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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范文1
2、要自觉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为晚婚。
3、要自觉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小孩为晚育。不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胎,按规定征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至育妇23周岁)
4、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小孩以后,要求上节育环。确定上节育环不适应的,应有医院证明,并且要采取其他的节育措施。
5、计划外怀孕第二胎者,要采取补救措施,以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怀孕三个月起,现成其本人停职停工检查,交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范文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县外出打工的女青年呈逐年增多趋势,因各种原因造成未婚妊娠又未及时人工流产,导致中期妊娠引产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中期妊娠引产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可能带给未婚女性生理及心理双重损害,成为影响其生殖健康的危害因素。为了解我县未婚流动人口中期妊娠引产状况及影响因素,以采取针对性措施,减低中期妊娠引产率,特开展了本次调查。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2006~2008年度,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中期妊娠引产的、未婚外出打工女青年75人。
1.2方法查看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门诊、住院病历,统计分析未婚女青年中期妊娠引产的情况;县、乡、村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追踪走访、调查,并直接找中期引产对象进行问券调查,收集整理基层上报的调查资料。
1.3内容了解未婚流动人口中期妊娠引产对象的一般情况、性生活状况、避孕情况、人工流产以及生殖健康知识的认知状况。
2结果
2.1一般情况本次调查未婚外出打工女青年因意外怀孕导致中期妊娠引产的对象75人,平均年龄22.8岁;从事服务业34人(45.33%),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41人(54.67%);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7人(9.33%),初中59人(78.67%),高中9人(0.12%);外出打工时间1.5~4.8年。
2.2婚前、避孕和人工流产情况调查75名未婚中期妊娠引产对象中,年龄20岁以下的有53人(70.67%),最小16岁;其中有46人(61.33%)采取过1种以上避孕措施;有41人(54.67%)至少做过1次人工流产,人工流产次数为1次、2次、3次及3次以上的分别为28人(68.29%),8人(0.20%),3人(0.04%),2人(0.03%);未婚女青年实施人工流产的地点,因怕别人知道,怕受处罚,65%的人选择私人诊所,仅小部分选择了正规医院或计生服务机构;大部分人工流产对象,因工作、社会、经济原因,不得不在短暂休息后即投入工作,无法得到应有的休息和营养,对身体造成了一定危害。
2.3导致中期妊娠引产的原因一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婚女青年从边远落后的少数民族山村到经济发达的城市打工,看到外面的世界很精彩,与“男朋友”相处,经不起诱惑,随意发生性关系,意外怀孕后,随意采取人流(药流),她们文化程度不高,认同婚前,没有将人工流产对自身的伤害放在心上。二是无避孕措施的。大部分对象初次都无避孕措施,部分对象有过人工流产的教训后采取过避孕措施,但以使用为主,且使用方法不对,有的是中途使用;有的是“不安全期”才使用;有的使用劣质等,根本未达到避孕效果。三是缺乏基本的生殖健康知识。女青年在乡村中小学未接受过青春期知识教育,外出打工也未参加过“五期教育”培训班,因此,发生了,怀孕了自己不知道,或因工作性质、经济原因未能及时到医院检查,超过了人工(药物)流产的时机。四是法律、计划生育政策因素。一方面,未达到国家《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有了对象也不允许结婚、生育;另一方面,男女双方因自身、家庭、社会等原因,没有结婚、生育条件,意外妊娠后只有采取引产补救措施。
3讨论
中期妊娠人工流产是指在妊娠13~24周以内,因疾病、计划生育以及考虑优生等原因,采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随着妊娠月份增加,胎儿逐渐长大,骨骼形成,骨质逐渐变硬,子宫柔软充血,终止妊娠的难度和危险性增加[1]。尤其对未婚女青年的损害更为严重,有的导致终身不育[2]。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采取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中期妊娠引产。
3.1加强生殖健康知识的教育生殖健康教育是预防或降低未婚女性人工流产(中期妊娠引产)发生的首要措施,要降低未婚女性流动人口的人工流产率,必须提高其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的认知水平。一是在中学开展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帮助男女青年建立安全的、赋有责任感的,从而为其终身的生殖健康奠定良好的基础[3]。二是人口计生部门应针对未婚流动人口,编写简单实用的生殖健康教育资料,进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帮助未婚流动人口认识婚前和人工流产的危害,掌握有关的避孕知识提高其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从而有效减低未婚女性流动人口的人工流产(中期妊娠引产)率,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3.2提高安全有效的生殖健康服务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为未婚流动人口提供切实可行的、现实的生殖健康服务。一是了解未婚女青年婚恋情况,及时掌握她们的生殖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意外妊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中期妊娠情况的发生;二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流入、流出地信息沟通,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帮助婚恋对象及时办理婚姻登记,减少非婚妊娠;三是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指导正确使用方法,发挥避孕药具在控制意外妊娠中的作用;四是规范医疗市场,取缔非法诊所,减免流动人口人工流产费用,提供必要的流产后保健服务,减低不安全人工流产的发生[4]。
参考文献
[1]王世,鑫主编.《计划生育技术》(第二版)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12:228
[2]肖碧莲.流产与紧急避孕,生殖医学杂志,1999,8:202-203
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范文3
20__年10月1日至3月31日,全县人口出生——人,其中符合政策生育——人,计划生育率为84.63,一孩出生939人(符合政策生育905人),计划生育率为96.38,二孩出生609人,计划生育率为69.95;男孩842人,女孩733人,性别比为115,二孩性别比为112。上半年全县共完成四种手术2245例,其中放环1537例,结扎268例,人流引产243例。
二、落实区、市会议精神,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1、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为决策提供依据。
3月20日至28日,县人口领导小组领导分别深入到乡镇、村屯,对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办法,开展深入的调研活动。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为全县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加大对重点管理乡镇的监控和管理力度。
对三个重点管理乡镇的管理,我们主要采取了五项措施:一是实行领导联系负责制,县四家班子领导、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县人口计生局班子成员分别联系三个乡镇,负责组织、指导,狠抓转化工作;二是实行定期抽查制度,每月对三个乡镇进行一次不打招呼的抽查活动,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三是实行汇报制度,要求乡镇每十天向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四是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通告,对政策外生育、超怀超孕等行为进行举报的,实行经济等方面的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五是实行党政领导与计生干部、村干部交纳工作押金捆绑包村制,形成联动格局。
3、春季计生集中宣传服务月活动成效显著。
在全县春季计生宣传服务活动中,落实环扎措施1294例,占市下达640例指标的202.2,其中放环1036例,结扎258例;征收社会抚养费154.13万元,其中征收历年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67.96万元,占市下达50万元任务数的135.9,征收当年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86.23万元;清理出计划外怀孕113例,落实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113例,其中引产49例,人流64例。
4、积极开展生育关爱行动,为育龄受术对象解除后顾之忧。
为遏制计划外违法生育、稳定全县低生育水平,我县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整合部门资源,采取关爱行动与行政措施并重的方式,落实超怀超孕补救措施和长效节育措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一是对计生对象主动落实引产、结扎手续的,每例给予术后补助130元;对符合政策分娩一孩或二孩的补助100元,分娩后主动落实放还或者结扎措施的分别给予补助50元和100元。二是计生、卫生、保险等部门联动,积极配合,将计生“四种手术”列入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5、狠抓妇检工作,开展孕情跟踪管理服务。
确保孕情跟踪管理服务工作抓出成效,减少计划外生育行为,我们从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等四家单位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近15人的医疗卫生队伍巡回到各乡镇(从4月11日开始,每天安排3个乡镇,每个乡镇安排20天时间)设点为育龄妇女免费进行体检,每天为500多名育龄妇女检查,查出应还未还、应扎未扎、计划外怀孕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从而为控制政策外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全年人口出生数预测
根据孕情跟踪及半年出生情况预测,区间内全年人口出生3100人左右,符合政策生育83--85人,其中一孩1850人左右,符合政策生育率95左右,二孩出生1200人左右,符合政策生育率70--71左右;环扎落实率大约在78--81左右;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20--25左右。
四、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政策外生育现象比较突出。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主要原因一是早婚早育;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立案查处不及时;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没有一套好的管理方法和措施,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的新格局没有形成。
(二)技术服务站设备落后,技术人员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口与计生工作的需要。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难度加大。主要是一些对象因家庭经济确实非常困难,根本无法征收到社会抚养费,还有的对象拒不缴纳,法院执行拿人关了以后也无效果,给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四)一些对象落实措施比较困难。主要是这些应落实措施的对象闻风外出,工作人员无法与对象见面,无法落实环扎或补救措施。
(五)基层基础薄弱,村专干、中心户长责任心不强,作用没有发挥。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指标任务,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千方百计稳定底生育水平。
(二)具体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专栏、橱窗、标语、横幅、宣传车、演出等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对中央《决定》及区、市文件和会议精神,形成浓厚的计生宣传氛围。
2、认真抓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孕情跟踪管理服务。扎实开展妇检工作,提升妇检率;严格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千方百计减少计划外生育现象发生,稳定全县低生育水平。
3、全面推行流动人口“两个模式”管理,加大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力度;以__镇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口大清理活动,摸清实情,防止出现计生管理死角和盲区。
4、全面开展大清查,大落实行动。对政策外生育对象,严格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同时严格按政策法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5、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 合工作,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6、实现抓人口计生工作与抓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有机结合,狠抓效能建设,狠抓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口计生健康发展。
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范文4
一、工作时间:
本次推进月活动起止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至5月9日。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目标,以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为根本,以社会抚养费征收、“三查”遗留和长效措施落实为重点,建立健全联动长效机制,提升全镇总体计生工作水平。截止活动结束之日,确保全镇社会抚养费征收两率达到80%和60%以上,“三查”率达到98%以上,长效措施落实率达到50%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各村居、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积极动员违法生育户主动做好社会抚养费缴纳工作,争取对近年来的违法生育案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清理。各工作片领导、驻村干部要加强对所驻工作片、村居的督促检查、指导,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两率平均达到80%和60%以上。
(二)开展“三查”扫遗留工作。今年第一次集中“三查”工作已结束,但“三查”率不高,遗留人员较多。各村(居)、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人员扫清市、区内的遗留人员;对市外的遗留人员,要摸清每一位遗留对象的底数,具体要掌握人员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从事职业等,并及时将具体人员名单提交片领导和计生办;对有怀疑的对象户,要重点关注,想尽一切办法落实补救措施,防止出现计划外生育。对于寄回的证明,要通过“一看二查三访”的方法进行鉴别,落实责任联包的村党员干部、村计生服务员、驻村干部和联系片专干“四签字”制度;对发现的假孕环检证明追查到底,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全力抓好长效节育措施落实。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是预防计划外生育的有效手段。因此,各村居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应上环对象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避免因其他避孕节育措施不当而导致计划外怀孕。今年,镇将继续兑现上环对象补助政策,并对上环费用全额报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集中推进月活动是基于全镇当前计生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希望各村(居)及有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将开展专项行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要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做好计生工作,落实责任包干,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为加强对集中推进月活动的组织领导,镇专门成立了集中推进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各村(居)、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制定好具体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范文5
第二条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范文6
为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整体水平,按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在社区开展2011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网清查工作。特制定流动人口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从审验流入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手,对流入、流出人口全面进行登记,将育龄妇女信息登入台帐,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服务;二是开展对流入已婚育妇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落实各项节育措施,对政策外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是督促用工单位、出租(借)房主、娱乐场所、企业、建设工地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责任书并履行责任;四是对流入人口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符合先居住地办证条件的应及时给予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婚育情况不明的要督促其回户籍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五是户籍地检查流出人口是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流动登记,是否与已重点育妇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六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和反馈工作,切实加强“两地”信息交流。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新台阶。
组织领导
这加强这次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清查工作的落实,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街道工委主任为常务副组长,计生办主任、各村(居)书记、主任及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网大清查工作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联网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清理活动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8月15日---8月17日)为宣传发动前期准备阶段。召开清查工作会议,传达清查工作精神,认真做好清查前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8月18日---8月23日)为调查摸底。补签用工单位、出租(借)房漏签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阶段。摸清用工单位、出租(借)房的数量、方位及用工情况、承租人情况,及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三阶段(8月24日---9月9日)为清查落实阶段。摸清跨县区以上流入半年或流入虽未满半年,但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的人口,掌握育龄妇女情况,落实已婚育妇双查、四术及补救措施。
第四阶段(9月10日---9月14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做好补缺补漏,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做好清查工作。
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居(村)、企业要层层召开专题研究会和组织动员会,充分运用广播、标语、宣传栏、宣传单等宣传工具和阵地,多形式、多渠道地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2、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各居(村)要求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查方案,确保经费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查验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流动人口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3、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居(村)要紧密配合、全力支持。在原有流入人口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户核对,对于流入人口,要组织人员逐人登记造册,特别要借这次公安部门大清理流动人口为契机,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清理,逐个审检验证,输入微机信息管理,流入人口出生上平台,育龄妇女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