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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范文1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 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 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 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 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 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 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 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 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 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 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 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 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十一条 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范文2
一、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依法管理消防事务
1、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制定出台《*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县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明确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综治考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2、落实镇(乡、街道)消防工作机制。各镇(乡、街道)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量化分解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评、行政问责、督查督办、责任倒查等工作机制。
3、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县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安排部署消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工作问题。
二、强化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1、做好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县城、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年内要全部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工作。
2、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旭日街道市政消火栓建设年内要全部达标,装有市政管网的乡镇要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积极推进消防水源、道路、装备为重点的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实现消防工作和新农村建设的对接;夯实社区消防组织、消防队伍、管理制度、器材装备等消防基础工作,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达标工作,力争2009年社区消防建设达标率达到80%;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确保2009年二级、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率分别达到60%、30%,不断增强城乡整体抗御火灾能力。
3、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在全面完成9名合同制消防员征招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乡镇义务消防队建设;积极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督促大型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重点场所组建兼职消防保安员队伍。
三、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1、狠抓消防安全整治。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以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消防产品质量等为重点,定期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整治活动,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2、狠抓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县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分期、分批、分类督促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挂牌督办,切实减少火灾隐患存量。
3、狠抓重点时期消防安全工作。全国“两会”、“五一”、“建国60周年”等重点时期,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关领导机构和专项工作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全面、准确掌握当地消防安全隐患底数,并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整治行动。
四、建立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实现联动协同处置
1、制订完善《*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加强联动部门应急队伍的密切协作,建立、完善灾害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将联动部门的调度纳入消防指挥体系,切实达到信息共享、力量联动、联合处置、协同高效。
2、制订出台《*县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建设管理办法》,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建设,逐步实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的联网工作;完善火警受理信息系统,建立并规范“三台合一”接处警模式,实现一次接处警,提高消防应急反应能力。
3、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批精于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危险化学品火灾,公路、山岳、地震、水域、隧道等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专业队伍。
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范文3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国六十周年大庆和第十一届全运会消防安全保卫为主线,以减少一般火灾、防范重特大火灾、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重点工作及要求
(一)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全面推进新《消防法》的顺利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细化量化消防工作任务指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健全和落实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奖惩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联动执法机制。着力抓好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积极探索在乡镇政府设立消防安全办公室等形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消防监管体系,切实抓好基层消防工作的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确保基层组织履行消防职责到位。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功能划分及相关专业规划的调查,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年内完成重点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财政、建设、公安、规划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认真开展好新一轮城市消防规划编修工作。各级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按照“快补旧帐,不欠新帐”的要求,加快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确保达到国家标准。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率达到95%以上。依托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深入推进公共消防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消防队伍建设,采取政府投资、政企联办、村企共建等模式,在乡镇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在村庄建立志愿或义务消防队。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车道、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器材建设,初步在全区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火灾防控体系。
(三)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以建国六十周年大庆和第十一届全运会消防安全保卫为主线,从3月份至10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分三个阶段组织开展“全警全力、平安全运”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一、二、三号行动,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继续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九小场所”和“三合一”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部门执法联动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机制和重大火灾隐患举报、通报、公示、挂牌督办机制,切实加大对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在全区人员密集场所积极推行推闩式门锁系统、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错时检查等物防、技防、人防措施,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加强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违法经营消防产品等行为。
(四)优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继续推行以“六化”为核心、以“标识化”、“可视化”为载体、以“123”(即一畅两知三能)工程为重点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由消防大队及公安派出所分级组织实施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并组织专项检查验收。上半年,完成对全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分类评价,并逐步向其他社会单位推开;年底前,完成对全区50%“九小场所”的分类评价。积极探索建立消防安全等级公告、消防安全星级挂牌、消防安全等级与企业信誉等级认证、保险费率挂钩联动机制,逐步形成“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切实推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深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新《消防法》的宣传普及为重点,以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为载体,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媒体联动,全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灭火基本技能和逃生基本方法,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全面推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范文4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与本行业、系统工作一并部署、考评,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协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积极规范和发展公益消防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专篇的,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审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规划部门应严格予以控制。主城区超过本区消防队保护半径的大型商业街区、高层建筑密集区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考虑规划建设“微型消防站”。供水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进度,建设消防给水管道和供水设施,并加强各类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三)筑牢基层火灾防控基础。各区县要推进“消防之友”俱乐部建设,对社区消防监管工作站提档升级。深入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1—3名消防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搭建消防工作沟通交流平台。全市乡镇、街道及行政村、社区全部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乡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四)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源头管理。本市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公安消防部门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并建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广新、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旅游园林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县政府每年针对辖区火灾易发、高发和频发的区域、场所和行业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持续加大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整治力度,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城中村”等区域性火灾隐患要纳入城乡改造、综合治理范畴,实行挂牌督办,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区县政府在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各级财政应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作为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经费、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抚恤待遇。提高经费保障标准,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七)健全消防工作量化考评机制。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研究建立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对消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消防工作任务具体量化,纳入任期责任目标考评、年度责任目标考评、政绩考评、政务督查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要加大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力度,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健全消防工作表彰奖励机制。设立政府消防安全专项基金,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消防慈善捐赠,有关部门对捐赠的社会单位和个人支持落实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落实单位场所消防监管责任
(九)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公安、商务、教育、卫生、文广新、民政、旅游园林等部门应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景点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合理划分临时办公、生活、生产、储存、作业等功能区,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道,严格动火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十一)加强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安监、住建、人防、公安等部门对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采用先进适用的消防技术,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二)加强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监管。质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应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应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依法从严查处;公安经侦部门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三)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动态考核机制,按照公安消防部门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创建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逐步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按照《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单位应建立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十四)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
(十五)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自律。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单位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并符合新修订的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实施建筑室内装修单位所用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属于公共建筑的单位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负责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四、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基础建设
(十六)加强消防站和救援中心建设。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每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多渠道推进消防站建设。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完成消防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任务。新建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配齐所需的消防装备,并按照每站30人配备合同制消防员。
(十七)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2015年前,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年均接(处)警超过300次的消防队辖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的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
(十八)加强消防水源设施建设。2015年前,全市增补市政消火栓4616个;各行政村消防水源建有率,目标值达到90%。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在玄武湖、内秦淮河流域、长江流域等处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取水平台(码头)。
五、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九)深化消防宣传教育。贯彻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各区县应对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将消防宣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文化馆、公园、学校,建成1个以上功能设施齐全、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并积极申报“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积极推进消防志愿者俱乐部、高校消防志愿者联盟等民间社团建设,吸收经济、科教、党政等社会各界热心消防事业的代表人士参与,搭建交流互动平台。
(二十)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公安部门应根据消防安全形势需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教育部门应分级实施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各区县培育2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指导中小学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民政部门应指导居(村)委会协调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卫生部门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文广新部门应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利用互动电视等媒介,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安监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内容。
(二十一)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在职培训和社会再就业培训内容。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十二)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消防规章体系。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牵头组织调研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制定《市消防监督重点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市消防公益基金管理办法》、《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符合地方实际的消防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十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申报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
(二十四)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探索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职业经理人等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试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取得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
(二十五)建立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金融系统、有关行业要将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火灾隐患、火灾事故、消防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重要内容,增强社会各方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觉性。
(二十六)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研发。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以消防工作实际需求为导向,重点开展新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及新型防火材料、新型灭火剂、新型消防装备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以科技手段为降低火灾风险提供有力支撑。
七、严格实行消防工作责任追究
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范文5
一、治理整顿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工作目标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使"三合一"企业的数量有明显减少,力争全面消除"三合一"现象。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安全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三合一"现象的产生。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相关部门配合,分清整治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和督办部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消除"三合一"现象。
2、突出重点。重点解决"三合一"企业的住人问题,对整治难度大的,要严格督促用人单位首先解决住人问题。
3、强化督查。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的要求,予以严肃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处罚的处罚,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消除。
4、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发挥联动作用,做好整治工作中的监督与服务工作,积极为企业献计献策,做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力争通过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好的整治效果。
二、治理整顿工作措施和步骤
(一)工作步骤
1、自查整改阶段(月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自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开展全面自查,查清底数,掌握本行业"三合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2、集中排查阶段(月日至月日):对辖区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彻底查清"三合一"企业的数量,由责任部门建立花名册,实行立(销)案制度。
3、集中整治阶段(月日至月日):根据本地的"三合一"企业情况,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督办部门,签订整治责任书,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4、督查验收阶段(月日至月日):县政府组成督查组对"三合一"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对整改到位的单位实施销案,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如果仍然存在严重隐患的责令停业整改。
(二)治理整顿工作措施
1、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合一"企业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乡镇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把关不严,导致"三合一"企业产生的,以及对"三合一"企业督促整改不力,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乡镇、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将"三合一"企业治理整顿作为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范文6
一、持续深化“四大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社会消防管理水平
1.不断强化法治防控。各县、区政府要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指引,将消防工作与党政领导提拔任用挂钩,大力推行消防工作“党政同责”,严格落实党委政府“一岗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实行半年督导,年终考评。认真落实防火安全委员会例会制度,协调建设、文化、工商、卫生、安监等部门建立执法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从严把关。督促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加强本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网吧业、娱乐业、餐饮业、旅馆业等重点行业协会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服务内容,大力开展自查互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社会消防工作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2.突出抓好重点防控。严格落实省政府出台的火灾高危场所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界定范围和重点,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全面开展达标创建活动。深化社会单位“三会三化”建设,开展“四个能力”达标创建年活动,对重点单位逐一明确疏散引导员、末位巡查员和消防部门首席监督员。推广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年内所有重点单位达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加强消防产品、装饰装修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管控,扎实开展“3.15”打假、刑事案件攻坚、不合格消防产品公开销毁行动,不断深化开展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活动。加强车站周边地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九小”场所等“乱点”区域的消防安全治理,落实10类小场所消防管理标准,年内,消防安全标牌管理覆盖率达到90%。
3.全面加强基础防控。建立消防安全研判评估机制,突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危险源管理、灭火救援能力等关键要素。完善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机制,落实立案销案、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每季度挂牌督办、整改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健全隐患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全面推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奖励基金,年内,所有县区按照标准建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开通“96119”举报投诉和服务热线。深化全警消防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深度应用整体作战法大力实施全警消防战略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和考评机制,分级组织派出所民警进行培训。落实消防监督人员、消防文员联系指导警务室和每周“驻勤日”制度,推动全市所有警务室全部有效开展消防工作。
4.深入推进全民防控。着力构建制度化、常态化、大众化消防宣传格局,推广“同城一体、全员参与、网格宣传”工作模式。完善消防宣传教育体系,出台《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贯彻实施意见,制定并落实家庭、社区、学校、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五个专项行动”计划。贯彻落实《省消防宣传规定》,成立全市消防宣传策划专家组,加强宣传人员业务培训。深入推进消防“五进”工作,推行农村、社区“平安使者计划”、“家庭学校消防安全计划”,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各县、区高标准打造1个“流动宣传服务站”,建设30个精品消防宣传橱窗,建成1所省级以上“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1条消防宣传示范街。认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加强消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培训,年内,全市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人员不少于150人,行业系统、社会单位自主教育培训分别不少于4万、13万人。
二、着力夯实火灾防控根基,坚决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5.全力做好“大”消防安保工作。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决战行动,坚决夺取战役全面胜利。大力开展“平安中原”大消防专项系列行动,集中整治公共娱乐场所、“三合一”、“九小”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重点场所火灾隐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在大会议召开期间,安排部署“平安中原”护航行动,积极发动全社会力量,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的排查整治,确保万无一失。
6.深化打造网格精细化管理品牌。继续创新网格化管理模式,年内推动全市95%的街道乡镇达标。出台网格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指导所有重点镇设立消防办公室和专职管理人员,其他街道、乡镇依托安监办、综治办等全部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社区、行政村确立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进一步明确大、中、小三级网格消防责任和分包、负责人员,消防部门、派出所明确各网点联系人员。进一步规范网格排查要求和隐患移交整改流程,不断加强网格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指导街道乡镇搭建调度指挥平台,推广“消防通”手机信息平台。年内对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消防管理人员、巡消、保消队员培训一遍。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12个消防体验中心。推动乡镇专兼职消防队、消防巡防队配齐车辆装备,年内全市火灾高危场所消防车、电动巡逻车、消防电动自行车分别达到30辆、300辆、500辆。每个社区、行政村至少设置1处公共消防器材点和1处消防水源,人口较多的增加设置数量。
7.发展壮大多元化社会消防力量。结合全市队站建设,推进公安合同制队建设,确保现有合同制队每队队员不少于25名、执勤车辆不少于4辆;重点镇专职队全部达到“有1辆水罐或泵浦消防车、有8名以上队员、年保障经费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其它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进行升级改造;督导符合标准的企业单位建立规模适当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增建超大型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防消联勤队6个;推动30个社区、60个行政村建成志愿消防队;年底全市消防文员达到140人,政府专职队员达到193人,新增消防志愿者3万人。强化保障措施,贯彻执行省政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提高政府专职队员工资福利,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和伤残抚恤待遇,逐步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创新管训机制,出台绩效考评办法,规范执勤训练模式,开展业务指导培训,适时组织督导考评,使队伍建设由单纯数量规模型向数量、质量并重转变。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8.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开展城市消防安全评价工作,做好城乡消防规划编制、修订工作,督促8个产业集聚区按照规划建设完善公共消防设施;适时开展公共消防设施专项督导检查,明确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同步建设、配套、完善消防基础设施。8月份前,各县、区要将辖区内损坏的室外消火栓全部维修完毕;年内,每个县新增室外消火栓不少于20个,每个区新增室外消火栓不少于15个;新建道路要随施工进度一并安装室外消火栓。认真落实《全省消防部队“十二五”期间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指导意见》,大力实施“装备提质升级1741”工程。年内购置各类消防车13台,其中支队本级53米登高车1台、主战消防车3台、高喷车1台、战勤保障装备抢修车1台、加油车1台、供水车1台;按照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攻坚组和个人防护装备5500件(套)。
9.加强消防队站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继续推进消防队站建设。年底前,县、杞县、兰考、新区消防站建成投入使用;通许新队完成立项;禹王台精细化工园区消防站完成主体工程。加强灭火应急救援专业培训,分期分批组织攻坚组队员集训,组织安全员、急救员和特种装备操作员轮训。强力推进铁军中队建设,分类选择试点进行帮扶指导,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经验;开展铁军中队建设等级达标活动,年内,龙亭、金明、顺河、尉氏、杞县五个中队达标。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跨区域应急响应机制,组建高层、水上救生、危险化学品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等专业救援分队,全力打造攻坚专业队伍。加强特勤队建设,开展特勤攻坚技能专业训练,并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保障物资,定期开展实战拉动训练,全面提升应急实战处置能力。
10.进一步加强消防业务经费保障体系建设。宣贯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330号),围绕“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制定装备、基建、应急救援、消防信息化等项目建设经费需求规划和年度需求计划,确保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需求与经费保障相匹配。将消防队站装备、战勤保障、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专职队人员、消防文员保障经费等项目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将地方消防经费增长纳入政府督办和年度考核内容。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增长不低于《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的要求。
四、全面加强部队实战能力,强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