出渠道是保障家庭日常生活和用于投资子女教育,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教育支出约各占家庭支出的39%,其余21%支出主要用于医疗及人际关系交往等方面。此外,在许多失地村虽然土地大部分或完全被征用,但仍是原来的农村管理体制,成为“城中村”,失地农民仍然是原来的农民身份。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村未变社区,农民未变居民,无地村组不能纳入社区统一管理,按现行政策,他们很少有机会在就业培训、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再加上,近几年国家给予农民的优惠政策补贴,由于他们无地也不能享受,实际上这部份人被边缘化。而对于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失地农民来说,在遇上困难时,最大的希望是能够得到政府的一声问候和给予一点支持。如有些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便在街上、村里摆个摊、开个店、办个厂,但没有政府的优惠政策,不管是亏本还是赚钱,各种摊派、税费名目繁多,每样照收不误,加上城镇下岗人员享有的就业优惠政策,失地农民不享有,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生意做不下去;有些失地农民有意自谋职业或发展养殖业,但苦于没有资金,未能实现。他们希望得到政府在资金、技术、政策上的扶持,以便较好地自主经营。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失地农民身份尴尬的现象以及农民与居民、村委会与居委会混存的格局所带来的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体制不畅等弊端,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会不利于城市的社区建设,不利于城市化的推进。

二、解决失地问题及失地农民问题的建议

失地农民问题是前进和发展中的问题,但是,若不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到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各级领导一定要站在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极端负责的高度,本着不让为城市建设、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失地农民吃亏、不让失地农民因失地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使失地农民不失利,不失业,有保障。

1、解决失地农民职业转换和身份转化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他们不同于普通农民,农民或多或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他们要么面临选择新的职业,要么面临失业。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这些农民应该成为市民,但面临着思想意识、就业能力和生活方式的转化。据调查,现在不少地方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多采用一次性补偿,一次性安置。但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存在严重的缺陷,可能形成隐形的衰落式的就业。这种短视行为必将矛盾冲突带入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中,并且不断的积累,可能会在城市发展某个时期凸现。长远来看,完成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和身份的转化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良策。失地农民与城市化是一体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买卖土地的双方。对待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不应当仅仅作为一次安置,也不要把安置简化为一次性补偿。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不是一次性就结束了这种责任关系,如果仅仅是支付使用土地的费用,显然是不够的,还肩负着帮助失地农民继续生存与发展的责任。此外,失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是城市化面对的首要问题。要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失去土地,如果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其生活可能会暂时性失去保障。农民转换为城市居民,农业也已退让给第二、第三产业,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也不再适应村治管理,而应转变为城市式的管理。在城市化过程中,伴随着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以及不同利益主体的种种可能的冲突。两种文明的冲突在农民的就业中充分显现,工业文明相对于农业文明更要求分工协作,更有技能性、纪律性、规范性、制度性。农民的散漫性和小农思想是完全不适应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的,如果不改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素质,即使安置他们就业,他们也会在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的竞争中被淘汰,最终成为城市发展的包袱。接受工业文明的规则是失地农民继续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化主体应给予持续性政策支持的。引导失地农民逐渐接受新的文化,从思想和素质上实现转变才能让他们能够有能力变被动为主动,迎接城市化进程,实现身份的转化。

2、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渠道与增强就业能力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是预防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具有强烈的就业意愿和动机,为失地农户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脱贫效果最为彰显。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从大的就业观念来看,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来源,赖以谋生的工作岗位,失去了土地就等于下了岗、失了业,他们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与失业职工同等重要和严峻,应当、必须、必然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积极探索安置新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对失地农民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指导,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大失地农民救助帮扶力度。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失地困难农民患病人员纳入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范围,将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纳入城乡贫困居民临时救助范围,切实做好应保尽保,确保失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对生活无保障的在校学生,采取社会助学、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资助其完成学业,确保不因贫失学:高标准帮扶建设东风工业园中心学校,保障失地农民子女就学。大部分失地农民靠“吃地盘”解决就业问题,强装、强卸、强干现象严重,引发了社会治安、招商环境优化、村民素质提高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增加失地农民就业机会,根本在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消除陈旧思想,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的办法提高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就业观念和就业积极性,推动失地农民积极就业,避免消极等待、矛盾积累激化。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范文6

一、我市征地拆迁安置基本情况

对失地农民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在按政策安置绝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有力措施,确保了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全部足额到位,农房拆迁、城镇拆迁得到妥善安置,实现了低保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全员覆盖,提高了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率,保持了社会政治的稳定。特别是川委发[20*]1号、[20*]12号文件下发后,全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标准,着力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解决长远生计,使失地农民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据调查,*年以来,全市共征地764.1公顷(11461.19亩),安置农转非人员22529人,安置住房846657.5平方米。全市未发生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群访和恶性事件,保持了社会政治的稳定。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征地补偿和住房人员安置到位

市本级和各地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时,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年以来,全市因征地共支付补偿费72274.66万元。目前,市、县两级均没有拖欠、截留土地补偿费的情况。同时,我们还积极处理历史拖欠。例如,*县自*年12月建县以来,于*—*年集中统征了县城周边土地,共计2557.5亩,共办理“农转非”人数5854人。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截止20*年6月底,除已安置和死亡的人员外,尚有5264人一直发放生活费,未予一次性安置。为贯彻省市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文件规定,*县除财政筹集大量资金外,于20*年7月又以县城存量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5000余万元,一次性将剩余5264人实行货币安置,彻底解决了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

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征地单位统一建设;二是给被拆迁人划地自建;三是支付货币由被拆迁人购买住房。在城市规划区外的零星征地,一般采取按照村镇规划划地自建的方式安置。在规划区内,则主要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修建居民住宅小区的方式。从去年开始,已基本做到了“先安置,后拆迁”,从源头上避免了安置滞后而导致失地无业农民长期过渡的现象。在统建安置房方面,我市制定了一系列群众得实惠的优惠政策。例如,在对被拆迁房原住宅按标准给以足额补偿后,无偿提供人均20平方米(独生子女3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以此作为失地无业农民住宅的保底标准,确保失地无业农民的居住标准不低于目前城镇居民的中等居住水平。在统建居民小区时,充分考虑社区管理和居民文化生活需求,按比例无偿提供部分土地作为社区办公和文化活动场地,受到失地农民欢迎。迄今为止,全市以统建方式安置4722户、396081.49平方米,以自建方式安置1866户、278367平方米,以货币方式安置330户、到位资金1133.887万元。

近年来,各地在住房安置方面还进行了传统方式以外的各种有益探索。例如广汉市采取“还房”(拆一还一)方式,先后修建了“和平新区”,“怡苑小区”、“高店居民区”等住宅小区,使540户1743名征地拆迁居民直接受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采用“定死房价、拍卖土地、政府回购”的办法统建安置房“青衣江路小区”和“雅河小区”,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失地农民住宅土地使用权性质难以界定的问题;旌阳区对失地无业农民自建住房的,除给予每户*元建房补助费以外,不论其拆迁面积多少,还按每人25m2的标准提供免费宅基地。中江县除付给被安置人员经济补偿外,还给被安置人员划地自建经商门面,从1992年至20*年已划地158.39亩,修建了1886个门面,解决了5000余名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目前,全市还有283户农房拆迁户未安置完毕。其中:市规划区188户拟在青衣江路小区安置,该小区将于春节前竣工;什邡市57户均可在明年五月以前全部安置完毕;中江县38户均属划地自建,宅基地已全部落实,将在年底前全部入住。上述283户居民均按月领取了过渡安置费。

(二)全员覆盖低保,积极解决就业

从20*年开始,我市把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了城镇低保范围。目前,全市符合低保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8431户、18372人享受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占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总数的25.14%(从1991年至今,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共73060人),切实保障了困难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地无业农民进入城镇后,普遍存在就业困难问题。为此,我市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政策扶持。20*年6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德委发[20*]11号),将失业农民纳入了享受再就业扶持的范围,目前全市已为失地无业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9466册,失地无业农民凭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失地无业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的可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目前已为231人提供小额贷款369.6万元;鼓励企业吸纳失地无业农民,凡吸纳失地无业农民达到职工人数3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鼓励街道和社区组织对外劳务输出,每输出成功一人即按500—1000元标准给予输出单位一次性工作补助。

二是对失地无业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全市已建立和完善了由60多个再就业培训基地组成的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为失地无业农民开设了家政服务、保安、保洁、缝纫、维修、电工、焊工、微机操作等适用性专业,失地农民可采用多种方式申请并免费享受三次培训。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还先后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班,帮助其增强创业信心和能力,制定创业计划书。迄今为止,全市共培训失地无业农民18600人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举办各种创业培训班15期,培训912人。据不完全统计,市、县两级已支付培训补贴37.80万元,职业介绍补贴19.94万元。三是开发就业岗位。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针对失地无业农民的技能特点,开发、收集、储存了一批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岗位。如*县政府出资开发了300个城市环卫、治安巡逻等公益性岗位,旌阳区在街道社区开发了保安、保洁、车辆看护等岗位331个。同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专门为失地无业农民召开了多次大型招聘会,仅今年6月旌阳区举办的“送岗位、送服务”大型招聘会,就有806名失地无业农民与用人单位达成了用工协议。通过努力,在全市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中,进行失业登记的有9466人,已实现再就业的达7341人,占登记人数的77.55%,尚未再就业的2125人,实现了在全市范围内无“零就业”户的目标。

(三)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障制度。旌阳区提出了对自谋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划分为五个档次,从不满20周岁到不满40周岁,每5岁一个档次,分别一次性缴费575元、845元、1242元、2682元、3940元,待到享受待遇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时,按月享受定额养老金100元;广汉市采取了男性年龄在18—50岁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补贴政策,由政府按个人缴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对参保人员的补贴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失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全市已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人数5526人,医疗保险人数1449人。其中,旌阳区养老保险249人,广汉市养老保险1983人、医疗保险68人,绵竹市养老保险1932人、医疗保险8*人,中江县养老保险1362人、医疗保险578人。市、县两级已支付社保补贴239.31万元。

此外,我市还制定了新的《**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按要求建立了征地调节资金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年以前个别地方征地补偿不到位,安置欠帐。一些地方征地方案经批准后,未按要求为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而是将征地款用于办企业和乡村组公益设施建设,对失地农民采取了调地安置,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例如,某地由此导致现在有1万多名农民耕地在0.2亩以下;某地村组将征地费用于办企业、发放生活费、修路、代农民缴纳农业税费等,目前征地费所剩无几,致使*多名农转非人员未予安置;一些乡(镇)过去征用的土地还拖欠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

二是部分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观念陈旧,依赖性强。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各级政府想方设法为失地农民搭建就业平台,开辟就业门路,提供就业岗位,创造条件实现再就业。但失地农民就业意识差,不愿到劳动市场去参与就业竞争;一些已安排到就业岗位的人员拈轻怕重,经常旷工。例如:某县一面粉厂包吃包住每月给500多元工资,农转非人员不愿去,动员其到新疆捡棉花也不去;某电子厂计划招收800名员工,经过动员仅有200多农转非人员报名。

三是对政策宣传解释不够、群众对政策理解不够导致上访和建设项目用地进场难。

四是有关部门失地农民拆迁安置的基础工作较薄弱,统计数据不够准确、档案资料不够健全。

五是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滞后,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和下一个五年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建议

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千家万户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一项安定民心的基础工程。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地应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严重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发生恶性事件和重大,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认真清理,摸清底数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失地无业农民拆迁安置的基础工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包括再就业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应实行计算机管理。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条对照检查,查找问题,找准差距,落实措施。

(三)下大力气解决好拆迁补偿安置遗留问题

1、做好人员安置。一是对尚未作一次性安置、目前仍在发放生活费的失地农民,应在短期内全部解决一次性安置问题。二是*年以前征地补偿费低于规定补偿标准的,须按标准补足。三是乡镇政府有借用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有计划地退还。另外,对于征地后未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而采取调地安置造成人多地少问题的,各地应积极研究,妥善处理,要坚决杜绝新征建设用地发生类似问题。

2、做好住房安置。要按照“对等略好”、“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切实搞好农转非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对已征土地,两年内必须解决农转非居民的住房问题。对已实施拆迁的,在未安置新房或未发放安置费的过渡期间,要按规定发放过渡费。对未实施拆迁的,首先要清查有无危房,对被鉴定为危房的,无论是否用地,征地单位都必须及时进行拆迁;需维护修缮的,征地单位应支付房屋维护修缮费,维护修缮费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实行统建房安置的,征地单位必须落实规划设计、选址和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建。实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单位必须在年底前兑现安置费。实行划地自建的,征地单位必须在年底前落实地块,划地到户。今后,除圈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外,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再采取“划地自建”方式安置住房。

(四)努力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问题

加大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德委发[20*]11号)精神的力度,加强对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情况的统计调查,及时为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他们的再就业意识的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各地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想方设法帮助失地无业农民实现再就业;用地单位应将不需要专门技能的劳动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

(五)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研究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的具体实施措施。二是加强对政府土地收益、征地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研究。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居民,继续落实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