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奖励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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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奖励办法

资金奖励办法范文1

黑龙江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5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xx〕32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省完成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任务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坚持企业主体、中央支持、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规范、有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测算确定奖补资金,并按照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资金。

第五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我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具体为: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照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黑政发〔20xx〕5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六条奖补资金的分配方式如下:

(一)分配标准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与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计算确定。

(二)钢铁、煤炭行业奖补资金按照两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置职工人数等比例确定。对两个行业内的企业按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分流安置职工人数各占50%权重分配奖补资金。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我省确定的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需分流安置职工人数,会商省发改委、工信委、人社厅等部门后,于每年5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并报省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将奖补资金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分配和拨付,并将分配结果在省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

(一)龙煤集团所属煤矿由龙煤集团提出申请,地方煤矿或钢铁企业由所在市、县政府提出申请。每年4月底前,龙煤集团和相关市、县政府在省发改委、工信委、人社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本企业和本地奖补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

2.化解过剩产能煤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化解过剩产能钢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省财政厅在完成相关程序后,将龙煤集团所属煤矿奖补资金拨付给龙煤集团;将地方煤矿和钢铁企业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市、县财政部门。

第九条奖补资金的清算程序:

(一)年度结束后,省、国家相关部门将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二)龙煤集团、相关市、县政府要根据核查结果,在次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奖补资金清算申请。

(三)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清算意见,对当年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和人员安置的,扣回相应奖补资金;对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和人员安置的,拨付余下奖补资金。

第十条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奖补资金基础管理工作。承担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市、县政府和企业要建立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和分流安置职工情况的专题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中的有关图纸、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相关企业应建立奖补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个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手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强化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龙煤集团、相关市、县政府对奖补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负责。龙煤集团、相关市、县政府和企业要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奖补资金的清算程序(一)年度结束后,省、国家相关部门将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资金奖励办法范文2

一、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窝点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无证、无照食品经营、非定点屠宰生猪。(无证:指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照:指无工商营业执照)

二、举报形式:电话、来信、来访、E-mail等。

三、要求: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要有明确的违法地点和违法情况,除举报人确实不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外,应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在查实内容后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四、奖励办法:

(一)举报内容确属于所规定范围内的,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予以调查核实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举报的情况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给予现金奖励。

(二)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将举报分为三级,举报级别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五、奖励标准:

(一)三级奖励标准为100元/件,二级奖励标准为200元/件,一级奖励标准为300元/件。

(二)对于根据举报线索,难以立即确定举报级别的,先按三级标准予以奖励,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追加奖励。

(三)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了以上奖励外,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

六、奖励程序:

(一)确定举报人: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如能确定举报人身份的,并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应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三)确定举报人身份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举报奖励申请单》,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执行奖励。

(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核实举报线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决定追加奖金或重奖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本人的真实姓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查验核实。

(六)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资金奖励办法范文3

为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和*一方平安,特制定*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窝点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无证:指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照:指无工商营业执照)。

二、举报形式:电话、来信、来访、E-mail等。

三、要求: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要有明确的违法地点和违法情况,除举报人确实不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外,应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在查实内容后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四、奖励办法

(一)举报内容确属于所规定范围内的,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予以调查核实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举报的情况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给予现金奖励。

(二)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将举报分为三级,举报级别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五、奖励标准

(一)三级奖励标准为100元/件,二级奖励标准为200元/件,一级奖励标准为300元/件。

(二)对于根据举报线索,难以立即确定举报级别的,先按三级标准予以奖励,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追加奖励。

(三)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了以上奖励外,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

六、奖励程序

(一)确定举报人: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如能确定举报人身份的,并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应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三)确定举报人身份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举报奖励申请单》,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执行奖励。

(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核实举报线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决定追加奖励或重奖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本人的真实姓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查验核实。

(六)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核拨,其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对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奖励的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资金奖励办法范文4

一、继续开展全方位宣传教育活动

为深入开展好以“文化、战略、发展”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我区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围绕工作重点,以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区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

一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利用辖区固定宣传栏,选择人员密集地区张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宣传挂图;举办科普知识图片展示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宣传工作的良好氛围。在区机关人员中开展了“知识产权知识试题”竞答活动;印发简报12期,在市知识产权局、区政府、省亚太中心等网站刊登知识产权工作宣传稿件48篇。

二是组织知识产权进校园活动。分别在省实验中学和济南大学举办“青少年科技创新与专利”专题讲座。6月5日,时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整一周年,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应制定并实施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举办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师资培训首站巡回讲座”在我区经十一路小学拉开序幕。全区中小学科技辅导老师和部分学生代表300多人参加培训。

三是兑现奖励政策。召开全区中小学校科技创新表彰大会,及时兑现奖励政策。隆重表彰奖励2008年度在专利申请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学校、优秀科技辅导老师以及在省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的中小学生。对辖区14所中小学校在校学生362件专利给予了补助,金额达3.62万元。

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区营造出浓厚的创新发明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全年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切实抓好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

今年3月,我区荣获“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之后,我们立即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工作创新、在促进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保障和知识产权服务上继续加大力度,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水平。

一是组织召开全区14个成员单位参加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商议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和加强合作的新途径。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制定了示范区工作方案。制定并准备出台《济南市区专利奖励办法》。

三是努力抓好为企业服务工作。紧紧围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服务。分别到省电力设备厂、省金州科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德华一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和济南大可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现场调研,就科技创新和专利申请等方面内容进行深入交流座谈。先后与辖区电力研究院、省优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机床一厂等35家企业进行了密切联系,及时掌握专利申请方面的动态并给他们送去省市区三级知识产权部门在专利工作方面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金钟衡器、金州科瑞已提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申请报告并积极做好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前期筹备工作。有3家企业(个人)提交济南市第四届专利奖申报材料局。

四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着手制定全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三、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丰硕成果

我区依托青少年科技创新发明活动基地,在各中小学校举办科技节(月)活动,并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小发明、小创造活动。通过科技创新选拔赛,推选出了部分优秀作品,参加了省第24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我区选手经过现场展示、现场答辩,在初中、小学组创新项目评选中,取得2金1银的优异成绩(此组别,济南市共获金牌4枚,十四中学是初中组唯一的金奖),另外还获得4个一等奖、6个二等奖和2个三等奖。

在第六届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中,我区选手取得3个冠军(育文中学获初中组、小学组常规赛冠军,经五路小学和永长街小学联队获VEX项目冠军,获得参加全国总决赛资格)、6个亚军的优异成绩。

在7月18日至20日举办的“尚德电力杯第三届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总决赛”中。我区纬二路小学获得“团体金奖”,其中6人获得个人一等奖、4人分获二、三等奖,2人获得商标创意奖,3名教师分获“百佳创新教师奖”。该校还被授予“全国太阳能试验基地”。

四、全力抓好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工作

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辖区商业流通领域中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重点排查,先后对八一银座商场、国美、苏宁电器、易初莲花超市、世纪联合超市等客流量较大的商场进行检查,取得专利商品信息49件,对4件涉及两冒的专利商品信息及时上报市局。我局还积极参加了市局法律事务处组织的在舜耕国际会展中心专利执法行动,对两家涉嫌专利侵权的展品依法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增强了社会各界保护、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年,按照《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是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一是继续加强基础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力争出台《区专利奖励办法》

二是继续抓好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对流通领域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三是挖掘新的专利申请增长点,继续保持专利申请总量持续增长,注重提高质量,提高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

四是继续做好服务工作。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根据各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及时满足企业提出的服务要求。协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同时,对申请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奖励,在我区形成良好的创新发明氛围。

资金奖励办法范文5

1.奖励制度的制订

我校对成人教育学生的奖励是从1979年开始的,以后逐渐形成制度,并且奖励的对象不断扩大,奖励的力度日渐增强,奖励的程序不断完善。2002年我校颁布了《重庆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评选先进办法》;2003年9月颁布了《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对取得突出成绩学生的成人高等教育和高教自考学生的奖励办法》(2004年、2010年予以修订);2005年制订了《重庆师范大学成教、自考学生评选先进的办法》(2011年修订),并且奖励还扩大到成教、自考教育工作者,2003年6月制订了《重庆师范大学评选表彰成人高教和高教自考先进工作者的办法》。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校对成教自考学生的奖励逐渐完善,并且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奖励项目的增加

奖励面向成教、自考所有学生(包括函授、业余、脱产),奖励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在2002年的奖励办法中,集体项目有: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文体活动中的优秀班级;个人方面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文体竞赛活动中优秀个人;2003年的奖励办法中又增加了对获得学位、考上硕士研究生、在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考试中成绩突出者的奖励;2010年增加了对公开、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奖学生的奖励。

3.奖励条件的严格

在所有奖励项目中都有思想品德的要求,并始终坚持以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去引导学生。如:优秀学员的思想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活动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奖励条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采用量化考核办法。如:优秀学生的评选标准为:全年迟到、早退累计不超过3次,无旷课;学习成绩优良,成教学生各科考试考查成绩平均达80分;自考助学班学生第一学年通过全部计划开考科目,排名在全班前10%以内;无论是成教、自考学生免修免考科目按60分计算。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为:符合优秀学生的思想品德条件,学年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热心班集体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等。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所有科目无补考,毕业论文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获得过院级以上表彰等。文体竞赛活动的奖励根据获奖等级,由继续教育学院经费给予双倍配套奖励;成教、自考学生获得学位、考上研究生,或在计算机和英语等考试中取得突出成绩则一律给予奖励。奖励条件中还有限制性条款,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为优秀学生:(1)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在校期间不能评为优秀学生;(2)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或所在寝室因文明卫生差受到通报批评者,在本年度不能评定为优秀学生;(3)身体素质差,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本年度不能评选为优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1)学习期间犯政治错误者;(2)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或违法受到法律处罚,或纪律松懈,不带头遵守校规校纪者;(3)毕业论文不按计划要求完成或毕业论文成绩为优良以下者、毕业论文有剽窃他人成果者。为了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我们完善了奖励的程序,首先向全校成教、自考学生公布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取得突出成绩奖励标准与奖励方式。其次由学生所在的院系根据条件提出候选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再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查,然后向学生公示初评结果,并向全校师生征求意见,最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实施。

4.奖励方式的变化与奖励额度的增加

在2003年以前,我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授予荣誉证书,将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发给奖品或奖金;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发给奖状,并一次性发给奖金或纪念品。2003年以后,加重了物质奖励力度,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和奖励方式基本不变外(按照学生班级总人数的10%进行评选),增加了对取得突出成绩学生的奖励,及在文体活动竞赛中获奖学生的奖励,而且奖励力度增幅较大(见表一)。虽然为了平衡与全日制学生奖励的差距,学校对成教、自考学生取得突出成绩的奖励额度在个别项目上有所降低,如:对考上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奖励由2003年的2500元降为1500元,计算机专业专科生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四级证书者,一次性奖励由原来的1000元,降为800元,英语专业专科生参加专业英语考试获得8级证书者,一次性奖励由1000元,降为800元。但奖励额度仍然颇具吸引力。

二、奖励的实施与成效

制度设计的成效来自于制度的贯彻实施,我校成教、自考学生奖励制度的实施具有可靠保障。一是机构健全(2001年成立学生工作办公室);二是程序严密;三是经费到位。据统计,自1979-2001年,我校共召开了21次表彰先进大会,已评选表彰了2800人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2002年以来,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奖励人次也不断增加累计达到了10356人次。其中优秀学生干部1484人次,优秀学生4741人次,优秀毕业生4131人次。2003年以来取得突出成绩学生人数累计达1829人次。其中考上硕士研究生81人,取得学士学位1294人,获计算机等级奖129人,获英语等级奖263人,获科研奖62人。自1999年以来,我校成教院已单独举办成教杯足球赛六届,成教杯篮球赛二届。2001年以来成教、自考学生单独组队参加学校田径运动,取得了优异成绩。在学校和重庆市举办的各种文娱体育竞赛活动中获奖,对文体竞赛中的优秀选手,我们给予双倍的奖金和物质奖励(。回顾我校对成教、自考学生的奖励,我们认为这些奖励对于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增强学习动力,提高综合素质等方面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1.奖励体现了对学生的价值导向功能

对学生奖励不是目的,它只是我们达到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工具,而高素质人才的首要素质是思想素质,因此,我们设计的奖励制度是建立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各种奖励措施不过是这种价值观的制度化而已。在奖励中,不但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必须是思想品德过硬的学生,而且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在文体竞赛活动获奖的学生都有道德要求。长期坚持不懈以表扬先进为主的激励引导措施,促使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助人为乐、关心集体。这种措施逐渐成为学生的共识,受表彰学生的榜样作用、示范作用日益明显。特别是近几年来成教、自考学生受奖人数的大幅度增加,而受处分学生人数不断减少,既证明了奖励在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中的独特功能,又反映出我校成教自考学生学风的好转。

2.奖励体现了对学生学习(知识)的促进功能

学生当然是以学习为主,但成教学生学习动力不足是普遍现象,迟到、旷课、不按时完成作业经常发生,显然惩罚不是最好的办法。但我校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表扬奖励先进、激励后进为主的理念,通过对优秀者的激励带动,激发学生的成才欲望和学习动力。年度表彰的都是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及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及时而恰当的奖励引导大批学生精力集中于学习活动之中,从2003年对取得突出成绩学生奖励以来,已有1294人获得学士学位,81人考上了重庆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校的硕士研究生。其中,中文专业自考生何瑶、经济与政治学院贸易专业自考生李品庆、英语专业成教生王开妍研究生毕业后回(留)校工作。中文系自考生王立新,2002年研究生毕业后到重庆交通大学任教,并于2007年考上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

3.奖励体现了对学生素质拓展的引导功能

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迫切需要综合素质好、应变能力强的毕业生。因此,我们通过奖励措施将学生引向提高能力和素质的道路。在奖励制度中,我们不仅对在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的优胜者以及公开的作者予以重奖,而且对在各类级别竞赛中获奖的选手给予双倍资金奖励。成教、自考学生总体倾向好动,他们需要提供锻炼和展示自己特长的机会和平台,及时的奖励激发了学生的竞技激情,2006年以来,我们的学生在各种竞赛活动中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如:2009年在校田径运动上,成教、自考代表队获得男、女团体第二名;2013年在校田径运动上,成教、自考代表队获得了男、女团体第一名的最好成绩,在2007年4月举行的全校师生混合跳绳比赛中,成教、自考师生代表队获第一名;2007年4月学校举办“五四”杯演讲比赛,在强手如林的20多名选手中,我院选手以第一名的成绩获得一等奖。2010年学校举行的“三好杯”足球比赛中,成教、自考代表队获得冠军。在重庆市成人高教协会举办的“纪念胜利七十周年”歌咏比赛,我校代表队获一等奖,“我与重庆人文精神”演讲比赛中荣获第一名。通过竞赛活动也进一步增强了成教自考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凝聚力。

三、结语

资金奖励办法范文6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5.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6.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

20.在厂区范围内赌博;

21.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3.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一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监察部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二十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二条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