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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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处罚办法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文1

现将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97〕质监总站第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经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三)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四)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浆抹灰的,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

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通水要求,各种截门,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装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五、户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

第七条  实行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满足本规定第五、六两条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可按规定组织三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和国家验评标准中有关项目质量标准,对实行初装修的工程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  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征求用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户自行装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户自行家庭装修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文2

最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的技术分级高速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连续行驶,全部设置立体交叉和控制出入,并以长途运输为主的公路。

一级

能够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要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设置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工矿区以及运输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辆以下,沟通县与县或县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文3

一、现行规范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法律---《行政处罚法》。该法从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处罚程序、执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总体上、原则性的规定,是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行政处罚工作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这是建设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主要依据。其着重从程序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详尽的规定,是建设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依据。

3、地方规章---《**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19**年颁布实施。主要就听证程序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是指导听证工作的重要依据。

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省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为各地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文本上的指导格式。

此外,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也制订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二、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尽管从法律规章到规范性文件对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都做了一些规定,有效地规范了行政处罚工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规章对违规行为的规定存在交叉不一致的情况。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0年实施)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将以上规定衔接起来,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如果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在28日内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文件,之后,经过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到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必定超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15天。显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存在不一致之处。按照《立法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效力高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今年才开始实行的地方性规章,如何执行确实是一个问题。

2、认定事实的法律依据存在含糊不清晰的问题。如: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预拌商品混泥土企业擅自生产提供提供商品混泥土的查处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预拌商品混泥土企业属建筑业企业的一种,但不管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还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仅有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以罚款”的相关规定,在这些罚条中用的都是“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表述。作为预拌商品混泥土生产企业,其“无资质生产提供商品混泥土”能否按“无资质承揽工程”进行定性?显然不够贴切。如果适用该条规定作出了处罚决定,是否会引起行政诉讼或复议?这是当前执法机构一个左右为难的问题。目前的实际状况是,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避免陷入行政诉讼或复议,一般采取了不进入处罚程序的办法,这样做,显然又不利于市场的规范。

4、罚款基数认定上的难题。建设处罚条款中的处罚罚款规定相当一部分是按合同价款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未签合同,不提供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价款”?目前,我们的通常做法是:出于避免出现行政诉讼的考虑,一般采用拟处罚对象自己的笔录中提供的数据,一般来讲偏低,其适用性、合理性有待商榷

5、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几种情形,但遇到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时,程序怎样走才算合法?对这个问题亟需从法律法规规章层次上予以规范。

6、调查取证存在“空档”。具体表现在:调查对象不配合。《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多种证据形式。实际工作中,最普遍、最基本的证据形式就是调查笔录。而制作调查笔录的一个难点就是遇到当事人不配合时如何处理。一般来讲,当事人大多是拟处罚对象,相对于管理职能相对薄弱的具体办案单位来讲,遇到拟处罚对象不接受调查、不配合取证的情况,往往感到束手无策。如:建筑装饰项目周期一般较短,施工队伍经常无正规资质,在现场调查时无人配合,取证艰难,往往还未取证到位,工程已结束。而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惯例,无调查笔录的处罚案件一般来讲是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难于往下运行。

7、行政处罚工作灵活性的适度把握。具体体现在对事实性质及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的适度把握。如:进不进入处罚程序;罚款额度取上线、下线还是中线;情节是否严重,需不需要并处其他罚款类型等等。这些情况在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中经常遇到,若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就会造成情节认定不准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

三、建议

出现上述问题,既有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体制等方面的因素,现结合工作实际,对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认识,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尽管行政处罚法已实施多年,但对建设行政处罚工作至今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情况,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建设行政处罚工作的认知水平。同时坚持不懈地开展业务培训,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建设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2、清理、规范建筑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等执法依据。一方面对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一次梳理,突出清理条文中交叉、过时或变动频繁的问题,对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该废止的立即废止,不一致的及时修订;对一些措辞不严谨,存在的法律空白点进行必要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该规范的规范,真正做到违法必究、究其有据、依据充分。二是对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中需要从立法层次解决的问题如从轻、减轻处罚的程序问题进行完善。

3、及时探索归纳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操作规范和指导性意见,增强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工作的可操作性。针对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工作中的一些操作性难题,进行调研,并上升到一定高度,出台具有积极指导性的意见。如:对无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违法问题,在当事人不配合做调查笔录的情况下如何完善证据?笔者认为,无证施工作为一个程序问题,其违法事实在施工现场显而易见,通过实地勘验拍照完全可以认定事实情况,勿需强求调查笔录。还有,前面提到的作为罚款数额计算依据“合同价款”的科学认定问题等等。

4、完善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分设体制。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文4

关键词:安全质量,诚信体系,建筑市场

 

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和谐运转是建筑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课题。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节约能源、保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构建和谐行业的重大举措。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体系,加强安全质量信用管理,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推进建筑业社会信用建设的有益尝试和大胆创新,也是建筑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树立行业形象的客观需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业安全质量诚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历年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目标和措施。。“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这既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牵扯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十五”以来,尤其是我市实施“一创六建”活动以来,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建设速度迅猛加快,城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高、大、难、新为特征的各类建筑工程急剧增加。这给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工程质量一点都不能差”,“安全管理丝毫不能马虎”,这是市建设局党委确定的工作原则。经过全市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近几年,我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好成绩,一直位居全省前列。但是,由于有些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意识差、管理松懈、技术规范落实不到位,甚至偷工减料等,安全质量事故、投诉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虽然都得到了及时处理,但是,由于现有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和处罚措施的一次性,对企业只能“就事论事”,处理结果不涉及其他,没有连锁放大效应。因而,这样的结果有时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很小的违法成本不可能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这是个别企业忽视安全质量管理,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鉴于这一现状,把社会信用建设引入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中,进一步丰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使问题的处理结果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与企业的切身利益挂钩,产生连带效应,显得尤为重要且非常紧迫。这样才能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时刻警醒企业坚守安全质量防线,不敢越失信的雷池半步。

在安全质量诚信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下,使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更加坚实可靠,更加保障有力。

二、创新方式,科学监管,把安全质量诚信建设推向深入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诚信管理,市建设局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办法》(临建发〔2009〕157号),与2009年7月27日下发实施。。本考评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本市及外地进临沂施工企业。本市施工企业在市外承建工程中的安全质量行为也纳入本企业诚信记录管理范围。考评管理办法制定了详细的施工企业安全诚信评分标准和质量诚信评分标准,起评分为零分,凡有行为优良记录的予以加分;有行为不良记录的予以减分。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评价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每年度一次,结果每年公布一次,对有安全质量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一次。市建设局根据年度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结果,从最高分依次向下排列,前若干名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优秀企业;从末位第一名起依次向上排列,倒数若干名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差劣企业。评价结果在全市通报,并在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资质管理、市场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单位将依据公布的结果分别对企业做出相应的奖励或处罚。这样,就使企业不仅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受到奖励或处罚,而且其结果将成为建筑行业其他管理制度对该企业进行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的结果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关联效应,增强和延展安全质量诚信管理的力度与广度。从整个管理程序上来看,较好的体现了社会信用管理的联动效应,形成了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的联合奖惩机制。真正使企业一处失信违法,多处被动受罚;时刻诚信守法,信誉质量双佳。

三、加强组织领导,创造有利环境

建筑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核工作在我市是第一次,既是一种尝试,也是一种创新。希望各县区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从建设工作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评工作做好、做扎实。

一要明确责任。各县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具体负责诚信考评管理的有效责任主体,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安全质量工作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要严格标准。各级监督机构要在认真学习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不折不扣地把各项评分标准落实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始终。要认真做好日常监督考核数据的的统计管理工作,确保每项考核数字公正、真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对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市里沟通交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使诚信考评制度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

三要加强宣传。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开展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的作用和意义,充分调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舆论引导和典型带动,在全行业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营造起“重质量、保安全、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文5

公正、高效、透明。按照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检查评比工作的通知》(景府办字[20__]16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职权的正确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市建设局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档案法》的贯彻执行的工作落实,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现将本局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建设局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成立了法制办公室,要求局属各执法单位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有关行政执法纪律,在执法过程中要求每个执法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流程图进行执法办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了在办案时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法时候应有两人以上并佩戴执法证。

办理高质量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案件是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体现,因此我站非常重视这次案卷评查活动,成立了以分管站长为组长,执法科科长为副组长的执法案卷自查领导小组,抽调执法科业务骨干具体负责,对20__年1月1日以来办理的一般程序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案卷进行审查、整理,查找问题和不足,以便及时改进。

二、明确执法主体,认真履行职责

本局按照建设部第55号令成立的专业城市管理队伍,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城市管理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的中坚力量。支队全体队员经过法律、法规培训合格后,取得了省建设厅颁发的《城建监察证》和《城建监察上岗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颁发的《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市城管支队已在20__年3月1日、3月9日重新接受了市城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的委托执法,严格在委托执法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市场督察站、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站、市政工程处道路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也分别接受了本局行政执法委托。同时,城管支队为了加大“门前三包”工作管理力度,市城管支队分别于20__年3月19日和20__年5月11日公开向社会招聘了(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协管员共计100名,经过业务培训和军事体能训练合格后,分配到城市道路各个路段,协助管理“门前三包”工作。

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案件

__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执法科自成立以来,在局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执行上级文件的指示精神,在法定职权和管辖区域内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执法人员从发现案源开始,直到立案、调查、归档,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要求,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和调查取证过程中,都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严格按照先立案调查取证再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都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程序合法,立案审批表记录详细,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记载齐全、准确,有承办人意见、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立案后,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搞好案件的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在检查过程中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请领导审批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与当事人说明清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在规定日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交纳罚款后,填写结案报告,案卷归档。该站在20__年1月1日以后使用江西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文书内容全部用钢笔和碳素笔填写,文书面规范,内容准确详细,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大小规格统一并及时归档。

四、执行行政处罚情况。

1、城管支队。从20__年1月——20__年9月,城管支队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章)案件783起,尤其是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依法拆除违法建设38650m2,整治占道经营、流动摊点2960个,拆除违章灯箱广告、占道灶台、水池2372处,整改空调外

机离地2米1683台,取缔夜宵摊点312处。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自20__年1月1日以来质监站共处理6件行政处罚案件,举行了两次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执法大检查,开展了建设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共下发45份质量整改通知书,50份停工通知书。

五、建立健全档案,做好执法案卷

城管支队在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统一采用江西省建设系统新版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严格按照执法文书和《档案法》进行操作,从20__年1月——20__年9月立案783起,结案783起。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认真检查每一份案卷,依照顺序进行归档。做到有案可查,有案可考。同时,支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机构(银行)缴纳罚款,做到罚没款分离,实行收支两条线。

六、强化素质攀升,和谐管理城市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城管支队20__年6月(20__年4月修订)制定了《城管监察队员行为规范》、《城管执法人员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城管队员职责》、《首问负责制》、《误事责任追究制》、《五公开、四监督》等制度。20__年支队又提出“素质攀升工程”口号,聘请老师进行授课,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同时,向社会公开责任路段责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向社区发放“便民服务卡”,接受广大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城管队员从心中围绕着“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精心打造这座古老小城”的奋斗目标,以“强素质、树形象、求突破”为着眼点,紧握人性化执法这根弦,在为民、便民上做文章,用心管理,温情执法,和谐执法。

七、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的执法案卷自查,发现我们的文书制作还存在一些缺点,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执法未实现网络化办公,制约执法效率的提高。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文6

关键词:工程 主体 质量 影响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正文:

1 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1.1建设单位管理方面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基本因素。由于建设项目性质不同,会出现项目的建设者与使用者为不同主体,建设者单纯追求项目的经济要求和进度要求,不重视工程的质量要求,建设者的态度将影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做事方针。

1.2施工单位管理方面

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或虽体系条款面面俱到却流于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在竞争中企业为了争夺份额盲目压低价格而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并且由于“挂靠”现象的存在,使利益主体和施工企业发生分离,严重削弱了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施工过程中缺乏管理体系,出现对施工监控的盲区,建设工程质量无法保障。

1.3监理单位管理方面

监理工程师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重要因素之一。监理企业驻现场工程项目部是代表项目业主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组织,但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工程监理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超越资质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人员资格与建筑项目要求不相符,甚至有些监理人员还存在无证上岗行为,更甚者监理工程师被施工企业所利用,监理人员不能监督现场施工管理,对施工材料、施工机械以及施工工序等监督检查流于表面化,建设工程质量无法保障。

1.4其他建设参与方管理方面

设计单位以及检测单位同样是工程质量保障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力量薄弱,许多需业主亲力亲为的工作,有时候被建设单位指派给施工单位代为完成,如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沟通,往往变更的内容能使施工单位降低成本而不顾及质量方面。施工材料及样品等送检工作均由施工单位进行,费用支付等由施工单位进行支出,检测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友好,极易发生检测不合格变合格的现象。这些情况的存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会起到反作用。

2提升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以控制工程质量水平

基于以上对建设各方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影响分析,笔者认为要想通过加强控制工程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来全面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加大落实国内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通过落实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上的法律法规,对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已渐趋完善,并且根据建筑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在不断的更新完备,但法律法规的落实有时会流于表面形式主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表里不一”的情况发生。在工程项目前期阶段,要不断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严格落实执行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建筑市场上的各方主体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加大对建筑工程业主的违反建设行为,违反市场规范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准入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践中,法律法规体系的落实与执行,成为当前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重中之重;监督管理对于及时发现并处理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全面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在当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践中,监管方式方法与管理思想需要相应的转变,探究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对于薄弱环节要重点监管,差异化管理应当全面推广。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类型、地域以及不同的施工单位而言,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监督管理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及其团队的建设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对于建筑工程检测单位而言,应当加强检测机构的管理,并对内部管理中的混乱、弄虚作假以及乱压价和人员技术水平低下等问题,应当及时地进行处理,以保证检测市场的秩序化和规范化。

2.2加强政府引导,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并对其采取有效的鼓励措施。

通过政府的引导,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重点规范业主行为,加大对业主违反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违反市场行为规范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同时,建议采取优质和优价的鼓励策略,全面实行品牌发展战略,促进建筑企业全面提高其工程施工质量。实行优质优价,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提倡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创建优质的工程。优质优价工程的实现,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以及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创优费用计算方式和办法,并且要把优质优价策略落实到实处。进而加大对优质工程的监督与管理,完善评优办法,建立优质工程信用档案,对创优质工程业绩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作为企业和个人评优的重要指标。规范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体现工程招投标向创优企业倾斜等政策。

2.3建立社会诚信信息网,提高相关人员执业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素质。

强化诚信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一个相对比较一致的信息平台、诚信法规以及具体的奖惩机制,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实现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并在此基础上将建筑市场上的各种违法、违规以及不良失信行为等信息,予以及时的公布于众,将质量业绩、市场行为以及各种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予以公开,通过信用体系,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和市场引导选择机制。加强建筑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人才观,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以及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为基础,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养机制,培训一支生产操作工人队伍和一支懂技术、会管理的管理人才队伍。

2.4实行企业品牌战略、优质优价的鼓励政策。不断促进企业提升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积极发展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又能确保工程质量,要把创优活动作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动力。建立优质优价的激励机制,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加大对优质工程的监督和指导,完善评优的办法,落实评优制度的执行方式,建立企业优质工程的信用档案。

2.5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单位的建设,实行监管并罚的质量问题处罚模式。在施工过程中,有监理项目部的监理人员实时监督工程质量,由质量监督单位抽检工程质量以及监督重点部位的施工质量,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将监管方与实施方的质量评价绑在一条绳上,不仅要处罚施工单位,还要处罚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单位,并将工程质量管理成绩与监管单位的年度绩效挂钩,与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挂钩,如此才能切切实实加强监管力度,将质量问题环环落实,各方人员齐心合力建造优质工程。

2.6加强规范管理、监督管理、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强检测队伍和监理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要不断提升检测人员以及监理人员的执业能力和执业道德,不仅要求证件齐全,还要全面考察执业能力,深入开展检测机构和监理市场的专项调查,进一步落实监理人员的责任,加强检测市场的准入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的秩序。

3.结语

总而言之,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需要做好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管理工作,这就需要建筑领域建立健全长效的运行机制、完善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的管理体制以及工作考核机制等措施,从而控制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准则,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1]朱国松.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几点建议[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