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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安全的含义范文1
关键词行政安全国家安全关系对策建议
一、引言
当今世界,随着非传统安全概念的不断确立,行政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內容。政府之行政安全则是一次前瞻性的思索,其建立在行政决策后给行为相对人带来的安全状态之上,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有执行力的政府的保障。其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相对复杂,是非传统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安全意识淡薄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软肋。怎样增强公民行政安全与国家安全的意识,解决国家社会当前之弊病,确已成为现行之难题。本文在提出行政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得出了行政失败一说,通过行政安全的表现形式,进一步分析给出了政府应对行政安全的建议措施。
二、行政安全与国家安全关系综论
行政安全一说,散见于各政治家的言论与著作中,如唐太宗的“民为水,君为舟,水能载舟亦能履舟”说,《淮南子,兵略训》的“兵之胜败,本在于政”之说等等。然而,在现行的书籍或文章中直接描述的甚少。
1.行政安全与国家安全的界定
何为行政安全,在这一领域实属空白。
“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恩格斯致符,博尔吉乌斯,1972)。正因为如此,行政安全理论研究的价值才得以存在。行政学创始人威尔逊在其《行政学研究》中认为“行政管理是政府工作中极为显著的一部分,它是行动中的政府;它就是政府的执行,政府的操作,就是政府工作中最显眼的部分,并且具有与政府本身同样的经历(丁煌,2008)。”与威尔逊同样坚持行政一政治二分法的古德诺则认为行政就是对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就是以行政手段治理,政治的具体表现就是行政。由此可以看出,政治与行政不能处于绝对二分法的状态。
相对于政治一行政二分法而言,古利克强调,政治与行政之间的老二分法已经失败。他认为应该建立和发展一种“可以在具有政治和专业责任的适当组织机构中充分利用专家。”的学说(丁煌,2008)。沃尔多在总结传统行政学时,认为其具有接受政治一行政二分法、一般管理取向、通过科学分析来寻求一般原则、强调行政活动的集权化和对“民主”的基本承诺五个特点。其在对传统行政学进行批判的同时认为当代公共行政学则主要包括组织理论、比较公共行政学、公共政策及“新公共行政学”。马克思(1957)在论述行政的本质时指出:“所有的国家都在行政机关无意地或有意地办事不力这一点上去寻找原因,于是它们就把行政措施看作改正国家缺点的手段。为什么呢?就因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相对于行政研究的如此广泛和深入,同样安全研究也有其广阔的领域。“安全”一般是指稳定、完整、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受威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则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而在英语中被认为是指无危险、无忧虑以及安全之物,使免除危险或忧虑之物。然而,相对于个体生命而言,安全的首要价值在于生存,其次是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等),再次是财产。行政安全面对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包括个人、法人、组织等。换言之,就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对象。在这里,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的行政权利,以自身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皮纯协,张成福,2002)。
国家安全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是历史上任何时期任何一个国家的首要问题。关于国家安全的研究著作颇丰,学者徐则平(2009)在《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中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一是古代至近代以军事安全为主要目的和手段的安全研究阶段;二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冷战结束的安全研究阶段;三是冷战结束后发展到今天的通常所说的安全研究阶段。在冷战结束以前的国家安全研究主要是传统安全领域,主要指军事安全与政治安全,冷战结束以后,随着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非传统安全得以迅猛发展,主要包括经济安全、科学与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民族安全、文化安全等等。现在的国家安全不再是单一的某一领域的安全,而是综合的安全观。是用一种辨证的系统的观点来看待分析问题,是对传统安全观的扬弃。在学术界,对于国家安全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争论,美国学者Deutsch(2010)也认为,安全没有确切的含义,“安全意味着和平与和平的维护,但是由于安全作为一种价值,同时享受其它许多价值的方式和条件,所以它的含义往往是不明确的”;美国另一学者Baldwin(1995)认为,安全是一种活生生的外皮,它所应用的时间和环境不同,它的色彩和内容就截然不同,因而人们难以界定或者定义国家安全的概念。中国学者认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和政治制度不受外来势力的侵害”(胡锦光,王谐,2005);国家安全是一种“没有危险的状况”(刘跃进,2001)、是“一个国家防止境外间谍、敌特势力进行渗透和破坏的专门能力与措施之和”(李敏,吴为,1996)、是“维护国家存在和保障其根本利益的各种要素的总和”(刘卫东等,2002)等等。
政治安全的含义范文2
关键词:目标管理 高校 安全
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高校都通过高校园区、大学城、单独设置分校等方式成立了分校区,以解决办学空间不足的问题。但分校区给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影响到了高校的安全稳定大局。一些高校把目标管理应用到安全管理之中,但在目标安全管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整改和提高。下面以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东校区安全目标管理为例进行探讨。
为了有效缓解学院土地紧张的局面,解决教室、学生住宿等难题,2007年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将原来位于廊坊大学城的分院迁至朝阳区金盏乡,成立了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东校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东校区承载着学院大学一年级学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后勤服务等教育保障任务,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东校区多年来,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校区的重要任务和底线要求,围绕着校区安全稳定这一总目标,全面加强消防、治安、综合治理等安全工作,确保了校区的安全稳定。但在目标管理的实践中还存一些模糊的认识,在目标的确定上还存在不科学的方面。
一、东校区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的意义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东校区的安全管理对学院的安全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行目标管理对于东校区的安全稳定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东校区在安全目标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缺陷。
1.东校区安全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东校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学院的安全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校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校区的政治维稳、学生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技防设施管理、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等安全稳定工作任务。另一方面东校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基础,因为校区的安全管理服务对象是全体大学一年级的新生,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法纪意识是否扎实和牢固,直接影响到了以后两年学生在校的安全,从而影响到本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所以说东校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仅仅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组成部分,更确切的说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基础和保障,做好东校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作用突出,意义重大。
2.安全管理目标管理的重要意义
目标管理是著名的管理专家彼得.德鲁克最先提出的管理理论,大多数人认为是先有工作才有工作目标,而目标管理理论认为是先有目标,进而根据目标确定工作,如果没有工作目标,这个领域的工作就往往被忽视。根据这一理论出发点,管理者要通过层层确定目标,督促工作人员自主的去工作。实质上目标管理是一种程序或过程,就是通过层层确定目标,把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通过目标管理,把各级人员纳入民主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从而使各级人员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更加主动和积极的进行管理和参与到管理之中去,提高工作的综合效益。
按照这一理论,具体到东校区安全管理工作,运用目标管理理论,能够有效避免安全工作的形式主义,防止安全工作的漫长无目的无效工作,提高安全工作的效率。
3.东校区安全管理目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学院东校区在安全管理目标的确定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安全管理的目标不清晰。学院各级对东校区提出了各种具体要求,把校区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保安全、保运行、保发展的基础,作为校区的重要工作。安全的概念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说法,在不同的范围,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背景下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对学生个体来讲,发生一点小事可能就涉及到安全问题,而对于整个校区来讲,个体的安全问题可能不能构成校区的安全问题。所以说只有工作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工作要求只是原则性的要求,是笼统的提法。对于东校区的安全工作要做到什么程度,达到哪些具体的要求,从学院各个层面还没有明确的定位。目前东校区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目标模糊的问题,没有明确安全管理的具体目标,对东校区安全管理的目标还没有明确的定位。二是东校区安全管理目标认识不统一。从学院领导层面到东校区的管理层面,从业务部门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对东校区安全管理目标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通过对校区教职工调查问卷的分析发现,在东校区安全管理目标上存在两种极端的思想。80%以上的人把安全管理目标绝对化,把平时学生违纪、后勤保障、自然灾害等问题认为是安全管理问题,列入安全管理目标之内。认为任何涉及安全的问题都不能发生,校区才能达到安全。这显然是把安全管理目标绝对化,是对安全管理目标不切实际的要求和理想化认识。60%以上的教职工把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定位为不发生火灾、盗窃等恶性事故,不发生刑事案件,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作为安全管理的目标,认为东校区只有不发生大事就是确保了安全,对校区的安全管理目标存在偏颇的认识。
二、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东校区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的确定
确定东校区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就意味着明了安全管理的任务和方向。2011年北京市教育工委在全市推行“平安校园”达标验收工作,实现“大事不出、小事减少、管理有效、秩序良好” 的具体目标。这十六字的目标要求是对所有北京高校提出的基本要求,具体到学院的东校区安全管理工作,就需要结合学院的要求,针对东校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科学可行的工作目标。
东校区安全管理目标既要目标明确,又要符合校区实际,既要防止两极化,又要符合学院要求。通过分析研究认为,东校区的安全管理目标,要严格依据北京市教工委提出的十六字方针,结合校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把东校区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定位为:“打牢安全基础,杜绝责任事故,减少小事发生,管理秩序良好”。
1.打牢安全基础
打牢安全工作基础对于学院东校区来讲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安全工作本身就是校区发展和建设的基础工作,安全管理涉及治安消防等管理、学生教育管理和后勤安全保障等各方面的工作,任何一方面的工作不牢固、不扎实,都可能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和问题,所以说打牢安全基础就意味着保卫办、学生办和后勤办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扎扎实实的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后勤安全保障等基础性工作,从而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打牢安全基础对于东校区有特殊的要求,由于学院东校区承载着学院大一新生的教育工作,特别是在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如果能够使学生掌握扎实的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从思想上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养成遵章守矩的习惯,培养爱学乐思的学风。无形中就为大学生安全顺利度过三年的大学生活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本院的安全管理和学生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说东校区的安全工作本身就是学院安全工作一个基础,做好东校区的安全工作就是对学院安全工作的促进和提高。
2.杜绝责任事故
所谓责任事故是指一些事故发生是人没有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加以控制、还有人的麻痹大意、责任心和自我防护能力不强等诸多人为因素。换句话说人在思想、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的根源在人。作为东校区来讲要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不允许因为校区工作人员的失误或失职而带来安全事故的发生。
3.减少小事发生
“减少小事发生”是北京市平安校园建设的目标之一。所谓小事是指不影响校区安全稳这全局的一些小的安全事件,比如学生打架、物品失窃、意外人身伤害等事件。校区要加强对小的安全事件的预防和管理,从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尽量减少小的安全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小的安全事件的处理和原因分析,做到举一反三,保证同类的小安全事件不发生。
4.管理秩序良好
东校区的校园秩序管理涉及门卫、交通、流动人员、新闻宣传、生产施工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区要全面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优化校区的交通环境,全面掌握校区的流动人员的状况,全面落实生产施工责任制度,加强校园秩序综合治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东校区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务内容
仅仅有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把安全管理的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划分为具体的工作任务,明确工作任务的具体管理人和负责人,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安全管理的目标。
1.安全工作任务的确定依据
把安全工作目标作为任务确定的核心。安全工作涉及到校区的教学、管理、后勤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关系学生的生命财产利益,影响着校区的运行和发展,明确校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是做好校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安全管理的工作任务是根据校区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结合东校区教学保障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安全管理的各种工作。进一步讲就是对东校区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进行分解,把原则性的工作目标分解成为具体的工作,工作目标是工作任务分解和确定的依据。
把教学任务需求作为任务确定的基础。加强高校内部保卫工作是构建高校安全保障平台的重要举措。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职能是为学校方方面面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和安全服务。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学校方方面面工作的协同努力和共同发展,在方方面面工作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提出许多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务要求。安全保卫工作要主动吸纳这些新的安全管理、安全服务职能和任务,做到学校发展到哪里,安全保障大平台就延伸到哪里。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对安全保卫工作为断提出新的要求,安全保卫工作内容不断丰富、重要性不断增加,根据北京市关于平安校园工作任务的要求,“创建‘平安校园’的重点是推进安全稳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维护稳定工作体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校园综合防控体系、安全教育管理服务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着重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硬件建设、软件建设、经费保障五个方面进行努力 ”。从中可以看出高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高校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六大体系的工作内容分析还可以看到,高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己经突破了狭义的高校安全保卫的工作内容,把组织领导、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中的安全内容全部纳入了高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己不是单一的业务工作,己上升全面层面,成为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把校区的实际情况作为任务确定的参考。虽然高校安全工作总体内容范围是一致的,但具体到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工作部门,安全工作的具体任务还是有区别的。具体到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东校区,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压力,在校区外部环境上,校区面临着远离本校、地处城乡结合部、外部环境复杂等情况,在校区内部,面临着校区基础设施严重老化、管理人员和队伍薄弱、技防设施水平低等问题。面对校区的这种实际情况,安全管理工作就要针各种实际情况和困难,有针对性的确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
2.东校区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的内容
加强校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做好校园的消防、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校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落实值班带班、外来人员登记和出入证、外来车辆检查登记等制度。定期加强校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安全隐患的督查整改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疏散演练,开展针对宿舍区及夜间的突发事件演练。抓好保安队、学生安保队等安全队伍建设,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和培训。
要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发挥校区辅导员队伍的作用,以“三生教育”为抓手,随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常态化安全教育工作;利用新生入学教育、“消防安全月”等节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主题活动。全面实施校区教职工和校内服务单位员工上岗安全培训制度,确保校区教职人员会安全知识、会处置突发事件。
政治安全的含义范文3
关键词:高等院校 应急管理 界定 对策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5(a)-0000-00
这些都影响到高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问题逐步凸显出来。因此,加强高校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提高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消除管理中存在的盲区,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是高校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对维护高校稳定,保障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高校突发事件及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界定
1.1 突发事件的含义
突发事件是从公共行政管理角度研究危机的专用术语,特指政府公共管理领域所遭遇的紧急情况,主要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是对公共应急、社会稳定、国家政权有较大影响,必须迅速作出决断,并需要付出沉重代价才能摆脱困境的突然发生的一系列公共事件或状态,按照国际上的一般看法,也可理解为在特定时间和地域内突然发生的并可能迅速演变或激化为较大规模和影响并威胁正常秩序、公共根本利益以及管理职能运行的事件,是危机的主要表现形式。
1.2 高校突发事件
高校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的、人为的或社会政治的(某种具体或者综合的)原因所致,在高校内部忽然发生的,大学生起主导作用的,并可能迅速演变或者激化为较大规模,不以高校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冲击或危害,进而危及社会安全和政治稳定的事件。
基于以上论述,高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就是在各种突发事件发生之前、之中和之后,高校管理者及其主管部门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减轻或减缓特殊事件的影响,恢复自身正常的运行秩序,而依照某些原则、法规制度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和措施,对高校突发事件进行组织和协助控制的活动。
2 高校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2.1 充分认识加强高校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做好高校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认识到位,树立安全重于一切的理念,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在高校整体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高校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创造广大青年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环境和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保证。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高校党委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抓好应急管理工作。要从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高校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尽可能估计得充分一些,并且宁可估计得严重一些,切实将应急管理的常态和非常态工作相结合,把准备工作做得扎实、再扎实,确保一旦有事,能够快速应对、有效处置。
2.2 抓紧建立健全高校应急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
要系统、全面地针对高校安全工作制定规章制度,使得安全工作有依据、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以此引导、约束人们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建立安全信息监控系统,及时收集高校安全信息,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及早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以此努力降低一些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把安全工作贯穿到高校工作的方方面面。
2.3 健全高校安全应急体系,科学安排,有序管理。
安全应急体系是针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建立的。所谓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在高校里,往往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房屋倒塌、拥挤踩踏、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必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危机发生现场,如果不能及时、科学、有效地应对处理,必然会造成更大的伤亡。.有鉴于此,健全安全应急体系十分重要。
安全应急体系是一个包含几大分系统的总系统,其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其中,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用很重要。对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是编排合理、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明确责任,要明确处置程序、工作机构、工作程序、物资准备等方面内容,确保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反应和处置能力。高校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分别制定详实的应急预案。
2.4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收集信息,迅速反馈。
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在报送上一定要快、一定要准。信息报送的快慢和质量高低,直接决定着突发事件的处置,也直接影响着领导决策。可以通过建立工作机制逐级报送信息,也可以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收集和分析安全信息,进行有力监控。各信息接报平台要保持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及时传送。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学校方面就主动,处置就及时,就可以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问题、矛盾或隐患消除在基层或萌芽状态;若信息报告不及时,高校应对处置就可能滞后,就有可能造成事态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与影响,就有可能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事故变成大事件,小隐患变成大灾难,这样的例子和惨痛教训举不胜举。所以,抓应急信息一定要突出两个字:一个是“快”,一个是“准”。
2.5 加强矛盾纠纷和校园安全稳定隐患的排查处置工作,预防为主,及时防范。
要切实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控工作,按照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严格依据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师生利益无小事,必须着力解决好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和校园安全稳定隐患的排查机制,采取有效的排查措施,对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提高预警能力,提前做好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安全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发挥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作用,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排查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确立整治重点,制订整治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或集中整治行动。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及时组织维修、维护,以确保校园内和周边环境无污染、无不健康、不安全因素,力争从源头上抑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尽量减少由此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重点危险区域和危险时段,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和评估,以便及时治理。
2.6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认识,全员参与。
安全事故非小事,一旦发生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在高校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好应急教育和培训工作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它对于抢救、自救和疏散等应急处理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校应大力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使学生掌握应急发法律法规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发挥高校各类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把公共安全知识普及到全体师生,把应急管理工作覆盖到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充分发挥高校人才资源和理论研究优势,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工作指导。以充分发挥学生群体参与应急处置的作用。要对高校教职员工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组织专业化演练,增强他们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救援处置能力。
2.7 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快速反应,全力施救。
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阶段,相关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传播或散步各种尚未形成定论的言论信息。第一时间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由应急小组成员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好其他学生的安抚工作,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请与学校宣传部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事件平息后,学院应急领导小组要汇报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切实采取各项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黄树生 浅谈加强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J】现代医药卫生 2008.14
政治安全的含义范文4
【关键词】现代法律;正当防卫;制度;完善
1.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 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 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79 年颁布的《刑法》基本上保持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 只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 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2.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 ,刑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我们认为不法侵害的含义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①侵害性;②违法性;③可制止性。[1]
2.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2.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产生新的不法侵害。[2]
2.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2)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然而我们应该注意,某些行为从形式上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主要有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
2.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从不法侵害的缓急、强度以及所侵害的权益几个方面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
3.关于防卫过当
新刑法在正当防卫的适用上,较明确的划清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卫强度的规定,较之旧刑法更为明确具体。新刑法第22条第2款指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衡量防卫强度的法定因素有两个,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失”。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对于构成防卫过当来说,二者缺一不可。
如何理解和把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认为,新刑法法典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是指防卫行为非常显著地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不是过于悬殊。所谓的“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是指防卫行为不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而且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重大的损失等。[3]
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4]
4.关于无过当防卫
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 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上有学者称,此款规定是我国的无限防卫权,[5]或特别防卫权,[6]或无过当之防卫等。[7]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
5.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5.1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无过当之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呢?严格地说,行凶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因而其含义十分宽泛,难以界定。例如打架是行凶、伤害是行凶、杀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可以行凶、手持凶器可以行凶。因此,修订后的刑法采用行凶一词,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对行凶一词加以限制解释,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因而构成无过当之防卫的行凶,应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之实行无过当之防卫。杀人、是指故意杀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使用凶器,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的情形。对于那些采取隐蔽手段的杀人、例如投毒杀人等,事实上也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无过当之防卫。抢劫和,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0条之规定,是无过当之防卫的对象。那么,是否对一切抢劫和犯罪都可以实行无过当之防卫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和抢劫,从犯罪手段上来看,有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和其他方法之分。这里的其他方法往往是指麻醉、灌酒、利用失去知觉不知反抗的状态等。对于暴力、抢劫,显然可以实行无过当之防卫。但对于采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行的非暴力的、抢劫能否实行无过当之防卫,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在我们看来,对这种非暴力的、抢劫犯罪不能实行无过当之防卫。至于绑架,一般情况下是采用暴力的,因而可以实行无过当之防卫。但也有个别情况下,是非暴力的。例如胁迫等,在这种场合,一般不允许进行无过当之防卫。
5.2建议增加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民法责任,即正当防卫人是否要对损害结果作出赔偿或负其他民事责任。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利时,既没有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而滥用权力,又尽了防止过当的义务,其行为既有理、有利、又有制,与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的原因要件。
5.3举证责任问题。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适用无过当之防卫,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因而无过当之防卫是被害人的一个无罪辩护的理由。无过当之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但是也造成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指可能使不轨之徒易于歪曲利用无限防卫权以遂其杀人目的。为此,对无过当之防卫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这里涉及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亦即他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过程,仍然通行“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就包含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内,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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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原则之一。而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正确理解、合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惩罚与教育的刑法目的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可能推动司法文明,增进社会和谐。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了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审查批捕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具体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情节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情形;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证的可能等。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可能,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
一、“宽、轻”在审查批捕中的应用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所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简单、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积极倡导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对可作为犯罪可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犯罪,可监禁可不监禁的不监禁。
1.非犯罪化。如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自家的承包地先后以不同的价格转包给其他农户,涉嫌合同诈骗。审查批捕中发现刘某某确实将自家承包地先后转包给本地以及外地的两个农户,但因后来包地的价格比较高,他又提出向先承包的农户退钱。这类案件应属于合同纠纷,故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非监禁化。对于那些实施了轻微的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不适用逮捕措施亦可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适用逮捕措施。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苏某涉嫌盗窃一案中,苏某刚满17岁,系高二学生,我院通过审查后认为,嫌疑人苏某的行为虽涉嫌盗窃罪,但考虑其初犯,又系在校学生,主观恶性不深,又有悔罪表现,其监护人又具备良好的监护条件。对此,我们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原则出发,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对犯罪嫌疑人苏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推进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指犯罪发生之后,受害人与加害人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加害方尽可能对受害方进行物质性赔偿,受害方表示不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制度上的引入,不仅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有效地减少、钝化矛盾,而且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增进社会和谐。
二、“严、重”在审查批捕中的应用
重,即重行为重处理,“严、重”是指严密、严厉。首先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分子要做到法网严密,使刑罚成为其不可避免的结果。其次,在处罚上要做到严厉,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适用较重的强制措施。但 “重”也要在宽严之间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 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 也不时宽时严,只有宽严适度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掌握“严”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对象。一是从行为角度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这些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二是从行为人角度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累犯。职务犯罪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其行为侵犯社会关系的多重性及对职务的违背性等,表现出更广泛、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职务犯罪对社会的不良示范作用较之其他犯罪人更大,因此,要“从严治吏”。 而累犯,我国历来将其作为惩治的重点,现行刑法也对累犯专门作了修订,体现了我国对累犯从严惩治的决心。
2.适用的方式。一是实体上“依法从重”。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员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导向的“从重”。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适用对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是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即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在法定的程序下和期限以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批捕,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惩治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
政治安全的含义范文6
地震是群祸之首,是人类生存和文明建设的大敌。它以巨大的能量,瞬息间使成千上万乃至数十万生灵惨遭伤亡,使人们辛勤劳动的成果毁于一旦。随着人类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地震灾害随之出现了人为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地震灾害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自然灾害,而是自然作用与人类行为共同引起的综合致灾过程。人类正确的主观能动性可以大大减轻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经济财富损失,而人类防灾减灾或应变行为的失当则会加重地震灾害,从而带来不应有的灾难。历史地震的教训是十分沉痛的。由于人类自身行为失当而致灾的问题,应当成为地震对策研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这对于减轻未来地震灾害将会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一、地震人为灾害含义辩析
地震灾害从后果及致灾过程上分析,一般可分为地震原生(一次)灾害,地震次生(二次)灾害和地震衍生(三次)灾害。按照比较常见的解释,地震原生灾害是指地震时由于地震动或地壳断层的作用,造成建(构)筑物的破坏、倒塌及由此引起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地震次生灾害是指因地震诱发而导致的其它灾害。如地震时大坝溃裂,酿成水灾;炉火倾覆,火种撤出,引起火灾;建筑物倒塌砸坏剧毒气体容器,造成毒害,高层建筑破坏引起的玻璃雨撒,油库、火药爆炸、燃烧或滑坡、海啸、泥石流等造成的次生灾害。地震的三次灾害又叫地震衍生灾害或广义次生灾害,指因地震灾害造成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职能失调,社会秩序混乱,停工停产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如电脑控制系统失灵,造成记忆毁灭,指挥系统和生命线系统失控,灾民基本生活需求无法保证,伤亡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社会治安恶化等系统的不正常反应。
地震时,几十秒甚至几秒种这个短暂的瞬间人们应变行为的失当,将会造成严重的伤亡,即所谓的人为灾害。它与地震原生、次生和衍生灾害有很大的区别。钱学森同志认为:“人为灾害发生非常频繁,损失很大,不容忽视,不考虑人为灾害的灾害学是不全面的”。人为灾害包括:①各种爆炸事故;②火灾;③核工厂事故;④化工厂泄放毒物事故等。可见,这里所讲的人为灾害是相对于自然灾害而言的人为致灾过程。本文所说的人为灾害,是指地震时由于人们的应变行为不当或因地震谣传、误传而引起的错误行为造成的灾害。其前提是地震自然灾害或地震谣传、误传的大环境。
二、人为灾害成因分析
一是对地震灾害心理上的误解和扭曲。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灾害,有其孕育、发展和爆发的过程,对于地震,人类并不是一无所知。但是由于地震巨大的破坏性,给人们心理上蒙上了一层可怖的阴影,对地震既存有戒心,又有侥幸。从心理倾向和情感上看,人们对地震普遍关注,渴望了解地震,而又憎恶和恐惧地震,闻震心惊,谈震色变,一有风吹草动,就不辩真伪,惊慌失措,造成悲惨结局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不良心理素质所致。
二是地震、抗震科普知识匮乏,应急应变能力低下。从地震抗震知识了解程度上看,真正了解的是少数,一无所知的也是少数,大部分则属一知半解。这种认识上的匮乏和心理素质的障碍,反映到行为上,必然盲目行动,导致错误行为。震时人们灾害基本上都是由于不懂得正确的地震应急避难方法所致,稍有震感,就盲目外逃或跳楼。1556年1月23日华县发生8级大地震,死亡83万多人。幸存者秦可大在地震后一文中深有感触地写到:“卒然闻变,不可疾出,伏而待之,纵有覆巢,可寄完卵,力不可办者,预择空隙之地,审趋避可也。”他列举了李羔外逃覆压而死,左熙躲在床下,“赖床格支撑,止伤一指,是避者反遇害焉”。曾经遭受过地震灾难的唐山及刑台、海城等地群众总结的“小震不用跑,大震跑不了,要想把命保,就地躲藏好”的顺口溜,是有充分科学依据的。
三、减轻人为灾害的对策
历史地震的惨痛教训,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在遭遇未来地震袭击时,怎样才能有效地减轻人为灾害,在地震时恐怖的一瞬间,真正做到临震不乱,随机应变,审时度势,保命求生。
(1)单位减灾对策
单位及社会团体,是城市的基本单元和重要组成部分,其抗震能力的提高,对减轻地震灾害至关重要。
1.单位都要把抗震工作作为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2.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震、抗震科普知识,提高广大职工的抗震意识和震时的应急应变能力。
3.组织抗震防灾演习和专业队伍的培训教育,提高技术素质和快速反应能力;
4.学校、幼儿园、俱乐部和农贸市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都要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灾措施。
5.重要部位和岗位,要有严明的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震时严禁逃岗或因错误操作造成不应有的灾害。
6.在短临预报后,对群众搭建的防震棚的防火安全等问题要作出明确规定,认真搞好宣传,及时组织检查,防患予未然。
(2)家庭应急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落实家庭应急对策,对抗震防灾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家庭成员都要全面了解震前准备、临震应急、震时自救、震末抢险和震后救灾等各个时段的具体要求。
2.每个家庭成员都要了解住所周围的环境条件及避震的场地、路线和有关规定。
3.每个家庭成员都要熟悉水电闸、阀的位置及煤气炉灶的应急关闭操作要求。
4.每个家庭成员都要懂得抢险救灾的基本知识,学会简易的急救方法。
5.临震前要清理家中易爆、易燃物品,容易塌落的高架物品及阳台的花盆、砖块等危险物品。
6.在短临预报后或出现大量宏观前兆异常震情十分紧张时,应建立家庭抗震防灾应急箱(包),准备必要的熟食、饮水、手电、蜡烛、常用药品、小型收音机等,以备震后使用。
(3)个人自救对策
在地震发生时的短暂瞬间,人们应变行为的正确与否,是减少人为灾害的关键。
1.居住平房的人员,如果屋外有空旷野地,地震时可审时度势,随机应变,以最快的速度外出避震或就地隐蔽在室内较安全的地方。
2.居住楼房的人员,地震时千万不要惊慌跳楼或外逃,应立即躲避在家俱、床、桌子或灶房、厕所和空间较小的房间,主震后立即撤离。
3.如果地震发生在夜间,不要因寻找衣物或穿衣耽误时间,要争分夺秒立即向安全地带转移或就近隐蔽。
4.地震时,凡逃出屋外的人员,不要在狭窄的小胡同或高大建筑物、高压线附近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