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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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为前提,以优势产业发展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推动农村土地向经营大户、高效农业示范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主体流转,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流转的范围、方式和目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是农民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村土地。

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

流转目标:从2011年起,全区各镇(乡)每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不低于500亩。

三、土地流转的基本准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区成立以区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委农工部、区农业、林业、国土、财政、监察、司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区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镇(乡)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健全体系,促进流转。一是镇(乡)依托本镇(乡)农经站,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二是村级配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强化宣传,树立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在全区形成鼓励、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良好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真正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放心流转,形成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共识,促进工作有序开展。各镇(乡)要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对土地流转工作进行深入发动宣传。要注重培植典型,推广经验,每个镇(乡)力争新培育1—2个土地流转典型村。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搞好服务,规范流转。镇(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应充分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办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工作指导。切实做好本辖区土地流转的政策宣传、协调、合同鉴证、追踪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考核验收和矛盾纠纷调处等事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员,负责本村流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服务工作,并做好本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范文2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流转机制;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2.3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概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第128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确定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在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用途不变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出租以及在其上设定其他负担等各种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问题

《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进行规范,赋予其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然而就其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架构而没有实质性突破.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也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对各种具体流转形式的实际操作规范,难以真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和真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的严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形成.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限制性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买方市场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对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受让该组织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封闭性.

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评价

(一)限制流转根据之评价

立法对于流转的限制较为严格,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土地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粮食稳定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非粮化”倾向可能影响粮食产量;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放开可能使农民面临失地风险;第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

土地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粮食稳定,必须严格把关.另外,农民失地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性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困境.加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难以起到引导、规范作用.对于上述三点限制流转的考虑因素,不可否认有其客观原因.不过,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非粮化”倾向的考虑就限制其流转似乎带有因噎废食的痕迹,真正的症结依旧尚未解决.再者,对于土地权利的静态保护并非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物权法》凸显了其财产性权能,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在权能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实现利益的平衡与保障.

(二)经济学原理之评价

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研究资源配置时,提出了一个最优状态标准,人们简称为“帕累托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在某种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否则,就不是帕累托标准,而是帕累托改进.如果一种改进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不管是否能带来更大的整体利益或者是否有助于实现崇高的目标,都不是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是通过持续改善,不断提高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从而使社会和事物发展达到“理想王国”.简而言之,各方都有利、都同意的事情或制度安排,一定是帕累托改进,社会没有理由不让每个人都得到好处的事情进行.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一项正确的措施可以消减福利损失而使整个社会受益.在某种经济境况下如果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或交换,至少能提高一部分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而不会降低所有其他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经济学角度而言,这是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承载着经济发展职能与社会保障职能,经济发展职能应当是其基本的存在价值,只有在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发展职能的基础上,土地的社会保障职能才能得到有效凸显.

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原则相背离.市场经济讲究效率,如果一味地延续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取向,容易造成市场失衡状态,农业发展也难以摆脱细碎化小农生产的困境。

(三)权利效力构造之评价

首先,对于财产权而言,非基于重大理由应当允许财产性流转,然而现行立法是基于何种重大理由限制流转呢?其次.作为财产性权利,当事人享有经济活动自由,立法加以限制之后.又将如何控制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呢?再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效力构造分析.我们不禁问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处分的是土地还是权利本身?答案是权利本身.既然如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应当具有相应的融资功能.当然,在鼓励、放开流转的基本前提下,制度调整性设计是关键.《物权法》作为调控财产归属与利用的立法机制,在财产权利凸显的情形下,我们应该突破传统观念,将《物权法》不仅仅视为一种财产归属控制机制,更应该将其设置为一种财产交易引导规范,“通过借助市场交易来消除资源配置障碍的动态市场引导规范”.

三、结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极富中国特色的土地权利.在权利主体、创设、归属、流转和消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传统大陆法上的农地用益物权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正是这些特点的存在对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构成了种种限制,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蕴涵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革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在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的同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能够给农民带来更好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王月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3):47-48.

[2]丁关良,童日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300.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范文3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of controversial issues, the current land system defects,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paid for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transfer system is necessary, be helpful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agriculture, and to reduce the cos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for China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agriculture.

Key words: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and perfect

中图分类号:DF4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指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将要发生及正在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当事人提供行为模式,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并引导其向既定的农业产业经营模式和目标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实现农地政策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一、 当前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

1、农民土地产权残缺、模糊。自建立后,农民土地所有权与产权得到了分离,农民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但却始终没有处置权和交易权。这使得他们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经营,决定耕作物的类型,获取残缺的产权收益。虽然现在我国法律和国家政策都主张延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并以此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但实际上这种做法保护的只是一个残缺的产权,农民仍无法获得全部土地收益。况且,农民获得的土地产权是国家赋予的,并非市场交易的产物或者说是农民与国家搏弈的产物,那么这就意味着国家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侵蚀具有合理性,也使得集体对农民土地的侵蚀成为必然。

2、重公平,轻效益,土地经营效益很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成功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极大的体现出公平的价值。但是,该制度也有不足:一是它忽视了农民的个体差异,即每个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和对土地的利用能力是不同的,一视同仁使得“种田好手”只能望着“撂荒户”摇头叹息。二是它导致了一种细碎化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无法按照最优的方式配置土地,极大的阻碍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进程。这直接使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农民蒙受着巨大的损失。

二、建立并完善有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

该制度是在保持农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在农民享有长期承包土地权利前提下,通过赋予与农民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完善农民土地产权,允许农民在承包期限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经营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制度,已经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党的十六大报告肯定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济”,其中方式有“转让、转包、入股、互换”四种(第三十二条)。在我国的物权法草案的用益物权一章中也规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建立真正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制度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首先,它完善了农民土地产权,确立了农民的产权地位。如前所述,在原来的下的农民土地产权经常受国家所有权的侵蚀,农民难以获得完善的产权收益。而这个新制度的建立使农民在承包期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土地交易,农民在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支配权之外又多了一个“转让权”,使农民土地产权更完善。让农民享有一定土地的所有权,也即允许农民对土地享有一定程度的私有,虽然不必然就等价于私有化,但这与我国的现行政治制度还是相悖的,将会引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强烈冲击; 另外,在现阶段,土地所承担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功能程度相当高,再加上农民人口比重过大、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等各种因素的作用,任何企图将土地私有化(或者相反,将土地收归国有)的作法,都有将遭到农民的强烈抵抗,这种做法也很容易失败,且失败失之后代价高昂。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还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现存土地制度是选择公平而牺牲了效益,造成土地经营效益低下,使农业成一个比较利益很低的一个行业,使农民的收入始终徘徊在较低的水平。他们只愿意进行一种低水平的土地投入,这样必然使自身的经济实力也维持在一个低水平,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他们极易陷入盲目经营的境地,进而又会加剧对短期收益追逐,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不能自拔。土地承经营权流转制度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使土地向土地经营能力高的农民手里集中,解决了农民之间的个体差异问题,有种田热情和能力的农民能心满意足的种好田,从而充分发挥土地的产权效益;更重要的是,随之而来的土地集中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农业的现代化,也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

三、 稳定土地承包制是必要的前提条件

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民最关心和最敏感的话题,不管农村土地制度有什么样的多小的变动,哪怕只是提法上的改变,农民都会在瞬间做出反应。正因为此,土地制度的稳定与否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着很大的影响,进而也决定了农业经济能否得到进一步发展。

从实践上看,当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以最好的方式实现了集体经济,并且通过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使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集体经济的载体,动摇了它就动摇了集体经济,你可以改变它的规模却不能改变它的内在机制――激励、约束乃至无需监督。可以说家庭为主的农地承包责任制是稳定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的基石。

另外,建立和实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制度是为了尽快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和规模化,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农村生产条件的根本改善和生产力的提高。客观上讲,这也要求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若土地的承包关系经常变动,其导致的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除去其将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个飞跃性成果,阻碍整个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之外,更直接的后果是会加剧农民对短期利益的追逐,只是关心短期经济效益而非长期目标,并不把土地当作长期发生作用的高效益投资领域,使农业始终徘徊在一个比较利益偏低的领域。与此同时,会使农村的寻租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基层干部用行政手段调整土地名义上是在解决一些人地矛盾,实际上这其中为许多乡村干部提供了谋取私利的途径。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范文4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问题对策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规模越来越大,产业化经营和结构调整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为了配合农业发展,我国提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并且在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下,该项制度也为我国农业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本文将简要分析论述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1、流转机制不合理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主要是经营人自身的亲戚和朋友之间,由于流转双方之间相互熟知,因此往往采用无偿转让的方式完成流转,在此过程中流转双方基本上没有任何既得利益,另外流转程序也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完成流转。这也直接导致流转双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责任和主体地位均不明确。另外在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方面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比如说没有统一的登记机关,因此最终的登记效力也难以达成统一状态。

2、流转方式不合理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中,仅仅只明确了可以流转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经营权,对于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流转、如何进行流转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在《物权法》中也只是粗略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大致的规定,而对于具体的抵押、继承、赠与等详细的流转方式却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说明,因此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相当混乱,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3、管理主体不明

翻阅当前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法律将生产小组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人,但是具体代表者和实际的管理主体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法律规定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就不存在,村民委员会也无权掌握农村土地,而一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并从中获利时,享受利益的农村土地所有人没有明确指示,因此流转效率和流转成效皆因管理主体不明而造成巨大的影响。

4、法律相互矛盾

我国为了能够明确规范和约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主要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各法律之间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比如说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属于物权保护范围内,而在刚刚制定和推行的《新物权法》当中却明文规定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物权保护,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完成。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对策

1、健全法律法规

根据前文可知,我国现阶段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方面存在法律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情况,为此需要尽快将矛盾冲突的地方进行调整和修改,并且联合立法机构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对经营权的流转程序、流转方式和具体的管理主体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等进行统一明确规定,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完善流转管理

在当前我国农村中,几乎没有专门从事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部门和人员,更缺乏相关方面的服务体系,因此需要尽快建立专门的服务部门和服务小组,切实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另外,政府和相关部门机构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划制定的土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流转公平,特别是需要加强监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中产生的税收和财政,严防因不正当行为或是钱权交易而给我国财政收入造成损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当中,政府需要切实做好管理工作,监督流转双方严格遵照相关管理条例,签署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采用书面协议形式对流转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避免因口头协议未对权责进行明确从而导致日后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

3、完善登记制度

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切实保障流转成效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需要加大对土地登记的宣传与监管力度,督促农户进行土地产权登记,另外需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需要的文件材料进行统一规范,特别是对于合同的格式、版面设计等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结论

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得知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中存在流转程序、流转方式不合理,管理主体尚不清晰、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等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提出通过加强法律建设,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制度,同时将土地流转价格和流转方式标准化,明确土地产权等一系列方法,全面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完成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梦想。参考文献:

[1]杨光.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15(10):88-92.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范文5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理论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由继承人继承在其产生之初就引起各界激烈的争论。

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土地承包制刚刚推广,由于当时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大部分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继承的。也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取决于其承包土地的类型。《物权法》出台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做了明确规定。 既然是物权,那么按照有关物权的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可以自由转让,依法继承。《物权法》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的确定,使它具备了自由流转的法律基础。因此,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时候,其继承人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取得继承权。

继承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权利可以作为继承内容,但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就会发现,其以土地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积极财产权权利。权利能否被继承关键看它是否属于财产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农民了一项重要财产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现实困境

从土地承包制度推行后,有关法律一直都没有看到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明确态度。无论是1993年的《农业法》、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对于其的继承问题仍然采取回避的态度。法律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明确规定其根本原因是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人人有份”制度与国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安排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于实践中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存在担心。

在实践中,一是关于承包地的用途,容易出现继承人为非农业人口或者继承人不在被继承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情况。这些继承人可能丧失对于继承的承包地实际进行经营管理的可能性,容易导致土地的抛荒,或者继承人不适当的处分承包地,导致承包地的用途转化。二是土地进一步零碎化,土地承包过程中由于公平原则,本来就导致了土地的零碎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这些土地又会在个继承人之间分配,这就进一步导致了土地了零碎化。不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初衷相违背的。

此外,还由于各权利人利益关系、各继承人在承包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也是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三、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

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这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关键。在我国,土地是保障农民生产和发展的必要生产资料,让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过农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我们应该保障农民的这种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结合我国的现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应该完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相关的制度,从我国的实际和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出发,对于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法律上应该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基本原则;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客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主体。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如: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或者诉诸法律。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范文6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农村土地的活跃流转,更多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央先后出台一些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和法规,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策和措施。河南省是我国第一农业大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全省各地在稳定我国农村基本土地政策的前提下,以优势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目标,大力推动农村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科研单位流转,已初步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河南地域广阔、农村人口众多、省情复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及时加以解决,否则必然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本文对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与成因、思路与对策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促进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贡献微薄之力。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紧密结合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是指拥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或彻底放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行为[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再次转移,包括土地权利流转和土地功能的流转,在土地权利流转中又包括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他物物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转包、转让等方式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他人行使,自己获得相应的收益。其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行为,应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制。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是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我国对农村土地实行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政策,农村土地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其土地的经营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组织的农户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是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大户经营,而是由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处置。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而不是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组织;集体组织在流转过程中,有权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引导流转、监督流转,但无权干涉农户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或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之上的他物权,承包方所承包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方只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因此,承包方流转土地的时候,只能通过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土地的承包权,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使用权,而无权处分土地的所有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具有有偿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为了规范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主体、范围、程序、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否则,不但流转行为无效,而且还会受到法律追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地位平等,流转关系中法律平等对待流转各方当事人;自愿是当事人自主协商土地流转事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有偿是指流转承包经营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获得相应的对价回报。平等、自愿、有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行为,当事人在流转过程中应遵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迫流转,不得强制无偿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则。我国实行土地性质和用途管制政策,国家法律对土地用途进行严格限制,国家通过规划,确定了农村每块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在确定的土地用途范围内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流转人必须在原有范围内利用土地,若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否则属于违法用地,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原有用途。3.剩余流转期限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期限限制,如耕地承包期限30年,承包到期后,土地将被收回重新发包。为了避免土地因承包期限届满被收回而在流转人和受流转人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将流转期限限制在剩余承包期以内。如果当事人签订流转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限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流转期限以剩余承包期限为准,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4.农业经营能力和优先权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的目的是将土地用于农业经营,为了保证对土地的农业持续利用,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流转人必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另外,由于被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因此,为了照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优先受流转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守法定的流转方式。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历了从单一流转方式到多样化的流转方式的转变[4]。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有如下几种流转方式:一是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三是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五是入股等其他方式,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入股方式和其他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二、河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规模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不高,缺乏规模效应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份,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037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10.83%。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长速度比较迅速,但相对于全省庞大的农村土地的总量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仍然偏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不高,缺乏规模效应,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为农民自发组织,示范带动,组织程度低,缺乏政府有效引导根据调查,各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发生在亲戚、邻居、干群之间,多由农户自发进行,只有较少的流转是由村、镇里组织的。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表现出“示范”和“跟风”效应,具有很强的自发性。由于缺乏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参与和引导,组织程度低,很难形成市场化、规模化运作。

(三)思想认识不到位,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由于部分地方对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缺乏高度的认识,对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少数乡镇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与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解不透彻,多数农户甚至不了解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这直接影响了农户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纠纷较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比较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并要求采取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在现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即使签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条文简单,未予以备案;而且对流转登记、资料归档等一般流转程序也很少遵守。流转程序不规范,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方面使得流转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的稳定,很难实现流转目的。

(五)流转政策不配套,尤其缺乏地方性法规保障国家目前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和法规。目前,就河南省而言,一些地市如安阳、信阳、新乡、平顶山、商丘等地出台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但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县一级政府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政策的还比较少。另外,河南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农业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尚未出台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次比较低,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和引导,也不能作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法律依据。

(六)有些地方行政干预色彩浓厚,存在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现象有些地方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流转,流转过程中存在侵害农民合法利益的现象。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农户自愿原则,但一些地方存在政府和集体组织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搞所谓的“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甚至发生在农户的承包土地尚未到期情况下提前收回承包田另行发包的现象。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农民利益,造成对流转政策的误解,也直接违反和破坏了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基本政策。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高效有序进行,离不开健全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如信息咨询服务、产权交易服务、经纪服务等。尽管一些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初步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体系,但这些服务体系仍然不够健全,尤其是市场化程度不高,还不能担当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优质高效市场化服务的重任;个别地方甚至还没有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服务体系,无法提供市场化服务。

(八)部分地方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等“三权”尚不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本质是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让渡,由他人依法实际利用土地。这就要求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没有争议,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顺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发包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调查的情况,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土地发包不规范,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得到法律保障,更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这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流转人的土地使用权自然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违法利用土地的现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之一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集中化、规模化利用,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但是,个别地方少量存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现象。这种现象不符合国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初衷,也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

三、解决河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承包制度,落实“三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本质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予以灵活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土地所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利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必须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目前,许多地方的农村土地权属不明确,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不规范,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更是很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使用权流转人的权利本身就难以得到保障,以这样的土地进行流转,土地使用权受流转人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容易引发纠纷。因此,为了保障土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权益,必须对农村土地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确认权利归属,进一步保障所有权,稳定承包经营权,放开放活使用权。

(二)坚持农民自愿,加强政府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根本上来讲是农民作为承包经营权人对自己土地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土地流转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5];尊重市场规律,不能搞一刀切,不强行要求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在流转活动中,是否进行土地流转、流转给谁、以什么价格进行流转、流转多长时间,这些问题都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己决定,流转行为当事人自己协商处理,政府不能强行干预。同时也要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国家的一项政策,农民由于自身的原因,无法透彻理解国家政策,更缺乏对政策的掌握和利用,因此需要政府的组织和引导。政府的引导主要是宣传、普及与土地流转有关的国家政策,加强民间组织建设,积极推动民间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通过这些组织,为规模经营提供行业规范的标准制定、财政补贴分配等准公共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三)以法律为依据,规范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国家为此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流转原则、流转主体、流转对象、流转条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流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政府应大力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规定,增加流转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同时提供政策法律法规服务,规范流转行为和流转程序,预防流转纠纷。对土地违法案件应依法严格查处,既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又预防流转纠纷,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建立服务体系,形成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想成规模、常态化,必须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进而形成稳定、健康、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各地应积极探索,分级设立流转服务机构,形成县、乡、村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成立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乡镇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尤其注重发挥村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的信息服务作用,建立信息服务员制度,积极收集土地流转信息,探索专业化信息服务建设,加快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五)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坚决保护耕地各地在流转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土地用途的现象,不经法定审批手续擅自将农用地当做建设用地使用的情况比较突出。这种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严重破坏耕地,危及粮食安全,必须坚决制止。当地政府应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流转当事人充分认识流转的真正意义,纠正一些错误思想和观念,杜绝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的现象发生。同时,加强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土地流转用途的违法流转行为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六)建立农村土地合作社、农业经营公司等流转组织,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运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标之一是发展壮大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现代化经营运作,也离不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土地流转,打破条块分割,将零星的地块集中到大农户、农业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名下,以便集中利用、规模经营。因此,各地应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农业,鼓励多类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措施,鼓励农业企业和农村种养大户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形式发展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制定地方配套土地流转政策和法规,为土地流转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性强,法律法规操作技术性要求高,要依据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处于探索阶段,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粗框,尚不能完全适应流转的要求。各地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流转政策和法规,规范流转行为,引导、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目前,河南各地基本制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细化了土地流转政策,但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河南尚无省级地方法规和规章,省人大和省政府应尽快制定《河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和管理办法》,为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地方法规依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