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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范文1
一、各地推行计划生育保险的主要做法
(一)**推进农村0-6周岁独生子
女健康平安保险
在政府的支持下,中国人寿**省分公司2005年对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加以改进,有机组合了国寿学生幼儿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及团体人身保险,进一步扩大了风险保障范围。同时,针对**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缴费能力差等情况,报请总公司适度下调了保险费率。2006年,该保险的展业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全省城乡所有0-6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
(二)**商洛市推进独生子女、双女绝育户养老保险
(三)**固始县推进双女户养老保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等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的保费同样由乡政府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年初预付80%保费,计生协在手术前为手术对象投保,将手术名单报保险公司,年底结算。该险种对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身故或感染引起并发症的被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自推行以来,共承保5000余例。
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开展取得了良好效果
计划生育保险实现了商业保险和政府政策的完美结合,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促进了商业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为在全国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一是促进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为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通常对独生子女家庭进行资金补助,但由于金额过小,在实际运作中收效甚微。**省开展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后,等量资金的效用显著放大,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以该业务的试点地抚州市为例,农村独生子女办证率由原先的30%提高到了80%。独生子女及双女绝育户养老保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开展后,转化为保费的计生补助资金发挥了较好的杠杆作用,打消了农民计划生育的各种顾虑,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是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农民缺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护,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较低。**省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的推出,缓解了农村独生子女“看病”特别是“看大病”困难的问题;**商洛市、**固始县推出的独生子女及双女绝育户养老保险则是在家庭养老制度的基础上,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独生子女及双女绝育户父母晚年生活的一种政策性补充保障。这些举措密切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促进了“三农”政策的落实。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范文2
一、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一)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年,全市总人口为258.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03.4万人,占总人口的78.9%。农村人口一孩家庭80273户,截止年末,已有36661户农村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占农村人口一孩家庭户的45.7%,农村人口双女户42663户。年6月至年12月止,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36661户农村人口中,有24169户享受一次性奖励,共兑现奖励资金1969.2805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1659.665万元,市级资金投入309.6155万元);20889人(次)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了养老生活补助,其中独男户10051人(次)、独女户8425人(次)、无子女户2413人(次),共兑现补助资金1446.57万元;19347人(次)独生子女享受了教育奖学金,其中小学生14135人(次)、中学生4723人(次)、考取高中的436名、考取大专的31名、考取本科的22名,共兑现奖学金1194.3136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投入1001.47万元,市级资金投入192.8436万元)。
(二)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政策全面落实
年,农村49岁以上应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392人(次),其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90人(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302人(次),发放资金164.88万元。
(三)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兑现
年6月至年12月止,各县(区)按时兑现了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982.1215万元。
(四)农村人口“少生快富”工程推进顺利
年,我市西盟、孟连、澜沧、江城四县被列为我省“少生快富”工程试点县,有双女户161户享受到有关政策,年将有双女户家庭11121户、独生子女8556户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
(五)各县利用“三结合”帮扶资金给予双女户在生产生活上的帮扶
各县(区)利用“三结合”帮扶资金给予双女户在种养殖产业上的帮扶,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在关爱女孩的活动中给予关怀。思茅区每年给予贫困双女户每户1000-3000元不等的资金,累计帮扶104户双女户种养殖业发展生产;县积极参加由县妇联发起的“城乡姐妹共建新农村”活动,看望慰问独生户92户,计划生育困难家庭36户;景谷县财政设立5万元计划生育帮扶资金与省帮扶资金5万元相配套,以每户1000-3000元不等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滚动式发展经济;澜沧县筹集10万元,帮助166户计生贫困户脱贫。
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初见成效
(一)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得到了实惠,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加深了对党的“执政为民”理念的认识,进一步改善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这对于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好政策。
(二)促进了计划生育管理理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
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使计划生育管理理念实现了由忽视农民基本权利,以工作目标为本向关注农民切身利益和以人为本转变;使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现了由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推动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由以“处罚多生”为主向以“奖励少生”为主转变。
(三)改变了农民群众的生育观念,为稳定低生育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自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执行以来,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得到的待遇和实惠,对其他群众产生了政策示范效应,“生男生女一样好”、“多养儿不如听党的话得实惠”的观念逐步形成,广大农民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日益增强。我市人口出生率由年15.8‰下降到年的12.43‰,下降了3.37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由年的8.9‰下降到年的5.86‰,下降了3.04个千分点;计划生育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优惠政策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政策支持力度弱。与其他惠农政策相比,计生家庭奖励经费投入较少,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发展后劲不强,对广大群众吸引力不够,不能充分体现少生的好处。
二是政策覆盖人群少。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年满60周岁”才能领取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而且受益人群在农村计生家庭所占比例太低。与即时兑现的农村低保等普惠政策相比,一些育龄群众感到奖励扶助政策是遥远的“期货”,对政策的长期性和预期效益心存疑虑。
三是政策设定标准低。无论是“奖优免补”政策、奖学金政策、死亡扶助金还是独生子女保健费,都存在制定标准较低,与现阶段经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的现象。调研中基层普遍反映,在惠民政策广泛实施的背景下,计生奖励政策由于没有在标准上做到“水涨船高”,原有的政策激励效应日益弱化。
四是政策执行不到位。如:根据《省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独生子女16岁前,免除其父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但是由于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其执行的一些制度,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调整,省以下的规章和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在少数乡(镇)、村(组)存在独生子女家庭没有减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现象。
(二)普惠政策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形成冲击
一是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激励作用不明显和普惠政策的一视同仁,甚至有的政策还存在相抵触的现象,挫伤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目前推行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以及各项惠农政策,无论在资格条件还是在享受标准上,均没有体现对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和区别对待,违法生育的家庭照样可以享受政策待遇。一方面,独生子女家庭往往因人口少、负担轻反而不符合扶助条件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使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相对弱化。另一方面,这些惠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家庭抚养子女的教育、医疗和生活成本,使得多生孩子的负担更轻、顾虑更小了。由此让群众感到“多生孩子不用愁,少生孩子不沾光”,在部分地区群众中甚至出现了“种田不缴税了,读书不收费了,看病也不贵了,超生无所谓了”的观念。
二是按“人头”计算的分配方式刺激了群众的生育愿望。《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以及划分宅基地、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但是,过来执行的很多惠民政策大多按照家庭人口数进行减免、补助或救助,不仅没有体现对计生家庭的倾斜,相反多子女家庭实际上得到了更多的“优惠”。因此,“超生获利”的现实不仅是对违法生育的姑息纵容,客观上也起到了鼓励生育的作用,这与现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人口政策导向相矛盾。调研中基层反映,过去不少超生的家庭现在劳动力多,得到的政策实惠也多,现在多为当地的强势人群和大户,而实行计划生育的守法群众非但难以“少生快富”,反而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三是社会管理改革中相关政策的调整弱化了对生育行为的综合调控机制。如原来登记、办证、审批等环节中涉及计划生育的前置条件被取消,兼顾育龄人群生育管理方面的政策功能基本丧失。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能力,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无论在宏观政策层面还是在微观管理层面都没有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调研反映,一些违法生育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照样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扶持,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政治荣誉,对周边群众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给计生工作带来了尴尬和被动。
(三)政策运行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一是地方政府在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上资金配套有较大困难。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人口的奖励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由于基层政府财政困难,配套资金不到位,给政策落实带来很大难度。
二是计生工作保障机制不健全。各项优惠政策的引导逐步成为国家指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对计生工作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也存在农村计生服务站设施不健全、农村计生工作人员待遇较低等问题,
四、几点建议
深化改革,推动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1、提高政策支持力度。争取提高省级以上财政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形成以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为重点,以地方性配套政策为补充,与普惠政策协调衔接,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和保障多策并举的新型计划生育导向制度,确保奖励扶助制度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本身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扩大政策覆盖面。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范文3
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动“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开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奖励扶助保障政策
1、农村独生子女户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由区计生局负责落实。
2、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办理20__元的奖励储蓄直至育龄妇女年龄到49周岁时,一次领清本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3、对农村双女结扎户并领取《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各办理20__元的养老储蓄,其母亲年龄到49周岁时一次领清本息。由区财政局、计生局负责落实。
4、领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父母双方在农村的补助5000元,其中区上补助20__元,乡(镇)政府、街道办补助3000元,各相关部门也应给予必要的扶助。
5、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的,每月发给夫妇双方各50元的扶助金,直止亡故。由区财政局、计生局负责落实。
二、优惠政策
6、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的两个女孩免收杂费,由区财政局、教文体局、计生局负责落实。
7、对农村领证独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子女在高中入学时,录取分数线下调20分。由区教文体局负责落实。
8、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结扎领证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9、每年免费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含流动人口)的家庭妇女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由区计生局负责落实。
10、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在申办营业执照和缴纳工商管理费时,各减免10。由杨凌工商局负责落实。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医保的所有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在定点医疗单位正常分娩的每例补助150元,异常分娩的每例补助200元,剖宫产每例补助600元。由区卫生局负责落实。
12、在区劳务输出培训中,免费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进行培训,并在劳务输出时减免有关手续费。由区人劳社保局负责落实。
三、优先政策
13、对男到纯女户家结婚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户籍管理部门和乡村要积极为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优先批划宅基地。由区公安分局、国土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分别负责落实。
14、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在各类企业招收从业人员或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和招收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夫妇或其子女。由区人劳社保局负责落实。
15、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领证户的孩子在参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工作安置时优先照顾。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劳社保局负责落实。
16、对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优先给予困难救济,优先纳入低保和特困户建房范围。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
四、帮扶政策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范文4
一、建立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必要性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也逐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建立以“奖励少生”为主要内容的利导机制成为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建立利导机制是提高行政能力,营造诚信政府的需要。对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偿,即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大计,更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群众的生育需求主要以获取经济利益和养儿防老保障为目标,因此,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应该从这一点出发,把利益导向摆在计划生育工作的突出地位,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机制,用利导机制调节利益分配关系,从制度和机制上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保障。目前国家正在实行的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既能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利益,更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政府诚信形象,群众更加支持拥护政府的决策,提高了政府的执政能力。
(二)建立利导机制是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的需要。由于受现实生产生活条件的限制以及相应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不但没能实现“少生快富”的目标,个别的甚至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尤其是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子女伤残及家庭种种因素影响,陷入生活贫困,养老无着的状况,成为困难群体。这部分人群的困难能否得到党和政府的妥善解决直接影响目前尚在婚育期内的育龄夫妇的生育观念,究竟是“多子多福”好还是“少生优生”好?,利导机制将起到一个较好的关键作用。
(三)建立利导机制是融洽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当前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的生育政策还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况下,如果只依靠强硬的行政手段和严厉的处罚措施来限制生育数量,降低生育水平,势必会恶化党群干群关系,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问题。尤其是在“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已成为时代要求的今天,建立计划生育利导机制必须摆上重要的位置。让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在政治上感到光荣,在经济上得到实惠,在生活上获得保障”。
二、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导机制
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完善要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经济状况是利导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我市初步建立了融奖励、优先优惠、救助扶持、补充社会保障四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导机制。
(一)完善奖励政策。一是城镇职工晚婚晚育享受晚婚晚育假期,二是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每月13元奖励费,三是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本人工资的5%,企业职工一次性发放30%的养老补助,四是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五是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六是有关育龄妇女享受四项手术免费,七是对农村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妇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现金或物质奖励,八是农村独生子女入托,教育部门对其减免30%的入托费;义务教育阶段,有经济条件的村可报销杂费,高中可报销学费。独生子女升入大学的由所在村委会发放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奖励,九是农村独生子女及父母就医,免收挂号费,住院床位费减免50%,ct、彩超、核磁共振检查费减免费30%。
(二)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一是组织、妇联部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好媳妇评先树优活动中体现优先政策,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户、晚婚晚育户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入选,二是民政部门在提供社会救济时体现优惠,同等条件下,社会救济款、物首先发放给独生子女户、晚婚晚育户和双女户。其中,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多出平常户10%的救济,农村自觉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身只要一个女孩的,享受多出平常户20%的救济,三是金融部门在安排生产经营贷款时体现优先。同等条件下,生产经营贷款优先发放给独生子女户、晚婚晚育户和双女户,四是土地管理部门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在宅基地划分方面体现优先优惠。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晚婚晚育户优先安排宅基地。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救助扶持政策。一是开展结对帮扶。每年年初,统一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同计划生育困难户结成帮扶对子,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同计划生育困难户结成帮扶对子,同时积极发挥党员干部和农村致富能人的作用,吸引他们加入计生协会,在鼓励他们做好计划生育的同时,实行先富帮后富,带动广大计划生育户共同走向致富路。二是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市成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基金会,在市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共筹集基金100万元,基金来源采取市财政投入、社会、企业捐助及乡镇统筹的办法解决。现已累计为15户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放救助金2万余元。
(四)丰富和补充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建立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采取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父母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市已经在6个镇(街道办事处)12个村中开展了这项工作,累计投入保险金8万余元,受益群众38人。
在全市建立了统一的利导机制内容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办事处在确保落实全市规定的政策之外,还结合各自经济状况创造性地制定了一些措施,如中云街道办事处河头源村对60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妇在落实国家奖励扶助每年每人6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600元,对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学费、医疗费由村级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凡考入大中专院校的独生子女一次奖励3000元,毕业后帮助安排工作等,南关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10余万元,为有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实施救助,营海镇由镇财政出资为新婚育龄夫妇免费健康查体等。
自实施利导机制以来,我市先后有971对育龄夫妇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女性平均初育年龄较以前提高了0.8岁,育龄妇女综合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且总体呈下降趋势。
三、创新思路,抓好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落实
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机制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利导机制的内容和标准要符合实际,二是资金筹集和落实渠道要畅通,经过几年工作的实践,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落实。
一是建立计划生育利导机制领导责任制。计划生育利导机制建设,涉及社会各部门,涉及到财力、人力、物力的投入,领导的作用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有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计划生育利导机制有利于缩小群众生育意愿同国家政策要求之间的差距,有利于促进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把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机制作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是强化宣传效果,切实发挥好利导机制的作用。通过调查发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导向措施和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的具体奖励优惠措施在广大育龄群众中的知晓度并不高,因为群众的不了解导致利益导向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因此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宣传明白纸等形式,让群众了解实行计划生育在政治上、经济上能够得到的好处和利益,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生育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让群众知道多生孩子在经济上应负有的法律责任,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对比,引导群众自觉转变生育观念,实行计划生育,达到利益导向的作用。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范文5
论文摘要: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来导致众多的独生子女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产生了众多的失独老人。较之其他老年群体,失独老人更为弱势,面临的养老问题也更为严峻。文章通过对失独老人的养老现状和成因分析,为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措施,力求为保障失独老人的养老需求提出基本思路。
论文关键词:失独老人;独生子女;养老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以来产生了数以万计的独生子女家庭。我国目前独生子女家庭数量已突破了一亿大关。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陆续步入老龄化的行列。但是,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是无法规避的。有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的突然死亡而成为失独家庭。据有关统计,目前中国15岁到30岁的独生子女总数大约为1.9亿人,这一阶段的死亡率为万分之四,按此比例可以得出中国每年将产生7.6万个失独家庭,目前该类失独家庭的数量已经超过百万。在这一百万大军中,有很大一部分家庭属于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由此可以推断出这些失独家庭中很多家庭将正在步入养老的阶段。这些特殊的家庭再为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不得不接受“空巢”的后半生。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孩子不仅仅是养老的基础,更是家庭的精神寄托之所在。所以,该由谁来照料这些失独老人的老年生活?谁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精神慰藉?一直是一个颇富争议的领域。
一、失独老人的养老现状
失独老人是计划生育政策下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空巢”不是由于子女外出学习或者工作所导致,而是由于家庭中独生子女的不幸去世。这类特殊的老人的养老现状在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明文规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于普通的家庭而言,这只不过是一个硕大的宏观政策,没有具体化。即使有一些地方政府发放了一定的社会援助,但每月不过在几百元左右。失独老人不生病时候还能勉强维持生计,一旦生病必将陷入极端贫苦的境地,使得失独老人的养老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
(一)失独老人的经济现状
目前中国的养老模式主要以居家养老为主,家庭的供给是老人的主要来源。失独老人与其他老人相比较,无法从成年子女那里年得到相应的家庭赡养支持。再加上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4-2-1”家庭结构,使得这类老人可能还要面临赡养自己父母的巨大责任。由此可见,失独老人的家庭经济负担是十分沉重的。
(二)失独老人的生活照料状况
生活照料是养老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家庭子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多数老人由于身体方面的原因都需子女提供生活方面的照顾,但由于子女的不幸离世,失独老人也就失去了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支持。迫于无奈,其中一部分失独老人不得不求助于一些专业养老机构,但是养老机构却明确规定接收老人需要子女签字,以此为由而拒绝接收。没有人为这些失独老人签字负责,养老机构更是不愿意承担这个风险,使得失独老人从养老机构那里得到一些生活照料成为一种遥不可及的梦想。
(三)失独老人的精神慰藉状况
在中国,养儿防老成为几千年来养老的最优选择,对于每一个家庭的影响至关重要。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子女的不幸离世,这类老人往往感觉到无助和孤寂,情感上十分脆弱。由于失独老人长期受到子女去世的压抑,这类老人往往自卑,情绪十分消极,更有甚者办理原来居住地,断绝和原来的生活圈子交往,开始与世隔绝。
(四)失独老人的现实选择状况
由于独生子女的不幸离世,失独老人往往从精神上和经济上遭受沉重的打击。他们一般生活上比较困苦,精神世界极其空虚。为了摆脱这些困境,其中一部分老人排除了主流的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他们进入寺院,开始寻求新的寄托,开始自己新的养老生活。
二、失独老人问题产生的成因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以来,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的老年生活的开始,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被摆在了一个突出的位置。由于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成为一个迫待解决的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政策层面
失独老人问题是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而诞生的。1973年起,中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由原来的“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当年很多家庭就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却无法规避成年子女突遇死亡的风险。这项风险不应该转移给家庭承担,而且许多家庭也无力承担这样的风险。随着问题越来越严重,政府随即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来保障这类人群的基本生活,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独老人的危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该规定是从一个宏观的层面来界定该事件,未能制定出详细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贯彻落实,所以根本无法实施。尽管一些地方政府也发放了一些社会援助,但是区区几百元的补助根本无法承担起失独老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开支。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调整,使得政策的摇摆性很大,这样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独老人的援助问题。
(二)个人层面
由于个人成长过程的不确定性,个人存在过程中的意外事件也时有发生,必然导致一部分独生子女不幸死亡。据调查,造成独生子女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和疾病,其他的如溺水、自杀和工伤也有一定的比例。当面临这样的意外事件时,家庭无力承担,值得寄托于政府的相关政策。目前的政策条例无法提供给失独老人以合适的保障,由此带来的矛盾不只是个人,更有甚者是全社会。
三、对失独老人的养老的建议
(一)大力建立计划生育专项援助机制
计划生育部门应该加紧制定失独老人养老专项救助条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失独老人进行救助活动。一方面可以拓展筹集资金的渠道,除了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可以进行社会捐赠等;另一方面可以明确失独家庭的经济状况和需求状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援助。救助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开展,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更有利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
(二)大力推进养老保险和独生子女保险工作的开展
健全养老保险和独生子女保险机制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失独老人的经济困难,缓解失独老人的经济压力,免除其后顾之忧。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对适度老人的养老金,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参与养老保险的激情和意识。
(三)加强独生子女意外事故的风险意识
目前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独生子女一代在日趋激励的市场竞争中面临更大的压力。他们是家庭中唯一的一个子女,从小就背负着父母和亲朋的期望,在遇到情绪问题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引导,更容易产生极端行为。2000年国家卫生局统计数据显示,全国15~34岁的青少年中,自杀成为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降低独生子女的死亡率,规避独生子女在突发事件中的意外事故,社会、学校、家庭应该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加强风险意思,降低独生子女非疾病的死亡率。第一,依托学校和社区组建独生子女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定期测评和咨询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第二,加强对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因交通事故、溺水等引起的死亡;第三,父母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的教育,同孩子一起探讨安全知识,保持高度的警惕心。
(四)大力宣传孝道文化,在精神层面给予失独老人更多的关怀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大力宣传孝道文化,让更多的人来关系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不但可以增强社会和谐程度,还可以为当地的发展注入更多的稳定因素。第一,要加强舆论宣传,教育社区居民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全社会尊老敬老的意识;第二,大力培养专业人才,促进失独老人服务朝着专业化、现代化发展,专业人员可以为失独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等方面的相关服务;第三,可以大力发展社区的力量参与,社区可以组建家庭自助互助组织,利用社区资源帮助社区内的失独老人,拓展社区内失独老人的社会支持网络。
(五)积极支持非政府组织扶助失独老人
国家应该大力鼓励大量的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等第三部门进入失独老人养老领域,发挥他们灵活多变、专业性强、富有激情的优势。慈善组织和基金会可以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特征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及时有效地扶助拥有失独老人的家庭,提供一些政策之外的关怀和补助。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范文6
第一,城市独生子女家庭产生的背景。
自十一界三中全会以来,人口政策明确提出“限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我国在1979年开始正式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已经生育有一个孩子的仍然处于育龄期的妇女也不允许再生育第二个孩子。为从法律上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地位,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政策确定为基本国策。三十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城市中大多数家庭都形成了独生子女的生育事实,而今,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都免过半百,他们只有一个孩子的现实,使得他们的养老问题日益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一个突出矛盾。
第二, 城市独生子女家庭的特点。
一是我国独生子女家庭规模小型化。据调查,我国家庭规模从1982年的4.3人/户降到2000年的3.4人/户,预计2020年为3.05人/户。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大部分的家庭成为”四二一家庭”。”四二一家庭”的出现也给原来只依托于家庭的养老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是唯一的孩子是家庭的核心。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家家都只有一个孩子,夫妻二人将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孩子身上。这一辈的父母因为当时的条件所限,大部分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教育,没有好的生活条件,所以他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愿望特别强烈。他们除了自己日常的花销,几乎把所有的收入都用于孩子的教育和需求上。
三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提早进入空巢期并使空巢期延长。一般一个家庭进入空巢期是在父母65岁左右。而在我国的独生子女家庭进入空巢期的时间大约提前了10年。据统计,近十多年来,我国“空巢”家庭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1987年,在老年人的家庭中,“空巢”家庭所占的比重只有16.7%,2000年上升到26%。2012年,该比例已达49.7%,接近一半中国城市。
二、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所面临的挑战
第一,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经济压力逐渐增加。
独生子女家庭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子女数的减少意味着老年人养老的经济来源的直接减少。虽然独生子女父母将来老年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退休金,但是独生子女也承受着很大的经济压力。他们大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每月仅有的收入除了用于支付自己的生活必需品以外,还有一部分要用于抚养孩子,支付完这些以后,仅有的收入也就所剩无几。而随着其父母的年龄一天天的增加,很快进入老龄化,一旦老人需要经济支持的时候,独生子女就会明显感到经济压力的存在。
第二,独生子女面临给予父母生活和精神方面照顾的挑战。
家庭养老除了子女的经济支持外,还包括对老人的生活和情感方面的慰藉。由于独生子女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中,他们大部分不得不放弃“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观念,纷纷到异地学习、谋求发展。一旦家中独有的一个孩子离开家,从一切围着孩子转转变为孩子不在家的状态,容易患上“空巢综合症”。
第三,社区养老面临严峻挑战。
目前社会各界对社区养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社区社区养老服务政策的扶持、宣传力度上仍显得不够。其次,资金不足是制约社区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社区养老仅仅依靠政府买单,投入资金数量有限。如果要扩大补贴服务范围和质量,则需要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最后,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数量和专业知识和方法缺乏。从业者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日常照料,而更深层次的服务要求很难达到。
三、解决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对策
第一,健全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独生子女家庭设立养老补助资金,制定独生子女家庭补助政策,在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以后,给予一定的独生子女家庭特殊养老补助。健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家庭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出现意外伤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基本的养老生活保障,以确保其老年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解决养老照顾问题。
第二,提倡老年人树立自我养老的意识。
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数减少,家庭养老资源不足,老年人应树立自我养老的意识。首先要善于安排好自己的生活的费用,其次,应增强心理上的自立程度,寻找新的精神寄托,充实新的生活内容,例如:增加人际交往,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把自己社会之中。
第三, 完善社区养老体系。
建立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社区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完善的社区服务既要满足老年人对物质生活的特殊要求,又要满足老年人的日益提高的精神生活的需要,全方位为老年人提供“暖巢管理”服务,让生活在空巢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减少“孤独感”。这样既可以减少国家财力的投入,也可以弥补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同时还可以发挥社区居民的自主互助精神。因此,社区养老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最好结合点。
第四, 鼓励独生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
现代的年轻人都要求独立自由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大多也与父母不大相同,两代人住在一起不免会产生摩擦和冲突。为此,借鉴新加坡和日本的经验,鼓励“分而不离”的模式,独生子女与其父母应就近居住,缩短空间距离,这样不但方便子女照顾父母,而且便于感情方面的交流和沟通,经常性的探望有助于了解老人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并便于处理突发事件。对于共同居住或就近居住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给予工作单位距离居住地较远的独生子女一定的交通补贴。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