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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1
为进一步巩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成果,形成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5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起提高全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承担20%部分和我省自行提高标准部分,省与州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家庭奖励标准
将符合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6000元;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发[]11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省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3]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近期政策提高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标准
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623号)精神,国家标准由原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加上我省自行提高的每人每年200元,将全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160元执行。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36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3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厅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按国家近期政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标准
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623号)精神,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2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扶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年9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20元。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95号)、《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财行字[]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2
一、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特殊困难,有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制度。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结合方向转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社会公平。
二、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程序要求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一下条件:
1、本人具有**市户籍;
2、1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据(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
4、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上年度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和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三)特别扶助金的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20**-20**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20**年以后的扶助金标准及财政承担的比例,视全市及区、县经济发展情况再予以确定。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起执行本方案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中高的标准执行;对于年满60周岁,目前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对于对生子女死亡儿女方尚未达到49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三、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人口计生委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市级一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特别扶助对象的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特别扶助政策和扶助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农村“奖励扶助制度”、“财政贴息贷款工作”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运行机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评估。四个部门密切合作,互相衔接又互相制约。
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并监督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特别扶助资金,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特别扶助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发放机构负责特别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
五、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严禁用特别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特别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地实处。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市实施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县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2、各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特别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公安、明政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
3、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3
关键词:农村;计划生育;满意度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政策目标是实现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发展。但从农民角度看计划生育,他们将提高其生活满意度作为计划生育的目标。本文通过对有关调查数据的详细分析,总结出了农村计划生育对农民生活满意度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奖励扶助政策,而“超生处罚金”对农民的影响力的大小与时间和地域有关。
一、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
一般来说,农村家庭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比较低,农民的孩子几乎要承担百分百的养老责任。如果农民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话,那么,这个孩子就要赡养两个或者更多的老人,相对于子女多的农村家庭来说,经济负担要重好几倍,生活压力更大,其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也明显减弱。今年来,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由以往的“惩罚超生”向“奖励独生”的转变,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制度的全面推广,使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父母,在年满60岁后,每年都可领取不低于600元的奖励补助金,环节了农村家庭因子女数量少所带来的养老压力,对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农民对生活的满意度也有了新的提高。
传统的农村观念里,子女是父母的精神寄托,是创造美好生活的源动力。农民评判生活幸福与否的标准大多是“儿女双全”和“子孙满堂”,很大程度上用子女的数量用来衡量生活的幸福度。在大多数农民眼中,个人的自然属性成分大,社会属性成分小,为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和社会风险的能力,他们崇尚“人多力量大”的理念,他们的生育目的是生产劳动和天伦之乐。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理念的深度宣传,一些农民家庭开始接受现金的生育文化,他们将对孩子数量的重视转变为对子女是否成才的重视。农民计划生育观念的转变,有利于他们适应现代化的生活方式,通过减少对子女数量的追求提高了生活质量,从而提高了生活满意度。实践证明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农村特别是贫困农村减少贫困人口、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一种制度保障。有许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都走少了少生快富奔小康的康庄大道,但是,在一些贫困山区,由于生产力落后、自然条件恶劣,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养老等方面突显出很多问题,甚至有的家庭因为劳动力不足、抗灾害能力差等原因变成了新的贫困户。通过计划生育部门出台的奖励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模范户进行政策性奖励措施以来,使这些家庭得到了救助,摆脱了贫困境况,从而提高了对生活的满意度。调查数据显示,家庭中有人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民生活满意度就比较高。换句话说,家中有人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对农民生活有着正面影响,他们认为,农村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一定的帮助,对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也有一定的缓解。调查中,有31%的人认为计划生育补助有很大作用;59%的人计划生育补助认为有很大的帮助;60%的人计划生育补助认为有一些帮助。
可见,在奖励扶助政策的引导下,农村的计划生育现状出现了明显的改观。不可否认,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措施,直接改变了他们的生育观念,加快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升了他们的生活满意度。
二、农村计划生育超生处罚金对农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
通过对全国6省份1586户农村家庭的调查,数据显示农村计划生育的两个因素中,只有只有是否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民生活满意度有明显影响,而是否受到超声惩罚对农民生活满意度没有太大影响。但笔者调查发现,对于超生农户进行经济处罚对农民的影响与惩罚力度有很大关系。比如,在上世纪80到90年代,计划生育部门对超生农户的处罚力度很大,较高的惩罚金额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为当时农村普遍比较贫穷,而超生处罚金额是一户家庭年收入的数倍甚至十数倍,超生代价非常高。有的家庭为了多生一个孩子,四处借钱交付超生罚金,高额的处罚金需要农民好几年奋斗才能偿还完债务。有的家庭在交付过处罚金后连温饱都成了问题,致使农民生活质量急剧下降,生活满意度跌为负值。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给农村经济带来了新的生机,及国家对农村实施的优惠政策的影响,农民的经济状况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农村的超生罚款数目一般都是农村家庭一年的收入,农民基本能承担得起。在这种情况下,超生处罚金对农民的生活没有太大的影响,所以农民的生活满意度保持在较高水平。
另外,从地域上来看,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经济状况普遍比较好,多生一个子女的罚金不至于影响家庭的生活水平。可见,超生罚金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来说负面影响很小,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生活满意度也不会下降。虽然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超生罚金相对较少,但对生活在那里的农民来说,处罚金依然是个很庞大的数字,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水平,可直接降低他们对生活的满意度。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农村计划生育超生罚金对农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还受到时间和地域的影响,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所以,农村计划生育超生处罚金对农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通过有关部门对农村计划生育与农民生活满意度的调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民的生活满意度有着很大的影响;超生处罚金对农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因时间和地域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别。所以,笔者建议在今后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增加奖励扶助制度的金额数目,通过奖励力度的提高,促进农民生活满意度的提高,并使农民自觉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与此同时,加大对农村超生农户的处罚力度,通过提高超生处罚标准,从而达到对农民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使他们主动控制农村人口的超速膨胀,但处罚金额的标准不应搞一刀切,要考虑地域因素,与农民收入水平相对应。
参考文献:
[1] 罗小锋. 农村公共事业与农民生活满意度[J]. 西北人口. 2012(02).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先满足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物质帮扶与精神慰籍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以机构养老为支撑、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志愿服务为补充、信息服务为辅助、覆盖城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养老帮扶服务体系,为他们提供生活保障,提高生活质量。
二、帮扶对象
我市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三、帮扶目标
以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主要目标人群,通过整合部门资源,引入专业心理援助机制,全面构建政府多部门横向联合、市镇村纵向贯通的帮扶网络;通过落实特扶政策、提供养老保障、实施生活帮扶、开展心理疏导,提供情感慰藉等,帮助他们跨越阶段苦难,乐观面对人生,提升生活幸福指数。
四、帮扶措施
(一)全面落实特别扶助政策
根据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的标准,全面落实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及时将特别扶助金的调整落实到位。在调整落实过程中,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简化申领程序。各乡镇要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领特别扶助金,确保他们及时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二)组织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与民政等部门合作,逐步建立以“生育关怀太阳岛关爱之家”为龙头,村居“生育关怀太阳岛居家养老服务站”为基础,其他民间养老机构“生育关怀太阳岛养老服务点”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计生养老服务体系。
2013年,市人口计生部门将与民政部门协调,在各中心敬老院开展“生育关怀太阳岛关爱之家”的建设,提高设施配置,改善居住条件。凡年满60周岁的帮扶对象,自愿选择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按属地原则安排进入各中心敬老院“生育关怀太阳岛关爱之家”养老。
各镇乡人口计生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帮扶对象的社区居家养老档案,协调村(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选择居家养老的帮扶对象开展日间托管、送餐到户、应急医疗、知识讲座、健身娱乐、代购物品、上门维修、定期走访等服务。同时积极拓展老年健康服务,为帮扶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健康体检、更年期保健和老年保健等服务。
(三)免费赠送相关人生保险
市、镇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向帮扶对象赠送涵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特定疾病、住院补贴等方面的人生保险,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防御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风险的能力。
(四)以人为本开展生活帮扶
各镇乡要优先落实对失独家庭的项目帮扶,优先落实波尔杂交山羊饲养等项目,帮助失独家庭脱贫致富。对住房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危房改造的,各级计生协要优先予以安排,改造经费由、市、镇人口计生部门共同解决。
(五)深入开展精神慰籍活动
2013年,全市要进一步深入开展生育关怀“太阳岛”工程,依托专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心理疏导,组织家长理事会以镇生育关怀“太阳岛”工作室为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体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协和广大会员志愿者的作用,在“5.29”会员活动日和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以精神慰籍为重点,开展探视慰问活动。优先安排赠送彩电,丰富帮扶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积极主动帮助收养子女
对失独且失去生育能力但有收养意愿并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各镇乡计生协要积极牵线搭桥,优先为他们安排收养、认养子女,并协调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简化程序,减免相关费用。
(七)全面实施志愿结对制度
各镇乡要重视发展和壮大计划生育志愿者服务组织,积极开展生育关怀“亲情牵手”结对帮扶活动。要实现计划生育志愿者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结对帮扶全覆盖。要建立志愿者与帮扶对象联系的相关制度,落实帮扶责任人,经常沟通情况,了解帮扶对象需求,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帮扶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建设幸福家庭,促进人口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镇乡要充分认识开展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在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保证和支持,保障帮扶活动持续深入开展。要成立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帮扶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宣传典型和总结经验,协调指导活动开展。
(二)与时俱进,以人为本,不断增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镇乡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帮扶工作中。要坚持人性化的原则,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帮扶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扶活动;要坚持主体性原则,充分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意愿,调动其自身的积极性,鼓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积极主动参与帮扶工作,使他们自助、自强、自立;要坚持具体化的原则,通过对本地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的调查了解,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帮扶办法,确保帮扶活动取得实效。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5
一、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一)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年,全市总人口为258.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03.4万人,占总人口的78.9%。农村人口一孩家庭80273户,截止年末,已有36661户农村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占农村人口一孩家庭户的45.7%,农村人口双女户42663户。年6月至年12月止,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36661户农村人口中,有24169户享受一次性奖励,共兑现奖励资金1969.2805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1659.665万元,市级资金投入309.6155万元);20889人(次)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了养老生活补助,其中独男户10051人(次)、独女户8425人(次)、无子女户2413人(次),共兑现补助资金1446.57万元;19347人(次)独生子女享受了教育奖学金,其中小学生14135人(次)、中学生4723人(次)、考取高中的436名、考取大专的31名、考取本科的22名,共兑现奖学金1194.3136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投入1001.47万元,市级资金投入192.8436万元)。
(二)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政策全面落实
年,农村49岁以上应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392人(次),其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90人(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302人(次),发放资金164.88万元。
(三)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兑现
年6月至年12月止,各县(区)按时兑现了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982.1215万元。
(四)农村人口“少生快富”工程推进顺利
年,我市西盟、孟连、澜沧、江城四县被列为我省“少生快富”工程试点县,有双女户161户享受到有关政策,年将有双女户家庭11121户、独生子女8556户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
(五)各县利用“三结合”帮扶资金给予双女户在生产生活上的帮扶
各县(区)利用“三结合”帮扶资金给予双女户在种养殖产业上的帮扶,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在关爱女孩的活动中给予关怀。思茅区每年给予贫困双女户每户1000-3000元不等的资金,累计帮扶104户双女户种养殖业发展生产;县积极参加由县妇联发起的“城乡姐妹共建新农村”活动,看望慰问独生户92户,计划生育困难家庭36户;景谷县财政设立5万元计划生育帮扶资金与省帮扶资金5万元相配套,以每户1000-3000元不等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滚动式发展经济;澜沧县筹集10万元,帮助166户计生贫困户脱贫。
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初见成效
(一)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得到了实惠,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加深了对党的“执政为民”理念的认识,进一步改善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这对于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好政策。
(二)促进了计划生育管理理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
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使计划生育管理理念实现了由忽视农民基本权利,以工作目标为本向关注农民切身利益和以人为本转变;使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现了由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推动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由以“处罚多生”为主向以“奖励少生”为主转变。
(三)改变了农民群众的生育观念,为稳定低生育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自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执行以来,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得到的待遇和实惠,对其他群众产生了政策示范效应,“生男生女一样好”、“多养儿不如听党的话得实惠”的观念逐步形成,广大农民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日益增强。我市人口出生率由年15.8‰下降到年的12.43‰,下降了3.37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由年的8.9‰下降到年的5.86‰,下降了3.04个千分点;计划生育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优惠政策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政策支持力度弱。与其他惠农政策相比,计生家庭奖励经费投入较少,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发展后劲不强,对广大群众吸引力不够,不能充分体现少生的好处。
二是政策覆盖人群少。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年满60周岁”才能领取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而且受益人群在农村计生家庭所占比例太低。与即时兑现的农村低保等普惠政策相比,一些育龄群众感到奖励扶助政策是遥远的“期货”,对政策的长期性和预期效益心存疑虑。
三是政策设定标准低。无论是“奖优免补”政策、奖学金政策、死亡扶助金还是独生子女保健费,都存在制定标准较低,与现阶段经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的现象。调研中基层普遍反映,在惠民政策广泛实施的背景下,计生奖励政策由于没有在标准上做到“水涨船高”,原有的政策激励效应日益弱化。
四是政策执行不到位。如:根据《省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独生子女16岁前,免除其父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但是由于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其执行的一些制度,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调整,省以下的规章和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在少数乡(镇)、村(组)存在独生子女家庭没有减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现象。
(二)普惠政策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形成冲击
一是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激励作用不明显和普惠政策的一视同仁,甚至有的政策还存在相抵触的现象,挫伤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目前推行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以及各项惠农政策,无论在资格条件还是在享受标准上,均没有体现对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和区别对待,违法生育的家庭照样可以享受政策待遇。一方面,独生子女家庭往往因人口少、负担轻反而不符合扶助条件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使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相对弱化。另一方面,这些惠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家庭抚养子女的教育、医疗和生活成本,使得多生孩子的负担更轻、顾虑更小了。由此让群众感到“多生孩子不用愁,少生孩子不沾光”,在部分地区群众中甚至出现了“种田不缴税了,读书不收费了,看病也不贵了,超生无所谓了”的观念。
二是按“人头”计算的分配方式刺激了群众的生育愿望。《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以及划分宅基地、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但是,过来执行的很多惠民政策大多按照家庭人口数进行减免、补助或救助,不仅没有体现对计生家庭的倾斜,相反多子女家庭实际上得到了更多的“优惠”。因此,“超生获利”的现实不仅是对违法生育的姑息纵容,客观上也起到了鼓励生育的作用,这与现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人口政策导向相矛盾。调研中基层反映,过去不少超生的家庭现在劳动力多,得到的政策实惠也多,现在多为当地的强势人群和大户,而实行计划生育的守法群众非但难以“少生快富”,反而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三是社会管理改革中相关政策的调整弱化了对生育行为的综合调控机制。如原来登记、办证、审批等环节中涉及计划生育的前置条件被取消,兼顾育龄人群生育管理方面的政策功能基本丧失。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能力,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无论在宏观政策层面还是在微观管理层面都没有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调研反映,一些违法生育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照样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扶持,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政治荣誉,对周边群众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给计生工作带来了尴尬和被动。
(三)政策运行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一是地方政府在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上资金配套有较大困难。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人口的奖励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由于基层政府财政困难,配套资金不到位,给政策落实带来很大难度。
二是计生工作保障机制不健全。各项优惠政策的引导逐步成为国家指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对计生工作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也存在农村计生服务站设施不健全、农村计生工作人员待遇较低等问题,
四、几点建议
深化改革,推动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1、提高政策支持力度。争取提高省级以上财政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形成以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为重点,以地方性配套政策为补充,与普惠政策协调衔接,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和保障多策并举的新型计划生育导向制度,确保奖励扶助制度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本身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扩大政策覆盖面。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6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人口执行情况:截至2020年1月至12月街道总人口18836人,其中育龄妇女4754人,已婚育龄妇女3845人。截至2020年11月30日街道共出生304人,其中一孩生育191人,二孩生育111人,多孩2人,符合政策生育303人,计外生育1人,计生率99.7%。截至2020年12月14日,全街道现孕290人,死亡66人。
二、来访人员接待情况:
1.截至目前街道共办理生育服务证151本,其中一孩生育服务证100本,二孩生育服务证51本。
2.截至目前街道共补办独生子女证2本。
3.截至目前协助拆迁相关接待工作:接待各拆迁工作组协助办理拆迁人员B超认定盖章21人。
4.截至目前接待咨询计生法律、政策、计生技术服务、孕前优生服务及政审工作(入党、职位升迁、录用聘用人员)、年审等1228人次。
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一)2020年街道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任务数为58对,截至目前街道完成了58对,完成率达100%,并将孕优检查单送到孕优对象手中,送达率100%。
(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30日街道已落实避孕措施3194人,其中男扎0人,女扎22人,安环2773人,398人。本期落实安环213人,取环7人。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及时、到位。
截至2020年11月30日街道流动人口总数2027人,流出1995人,流入32人,其中流入已婚育龄妇女11人。
(四)医疗救助工作。
截至目前关于特别扶助家庭申请医疗救助特扶医疗救助14人共计发放医疗救助31403.00元。
(五)发放2019年0-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302户530人共计31800.00元。2020年0-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年审工作及申报工作。2020年0-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情况:退出52户94人,新增0户0人,2020年应享受0-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302户530人共计31800.00元。
(六)健康档案云平台收集、录入工作。
2020年收集健康档案云平台信息2018条,录入信息身份证错误808条,身份证重复14条,身份证证号与性别不符8条,身份证与出生日期不符64条,基本信息缺失171人,多户籍管理416条,出生证明比对159条,分娩登记比对378人。按上级要求完成率100%。
(七)特扶关怀工作:失独、伤残的独生子女家庭是计划生育的特殊群体。
加强特扶关怀宣传工作,包括:(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保费用报销政策宣传;(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服务卡(双岗联系人、签约医生)政策宣传;(3)街道已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扶人员免费体检、体检时间安排宣传;(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住院护理补贴政策宣传;(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救助政策宣传;(6)省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宣传。并向特扶人员发放街道免费体检通知单、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住院护理补贴告知书,街道对已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宣传面达100%。
2020年9月组织特殊人群34人到街道卫生院开展免费体检工作。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情况,并将爱心牵手服务卡、服务联系人情况已发放到特殊人群家中。
落实一名固定的签约服务医生。
建立街道村两级干部“双岗”联系制度,确保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联系干部。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关爱系统信息录入工作,街道每季度进行一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关爱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发放2019年特扶家庭居民医疗保险53人14640.00元,养老保险一次性补助300.00元,手术并发症及医保补助1人2650.00元,特殊人员政府买单6人5760.00元。
申请特扶家庭居民医疗保险40人12940.00元,养老保险一次性补助400.00元,代缴养老保险补助100.00元
(八)2020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九)2021年新增奖特扶130人,其中奖扶126人,特扶4人,已完成个人申报,村级、街道级初审及公示,并将资料上报区卫健局复核。
(十)2020年奖特扶年审工作,奖励扶助978人,特扶34人,现正在工作筹备中。
(十一)村计生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培训、管理。
月召开例会,通报上月计生工作情况,安排当月计生工作。
(十二)计生资料档案归档。
将2019年所有资料进行档案归档工作。
四、病毒肺炎常态化防控。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按照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要求,成立了区街道病毒肺炎防控联动机制小组,针对肺炎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街道防控工作做到“街道村(社区)一盘棋”,依法防控,分类施策,强化部署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外防输入,内防输出,坚决防止疫情反弹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疫情防控期间设立高速监测点,对全街道8866户,19957人全覆盖大排查,累计居家医学观察810例,集中医学观察5例,其中湖北返乡(或途经湖北)136例,北京返乡人员8例,青岛返乡2例,境外返乡3人,成都返乡75人,切实做到“情况明,底数明”,为疫情防控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辖区范围内未发生一例病例。
五、艾滋病防治工作常态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