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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范文1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行政许可,包括本局依法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备案(核准)和部分行政服务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1)。
第三条本局依法履行的行政许可职能,统一归口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下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计量分中心和特检分中心,分别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行政审批处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行政许可信息采集、汇总、报送,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行政许可的法制监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的复议和诉讼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监察室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负责处理对行政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行政监察。
第七条相关业务处负责制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以及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或上级局办理规则变化更新许可工作程序,负责提出许可信息通报的内容、形式和特殊要求,负责行政许可后续监督管理。
应采取日常巡查、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年检年审等方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局稽查支队应依法查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并将查处后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行政审批处和相关业务处。
第九条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行政审批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该申请事项,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处负责接收,实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由分管该项业务工作的局领导主持,行政审批处牵头召集相关处、所参加,作出该申请事项是否有必要授权的决定。
有必要授权的,申请人可按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提出申请;若没必要授权的,不予授权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审批处应当出具相应的加盖局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二条在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行政许可须进行检验(检定)的,计量、特检行政审批分中心应当及时转交检验(检定)部门作检验(检定),检验(检定)所需时间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检验(检定)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完成检验(检定)任务,并出具检验(检定)报告或证书。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须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核,且属本局组织评审的,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考核),行政审批处或承担考核单位及时告知申请人考核期限及所需时间。
对现场评审合格,依法需要封样检验的,评审人员还应按照有关要求封存样品,告知申请人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对评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申请人整改的,其整改情况由评审人员进行确认,签署整改意见。
评审(考核)组应当根据评审(考核)情况,如实出具书面评审(考核)报告,连同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和整改意见送交行政审批处。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规定是由申请人约请经省局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的,评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行政审批处。
第十五条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或计量检定人员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代办制。分别由相应的考试机构或业务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核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并集中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统一报送行政审批处。
考试机构或业务处应事先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等内容。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事项分为即办类和承诺类(事项办理分类见附件2)。
对即办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负责进行审查,由受理人员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属于本局发证权限的承诺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事项的法定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经营场所、管理制度的符合性,以及对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程度、现场考核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由承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若不属于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审批处长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属于上级局发证权限的承诺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负责按上级局要求组织审查。由承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处长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建议,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连同申请材料报上级局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处提出行政许可建议,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和报行政审批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审批分管局长签批。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告知方式,凡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且能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由承办人员直接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随附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并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组织听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意见,制作笔录;凡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本局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经行政审批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按《浙江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经审批处长或分管审批的局领导批准,承办人员分别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审核意见》,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处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送达方式主要采用直接送达和挂号邮寄送达。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制作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处应当在送达文书的同时,将行政许可的决定录入行政许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相关业务处通报许可信息。所需许可信息由相关业务处负责提出,形成书面意见递交行政审批处,通报要求的提出或变更均由行政审批处确认后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实行档案管理制度,行政审批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行政许可全部材料按一事一卷原则装订归档,按行政许可卷宗归档要求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即办类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窗口当场办结。
承诺类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对外有承诺期限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办人员认为20日内或在承诺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于截止前2日报行政审批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由上级局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
对于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审批处和计量、特检行政审批分中心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将加盖本局印章的许可证件或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印章的证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本意见中有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示下列事项:
(一)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七)行政许可的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公开公示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开公示可采用以下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利用当地新闻媒体;
(二)在受理审批的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
(三)编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便民手册;
(四)利用政务信息网站;
(五)便于公众知情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公开公示事项(除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审批处公开外)由各业务处负责提出,政策法规处汇总并审查,局信息办公布。
各业务处室应确定专人负责,及时掌握法律、法规、标准或上级局办理规则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的新要求,同时将需要更新的公示内容及时书面通报行政审批处和政策法规处。
第三十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本局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范文2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张少军书记要求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加大跟踪和行政问责力度。陈先运市长要求各部门抓紧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服务承诺“倒逼”机制,着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二是健全审核机制。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中,建立三方审查机制,强化审核论证和集中联审。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办公室,分组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初审,并多次汇总讨论研究;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集中听取了审核汇报,对审核办公室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和集中联审。
三是部门协调配合。编制部门在工作中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进一步分析梳理各部门承担职责情况;法制部门在审核中注重依法行政,严格论证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监察部门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监察,确保工作开展实效。各部门协调配合,认真组织研究论证,及时沟通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取消、下放工作。
二、明确标准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和清理范围。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3〕126号),明确本次清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是全市42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8个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共包括246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的216项,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30项。明确了工作目标,市政府各部门清理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力争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压缩到100项以内。
二是严格执行清理和取消、下放标准。制定出台了7项清理标准,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予以取消的共有4项:对于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事项和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予以取消;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需要予以取消或调整的1项:对于虽有设定依据,但与实际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需要予以调整的1项:对于一个审批事项需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原则上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调整。需要予以下放的1项: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可以由市级以下机关实施的,按照方便行政相对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管理。
三是规范程序抓好工作落实。首先,各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研究,围绕“三定”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充分论证,依照标准按时提出了部门意见;其次,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及管理相对人对市直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逐部门、逐项审核论证,分成2个审核小组分组对接相关部门,提出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建议;再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对处理建议进行了集体研究和集中审核论证;最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向社会公告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一是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和取消、下放;引入市场机制的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责任制度和监管机制以及审批效率是否提高;审批事项公开、审批监督制度是否落实。通过重点检查、全程监督,不断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二是加大指导督导力度。在清理过程中,市编办组织专门人员按照“三定”规定梳理各部门承担的职责,从编制工作角度严格把关;市法制办组织专业人员重点研究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和部门规章要求,确保依法行政。同时,市政府把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取消、下放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全市服务企业“四比四看”和“政策措施落实年”活动督导内容,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范文3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
[摘要] 卫生学技术审查是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报批阶段所需的卫生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意见,与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学预防性审查有一定的区别。本文提出卫生学技术审查的定义,对卫生学技术审查与预防性卫生审查进行分析对比,指出两者不同之处,并阐述卫生学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以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卫生学技术审查工作的建议。
[
关键词 ] 建设项目;卫生学意见;技术审查;建议
[中图分类号] R637.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3(b)-0017-03
按照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建设项目初期进行卫生学预防性审查,并由出具相关行政审批文件。但在政府优化行政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工作的大背景下,为减少中间环节,部分地区则以建设项目卫生学技术审查意见代替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意见书,以提高建设项目报建报批工作效率。
1卫生学技术审查的定义
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200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8条再次明确“兴建大型建设项目需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2011年,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规定“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此后,各地出台的相应管理办法中,也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由此可见,建设项目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但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各地政府部门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对预防性卫生审查作了技术性修改,以适应建设项目报建报批管理流程。2013年5月,广州市规划局《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提出“在建设项目具体审批过程中,卫生防疫是规划报建阶段非常重要参考审查意见,建设单位要在建筑设计方案中落实各专业部门技术意见后进行规划报建”。据此,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所提供卫生防疫方面调查意见本质上是卫生学的专业技术审查意见,而非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实际工作中,将建设项目规划报批阶段的卫生防疫调查定义为卫生学规划设计技术审查,以区别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查的行政审批。所谓建设项目卫生学技术审查就是卫生防疫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建设进行现场调查和设计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建筑设计卫生学意见》(以下称卫生学意见)技术性审查文件,方便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报批的技术审查工作,而非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行政审批工作。
2卫生学技术审查与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区别
卫生学技术审查和预防性卫生审查均是从最初的卫生防疫调查演变而来,具有同宗同源的特性。随着建设项目管理的深化改革及疾控中心与卫生监督所职能的区分,实践中,卫生学技术审查与预防性卫生审查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①审查性质不同。2011年底,广东省卫生厅根据国务院、卫生部有关规定了《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强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是卫生行政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能。而疾控中心作为卫生局直属的卫生防疫部门、一个技术与服务机构,并非卫生行政机构,也无行政职能,所提供的建设项目卫生防疫方面的建议只是一项专业技术审查意见。
②审查范围不同。理论上讲,卫生学技术审查含概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建筑。但预防性卫生审查则按照“五大卫生”和专业分工,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实施。
③审查关系不同。预防性卫生审查是行政部门主动介入,带有一定强制性,是行政审批关系。卫生学技术审查则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服务协议书》,构成一种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关系。
④出具的文件性质不同。预防性卫生审查后并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书》或《建设项目卫生监督意见书》,具有行政审批效力。而卫生学技术审查出具的《《卫生学意见》,仅作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个依据,只是一份专业技术指导意见。
⑤审查作用不同。对于卫生学预防性审查则通常从建筑环境对建设项目的卫生标准进行全过程分析评估,提出建设项目潜在的卫生危害及所需采取的卫生防范措施,是建设项目卫生管理纲领性文件。卫生学技术审审仅仅从建筑功能与平面布置的角度,说明建筑设计卫生设施的合理与否,是建设项目一项技术性参考文件。
⑥审查时间不同。疾控中心卫生学技术审查与预防性卫生审查尽管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进行,但预防性卫生审查强调的是在选址与设计过程,卫生学技术审查则限定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批之后、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⑦所需资料不同。预防性卫生审查作为行政审批,所需资料也是按规范、标准所规定处理,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强制性,要求比较严格。卫生学技术审查的前提是要取得规划部门的批文,只需提供申请表(函)、规划批文、项目平面图、空调图纸、给排水图纸及卫生防疫设计专篇等资料,有必要时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环评与可研方面的材料,灵活性比较大。
3 卫生学技术审查主要内容
《卫生学意见》以规划部门批文、设计图纸、卫生防疫设计专篇为依据,并经现场调查后,结合现行规范与标准有关规定,答复建设单位有关建设项目卫生学意见方面的技术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设计文件深度尚不能达到施工图的要求,《卫生学意见》主要针对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建议与要求。《卫生学意见》主要内容及审点包括:选址与建筑功能说明、装饰材料、二次供水、空调通风换气、餐厅厨房、公共设施及其它方面。
3.1选址与建筑功能说明
首先根据规划批复文件应明确拟建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其次对拟建项目周边环境及市政配套进行现场调查,说明现场日照、通风、采光、交通、供水、供电及排污等情况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第三是调查拟建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有无污染源或潜在的污染源,是否对项目建设或建成后产生不利影响。最后,根据上述条件判断拟建项目选址是否可行。
同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与功能作简要说明,特别要明确如餐厅、会所、商场等人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的布置情况,以便有针对性进行卫生学审查。
3.2建筑装饰材料审查
办理项目卫生学审查时,还没有开始装饰设计,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卫生部门难以对建筑材料的选择进行监督。完工后却需要进行室内环境的检测,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物质指标的好坏是受建筑装饰材料影响比较大。为此,《卫生学意见》特别强调所选用装修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对人体健康不得有潜在的危害。
3.3 空调通风审查
对于一般建筑而言,在空调通风方面,主要强调不同卫生环境下机械通风、通风量及换气次数的要求,有时也会对室内温、湿度提出要求。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场所,则强调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设要求,包括各功能空间换气次数与新风量、空调送排风及新风布置、冷却塔设置、新风口设置、风管制作材料、防尘防虫媒的、水系统消毒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应考虑空调系统(通风机、制冷机)等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设施齐全,能满足消烟、除尘、消音、防震等卫生标准的要求。
3.4 给排水系统卫生审查
给排水卫生要求,主要考虑二次供水及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强调及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的安装应符合《二次人共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规定,以保证供水质量、避免交叉污染。明确:生活饮用水箱应独立设置,远离污染源,贮水池容积不宜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水箱建议采用不锈钢水箱并设密闭防污的上盖(或门)等;贮水箱(池)的进出水管间距不宜太近或落差太小,宜成对角布置,进出水管应合理布置,溢水管道应设防污染装置;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要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道潜入生活水池的有效措施;宜设置室内污水排放管道系统的专用通气管,合理设置管道水封及管道排水坡度等等。
3.5 餐厅厨房审查
餐厅厨房在日常卫生学技术审查中所占比例比较大,并且专业性比较强,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多。过去,《卫生学意见》会用较大篇幅说明厨房餐厅的卫生要求。但在机构改革后,餐厅厨房卫生管理已不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范畴,通常建议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平面布置和流程设计,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3.6其它方面审查
对不同的功能空间作有针对性的卫生学审查,如文体活动中心、公共卫生设施、商场商铺、展厅展馆、地下车库等等,要根据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明确相关卫生要求。同时,还应明确建设项目灯光照明、温湿度、噪声控制等微小气候应符合该场所的卫生要求,以及公共空间宜配备有效的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4 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建议
①本文所谓的卫生学技术调查最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卫生调查,后来由于疾控中心与卫生监督所职能分开,疾控中心一直在承担该项工作。但疾控中心不具行政审批职能,为了推进建设项目的报建报批,这项工作慢慢就成了规划部门所要求的专业技术意见,以一个技术手段解决了行政审批的手续问题。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职能架构、卫生监督部门人员配备等因素,疾控中心能否以主管部门授权的形式承担建设项目的卫生学预防性审查工作,还需政府部门的进一步研究明确。
②预防性卫生审查监督,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定,是贯穿于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全过程的行政行为,但大部门项目仅限于设计与验收两个阶段。于卫生学技术审查而言,也只是规划报批阶段介入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工作。卫生预防性审查偏重于行政审查,与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比较强的特性相背离,在操作层面上共性也比较少,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对卫生审查也不甚重视。为此,对于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能否突破行政审批的局限,转换为建设项目卫生学技术审查全过程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得到很好的落实。
③随着现代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各种新材料、新技术层出不穷,对建设项目功能设置也是越来越复杂、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有关卫生审查的规范和标准是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还是上个世纪80年布的,难以适应建设项目中新的危害因素、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设备的技术审查需求。为此,有必要加强和加快卫生规范、标准的制订或修订。
④卫生学技术审查本身也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强的知识结构特点,再加上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技术水平不高的因素,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卫生学意见》的内容与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一方面要求单位重视,加强卫生学技术审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学识水平;另一面是加强规范化培训,结合标准、规范,细化审查内容,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审查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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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范文4
一、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1、真抓实干,保障有力。
领导班子制定实施方案,深入企业走访调研,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典型案例剖析等活动集思广益,强化理论学习。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开展主题宣讲专题报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出真知,掀起学习实践活动的热潮,审批中心全体党员均通过了理论知识测试。
2、突出特色,卓有成效。
通过学习调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分析检查存在的不足,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开展民主恳谈会与民主生活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解决审批服务提速、联审会商制度、重点项目代办服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审批电子监察与效能监督、中心队伍和制度建设等关系中心科学发展的重要问题。突出实践特色与审批服务特色,以“企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开展“政企立体助动”等具体帮扶举措,为企业排忧解难。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1、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项目清理检查工作。对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取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项目,我办组织中心各相关单位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并将清理结果在区审批门户网站和中心大厅进行公布。畅通监督渠道,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2、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年是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年,*年是规范年。通过规范,发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最大作用,使之更具活力,更有生命力。根据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实际情况,结合审批工作基本原则,我办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对包括工作制度、入驻项目、办事流程等内容在内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意见》草稿进行拟定。
3职能归并工作。根据省四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全省开展职能归并“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这项工作已列入市政府对区政府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上半年,我办对实施这项工作的基础条件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初步形成符合我区实际的可行性建议。
三、深化审批方式创新工作
1、项目代办工作。项目代办制度是政府职能转型的有效载体,也是当前经济发展困难时期,政府服务企业、克难攻坚的重要举措,可有效缩短项目审批周期,有利于企业抓住市场信息变化,取得率先突破困局的机遇。同时,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建立便民代办制度,可降低群众办事成本,是践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经上半年的探索实践和借鉴兄弟县(市、区)的成功经验,已对项目代办制度的组织机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双方职责等具体内容有了具体设想,现正在起草实施建议。
2、制订(修改)相关审批流程。对审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职能部门协调不够,审批流程不畅”等问题进行专题协调,建立了职能部门协调会议制度。上半年,我办通过职能部门协调会议,制订了“拆(扩)建基本建设项目简易流程”和“外立面装修项目审批流程”,并为一些审批中遇到困难的企业召开协调会议,寻找解决方案。同时,督办工业性投入、重点工程和塘河整治工程审批工作,协调解决好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存在的困难:
一、实施项目代办制的组织和经费保障尚未到位。借鉴其他地区成功操作经验,项目代办制是通过设立专门政府代办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来实现的。现我区编委尚未通过设立项目代办机构的文件,经费保障也未到位。
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范文5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定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经行政授权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入中心的方案,组织、协调中心各窗口单位的有关审批事项,制订有关行政审批规则,指定联办事项的受理窗口,组织窗口单位联审会议,并监督执行中心的协调意见和联审决定。
(三)负责对各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的考核,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监督检查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负责受理、核实和协调处理服务对象对中心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妨碍经济发展或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五)调查研究经济发展环境情况,综合分析投诉案件信息与动态,拟制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建议。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心设3个职能科室。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设在中心,与中心督查科合署办公,受市纪委(监察局)和中心双重领导。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协调各科室及中心工作关系,负责中心重要会务工作,承担中心文秘、档案、财务、财产管理、车辆调度、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政府行政审批信息简报工作,负责中心组织人事、工资编制等工作,负责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业务科
负责制订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订联审规则和确定联审事项,负责协调市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和协调中心各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中心窗口的设立与调整,负责政策研究工作,负责中心的审批事项统计、信息和网络管理,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督查科
负责监督和检查市行政审批工作与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对中心各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的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负责收、退件的认定复核和办结时间的查验,督促检查联审会议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负责办理服务对象的投诉,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范文6
一、主要问题
目前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而言,虽然运行较为平稳,但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县经济发展相比,与投资者、居民的期望相比,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多数企业和市民对行政收费项目之多、手续繁杂意见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数单位认识不够到位,缺乏改革热情。少数单位负责人大局意识、组织纪律意识淡薄,过多地强调困难性、习惯性,对县委、县政府有关审批项目进驻和办理政策、规定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
(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职能不强。行政服务中心与各窗口单位只是一种协调服务的关系,虽然县委、县政府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力,但实际上很难运用到位。
(三)“前店后坊”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单位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进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审批事项仍未做到应进尽进,存在“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服务项目、关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本单位办理,把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作为“收发室”,“两头受理、收费标准不一”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如地税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窗口,而国税却没有。地税进“中心”,但税务登记却没有进。
(四)项目设置不合理,综合功能发挥不明显。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之初,被片面地理解为集中收费,在项目设置上过多地考虑收费项目,行政审批职能相对弱化;极个别窗口单位内部管理松懈,机制不顺,前方和后台缺乏衔接;导致一站式服务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在项目衔接上,出现“断链”现象,集中、高效、协同的服务链条和网络还没有完全成型,未能充分发挥出集中、整合的综合服务功能。
(五)普遍缺乏改革的主动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与取消,其权力在于省以上行政机关。而县及县以下只是具体的执行者,根本无权规定或调整上级机关设定的审批程序,更谈不上取消审批事项或进行其他处理。基于这种状况,改革其实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如果上级机关不给予必要的授权,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审批单位只能被动地进行改革。少数单位对一些并不需要由其审批的项目,其上级主管部门却要求有其审批意见。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特别是民爆器材、矿山、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审批,国家有明确的审批条件和期限规定,一昧地强调简化程序和压缩时限有一定困难。
(六)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有待提高。窗口工作人员基本都是单位挑选的精兵强将,一般都能完全胜任窗口服务工作,但有的单位人为弱化窗口职能,把一些难管理、素质不高、业务不精的人派至窗口工作,这些人认为自己是在原单位受不到重用而被派来的,再加上“中心”制度全,管理严,对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自然也就不高。
二、对策和建议
为有效解决好我县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切实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们进行深入思考,现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严抓项目清理。紧密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6号)的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精神,由县法制办、监察局、招商局、物价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抽调专人,对全县各审批和服务单位的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摸底和清理,按照审批、核准、备案分类登记造册。
(二)建立专门机构主抓此项工作。为切实推进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解决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功能弱化的问题,着力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建设,切实赋予其必要的审批管理权和监督权,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县负责人任正、副组长,下设“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中心、监察局、法制办、物价局、财政局等负责人具体协调办事。“审改办”负责清理、精减、确定进驻中心项目,制定中心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管理方式等,由政府颁布实施,强力推进,为做好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建立起政府主抓项目进驻,中心管理协调的运行机制。为切实
(三)规范审批项目运作,提高审批效率。在项目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则,对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游戏规则不符的县级审批项目,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县级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能用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审批解决的问题,就用市场办法运作;凡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就用法律手段解决。坚决取消各单位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仍在执行、但明显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或违背市场运行规则的审批事项,各审批单位也要积极、主动地向上提出建议和要求,不能机械、被动地去加以理解执行。对需要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制定出科学、规范、高效的操作规程,对审批对象、条件、程序、结果实行四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要进一步实行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审批事项,实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并将结果在新闻媒体、政务公示栏、便民卡、触摸屏、声讯电话上予以公布,内容包括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监督电话等。
(四)加强服务项目动态管理,注重服务项目的整合和开发。对清理后经规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按“应进俱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的原则一律进驻“中心”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不准“截留”、“分流”、“回流”,不允许该进中心的项目留在部门,不允许违背一事一地的原则,搞两头受理,不允许项目进入中心后再擅自撤回,由于客观原因确需撤回或取消的,必须报经政府审查同意。由于受目前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的有限,中心的服务窗口数量可以保持在30个左右较为合理。项目进驻要分批进行,窗口单位和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从有利于投资、有利于发展,着眼于为经济建设提供“一条龙”服务的角度,对服务项目进行认真筛选确定,把与企业设立登记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优先纳入中心,进行认真整合配置,优化流程,构建项目齐全、灵活高效、运转协调的服务网络和链条。按照“无条件进、有条件出”的原则,窗口单位依法增加、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备案。窗口单位对有关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调整要求,应经中心提出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五)进一步优化审批方式。
1、为有效杜绝“前店后坊”、“小权进、大权不进”等违规现象,要把各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剥离出来,交至窗口集中行使,原单位不再受理,并实行审批领导和股室成建制进驻窗口、刻制审批专用章等制度。各部门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上。建立“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变流水式审批为同步式审批,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对一个审批项目,尤其是对企业登记审批和经济事务类的审批,要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明确由一家有权威的单位牵头全程服务,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减少相互间的推诿、扯皮。对一些暂时手续不全的特急的重大项目,经有权批准后,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以“先上车后买票”,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要进一步扩大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由对外来投资项目审批扩大到县内所有需要审批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同时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组织八个流程,涉及到办企业的有四个,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开业审批登记总体流程、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开业审批登记总体流程、个体工商户开业审批登记总体流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有四个,即:办理各类户口流程、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及审验流程、办理各类房屋交易和权属登记工作流程、办理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流程。
2、为减少审批层次和环节,提高服务窗口就地办结率,在中心服务窗口普遍推行“三项审批新制度”,即“一审一核”制、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等新的审批方式,建立政府重大项目快速办理机制,设立“绿色通道”。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善于创新,真正达到:外地办得到的事情,我们应当办到;外地办不到的事情,我们努力办到。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要继续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要在现有基础上再缩短1/3以上,具体方案报县法制办审核把关。县法制办要对各单位呈报的办理时限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承诺的时限兑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首问负责制、一次说情制、限时办结制和失误追究制,向“零差错行政”迈进。
3、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里要实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窗口审批工作的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负责申请人提出审批事项的办理。各部门要赋予首席代表一定的决定权,对一些经授权可直接办理的申请,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直接给予申请人以明确答复。同时,各单位要指定一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窗口的审批工作,定期不定期到窗口指导工作,及时解决窗口工作出现的问题,以加强窗口办理工作的管理。
4、推行“一事一地”、“充分授权”和“既受又理”。“一事一地”,是指同一审批事项只能由一个部门、在一个地点受理,凡进“中心”办理的事项,不得在“中心”之外再受理和办理,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事项,各部门原设立的服务窗口、办证大厅等不得以各种理由继续保留;“充分授权”,是指各进驻部门向在“中心”设立的窗口充分授权,实行“首问”负责制;“既受又理”,是指“中心”既能受理,又能及时办结。在现行机制下,为了让窗口真正拥有审批的权限,甚至给窗口配备了审批专用章,效力与单位的公章相同。
(六)加大纪检监察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约束机制。针对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在加强规范、约束和监督以及保证落实上下工夫。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对项目的清理、精减,监督项目办理和收费行为,定期组织督查,有力地约束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部门不仅要加强经常性的自查,而且要将审批行为置于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之下。人大、政协对“中心”的视察调研要制度化,及时发现和研究问题,向政府建言献策;新闻媒体要对拖延办理、恶意刁难、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曝光;经常性地组织群众评议,及时将评议结果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群众评议“四位一体”的监督网络,全程、立体地约束和规范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要聘请人大代表做监督员,每年坚持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办理了电话800业务,设立经济发展投诉中心,等方便群众监督和投诉。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早出台《*县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县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等有关政策,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应负的责任,将各单位窗口工作实绩纳入目标考核和政风评议范围,建立各项制度和长效机制,克服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反复现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对每个审批项目,都要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督措施,建立社会质询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克服该审批的不审批,不该审批的乱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随意行为。审批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审批、,要追究审批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别要强化行政监督,查处一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开展了“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使机关行政效率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群众的水平明显提高。将“一站式”服务从形式到内容作了进一步调整,随需随办,随叫随办,主动上门,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