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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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危害性

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1

关键词:非法 鉴定性别 入罪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B超等影像医学的开展和普及,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走高,并且越来越严重。1990年以后,婴儿出生性别比继续升高,已经高达117以上,大大超出正常值106,而且迄今未见有下降的趋势,人口出生性别比的严重失衡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以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情况为基准,中国0岁-15岁之间的男性总人口与同年龄段的女性总人口相比,大约多出1883万人。2010年后,这些人群开始逐渐进入婚龄,男女婚龄人口的比例失衡问题将会凸显:农村成年男性中的某些困难人群会遭遇严重的“娶妻难”,买卖婚姻现象会加剧,婚外会增多,家庭稳定性也会受到冲击,并可能产生男性劳动力就业积压、老龄化问题加剧和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等社会经济问题,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会因此增加。违法使用B超或其它方法进行产前性别鉴别及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是推动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最主要的因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导致目前男女比例失调的罪魁祸首。效几十年来,经过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打击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收效甚微,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甚至到了愈演愈烈的地步,可以说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危及中华民族的存亡,只有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才能有效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

1.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必要性

(1)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导致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严重失调的直接因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谓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每出生百名女婴相对的出生男婴数,它是衡量男女两性人口是否均衡的重要标志。例如,如果某年的出生性别比为105,则表明在该年出生总人口中,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对应的男婴出生数为105。1955年10月,联合国在其出版的《用于总体估计的基本数据质量鉴定方法》(手册II)(Methods of Alppraisal of Quality of Basic Data for Population Estimates,Manual II)认为:“出生性别比偏向于男性。一般来说,每出生100名女婴,其男婴出生数置于102~107之间。”从此,出生性别比值下限不低于102、上限不超过107的值域一直被国际社会公认为通常理论值,其他值域则被视为异常。我国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不仅已经严重背离国际公认的标准,而且有继续升高的迹象。从全国的平均值域看,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8.5,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111.3,而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则已达到116.9,超出国际公认的正常范围约10个百分点。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看,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全国只有和新疆属于正常范围,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超出正常范围,其中最高的海南和广东,分别达到135.6和130.3。出生婴儿性别比长期偏高必然造成婚姻年龄段男女两性人口的比例失调。出生婴儿性别比越高,婚姻年龄段的男性人口就越“富余”,从而出现男性婚姻竞争加剧,不仅会导致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多发,影响家庭稳定,而且也会危害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孕期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导致相当数量的女性胎儿被人为终止妊娠,是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之一。在我国,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养子防老”的传统观念很难在短期内消除。正因如此,孕期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许多孕妇或自愿或被迫在孕期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女性胎儿终此妊娠,从而人为造成了出生婴儿性别比的严重失调。

(2)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是严密刑事法网的现实需要。

早在1986年9月19日,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就曾经联合转发了北京市计生委、卫生局《关于不得任意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1989年5月,卫生部又专门下发了《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别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1993年4月15日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再次下发了《关于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在短短的六、七年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连续下发了三个通知,足见当时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这种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11月12日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无业人员、个体行医人员等结伙……擅自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多个胎儿引产,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有效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不仅如此,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严禁胎儿性别鉴定。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但随着97刑法的修订施行,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再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显然已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修订刑法又没有相应的条文可资适用,因此,尽管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再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由于97刑法在立法上的疏漏或歧义,实践中引发了对此类行为罪与非罪的激烈争论。

有人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这种行为可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但毋庸置疑,这种做法有二大缺陷:第一,鉴定胎儿性别是否属于“行医”?对“行医”的通常理解,是对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而根据1994年9月1日施行的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显然,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一种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无关的活动,因此,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认定为“非法行医”难免有些牵强附会。第二,即便鉴定胎儿性别属于“行医”,由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仅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对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则无法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事实上,许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由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生实施的,有关主管部门的通知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如,1989年5月9日卫生部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医生利用医疗技术进行这方面工作,严重违背医学道德”。1993年4月15日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主要也是针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生的,指出“个别单位对胎儿性别进行预测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即便将鉴定胎儿性别纳入“行医”的范围,按照现行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仍将有相当一部分非法鉴定胎儿的行为得不到刑事追究。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行刑法对此类行为又缺乏有效的调整,因此有必要增设专门的罪名。

2.“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概念和特征

笔者认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特征:

(1)“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其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考虑到实践中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人主要是自然人,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以单位的名义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情形极其罕见,因此,本罪可不规定单位犯罪。

(2)“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

第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相对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而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因此,除“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胎儿性别鉴定均属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规定了严格的程序:(1)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必须是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更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时,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笔者认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之所以严格规范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程序,其目的正是为了防止某些医疗保健人员假借医学需要之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以犯罪论处。单纯的鉴定胎儿性别并没有多大的的社会危害性,如,一医生为孕妇鉴定了胎儿性别,但该孕妇毫无“重男轻女”的思想,只是想预先知道胎儿的性别,而且在知道胎儿性别是女性后也没有人工终止妊娠,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没有产生实质的社会危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以犯罪论处。然而,鉴定胎儿性别一旦与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相结合,就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之所以大大高于国际公认的正常范围,直接原因之一就是在鉴定胎儿性别后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正如1989年5月9日卫生部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中所指出的:“我国某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习俗仍十分严重,许多孕妇求助于医疗技术鉴别胎儿性别,致使大量女性胎儿被人工流产,造成男女比例失调”。因此,判断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主要应当结合事后孕妇是否进行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加以认定。根据我国当前出生婴儿性别比男高女低的实际情况,本罪的的“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后导致女性胎儿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对导致多名女性胎儿被人工终止妊娠的,可作为本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3)“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前所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危害后果通常通过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表现出来,因此,本罪的故意内容可分二个层次。第一,行为人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鉴定行为是违法的仍刻意为之;第二,行为人对孕妇事后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心理态度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4)“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鉴于构成本罪主体的主要是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以及非法行医人员,因此,可以将本罪归入现行刑法“危害社会公共卫生罪”一节。

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2

关键词:事实重婚;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婚姻

一、事实重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含义

我国《刑法》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入犯罪概念之中,目的在于揭示犯罪的实质。理解“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分析:第一,从内涵方面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某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第二,从外延方面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指全面地统一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既强调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能够忽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2、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体现

在实践中,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界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具备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只能是行为而不能是单纯的思想活动。(2)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或者是具有重要意义的。(3)行为的性质、方法、手段或情节。(4)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还是处于过失,或者是既无故意也不过失;行为是否处于一定的目的,或者出于什么样的动机。

3、事实重婚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表现

事实重婚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事实重婚的危害性不仅仅是单纯的思想活动而是具体表现为“行为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2)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是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法益,事实重婚这种行为侵犯的正是这种法益,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3)事实重婚作为重婚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性质上看,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他最终会损害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破坏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4)从主观上来看,除了那种非“明知”的相婚者是受对方欺骗而可以排除故意之外,其余的事实重婚者基本上都是故意实施重婚这种非法行为的。

二、事实重婚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时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体到事实重婚,当事人的重婚行为显然是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也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其已经具有了刑事违法性,就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1、 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包括四方面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具体来说重婚罪的构成为:

(1) 重婚罪的主体

重婚罪的主体是重婚人和相婚人。“重婚人”即已有配偶再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人。重婚主体的另一方为“相婚人”,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建立夫妻关系的第三人。

(2)重婚罪的主观方面

重婚罪的当事人,须有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这种直接故意,对“重婚人”来说,表现在本人的婚姻关系尚未合法解除,却与“相婚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其主观上是希望与之建立永久夫妻关系的结果发生。而对于“相婚人”来说,则表现在明知或有利有知道对方有配偶,其主观上也是希望建立永久夫妻关系的结果发生,无论有无配偶,在主观上也表现为直接故意。

(3)重婚罪的客体

重婚罪的客体,有人认为重婚罪所侵犯的是给予合法婚姻关系存在的配偶权,也有人认为重婚罪客体既包括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也包括配偶要求对方在夫妻关系中忠实于自己的权利即配偶权。笔者认为重婚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同时又侵犯了夫妻的配偶权。

(4)重婚罪的客观方面

其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四方面构成:

A、 须是行为违法犯罪。

B、 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

C、 须有侵犯配偶共同身份利益的损害事实。

D、 须有重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2、事实重婚完全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事实重婚行为是否可以构成重婚罪,同样也要看它是否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1)从主体看事实重婚也是包括重婚人和相婚人两种主体。(2)从主观方面看也是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夫妻关系,或自己已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3)从事实重婚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看,其侵犯的法益也正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正常婚姻相对方的配偶权。(4)从客观方面看,事实重婚符合重婚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事实重婚正是重婚罪客观方面所表现的两种情况之一。

三、事实重婚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

事实重婚仅仅运用民事、行政的法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手段来惩治才行,其理由在于:

1、按照报应论的观点,刑罚的目的在于给犯罪人以罪有应得的惩罚即刑罚的目的是为惩罚而惩罚。即无罪不罚、有罪必罚,轻刑轻罚、重罪重罚。对于事实重婚来说,必须用最严厉的手段,即刑罚的手段进行制裁,毕竟事实重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需要刑法予以惩罚的程度。

2、从功利论的角度来看,可把刑罚的目的确定为预防犯罪。具体到事实重婚,行为人事实重婚行为后,如果只是对他处以民事的、行政的轻微惩处,行为人可能感受不到法律的严厉性,反而存在一种侥幸的心理,于是可能不但不收敛,反过来变本加厉。

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3

[中图分类号] R16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2)-02-029-01

国内外经验均表明,推广和实施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可以增加有效避孕,降低重复流产。为探索在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流产后服务的效果,海阳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PAFPS)的干预研究,现将结果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10年1月-2010年12月,对在海阳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要求行人工流产妇女共240名(术前查体无手术禁忌证、年龄18-40周岁),采用编码单双号的方式随机分为两组,分别为流产后计划服务组(干预组)120例和常规流产后处理组(对照组)120例。

1.2 问卷调查 所有研究对象术前均采用统一的问卷进行初始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既往孕、产、流产次数,避孕节育知识认知度等情况(13项相关问题)。每题答对得1分,答错为0分,将13个问题的积分累积作为总分。所有问卷均由统一培训的妇产科医生或护士进行面对面调查。

1.3 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 (1)培训PAFPS服务人员,具体内容包括:避孕节育和人工流产相关理论知识,生殖健康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咨询技巧,规范性问卷调查等。(2)干预组实施PAFPS:①术前填写初始问卷同时,进行PAFPS宣教,具体包括:讲解流产后意外妊娠的风险及重复流产的危害性,树立群众“流产后立即避孕”的意识;了解、分析意外妊娠的原因,帮助受术者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避孕节育措施,提供3个月以上的避孕药具等。②术后1个月复诊时再次PAFPS,调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③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避孕节育及生殖健康讲座等。④不定期接受干预组对象的复诊及电话咨询服务。(3)对照组提供常规人工流产后服务。

1.4 随访 所有对象进行为期1年的跟踪随访,随访方式主要由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妇产科医生或护士进行电话联系,期满后对所有的研究对象再次采用初始问卷进行调查,排除计划妊娠、失访者。收回有效问卷213份(干预组107份、对照组106份),重点调查避孕节育知识知晓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再次非意愿妊娠情况。

1.5 统计分析 用EXCEL2003建立数据库,用SPSSl3.0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分析开展流产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PAC)管理的管理组与对照组的差异。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两组人群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流产史等基本特征差异无统计学意义,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也基本相似,见表1。

表l 两组人群基线资料比较[n(%)]

2.2 避孕节育相关知识知晓情况 初始调查时干预组和对照组避孕节育知识得分(6.21、6.07)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0.73,P>0.05)。PAFPS后干预组和对照组得分(9.28、6.15),采用方差分析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12.14,P

表2 干预前后两组人群避孕节育知识得分比较(x±S,分)

2.3 避孕措施实施情况 1年后,主动采取避孕措施干预组79.44%(85/107),对照组为64.15%(68/106),两组比例均高于干预前。干预组增加幅度高于对照组(χ2=23.51,P

表3 两组干预前后避孕措施变化情况(例)

2.4 非意愿妊娠情况 干预组1年内非意愿妊娠占8.41%(9/107),对照组为21.70%(23/106),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6.49,P

3 讨论 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PAFPS)是一种标准化的医疗服务流程,通过一系列的服务,面向大众,尤其是前来接受人工流产手术的患者宣传避孕节育知识、落实有效的避孕方法。国内外经验均表明,推广和实施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可以增加有效避孕,降低重复流产[1-2],前国内尚未完全开展规范的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但关于流产后服务的调查结果显示[3-4],人工流产后妇女有接受流产后服务的意愿,许多潜在服务资源并未被有效利用。因此有必要开展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本次研究在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流产后服务的效果进行评价,结果发现,开展流产后服务的人群避孕节育知识得分显著提高,表明流产后服务的开展有助于妇女了解避孕节育相关知识,指导她们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提高避孕效果,降低重复流产的发生。人工流产后两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均有提高,表明女性人工流产后会主动采取一些避孕措施,以避免重复流产。但干预组采取可靠避孕措施的比例高于对照组,表明通过服务干预,不但可以提高流产妇女主动避孕率,而且可以提高可靠避孕措施的使用率。随访结果还显示,两组使用IUD的比例均大幅提高,这可能缘于目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结果。干预组采用、避孕药等措施的比例增幅明显高于对照组,且以未婚人群增加的最为明显,提示对未婚女性干预效果较好。由于人工流产人群中很大一部分为未婚女性,对这部分人群采取干预措施是很有必要的,而已婚已育的育龄女性更易于接受IUD避孕。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对人工流产后的年轻女性提供流产后咨询、宣教和计划生育服务,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可以提高更可靠避孕措施的使用比例,降低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率,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以往的调查显示[5],国内流产妇女对生殖健康相关知识、如何正确采取避孕措施等知晓情况掌握较差,因此有必要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加大相关知识的宣教和普及,帮助女性掌握有效的避孕方式,保护生殖健康。而基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的PAFPS模式及评估体系的建立,构筑适宜于基层区域内人口生殖健康促进模式还有待于我们去探索研究。

参考文献

[1] Senht P,Curtis SL,Mathis J et a1.The role of changes in contracepfive in the decline of induced abortion in Turkey[J].Stud Fam Pann,2001,32(1):41-52.

[2] 常明秀,徐晓,张晓静等.医院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干预效果分析[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8,16(11):665-669.

[3] 蔡雅梅.以流产门诊为基础的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研究[D].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141.

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4

关键词:人口;性别比例

一、 当前我国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现状

生男生女是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但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开始偏离正常值,90年代以来,持续升高,严重失衡。多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由于重男轻女的性别选择的存在,目前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并显示出一下特征。

1、区域差异明显。我国经济发达的东、中部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这些地区也是我国人口稠密区,计划生育工作抓得较紧;我国西北地区及西南地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虽超出了正常范围,得超出和范围较小

2、出生人口性别比从沿海向内陆逐步扩散。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有关学者将344个地市出生的性别比按东、中、西进行比较得出,西部、中部、东部渐次升高。

3、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城乡差异显著。具体表现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地区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根据有关资料,1990年,城市、镇和乡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为108.9、112.1和111.7;到2005年,城市、镇和乡村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5.2、119.9和122.9.均有所上升。

4、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具有普遍性。依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将每个地市级行政区域作为一个单元,对全国344个地(市)人口性别比数据分析,发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具有普遍性。其中有108个地(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20个以上.

二、造成我国性别比原因及影响

1.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农耕社会里,中国逐步形成了“重男轻女”、“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等传统的生育文化。这种传统文化影响深远,至今在很多地方还根深蒂固,是偏好生育男孩的社会文化根源。我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所宣扬的孝文化中明确指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其中能否生育出男孩是关系到家族的命脉的大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妇女地位虽有很大提高,但在许多方面还存在性别歧视。如在教育方面女性受教育的机会明显少于男性。某市2005年男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3年,女性为7.2年,农村男性为7.4年,女性为6.2年。在经济方面,女性就业难于男性,大批下岗职工首先是女工;职业、职位分工女性大都处于低层次的不利地位;同等劳动女性收入明显低于男性。总之,女性的生存权、教育权和发展权远低于男性。这些在经济、社会政策的不平等现象,无不向人们传递着“男权至上”和妇女地位低下的信息,从而强化了人们对男孩的偏好。

2.经济发展落后和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在许多农村地区,由于生产力落后,生产和生活主要还是靠体力劳动,在这种生产方式依然依靠体力的情况下,男性依然是家庭劳动的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也多事以男性居多,且收入高于女性,所以在劳动力的选择上,人们跟倾向于男性,由此产生“男性偏好”。父权制的存在造成男性在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女性的从属地位,在这种制度下,儿子对于家庭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女儿外嫁,从夫而居的婚姻制度,传统上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老话,也就说明了男性在维持家庭稳定,累积家庭财产上的重要作用。因此父母偏向于生育男孩。

另外,农村尚未建立完善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生产力不发达时期,男性是主要的劳动力,担负着养家糊口的重任,在农村,这一性质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养儿防老,儿子供养年迈的父母还是家庭赡养的一个重要模式,农村养老仍是以家庭和儿子为主。在落后的农村,一个家庭生了女孩而没有男孩的话,等女孩长大出嫁到男方家生活,老人就无法也就不方便供养和照顾,而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养老体系和救济体系)无法满足老人供养和照顾的需要。因而在大部分农民看来生育男孩不仅可以防老还是增加经济收入的一个有效的方式。

3.计划生育国策与男性偏好的冲突。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偏男人群已不再可能采取数量上满足其意愿,形成了家庭生育的有计划性与国家生育控制的有计划性之间的矛盾,人们转而寻求性别鉴定技术的支持,从而影响了婴儿出生性别比结构、导致了女婴数量短缺。计划生育政策如果管理到位,执行有力,由此可以看出计划生育政策存在许多的疏漏。

4.生殖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性别选择的可能在历史上,无论人们的生育观念中重男轻女的思想有多么严重,也只能通过多生小孩来实现生男的愿望,而随着现代生殖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利用孕前控制与受精的种类来实现生育性别选择,也可以在孕后采取B超等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从而通过选择性流产实现生育性别的选择。

三、应对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对策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将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深刻认识并高度重视。我们要以对历史、对民族、对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像控制人口过快增长那样,切实治理,刻不容缓。

1、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一是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仅靠人口计生部门是难以奏效的,需要卫生和药监、司法等部门共同协调出台有利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政策法规。二是补充出台一些可操作的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在《刑法》上作出明确规定。三是根据人口形势的发展,相应调整现行生育政策,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真正保证执法的有效性,从立法方面加大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惩治力度。

2、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要在全社会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危害性,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活动。大力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消除性别歧视,提高妇女政治、经济地位,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要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纳入新农村建设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严重违法行为,自觉遵纪守法。

3、加快发展步伐,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只有物质资料极大丰富,才能客观上让人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解除后顾之忧,从主观上削弱对子女的依赖意识,淡化性别偏好。因此,要将优惠政策重点倾向农村育龄妇女,帮助她们学习生产技术,发展经济,提高收入,提高地位。应重点帮助计划生育户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让他们在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国家应尽快建立覆盖农村的全民养老保障制度,转变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消除孩子效益的性别差异,扭转人们偏好男孩的生育观念,从根本上解决出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总之,人口自身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出生人口性别偏高带来的危害性,采取宣传教育、利益导向、依法打击等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坚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基础。

参考文献

[1] 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 汤兆云.《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

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5

【关键词】计划生育网络;孕前优生健康筛查;一级干预

【中图分类号】R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0582―02

《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 》中指出:我国每年约有20万~30万肉眼可见先天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后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万~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出生缺陷已成为导致死胎、死产、新生儿和婴幼儿死亡的第一位原因。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作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大工程”之一的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正逐步展开。本研究拟探讨广东中山计划生育网络出生缺陷的一级干预模式。

1 资料与方法

1.1 对象

本市户籍人口新婚、待孕夫妇(包括新婚、婚后三年未孕)和已孕三个月内的夫妇以及符合政策安排二胎生育指标的待孕夫妇。本研究依托计生网络资源,选取2011年10月~2012年9月广东中山全市符合条件夫妇共16059对,建立目标人群健康档案共15049份。

1.2 方法

1.2.1 加强优生优育的宣教:从计生、医院、妇联、社区、广播、电台等多渠道,通过板报、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帮助新婚家庭和孕产妇了解影响出生缺陷发生的因素,认识不良生活习惯、传染性疾病、环境污染与出生缺陷的内在联系,认识出生缺陷对社会、对家庭的危害性。让其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提高出生缺陷筛查干预的依从性。内容包括:普及婚前检查、开展遗传与优生咨询服务,加强孕前指导、孕期保健、围产期保健,避免近亲结婚,了解未婚双方的健康状况有无影响下一代生命健康的疾病,需要采取什么相应的预防措施;教育新婚或准备生育的夫妇禁烟戒酒,谨慎用药;怀孕前作好充分准备,孕前妇女要选择最佳的生育年龄;指导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的孕妇补充叶酸和碘等营养素,小剂量叶酸可预防巨幼细胞性贫血、神经管畸形、先心病、唇腭裂以及低体重儿的发生等。加强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 避免接触高温环境等; 预防接种, 加大TORCH 的筛查力度。

1.2.2 培训专业队伍:聘请产前诊断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顾问,制定“出生缺陷监测常规”,切实加强对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重点培训遗传病及其预防、出生缺陷及其预防、优生咨询、生殖健康保健、孕期保健、出生缺陷诊断的实验室技术等。

1.2.3 做好婚前保健工作:宣传婚检好处,提高婚检率和婚检质量,重视婚前卫生指导和遗传咨询。按《母婴保健法》要求对准备结婚的男女青年进行详细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和影响结婚、生育的心、肝、肺、肾等重要脏器疾病的青年男女给予正确的婚育指导;对遗传病患者或有遗传病家族史者,统一绘制家系图,进行家系分析,并嘱孕期进行产前诊断;对患有严重遗传病及后代再发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病患者劝其婚后不要生育。

1.2.4 高危人群优生咨询:开设优生咨询门诊,对以下各种高危人群进行详细的优生优育指导: ①长期接触不良环境因素的婚龄或育龄青年男女; ②接触不良环境因素:如有毒化学物质或气体,病原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疱疹病毒、弓形虫、淋病球菌、梅毒螺旋体) 感染,或接受超剂量射线,较长时间持续高热,有慢性疾病的孕妇; ③不明原因反复流产的妇女,不育夫妇,原发闭经的妇女和性器官发育异常者;④连续发生某一不明原因疾病的家庭成员(即家系中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连续两代或两代以上成员患有相同的非传染性疾病或非感染性疾病,长期治疗无效;⑤已生过畸形儿或遗传病患儿的夫妇或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⑥染色体病患者的父母或同胞。利用计生网络做好新婚孕妇摸底和孕前宣教工作,并建立新婚孕妇档案,督促到市人口和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孕前优生筛查。

1.2.5 规范科学的孕前优生筛查:根据中山市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将重型地中海贫血、风疹病毒感染、G6PD缺乏症、遗传性染色体病、新生儿乙肝感染、梅毒感染、神经管畸形列为主要干预病种,针对干预病种设立孕前优生检查项目:体格检查优生咨询、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缺乏症检测、风疹病毒抗体和巨细胞病毒抗体检测(只检女方)、梅毒初筛、乙肝表面抗原和谷丙转氨酶、血常规和血型(包括ABO血型和Rh血型阳/阴性)初筛结果异常者转送市博爱医院产前诊断中心进行诊断。

1.2.6 一级干预落实到位:指导计划怀孕妇女到镇区计生服务中心免费领取小剂量叶酸片,每人每日一片(0.4mg),保证孕前三个月及孕早期三个月服用量,预防神经管畸形等出生缺陷;指导合理补碘预防先天性碘缺乏病;行孕前TORCH筛查和接种风疹疫苗预防先天性风疹综合征等先天性感染;高危人群染色体筛查和遗传咨询工作。

1.2.7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二、三级干预:利用人口计生网络,对目标人群进行全程跟踪随访,督促其做好孕期保健及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人口素质。

1.2.8 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化,实现区域内信息共享,简化服务流程;通过经济帮扶措施,提高广大孕产妇就医的可从性。

2 结果

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全市应建孕前优生筛查档案共16059对,建立目标人群健康档案共15049份,进行孕前筛查共抽血6368人,参加婚前医学检查23730人,地贫初筛阳性共618人,G-6-PD缺乏症267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962人,谷丙转氨酶升高1203人,风疹抗体阴性603人,RH血型阴性14人,梅毒抗体初筛阳性38人,巨细胞病毒抗体阳性28人,参加产前筛查共13863人。

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93.71%,接受规范的优生咨询服务率93.71%,高危人群参加孕前优生筛查达100%,接受进一步确诊达100%,孕前随访、跟踪服务、指导知情选择高风险孕妇的产前诊断或终止妊娠达100%。产前筛查人数增加,降低了出生缺陷发生率。

3 讨论

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创建一个适合本地实际情况、更规范化和标准化且简便、经济、易于推广应用的以一级干预为主的出生缺陷的综合干预模式,深入乡村、社区,服务到人,能够有效提高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人群覆盖率;还可使预防关口前移,把工作做在怀孕之前,能够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投入少,产出高,积极主动、经济安全,能够真正实现低成本、高效益,能够成为计划怀孕夫妇优孕优生的重要保障。能提高广大群众预防出生缺陷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出生缺陷干预范围,减少出生缺陷;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有助于活化网络资源,对扩展服务领域,提高技术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有深远的意义。依托计划生育网络进行出生缺陷一级干预,政府主导、计卫联合、多部门配合、信息共享,提高技术人员素质,规范的孕前优生筛查,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6

【关键词】妊娠;计划生育;人工流产;优质护理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2-0812-02

计划生育是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人口政策中密切相关的两个重要方面,各种简便、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已被育龄妇女广泛使用,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妇女,不采取避孕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当,导致意外怀孕而只能做流产手术,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哺乳期妇女。人工流产术作为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广泛应用于孕早期的妊娠终止。其手术简单,但病人要承受很大的痛苦。95%以上的人工流产术者有恐惧心理,有的还伴有羞耻感,特别是未婚先孕者。为了消除不良心理因素的影响,使她们更好地配合手术,减轻其紧张恐惧心理,提高她们心理应激技巧和心理承受能力,尽可能减少手术的各种并发症,为了使患者得到更好的关心和照顾,笔者在人流术中实施优质护理取得良好的效果。具体介绍如下。

1 一般资料

孕期在6~10周前,无手术禁忌证及高危因素的孕妇,在医院行人工流产术者。年龄:18~22岁82例,23~41岁105例。胎次:第一胎73例,第二胎114例。

2 护理措施

2.1 术前解释

2.1.1 消除恐惧心理,稳定情绪 创造舒适的环境,消除紧张和陌生感,保持手术室安静、温湿度适宜、空气新鲜、手术床清洁、无污染。安全是人工流产者最基本的需要,她们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来到人工流产室,会担心操作者技术如何、疼痛与否、术中出血情况、会不会影响今后的生育等。嘱受术者排空膀胱,以利手术。医护人员应主动和其交流,态度诚恳热情,应使用温和的语言,从受术者的利益出发,向其传授人工流产的常规知识,介绍医生有多年工作经验,操作娴熟,手术时间短、疼痛轻,消除其恐惧心理,使患者自我放松,以便主动配合手术。

2.1.2 情感支持,产生信任感和亲切感 与病人接触时,应该以稳重的仪表、热情的态度、轻巧的动作、亲切的笑容给病人留下良好的印象,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多与病人沟通,向其宣传计划生育及性道德方面的知识,说明医护人员会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她们的隐私,应同情、关心并安慰她们,使她们从心理上得到温暖,卸掉思想包袱,以最佳心理状态配合手术。

2.2 术中安抚 术中对患者实行关怀,应妥善有序地摆好手术台上的器械,手术操作时,必须认真,严肃慎言,操作要轻、稳、准、细,避免因言语不当或器械碰撞等声音对受术者引起不良剌激。勿让受术者看到血染的纱布和器械;尽量减少患者的身体暴露,保护受术者的隐私,善于从不同的患者眼神、表情、言语体态中读懂她们的需求,满足她们的需求。减轻心理负担,提高其痛阈值。疼痛反应的轻重与疼痛刺激的部位、强度、频率有密切关系,同时还受心理因素影响,可用转换、暗示、分散注意力的方法来减轻心理负担。手术中可根据患者不同文化程度进行语言沟通。于窥阴器的插入和宫颈牵拉,会出现一些不适,如下腹部坠胀、腰酸、严重者会感觉头晕、恶心等,有些人会很紧张,甚至不合作。这时,就需要给予心理安慰,用关心的口吻告知有不舒服的感觉时,千万不能紧张,只要全身放松,配合医生,手术很快就能做好。还可与她聊天分散其注意力争取其配合,以便手术顺利进行。吸宫时是最疼痛的时刻,应给予关心,嘱其忍耐一下,做深呼吸,并要帮助患者擦汗,同时按摩其腹部,指压内关、合谷穴,以减轻其疼痛。有的人在剧烈疼痛时,往往会下意识地去抓一些实物,或别人的手,或床沿,医护人员应主动协助配合。对于大喊大叫的患者应予以充分理解,患者的这种表现可以减少她们心中的郁积,提高疼痛的阈值,可减轻疼痛,切不可加以指责,伤害其自尊心,增加她们的心理压力,应让其尽量宣泄,以减轻其痛苦。

2.3 术后宣教 生活指导,促进康复。术后观察受术者有无特殊不适,陪伴及协助受术者平卧休息,喝温开水或给红糖水。向患者宣讲人工流产后的注意事项、饮食、个人卫生知识、性生活知识等,使之认识到受孕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帮助消除怕被人耻笑、不敢对别人讲、不敢休假等不良心态,甚至继续工作或劳动而影响身心健康。特别是一些未婚者并不因为妊娠终止而心理负担减轻,疼痛和负罪感使她们的情绪非常低落,医护人员应给予安慰,讲解性文明的知识和未婚同居的危害性,主动告诉患者,工作人员会为她们保守秘密,会尊重她们的名誉,使患者消除顾虑,促进身心健康,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

3 效果

通过对187例孕妇的优质护理,使患者得到更多的关怀,在心理上获得满足感和安全感,使所有孕妇在手术过程中情绪稳定,思想放松,疼痛减轻。人工流产综合征发病率明显降低,均能顺利地一次完成人工流产术。通过讲解避孕知识,让患者了解到避孕的重要性及人工流产术对她们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使她们主动采取合适的避孕方式,从而降低意外妊娠发生率。

4 体会

计划生育相关手术的手术创伤虽然较小,手术持续时间一般较短,但手术操作精细,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影响较大,对人工流产者进行优质护理,首先要尊重患者、了解患者、关心患者,耐心倾听患者对治疗和护理的要求,并尽量予以满足,让其感到亲切、安全、放心,护理工作从被动服务变为主动服务,加强了基础护理、心理咨询、健康宣教、康复护理,收到了较好的护理效果。总之,将优质护理应用到人工流产工作中,增加患者对手术认识和信心,减轻心理压力,使患者感到了亲情的温暖,获得了满足感和安全感,同时补充了“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内涵。

参考文献:

[1] 张 荣,浅谈计划生育手术的心理支持 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 2011,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