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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耗材管理范文1
关键词:档案;管理;实操
医学装备管理部门是医疗机构中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担负着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医用低值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装备管理工作。其技术档案是在医学装备论证、采购、调试、验收、培训、发放、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光盘、磁盘以及随机材料。
一、医学装备现状
医学装备档案是医疗机构对其进行正常使用、维护和技术性能开发不可缺少的资料。其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已成为医疗机构现代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通过多途径、多渠道,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使档案信息资源在医疗机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涉及档案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核实、总结、调研及分析、整改总结,是一项专业性强的管理工作,需具备一定医学工程基础知识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才能胜任。
二、医学装备档案工作实操
(一)医学装备档案组织结构医学装备不同于普通工业装备,具有使用需求量大、价值高、维护保养复杂、报废处置特殊等特点。由此带来了医学装备管理的种类繁多、流水量大、定检计划繁杂,无形中提高了管理的风险,管理效率不易提升。针对医学装备管理的困扰,有必要在管理中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标准的操作流程,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用制度约束管理人员的操作步骤,实现医学装备管理的准确、高效、低耗。经过对医院现实中的医学装备汇总分类,建立了档案类属模型,并由此绘制了医学装备档案组织结构图,如图1所示。医学装备可分为医疗设备、医用低值器械、医用耗材三大类,其中,医疗设备类的特点是精密、价值高、使用频繁、定检要求严格,需要针对每一项设备建立专项使用记录,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周期检定计划,严格执行;医用低值器械的特点是种类多、数量大、入库与出库流水繁杂,需要细心核对,准确记录;医用耗材的特点是用量大,使用情况多,不易记录,需要制定使用计划,并预留足够库存,保证供应。这三类医学装备并不是互相割裂的,无法简单地划入某一具体类目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医学装备档案具体工作要求医学装备由医疗设备、医用低值器械、医用耗材三大类目组成,各类目档案管理要求不同,下面通过对实际使用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管理措施要求。1.医疗设备档案医疗设备是医疗机构用于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监护、康复等的医学装备,是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根据生产厂家设计而定。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该设备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医疗设备档案保存的内容有:购置申请、论证报告(各医疗机构要求金额不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会签单、合同及相关资质、医疗机构验收单、随机资料:说明书、合格证(进口设备需提供出厂检测报告及报关单)、保修卡、计量设备需提供计量器具许可证、发票复印件。另外,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档案内容需增加:(1)《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5)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6)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7)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甲乙类医用设备档案内容还需增加: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2.医学装备管理类档案
(1)医疗设备前期购置管理档案内容:医疗设备论证、评价及总结、招标申请。(2)医疗设备后期管理档案内容:中标通知书、合同、购置、验收、保养、维修、报废。(3)医疗设备年度资产核查档案。(4)卫生监督管理主要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源及医用射线装置及操作人员合法、合规的质控和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其管理要求而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要求:医疗机构相关放射源及医用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及放(辐)射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人员调整的文件、预评价及控制评价资料、批复文件、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资料、季度稳定性检测、年度状态检测、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整改资料;另甲乙类医用设备档案内容需增加: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即上岗证);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5)生态环境管理主要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源及医用射线装置的使用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审批和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及使用过程中质量控制的监督检查(包括医用耗材及医用低值器械管理档案)。
3.医用耗材及医用低值器械管理档案
根据医用耗材管理实际管理工作,其档案可按以下两类:普通医用耗材(含低值易耗、影像、试剂、消杀、医用气体、血费耗材)和高值(植、介入)耗材。医用耗材档案保存的内容有:招标论证及申请、招投标资料、中标后产品目录制定的论证资料、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资质、库房查验记录、入出库记录及月年报表。普通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档案保存期限: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以上是医学装备档案收集、建立、归纳、整理实操,其收集和总结工作是考核医学工程档案人员的医学工程技术能力。通过上述医用装备档案管理的内容分解可以看出,医学装备的管理信息繁杂,体现在既有文档资料的收集保管,还有对医用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与管理,其中不乏带有放射性、压力容器、传播污染性等特殊用品的管理。因此,医学装备的档案管理已经超出了普通意义的管理,更是一个信息中枢,而且是信息更迭频繁、必须高效管理的信息中枢。传统的手工书写记录的方式已经不能够胜任日益增多的医学装备管理需求,必须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智能化管理。尤其在医用低值器械以及易耗品的管理中,数量巨大、批次繁多的医用物品必须建立完整的采购、控制、使用、去向记录,工作强度很大。如果引入信息化管理设备,通过电子标签,实现对采购信息、质量信息、分发信息、回收信息的自动扫描登记,可以大幅提高管理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也杜绝了低级错误的触发可能,保证了医疗安全,也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奠定了物质基础。
医疗机构耗材管理范文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2-3783(2008)-7-0068-02
【关键词】和谐医患关系 看病难/看病贵 主要原因 对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研究并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切实改善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已成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青岛市卫生局党委注重从自身查找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认真查摆问题,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 造成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主要原因
1.1 目前医疗现状原因分析 现在,“看病难”已让不少群众“放弃”了健康这一基本需求。卫生部前不久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约48.9%居民有病不就医,29.6%的应住院而不住院。
据了解,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而在城市中又有80%的资源集中在大医院。一方面不少人长途跋涉,异地就医,既增加了就医困难,又加大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是大医院人满为患,导致了目前社会上普遍抱怨的“看病难”。
“看病贵”是近年百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据第三次全国卫生调查数据统计,我国居民平均每次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从1998年到2003年分别上涨了57.5%和76.1%,都远远快于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
专家认为,造成目前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机构管理体制不完善、药品流通环节混乱等都有关系,需要政府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助服务能力。
1.2 医疗卫生自身原因分析
1.2.1 医药费用比例控制不到位。各医疗机构对医药费用控制效果不明显,导致整体上医药费用增长过快,药品比重高,每门诊费用、每床日平均费用居高,部分医疗机构药品比重超标严重,是造成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之一。
1.2.2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规范,医用耗材控制不严。医疗机构仍然存在抗生素使用混乱,用进口药、贵重药,不用普通药,大处方、重复检查、医疗耗材缺乏有效管理等情况,是造成群众看病贵的原因之一。
1.2.3 医疗服务质量与病人需求不相适应。由于部分医疗机构整体布局不合理,“三长一短”现象仍然存在。门诊挂号、收费、取药窗口开放数量少,办理看病环节过多,造成病人多次排队,延误看病时间。
2 改善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对策
2.1 改善目前医疗现状的对策
2.1.1 调整和配置卫生资源,合理引导市民就医 按照正在新修订的青岛市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原则,今年起对全市卫生资源进行调整,除办好代表区域水平的大型综合医疗机构外,重点加强基层卫生服务,建设覆盖全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在人员、资金、设施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和落实。推进新型城市卫生支农工程,全面加强农村镇、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模式。通过医疗机构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卫生、医保政策的调整,正确引导患者就医,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局面。
2.1.2 积极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扩大保障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 一是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扩大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上下功夫。按照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合理调整补偿方案,设立家庭账户,适时提高筹资水平。将抓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创新资金管理方式,方便农民转诊、报销,改善农民因病致贫和返贫问题。二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城市非医保人群的医疗保障筹资方式、保障方案和措施。建立“城市非医保人群合作医疗制度”,为约占城市人口百分之五十的人群解决医疗保障问题。三是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快医保人群扩面工作,完善相关政策。
2.1.3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一是不断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补偿机制,继续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积极推行医疗“四降一升”的办法,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费、降低高值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降低药品价格、降低医院药品批零差率,提升医疗技术劳务价值,逐步改变“以药补医”的现状。二是进一步争取政策,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完善医疗卫生补偿机制。同时,加强医院管理,使医院走集约型、质量型、效益型路子,努力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2.2 解决医疗卫生自身原因对策
2.2.1 加大力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比例。
(1)努力缩短平均住院日。结合医院实际推行无节假日手术制度,周六、周日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都要正常安排手术。原则上择期手术的术前住院日一般不超过3天,急症手术要确保随时都能开展。
(2)推行单病种质量费用控制。各医疗机构选择接诊数量多、医疗费用高、病种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多发病进行单病种质量和费用控制,原则上每个二级专业都应当选择至少两个以手术为主要治疗手段的病种进行质量和费用控制。其它以非手术为主要治疗手段的病种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这项工作。
(3)医院药品用量公示。建立医院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制度。医疗机构每季度要对本院用药总量按照单个品种进行汇总排序,对于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为明显不合理的品种应给予淘汰。
2.2.2 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医用耗材使用。
(1)管好药品和医用耗材。规范进货渠道,积极实行招标或集中采购。做好高、中、低档药品(大液体)和医用耗材的购置和管理工作,对同一种药品、耗材,无论是高、中、低档的还是进口、合资、国产的,医疗机构都应当予以购置,以适应不同消费层次病人的需求。坚决杜绝只购置使用高档高值耗材的现象。医生在使用药品和高值耗材时,在保证安全存放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坚持能用价格低的,不用价格高的;能用一般的,不用特殊的。不得向病人硬性推介价格高的、特殊的用品。对于贵重药品和高值耗材在使用前,要如实地向病人说明可提供其选择的品牌、价格等,解释清楚各自的特点和性价比,由病人或其家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决定,对于征求患者意见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如实做好记录。
(2)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抗菌药物按三类进行分级管理(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制定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实施细则,严格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坚决避免乱用、滥用、盲目使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3)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通报。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每月通报一次,落实责任追究制,对排名末位的医院进行原因分析,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分清责任,逐级追究,完善招标采购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内部公示制度。
(4)实行药品使用日统计、月公示制度,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使用药品的剂型、数量、零售价、总额和开方医生等内容实行日统计制度,对医生所诊治病人的人均医药费用、人均药费、药费在医药费用中所占的比例实行月分析、公示制度。针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与有关人员谈话提醒、组织调查、追究责任等有效措施予以纠正。(5)加强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医生规范用药。建立临床常见病用药常规,科学合理使用药物。建立医疗服务专家分析制度,组织专家对医生用药、诊查等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评比。
2.2.3 实行人性化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病人就医需求。
(1)积极推行人性化服务。深入开展“四优三满意”活动,增设挂号、收费、取药窗口,实行分楼层挂号、收费、采血、取药,避免因环节过多而造成病人跑楼层的问题。改善病人就医环境,简化就医环节,合理调整科室布局,划价、收费、取药或检查等环节合并开放,减少病人的排队次数和等待时间。以人为本,优化服务流程,实行医院管理人员门诊大厅日间值班制度,适量增设导医人员,增设候诊椅、轮椅等便民设施。适时开展周末门诊服务,推行弹性排班制度,合理增减导医人数、当班医师人数和诊室数量。推行电话预约、出院随访等人性化服务。
(2)检查结果医院间相互认可。对经市医学检验质控中心验收合格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二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在不影响正常诊断治疗、检验单据又能随同病历保存并作为诊疗活动依据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之间应对其予以认可,避免重复检查。凡是病人在门诊已经检查过的临床检验、心电图、B超、X线、CT、MRI以及各种内窥镜检查等项目,并以此作为诊断依据收入住院者,其相应检查报告单可收入住院病历,并在门诊病历上注明,住院后一般不得再重复检查。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活动。要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和医疗卫生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大力开展行风整治工作。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三级承诺制度:个人向科室承诺、科室向医院承诺、医院向社会承诺。向社会公开做出拒收“红包”“回扣”、严禁“开单提成”、杜绝乱收费等廉洁行医、文明服务的承诺,坚决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医疗机构实行医德规范告知制,告知医疗卫生服务三级承诺制的内容。充分利用就诊须知、入院须知、医患道德双向承诺等形式,向入院病人及家属进行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实行三级承诺制度,加大对收受“红包”、回扣的经济处罚力度。实行廉洁行医三级承诺制度,公开承诺拒收“红包”、回扣,廉洁行医,文明服务。医务人员向科室承诺、科室向医院承诺、医院向社会承诺。对收受“红包”、回扣的工作人员,除按党纪政纪追究责任、追缴所收款物外,同时给予所收款物等额经济处罚。
(5)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规范执业行为。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投诉进行专项稽察。对不遵守诊疗规范,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以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导致医疗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停止其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耗材管理范文3
1、各医疗机构要在医院的显著位置或新闻媒体公开承诺内容,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向社会作出郑重承诺的情况。建立“医院对社会、科室对医院、个人对科室”的三级承诺机制。
二、广为宣传行业纪律
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在医院内张贴公告、住院须知、签订不收送“红包”协议等形式,宣传拒收红包、提成、回扣的八项规定。
三、加强宣传,弘扬正气
1、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2、行风教育的情况。内容、形式。
3、组织发动“维护医学圣洁,抵制不正之风”的倡议。通过报刊、媒体、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4、本单位每月两次上报信息的情况(从6月份起)。
四、继续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行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的集中采购,规范采购行为的情况
1、参加全省的统一招标和跟标采购工作,严格签订中标药品合同,完成药品招标采购目标任务的情况。
2、在签订药品、器械材料等购销合同时,与经销企业签订《廉政合同》的情况,明确要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医疗卫生机构对给予回扣、开单费的生产经营企业,应予以曝光,停止其进药权。
3、开展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的集中采购工作的情况。推进进口和国产高价值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公立医疗机构采购100万元以上的设备、仪器要报市卫生局审批。
五、严格规范收费的情况
l、严格规范医疗服务的收费行为的情况。探索开展单病种收费。
2、改革医疗机构内部财务管理。一是实行由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收费和核算的制度。二是取消将承包科室经济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报酬直接挂钩办法。
六、建章立制的情况
1、是否建立科室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医德医风建设的“一岗双责”制;是否建立医德医风承诺和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和违反承诺的《处罚办法》;是否建立医务人员晋升职称的行风一票否决制等;是否建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档案,制定医务人员的考核办法。
2、推行医疗卫生单位的办事公开制度的情况。一是实行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和查询制度。开展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和公示,设立电子触摸屏(滚动屏),方便患者查询。二是推行医疗服务计算机管理系统。完善住院费用清单制,推行门诊药费清单制。
3、全面推行医疗卫生单位的规范化服务建设工作的情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便民利民和推进规范化服务的情况。服务流程是否便捷。
4、对医生的处方管理和定期审查、监督、通报的情况。
七、开展群众民主评议行风的活动的情况
1、制定评议工作方案(不得原文照转)。
2、聘请行风监督员的情况(名单、电话)。
3、本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问题,归纳、整理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
4、开展问卷调查的情况。包括住院患者和本单位行风监督员的问卷调查。卫生行风的综合满意度是否达到90%以上。
5、行风整改的情况。
6、评议和总结的情况。
八、推进农村医疗制度改革,规范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行医行为的情况
1、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缓解农民医疗负担。
2、抓好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情况。
九、规范卫生执法行为的情况
1、执法中是否存在的执法观念不强、执法为民意识淡薄、廉政纪律松弛以及执法不公、乱收乱罚、吃拿卡要、刁难企业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多头执法等问题的情况(查投诉记录)。
2、是否把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作为卫生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强化监管。建立对医疗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的情况;开展问卷调查的情况。
十、探索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的情况
1、医药比例;
2、制定医务人员用高超技术和诚信服务取得较高报酬的有效办法。
十一、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本单位研究行风和纠风工作的记录、机构的建立情况。
医疗机构耗材管理范文4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强化廉洁从医、规范执业,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探索建立健全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监管长效机制,树立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新风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含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教育引导,筑牢思想教育防线。通过宣传医疗机构优秀医务工作者典型事迹,引导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塑造和维护良好行业形象。有针对性地开展违法违规警示教育、诚信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把行风建设列为从医执业的重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持续加大医疗服务行业建设推进力度,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工作机制,加强医院内部行风管理,强化医德医风监管,惩防并举,进一步构建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工作氛围。
(二)加强行业监管,倡导廉洁从医。严格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和《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案件问责、不良记分,与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工资绩效相挂钩,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与考评体系。举报、投诉渠道,通过举报、部门协作等途径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并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对于收受“红包"等严重损害患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查处一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查处典型事例,遏制不正之风。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之便收取回扣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为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行为,医务人员以商业为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行为。
(四)坚持纠建并举,规范医疗行为。各单位要努力提升医疗质量,强化医务人员培训,多措并举实施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务人员用药等诊疗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用药等领域的监管。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纳入行风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将不合理诊疗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评价。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
(五)加强预警监测,查处违规营销。开展重点药物、高值耗材使用监测,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大诊疗合理性评估。严肃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或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为2020年9月-1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教育自查阶段(2020年9月10-20日)。各单位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全院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广泛动员部署。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以查促改,教育医务人员不断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医意识,正确约束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规范行风问题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9月21日-11月15日)。县卫健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查处本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查办或转交相关部门查办。联合相关部门对日常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建立举报信息通报制度、大额医疗费用倒查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开展专项巡查暗访,曝光违规违纪案例。集中整治范围实现县级医疗机构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覆盖50%以上。
(三)评估总结阶段(2020年11月16日-25日)。各单位对本单位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各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部分单位和重点环节、重点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对于整治效果好、群众反映好的单位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树立正面典型,弘扬职业精神,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各单位要主动作为,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多部门发挥合力,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遏制“红包”、回扣的长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就医环境和医疗事业发展环境。各单位于9月20日前将本单位行动方案报县卫生健康局。
(二)强化监管,严肃追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将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工作和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查究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问责;对工作不力导致严重问题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三)严格执法,高压震摄。县卫健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规收受“红包”、回扣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医疗机构耗材管理范文5
甲方:长沙市第一医院
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试剂的购销管理,严格执行采购程序,规范供销渠道,医院根据临床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或议价的形式,向乙方采购所需产品。为确保产品质量,保证临床医疗安全,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信、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供货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供货范围、品名及价格等
乙方为甲方提供各类耗材、试剂共计 种,所供医用耗材/试剂为本协议签订日前甲方曾向乙方采购过的医用耗材或试剂。(具体品名、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厂家等以甲方物资管理系统的入库及湖南鑫卫医药电子商务网站、湖南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站中的纪录为准)。请乙方按医院提供的附表1进行汇总,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档。
二、交货时间、地点与方式
1、乙方对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应适当备货,确保甲方需要。甲方采购中心下达的月采购计划应在 天内供货到位,临时采购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供货,急诊或急救耗材必须保证随时下达计划随时供货,不得因供货不急时影响甲方正常医疗工作。
2、乙方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必须事先送达甲方库房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医院非常规备库材料和非正常上班时间的急诊、急救(含手术)材料的供货,送货单必须由使用科室主任或负责人签收后再办理入库手续。
3、医用耗材或试剂的运达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破损,由乙方负责。
三、资质保证:
乙方提供的医用耗材必须符合国家医用耗材质量标准,并具有: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医疗器械注册证(含注册登记表)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4、委托授权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税务登记证
(请将上述证件按附表2汇总,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档。)
进口医用耗材须有进口医用耗材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书。乙方所提供的医用耗材的有效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有效期限不低于1年;医用试剂的实际有效期必须在半年以上。若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要按质量承偌,由乙方负责退货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付款方式:
乙方按正常途径供货并办理入库手续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发票,按医院财务规定的程序办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无故随意滞压、影响乙方回款。
五、双方责任
1、乙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的相关资质证照齐备、有效并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相关资证到期前必须及时到甲方采购中心办理更新备案。
2、乙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符合政府相关采购、销售管理规定。
3、乙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或试剂为符合国家医用耗材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确保临床医疗安全。
4、乙方出具的发票必须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正规、有效税务发票;
5、乙方必须保证所品价格不高于政府招标价,同时不高于湖南物价公示价(如价格公示有多个价时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6、乙方须备足货源,确保按上述时限要求及时供货、不延误甲方临床医疗工作;
7、乙方需在甲方办理公司印鉴、法人和业务经理签名备案手续;
8、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付款规定及时办理乙方货款的支付。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供货时,如未遵守上述“五:1、2、3、4、5”的款约定,甲方有权终止该品种的采购并有权终止本供货协议;如导致甲方被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查处,乙方须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将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2、乙方如逾期供货给甲方临床医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时,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所有供货业务关系。
3、乙方不按甲方规定办理公司印鉴、法人和业务经理签名备案手续的,出现公司业务、财务被不法侵害时一概与甲方无关。
七、因质量为题而发生的争议,由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局做出质量鉴定及省、市医用耗材检验所检验,该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八、本供货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在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所涉及的供货品种重新招标并确定了新的供货商,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如乙方为因非违约而被甲方终止供货业务关系,甲方应优先邀请乙方参与投标。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廉政责任:乙方如果在供货业务往来中,向甲方有关人员馈赠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甲方在未来至少三年的时间内不得与乙方发生供货业务往来。
甲 方: 长沙市第一医院 乙 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医用耗材购销合同二: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合同编号:
甲、乙双方根据XXXX年 月 日XX医疗机构药品器械招标有限公司对XX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招标编号 )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供货合同:
一、甲方为 ,所需医用耗材品名、规格、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厂家: 二、乙方:根据XX医疗机构药品器械招标有限公司对XX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的中标结果,甲方上述医用耗材由 供应。
三、质量保证:乙方提供的医用耗材必须符合医用耗材质量标准,并具有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医用耗材检验报告书。进口医用耗材须有进口医用耗材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书。乙方所提供的医用耗材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要按质量承诺,由乙方负责退货,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合同签订后,按甲方每批计划乙方必须按服务承诺负责将医用耗材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由甲方负责验收。医用耗材运达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破损,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应随医用耗材向甲方提供使用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及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六、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只能采购中标单位的中标医用耗材,不得采购其他企业同一品名(包括商品名不同)、同一规格的或不同规格的医用耗材。
七、付款方式: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中标医用耗材之日起60天内支付100%的医用耗材货款给乙方。提前付款优惠比例双方另行约定。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医用耗材的厂家、品种、规格、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2、乙方逾期7日内不能提供医用耗材的,应向甲方每日支付货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货款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3、乙方超过7日不能交货的,视同不能供货,须向甲方支付货款的10%的违约金,同时终止合同。
4、医用耗材有效期到期必须一年以上,若乙方供应的医用耗材有效期在一年以内(合同签订时起),按质量承诺要求,甲方可根据情况提出退货或换货,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给与退货或换货。
5、未列入以上条款的如有违规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条款处理。
九、不可抗力: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比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但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恢复履行合同责任。
十、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争议,由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局做出质量鉴定及省、市医用耗材检验所检验,该检验结果是最终的,甲方、乙方都应接受。
十一、本合同所涉及的各类违约金,必须在30日内支付。本合同发生争议所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招标机构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耗材管理范文6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医务工作人员;赔偿;价格
中图分类号:C91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151-02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法律规范也逐渐增多,而作为医疗事故中常出现的侵权问题在2011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比较业已存在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讨论《侵权责任法》在这个领域中的作用和关于推进医患关系和谐的一些可行性措施。
一、《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革新
首先,《侵权责任法》加强了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对患者病历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疾病确是患者不愿意让他人知晓,或者他人知晓对患者本人生活有不利影响的,例如乙肝。尽管前几年的反歧视风波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得不在制度层面取消了对于乙肝病人的歧视性规定,但是仍然存在变相歧视和潜在的歧视问题。
其次,弱化了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医疗事故的鉴定应该说是对患者方面极为不利的一个程序,患者在没有专业技术知识的条件下完全依赖于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然而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秘密”鉴定,鉴定结论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据此,有专家称“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
最后,对于患者而言,医疗损害构成要件的修正,更加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二、《侵权责任法》的不足
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过分害怕承担责任,采取过分检查和医疗的行为[2],《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什么是“不必要的检查”,什么是合理的检查,还需要卫生部颁布有关规范予以细化。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第一项中的“不配合”对于医疗机构举证来说是个难题,如何才能算是患者方面的“不配合”,其次,“不配合”在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看来,具体标准会不一样。这方面的不明确,对于医疗机构方面举证和证据的提供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一定的难度,假设医院在从进入门口起全程安装监控录像,那么算不算对于患者和患者近亲属等人的权利的侵犯呢?再次,第二项中的“合理诊疗义务”不是很明确,我们应该在法律中明确采取了那些措施或者步骤才算是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
关于医疗费用问题方面,乱开药品,不合理的出具高价药品处方,是老百姓看不起病,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之一,解决好药品问题,医疗费用问题,无疑是缓和医患关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途径之一。关于这方面,不论是在《侵权责任法》还是相关的其他法律中都缺少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目前仍然只能从政策方面进一步解决。
此外,关于医疗耗材费用问题,也是目前相关法律和政策尚未规范之处。随着医疗卫生技术的发展,医用器材也成为诊疗活动中医疗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医用药品一样,医用耗材也涉及很多专业领域内的知识,普通患者根本无法知道其具体价值和价格,以及在诊疗活动中对自己的作用。不同医疗器械公司产品价格会有差距,某些公司产品甚至价格差距很大。例如:目前临床中常用的输液耗材之一留置针,同时,还有一种安全留置针,而安全留置针中的“安全”,主要是其相对于医护工作者而言的,能形成对医护工作者的有效保护,而对于患者来说,两种针的适用效果是一样的,价格上却存在约4倍左右的差价。医用器材目前都主要是医院方面自行采购,患者根本没有选择权,在患者完全不知详细情况的前提下,就无形中提高了治疗费用。与滥开高价用品不同的是,对于购买药品,患者还有选择的机会,可以在药店购买同名低价药品,而滥用医疗器材的情况下,患者根本没有选择的机会。这样,医疗器械的价格成为法律或者政策关于医疗费用调控的空白区域。就目前相关限价政策来看,医药限价已经开始初现成效,而作为医疗器械的价格控制来看,目前尚无大规模有效的政策或者法律加以控制。
由于医药企业市场准入的放开,医疗器材,医用药品等医疗产品的市场化,市场机制的介入,使得医用产品价格受到市场调节的影响,加之医疗产品的专业化,普通患者对于医疗服务的市场价格完全没有能力把握,这也无形中为高价医疗服务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此外,由于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的驱动,部分医药商在利润的驱动下,放松产品质量环节,加之医疗机构的把关不严格,不合格医用产品也成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路径选择
尽管我们从法制上,社会舆论上都积极倡导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方面也从多方面着手,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但是要真正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必须从多个环节下手,落实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最终化解这对社会矛盾。
首先,要对相关规定和制度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3]。在医疗过程中,从小到日常感冒大至各个大小手术,应该在出具相关单据通知时出具一份相关的权利责任告知书,让医患双方清楚自己每一次诊疗过程中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这样就避免了一些道德观念不强的医务工作者利用普通患者对法律和医学的无知进行违规操作。关于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操作目前主要适用于手术前的告知程序,在一些较小规模的诊疗活动中,可以引入类似制度加以规范。
其次,在制定相关政策或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时候,立法者应该首先考虑的是法律的通俗性。法律作为一门专门知识,本身在很多术语方面都导致了很多普通百姓对其内容的不理解,加之医学术语在医事法律中的介入,使得规定内容过于专业化。比如在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检查程序时,同时写出其通用名称和专业名称,药品主要成分等相关具体内容,这样有利于医患双方的理解,遵守和监督。例如一般的医药会有三个名字;化学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三个名称中的化学名称是一般非专业人士不可能看懂的,通用名称是比较广为接受的,商品名称主要是厂商之间相互区别竞争的需要。同一种药品的主治功能主要源于药品的主要成分,不同商品名称的同种药物主要是辅助成分上的差别。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措施时将主要成分和药品通用名称重点公布和强调,有利于相关措施的被了解和落实。
再次,引入相关辅助制度。要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评价制度[4],可以建立一个舆论监督平台,定期对各类医院的服务质量进行民意调查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公布,定期对医疗事故发生的次数和频率作比较性公布,利用舆论力量来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同时也形成一种医疗行业内部的竞争激励机制。此外,目前,在很多非公立医院中出现了很多小型手术的医疗价格全包价制度,即部分常见的病由政府文件形式规定医院必须在一定价格之内完成治疗任务[5]。如果这种全包价方式在公立医院,以政策方式确定下来,并纳入相关管理考核范围,将全包价病例扩展至常规、常见的大小病例中,对于遏制医疗高费用问题是有明显作用的,一年多以前,四川省成都市已在部分公立医院开始试行此项规定。
最后,医疗费用的控制措施,应该从政策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6]。尽管具体的医疗费用价格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会有一定的变化,但是,我们可以将医务工作者方的违规滥开药品,滥用高价医疗器械和耗材的处理从政策和医院内部处理上升至法律责任上。对于相关违规行为,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裁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形成对医方合理整理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处理好医患关系,解决好医患纠纷问题,是进一步发展好医疗卫生事业,实现百姓看得起病的关键步骤,也是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大局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我们进一步学习探讨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时,对解决医患纠纷,缓解医患矛盾作进一步探索,更是每个法律人的使命所在。
参考文献:
[1]潘善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评[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
[2]任晓春.浅析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倒置[J].现代医院管理,2004,(1).
[3]李国炜.病人安全:法律不应缺位――病人安全立法初探[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3).
[4]张洪彬,魏福云.全面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思考[J].现代医院管理,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