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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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合伙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1

【关键词】股权激励 方案 因素

一、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原则上可以包括所有专职员工及兼职员工,但需避免不合理的利益输送行为,以及向关联方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的利益输送。从最近的审核情况来看,证监会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激励对象在拟上市主体的任职情况,近五年工作简历。

二、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是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关注的重点问题。激励对象用于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或增资)的资金来源需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出资、产权纠纷。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激励对象资金来源可以是自筹资金或者借款。如果是自筹资金需要提供历年合法收入的证明信息。如果是借款需要与借款人之间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由其他人垫付资金而形成委托代持的情形;借款人需要有合理的借款背景和经济实力。拟上市主体不能为激励对象垫付资金。

三、定价合理性

从目前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定价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价方式,见表1。

表1 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几种定价方式

激励方式 定价方式 说明 典型案例

股权转让 无偿转让 股东无偿赠予 高德红外、启明星辰、东华测试

每股净资产 实际操作中也有参照净资产折价或溢价情形 梦洁家纺、黑牛食品

1元/股 通常情况下低于净资产价格 正泰电器、东方财富

协商定价 根据公司未来盈利及管理团队贡献协商确定 加加食品

增资扩股 1元/股 通常情况下低于每股净资产;在国资案例中不具有操作性 浙富股份、吉峰农机

每股净资产 实际操作中也有参照净资产折价或溢价情形 蓝色光标、爱施德

协商定价 根据公司未来盈利及管理团队贡献协商确定 陕鼓动力(国资)

以上定价方式在实践中均可被监管部门接受,但各种方式下各方承担的税收成本存在差异,公司实际情况不同,适用的具体案例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四、税收问题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股权激励实施时的税收和上市后股份变现时的税收。

(一)股权激励实施时的税收

1.股权转让方式下

(1)无偿转让。该种方式可以理解为股东向激励对象赠予股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285号文精神,结合各个地方税务实践,受赠所得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纳税所得额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确定。由于各个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实践上的差异,具体缴纳金额和缴纳方式需要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

(2)按每股净资产转让。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一般按照每股净资产减原始成本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或25%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增资扩股方式下

因为不存在存量股权转让,增资出资方式为现金的条件下,不涉及税收问题。

(二)股份变现时的税收

1.以公司形式间接持股

公司制存在双重征税,在法人所得税制下,公司首先要缴一道企业所得税(25%/15%)。在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为自然人,利润分配时需交个人所得税(20%)。

2.以合伙企业形式间接持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税[2008]159号等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直接持股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直接持有奖励的股权时,在分配利润及转让股权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目前对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减免10%;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股权激励需履行程序

(一)股权转让方式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无上述限制,但如股权转让方为国有控股企业需要取得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二)增资扩股方式下:需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如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需要取得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六、国有控股企业的特殊考虑

合伙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2

关键词: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中信证券

一、引言

目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吸引外部优秀人才,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归属感,激发企业管理人员的潜力。事实上,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方式,通过股权激励使得企业管理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达成一致,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带来的传统的委托问题,目前已成为各国上市公司应用最为广泛的激励手段之一。

在中国资本市场日趋成熟的情况下,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我国需要鼓励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制度,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如今中国的上市企业仍然存在很多类似于企业高管薪酬机构不合理的问题,正是由于企业中高管的管理权和经营权的不统一,才会导致企业中的很多矛盾更加突出,所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势在必行。股权激励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将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才的利益与公司自身的利益相挂钩,为企业保留住人才,激励他们为企业创造价值,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完善企业的薪酬激励体系。

二、文献回顾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股权激励机制已经做过大量研究,Adam Smith(1776)《国富论》中关于“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粹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像私人合伙员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是涉及到企业家激励约束问题的最早论述。Jensen和Meckling(1976)同样指出持股较少的管理者会具有利用职务和特权消费的动机,从而导致股东利益不能最大化。Amedeo De Cesari(2014)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和股票支付功能的敏感度可能会减轻冲突,并且显著增加总收益的水平。魏刚(2000)认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存在年度货币收入偏低、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收入水平差异大等问题,公司管理层年度薪酬与企业规模有显著正相关关系。冯根福(2012)用2005~2010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对上述分析结果以及管理层年薪、股权激励、在职消费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和在职消费之间存在替代关系,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增加能够抑制在职消费,从而提高公司绩效。

三、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分析

(一)我国股权激励发展背景与产生原因

在我国,企业制度的变更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探索阶段(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改革)、过度阶段(国企改革之经营权转变为所有权)以及发展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于人力资本认识的加深,以人才为主要激励对象的模式在企业的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股权激励的方法在企业的具体实践中也被不断的创新与改良。目前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更多的体现在对于人才的潜在能力的挖掘和对人力资本的拥有上。在管理上,股权激励使原本属于雇佣关系的双方变成了合作伙伴,在激励约束上面,它建立了一种所有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所有权、管理权以及企业价值成就等方面的共享机制。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发展的现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在政策上为国内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道路扫清了障碍,自此以后每年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的多样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所采用的股权激励工具在实际的运作中具体表现为多种形式,除了业绩股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这些主要模式以外,员工持股、管理层收购、利润分享计划也都有对应的实际案例。在我国,股权激励工具尚属于创新金融工具,因此决定了股权激励工具多样化的特征,并且在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中,企业采用的股权激励工具也有所不同,它的分类有助于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2.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主体的差异化

在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按照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层次划分,可以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其都是根据公司本身的性质决定,包活资本条件、盈利水平或者成长性因素,按照资产的所有者来划分,可以分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境外企业等等。

(1)中小板上市公司占多数。根据国泰安数据库的统计,我们从A股市场2904个上市公司样本中进行筛选,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推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总共有790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7.2%。从它的市场分布可以看出来,中小板上市的公司数量共378家,其比重达到47.85%,在所有的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中几乎占半数,创业板相对较少,共233家,占比29.49%,达到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创新型公司的积极性最高。主板市场目前只有179家,占公司总数的22.66%,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对于股权激励的要求更高,同样其本身灵活的优势也更加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

(2)以民营企业为主。根据数据统计显示,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主要有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境外企业、国企等等,还有部分公司由于股权比较分散,没有明确的实际控制人。其中民营企业有四成的比例选择了股权激励,境外企业、集体企业选择股权激励的比例也分别达到20%以上,事业单位、学校等选择股权激励的比例达到15%左右,而国有企业占比最小,只有5%左右,这反映了企业控制人对于上市公司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键作用。

四、基于中信证券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分析

(一)中信证券背景研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最先核准的,经营范围较为广泛的一家专业证券公司,中信证券作为一家股份制公司,其投资股东有中信集团、中信上海信托等四家投资公司,目前中信证券第一大投资方为中信集团,其营业范围较广,涵盖了证券发行、交易、等多个领域。

(二)中信证券股权激励机制实施方案

2006年9月中信证券出台了第一批的股权激励措施,其措施就是将该公司交由其控股股东中信集团保管的3100万股中的2200股作为第一批股权激励措施的原始股,经批准后,其控股股东中信集团将该2200万原始股划拨到指定的首批参与激励计划的账户上,这些原始股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才允许自由流通。而其余700余万股要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公有制企业中按一定的比例筹集,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之后才能实施。在没有得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正式答复前,这部分股权继续由中信集团保管。中信证券在2006年推行股权激励政策,是所有证券公司中最早实现股权激励的公司,它推行的是限制性股票。

(三)中信证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

中信证券作为首家开展股权激励机制的证券企业,其为证券公司中介式的模式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同时它的效果经过实践检验是积极的。根据中信证券的财务指标,无论在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每股收益方面都有显著的提升。2007年公司每股收益从2006年末的0.83元提升至4.08元,每股营业利润从1.08元增加至5.99元,股权激励之后公司的业绩大幅提升,但2007年之后伴随着牛市的结束,公司的营业利润和营业收入有所回落,这和公司仅仅在2006年实行一次股权激励也有一定的关系。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的当年,由于公司股本的增加使资本公积的上升引起总资产的稀释以及资产负债率的下降,从其本质来看等同于股权融资的一种,只是以此为手段换来的不是融资的货币收益而是以此为代价作为高管薪酬激励高管。

据统计,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之后中信证券公司的股价也随之大幅上扬,从低迷的5元很快涨到2016年年初的21元,其上扬比例超过300%,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从股票的大幅上涨可以看出中信证券开展的股权激励措施对公司的经营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也进一步坚定了股民对中信证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而在2015年中信证券公司上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其指数仅从1600点上扬到2016年年初的3600点,中信证券公司的股票上扬比例远远领先于同期上证指数的涨幅,反映出实施股权激励政策的中信证券发展势头良好。

五、结论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证券公司的发展日益关系到金融体系的安全,而其股权激励机制的不健全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而造成蓬勃的发展潜力和落后的激励机制之间的矛盾,中信证券作为我国证券企业的领导者,第一个推出了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大胆尝试,在这一过程中即积累了相关经验,同时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中信证券的实践为其他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机制提供了一个蓝本,给我们提供诸多的启示。

(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在实施股权激励中必须要有个合理的方案,同时兼顾各方的利益,健全机制,避免个别高管为了获取自身收益而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的关键是设计科学合理的条款。在激励目标上,注重采用更加准确的指标来衡量,不能片面追求以股价考量的业绩标准。不断强化长期的激励目标,避免短期激励措施会造成短视行为,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另外,尽量运用综合的激励措施,比如培养强烈的集体归属感,创新薪酬体制等。

(二)股权激励机制实施过程要公开透明

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过程中,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司内部和外部监督,健全会计制度,坚决避免恶意抬高股票价格问题的出现。在实际过程中,因为在相关监督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有经理人为了获取收益而造假的行为发生,所以我们需要保证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公开透明。

(三)要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激励模式和业绩考核办法

目前就我国而言,仍然存在很多公司的激励模式、业绩考核办法完全相同或者高度一致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股权激励机制难以推行的局面,为此各公司一定要吸取教训,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一套体系。

(四)确保股权激励机制与公司的长远规划相一致

目前存在股权激励机制一股风,后期程序不推进的问题,例如本文提到的中信证券公司就没有及时对股权激励机制进行调整,导致后期股权激励机制发挥的效果受到不同程度削弱的情况的产生,为此,各公司在推进股权激励机制之初就要确保其与本公司的长远规划相一致、与长远战略目标相符合。

参考文献:

[1]Adam Smith.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M].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776.

[2]魏刚.高级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 [J].经济研究,2000(03).

合伙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3

关键词:组织承诺;股权激励;中介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01

一、组织承诺和股权激励内在逻辑一致性

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难以复制的战略性资源。创业型企业在思维方式、战略选择上都不同于成熟企业。创业型企业在设计企业员工激励模式时往往假设其心理和需求与成熟期企业员工是同质的,忽视了对创业型企业员工激励对象异质性心理需求和行为特征的分析。

创业型企业资本、技术存量和流量较之成长期企业或成熟期企业都远远不足,对人力资源的保留培育和激励水平也无法达到相似水平,在这一特定工作情境下研究更具针对性。组织承诺理论中重点关注组织公民行为、与企业价值观和目标的契合程度、保留组织成员身份意愿等方向,恰与创业型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中选拔、留育核心员工;完成“股东-经理人-职员”身份认识转变;关注企业外部竞争和长期利益纽合等方面相互映照。综上,组织承诺与股权激励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内在逻辑存在一致性,忽视两者联系是创业型企业无法实施有效激励的重要原因。

二、组织承诺视角下创业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基本逻辑

创业型公司虽然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大规模融资配股对经理人进行股权激励,但其生存发展过程中有高成长潜力的创业公司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投资进行资本扩充,借鉴上市公司做法灵活采用多种股权激励方式,如现股激励、业绩股票、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第一、股权激励以明确有序的契约形式约定企业内部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票或者享有公司绩效提升带来的股权收益,明确了创业团队员工和公司之间的显性契约关系。第二,激励对象的身份由单一的管理者转为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持有股票获取收益以企业高绩效成长为前提,以个人当期投入成本换取预期高收益,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对企业宗旨和价值观念高度认同,在股权激励过程中所属关系不断强化,提升了对组织的情感依赖强度。从而内生地激发了高于平均水平的组织承诺。

员工组织承诺水平包含了情感依附型关系和契约工具型关系两种关系要素,创业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强化了员工与企业间的两种联结关系,进而提升了组织承诺水平。在组织承诺中介机制模型中,首先,锚定股权激励对象会产生信号显示作用,激发激励对象对组织形成道德承诺,继而降低其损害组织利益的道德风险及组织合规成本。股权激励也是约束制度,企业与激励对象签订合同确定持股方式、数量比例和行权条件,使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高度相容。

其次,创业型团队员工知识储量和技术技能高,创业型团队员工对知识智力资本内在控制力强,在劳动力市场内自由转换的退出和准入门槛低,这与创业型企业无法提供充足的福利性激励呈现矛盾,尤其是掌握核心技术资源或者具有优良的管理素质的异质性员工出现逆向选择或“退出”、“跳槽”行为,对创业型企业生存发展极为不利。根据社会交换理论,员工将自身价值资源对企业进行单边投入的动态过程中,个人智力资本和组织智力资本趋向融合。创业型企业通过股权激励将员工个人知识资本化的内在控制转向为建立在对组织认同基础上对组织情感承诺的内在化,单边投入的沉没成本成为组织内在的智力资本。股权收益或者期权激励延长了员工对组织兑现心理契约的预期时间和预期回报价值量,当员工离职时会丧失股权收益和期权行权机会,激励对象会因考虑离开成本而留职。

再次,创业型企业在创业期能够提供的福利型激励水平有限,创业团队员工投入大量人力成本,同时承担着创业失败风险。创业团队员工本身具有的个性特点如风险偏好、机遇型成长需求决定了企业要重点实施“激励因素”而非“保健因素”,股权激励相对于薪酬激励更能激发创业团队员工对企业重视人力资源异质性的自我认同。创业型企业基于合理绩效考核机制基公平合理地选拔出股权激励对象,通过考察绩效表现和组织承诺量表测量确定激励对象持股方式和比例,将“激励暗箱”通过契约形式公开化,员工对激励过程公平程度的感知将减少组织监督成本,强化留职倾向形成高水平规范承诺。

最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面临风险决策时承担能力是不同的,经营者在创业型企业面临风险决策时往往做出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选择。股权激励使得股权收益或者期权估值随高风险项目成功而大幅增值,股权结构适当分散使个人承担风险转化为部分组织成员共同承担。实施股权激励后激励对象会衡量“共担”的当期风险和具有增值潜力的预期收益。这种高风险共担和预期收益扩大使激励对象使命感增强,进而提升了情感承诺和规范承诺。

三、总结与启示

创业型企业合理使用股权激励是知识资本化背景下人力资本直接分享组织剩余价值的有效方式,但创业企业尤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将员工组织承诺水平纳入综合考评体系,为实施股权激励创造适用条件。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不能忽视其基本逻辑和心理隐性路径,激励方案设计应遵循员工组织承诺水平变化特征,通过明确契约工具型关系、培养员工情感依附型关系来提高组织承诺水平,使“利益共同体”上升为“命运共同体”。股权激励设计不能背离激励初衷转而保护少数合伙人利益,股权分配需遵循动态原则,与企业发展战略阶段相匹配。

参考文献:

合伙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4

关键词: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2-002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2.06

员工持股是企业员工通过各种方式获得本企业股份,从而以劳动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员工持股已在法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得到普遍重视和推广,实证研究显示,员工持股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高产出和经营业绩,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员工福利,留住人才。员工持股的实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员工持股信托是较为重要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政府审批许可的员工持股方案中,通常都会选择信托模式。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推动国企改革,员工持股是重要举措,但员工持股信托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促进我国员工持股信托的快速发展。

一、员工持股信托模式比较优势分析

从各国实践来看,员工持股大体可分为直接持股模式、间接持股模式以及混合持股模式。直接持股模式主要是指员工个人持股;间接持股模式则通过机构持股,主要为职工持股会、壳公司以及信托持股模式;混合持股则是综合运用直接持股模式和间接持股模式。

(一)员工持股模式及实现形式分析

1.员工个人持股模式。个人持股是员工持股计划最直接、最简洁的形式,法国、英国等国都有实行这种模式。员工个人持股能够促进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直接获得企业分红,提升其作为企业股东的感受,容易为员工接受,便于持股方案的沟通。如果员工人数较多,股权登记过户等将耗费较大成本;但持股员工人数众多、持股分散,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员工个人持股可能造成股权结构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员工离职本企业需要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可能造成回购压力;很多员工缺乏股权投资的专业性,可能无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员工个人持股可能无法享受到诸如融资、专业咨询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2.员工持股会模式。员工持股会模式比较常见于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上世纪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该模式在企业内部建立员工持股会组织,统一代表员工参与股权认购和股权管理。这种方式较个人持股而言更具可靠性和可操作性,也较容易得到员工的认可。就日本实践看,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本企业都会设立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本企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我国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推行员工持股时也曾采用职工持股会模式,不过后来由于民政部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这一模式也逐渐走到了尽头[1]。后来,我国部分企业又有由工会代替职工持股会的案例,不过工会是否适合作为投资主体在法律上尚无依据,能否有效维护员工利益也存在一定疑问。

3.壳公司持股模式。通过成立一家壳公司完成对本企业股权收购的目的,并代员工进行持股和管理股权。该模式不够成熟或者效率不高,仍然无法解决众多股东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也面临企业和个人双重征税、降低投资收益等诸多问题,在国际上应用案例并不多。

4.员工持股信托模式。该模式由具有受托资格的机构代替员工持股,负责收购股权的管理和收益分配,定期向员工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托财产信息。在此种模式下,受托机构代替员工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员工组织的指导行使股东权利,解决了股权分散和企业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受托机构在股权管理和收益分配方面具有专业技术和平台,能够充分维护员工利益,而且受托机构也要接受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具有更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美国、英国员工持股广泛采用信托模式,日本也正在积极推广员工持股信托模式。

(二)员工持股信托模式比较优势分析

员工持股不同实现方式有其优势和劣势,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在以下方面具有较大比较优势:

1.从保护员工持有股权财产看。员工作为委托人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受托人,由其收购企业股权,或者企业将股权以员工作为受益人委托给受托人,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员工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衡平上的所有权以及信托财产受益权,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受托人和员工,不能纳入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清算财产范围内,能够形成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保护员工所持有的股权财产安全,这是其他员工持股实现模式所不具有的。

2.从持股员工利益保护方面看。员工持股信托受托人需要按照信托法律的要求,尽职、勤勉的履行职责,其具体内涵在于受托人以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宗旨管理信托财产,在信托文件授权的范围内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不能使自身处于利益冲突的地位。如果受托人侵害持股员工利益,或者作为受托人不得当获利,受益人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寻求利益救济。同时,受托人一般都会接受较为严格的政府监管,从外部对受托人职责履行情况给予监督,也有利于形成多重持股员工利益保障机制。

3.从员工持股管理专业性方面看。受托人获得信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专业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员工利益,才能有索取信托报酬的正当理由[2]。从实践看,充当员工持股信托受托人的一般为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具有员工持股方案设计、企业股权收购和管理、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专业化咨询服务优势。相比较而言,员工个人、员工持股会、特殊目的公司等实现形式很少能够具有较强的专业化管理能力。

4.从员工持股方案的灵活性方面看。信托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较大的创新空间,在信托法律制度允许范围内,委托人与受托人就各自权利义务做好事前约定,能够达到灵活设计交易结构的目的,从而依据企业员工持股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方案。诸如就股东权利行使问题,受托人可以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接受持股人指导行使股东权利,还可以完全由持股人行使股东权利,具体实行形式主要取决于信托法律文件安排[3]。其他员工持股实现形式无法具备这种制度灵活性。

当然,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员工持股信托模式除了具有上述优势外,其不足之处在于实现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可能比较高,诸如在美国启动员工持股计划信托所需费用至少为4万美元,这对于小企业形成一定财务压力;另外信托模式可能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制度监管,因而所需要满足的合规要求较高。从各国实践看,员工持股信托是国际上员工持股的重要实现形式,在美国、英国、印度、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地区都较为普遍,即使是一直以员工持股会实现员工持股的日本,近年也在学习英美国家,逐步推广员工持股信托模式。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实践分析

(一)美国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发展经验分析

19世纪中期,美国部分大型企业为解决员工退休养老问题,开始逐步推行员工持股。目前,美国员工持股的渠道多种多样,员工持股计划和401(K)计划允许员工养老储蓄购买本企业股份从而实现持股,员工股权购买计划则允许员工以一定价格购买本企业股份,员工股票期权则允许获得期权的员工未来以一定价格购买本企业股份。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近30%的私营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员工持股。美国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形式多样,不过《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规定,私营部门员工退休计划资产必须由信托基金持有,定期向政府部门提供管理报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最为成熟、最为典型的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就是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 plan, ESOP),这也是美国员工退休储蓄的一种重要形式,受《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监管。美国员工持股计划信托主要可分为杠杆型信托和非杠杆型信托。非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是企业不借助外部融资,而是企业无偿向信托基金提供股份或者一定资金购买本企业股份,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管理所持有的股份。杠杆型信托模式是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信贷融资等形式进行外部融资购买企业股份,一般由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企业融资后转贷给员工持股计划,企业每年提供一定贡献金用于偿还外部融资,待偿还外部融资后,员工获得相应股份或者现金[4]。统计数据显示,美国70%员工持股计划都是杠杆型信托模式。

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流程主要包括:准备阶段,企业需要明确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然后聘请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为未来交易设计、股份购买奠定基础,同时还需要评估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对企业现有股权结构产生的影响;实施阶段,企业需要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包括计划目的、参与者要求、公司贡献金金额、计划资产分配公式、决策权力、受托人职责、信息披露等等。企业为员工持股计划选择合适的外部融资渠道,或者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然而再转贷员工持股计划信托,并安排好还款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一切就绪后,需要将计划方案和文件提交政府部门,以获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员工退休、死亡或者离职时可获得个人账户中股份,对于非上市企业而言,需要回购此部分股份。

(二)英国员工持股信托发展经验分析

英国员工持股实践包括员工收购、股权激励计划(share incentive plan)、收入储蓄计划(save as you earn)、公司股权期权计划(company share option plan)、企业管理激励(enterprise management incentive),其中后四项可

以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这也进一步鼓励通过更为规范的员工持股模式进行操作。其中,股权激励计划和收入储蓄计划针对所有员工,而企业股权期权计划和企业管理激励主要针对管理层等特定员工。

英国一般意义的员工持股信托即为企业将部分股权无偿信托给受托人,或者企业及员工将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由其购买企业股权,代替员工长期持有或者逐步将股权转移给员工,与美国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大体相当。但是,英国员工持股信托有两个特点,一是受托人选择方面,主要是个人,诸如不具有利益冲突的员工、具有专业管理技能的个人等,或者是壳公司;二是还可以设立离岸信托,即将员工持股信托设立在英国以外,主要是规避资本利得税,不过离岸信托的设立和管理成本较高。如果设立能享受政府税收优惠的员工持股信托,诸如适用于股权激励计划,那么就需要满足更多合规要求。根据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包含三种形式的股份,分别为无偿股(free shares)、合伙人股(partnership shares)、匹配股(matching shares)。其中无偿股是指企业能够每年给予员工价值3000英镑的股份,合伙人股是指员工每年税前能够购买价值1500英镑的股份,匹配股是指企业能够无偿给予员工所购买的合伙人两倍的股份。如果员工能够将所拥有的股份在计划内保持至少5年,那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员工离职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在3至5年,也不需要对于股份增至部分缴纳所得税。同时英国海关税务总署需要审批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信托架构,一般需要2-3个月才能获得审批结果。

(三)我国台湾地区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发展经验分析

随着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对于人才竞争意识的增强,员工持股需求日益增大,成为企业留住人才的重要抓手台湾信托业抓住企业加快实施员工持股以及提高员工福利的需求,不断推动员工持股信托的营销。

我国台湾地区员工持股信托运作框架在于:首先,由公司员工自由加入并组成员工福利委员会,由委员会代表人代表员工个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其次,加入员工福利委员会的员工每月从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企业亦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给予员工福利委员会员工,以定期定额的方式交由受托人购买本企业股票;再次,受托人以集合运用与分别管理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于委托人所服务的公司股票,依据员工缴费的金额计算其信托受益权,并定期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进行信息披露;最后,员工退出离职或退休时,受托人将现金或者股票交付受益人。

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则在员工持股信托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企业和员工需求,进一步创新发展了其他企业激励信托形式,这其中就包括员工福利储蓄信托和员工分红信托。员工福利储蓄信托区别于员工持股信托之处在于,其不仅可以投资本期股票,还可以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员工分红信托兼具了员工分红和持股信托的两大功能,其运作过程在于企业将分红股票以及奖励奖交由受托机构,由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待员工退休或者离职后向其返还信托财产。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员工持股信托经验及启示

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员工持股信托模式的发展经验,得到如下启示:

(一)员工持股实现形式多样,信托模式是重要形式之一

员工持股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供长期激励措施,留住人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和业绩。因此,各个国家都在加大员工持股的推动力度,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收益分享计划等等。员工持股具体实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各个国家也有一定差异性。从整体看,由于信托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优越性,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和发展,是促进员工持股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二)各国信托制度和金融业态发展的差异

各个国家信托制度和信托业态发展具有一定差异性,这也决定了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在各个国家所呈现的形式有所差别,诸如在美国受托人主要由具有受托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而在英国由于当地民事信托较为发达,受托人法律法规较为健全,因而个人受托人或者壳公司受托人较为普遍。当然,这种差别并不能从根本改变受托人在员工持股运行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只是执行这种责任的主体有所差异。再如,美国员工持股信托外部融资较为便利,因而较多采用杠杆型员工持股信托;而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对于员工持股信托融资支持力度不足,较少采用杠杆型员工持股信托,主要资金来源还是企业和员工自有资金。

(三)信托模式成为员工持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

员工持股模式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成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基于防止企业乱用优惠政策以及避免其侵害员工利益,通过引入第三方,能够有效监督员工持股的实施,真正为员工带来福利增量。美国法律规定包括员工持股计划在内的退休储蓄都必须采用信托模式,同时对于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信托模式也是英国股权激励计划实践的重要载体,只有符合特定要求后,企业和员工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在推行员工持股过程中有效利用信托制度的实践成为推动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员工持股信托模式与员工福利、养老制度密切联系

虽然员工持股是体现企业经营绩效的重要举措,然而现实中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很多国家的员工持股信托模式是员工福利计划或者养老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美国员工持股计划就是个人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基本不承担相应支出,而且法律规定当员工达到55岁或者再员工持股计划中超过10年,就可以分散投资,从而将员工持股计划逐步转变为401K养老计划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员工持股信托就是员工福利信托的重要领域之一,通过信托模式增加员工福利,达到企业留住人才的目的。总体来看,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员工持股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企业自有资金或者无偿股份,充分体现了员工持股信托的福利性质。

(五)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已成为信托机构重要业务发展领域

员工持股信托业务已成为信托机构重要发展业务领域,同时通过该信托及企业员工其他形式福利信托、养老信托等等,参与企业经营发展。一般而言,受托机构作为员工持股信托的重要参与者,其盈利模式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参与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设计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确定持股比例和股权来源、持股范围、资金来源等要素,协助聘请法律等中介机构,从而获得项目咨询收入;二是对于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受托机构可以配合员工计划方案进行外部融资,扩大资金来源,合理安排还款期限,从而获得利差收入;三是受托机构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以及后续持股的管理、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从而获得管理费收入。

四、我国发展员工持股信托政策建议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国企改革也采用了员工持股信托,诸如康辉旅行社股改等,但是总体案例不多。当前,我国正着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推进国企改革,员工持股是重要内容。2014年6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1)信托公司;(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证券公司;(4)基金管理公司;(5)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这意味着我国利用委托-行使推进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尚未采用信托模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预计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制度出台后,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国企员工持股计划将会有实质性进展,员工持股计划在我国未来有着较广泛的市场空间和旺盛的需求,必将成为金融机构的又一个业务蓝海以及转型的重要切入口。为促进我国员工持股信托模式的发展,建议如下:

(一)促进信托制度宣传,增强对于员工持股计划信托模式的认识

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企业和员工对于信托制度本身认识也不足,这导致在员工持股方案设计中采用信托模式意愿不高,而且员工持股信托开展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培训和解释,员工对于该模式的认同度还不是很高。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信托制度宣传,普及信托文化,加强员工持股信托模式的市场营销,树立品牌,受托机构形成专业化发展态势。

(二)强化信托模式在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应用

目前,我国员工持股计划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尚未有出台,使得员工持股计划开展受到一定影响,部分持股计划存在不规范之处,甚至存在利益输送、强迫员工入股的行为[5]。因而,有必要不断加快员工持股计划相关顶层设计建设,有效嵌入信托制度,塑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规则,促进员工持股计划有序、健康发展,真正发挥其应用作用。同时,加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尤其是要以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托模式作为适用条件之一,以此提高政策要求和合规性监督,保护员工利益。

(三)促进员工持股信托模式不断丰富和完善

2014年以前,我国过往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并不多,实践中成熟的员工持股信托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还不成熟。因此,还需要受托机构加强服务研发和创新,形成完善的业务价值链条,强化员工持股与员工养老、福利等方面的衔接,做好个性化、定制化服务,能够更好的满足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的现实需求。

(四)提高信托公司专业技能和人才素质

实际上,员工持股计划信托需要信托公司具备更为专业的企业薪酬、投资等方面专业化技能以及专业人才,目前从事员工持股计划的金融机构专业人才缺乏,这也进一步限制了员工持股计划信托的有效开展和业务的不断扩大。因而,有必要继续加强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和选聘,逐步建立专业化团队和事业部,形成业务规模化发展态势。

参考文献:

[1]陈国铃.国企改制中四种员工持股实现方式的比较[EB/OL].[2006-09-18],http://.cn/leadership/jygl/20060918/17272924866.shtml.

[2]袁田.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托建构[J].证券市场导报,2013(10).

[3]何宝玉.信托法原理与判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87-195.

合伙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5

5月23日至5月27日券商集中推荐的股票前四名为:贵州茅台、宜通世纪、神思电子、东方园林,这4家公司分属上海A股、深圳A股和创业板。其中前两家上市一季度均实现营收同比增长。贵州茅台通过扩展海外市场形成巨大的茅台外需;宜通世纪发力物联网业务,以及多地中标代维服务,成盈利水平有效保障;神思电子通过强强联合实现模式创新以及加速外延;东方园林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调动员工积极性,利好公司长期发展。

券商荐股:

贵州茅台(600519.SH)

有5家券商看好贵州茅台,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茅台酒,同时进行饮料、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和销售,防伪技术开发,信息产业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89亿元,同比增长16.91%,实现净利润48.89亿元,同比增长12.01%。5月2日至5月26日公司股价涨幅为0.6%,强于上证指数(-3.94%)。5月26日公司股价收于252.71元,市盈率为19.8倍。进入大众消费时代,公司加大了系列酒经营力度。茅台酒目前在全国白酒出口的占比达到了50%,公司总结了海外酒类市场的消费特点,今年起将以酒吧消费作为切入点,有望使茅台酒实现快速增长。

宜通世纪(300310.SZ)

有5家券商看好宜通世纪,公司主要为电信运营商和设备商提供包括核心网、无线网、传输网等全网络层次的通信网络工程建设、维护、优化等技术服务。一季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为3.5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66.15%。5月1日至5月26日公司股价涨幅为3.24%,强于上证指数(-3.94%)。5月26日股价收于23.88元,市盈率为124倍。公司中标2016~2018年中移动湖南省、山东省、四川省等多省分公司网络综合代维服务采购项,其中多地中标份额达到20%以上,份额较大。此外,公司不断增强在物联网领域的竞争地位,对公司提升整体盈利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神思电子(300479.SZ)

有4家券商看好神思电子,公司是身份识别领域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和服务商,专业从事智能身份认证终端和行业应用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5月1日至5月26日公司股价涨幅为9.19%,强于上证指数(-3.94%)。5月26日股价收于79.85元,市盈率为162倍。公司公告拟与上海依图网络共同投资设立“神思依图认知技术有限公司”,同时与普通合伙人新沃投资等共同设立沃际投资。牵手上海依图有望利用其计算机视觉方面的优势促进在身份识别领域的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而与新沃投资设立投资基金则有望加速外延并购步伐。

合伙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6

关键词:天津滨海新区;舟山群岛新区;金融体系;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089-01

1 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的基本情况

1.1 金融机构抢滩滨海

“十一五”期间,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财务有限公司、工银金融租赁公司、民生金融租赁公司等法人机构先后在滨海新区成立;浙商银行、北京银行以及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中外资商业银行在滨海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渣打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滨海新区设立后台营运中心。

1.2 金融服务成效斐然

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提升了金融服务功能。我国首家全国性排放权交易市场、首个股权交易所在滨海新区设立,铁合金交易所、贵金属交易所等要素交易所也落户滨海新区。

1.3 外汇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对外贸易和投资更加便利

新区围绕服务贸易、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等七个方面制定先行先试方案,外汇局天津市分局研究制订了14项实施细则,目前,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等11项改革项目已正式实施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中新天津生态城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改革试点,天津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

1.4 基金产业快速发展,社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

2006年12月,我国第一只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滨海新区成立,开创了我国资本市场直接投融资的新模式和新渠道。我国第一只华侨投资基金、第一只合伙制船舶产业投资基金也相继落户滨海新区。

1.5 推行的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金融股权激励机制进展顺利

目前,天津滨海高新区的这种股权激励制度已经筛选了8个试点企业开展示范推广工作。正在策划科技金融股权激励,集中资源搞科技金融大厦,把相关科技金融的资源包括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金融的资源聚集到一起,争取建设成新的科技金融集团。

2 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融创新的设想

(1)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业务,改变舟山群岛新区融资结构单一的局面。政府应大力向上争取政策,支持舟山设立海洋综合开发金融创新试验区,允许设立外资银行,放宽外汇管理权限,在地方债券发行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积极吸引银行总部落户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积极争取在新区创建新的商业银行,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将区域总部、业务中心总部、客户服务中心、信用卡运营中心等设在新区,在新区内形成总部效应;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募集市外资金,确保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

(2)构建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市场特色引入先进的成功经验积极利用合资合作机会,将国外先进金融产品引入国内,结合本地市场特点实行本土化改造,根据不同客户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个性化产品创新,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开发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在新区先行先试。可参照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模式,争取设立国家海洋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将总部设在舟山群岛新区。

(3)重点拓宽港航物流相关产业的投融资渠道,强化港航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支撑能力,丰富产品体系。港航物流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点是港航金融的发展,而发展港航金融的关键离不开创新。银行业要积极探索航运融资方式创新,发展多元化航运融资体系,大力开展包括船舶抵押贷款、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信托以及船舶出口信贷等融资服务。重点是引进更多的专业银行、保险、担保、信托投资、风险投资等金融企业在舟山设立分支机构,筹建港航产业发展基金,探索发展船舶融资、航运融资、物流金融、海上保险、航运保险与再保险、航运资金汇兑与结算、离岸金融业务等航运金融服务。

(4)推动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舟山市银监局应联合人民银行、市科技局、工商局、市金融办、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制定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规范性文件,从政策上积极扶持小企业发展。积极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风险投资(VC)开展战略合作,对这些小企业在一定的阶段里加大对贷款的支持,并且适时退出,解决小企业特别是有高附加值的小企业的融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