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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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管理办法

医院员工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供应室;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随着医学科室技术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医院感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医疗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医院的心脏部门--消毒供应室[1],供应室在"医院管理年"和"创群众医院满意医院"的活动中,顺利通过检查,现将成果予以介绍。

1 提高院内感染的认识

消毒供应室发生医院感染的根本原因在于对院内感染的认识不到位,对院内感染的风险存在轻视。甚至部分消毒供应室工作人员认为消毒供应室并不是控制院内感染的主要科室,消毒供应室不应该花费力气在院内感染管理方面。针对消毒供应室对院内感染管理人士不足的情况,在供应室从事消毒方面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培训,并取得相关的培训结果,加强其理论知识与熟悉基础操作流程,对院内感染的基础知识有明确了解,对于消毒灭菌处理机器相关物理化学知识都需要有不同程度掌握,做到供应室操作的专业性与科学化。同时,定期化开展相关的课题讲座、研讨会议,鼓励相关人员交流经验。对于业务骨干,还鼓励并支持参加全国性、地方性的各类学术会议,积极学习其他医院的先进经验,以更好的改善我院消毒供应室的院感管理。

2 完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完善制度、确保有章可循是消毒供应室院内感染管理的制度保障,为院内感染控制提供了制度基础。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我院院内感染发生的风险,我院成立了院感科。该科由分管副院长出任组长,将供应室的护士长与不同病区的科护士长任命为组员,共同制定关于消毒、隔离的相关制度,对控制院感及规范供应室管理方面做出详细制度,严格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保证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各类临床器械及相关物品回收与处理必须严格到负责人,需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签字并负责到底。就整个制度而言,以质量控制为核心,以奖惩制度为保障。质量制度围绕着卫生部等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所确定的相关标准,层层落实责任和具体的管控目标。奖惩制度则从消毒供应室最关心的工资、奖金、职称评定等环节,对于质量控制目标未落实到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不仅工资和奖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而且在一定年限内职称评定也会面临影响。

3 严把质量

3.1严格一次性用品管理

3.1.1医院使用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应该安排专门的人对其进行监管,在物品进入到消毒供应室之前必须对物品进行核对与处理,验证外包装是否完整与记录完整。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包资料不齐全或者是已经过了安全期,则嘛事停止使用,并将其整理好呈交相关部门。

3.1.2储存管理 为了满足现代医疗服务的需要,同时也为了节约成本,医院往往需要储存大量的一次性用品。在储存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也会引发院内感染。针对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我院采取了专柜存放,离地20cm,离墙5cm,室内通风良好,保管室内空气菌落数≤500cfu/m3。建立储存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超过保质期的医疗用品及时清理,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

3.1.3使用后处理 使用后的管理是规避院内感染的重要环节。在传统的观念下,往往注重使用前和使用中的管理,至于使用后的管理重视程度较差。事实上,一次性用品在使用后的管理也是重要的环节。我院消毒供应室为了降低院内感染的发生,在一次性物品回收后,注射器、输液器立即毁形,引流管放在消毒液内浸泡30min后毁形[2],每日下午下班前由专人全部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通过对一次性用品使用后的及时管理,很好的降低了院内感染发生风险。

3.2重视洗涤质量 清洗是消毒供应室的重要职责。虽然近年来一次性用品不断增多。但是如果全部器械都使用一次性器具取代,不仅会导致患者医疗成本加大,而且在一些大型设备方面也不适用。部分器械的重复使用也是导致医院感染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要注重洗涤质量,严格控制洗涤质量,降低院内感染的风险。器械清洗作为供应室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外供应室经过大量临床实验总结出一句话:"清洁可以不灭菌,但是灭菌绝对不能不清洁",这就体现了洗涤的重要性。我科根据不同器械的使用范围、污染程度、是否有管腔跟轴节等要求来进行严格分类。在分类后,严格按照消毒、冲洗、含酶洗涤剂浸泡、常水冲洗、纯化水精洗、烘干、上油保养、检查洗涤质量的流程进行操作,充分达到程序化与科学化,保证每一个器械都消毒洗涤到位。在每个环节,都会按照卫生部等医疗主管部门制定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质量抽查。对于不合格的清洗,将会重新清洗。

3.3严把包装关 包装是保证已经灭菌物品在无菌环境中进行保存的主要手段,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包装内的物品质量。在对物品使用前应该检查其包装是否完整与是否存放指示卡,外包上门是否贴有相关胶带与说明,在说明上面是否有包装人签名。明确专人负责包装质量检查。如果质量检查不合格,将会责令相关人员重新操作。

3.4正确灭菌方法 对器械进行灭菌处理是供应室工作的主要工作,也是所有工作中的重点,对于降低院内感染具有突出的价值。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讲,灭菌效果的好坏决定了消毒供应室工作成效的好坏。灭菌器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内相关制度进行操作,在整个灭菌过程中要坚守工作岗位,科学熟练掌握灭菌器的操作方法与检测方法,注意灭菌的3大要素:温度、时间、饱和蒸汽。在灭菌前后需要对灭菌器进行严格检查,使用后需要对其进行常规检查与维护,保证管道内冷凝水充分排除,一般都需要10min左右。灭菌后物品手感干燥,水分≤3%,灭菌合格率应达到100%。对于灭菌不合格的器械和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灭菌操作再次灭菌,直到达到灭菌效果。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原因分析,查找灭菌未达标的原因,避免以后发生类似情况。

3.5加强灭菌后无菌物品的质量管理 灭菌完成后,并不意味着相关的器械和设备就会立即投入使用。大多数灭菌物品可能需要存放一定时期后才会得到临床运用。因此,强化灭菌后的物品管理对于控制院内感染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合格的灭菌物品,应标明灭菌日期、有效期、合格标志,灭菌后物品应放入无菌间的柜内,并按有效日期的先后顺序分类固定放置,对发出去的物品,在回收后不论其是否使用过,都需要将其视为污染物,不能松懈杀毒灭菌流程。

4 供应室消毒灭菌的质量监测是控制医院的关键

4.1对压力蒸汽灭菌进行严格监测 严格按照卫生部和上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每锅次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工艺监测,并对测试结果进行记录。对化学监测需要每包都进行监测,对脉动真空灭菌器的监测需要在每日首次使用前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则需要每月1次监测。

4.2工作人员手细菌培养 工作人员的手细菌需要每月进行常规监测1次,需要做到空气培养细菌菌落总数在200cfu/m3内,而操作台的工作人员相对更为严格,需要在≤5cfu/m3内。做好日常的管理和教育。尤其是要对工作人员强化专业知识的培训,努力提升工作人员的无菌操作意识。

4.3使用中的化学消毒液 对于使用中的化学消毒液,必须坚持现配现用,每日更换,决不能因为省事或者节约成本多次重复使用。在每次配置后都需要采用专用的化学试纸对其进行浓度测试,并在每个月中都进行抽查1次,做相应的染菌量监测,监测细菌菌落总数≤100cfu/m3为达标。

4.4紫外线消毒 每月进行1次紫外线消毒监测。对紫外线的灯管强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要求照射强度≥70uw/cm2),当紫外线强度达不到则需要进行立即更换。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度,医院的消毒供应室也朝着国际化发展,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医院消毒供应室工作人员自身综合素质进行有效提升,拓展知识面,严格相应地操作流程,保证整个医院器械得到有效消毒灭菌处理,为达到医院0院内感染目标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熊小江,李利.新世纪医院诊疗质量管理实务[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307.

[2] 黄秀兰.二级医院消毒供应室实施集中管理的探讨[J].华夏医学,2013,26(3):614-61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S310.1-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一部分:管理规范[S].

医院员工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医院办公;行政效能

随着医疗市场上竞争的日益激烈,各个医院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了争取更多的患者资源,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医院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因而医疗卫生体制也开展了相应的创新性改革,使医院的行政能力和服务能力均得到了大幅提升,只有这样才能让医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一、教研室的职能特点

教研室是医院临床科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也是综合办事机构,起着承上启下和左右协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辅助决策。教研室是领导决策的辅助参谋机构,可向上层提供建议和选择方案, 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工作意义,在制订决策和重大活动中可充分发挥行政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将结果实事求是进行反馈,从实际情况出发,为领导层提供了及时准确的第一手材料,对于决策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

1.2 落实管理。医院的领导决策要通过教研室进行传达给临床科室的每一位职工,因而协调管理和及时传达是教研室的重要工作内容。 对于医院开展的各项活动,涉及到医疗、教学、护理、科研、后勤等各个部门时,要由教研室进行良好的协调与配合。 在政策与活动开展进行中,教研室要及时回馈各种信息,如遇到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通过领导层制订相关方案,解决问题。作为运转枢纽要充分发挥指挥协调作用,为基层办实事,将真实结果及时反馈,消除各种不利因素,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1.3 检查督办。教研室作为医院名项工作开展的“心脏”,如何提高工作能力与效率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可将教研室的服务作为衡量其工作效果的评价指标,使其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从事后服务转变为趋前服务, 从常规转变为创新,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工作的监督,要保证工作开展的真实有效性,要确保每项工作都切实落到实处,要做到有为有位,提前部署,可提高部门的工作效率,推动医院的更高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研室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作为医院临床科室的教研室,代表着医院和科室的整体形象, 对于教研室各项工作的开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 医疗体制改革悄然而至,传统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已不再适应历史的潮流,对教研室的职能提出了新挑战, 逐渐体现出了服务多元化、参谋深层化、工作现代化、管理科学化的新动向,具体如下:

2.1 服务多元化。教研室面临的对象较多,新形势下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均发生了改变, 呈现出了服务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教研室不仅要服务于院领导层及各行政部门,还要服务于科室每一位职工,更要服务于患者和群众。 服务的内容也不仅仅是传达,而是直接参加和深入到政策和活动中去,并将信息及时进行反馈,体现了更好层次的参谋作用。 服务形式也在发生改变,通过提供参考、直接传达、参加活动、反馈信息等多种形式,提高了教研室的工作效率。

2.2 工作现代化。随着科技知识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网络等通讯设备逐渐应用到医院中,使传统的纸化办公逐渐转变为无纸化办公, 这对教研室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院对于改善办公的工作条件给予了大量的经费投入与建设力度,在改善工作条件与劳动强度的同时,可显著提高其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 传统的教研室人员多为临床一线选调,例如高年资护理人员、技术员、业务骨干等,而目前对教研室人员的基本要求已经大幅提升,不经要有较强的专业性,还要有一定的现代化、科学化的工作能力,可以熟练掌握各种办公设备。

2.3管理科学化。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顺应时代改革潮流和社会要求,逐步改进管理模式,在相应的工作岗位设定对应的专门人员,制订良好的管理制度,详细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良好的奖励机制尽可能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制订有针对性的年终考核制度,对每个岗位和职位开展定量考评,可充分体现教研室管理制度的科学性。

三、精细化管理的实施

精细化管理是医院新型的管理模式,在传统管理模式基础上,对医教研室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尽可能减少各种资源的浪费,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如下:

3.1 完善规章制度和明确岗位职责。对于教研室的每个人员要进行定岗,明确的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的划分要详细到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医疗副主任、医疗老总、专科护士长、病区护士长教研室秘书等,将岗位职责作为考核标准和奖惩制度的评定依据,将其纳入到年终绩效考核评定中。 如果出现责任交叉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清责任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通过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的奖惩制度,可充分调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提高教研室的工作效率。

3.2 提高办公室人员的基本素质。对教研室人员提出新的岗位要求,不仅要对该科室情况了解,知道一定的医疗流程,还要懂得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做事要提前部署,事后要善于总结。 要发挥吃苦耐劳、敢于负责、善于解难的精神,提高基本素质,使其做好调研员、协调员、服务员的角色,尽量做到领导满意、干部满意、职工满意、群众满意。 要意识到对待事业要忠诚,对待日常工作要勤恳,处理事务要机敏果断。

3.3落实会议制度。教研室会定期开会,会后由教研室秘书将会上的各种议题与议案进行整理、归纳、总结,制作成文件后下发各人员并将意见及时反馈。

四、总结

医院各临床科室的教研室是连接医院各行政职能部门与临床科室的重要枢纽,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医院改革创新的不断开展和医疗服务理念的不断提高,教研室的行政效能面临了新的挑战。 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有效结合医院的工作特点,充分发挥教研室的岗位职责,起到辅助决策、落实管理、检查督办的作用,更好的发挥教研室的中心枢纽功能,充分调动办公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幅提高行政效能,利于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医院员工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管理面临问题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TU986.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包头市城市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市民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园服务提出更高要求,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开放式管理的公园,八一公园就是其中之一。

1、八一公园的概况

包头市八一公园是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位于我市钢铁大街和林荫路交界处,占地21公顷,始建于1958年,它是与包头几乎同时诞生的城市公园,历经50多年的风雨,始终随着时代的步伐,为广大市民服务。公园于1997年拆掉围墙,成为包头市园林改革的先行者,公园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全方位开放式管理的新阶段。

八一公园选配引进新的观赏树种和花草,现有树木2万余株,60多个品种,草坪4万余平米,花卉6千平米;道路广场硬化面积达6万平米;儿童游乐项目30多项;每年客流量达到100万人次。为了把八一公园建设成为现代化园林城市的标志景观,我市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公园建设,将公园设计放在城市园林设计的整体规划中,以精妙的创意、深邃的思想、先进的技术,使八一公园成为了园林化城市建设的形象工程。目前,公园面貌日新月异,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社会效益。

2、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公园实行开放式管理以来,在给市民带来便利好处的同时,公园面临着客流量急剧增大,管理难度加大的巨大压力问题。八一公园由封闭式管理转变为开放式管理,虽然会使公园的人气增加,但同时对公园的经济效益、公园治安、游园环境、设施管理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具体表现为:

2.1维护管理资金相对减少,原来的节假日活动收入、门票收入全部归零,公园失去大部分经济来源。

2.2客流量增加,特别是早晨和晚上公园内锻炼身体及白天纳凉人数急剧增加,产生公园的管理与游客的矛盾。

2.3为了保持公园景观效果,公园的维护量、维护人员数量和资金投入等全部增加。

2.4基础设施数量及使用频率加大,导致破坏加重,设施使用周期缩短。

2.5园内各种不良破坏行为增多,综合治理难度加大。

2.6园内卫生清理力度及维护难道加大。

2.7公园工作人员只有管理权,没有执法权,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2.8公园内践踏草坪、攀折树木、花枝、采摘花卉等现象加重,园林景观折射率大大增加。

3解决办法

目前针对开放管理后出现的上述问题,公园坚持把发挥社会公益性效益放在工作首位,突出以人为本、和谐优先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园管理新机制,为公园今后管理创建出新路子。

3.1内部管理方面

3.1.1转变经营机制,克服资金困难。开放管理后,管理成本增加,收入减少,这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游人增加的有利条件,创造商机,探索增收新的路子,来增加收入。

3.1.2坚持以人为本,一切要从群众的利益和需求出发,保证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公园规划,逐步投入了资金对公园基础设施进行改造,适应开放式的管理。

3.1.3加大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利用报刊、电视及公园内语音播放系统做好宣传工作,对公园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宣传,增加人们的爱绿护绿意识。

3.1.4加强公园硬件建设,充实管理力量,实行分片包干,用制度办事,责任落实到人。

3.1.5制定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3.1.6加强公园软件建设,提高管护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公园为民服务的宗旨不变。

3.1.7加强绿地植物管理,对有保护价值的树木围挡保护管理,实行统一挂牌,并建立档案。

3.1.8加强维护人员的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3.1.9加大专类园资金投入,对其重新进行维修和加固的同时,引入一定量了新品种。

3.2国家政策方面

3.2.1建立公园就是为了让市民能够享受到更良好的公共服务,体现“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行开放管理,要维护公园的正常运营,公园维护经费每年需在原有经费基础上有所增加。因此,政府追加公园的建设维护费用,对公园实施必须的财政补贴,保证公园良好的社会服务功能。

医院员工管理办法范文4

今年以来,各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做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对以前拖欠的养老金进行了补发。但有的市地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够,养老金发放出现了新拖欠,个别地方问题还相当突出。为进一步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69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时足额把养老金拨付到位,确保不发生问题。各地要在国庆节前对离休人员进行一次走访慰问,体察他们的疾苦,对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要在国庆节前集中解决,不得拖延推诿,敷衍塞责。要认真对本地区养老金发放工作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省有关部门要对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调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领导的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以前的拖欠补发完毕

对今年7月1日以后新拖欠的养老金,各地要立即补发,任何地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年6月底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要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在今年9月20日前必须一次性全部补发。统筹项目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由企业负责补发。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可变卖有效资产补发,仍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予以补发。

三、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目前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要立即改为全额征缴,全额拨付;企业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督,确保按时足额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不得以实物抵顶养老金。要积极创造条件,全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伐,年底前全省社会化发放率力争达到95%。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困难县(市、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统筹范围内基金入不敷出的,要动用历年滚存结余;结余用完的,要将债券变现,必要时要变卖由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或由省、市地适当调剂。通过以上措施仍然不足以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医院员工管理办法范文5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

医院员工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保洁员;感染控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R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10)08-0399-01

医院的感染控制工作是医院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而手术室作为为手术科室提供手术的一个重要场所,感染控制工作更是重中之中重。除了手术室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感染控制知识外,手术室的每一位保洁员也必须了解和掌握感染控制知识。保洁员在切断医院感染传播途径、控制医院感染,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创造洁净、舒适的就医和工作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建立规章制度和培训

认真学习和掌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对手术室全体保洁员不定期的组织培训,重点进行预防医学、消毒隔离、医院感染、职业防护等基础知识的培训。

针对保洁员流动性大、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接受能力差、缺乏医院感染、消毒隔离知识,清洁、消毒观念淡薄等特点。我科指定感控员采用集中讲课、边工作边指导的方法,随时对新上岗的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她们讲解消毒隔离在医院感染工作中的重要性。以现场施教为主。使她们正确掌握配制消毒剂的浓度,给每一位保洁员使用的清洁桶上划上刻度标记,并配备消毒剂浓度试纸,使其在使用中随时测试浓度,以提高消毒效果。

2 合理实施

严格区分限制区、半限制区、生活区的拖把、桶、扫帚、手套等清洁工具,不能混淆使用。每把拖把均有明显标识以区分开,消毒后悬挂晾干备用。清洁工作均使用湿式清扫。遇到血迹、分泌物、排泄物均用1000mk/L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

为了保证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保洁员的环保意识,要求每一位保洁员必须掌握和熟记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科室指派专人对保洁员工作进行示范指导,并对每日医疗废物管理进行检查,严格做到医疗垃圾分类放置、及时清运。科室工作人员与保洁员以及保洁员与医院感染部门对产生垃圾的种类、数量、时间、交接人员均按要求详细登记。

每月对保洁员进行各项规章制度、医疗废物处理流程的考试,并与经济效益挂钩,奖惩并举,使保洁员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监管到位,奖惩分明,提高了保洁员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