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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的定义范文1
关键词:职场性骚扰 立法缺陷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2-0068-01
性骚扰一词,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妇女解放运动而被西方社会所关注,在90年代作为舶来语传入我国。性骚扰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是普遍存在且比较严重的,而职场性骚扰又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1]职场性骚扰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和工作环境权,破坏了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劳动者得以安全的工作环境,也对其他劳动者甚至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然而我国对性骚扰,尤其是最为严重的职场性骚扰的立法尚存在缺陷,导致了现实中受害者难以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出现了职场性骚扰认定难、受害人难得赔偿以及男性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平等保障等问题。
一、职场性骚扰问题的立法缺陷
(一)全国性的法律尚未明确定义职场性骚扰
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增加了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条款。但事实上对于性骚扰的含义及特征,全国性的法律并未进行明确定义。不过也可以发现,全国已有多个省市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性骚扰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包括概念、性质、行为形式、救济途径以及责任形式与承担等方面。如《湖南省实施办法》将“具有内容且违反法律、伦理道德行为”认定为性骚扰行为。以上地方性的法规对于性骚扰的定义为全国性的法律定义职场性骚扰行为提供了过渡和借鉴。
(二)反职场性骚扰的法律义务过于原则化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明确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责任。然而以上立法仅是原则性规定,对于职场性骚扰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在全国性的法律中均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事实上,用人单位最直接有效地管理劳动者主体,是反职场性骚扰的重要参与部分。然而法律对反性骚扰义务的笼统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的规定也导致了某些单位并不积极履行反职场性骚扰义务的情形。在一项关于职场性骚扰的调查中,某企业的人力资源领导在接受访问调研时明确表示,由于法律目前并未规定单位反职场性骚扰的义务界限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他目前不会让企业履行反职场性骚扰的义务。[2]由法律明确企业具体责任是用人单位反职场性骚扰的前提,只有企业真正参与反职场性骚扰才能实际地保障劳动者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工作。
(三)保护单性别化
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的反职业性骚扰的保护对象主要针对于女性,并不同等重视对男性的保护,但事实上针对于男性的性骚扰也绝不罕见。固然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了当前女性普遍处于弱势的现实情形,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性骚扰的受害者都没有提出性别限制,如美国和中国香港等等地区[3];同时这也并不符合性别平等这一两性发展的最终目标,可以认为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性别歧视。因此改变这种单性别保护的现状是反职场性骚扰的现实需要和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职场性骚扰问题的完善
(一)细化职场性骚扰问题的原则性法律规范
鉴于性骚扰现象严重的现实,迫切需要细化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范,使相应的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反职场性骚扰的立法的可操作性具体应体现在对定义职场性骚扰和明确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一方面,定义行为是反对行为的前提,法律明确定义职场性骚扰是使反职场性骚扰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在定义职场性骚扰的问题上可以参考各地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进行,使反职场性骚扰的规范实际可操作,而不仅是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在明确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方面,明确性骚扰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预防和制止的责任,并且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对行为人的处罚以及对用人单位未尽预防和制止责任时的处罚。
(二)加强职场性骚扰问题的平等保护
在立法上加强对职场性骚扰平等的性别保护,改变单性别保护的现状。部分地方性法规已将男性作为职场性骚扰保护的对象,体现法律对不同性别的劳动者的平等保护。例如,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首次把男性纳入职场性骚扰的保护范围。这种在职场性骚扰问题上的性别平等立法理念值得推广,平等保护男性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让职场性骚扰的男性受害者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周丽.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责任研究[D].K州大学,2011.
劳动安全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成本;成本优化
中图分类号:F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7-0161-02
1 安全成本的定义及安全生产的经济意义
在我国,建筑施工业一直都是安全事故多发的行业之一。深层的原因在于管理者对安全的经济含义、安全成本等基本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认识不足。
对施工企业而言,安全的经济意义在于:(1)通过防损、减损而直接产生经济利益,因为事故造成的损失最终体现为工程成本。(2)通过保障生产、激发劳动者的创造力,间接地发挥增值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成本分类方法很多,从安全成本优化角度考虑,最典型的分类是将安全成本分为保证性安全成本和损失性安全成本。保证性安全成本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而支出的费用,损失性安全成本是指因安全问题影响生产(或因安全水平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或因安全问题本身而产生的损失。其中,保证性安全成本包括固定预防费用、变动的预防费用和保险费用,损失性安全成本包括非保险费用。
事故所造成的无形损失体现在社会、企业、个人三方面,如对区域性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对环境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对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商誉和形象的影响;对与之相关的市场和发展机遇的影响等。而最直接的无形损失是受伤亡者本人的生命价值、生活质量、精神和肉体所承受的痛苦,以及对其家庭造成的长期的、甚至是永久性的精神创伤。
根据安全成本的分类和内容,我们可以将固定的预防费用、特殊的预防费用和事故的保险费用集合在一起,定义为狭义的“安全投入(C)”,将变动的预防费用和事故的非保险费用集合在一起,并将其倒数定义成狭义的“安全产出(Y)”,这样,我们就可以定义出一个狭义的“安全效益(E)”,即E=CY。从这一公式中,可以根据安全业绩的情况,调整C和Y,以获得最佳的“安全效益”。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实行必要的安全投入与提高经济效益是对立统一的,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企业为了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就必须注重安全,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以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一个企业安全工作搞得好,没有事故发生,也就没有发生损失性费用,这项没有发生的损失费用,实质上就是安全部门创造的效益和前期安全投入的回报。因此,适当的安全投入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基本条件或基本保证。实践证明,安全对企业生产的发展及总体经济效益的提高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在现代化生产中,安全得不到保证,生产就根本无法进行。
2 静态条件下安全成本优化的理论依据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科技进步水平条件下,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我们可以区别性地确定企业当前的期望安全保证程度下的安全成本总量。为了简化系统考查的重点,屏蔽诸多变化因素对考查目标的影响,假定外部条件相对固定,并以此来确定该条件下企业最佳安全成本投入量,从理论上寻求达到安全总成本最经济的目标。一般说来,安全保证程度与安全成本之间存在着安全保证程度越高,保证性安全成本就越高,损失性安全成本则越低,并且安全成本总额随安全保证程度的由低到高变化,而遵循由高到低、再由低到高变化的规律(如图1)。这种安全成本与安全保证程度的变化规律被认为是指导安全成本优化工作的基本理论依据。在横轴所示的安全成本上可以找到经济安全成本所对应的Y0点,根据Y0点可以确定纵轴上对应的安全成本C0点和横轴上的E0点,其中C0就是安全成本最佳投入量,E0就是期望安全保证程度。
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成本管理根据安全总成本水平所对应图1中的不同区域,分情况进行下一阶段安全成本的优化:在A区,表现为损失安全成本过高,保证性安全成本较低,总体上安全成本较高,很明显,安全工作存在缺陷,安全保证程度严重不足。针对性安全投入的优化方式进行安全设施的投入、加强安全监测控制、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检查制度、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在B区,期望安全保证程度对应点的安全成本最为合理,是非常理想的情况,在E0点两侧较小的区域内安全成本较为合理,安全保障适中,安全工作较理想,进行安全优化的策略是把期望安全保证程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C区,表现为期望安全成本较高,以牺牲较高的保证性安全成本来达成较高的安全保证程度,虽然损失性安全成本较低,但保证性安全成本过高,两者之和表现为保障安全而进行的投入过多,出现安全功能过剩。对此,安全工作优化的策略是利用ABC分类法对安全工作排序,减少不必要的安全措施只保持合理的安全工作的运行,以降低安全成本。
3 安全成本的动态变化
在建筑施工企业静态安全成本的优化模型中,没有考虑期望安全保证程度变化的前提下进行的安全成本动态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施工企业所面临的经济技术条件也发生了变化,如果安全成本的优化策略不作出相应的调整,则不可能达到安全成本优化的目的。如图1所示,随着社会、经济、科技条件进步,人们期望的安全保证程度从E0提高到E0′,从图上可以确定安全成本的Y1点和安全成本投入量C1,很显然Y1点不是安全总成本的最低点,而应该是Y′点,按C1进行安全成本最佳投入量是达不到安全成本优化控制的目的。
图1
对同一个项目,施工单位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来适应变化的安全保证程度,不同的方法对应不同的安全方案,不同的安全方案又有不同的安全成本曲线,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所处时期的社会、经济、科技大环境和企业自身的管理、技术、组织结构,合理选择相对更有效的方法(如图2)。若社会经济科技水平处于M1,相应的期望安全保证程度为E1,则选择方案1来实现安全保证;若社会经济技术水平处于M2,则期望安全保证程度为E2,则选择方案2来实现安全保证。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条件进步,外部环境发生了改变,不论企业自身适应能力是否得到有效提高,该时点对应的期望安全保证程度都会逐步提高,如图2中从E1到E2得出在变化的条件下,建筑施工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想要实现安全成本的真正优化,必须想办法改变安全成本曲线或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重新采取措施构建成本曲线,例如从方案1曲线改变为方案2曲线。而改变安全成本曲线,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改变安全方案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创新。
图2
参考文献
劳动安全的定义范文3
关键词: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安全保障;全流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3-0053-02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也是当前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形式。在顶岗实习的运行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对其有着积极的倡导,也有相关的要求。在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仅对中等职业学校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在投保主体、保障对象、保险责任范围、投保方式、保险机构等方面的选择与确定等方面。但在高职教育中,没有一部法律条款、相关制度或指导意见对顶岗实习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特别是在顶岗实习的实施、管理、考核以及学生的安全、利益保障等方面,没有对企业和学校做出明确的责任划分。这对顶岗实习的正常开展和发展无疑是一种制约。
一、顶岗实习的定义
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在完成大部分基础课程之后到专业对口的企业实习的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实习学生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实践,综合运用课堂所学的知识技能,完成企业一定的生产任务,进一步掌握专业技能。通过顶岗实习,学生能全方位了解专业和职业需求情况,达到从业基本要求,实现就业零适应期。从顶岗层面而言,强调的是学生相对独立地承担实习企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学生接受企业的管理,身份与企业员工基本相同,这有利于促使学生在毕业前完成从学生到员工的角色转变;从实习层面而言,这是一种学生在实践中学习专业技能的教学活动,学生依然接受学校有关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的管理,并由学校老师进行实习指导,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掌握专业技能。
二、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亡的救济风险
实习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时,由于直接工作在生产一线,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人为事故或一些偶然机械事故,因此对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然在校、企、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中,要求实习企业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并由学校、企业辅以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但这依然得不到实习企业与学校的足够重视,安全教育与培训时常缺失,学生安全观念也较为淡薄;况且即使进行了安全教育与培训,在生产一线依然可能发生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因此实习学生人身伤害或伤亡事故依然容易发生。当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遭到人身安全方面的侵害时,必然会对高职院校与企业产生法律风险,校企双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与赔偿责任。当实习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一般情况下首先是按照校、企、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中关于实习安全的条款进行处理,而非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但是大部分学校在顶岗实习三方协议的格式条款中会向实习企业做出让步,在实习安全责任归属上做出不利于学生的规定;此外,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企业处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一般也不会配合学生收集相关证据,导致受害学生在发生事故后,即使向法院主张权利也因为难以承担举证责任,承担败诉风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补救。因此,如何维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以及得到伤残后的有效补救,如何使顶岗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是必须考虑和解决落实的问题。
三、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
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具有双重身份,他们同时具有高职院校的在册学生以及实习企业的实习员工双重身份。遗憾的是,尽管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从立法上扩大了劳动合同适用的范围,但该法律调整的对象没有包括顶岗实习学生,他们的法律身份不是劳动者。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适用对象上也排除了顶岗实习学生,从而造成了实习学生存在人身伤亡的救济风险。要定义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首先要界定顶岗实习的法律属性。从实习层面而言,顶岗实习具有教育法律性质。首先,实习学生在学校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生产性劳动,属于教学环节,是高职院校理论教学在实践中的延伸。其次,实习学生在实习阶段的目的是为了学习专业技能、增加就业能力,而不是纯粹为了获取劳动收入,且实习企业提供的实习报酬远低于实习学生实际的劳动力价格。再者,实习学生同时接受实习企业和学校的双重管理,他们在行为自由方面受到学校顶岗实习制度的限制较多,在人身上对企业的从属性反而较低。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仍然是学校的在册学生,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企业普通员工的权利义务不完全一致。但从顶岗层面而言,顶岗实习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属性。虽然实习学生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享有与劳动者身份有关的完整权利。但实习学生相对独立地承担了企业的岗位任务,参加了实质性的生产劳动,工作内容也与企业普通员工基本相同,因此是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从人身权利具有平等性这个方面考虑,实习学生的权利义务应与企业普通员工的权利义务基本一致。因此,顶岗实习实质上是生产性劳动和实践性教学的有机结合,不能因为当下立法中实习学生的身份缺陷而减损他们应该享有的生产性劳动权利。只有提出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风险的控制途径,才能平衡校、企、生三者的权益。
四、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风险的控制途径
1.将实习学生界定为特殊劳动者。在我国,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救济,是因为我国现今立法在法律身份上没有认定实习学生为劳动者。面对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人身安全保护方面缺失的困境,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法律层面上针对实习学生的特殊身份进行倾斜性保护,在立法上将实习学生界定为特殊劳动者,扩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从而实现实质平等的立法追求。
2.将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体制。在顶岗实习中,实习学生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立法应当注重校、企、生三者利益的平衡。在现今的立法模式中,由于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方式解决,受害学生难以得到有效赔偿。若将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体制,赋予实习学生享受工伤保险权益的主体地位,则不仅可以减轻实习学生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也可以分散校、企、生三者的风险,增强三者在顶岗实习中的积极性。从立法结构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下位法,是后两部法律有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具体法律实施。因此,如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如上文所述扩大适用范围,将实习学生定义为特殊劳动者,则《工伤保险条例》在法理上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正,赋予实习学生享受工伤保险权益的主体地位。若将实习学生定义为特殊劳动者尚存在立法上的障碍,那也可以考虑先行将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体制。此外,也可在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中要求实习企业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商业保险)。
劳动安全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 身份认证 防火墙
一、信息安全的概述
(一)信息安全的发展
信息安全最初起源于计算机网络安全,计算机网络系统使得通信双方可以收发信息,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各个主机之间没有主从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它们利用网络服务器和网络设备实现通信,因而在网络中容易收到黑客的攻击,盗取信息或散布非法内容等,而由于人们对于新型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不了解,使得近年来网络犯罪层出不穷,造成每年国家损失近千亿元。
(二)信息安全的定义
信息安全并没有准确的定义,它与看待问题的人的角度有关,广义来说,凡是与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可用性,可控性有关的理论或者实际问题都是信息安全研究的方向,信息安全包含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安全,使与计算机通信相关的各种信息免受恶意的攻击,窃取,破坏等,保护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的攻击
(一)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客观因素
1.网络软件的漏洞。使用各种网络软件常常有可能受到木马,病毒的攻击,任何软件在编写时常常会设计一个“后门”方便软件研发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通常这个漏洞是不为人所知的,但是一旦网络被黑客破解,软件将直接面临瘫痪的危险,而装载该软件的计算机也常常会受到木马的攻击,使得整个计算机硬件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2.网络中各种资源共享造成的信息泄露。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不受终端限制,不受地理位置的影响,各种各样的信息在网络中泛滥,缺乏一个有效合理的管理平台来进行管理,例如在查阅信息时常常莫名其妙进入另一个页面,同时又无法关闭此页面,导致信息丢失等。
3.网络环境的不安全性。随着社会重要基础设施网络化,使得国家的信息安全受到一些非法组织蓄意进行信息盗窃,信息泄露,信息监听,虚假信息散布的威胁,给国防安全,社会和谐带来隐患
4.计算机设备的缺陷。就像房子不够坚固,就容易受到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的攻击一样,计算机终端系统设计不够完善,就使计算机更易被木马,病毒入侵,使计算机性能下降。
(二)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人为因素
计算机管理员对计算机安全配置不当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使计算机被网络黑客攻击,另外用户设置口令简单,浏览钓鱼网站,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信息随意泄露给他人,防范意识不强,对电话诈骗,QQ诈骗等案例了解不深,如著名影星汤唯就被电话诈骗28万,这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网络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人为蓄意盗取信息,进行非法犯罪,是计算机网络中的重大隐患.此类攻击包含主动攻击和被动攻击两类,其中,主动攻击是指攻击者截获信息后进行更改,或者阻止用户进行访问,这类攻击常常用于对各大网站,运营商中,攻击者对某个链接中的信息进行各种处理。被动攻击是指截获信息的攻击,攻击者只是观察和分析某一信息,并不篡改信息。无论哪种攻击,其造成的危害都是恶劣的,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信息安全技术来进行防御,保护人们的信息不受侵犯。
三、信息安全中的防御技术
(一)加密技术
加密就是我们通常意义的密码,类似于一把锁,需要正确的钥匙才可以打开,加密可以使我们的信息隐蔽起来,防止泄露,加密技术分为基于数学的加密技术和基于非数学的加密技术。
1.基于数学的加密算法。随着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加密算法层出不穷,截止到目前,已有200余种,它们常常划分为常规算法(私钥加密算法)和非对称加密算法(公钥加密算法)两种。私钥加密算法是指发送方使用的加密密钥与接收方使用的解密密钥相同,私钥加密的特点是保密性好,可靠性高,但是密钥管理非常复杂,而公钥加密算法发送方和接收方使用的密钥不相同,常用的公钥密码有RSA算法,背包密码等,公钥加密的特点是密钥管理较为简单,且很好地满足网络公开性的需要,可以很容易地使用数字签名和认证,但是公钥密码算法复杂,对设备要求较高。
2.基于非数学的加密算法。基于数学的加密算法常常是在密码算法上设置关卡,而基于非数学的加密算法例如量子密码,就是在信息的解密条件上进行封锁,使得攻击者即使截获了信息,仍然不能解密。量子密码采用量子纠缠态来传递密码,使得我们在发送方并不需要发送多么复杂的密钥,而是将信息以量子纠缠态发送出去,如果不了解发送方或者接收方的粒子自旋方向信息就无法破解,大大提高了解密难度。
(二)网络防火墙技术
网络防火墙是信息安全中的常用技术,通常意义上来说,它是设立一层保护屏障,使得我们需要的信息得以进入,而屏蔽掉系统不需要的其他信息。防火墙可以禁止使用某些端口,可以屏蔽不明信息的访问,可以对特定端口的数据流进行检测和修改,从而加强了计算机对网络威胁的防御功能,防火墙就是一道坚固的屏障,保护计算机的内部信息安全。
(三)身份认证技术
身份认证是指对拨号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并记录相应的登录信息,用来确认登录者的身份,身份认证包含用户名密码认证,口令认证,指纹认证,,IC卡认证,生物识别等。常用的身份认证技术有Cisco公司提出的TACACS+技术,RADIUS技术等。身份认证是用来确定身份安全,在计算机网络中,保证身份安全是信息安全的前提,因此研究身份认证技术也是信息安全技术的必要课题
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给人们使用网络,使用智能手机浏览信息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给公安部门的工作减轻了负担,但是目前的信息安全技术仍然还有待进步,信息泄露,信息盗取,信息隐藏案件还在不断发生,因而想要彻底解决信息安全的问题,不仅依赖于科研工作者的辛勤劳动,还需要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对自己的隐私一定要有所防范,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计算机网络一定会更安全更可靠。
劳动安全的定义范文5
关键词:患者安全;安全文化;护理安全管理
近年来,患者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医疗卫生行业的突出问题。患者安全是衡量护理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而提供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根本宗旨。安全文化建设可有效减少或避免差错及意外事件发生,建议医疗机构通过安全文化测评促进其现状的积极转变[1]。本研究对患者安全文化及其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希望为我国护理安全管理提供新的视角。
1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一词是在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调查中提出来的,随后在高风险行业的安全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2]。由于其概念抽象且内涵复杂,目前学术界对安全文化的定义尚未达成统一。英国安全健康委员会将安全文化定义为:个人和群体的价值、态度、观念、能力及行为方式的产物,决定了对组织的安全和健康管理的承诺,以及该组织的风格与熟练度。美国卫生文化和卫生安全专家凯泽教授将安全文化定义为:个人或机构行为的一种整体模式,以共同的信仰和价值为基础,不断努力,将服务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患者伤害降至最低[3]。安全文化是将文化的所有内涵向以安全为目的的方向推进的一种统一的组织行为,以及机构内所有人员对待安全的共同态度、信仰和价值取向[4]。不论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还是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安全文化都是根本。
2患者安全文化
2.1患者安全文化的概念
Singer[5]于2003年将安全文化引入医院管理中,提出患者安全这一概念,即医护人员或医疗机构以共同的信仰和价值为基础,将服务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患者伤害降到最低。其核心内涵可以理解为希波克拉底誓言:无损于患者为先(Firstdonoharm)。可以看出,安全文化就是将文化的所有内涵向以安全为目的推进的一种统一的组织行为[6]。
2.2患者安全文化提出的背景
美国医学研究院在1999年发表的“ToErrorIsHuman:buildingasaferhealthsystem”报告中指出:美国每年因可预防性医疗错误导致4.4万~9.8万人死亡,居死亡原因的第八位,国家医疗总成本损失达170亿~290亿美元[7]。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各国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为3.2%~16.6%,全球约1/10的住院患者蒙受过因医疗不当而造成的不必要伤害,这种风险在发展中国家更高[8]。该报告引起了世界各国对患者安全的高度重视。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医疗差错的发生是系统问题,发展安全文化是加强患者安全的潜在战略[9]。卫生保健机构逐渐意识到通过改变组织文化来提高患者安全的重要性。
2.3患者安全文化的组成要素
目前,关于患者安全文化的构成要素仍存在争议,但有些要素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1)领导层重视患者安全,并采取积极行动。对于保障医疗安全而言,领导属于基本因素,所以建立安全文化的首要步骤是确保领导和整个组织都认识到关注患者安全的重要性[10]。(2)能及时报告错误,并对系统做出改变,而不是惩罚个人。美国医学研究所指出,构建更安全的卫生保健体系最大的挑战就在于改变惩罚性文化,把错误作为改进系统,从而减少不良事件发生的机会[11]。(3)崇尚学习型组织,注重教育和培训。向管理者、医生、护士及其他员工提供安全科学的教育和培训[12]。(4)良好的团队合作以及有效的沟通交流。患者安全文化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是发展有效的团队,包括团队合作训练以及改善沟通与交流等。另外,协作和交流的范围还可以延伸至患者及其家属,鼓励他们参与到疾病的治疗和护理当中[13]。
2.4患者安全文化测评工具
目前公开发表的用于患者安全文化测评的问卷有5个:(1)医院患者安全文化调查表(HospitalSurveyonPatientSafetyCulture,HSOPS);(2)安全态度量表(SafetyAttitudesQuestionnaire,SAQ);(3)安全氛围刻度表(SafetyClimateScale,SCS);(4)斯坦福/患者安全咨询中心文化调查表(Stanford/PSCICultureSur-vey,Stanford/PSCI);(5)医院病室安全氛围调查表(TheHospitalUnitSafetyClimateMeasure,Husc)。其中SAQ、HSOPS是目前美国医疗机构中应用最广泛的两个问卷。国内关于患者安全文化测评的研究较晚,2008年,陈方蕾[14]在SAQ基础上汉化修订形成中文版患者安全文化测评问卷(PatientSafetyCultureAssess-mentScale,PSCAS),Cronbach’sα系数为0.72~0.88,重测信度为0.70~0.90。2009年,李漓等[15]汉化HSOPS,形成中文版医院患者安全文化调查表,总Cronbach’sa系数为0.89,内部一致性较高。虽然对于患者安全文化的测量已有数种量表,但现有量表的成熟度不一,应根据我国文化和国情研制本土化测评工具。
3患者安全文化感知的影响因素
在大多数卫生保健环境中,与患者接触最多的是护士,有研究证明护士是可以阻止患者发生错误的人[16]。通过回顾文献,本研究总结归纳了个人及机构两方面可能影响护士对患者安全文化感知的因素。个人因素主要为护士一般资料,机构因素主要为医院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及专业护理实践环境。
3.1护士一般资料
护士一般资料包括受教育程度、职称、职务、年龄、工作年限等,这些均被证实与患者安全感知有关。肖晶晶等[17]对武汉市4所三级甲等医院急诊科97名护士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不同工龄、不同职称护士对患者安全态度感知存在差异。李伦兰等[18]的调查显示,护士长安全文化量表条目同意率大多高于责任护士和主班护士,外科护士条目同意率大多高于其他科室护士,急诊科护士条目同意率最低。
3.2专业护理实践环境
Zelauskas和Howes将护理工作环境定义为:通过授权使护士拥有更多自主性、对工作的控制权和责任感的工作环境。研究中也经常使用专业实践环境或护理实践环境概念。专业护理实践环境是美国“磁性医院”的关键特征,能对护士的态度和专业护理实践行为产生显著影响[19]。Leiter等[20]研究发现,对护理工作支持度高的环境,可使护士有更多的工作投入,进而患者获得更安全的护理。田敏等[21]的研究显示,护士工作环境是影响患者安全的重要组织因素。护士对工作环境的感知与对安全文化的感知显著正相关,护士工作环境感知是患者安全文化感知的预测因子[22]。因此,管理者应为护士提供更多支持,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提高患者安全文化感知,保障患者安全。
3.3不良事件上报制度
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对于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患者安全意义重大,但护理不良事件高发生率与低报告率的矛盾也引起了各国重视[23]。有研究表明,良好的医院患者安全文化能促进不良事件报告行为[24]。周珺等[25]对安徽省内69家医院的217名护士长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护理不良事件报告障碍的3个维度中,惩罚性文化维度得分最高,且惩罚性文化维度与医院患者安全文化水平呈显著负相关。尹小兵等[26]对上海市3所三级医院65个科室766名临床护士的调查显示,护士不良事件认知总体正确率为84.2%,报告流程维度正确率最低为64.7%,无惩罚的医院安全文化与不良事件报告行为呈正相关。由此可见,建立完善的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和安全文化测评机制,有助于提高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率,营造积极的医院患者安全文化。
4小结
患者安全文化的研究为我国护理安全管理和预防护理差错事故提供了全新视角。但目前该类研究多为描述性研究,且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测评工具都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因此,我们还需加快研制本土化测评工具的步伐,进一步揭示患者安全文化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并在实践中验证和推广患者安全文化理论。
作者:陈参参 胡艳丽 刘真亚 魏万红 单位:1.郑州大学护理学院 2.黄淮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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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的定义范文6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基础知识
劳动安全权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劳动过程中对于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免受职业伤害的权利,这个权利通常也成为职业安全权利。所谓的家政就是劳动者从事的帮别人操持家务、照顾孩子、伺候老人、管理家庭琐碎事务等的工作,这些劳动同样也属于职业劳动的范畴。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业安全权,从性质上来说是属于社会权利的,并且它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权利的一种。我们之所以将家政服务员的这种权利称为劳动安全权是因为家政服务员所从事的劳动工作和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没有什么区别。既然家政服务的劳动和其他的劳动没有什么区别,那么以此类推我们也可以说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权利和其他的劳动安全权也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劳动就会涉及安全问题,也就是在工作过程中获得人身安全和健康免遭工作伤害的权利。家政服务和其他的劳动一样在劳动过程中也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由此,我们可以说家政服务员在工作过程中也应当受到法律对其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特定保护,即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安全权在维持经济社会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稳步高速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政服务作为现在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一项重要劳动,其安全权利受到社会法的保障具有特别的意义,现在我们从下面几个方面详细地阐述家政服务员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意义。(1)通过社会法直接明确的规定了家政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社会责任符合社会对于权利的要求和规定。我们知道社会权利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受助权、社会公益增进权和社会安定维护权三大类别,这些权利的详细方面包括就业权、健康权、安全权等各种权利。家政服务员安全权是家政服务这一特殊劳动行业的安全权利,也是社会权利的一种,应该受到社会法的保障。受到社会法保障的安全法明确地规定了家政服务员应当在哪些方面享受权利,以及应该在工作过程中履行哪些义务。对于维持经济背景下家政服务业的安全和以正常秩序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2)通过社会法的保障家政服务员安全法在市场经济中对于社会具有协同的作用。由于社会主体之间对于劳动安全的帮扶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导致现在的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引发了经济背景下社会的严重不协调。对于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使社会各个刚面变得更加和谐。使得社会相关主体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让家政劳务人员受到工作方面的威胁降低。家政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威胁极大地降低了,这样不仅促进了家政行业的发展而且还促进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社会整体发展的协同效应。(3)家政劳务员安全权的社会法保障界定了家政劳务人员受保护的范围,并且给社会相关主体相互帮扶的机构带来了创新的元素。如果家政劳务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那么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就会受到相应的威胁。这不仅不能够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还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法的保障使得从业人员的安全问题得到保证,它界定了安全权的范围劳务员能够知道自己受的什么权利受到保护。同时社会法的保障为社会相关主体的帮扶机构提供了创新的元素。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优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给当今的经济发展贡献了相当重大的力量,但是家政服务引起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诸如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的官司纠纷、家政劳务员的理赔问题、事故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目前,关于家政劳务员的安全问题的社会保障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大多数的学者都将自己关注的重心集中在民法的角度,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怎样处理好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和雇主之间发生的事故纠纷和人身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前和就相关服务事项签订的合同条款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家政服务的安全问题纳入到民法的保护范围内。但是,这种解决问题的手段无疑是将问题看得太过简单了,事实证明仅靠简单的民法是很难对家政服务员的安全问题给予足够的保障。首先,仅靠民法合同的约定在没有问题发生时合同条款的实施缺乏自觉性和可靠性。其次,合同的内容往往不是面面俱到的、家政服务员定制的,统一的合同可能不适合具体的用户,在出现问题时才明白合同内容的不完善。再次,民法对于安全的保障在救治之前是空白的,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生病或受到意外伤害时往往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导致伤病变得更加严重,对于这种拖延救治的行为民法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家政服务员的安全问题在该阶段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最后,对于家政服务员安全保障的范围过于狭隘,其往往将责任限定在服务员和雇主之间,而忽视了中间中介机构的一些行为给家政服务员带来的伤害。面对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和家政服务人员面临的诸如犯、性骚扰、伤病滞后治疗、受虐待的众多问题,对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法保证就显示出了其极大的优势特征。首先,社会法的保障能够联合相应的社会主体进行家政服务的联合保护,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得到即时高效的解决。例如,可以采用社区这个主体,让其对于社区内的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并经常采用电话或者上门访问的形式询问服务人员的状况。其次,社会法的保障能够确保家政服务中间环节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社会法通过设立中间监督机构的形式,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些中介组织出现的各种问题。社会法可以说能够调动社会相关主体从多个方面解决家政服务员面临的问题,确保了家政服务员的劳务安全。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保障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