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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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民营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范文1

通过研读、分析新医改方案的相关内容,我们不难得到以下结论:对于行业的子市场——大型医疗设备市场(这里所说的大型医疗设备是指价值较高的医疗设备,如CT、MRI、CV、高端DR、高端US、大生化、PET、加速器等,主要是大型医学影像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新医改对其不是利好,而是利空!因为新医改对于大型医疗设备的态度很明确:严格控制——控制设备的数量、档次、采购资金、采购方式、采购流程、收费标准等。

我们不妨就有关内容逐一进行分析。

新医改内容之一:

“遵循公益性的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改革初期首先着力解决公平问题”

分析:

通过下面对新医改方案的研读,我们可以体会到:“政府主导、公立医院主导”这一新医改的宗旨的背后,就设备而言,就是政府更多地参与设备的采购——直接控制设备的增量和总量,直接控制采购资金,直接进入采购环节和流程,直接控制设备的收费标准等这对于设备市场的影响肯定是负面的,而且是长期的。

新医改内容之二

“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分析:

目前,政府是以设备配置证的形式,控制设备数量的增长,只是有些省份控制得不十分严格,但是随着新医改的深入,这种控制将更加严格,加上政府控制医院规模,控制医院贷款,这样就既控制了设备需求,又切断了设备采购资金的来源,对设备市场的增长可谓釜底抽薪!

新医改内容之三:

“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分析:

政府为购买设备出资,政府为医疗机构购买设备,即政府更多地参与或干预设备的采购,使得医疗机构在采购设备中的自主权降低,从而大大降低了医疗机构采购设备的积极性,不仅如此,政府过多地介入设备的采购,还增加了采购环节,使得采购流程更复杂,采购周期更长,厂家费用更高,总之,会制约设备市场的增长。

新医改内容之四:

“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探索按病种收费等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检查治疗服务成本监审及其价格定期调整制度。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分析:

很明显,降低设备收费标准,势必降低医院购买医疗设备的积极性,对设备市场无疑是绝对的利空。

新医改内容之五:

“科学制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医院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

分析:

如果完全按照医院的床位数来制定设备的配置标准(目前的标准是这样制定的),而不考虑其年收入,则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医院、乡镇医院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自然,设备的市场同样会受到制约。而这些医院年收入较高,说明其门诊量较高,因此有必要采购相对高端一些的设备来提高医院的诊治水平,这对医院和患者均是有利的,同时,他们也有条件购买相对高端的一些的设备,因此,在制定设备配置标准时,不应仅以床位数为依据,还应将年收入作为设备配置的依据,这样才合理。

新医改内容之六:

“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1-3所。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三年内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央支持困难地区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分析:

国家将投资370亿对县级医院的设备按照一定的配置标准进行“填平补齐”,这对设备市场应该是能产生直接影响的较大的利好。但根据近期讨论的县医院设备配置标准(讨论稿),标准中要求的、准许配置的设备,绝大多数县医院早已经有了,甚至标准中不允许配置的设备,很多县医院也已经有了,如MRI,即县医院设备的配置标准(讨论稿)甚至落后于现实医院的配置,而理论上,标准应该有一定的前瞻性。如果以此标准为依据,对县医院的设备进行“填平补齐”,则没有什么太多的设备可以补,设备市场岂不是空欢喜一场?

当然,对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按照设备的配置标准进行设备的“填平补齐”,由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的设备缺口较大,又由于此类医疗机构设备配置只能是低端产品,则近三年低端设备的市场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这些低端设备主要涉及低端X光机、监护仪、低端超声波诊断仪、低端生化分析仪、灭菌器等基础医械。国家将主要采取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然后投向这类医疗机构。此时,中低端国产医械有一定优势。但可以预计,在未来三年的政府采购高峰过去后,市场将会快速萎缩,也就是说,该利好的影响是短期的。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填平补齐”设备与设备没有关系,当然对设备市场不会产生影响。

新医改内容之七: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的试点,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分析:

民营医院采购设备对性价比要求比较高,他们只买与自己实际需求相适合的设备,他们不会像现在的公立医院那样大量配置最高端的设备,同时尽量延长已有设备的使用寿命,所以,公立医院股份制改造,民营医院数量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中高端设备的需求,而会少量增加中端、中低端设备的需求,这将有利于国内厂商,但长期而言,设备更新速度会放缓,对设备市场的增长产生负面影响。具体的影响有多大,只能视民营医院数量增长的速度和增长量来判断。

新医改内容之八: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

分析:

公立医院是医疗设备的最大目标客户,其一举一动直接影响医疗设备市场的走向——市场容量、产品需求结构、采购模式、营销模式等等。公立医院管理改革,必将对厂家的营销模式产生直接重要的影响。改革后,卫生部主管部门与公立医院的关系如何变化?集中采购如何发展?医院设备采购的决策模式怎样变化?目前还没有定论,所以对厂家的影响还不确定,但厂家必须密切关注。

新医改内容之九: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到全国所有困难家庭。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分析:

全民医保体系的建立,医保覆盖范围的扩大、报销范围和比例的提高,都能促进医疗需求增长,表面上应该对设备需求的增长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对设备的各种限制性政策的存在,使得这种促进作用难以变为现实。

不过医疗需求的增长,对医用耗材等的增长肯定会有促进作用。

新医改内容之十:

“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分析:

这对于中低端设备和部分专用设备的销售会有一定的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促进作用应该是短期的。

新医改内容之十一:

“开发生产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器械。”

分析:

由于没有任何细则,本条对设备市场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新医改内容之十二:

“加快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

分析:

这对于医疗IT厂商是绝对的、长期的、直接的利好,解决医患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网络应是最佳的选择,医疗信息网、医疗保险网、电子病历、个人健康管理等发展空间极大。有人估计医疗IT市场将有150亿的规模。可惜,医疗IT不是医疗设备,医疗设备只有恭喜医疗IT的份儿了。

民营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范文2

20xx年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与管理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省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定市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县(市、区)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2、开展为公众服务的大型企业及解放军、武警驻皖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定。

3、其它医疗机构,包括非地方医院、民营医院的定点资格一律按照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权限,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定。不应将符合条件的非地方医院或民营医疗机构排斥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凡我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向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④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⑤主动配合与自愿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督查和考核;⑥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好,社会评价较高。

2、申请材料。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领取《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承诺书、参合农民就诊管理措施、医药费用控制措施以及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3、审批与公布。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常年受理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申请。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或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后及时通过媒体(含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铜牌标识。省、市两级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其它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与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行为处罚被取消定点资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与本县(市、区)或者邻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共同遵守服务协议。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就诊流向、医疗资源等情况,原则上在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分别选择4所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四、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提供相关服务;要对医护人员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与公示栏,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收费标准;在就诊、结算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对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须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积极配合与支持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查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合理收治参合农民。实行双向转诊,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使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药品费用比例,省级医疗机构控制在30%以内,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以内。

六、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民营营利性(经营性)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提供出院小结和电脑打印的日医药费用清单。

七、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配备相关设备,做好HIS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并按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准确录入与按时传输有关医疗服务等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规定,及时将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上传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季度向负责资格审定的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书面上报有关医疗服务信息,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将相关医疗服务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

八、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严格对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进行控制。

九、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管理与督查管理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要根据实际,将合作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指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的基本内容,分级制定考核办法与标准,按定点资格的审定权限,组织定期检查和年度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定点资格确认的依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由临床医、药学科专家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工作小组,制定督查方案。按行政管理范围,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重点对其医疗服务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专家会审,不定期通报定点医疗机构督查情况与处理结果。

十、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罚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定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以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1、为参合农民提供虚假发票、住院清单,篡改病历资料,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套取合作医疗基金,造成合作医疗基金严重流失的;

2、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服务且情节严重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4、连续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考核位于末2位的;

5、在定点医疗机构督查管理中,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发生违规行为,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一、相关要求

1、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

民营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范文3

论文关键词:医改 新财务会计制度 乡镇卫生院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其担负着在广大农村地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及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责任。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推动乡镇卫生院的综合改革,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乡镇卫生院的正常运行,是实现医改目标的关键措施之一。为此,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财政部与卫生部专门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卫生部等5部门制定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财务管理、经济核算提出了明确要求。笔者通过对新制度实施前后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运行情况等进行比较,探讨多项新制度的实施对乡镇卫生院运行,对医改目标的实现的影响,分析现阶段乡镇卫生院正常运转所面临的问题。

一、推行新制度,促进乡镇卫生院改变运转模式

1.建立补偿机制,改变收入结构,转变经营运转模式、促进服务,体现公益性。乡镇卫生院是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不谈补偿。新制度实施前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医疗、药品收入来实现运转,由于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手段相对较少、技术措施相对落后,形成了“以药养医”、“以医养防”的状况,为了生存和发展,形成了以扩大医疗业务收入为目的的经营运转思维。乡镇卫生院在医疗活动中,逐利性医疗行为普遍存在,造成过度医疗、盲目医疗现象。新制度实施后,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镇卫生院药品销售实现了零利润,作为替代,财政进行药差补助,药品价格及销售量均大幅降低,医疗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明显。由于有稳定的财政补助保障,生存问题可望解决,且不合理医疗行为已变得无利可图,乡镇卫生院开展“小马拉大车”似的大型手术、疑难重症救治、大处方、不合理检查等等趋利性动机已不复存在,转而开展基本医疗,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疗服务手段、延伸医疗服务内容,根据自身实际和业务发展需要,稳妥地开展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医疗安全,获得合理的业务收入。(2)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财政予以补助,促进了基层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成为乡镇卫生院主要任务之一,由于财政按服务项目及工作质量进行补助,防保工作经费有了保障,工作有了积极性,只要按质按量完成指定的公共卫生项目便可取得相应的财政补助。乡镇卫生院重新配备人力、物力,加强防保工作,切实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将形成医防并重的运营模式。(3)会计核算体现公益性。新会计制度增设了公共卫生支出科目,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核算具体,各项支出均能明确地对应分类核算,清晰地反映了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费用构成,为全面计量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等公益性支出提供了依据,也为建立建全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制度提供了基础资料。

2.细化预算核算指标,强化预算约束,促使乡镇卫生院加强预算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新财务制度明确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加大对财政资金投入,明确使用考核办法,细化预算核算指标。对基本补助、项目补助收支分别进行核算,单独计算结余数,为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提供依据,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透明。(1)强化预算约束与管理。根据其功能,核定任务、收支,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完整性、严肃性,杜绝随意调整项目支出等问题,促进乡镇卫生院规范运营。(2)在明确预算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强化预算执行。新制度对预算、决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程序及执行环节所遵循的方法、原则、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乡镇卫生院等主体在预算管理各环节中的职责。(3)财政补助明细表设计科学,信息丰富。对财政资金进行全面反映,准确反映财政资金对公共卫生、基建等的投入、使用情况,依据支出用途进行分类披露,体现政府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足额安排的补偿机制。将政府承担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单独反映,并将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区分出来,在会计核算流程中清晰反映了各种补偿渠道的资金流程。完整反映财政资金消耗、结余情况。便于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考核,同时能够反映乡镇卫生院自有资金用于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肯定了乡镇卫生院的社会贡献。(4)明确人员等各项经费的构成。按内容进行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切实解决了乡镇卫生院经费支出的随意性。

3.简化核算程序,强化会计核算与监督制度,加强管理,规范资产购置与使用,防范财务风险。(1)明确建立财政对设备购置、村卫生室建设等经费投入机制。乡镇卫生院简化核算,不进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本核算,无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提取修购基金。(2)严格禁止对外投资,控制大型设备购置。明确财政对设备购置、村卫生室建设等经费投入制度,规定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控制财务风险,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3)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并推行财务集中核算及委托记账制度。强化财务会计核算,加强了财务监督,有效保障乡镇卫生院经济活动的规范、透明。(4)把预算和财务管理责任进行落实,并将会计核算与预算制度进行衔接。达到强化财务监管和会计监督、加强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4.完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绩效工资,设立奖励基金,建立激励机制。(1)制定考核方法,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如何评价财政资金支出效果尤其重要,新制度将财政资金的组织管理、资金分配、能力建设、人员培训、项目执行及实施效果、督导考核等情况全方位纳入考核体系,并通过量化积分等方式进行财政资金支出及其产出的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全面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考核内容除了实施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外,更重视过程性指标,讲求科学性,重视质量,强调服务对象满意度。保证支出和产出结果之间紧密的对应关系。(3)建立制度,确保资金合理、适当、高效使用。考核是确定乡镇卫生院使用政府投入的资金是否适当的重要办法,但并不单纯靠考核来保证,新制度还通过制度设计来完成这一目标。新制度明确了公共卫生服务等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象、支出渠道、支付方式以及会计核算流程、账务处理方法等,有利于乡镇卫生院对照执行,规范使用。(4)在专用基金中设置奖励基金,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乡镇卫生院,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医务人员更好地参与医改、服务医改。

5.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完善乡镇卫生院内部控制制度。(1)完善治理结构。依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制定管理层议事规则,明确院委会、工会等机构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制衡机制。对“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和申报审批制度。(2)完善管理责任制度,细化各部门职能,岗位职责。优化业务流程,对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等业务的流程设计一方面要有利于管理效能提升,另一方面要保证量、质控制有效。(3)完善业务审批、执行相分离的授权控制制度,特别注意规范不相容职务的授权,加强对员工离岗、临时离岗的交接管理,明确责任。(4)完善业绩考核制度,业绩考核不能满足于经济效益指标,医疗业务还应重视床位使用率、次均医疗费、次均药品费,公共卫生服务业务要强调支出效果等效率指标,社会满意度等质量指标。

二、当前乡镇卫生院运转仍存在的问题

1.乡镇卫生院发展环境有待改善。

(1)乡镇卫生院业务的正常开展需接受多个部门的日常监管,但环保、物价、药监、技术监督、安检、防疫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均要收费,其中部分部门没有真正帮助纠正和解决问题,而是以收费为目的。作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性的机构,规费已成为乡镇卫生院的一项经济负担。

(2)基本医疗市场环境有待规范。乡镇卫生院处于广大基层农村,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原乡镇卫生院民营化改制、新建等形式建立的非营利性、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共同构建了农村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市场的供方。但是即使是非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在现阶段也具有强烈的逐利性动机,部分机构通过广告、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夸大疗效、欺诈宣传,对介绍患者至其院就医的乡村医生、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医生等一切可能接触患者的人群支付一定比例的送诊业务费,甚至动用医托等方式招揽病员,在治疗过程中大处方、滥检查、巧立明目收费,并尽力鼓吹自己的能力、水平,诋毁其他机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侵害患者利益。笔者曾调查过一所只有25名(其中临床医生6名,专职市场运作人员8名)员工的民营医疗机构,2010年医疗业务额96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宣传费120万元、送诊业务费168万元(按患者医疗费总额的20%支付)。 转贴于

(3)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分配形式有待探讨。公立乡镇卫生院与民营医疗机构均可参与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但民营医院有选择权,可以挑肥拣瘦,补助标准高的做,补助低的甚至零补助的不做,医疗业务忙时不做,闲时做。而公立医院往往没得选择。

2.部分服务项目经费不足。国家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已经有对应的完善的补偿机制,而一些突发的、偶发的服务项目支出则没有固定的补偿方式,发生支出的额度也常常不能正确预计,经常是做义工。而且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也不包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工资,从而形成了“以医养防”的现象。

3.部分业务收费标准过低。乡镇卫生院一些依行政指令开展的项目不能依据正常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比如某地由人社局组织退休人员每两年一次免费体检,检查项目包括心电图、B超、血常规、尿常规等14个项目,正常收费标准284元,但财政仅支付40元,尚不足以补偿体检过程中消耗的医用材料,更别说人员工资了。这种赔本买卖业务常常发生。

4.各信息系统孤立运行、条块分割,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增加管理成本及管理难度。目前,以信息化为手段的管理,在乡镇卫生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各职能管理部门、医疗保险部门也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加强了对乡镇卫生院的日常监管。但各信息系统大多独立运行,新农合结算软件、医保结算软件、救助结算软件、离休病人结算软件、药监系统软件、药品招标采购软件等均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开发、管理,互不兼容。大多数信息均要在不同系统中重复录入,各系统信息也成了信息孤岛,对各系统的维护、升级困难,对本就缺乏信息化人才的乡镇卫生院来说,困难重重。

5.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差异,医患沟通难度大。目前,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方面三制度报销标准不一致,差异较大,特别是个人缴费标准与收益不成正比,引发群众不理解,增加医患沟通难度。笔者了解到某地居民原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年每人缴费45元,住院报销比例为70%。2010年,因行政区划调整,所在镇与县城驻地区划合并,社区居民只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每人缴费提高到110元,住院报销比例却下降为50%。患者对这种缴费提高、收益率却下降的现象常常不满意,也影响了医患关系;另一方面医保制度不配套,如有些收费项目明文规定由医保统筹金支付或部分支付(如一般诊疗费),但是由于职工医保门诊采用个人账户制度,门诊医疗费均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能享受统筹支付。三大医保制度的差异还表现在财政对不同身份、不同人群的补助标准不一致,不同地区的乡镇卫生院面对不同的人群,乡镇卫生院也面对着不同的政府付费补偿方式及标准,影响了正常的收费补偿机制。

6.基本药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待进一步商榷。合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以药养医”、“看病贵”的问题,但是一些习惯用药、甚至个别常用药并不在基本药物目录中。另外,虽说大部分药品的价格是下降了,但也有极少数药品,价格比过去加成之后的价格还要高,基本药物的中标价比市场上同品种的批发价还高的现象屡见不鲜。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受到影响。

三、实施新制度,完善配套措施,确保乡镇卫生院转换职能的几点建议

1.尽快落实新制度的各项实施细则,对制度中确定由政府投入的部分加快补偿机制的形成、完善。谨慎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财务集中核算对财务基础薄弱、财务管理人才缺乏的乡镇卫生院加强财务核算与事后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对其他乡镇卫生院来说,却可能削弱了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计划、决策及事前、事中监督的能力。而提高乡镇卫生院管理能力,对维持乡镇卫生院的正常运转的作用不可忽视。对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适当提升财务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中的管理地位,可迅速提升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的能力,对乡镇卫生院的发展意义重大。

2.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规范,治疗措施进行论证,开拓医疗市场的方式进行监督,净化医疗市场的环境。加强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出资人一方面享受非营利性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却大肆享用业务结余的现象进行打击,消除其趋利性动机,确保“非营利性”名副其实,促使其公益性回归。

3.界定基本医疗的范围及乡镇卫生院在基本医疗服务中的角色、业务要求、工作目标,在此基础上尝试城市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的集团管理模式。既防止乡镇卫生院截留危、重、疑、难病人,也能防止乡镇卫生院在享受政府补贴、衣食无忧的情况下消极对待医疗业务的开展,将病员推向城市医院,造成“看病难”的问题。建立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在基本医疗中的双向转诊、分工协作机制。

集团化管理还有利于城市医院通过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扶持等方式,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完善基层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以适应多种形式的乡镇卫生院管理模式也十分重要。

4.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缩小直至统一不同人群的财政补偿标准及险种报销水平,以体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的公平性。

现有制度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贴最高,其次是居民医保,再次是职工医保。最初的设想是按居民支付能力大小确定补偿标准,但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取消门诊账户制度,医疗保险是针对患病居民的保障制度,对未发生医疗费的居民本就不应给予医疗基金补贴,造成不需要的想办法用,于是就出现了医保卡可刷大米等极端现象,而需要的却不够用。

缩小甚至可以统一门诊、住院报销标准(目前除了个人账户制度,门诊报销比例大大低于住院报销比例),只要是基本医疗,不应区分就医形式,现有制度对慢性病患者尤其不公平,促进、鼓励住院治疗,加剧了医疗资源的消耗。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看病贵、看病难。

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集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居民健康信息等于一体,实行居民就诊、约诊、转诊、结算、接受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一卡通。将居民就诊、接受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费结算、医保报销、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任务管理、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促使乡镇卫生院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医疗费报销数据准确,杜绝套保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实时反馈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情况,夯实乡镇卫生院业绩数据,简化考核方式,防范“笔头”服务,保证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民营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范文4

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过快,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总体目标

扣除价格因素,当年平均门诊人次医药费用、住院床日医药费用不超过上年增长幅度,切实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

三、活动范围

全市所有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医药费用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局成立医药费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严格大型医用设备准入。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实行阶梯配置。乙类以上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必须经省卫生厅审批或上报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购置。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局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罚款。防止医疗机构因过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而增加老百姓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各市直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每家医院不少于5个病种,今后逐步扩大实施临床路径医院的范围以及病种。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改善诊疗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态度,加快床位周转,减少等候时间,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控制医药费用增长。

(三)切实规范临床用药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诊疗指南》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定期公布所属各科室和医生用药情况,并将合理用药作为医生职称评聘、晋级、评优、提升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基本医疗服务原则,教育医务工作者杜绝推介设备、耗材、试剂的行为。要积极推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引导患者建立合理的用药观念,减少其对进口、贵重药品及高新技术的依赖,指导使用廉价的基本药物。除医疗用毒性药品、、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零售药店购药。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技术,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的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试点,在落实补偿政策的前提下,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

(四)严格落实合理医学检查。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需要实施检查,凡是通过费用较低的检查能够明确诊断的,不得再进行同一性质的其它检查项目;不是病情需要,同一检查项目不得重复实施。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在保证临床诊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要面向大多数患者提供简便、廉价、有效的适技术,不准实行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我市将积极推行同级医院大型设备检查和临床检验结果的互认制度。

(五)切实规范会诊管理。按照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医师外出会诊须经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同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由医务科与会诊医院联系,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外出会诊。会诊收费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相关标准执行,不得私自或另行收取会诊费或劳务费而增加患者负担。

(六)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建立以总额预付制为主、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相结合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机构形成控制费用的内在机制,遏制过度检查、过度用药。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将在近期制定按病种付费的具体办法。

(七)积极探索双向转诊制度。切实有效地实施双向转诊是降低医疗费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有效办法。积极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完善统一的双向转诊体系,具体规定向上转诊和向下转诊的标准、程序,并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规定转诊中各项规章制度。

(八)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各医疗机构要设立价格管理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价格监督管理机制,采用多种形式,实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公示,方便患者查询费用,并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免费为患者提供费用清单,增加服务、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凭空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要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费用控制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与医院管理、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从严格控制“大处方、大检查、乱检查、多项检查”入手,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控制服务项目中“除外内容”的增加和准入。市卫生局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开展价格检查活动,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严肃查处,严格追究单位领导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继续落实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病历记录和收费清单审核制度、费用审查制度、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为广大患者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服务。

(十)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控制医药费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重点治理医疗服务过程中开大处方、做大检查和收受“红包”、回扣的现象。要进一步加大卫生支农力度,落实对口支援政策,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免费扶贫义诊,制定并落实各项医疗惠民便民措施,让老百姓感受到实惠。

(十一)加强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加强和改进医疗机构经济核算工作,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反映医疗服务安全、质量、成本控制、效率等绩效。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量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奖金分配机制,不准将医务人员奖金分配与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加强医用设备与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年4月-5月):动员部署。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控制医药费用实施办法》,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落实工作措施,召开会议,精心部署,使全体职工积极参与控制医药费用工作。

第二阶段(年6月—10月):组织实施。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控制医药费用的目标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从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采取控制措施,切实降低患者就医费用。市卫生局将结合相关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年11月):检查考核。

市卫生局将组织考核评价小组结合医改监测工作对各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情况进行专项评价和考核。考核结果将记入各单位年终考核内容。

第四阶段(年12月):总结推广。

迎接上级考核评价组的考核评价,总结成功经验,表彰先进个人,建立并完善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医疗机构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成立强有力的工作专班,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财务、质控、审计、纪检、医务、护理等职能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共同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围绕人均门诊医药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等指标,与科室建立费用控制责任制,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情况与医务人员评聘、晋级、评优、提升挂钩,对超出费用控制指标较严重的科室,督促限期整改。

(三)强化监督检查。卫生局对全市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情况行使监督职责,重点督查医药费用控制指标、医药费用增减情况、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采购情况、财务与会计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等。采用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平时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民营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范文5

根据县人民政府《县公立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改革乡镇卫生院医疗体制,激活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今年6月份起,东沙镇卫生院决定实行资产保值、责任到人、风险抵押、自主经营的管理机制。5月31日,卫生院管理责任人向县卫生局签订了经营管理责任书,承诺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断完善卫生院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创建精神文明,促进规范化建设。

卫生院采取经营管理责任制是我县乡镇卫生院实行公有民营化体制的一种尝试。该院建立经营管理责任制后,机构性质不变,原有人员性质不变,原固定资产产权不变,政府差额补助政策不变。卫生院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遵守财政管理规章。管理责任人向卫生局交付经营押金,并定期上交缴原固定资产折旧金。

卫生院实行经营管理责任制后,如需新置仪器设备、改造用房、增加流动资金的,由管理责任人自筹为主投入,期满后除不动产产权归卫生院所有外,其余产权归投入者所有。经营管理期间新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管理责任人负责收回。允许管理责任人改革职工分配机制,实行以岗位责任、工作绩效、个人贡献为基本要素的劳动分配办法。根据卫生院实际情况,管理责任人保证在职职工月工资不低于档案工资前两项之和,全年工资总额不低于以2004年12月份档案工资数(剔除月考核奖)为计算基准的80%,否则用风险责任金给予补足。今后如遇国家规定增加工资的,卫生局给予办理职工档案工资增资。管理责任人保证如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政府规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工资、职工葬丧费、怃恤费、遗属补助费等,认真落实疾病防治、公共卫生管理、妇幼保健、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任务。县卫生局对卫生院的退休人员费用、预防保健费用进行适当补贴。

责任书明确了管理责任奖赔办法。管理责任人履行所有义务后产生利润的,利润部分的50%用于管理责任人再分配,用于其他职工再分配,用于卫生院公共结累;但若发生经营亏损的,由管理责任人如数补足。卫生局定期制订卫生院的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对卫生院及管理责任人进行监督、考核,对成绩出色的给予表彰奖励。

民营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范文6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一)正确把握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是全省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市之一。近年来全市老龄人口持续快速增长,到2005年末,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40.66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5.83%,人口老龄化程度位居全省前列。老年人口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比例高的特点,广大老年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迫切需求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凸现。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力度,使我市的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事业得到不断发展。但是,长期以来,养老服务事业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存在资金不足、服务设施缺乏、受益面小、社会化服务水平低、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不快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我市老年人口特点,强化政策导向和扶持,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基本形成以市社会福利中心等政府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覆盖全体老年人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以每年12%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实现每万名老人拥有床位200张左右。加强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在满足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使其成为区域内城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社区为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以设施服务为基础,以专业化服务为支撑,以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为手段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扶持重点

(一)基本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发展。一是多元投资。在坚持政府投资建设社会福利设施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增加全社会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二是服务大众。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三是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社会力量参与”的居家养老新模式,大力发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逐步解决老年人特别是有困难的空巢、残疾和高龄三类老人的居家养老难问题。四是政策引导。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予以政策扶持。

(二)扶持重点。一是以扶持发展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康复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兼顾居家养老、精神慰藉服务等养老项目。二是对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区分不同情况,给以相应的政策扶持。其中属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孤寡老人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老服务,应由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属生活困难高龄老人的,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实行民办公助,由政府购买部分服务,并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属较高收入群体的,应实行市场化经营,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三是对利用现有闲置设施改造成养老服务机构的,也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一)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机制和实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新建并运营一年以上且核定床位在100张及以上、入住率在80%及以上的养老院、老年公寓和康复护理院,以及新建的临终关怀医院和对新开办运营一年以上且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下、入住率在80%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扩建的,视财力情况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对经济困难需要政府提供帮助的空巢、残疾和高龄老人的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其他老年人区别情况,实行不同程度的有偿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规范和降低收费标准。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财政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

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交电话、宽带互联网、有线电视安装接入费,污水入网费;用水、用电、管道液化气(天然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减半收取通信费、宽带包年费、视听维护费、征地管理费、白蚁防治费;适当减免管道燃气建设费。

(三)实行税收政策优惠。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室)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四)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按当地人口规模、老年人口数和养老需求提高的要求,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建设标准,以及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适宜人居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与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研究制订规划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五)土地使用政策。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实行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可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以协议方式出让,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关注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放宽市场准入。放宽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应在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鼓励社会民间资本以合资、控股、购买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国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支持专业化连锁经营,培育、鼓励大型民营集团提供养老服务。

(八)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它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九)其他扶持政策。对各类养老服务单位内部所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在申请定点时应予优先审批。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湖委〔2006〕4号)的政策给予支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五、切实加强管理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严格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行业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该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从业人员配备进行严格审核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

(二)建立健全年检年审制度。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大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力度。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新的运作方式,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同时搞好内部改革,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民主管理参与制,实行按劳分配和股份分红等多种分配形式,赋予养老机构经营、用工、分配等方面的自,进一步激发活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各级政府要结合职能转变,逐步培育养老服务行业中介服务组织,赋予其参与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从业人员培训、评估协调、自律监督等职能,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开展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