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安全的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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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安全的内容

关于生态安全的内容范文1

Abstract: This paper summarized domestic and overseas researches on the ecological politics theory for the past few decades,including the definitions of conception, content and frame,theoretical value and effective ways. On the basic summarization, this paper proposed the content and direction of deepening researches.

关键词: 国内外;生态政治理论;研究述评

Key words: domestic and overseas; theory of ecological politics; research review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8-0183-02

0引言

随着全球生态危机的日益严重,对生态政治理论的研究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国内外学者对什么是生态政治、生态政治包含哪些内容、生态政治具有怎样的价值以及如何建设生态政治,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观点。

1国内外关于生态政治的内涵研究

生态政治作为目前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国内外对其有不少定义。由于侧重点不同以及生态政治本身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外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包括:其一,罗依・艾克斯利(Robyn Eckersley)把生态政治解读为生态(绿色)思潮、生态(绿色)运动和绿党三个层面。其二,美国学者卡普拉(Capra)和斯普雷纳克(Spretnak)把生态政治一方面理解为一种生态运动,另一方面又把它看成是绿色政治学。其三,丹尼尔・A・科尔曼将生态政治解释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通过重温公民权利和社群合作,通过把地球理解为我们的家园而实现的生态化生活方式。

国内对生态政治内涵研究的代表性观点主要包括:其一,《中国大百科全书》(1992)将生态政治扩展为政治生态,认为生态政治学是运用生态学的观点研究社会政治现象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其二,刘京希(1998)把生态政治理论解释为是研究政治体系及其机制的“内生态”以及政治体系在动作过程中与社会及自然环境间生态关系的理论。在内涵上他把生态政治理论从以对自然生态的维护为中心转变为以政治的生态化为中心,在外延上把生态政治理论的研究从政治自然生态层次推进到政治社会生态层次及政治体系内生态层次。其三,吴海晶(2003)从综合角度指出生态政治既是观念、运动,又是力量和理想。作为观念,它反映了人类对其生存状况的关注和思考;作为运动,它表明了人们对无度生产、无度消费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的抗议和反对;作为力量,它显示了政府、公众、环保组织、国际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信心和勇气;作为理想,它寄托了人类对生态文明的希冀和期望。

2国内外关于生态政治的内容研究

西方生态政治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影响较大的理论主要有三种:绿党政治理论、环境安全理论和生态学理论。绿党政治理论是西方生态政治理论中主题最为鲜明、结构最为系统的理论。其基本理念包括:一是生态学理念。绿党以生态学中生物同外部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探讨自然、技术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生态优先原则。二是社会责任理念。绿党政治理论认为,社会责任感等同于社会正义。一个社会或社群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来谋求自身的环境安全,要坚持环境正义,实现社会正义。三是基层民主理念。绿党的民主目标是国家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全面民主化,使人们有权决定政治、经济、文化影响他们生活条件的方式和选择自己的工作、生活方式。四是非暴力理念。绿党的政治目标是把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粗暴关系变成一种平衡和尊重的关系。五是女权主义理念。“把男性和女性都解放出来”是绿党政治理论的重要理念。它强调男女平等,反对压迫和剥削妇女。六是和平政治理念。绿党强调全球责任,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坚持“胸怀全球,行于当地”。

环境安全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它是从安全的视角来认识和思考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影响。1977年美国环境专家莱斯・R・布朗在《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中从理论上首次将生态环境因素纳入安全概念和国际政治范畴,提出应重新界定国家安全的范围。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环境安全”的概念。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将环境保护与“一个更安全更繁荣的未来”以及“人类对安全稳定的自然环境的需求”联系起来。

生态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绿色运动”中,认为资本主义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制度,解决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根本路径在于变资本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它的基本理论观点包括:其一,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危机都根源于生态危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社会结构和价值取向;其二,生态危机已成为当代资本主义世界最为突出的问题,并已取代经济危机而成为资本主义的主要危机;其三,主张立足当代现实,“超越”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用“异化消费”论去“补充”;其四,要求重新评价工业文明及其生活方式,主张建立一种“无增长的”经济模式;其五,主张用小规模的技术取代高度集中的、大规模的技术,使生产过程分散化、民主化;其六,认为摆脱生态危机的根本出路在于变革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一种“稳态”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用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代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从国内对生态政治理论内容的研究来看,由于我国学术界研究生态政治理论较晚,目前并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统一的理论体系。陈清硕(1995)认为生态政治学以社会生态的政治问题及其影响为研究对象,其主要的研究内容是探求社会生态系统与社会政治系统的相互关系及其规律性,研究的目的在于使社会生态与社会政治能够相互适应与协调发展。肖显静(2000)认为生态政治研究的主要内容,首先是选择正确的人类社会发展道路以摆脱环境危机,其次是对市场体制的政府干预进行政治经济分析,第三是建立当代国际政治新秩序,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张连国(2006)在系统介绍国内外生态政治学研究的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生态政治的基本内容是“政治生态体系”观,它是以人为主体的生命与其环境之间,以及人所组成的“政治体系”与“社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模式。

3国内外关于生态政治的价值研究

绿党政治是以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以反对传统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人类社会和谐发展为内容,突出强调人类整体利益和未来人类利益的新的政治运动。环境安全是环境问题与安全问题结合形成的一种新概念,它不同于传统的军事、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安全问题。环境问题日益恶化所引起的环境安全问题构成了人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挑战,相关的研究成果也逐步增多。尽管目前对与环境安全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它唤醒了人们的环境安全意识,并已为全世界各国所广泛接受。生态学是西方学者在危机理论的基础上,运用生态学与相结合的观点对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成因及解决生态危机的路径进行了不同于其他生态政治理论的独特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蔡先凤(2003)认为生态政治的兴起堪称20世纪中后期人类历史发展的重大事件,它对西方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乃至整个世界的发展进程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王治军(2008)指出生态政治理论在对传统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将生态问题提高到了政治的高度,将政治问题从人类社会扩展到自然环境。

4国内外关于生态政治的建设研究

西方生态政治理论研究基本沿着“深绿”与“浅绿”两个方向展开。“深绿”的生态政治理论认为只有用生态思维、生态智慧重新建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民主,以致于从根本上改变对政治的理解和建设才能彻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浅绿”的生态政治理论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并不在自然生态环境的有限性上,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只有彻底变革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生态社会主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包心鉴(2001)认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政治与政策出路在于加强政府在环保方面的意识与责任:一是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二是实行一种后现代化的社会发展模式;三是充分重视政治家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赛明明、孙发峰(2006)认为应该从政治和社会的深层角度、特别是从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出发,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从公众广泛的参与权力和途径等视角来思考和进行我国的生态政治建设。

5生态政治理论研究现状述评

国内外学者面对日益凸显的生态环境问题,从各自不同的研究领域对生态政治理论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提出了许多关于生态政治理论的有益成果,对我们在新形势下有效应对与化解生态危机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但从根本上说,国内外学术界对生态政治理论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许多学者偏重于宏观层面的研究,学理意味浓厚,缺乏具体的实证分析,提出的一些政策措施在实际应用中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对生态政治理论的研究大都局限于单一学科,缺乏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对生态政治理论从心理学、伦理学、历史学等视角进行探讨的成果较少;三是专门从原著研究生态政治思想的成果还比较薄弱。

因此,在研究生态政治理论过程中,既要注重从宏观的整体层次上进行探讨,又要善于对微观层次加以分析和探讨,并注重研究视角的多元化。与此同时,要在深入阅读原著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和挖掘的生态政治思想,并结合我国生态政治的现状和借鉴国外生态政治理论的有益成果进行生态经济、生态政治、生态文化和生态社会的综合研究。

参考文献:

[1]Robyn Eckersley,Environmentalism and Political Theory:Toward an Ecocentric Approach,New York: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2.

[2](美)弗.卡普拉,查.斯普雷纳克.绿色政治:全球的希望[M].石音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年.

[3](美)丹尼尔・A・科尔曼.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M].梅俊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

[4]张友渔.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

[5]刘京希.生态政治论[J].学习与探索,1995(3).

[6]吴海晶.生态政治的内涵、作用及意义[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4).

[7]陈清硕.方兴未艾的生态政治学[J].社会科学,1995(4).

[8]肖显静.生态政治何以可能[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0(6).

[9]张连国.生态政治学研究述论[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10]蔡先凤.当代西方生态政治理论述评[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11]王治军.生态政治理论的产生及影响[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8,(1).

关于生态安全的内容范文2

[关键词]耕地资源 生态安全 评价指标体系 安全等级 广州市

[中图分类号] S341.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7-352-1

耕地是土地资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了社会关注焦点[1]。目前关于耕地生态安全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Beesley[2]等在研究中强调耕地生态安全的重要性;徐辉[3]等采用组合赋权法对黑龙江省宁安市耕地进行分析;禹洋春[4]基于生态足迹对重庆市耕地生态安全进行探究。通过分析得出,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利用和耕地数量变化方面[5];而国内的研究大多偏重对耕地生态安全的概念辨析以及静态研究[6]。总体而言,现阶段对耕地生态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和静态分析,鲜有对耕地生态安全进行中小尺度下的动态多因素分析。本研究以广州市为研究区域,对耕地生态安全进行动态评价,对广州市保护耕地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研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可为其他城市和地区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7]。

1研究区域概况

1.1区域概况

广州市位于广东省中东部,是珠三角的经济腹地和政治文化中心,是我国南方地区重要交通枢纽和对外交流的门户城市。市辖区总面积为7434.4 km2,辖有越秀、荔湾、天河、海珠、萝岗、白云、花都、黄埔、番禺、南沙、从化、增城等十二区。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市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耕地生态安全问题凸显。耕地面积从1990年的249479hm2减少至2012年的99086hm2,下降幅度达到60.29%。对广州市开展耕地生态安全评价研究可以促进广州市加强耕地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1.2数据来源及处理

本文主要数据来源主要是通过文献查阅法进行收集,其中数据包括了《广东省统计年鉴》(1990-2012年)、《广州市统计年鉴》(1990-2012年)、广州市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数据和相应的统计公报、《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2010-2020)》以及通过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网站公布的权威资料。

2耕地生态安全评价方法

2.1耕地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从保护耕地生态安全内容出发,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和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的实际情况,遵循选取指标因子的科学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基于PSR模型建立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把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指标体系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三个层面,并从耕地生态压力、状态和响应这三方面共选取了14个评价指标。在生态系统压力层选择5项指标,分别为:人口密度、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均耕地面积、地均产值、城镇化水平;在生态系统状态层选取5项指标,分别为:耕地面积、耕地复种指数、耕地安全系数、单位耕地面积农药负荷、单位耕地面积化肥负荷;在生态系统响应层选取4项指标,分别为:人均GDP、环境污染投入、农业机械总动力、灌溉系数。其中,人均耕地面积、地均产值、耕地面积、耕地复种指数、耕地安全系数、人均GDP、环境污染投入、农业机械总动力和灌溉系数为正向指标;人口密度、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化水平、单位耕地面积农药负荷、单位耕地面积化肥负荷为逆向指标。

2.2耕地资源安全评价指标权重值确定

耕地生态安全评价结果与指标权重息息相关,本文采用熵权法来确定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的指标权重。其中,指标值之间数值差距越大,表明指标内容越丰富,相应权重值也会越大;指标值之间数值差距越小,相应权重值也会越小[8],通过计算得出广州耕地生态安全指标权重值。

式中:k=1/nm;Yij为标准化后矩阵;wi代表的是熵权值;Hi代表是通过计算得到的熵值。

2.3 耕地资源安全评价标准与等级划分

为了更好地对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进行评价,本研究采用综合评价模型对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进行计算,得出耕地生态安全指数。公式如下所示。

式中F是指耕地生态安全指数;Wi为第i项指标综合权重;Pi指标i的标准化值。

同时,依据相关研究成果[9]和结合广州市实际耕地现状进行等级划分和评价。在指标体系中通过多角度反映耕地生态安全状况,采用综合评价法对每项指标进行加权评分从而得到耕地生态安全综合指数F,接着将F值取值范围划分为0-1区间并对应五个等级和相应的安全评分以及具体耕地生态特征,广州市耕地安全等级划分如下,F≥0.9(Ⅰ),等级为安全,生态结构完整,生态系统结构复杂,生态功能较强,生物多样性丰富;土壤健康且肥沃,指标覆盖率高;耕地生态环境受到较好保护,基本未受到破坏和污染,受到人类的干预能力较弱,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较强,基本没有生态问题。0.7≤F0.9(Ⅱ),较安全,生态结构尚且保持完整,生态系统结构开始由复杂趋向简单,生态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肥力降低,有土地盐碱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耕地生态环境受到较大干扰,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和污染,抵抗干预的能力下降,生态问题明显,生态系统出现不平衡。0.5≤F0.7(Ⅲ),等级为敏感,生态结构尚且保持完整,生态系统结构开始由复杂趋向简单,生态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肥力降低,有土地盐碱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耕地生态环境受到较大干扰,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和污染,抵抗干预的能力下降,生态问题明显,生态系统出现不平衡。0.3≤F0.5(Ⅳ),等级为风险,耕地生态结构恶化,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耕地生态问题较为突出。生态系统结构较为简单而且生态功能不全,大部分功能受到损害后无法发挥;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肥力急剧下降,土地荒漠化、盐碱化等问题突出;受外界干扰后恢复能力受到较为严重损害,生态功能恢复困难。F0.3(Ⅴ),等级为恶化,耕地生态结构受到严重损害,生态结构不完整,耕地生态问题十分突出。抗干扰能够非常弱,受干扰后恢复非常困难,基本丧失耕地生态能力,出现严重退化现象,面临的生态压力远远超出自身的恢复能力,急需投入力量予以重建和保护。

3评价结果分析

对2000-2012年广州耕地生态安全进行等级划分,分析耕地生态安全状况以及动态变化规律,以达到分析耕地生态安全状况以及了解耕地生态安全发展情况。研究结果表明:2000-2003年的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状况处于耕地风险阶段,耕地生态安全不容乐观。一方面是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发展带来了建设用地的拓张和耕地数量下降,同时不合理的开发带来了一系列自然灾害从而导致耕地环境破坏和质量下降,使得这阶段耕地生态安全处于风险阶段。2004年耕地生态安全状况有所改善,耕地生态安全值有所上升,处于耕地生态安全的敏感阶段,但是这种状态持续的时间不长,2005年之后耕地生态安全从敏感阶段降到风险阶段,生态安全状况进一步恶化。主要是受到耕地数量和质量下降以及粗放型耕地种植和生产经营形式有关。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增加,耕地生态安全压力较大,耕地响应政策和措施暂时不能完全缓解耕地生态安全压力,使得整体耕地生态安全有下降趋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保护耕地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发展。2010-2012年,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从风险阶段到敏感阶段,耕地生态安全状况有所提升(表1)。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土地整理和修复、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形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耕地可持续发展。

4驱动力分析

耕地生态安全变化反映了耕地资源与自然、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关系,是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广州市地势总体为东北高西南低,根据广州市地形情况进行分析和坡度分级,把全市分为5级,第一级为<2°的土地,占总面积的41.7%;第二级为2o~5o的土地占7.7%;第三级为5o~8o的土地占13.9%;第四级为8o~25o的土地占14.7%;第五级为>25o的土地占22.1%。全市耕地多分布在一级和二级坡度等级,集中在南沙区、番禺区等区域。从2000-2012年广州市地区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24927434万元到2012年的135512072万元,实现飞跃式的发展。同时,2000-2012年广州市人口密度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从2000年人口密度942人/km2上升到2012年的1106人/km2,人口压力逐年增加。经济增长、人口增加直接影响建设用地扩张范围和速度也不断加快,在土地总面积相对一定的情况下,建设用地的增加导致了耕地数量下降,给耕地生态安全带来巨大压力。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采取行动,在政策制定方面重视对耕地资源进行保护和改善,在技术层面重视编制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继续坚持本地补充开发和易地补充开发相结合,缓解耕地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矛盾。

5结论与讨论

耕地生态安全研究是我国当前关注焦点和研究热点问题,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实际,选取14个指标建立基于PSR模型的耕地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熵权法确定指标权重,采用综合分析法进行耕地生态安全动态评价。研究结果表明: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值有上升趋势,但是安全水平仍然较低。耕地生态安全的压力值和响应值都呈现上升趋势,耕地生态安全状态值有所下降,对耕地的保护水平有待提高。2000-2003年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处于风险阶段,耕地生态安全不容乐观,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人口增加等多方面的压力导致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加,在耕地响应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使得耕地生态安全总体处于风险阶段。2004年的耕地生态安全值有所提高,处于耕地生态安全的敏感阶段。2005-2009年的耕地生态安全处于风险阶段,生态安全状况进一步恶化。2010-2012年的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得到了保护和完善,耕地生态安全总体处于敏感阶段,广州市耕地生态安全所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今后需要进一步修复和提高。

保护耕地生态安全需要从多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需要从经济和政策角度加强对耕地生态安全的经济投入和立法保护,减少经济发展给耕地资源带来的负面作用。同时,人口增长使得耕地生态安全压力增加,必须通过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保障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安全。还需要加强对高质量耕地的保护和耕地后备资源的建设,因地制宜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实现城市发展和耕地保护共赢局面。耕地生态安全是一个复杂体系,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长期动态分析和研究。在今后,应该继续加强对耕地生态安全的跟踪研究和耕地生态预警机制的建立,保障广州市粮食安全和耕地生态安全。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1101078)、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S201301001452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3YJA790074, 14YJA630083)、广东省教育厅特色创新项目(耕地生态安全评价模拟与多功能保护研究)、广州市属高校科研计划一般项目(2012A014)、广东省教育科研"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研究项目(2013JK134)、广州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第2批)课题(12A037)、2014年度广东省教育厅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201411078056, 201411078057)资助。

参考文献

[1]吴大放, 刘艳艳, 刘毅华, 等. 耕地生态安全评价研究展望[J].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 2015, 23(3): 257-267.

[2]Beesley K B, Ramsey D. Agricultural land preservation /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Human Geography[J]. Oxford: Elsevier Press, 2009, 25(6): 65-69.

[3]徐辉, 雷国平, 崔登攀, 等. 耕地生态安全评价研究--以黑龙江省宁安市为例[J]. 水土保持研究, 2011, 18(6): 180-189.

[4]禹洋春, 刁承泰, 施开放, 等. 基于耕地生态足迹的重庆市耕地生态压力变化研究[J]. 广东农业科学, 2014, (4): 227-236.

[5]Rasul G, Thapa G. Sustainability analysis of ecological and conventional agricultural systems in Bangladesh. World Development,2003,31(10): 1721-1741.

[6]陆耀邦, 黄嫦慧, 梁自力, 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利用现状与粮食安全问题研究[J].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4, 35(5): 66-72.

[7]Xiangbin Kong. China must rotect high-quality arable land[J]. Nature, 2014, 506(2): 6.

[8]颜利, 王金坑, 黄浩. 基于PSR框架模型的东溪流域生态系统健康评价[J]. 资源科学, 2008, 30(1): 107-113.

关于生态安全的内容范文3

以201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以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主题,督促各风险单位集中开展“环境安全月”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普及环境应急基本知识,主动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促进环境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保障

成立局“环境安全月”领导小组:

三、活动主题

向污染宣战,我们在行动

四、主要内容

(一)结合“六.五”环境日和中高考“禁噪”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1、与市、区教育局、科技局合作,开展一次“环保科普进校园”活动。邀请相关专家老师进校园进行讲座,在学校开展有奖问答和有奖征文比赛,并对参赛作品进行评选,给予一定奖励。学校举办一期主题为“环保大看台”的黑板报。提高环保在教师和学生中的认知度,让学生养成环保好习惯,共同关爱我们的地球家园。

2、开展一次短信“向污染宣战”活动。通过移动、电信部门向社会发出倡议:“向污染宣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卫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

3、召开乡镇分管领导、建环中心主任、区属重点企业负责人、环保专职人员工作座谈会。大力宣传新《环保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增强镇乡、企业负责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认识、循环经济发展意识,广泛听取各镇乡、企业单位对我区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创建“环境优美镇乡”、“环境友好企业”打牢基础。

4、开展“环保社区、绿色社区、拒绝污染”活动。深入社区,积极宣传和倡导生态文化、增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开展中高考“禁噪”活动。与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配合,在中、高考期间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活动,为考生创造一个安静的应试复习环境。

(三)开展在防汛前对全区企业进行环境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全区化工、造纸、印染、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单位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察看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我区无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隐患排查。对全区湖库型、河流型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生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全区饮用水源安全。

(五)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首先由各企业开展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主要培训内容是主要消防器材、防护设备等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紧急停车停产的基本程序;如何正确报警,内外部电话清单;逃生避难及撤离路线;配合应急人员的基本要求及责任;自救与互救、消毒的基本知识;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求,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其次,由我局选定1家企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检验企业和我局应急演练的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安全月”活动,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宣传日常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升环境应急救援水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要求

关于生态安全的内容范文4

(一)利益的驱使及环保意识的缺乏

随着市场对特色农产品的推崇,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在追求特色农产品数量和效益的过程中出现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动物激素等添加剂的滥用,导致产地环境的破坏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产生。特色农产品产地是“特色”的直接来源,特色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安全状况直接决定着产品质量的高低,特色农产品产地安全是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保证。人们在特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只追求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缺乏长远的环境保护意识,孰不知“环境在利益在,环境损则利益损”。

(二)农业面源污染对产地环境的影响

1.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近年来,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大量使用,对促进特色农产品增产、农民增收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与此同时,也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且破坏了特色农产品赖以存在的特殊产地环境。特色农产品产地是“特色”的直接来源,特色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安全状况直接决定着产品质量的高低,特色农产品产地安全是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保证。上世纪70年代以有机氯为主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到80年代尽管已完全停止使用有机氯农药,但至今一些地区的土壤中仍能检出六六六、DDT。[1]目前,全省农药消耗总量2.5万多吨,其中高毒农药使用量约100吨,不同程度遭受农药污染的农田面积超过6.67万公顷。此外,人们为了追求产品“数量”的最大化,忽略了“质量”。过量和不合理施用化肥导致土壤肥力降低,土壤有机质减少、板结,生物活性降低,造成了资源浪费,还导致个别特色农产品中硝酸盐和亚硝酸盐严重超标。人们为了追求市场效益,使用催熟剂等添加剂来争取产品的上市时间,以获取更多收益,结果带来了农产品不安全隐患。由此可见,农业投入品的不规范使用是当前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业废弃物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农业废弃物主要有塑料地膜、禽畜粪便、秸杆和生活垃圾等。塑料地膜的使用,一方面给农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给农田土壤带来污染,被称为“白色污染”。农膜,大部分属难降解膜,日积月累,年复一年,在耕作层下形成一层不透水层,这样就降低了土壤的渗透性能,减少了土壤的含水量,削弱了耕地的抗早能力,阻碍农作物根系的发育,影响其生长。随着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伴随的是畜禽粪便的不合理处理。据监测,在规模化养殖场未经处理排放的冲粪水中,每升污水的生化耗氧量含量高达3000~5000毫克,远远高于国家二级水源和农业灌溉的标准,成为农村的有机污染源之一。秸杆和生活垃圾的焚烧增加了二氧化硫和降尘的含量,给大气造成严重污染。

(三)工业“三废”污染对农业环境的影响

工业“三废”污染主要是指工业生产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渣和废水对农业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工业“三废”对农业环境的污染正在由局部向整体蔓延。2011年,甘肃全省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5325万吨,工业废气排放总量为6252亿标立方米,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则为3745.5万吨。废气污染源主要来自水泥厂、化工厂、钢铁厂,冶金厂等,2011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55.18万吨,烟尘排放量9.813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9.263万吨,造成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工矿区排放的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农业废水的排放使得甘肃主要河流普遍受到污染,甘肃境内有黄河等五大水系,其中渭河流域已成为全国污染最严重区域之一,黄河甘肃段水污染最为严重,兰州及沿河中小城市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黄河,水中含有丰富的有机、无机毒性物质和少量重金属元素。[2]农民用此来浇灌农田,造成对农产品的二次污染及带来农产品安全隐患。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生态环境成为工业和城市污染的承载者。城市生活垃圾的乡村化转移,城市工业污染“头痛医头”的做法,即将一些污染较大的工业如冶金、化工、造纸搬离城市中心,加剧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使特色农产品赖以存在的特殊产地环境面临巨大威胁。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关于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例如美国在农业生态环境方面制定的重要法规有《农地保护政策法》(Farm-landProtectionPolicy),主要对农地做了各种划分和保护,以及《农业废物控制条例》(AgriculturalWasteControlRegulation),该条例主要对农业废物的利用、储存和管理作了较细致的规定。[3]日本为了防治和消除农业用地被特定有害物质污染,以及合理利用已被污染的农业用地,研究防止生产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农畜产品,以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保护生活环境的目的,制定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瑞典有《农业环境保护法》,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立法。[4]但我国没有统一的专门立法。我国关于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农业法》第58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9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缺乏专门立法不利于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二、甘肃特色农产品产地环境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用长远和安全的“利益链”提高生产者环保意识

首先,富有地域性的特色农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环境在,就会有年复一年的长远增收,还会造福于子孙后代。相反,环境一旦破坏,“特色”便不复存在,收益就会减损。其次,产地环境是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和保证。在建立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制后,产品的“安全”便意味着消费者的“安全”和生产者最终利益的“安全”。要用“利益链”让生产各环节、各主体提高环保意识,树立“环境好,收益好”的环保理念,不断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让生产者明确认识到产地生态环境是他们的“吃饭碗”,不能自砸饭碗,而要守住和保护好大自然的赐予。人们环保理念的树立除了软方法之外,还需要硬手段,即通过强有力的地方立法来实现。如《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但是实践证明,仅是“宣传教育”远远不足以保护产地生态环境,还必须加大法律责任的承担,无严格责任的法律是颗“软柿子”。甘肃省可通过制定《甘肃省特色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污染责任处理条例》对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实行严格责任制,彻底扭转只追求自家生产收益的最大化,忽视产地生态环境总体保护和建设的落后思想。[5]

(二)对特色农产品产地实行申报审批及环境监测制度

从甘肃省特色农产品的发展现状来看,很多地区拥有自己先天、适宜的农业生态环境和自然条件,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超越性,具有原产地所决定的在质量上超越同类产品品质的唯一性。如“兰州百合”、“定西马铃薯”、“刘家峡西红柿”、“平凉金果”、“天水花牛苹果”、“靖远羊羔肉”等产品。这些产品给相应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活力,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必须保护好相应的产地生态环境。对特色农产品实行产地申报审批制度,才能有针对性地保护特色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可通过制定《甘肃省特色农产品产地申报审批办法》,对申报和审批主体及程序等做出相应规定,使特色农产品的最佳生产地域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与保护。产地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其目的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特定地区特色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管理、污染源监督管理与控制、产地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6]产地生态环境普查涉及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情况,要体现环境监测的综合性和连续性。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时空性特点,因此只有坚持长期监测,才能从大量的数据中揭示其变化规律,预测其变化趋势。[7]尤其对全省名优特色农产品产地环境实行长期定位监测,对其空气质量、水环境、土壤环境状况进行长期动态监测预警。

(三)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加强特色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投入品的源头监管,是提高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措施。生产投入品是影响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也是特色农产品质量控制的重点和难点。严格执行《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加强对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投入品经营单位的市场监督管理。健全农资连锁配送经营体系,有效杜绝生产中滥用农药、使用禁用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害农等现象发生。在农业投入品管理方面,相关各部门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通过市场准入管理,引导农业投入品的结构调整和优化。从源头上把好投入品的使用关,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或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农药,凡被国家和省列为禁用的农业投入品,一律依法不准进入特色农产品产地境内进行市场销售和使用。具体可通过下列措施来保障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一是要健全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剧毒农药的进、销、存都要建立台帐,载明进货批次、来源和销售去向,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二是通过严格执法来营造生产、销售和使用安全农业投入品的良好环境。要加大对违法违禁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有害农业投入品的打击处罚力度,要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危害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和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三是建立特色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全省各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长期监测。各检测机构配备现代化的检验手段,对农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成分进行常规定量检测,对特色农产品质量实施全程信息化管理。四是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把生产源头污染的危害和原因,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系列标准和生产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作为农技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农民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推行非化学除草、非化学农药灭虫治病等措施,从而促进投入品的正确合理使用,减少产地环境污染。

(四)建立健全产地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产地环境污染具有发生的随机性、附着的长久性。待污染后再治理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预防污染所花的代价高出好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产地环境的保护必须进行“事前预防”,从源头控制。然而,通过政策措施鼓励农民改变生产方式,采用环境友好型生产措施,是进行污染源头控制的一个最有效手段。[8]通过对德国和欧盟的农业环境保护政策的研究发现,农业生态补偿已成为调控农民改变生产方式,采用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技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农业生产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德国政府对于在农业生产中采取了一定方式,使得农业生产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的农户,则通过给予一定的补贴对此予以鼓励。[9]甘肃省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特色农产品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特色农产品发展。首先,将特色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补偿资金。根据特色农产品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对特色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稳定投入,鼓励和引导农民进行绿色生产。其次,设立专项生态补偿项目,有针对性的进行引导和补偿。如化肥和农药减施生态补偿项目,主要补贴内容为化肥和农药合理减量施用。一方面,对于按照科学种殖要求合理减量施用化肥和农药的农户可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给予一定补贴,另一方面,鼓励施用农家肥、绿色肥,放弃使用除草剂而采用非化学方法防治病虫害。再如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补偿专项。玉米秸秆粉碎还田、秸秆生物反应碳肥利用、秸秆青贮饲用和秸秆气化燃用、养殖污水资源化处理利用和固体畜禽粪便肥料化利用等可采用实物或直接补贴方式。以此促进和保障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实现特色农产品的绿色生产,从而达到保护和改善产地生态环境的目的。[10]

(五)加强地方立法保护产地生态环境

关于生态安全的内容范文5

[关键词]国家安全水安全对策研究 1引言

水不仅是一个生态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

中国水资源的总量虽然不小,但人均占有量很低,水土资源在地区上的组合不相匹配,水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有专家研究,在中国所有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自然资源中,水资源对中国的人口承载能力限制最大。以至于“中国粮食威胁”论的始作俑者美国人莱斯特·布朗先生,于1998年在《中国的水资源短缺将震撼世界的食物安全》一文中,以中国水资源的严峻形势为其论点提供新的佐证,虽然国人对布郎先生的论点不以为然,但对他所提出的中国水资源危机问题不能不引起国人的高度重视。

2水安全

20世纪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结果人类对地球的影响力空前膨胀,全球性的人口、资源、生态等危机的出现,导致人们的国家安全观念有了质的变化,由传统的着眼于国家机器维持政权、社会稳定的能力,转变到着眼于整个国民系统因应于其中某一或多个要素的变动的自我调节与恢复的能力,表现在国家安全要素由传统的军事、政治、经济诸要素而扩展到包括科技、文化、环境等非传统的影响国家安全的要素,水就是这样一个非传统的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要素之一。

2000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国际水讨论会,从1991年开始每年一次,到2000年已经开了10次。2000年该会议的主题是“21世纪的水安全”。在这次会议上对“水安全”和为了实现水安全人类面临的挑战取得了共识,注入了新的内涵。

(1)水安全

会议提出水安全的含义包括:确保淡水、沿海和相关的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和改善;确保可持续发展和政治稳定得到加强;确保每个人能够以可承受的开支获得足够安全的淡水来保持健康和丰富的生活;确保人们不受与水有关的灾难的侵袭。

(2)实现水安全,人类面临以下挑战

满足基本需要一承认获得安全、充足的水和卫生环境是人类的基本需要;保证食物供应;保护生态系统;分享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风险管理;提供使用水的有偿服务;确保良好的水资源管理。

3中国水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水量有限供不应求

我国水资源贫乏、短缺的问题,不容乐观。人口占世界的22%,而淡水量仅占世界的7%左右,人均占有量不足2200m3/年,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4,我国已被列人世界13个人均水资源贫乏国之一。按照现行国际标准,人均水资源量1000m3/年为人类生存的最低需求,人均水资源量2000m3/年就处于严重缺水边缘。以这个标准来衡量,我国目前有6个省、区(宁夏、河北、山东、河南、山西、江苏)人均水资源尚不足500m3/年,离最低的生存需求都相差甚远。此外,还有16个省、区人均水资源低于2000m3/年。目前,全国一半的城市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达130个,全国城市每年缺水60亿m3,不少城市为此不得不实行定时供水。此外,当前全国农村目前1.33亿hm2耕地中,尚有0.55亿hm2为无灌溉条件的干旱地,有0.93亿hm2草场缺水,全国每年有0.2亿hm2农田受旱灾威胁,农村8000万人和6000万只家禽饮水困难。农业缺水量达3000亿m3。水的贫乏、短缺供不应求的危机现实,亟需认真对待。

3.2污染严重水功能衰退

近年来,我国水体污染日益严重,全国每年排放污水量高达560亿t,除70%的工业废水和不到10%的生活污水经处理排放外,其余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江河湖海,致使水质严重污染和恶化。

全国118个大中城市的水质监测数据表明:86%城市河流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高达64.4%的城市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33%的城市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仅有2.5%的(3个)城市的地下水尚未受到污染。

从全国情况看,水污染态势呈总体恶化趋势,形势十分严峻。水污染正从东部向西部发展,从支流向干流延伸,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区域向流域扩散。全国9.5万km河川,有1.9万km受到污染,0.5万km受到严重污染,清江变浊,浊水变臭,鱼虾绝迹,令人触目惊心。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水系污染严重。水体功能严重衰退。

3.3生态环境严重恶化

60年代,中国地下水开采量仅是20亿m3~30亿m3,而目前已突破1000亿m3,占全国供水总量的20%。有100多座城市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华北地区的地下水位每年以高达0.3m一3m的速度下降,目前全国有200个县市共发现757处地面裂缝,其中西安市最为严重。由于地下水位下降,在辽宁、河北、山东、江苏等沿海地区,发生大面积的海水入侵,面积已达1500km2。

水土严重流失,据统计,我国每年流失的土壤近50亿吨。建国以来全国兴建的8.6万座水库,总库容为4000多亿m3,已淤积损失库容1/10,淤废重点水库22座。此外,因河道淤塞而导致通航能力下降,全国河道通航里程由60年代的17.2万km降低至10.8万km。自1972年以来,黄河几乎连年断流,且一年比一年严重,除下游断流情况严重外,各支流控制站亦多数出现断流,甚至1996年和1998年黄河源头发生前所未有的断流现象。1998年辽河干流新城子段断流37天。

由于森林植被受到严重破坏,水资源平衡受到破坏,一方面造成水源减少,加上水土流失,河湖淤塞,一些地区连年干旱,另一些地区连年出现洪涝灾害。1949年一1991年的42年中,全国每年平均受灾面积780万km2,成灾面积431万km2。近十年,长江、黄河、淮河等江河连续发生了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涝灾害。我国是一个河流众多的国家,主要河流沿岸人口集中、城市密布,全国约有1/10的国土面积位于河流洪水位以下,而该地带集中了全国人口的40%,工业总产值的60%,洪水威胁成了经济发展的一大忧患。干旱缺水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每年因缺水影响工业产值约2300亿元。农业受旱面积由70年代的0.11亿hm2增加到1997年的0.33亿hm2。由水资源缺乏而引:起的旱灾在松辽平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等地区年减产粮食200万t一300万t。

4影响中国水安全的主要原因

4.1经济外延式增长人口快速增长及城市化导致水需求量急剧增加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规模翻了两番多,但经济结构水平仍然很低,导致用水量的大幅度增长,20世纪80年代全国总需求量为4400亿m3,90年代为5500亿m3。按“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预计2010年的水资源需求总量为6900亿m3,2030年将增至8200亿m3。目前,我国人口已达13亿,21世纪我国人口将继续增长,预计2030年将达到高峰。2050年我国人均拥有水资源量将从20世纪80年代的2700m3减至1700m3。从长远看,人口的增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水资源需求较快增长,水的供求将形成更为严峻的态势。

4.2长期开发利用不当导致水体污染与生态环境恶化

由于人口增长和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加上对水资源管理不善,使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水质受到重大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盲目开恳土地,围湖造田,大量砍伐森林,破坏草地植被,过度放牧,致使草地退化,开恳草场为耕地,促使沙化速度加快,消减了植被涵养水资源能力,减少了地面可供蒸发水源,改变了径流形成的时空分布,破坏了大气水、地表水、地下水的自然正常循环,使水资源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加剧了洪涝水旱灾害的发生和水体污染。我国长江流域每年新增人为水土流失面积1200km2。自1954年以来长江中下游水系的天然水面减少了12000km2。

4.3水资源宏观管理体制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水资源管理在计划经济时期,一直是分部门管理,管理的重点是供水工程建设。这种管理模式存在许多弊端:

(1)以供为主的水利发展模式,使社会经济发展过分依赖水资源的投入,加剧了水资源的浪费和水污染,忽视了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与自然环境退化的关系;

(2)分部门管理水资源,经常出现部门间政策目标相互磨擦的不利影响;

(3)以中央政府投入为主的水利建设方式,导致了不适当的方式分配水资源,阻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和水市场的培育;

(4)水资源的无偿使用和不合理的供水价格导致了水资源价值的严重扭曲,以及对水资源需求的膨胀,国家对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投资与补贴不堪重负。

4.4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在水资源管理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制定了专门的《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及一些其他的水资源法律法规。但这些有关水资源管理和水体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及与其他资源生态方面的法律缺乏有机的联系。水资源是与其他自然资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水资源的利用方式可以影响到与之相关的资源的利用,同时,其他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也会引起水资源的连锁式的破坏。因而,互不相连的资源保护法不仅不能很好地保护某一专门资源,其拼凑起来的整体也不能从根本上对整个资源作为一个系统起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必须有一部关于资源整体的系统的资源管理立法。

地表水和地下水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但是我国目前还缺乏关于地下水的专门的法律,使得我国地下水管理混乱,而地下水的开采不合理又必然对地表水产生影响,最终影响到整个水环境。

另外,现有的环境、水利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水资源保护工作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可操作性差,不能体现出环境与资源协调发展的战略思想。

5水安全问题的战略对策

5.亚转变思路从长远利益制定水安全战略

21世纪将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不再靠资源拥有的多少来衡量国力的强弱,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从依靠资源消耗转向依靠科技创新。我国是一个人均资源量十分紧缺的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目标,人们必须转变观念,开拓思路,着眼于长远利益,高瞻远瞩,重新审视传统的国力评定方法,从片面追求经济规模的扩大转变到更看重文化、科技水平的提高,国家、社会制度的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改善等影响国计民生的战略要素上,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科技立国与人文立国并重,建立起和平、富强、稳定的社会。具体到水安全战略上,就是要把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当做一项基本国策,要让国民视节约用水为一个重要的美德,并用法律和制度保证其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5.2保护淡水生态系统

对河流生态系统的治理不当,将导致极大的经济损失。堤防、大坝、水闸、水库等工程对扩大农业、促进导航和控制洪水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作用,但与此同时,它们也对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这又反过来引起了自然界的报复和灾害。因此,在治理河流时,要把河流当做整个生态系统,而不应当做孤立的区域进行管理。这不仅有助于减少洪水泛滥,而且有助于恢复流域的生态系统。欧洲一些国家已经认识到了保护河流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所以采取了措施恢复河流生态系统,挽回其自然功能,例如:提供安全的饮用水、恢复地下水供给、蓄洪等。人类社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适当控制“人力”对河流生态系统无休止的、无限制的干预,适当释放“自然力”对河流生态生态系统的优化。

5.3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综合管理

水的问题是和其他生态环境问题相联系在一起的,水安全问题应纳入整体生态环境保护当中,既要有权威的水主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同时,又要有强有力的资源环境的综合管理,为此,要以流域单元,建立流域管理机构,实行流域综合管理。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必须从全局性和经济效益出发,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能源和原材料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维持生态平衡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供水、灌溉、抗旱、水土保持以及旅游结合起来。并建立国家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另外,要从水资源的供给型管理转变到水资源的需求型管理上来。水资源需求管理强调把水作为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对水资源的优化利用着眼于现存的水资源供给,而不是自发地向新的供水能力投资以满足来来需求。

5.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快水价改革

建立水资源市场,实现水资源市场化管理。建立水资源市场的目标是在水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中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使用者付费”的经济原则,利用经济手段和市场刺激,使其成为法律手段的重要补充,确保政府在市场和价格政策扭曲中起调控作用。水资源价格在水资源调控中起着重要作用,水价过低就会将供水部门的效益无偿转让给用水部门,从而使供水成本得不到补偿。同时,水价过低对于居民节水意识的形成和水资源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5.5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水安全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水安全。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环保法制定各流域、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法。我国的水环境保护法是建立在按行政区进行管理的基础上的,客观上造成了只顾本行政区的利益而牺牲下游地区水环境质量为代价的地方保护主义,从而加剧了水污染。因此,应结合各流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使各个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尽快走上法制轨道。另外,水利工程法、地下水法也亟待研究,对现有的水法,还必须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加具体,增加其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版权所有

1MiriamR.Lowi,BrianR.Shaw.EnvironmentandSecurity:Discoursesandpractices.Macmillan

Press,2000:33~49.

2王星桥.全球关注“水安全”.嘹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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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