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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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1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承包权; 有偿退出;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1

一、退出的必要性

1.三权分置的政策利好

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户所有,经营权归经营主体所有,着重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事实上,现行土地承包关系普遍将于2030年或2033年到期,理清三权关系,增强了农地流动性,也让土地承包权逐步退出看到了希望。

2.土地利用的现实需求

土地承包权的有偿退出以进城农民为主要对象,这部分群体在城镇有稳定的职业或经济来源和稳定住所,其拥有的土地撂荒严重,及时“变现”,可以使其带着财富进城。让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既能实现规模经营,也能保障农户的财产利益,最大程度激发已荒地的经济价值,促进农地保障功能与财产属性相结合。

实践证明,建立农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更符合土地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因为,如果只是短期流转,流转关系不稳定,一方面农民时刻担心承包方违约,加重后期土地修复成本;另一方面,承包方顾虑前期投资负担过高,难以取得预期回报收益,投资承包的积极性受到抑制。

二、创新退出机制

樵黾油恋赝顺龅目尚行裕笔者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旨在让更多有条件的农民退出土地承包权,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

1.处置原则:尊重农民意愿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保护承包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论是完全退出,仅流转经营权,还是保留其全部权利、自主经营,都由农民自愿申请,集体投票或签字,不得违背承包农户的意愿。

各级政府、村集体都不得强迫进城农民退出“三权”,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其中,山地村荒弃土地退出可通过直接经济补偿的方式,城镇周边可通过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或允许农民将土地作为资本入股合作社,保护农民实质权益。

2.循序渐进:先流转再退出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考虑到农民的恋土情节及家园依赖心理,退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农地制度改革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退地门槛更高,退地者须有稳定、可靠的居所与收入来源。要尊重农民的选择,就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从帮助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做起,同时逐步推进承包权的退出。流转向退出的转变,要由点及面开展,审慎稳妥推进,同时“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土地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自身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

3.能动立法:消除制度障碍

政策方面,实行“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创举,实践方面,试点地区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已取得一定成效,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借鉴的做法和经验,政策先行,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制度。

然而法律规定却滞后于政策规定,因此要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立法修订工作,密切关注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发展等法律问题,及时制定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的具体办法,明确退出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和法律效力,消除制度障碍。村集体要帮助农民审核退出协议,保证农民利益,减少法律纠纷。

4.榜样带动:宣传成功案例

根据社会心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当一个理性经济人对公用品有两个选择时,往往会倾向于多数人选择的那一方,即从众心理。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通过宣传前期试点流转、退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成功案例,合理运用农民的从众心理,积极引导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先行退出承包经营权,吸引更多农民随之退出,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

同时,应积极鼓励农户以土地入股的形式组建农业合作社,自主经营,自享收益。各村可以充分利用自然优势,挖掘人文资源,尝试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果蔬采摘示范园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5.经济补偿:加大财政扶持

设计合理的土地退出经济补偿机制是实现土地承包权顺畅退出的核心。针对退出补偿金筹措难的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短期捆绑不是长久之计。

一方面,政府部门、农业信用社可以设计针对土地承包权的专项退出基金或贷款,建立补偿周转资金池,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村集体给予贷款贴息贴费支持,帮助其解决“赎金”的筹措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设立针对承包方的小额信用贷款、补贴政策或专项资金,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减轻承包大户的经济压力,降低其经营风险。

6.社保随身:减少后顾之忧

土地通常是进城务工农民群体失业收入无保障的最后依赖,失地农民虽然能获得一定的退出补偿,但仍面临失业、社会保障、制度法律等风险。因此,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农民的退地风险必不可少。

政府可以试点推行以退出土地换城市社保政策,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给农民一颗“定心丸”,确保农民退地进城生活后都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补贴、失业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障,减少其后顾之忧,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

参考文献 :

[1]高圣平.农地金融化的法律困境及出路[J].中国社会科学,2014(8).

[2]肖鹏.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初探[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

[3]潘俊.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实现路径[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2

集体林地“多元经营”时代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经营权作为一个独立权能,从权利束中分离出来,并允许进行流转,这为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发展提供了产权制度保障,正式开启了我国农村土地“多元经营”时代。

从改革实践来看,中国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起步较早。自2013年开始,浙江省丽水市率先探索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将集体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保留农民的林地承包权、流转林地的经营权,利用“经营权”引入社会力量经营林业,调动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科学经营。2015年,国家林业局在全国15个省(市、区)的18个县级单位开展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创新产权制度,引资造林育林护林,为丰富和完善集体林地经营制度探路子、出经验、作样板。

“三权分置”为民间

自然保护区模式创造条件

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对促进自然保护事业发展意义重大。截至2014年底,中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29个,总面积约14699万公顷。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长期以来保护力量相对弱小,保护速度相对滞后,目前又面临林地农户经营而导致的保护难度增大问题,这需要通过“三权分置”改革,从自然资源产权束中分离经营权,把经营权让渡给有能力、有愿望、有道德的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发展民间自然保护事业,以此丰富自然资源产权权能结构、优化治理体制、破解发展难题。

目前,全国已建立超过43万个社会公益及志愿者组织、19万个志愿者服务站,常年开展活动的志愿者超过5000万人,其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在从事与自然保护相关的工作。

从民间自然保护事业组织形式来看,目前主要有4种类型:一是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二是由非营利的民间机构自发组成,如自然之友、地球村、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等;三是国际自然保护民间组织的驻华机构,如大自然保护协会(TNC)、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保护国际(CI)等;四是大中专院校学生发起成立的社团及其联合体。

从发展效果来看,以“引资、引力、引智”为特点的民间自然保护模式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夯实自然保护资金基础;实现经营方式多样化,提升自然保护管理水平;实现自然保护专业化,提高保护管理效率;实现自然保护社会化,推动自然保护共建共享,最终构建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1+N’的自然保护事业幸福方程式”。

引导民间

自然保护事业有序发展

集体生态公益林“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促进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疏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从事自然保护事业,最终为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林管护的程度、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加快转变自然保护事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新路径。为让民间自然保护事业发展,让这种自然保护新模式、新业态发挥新作用,还需要从政策法规角度进一步规范引导。

一是依法保护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民间自然保护事业”的问题核心是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一方面,经营权让渡并没有也不能改变林地流转农户的承包权及其对应权益;另一方面,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在流转林地上平等地享有占有、经营并取得必要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资源、完善基础设施。

二是适度放活放开集体林经营权。集体生态公益林“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要通过“林地农民有,资源公益用”的制度安排,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这需要进一步依法明_公益林经营权的内涵、权能,即哪些自然资源可以以哪种方式进行经营,经营权既要丰富、放开,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监控。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3

一、防范农地非农化风险

当前的政策法规并未对经营权受让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参与农地流转,成为农地经营者。为了防范农地非农化的风险,应对形成严格的经营者资格审查制清单,从源头上控制农地非农化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经营权受让人的以下内容:其一,审查经营者是否具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以防破坏农地;其二,审查经营者拟开展的项目是否符合土地性质,以防改变农地用途;其三,审查经营者拟开展项目的规划,以防囤地居奇。

此外,农地承包权是不能够流转的,农地经营权才可以被流转。为了便于确定流转后的权利归属,应当建立完善的农地承包合同、农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经营权人在租赁农地之后能够稳定地实行其权利,因此必须赋予分离后的农地经营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将农地经营权的设立、转移通过公示使得权利之外的第三人所知,也便于农地所有权人进行监督。此外,农地承包权与农地经营权分离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能因农地承包权的登记,而推定农地经营权毋须登记的,毕竟农地承包权是发生在农户和农村集体之间,而农地经营权是发生在农户和经营者之间。不过,农地承包权登记是农地经营权登记的前提,只有农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才能进行农地流转。

二、 防范农地无限流转风险

在我们爷爷辈的那一代农民,农村土地养活了自己,养育了家庭后代,他们对农地已经产生了情感,见不得土地被撂荒。现在的农村还存在年近八旬的老人进行农耕活动的现象,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穷困,而是因为不愿看到土地撂荒,在农村经常可以听到老一辈农民的担忧,“等我们这一辈人都过世了,农地都没人耕了”。但是现代的青壮年,基本上在思想上摆托了农地的束缚,而从未有过“乡土情节”的外来工商资本者,更加不会在乎农地是否撂荒与否,而是在于资本逐利。

对于工商资本者而言,成为农地经营者的目的更多地在于将土地置于市场中进行资本化,再通过流转出去获得其中的市场溢价,将土地从实体经济拖入到虚拟经济中去,通过“站在风口,讲故事”的运作手段,不断地转手流转,使土地陷入无限的流转之中,炮制新一轮的“土地流转热潮”,使农业生产处于不稳定的因素之中。尤其,一旦被国外大资本将土地流转作为工具,有组织地资本运作,长期将农地置于流转过程,那将会严重危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为了应对农地无限流转的风险,需要从两方面加以应对。首先,规定“定向流转”,即农地只能从农地承包权人向农地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人之间、土地承包人之间不能相互流转。此举并不会影响实际进行农耕的农民之间的农地流转,因为农民既可以作为承包权人又可以作为经营权人,但限制了纯粹只作为农地承包权人的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如此能有效控制农地流转的秩序。其次,规定经营权人对承租农地逾期两年不经营的,应缴纳相应滞耕金,逾期五年不经营的可以由承包人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以此约束经营者对农地“囤而不耕”,阻却企业将所承租土地无限流转的风险。

三、 防范农地经营权物权化风险

农地经营权作为农地产权结构中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基于此可以形成以土地使用为标的债权债务关系,即通过缔结土地租赁合同,经营者获得经营土地的权利,并负有向承包法支付对价的义务,而承包人获得从经营者处获得收益的权利,并负有将土地交由经营者使用的义务。从合同法理上分析,这属于典型的债权类型,并非属于物权。

在现行《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章置于“用益物权”编之下,在该法律规定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属于用益物权,这是在立法实践中做出的一种回应,而在学术界也不乏该观念的支持者,可以追溯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1]观点的提出。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4

(一)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努力破解规模过小这一当前农业现代化的最大制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将更多现代生产要素、经营模式、发展理念引入农业,推进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开拓农产品市场,提高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一是创新规模经营模式,积极利用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二是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农业的生产用地、新增生产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增强新型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按照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认定管理办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650人。三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建立政府购买农业公益试点。抓好东辽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启动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经营权。支持代耕代收、统防统治、农资供应、饲料配送等服务业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

(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抓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启动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建立和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充分发挥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探索将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通过金翼蛋品2000万只一村一场蛋鸡养殖、正旭食用菌产业园、东辽黑猪公司20万头黑猪扩建、东霖草编60万件草编等产业和项目,大力扶持村集体经济、尤其是43个贫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配套改革措施的跟进和落实,大力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加快经营组织创新,探索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三)推进农村金融创新。一是扩大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在东丰县沙河镇、那丹伯镇试点的基础上,东丰整县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大力支持农业银行扩大业务覆盖面,积极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二是加快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进度,在东丰、东辽两县试点的基础上,把龙山区、西安区、开发区吸收进来,力争实现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全覆盖。完善政策措施,简化相关流程,降低贷款门槛,提高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启动畜牧物权抵押融资试点,加强与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适时开展畜牧物权抵押融资试点,激活畜牧养殖企业资产,有效解决养殖户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四是全面落实农业保险政策,加强与安华、安盟、人保等保险公司合作,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5

坚决死守耕地红线,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十三五”时期的约束性指标包括:全国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在18.65亿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15.46亿亩以上,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8亿亩、力争10亿亩,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256万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综合考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建设性补偿机制。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公开征收信息,健全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补偿保障机制,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纲要》提出,“十三五”时期,要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在全国复制推广。2015年中国在33个试点(包括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全面启动农村制度试点工作。今年年初,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2016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国将强化主体责任,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是试点的主要内容。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正确方向,紧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二是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试点先行,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协调,形成改革合力。

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

“十三五”时期将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统一登记范围,规范登记行为。同时,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有效运行,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机构,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实现资料及时移交、业务流程再造、系统有效融合,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的衔接工作。将逐步建成并平稳运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信息平台,保证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顺利接入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全面完成农村承包经营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决策程序。加快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定产权主体,创新产权实现形式。保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公平分享自然资源资产收益。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6

以经营规模适度为目标促进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

《意见》指出,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南京农业大学教授周应恒表示,我国人多地少,户均耕地规模小,劳动生产率水平较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农民非农就业收入不断提高,从事农业的意愿下降,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已成普遍现象。同时,细小规模的农业难以应对国际竞争,发展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计算,平均每个农业生产经营户只能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业从业人员只能经营5.2亩耕地,如果扣除物资成本后每亩耕地一年的净收益按500元计算,一个农业从业人员一年的纯收入只有2500元,不如在外打工一个月的收入。

“在中国农业和农村未来的发展中,必须要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表示。

“但应清醒认识到,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不能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盲目崇拜国外的大规模农场,要充分认识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说。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必然是一个不平衡的、渐进的长期过程。”韩俊说,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既要积极鼓励,也不能拔苗助长,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既不应该也不可能以农民的衰落乃至终结为代价,又不可能简单排斥农业企业进入,必然是一种混合型经营的发展态势。”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郭晓鸣说。

韩俊表示,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实践看,家庭经营是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农业生产的监督成本较高,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高度一致,不需要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较之其他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具有更好的适应性。

专家们指出,要构建和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体系,改善生产性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强化抵御风险能力。同时,对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等要有相应的制度设计。

对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要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查。”韩俊说,要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发展现代种养业,支持其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领域,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意见》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目前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基本态度,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韩俊说,采取“自家的承包地自家种”方式的农户仍占大多数,绝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尤其是在城镇多年从事二三产业、有稳定的非农收入的农户,有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愿望,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承包权仍是农户的,不能强迫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