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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1
现将《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是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请结合本单位的情况依照执行。
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社会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凡由市本级财政部门核拨给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单项在一定数额(具体项目数额由财政部门确定)以上的社会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专项补助,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均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写出专项申请报告,属年度预算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一并申报,属临时追加的,由主管部门专项申报,要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方针,对属于多渠道集资合办的项目在申报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本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应对申请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估,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定,审定后和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通知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的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续续使用。
第六条 奖惩办法
(一)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效益考核及项目验收认为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后,对凡由于加强财务管理,使专项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用款单位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专项资金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以奖代补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0%。
2.专项资金数额100万元以下的,固定奖励(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以奖代补的资金可继续做为事业发展所需资金。
(二)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决定》(青委〔2007〕89号),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设立青田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为保证该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是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人才办)牵头,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的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第三条县人才办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筹集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才培养经费:指党政高级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培训(含出国、出境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经费。
(二)人才及智力引进经费:指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中级职称人才引进活动,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安家补助和首次购房补贴,中级职称人才引进住房补助,本地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国外智力引进及引智成果推广示范补助,以及人才柔性引进等相关经费。
(三)人才交流合作经费:指与国(境)内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人才机构、相关部门开展人才交流合作或区域合作等经费。
(四)科研资助经费:指入选省“151人才工程”人员、市“138人才工程”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重点学科项目研发等科研资助经费。
(五)人才评选、奖励及津贴:指突出贡献人才奖,十类人才、百名精英,科技新秀,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等评选奖励经费,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各类人才生活补贴,以及高层次人才体检、疗养、慰问等经费。
(六)其他人才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指人才规划编制和贯彻落实,人才工作调研、考核和督查,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建立人才资源开发分析系统,人才信息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完成县委、县政府决定的与人才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等经费。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六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每年年初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第五条填写《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申报材料,向县人才办提出年度项目申报。县人才办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安排和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预算,牵头编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划拨。
第七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拨付。经批准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由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计划、项目进度,提出拨款计划,填写拨款单,由县人才办签批核拨。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九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用款单位落实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项目进度、完成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负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以县人才办的名义,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接受捐赠收据,颁发荣誉证书。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的要求进行定向资助;捐赠2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设立人才开发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县委组织部及其他资金使用单位年终要对当年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由县人才办综合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每年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节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县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规范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财经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局以项目管理为主,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绩效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等五大新兴产业发展。符合以下条件优先扶持:
(一)省级、市级重点项目。
(二)在全市新兴产业中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项目研发、新建和技术改造。
(三)国家、省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新兴产业重点课题研究、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新产品研发等。
(五)市委、政府决定扶持的其它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为当年实施的项目。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一)对主要利用贷款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对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专项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及产品研发等,一般采用补助或奖励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将确定的本年度市级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报专项资金的相关事项,通过发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上报有关申报材料。项目所在镇(区)负责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各镇(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的扎口工作,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市发展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五)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审核及公示程序
市发改局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围绕行业方向、项目可行性、项目重要性、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核。
经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改局将拟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一周后,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市发改局、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明确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章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镇(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所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并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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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38号)要求,设立*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为加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作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全县服务业发展。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现代物流、商贸等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和重大服务业项目前期工作等。县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县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申请县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县办理并在*县缴纳各项税费;
(三)符合《*县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龙政发〔20*〕26号)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下发申报县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通知。申请县服务业引导资金应根据要求,向县服务业办公室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县服务业办公室。
第八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产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二)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单项奖励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申请人认为能反映其服务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表(包括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和按季结息单;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项目单位履约承诺情况;
(七)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县服务业办公室组织财政、地税、国税、发改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评审后,编制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提交县政府财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资金拔付
第十三条对核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其所享受的扶持款项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予以拨付。扶持资金具体拨付方法及额度按照龙政发〔20*〕2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单项奖励类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经公示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等工作经费,每年从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年初由县服务业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服务业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县发改局,专款专用。
第六章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自身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审计与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十七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的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县服务业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项目在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依法收回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等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县服务业办公室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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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规范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根据《*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补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二章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性能智能玩具、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六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一)补助(奖励)。用于扶持国家火炬计划和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产业化及奖励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二)贴息。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对象: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研究型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专利,且在专利有效期内的;
(三)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是国家火炬计划或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的项目,且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成熟,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3、项目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是当年度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区县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将签署推荐意见的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送市科技局。区县科技局另报项目推荐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产业化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经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相关技术已获得的政府财政支持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情况、市场预测和发展趋势);③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包括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采用的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合作方式等);④本项目各参加单位工作分工及经费投入、支出情况、成果产权分享情况;⑤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⑥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科技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市xx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市xx年高新技术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获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以及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的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度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科技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科技局将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高新技术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是否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二)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是否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的材料要求:
(一)*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文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当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六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书》;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依照《*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自评报告,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科技局、财政局。
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6
今年以来,我们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关于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意见》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人才工作职责,增加人才发展投入,大幅度提高人才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我市人才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2013年预算安排人力资本投资19.8亿元,比上年增长15%;人才工作资金预算安排3000万元,增长50%。今年1至5月份,全市人力资本投资完成8.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6.7%,占预算的44.9%;人才工作资金投入1666万元,增长94.9%,占预算的55.5%。具体投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建设、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等各项政策,积极安排财政资金,大力支持全市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载体建设等工作,着力支持带技术、带项目的人才来我市创业,把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以支持人才建设带动经济加快发展。每年按不低于一般预算收入的2%设立人才开发专项预算资金,专项用于人才培养引进、优秀人才奖励和支持保障人才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等。今年前五个月共支出766万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用于专业技术人才、首席技师补贴23万元,农村党员、妇女干部、教师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等270万元,科技进步及优秀成果奖56万元,研究生、博士生津贴及一次性补助等60万元,党员教育专项经费、远程教育经费等100万元,优秀教师补贴、企业经理突出贡献奖励等247万元。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创新人才引进、企业转型升级激励、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等扶持政策,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强人才开发机构建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为人才开发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结合创新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逐步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营造人才培养的优良环境。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今年前五个月,我市用于企业人才激励方面的资金900多万元,主要是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设立研发平台补助等,为企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在确保支持人才工作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安排的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努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各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各项支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坚持先有管理办法、再安排资金支出,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对科研开发、人才开发、引智等专项资金,跟踪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到规定项目上,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下步工作中,财政部门将按照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部署,多方筹集资金,严格落实人才工作经费保障,加快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争当全省县域经济排头兵提供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