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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奖励办法范文1
【关键词】建筑企业;应收账款;控制;管理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主要支柱产业,在整个经济市场发展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然而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款的问题较为严重,这不但破坏了经济市场发展的秩序,而且也使建筑企业无法正常的运作。本文分析了建筑企业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了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控制和管理的措施,以此来达到改善建筑企业财务状况,降低经营风险的目的。
1、建筑企业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1)缺乏对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和风险程度的认识
一些建筑企业对应收账款认识不足,连应收账款从什么时候算起,账龄多少都不知道,并且对于一些超过诉讼期的账款只有记录,却没有真正的核查过,时间一久反而就越来越模糊。除此之外,对建设方的资信度逾期拖欠账款的原因都没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就让他们开展工作,这样不但增加了应收账款拖欠的风险,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经济负担。
(2)不完善的内控机制
现今,建筑企业的应收帐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除了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还有企业自身的原因。建筑企业没有一个完善的内控机制也是导致应收帐款产生的主要原因,缺少一个专门负责应收帐款管理的部门,使得建筑企业的应收帐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内控机制的欠缺导致建筑企业没有对建设单位的资金可靠程度和资金回收风险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和科学的预测,对今后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建筑企业缺乏不完善的内控机制,导致本该在事前控制的事项没有进行有效的控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建筑企业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除此之外,一些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为了追求高利益,片面的关注高产量和高指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建筑企业应收帐款增加的主要原因。
(3)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竞争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使得建筑企业不断的增加,造成了一种生产力过剩的现象出现。建筑企业在承揽工程的时候,竞相压价,由于工程承接的主要因素就是看建筑企业是否能够具备垫资的能力,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能够在市场上生存,不得不接受发包商的各种苛刻的要求,从而导致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的问题出现。
(4)合同履行的能力不强
在建筑企业施工的过程中,一些建筑企业由于管理工作做的不到位,使得建筑工期出现延误,并且在质量检查上面也存在相应的安全隐患,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各种的合同纠纷。但是作为建筑企业他们为了今后的发展和企业的信誉,他们不敢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造成工期款被一拖再拖。除此之外,一些建筑企业的领导为了眼前的利益,只是重视生产营,对企业内部资金链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管理手段,这就使得企业内部的应收账款越极越多,并且一些前任的领导走后,现任的领导不愿意去接受他们手上的旧账,导致建筑应收账款出现许多死账。
(5)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当中,对于一些需要通过报表实行汇总制的企业来说,由于他们的内部分工较细,所以都是采取独立核算的方式来进行。在核算的时候一方面是总包企业因为建设方拖欠工程而造成的应收账款增加,另一方面就是独立核算的公司因为收不到工程款而增加的应收账款,其实这部分已经包括在总包企业里面了,但是在会计核算的时候却全面汇总在报表里面,没有抵销这部分的费用,从而导致债务不实的情况出现。
2、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控制和管理的措施
2.1 树立现金理念,增强回收意识
现代的企业财务管理主要是以资金管理作为主要的目的,资金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源动力,合理的使用资金、调度和筹集资金,可以使资金得到有效的运用。在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要树立企业领导和职工的现金理念,增强他们的回收意识,只有真正具备现金流财务管理的理念,才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建筑企业应收账款问题的产生,使整个建筑企业的财务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从而达到提高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控制和管理的目的。
2.2 严格合同管理,明确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建筑安装合同是业主和施工单位为了明确各自职责和权利所建立的法律文件,因此,作为建筑企业一定要严格合同管理,树立按合同条款办事和用合同条款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对建筑安装的合同签订要引起高度的重视,以此来明确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要认真对待合同签订中的每一项条款,了解每一项条款的真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拨付工程款和结算还款的时间一定要明确,要规定好违约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事后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况,为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奠定良好的基础。
2.3 建章立制,设置专门机构清理拖欠款
作为建筑企业一定要把清欠工作放在第一位,像抓投标承揽工程一样把清欠工作做到实处,建章立制,设置专门的机构清理拖欠款,并且制定相应的清欠奖励办法和清欠款回收定期报告制度,以此来调动清欠机构和回收应收账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拖欠工程款的要及时拟定相应的台账,这样就可以有利于进行拖欠摸底工作,随时进行跟踪调查。除此之外,清欠部门要弄清楚各自的职责,采取谁经手谁负责的方法,并且要把清欠工作纳入到建筑企业的考核工作当中,以此来作为清欠回收人员的业绩评价。在建筑企业应收账款回收以后,要给予相应人员相应的奖金和效益工资,鼓励他们向欠款单位收取工程款,并且建筑企业应该把拖欠工程款分类排队,根据不同的欠款情况采取不用的方法回收,只有这样做才可以使建筑企业的应收账款得到及时的回收,从而有效的解决建筑企业出现的坏账和死账问题。
2.4 及时处理坏账损失,规范损失管理
在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控制和管理中,应该做好损失管理,所谓损失管理主要是指对应收帐款坏账损失的确认、处理和披露。建筑企业应该根据法定的条件,来了解应收账款中存在的坏账,并确定坏账的损失,确定之后按照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的上报给企业的总经理和董事长审定,再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对这些坏账进行统计,并且做好保密的工作,对债务人的新动态要密切的联系,当他们的情况好转之后及时回收欠款。对于由此产生的坏账损失,建筑企业应该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显示出来,并且详细的记录坏账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和具体的金额,以及形成坏账以后的责任追究情况等,这样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及时的处理坏账的损失,使坏账损失降到最低,使建筑企业的应收账款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2.5 不断改进应收账款的对账及签认工作
作为建筑企业为了能够使清理拖欠工程款顺利的进行,财务部门应该在平时做好应收账款的对账和签认工作。建筑企业在会计核算的时候,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应收账款的情况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一般情况下应该按照工程的名称和建设单位的名称来进行设帐。在会计核算的时候,要对建设单位每阶段签复的结算额和收取的工程款,每笔收款时间、发票号码、金额进行核对,如果发现核对存在出入或者数据不符,一定要及时寻找出存在的原因,并且进行更改。除此之外,对于一些数额较大,时间拖延较长的应收账款应该及时的反映到建筑企业的清欠部门,由他们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的提高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提高应收账款回收力度。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外建筑企业的应收账款已经发展到较为成熟的地步,但是在我国应收账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善。想要做好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控制和管理,首先应该树立建筑企业现金理念,增强他们的回收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合同管理,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企业的利益, 除此之外,要不断改进应收账款的对账及签认工作,及时处理坏账损失,规范损失管理,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建筑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走规范化的道路,从而使建筑企业稳定健康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应收账款奖励办法范文2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为了为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对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特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
承包方为_________分公司的经理,从事_________地区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承包方不得从事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公司单独建帐,进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盈亏由承包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条 承包指标
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向发包方上缴承包费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每个承包年度第1个月内支付。
另外,按工程项目的总额上缴2%的项目管理费,立项后付1%;竣工后付1%。
承包方完成上述承包指标以外的超额部分,在承包方支付办公和业务费用后,有权决定奖励办法和福利用途。
第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4.1 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前,将分公司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
4.2 负责刻制分公司的公章,分公司帐户的开立和注销,参与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4.3 如发包方在地区从事项目工程,按工程项目的总额的1%的向承包方支付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 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5.1 承包方必须健全生产、财务管理、工资、劳保福利等制度。承包方每月向发包方申报分公司财务报表;发包方定期审核分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
5.2 承包方的生产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在承包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承包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5.3 承包方应按时向国家纳税。承包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负全部责任。
5.4 承包方自主经营权,有权自行招聘职工,有权根据职工的工作效率、身体条件、劳动态度、执行纪律好坏等情况,决定职工工资的多少,调整工作和辞退职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发包方如未按第七条终止合同,则应返还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年度承包费。如果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还应向承包方赔偿损失。
6.2 承包方如不按时按量完成上交发包方款项,应按照银行关于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解除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1 承包方未按第一条规定的承包内容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7.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开立银行帐户的;或者承包方的财务报表【含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与事实不符的;
7.3 未按期上缴承包费或工程管理费,逾期3个月以上。
7.4 承包方向银行以外的机构或公民借款融资的;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中断或其它经济损失,经调查属实后,发包方应按损失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承包方上交的款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承包期满自然失效。双方在合同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合同期满而消失。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应收账款奖励办法范文3
技术创新是四平吴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技术创新工作实现了“两个提升”:离子膜装置创效能力得到提升,精益化管理水平得到提升。电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运行成本实现最优。
围绕“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抢占制高点”开展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生产方法和工艺流程。离子膜制碱工艺核心设备是电解槽,电解槽运行质量直接影响生产和各项指标。去年,20万吨增加离子膜电解槽槽片,产量增加6400吨/年,年增加效益512万元,节省电费64万元。今年进行膜极距改造,一面组织生产,一面进行技改。经过改造,吨碱耗电由原来的2210KV/H降至2120KV/H,年创效益750万元。
环境友好是四平吴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环境友好,四平吴华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取得的新突破是,实现水的一级排放,彰显国企社会责任。
节能减排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四平吴华作为驻地方央企,把节能减排工作融入到企业发展战略,融入到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项目带动、工艺改造,点源治理等措施,推动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四平吴华在水的回收利用上取得两项历史性突破:一是聚氯乙烯离心母液的零排放开创了我国母液回收的先河;二是污水治理科研项目被列入国家环保部“十二五”规划辽河流域治理重点科研课题。
依托装置优势,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公司现有一套污水处理装置每小时处理能力800吨,是目前国内同行业中处理能力最大的装置,采用物理、化学、生化三种技术相结合,可处理公司内的全部生产污水、生活废水。经过处理后,一部分用于生产,一部分达到标准后外排。在国内氯碱行业处于领先任考核部门承担,与l监事部合署办公,并设立专职考核员岗位,为确保其独立性,该部门和人员直接对院长负责,由院领导班子单独进行考核。该院绩效考核工作的主要特点归纳为“三突出三挂钩”:
第一,突出经济责任,绩效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从2005年开始,该院每年年初由院长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经济责任书,根据部门分工不同,确定销售收入、利润、费用控制、应收账款、产品开发、课题完成、成本控制、安全环保等不同的经济或工作指标,分别有奖励和处罚措施。每日检查,每月、季度、半年、全年均进行考核,未按进度和要求完成则按规定处罚,超额完成则奖励。
完成指标者,经济部门中层干部绩效工资比一般部门高10%;且其当年完成指标百分比为其本人和部门员工绩效工资系数。
年底根据所有经济指标部门完成任务情况得出加权平均系数,作为全院机关、科研和辅助部门的绩效工资系数(JA=J1+J2w+J3…Jn/n)。
第二,突出工作业绩,绩效工资与工作效果挂钩。为避免年底一次考核确定结果的弊端,增强考核的科学性,该院加大了日常工作考核。年初规定每个部门的原始分值为100分,根据其日常工作情况予以奖励和扣罚分值,年底汇总部门总分数得出部门绩效工资的又一系数(JB)。
一是全院每月开展工作创新优秀评比。由部门提出,院务会讨论确定,中层以上干部投票,对当月有创新、有影响、有效益的工作评出一、二、三等奖各一名,给予部门相应分值奖励。
二是制定中层干部和员工日常考核细则,平时加强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干部和员工对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行为准则规范、安全环保工作等几十条细则,根据不同情况扣罚2~10分,不管谁违反,所扣分数均落实到其所在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即一个人扣分,全部门受影响。
第三,突出竞争机制,绩效工资与考评结果挂钩。该院注重在绩效考核中引入竞争机制,无论中层干部还是普通员工均有年度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本人绩效工资密切挂钩。
中层干部考核:年终考核首先由本人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年度工作进行述职,再由院领导、职工代表、群众进行评议,之后进行综合知识理论考试,对其全年工作和执行岗位责任制情况开展详细、客观、准确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别与中层干部的任用、奖惩、绩效薪酬挂钩。其中绩效方面,优秀等次者其本人和部门员工绩效系数可上浮10%,排末位者本人绩效工资下浮一级,所在部门员工绩效系数下调一等,得出中层干部考核系数(Jc)。这一考核方式对完善干部考核机制和考评体系,健全干部任用、选拔制度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有效激发了广大干部开拓创新和干事创业的热情。
中层干部考核结果=日常考核结果×40%+业务知识考试×10%+年终考核结果×50%。
年终考核中,各项评议所占比例为:群众评议占10%;职工代表测评占50%;院领导班子评议占40%(其中,院长10%,党委书记10%,领导班子其他人员各占5%,在此基础上分管领导另加5%)。
科研人员考核:依据本人当年所签科研课题合同,所承担课题完成情况,一是兑现奖罚金额;二是在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评,决定位次,末位者专业技术等级下降一个等次,绩效工资相应下降。
一般员工考核:在本人工作总结基础上,由部门领导、其他工作相关部门员工、所在分会员工分别评分得出综合分值后决定本人绩效工资系数(JD)。
应收账款奖励办法范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
(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构成和确定办法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薪酬的确定办法:
(一)基本年薪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经营环境、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分配系数: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基本年薪为100%,副职基本年薪为70%-90%。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挂钩。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辅助指标为销售(营业)增长率、管理费用控制率、应收账款控制率等。主要指标为效益薪酬的计算依据,辅助指标为调整依据。企业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或责任目标,其负责人可获得效益薪酬。考核指标随考核办法的调整而调整。
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数× 调节系数
其中: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调节系数根据考核分数,在0-3倍之间进行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0倍到1倍绩效年薪基数(以下简称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调节系数按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1倍到1.5倍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调节系数按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1.5倍到2.5倍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调节系数按2.5+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 /(满分-A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2.5倍到3倍基数之间。
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度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三)特别奖励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对企业、行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相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确定薪酬的限制
1、企业负责人岗位的分配系数差别限制
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1,副职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数的0.6-0.9倍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本企业职工薪酬的差别限制
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年薪兑现超过的部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记录,作为离职后对有突出贡献企业家特别奖励的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员工薪酬的构成 ()
第七条 企业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也可以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另行确定。
第八条 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九条 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收入。
第十条 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工资。
第四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订企业薪酬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绩效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分别明确本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薪酬构成。同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在薪酬总额中各自所占比重和所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绩效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账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薪酬方案进行审批。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在市国资委审批的方案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
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其在市国资委的审批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审批后的薪酬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若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批准。
第五章 薪酬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薪酬方案,实行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管理。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本规定及其它文件的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在编制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时,应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在向市国资委报批的材料上体现。
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应分别设置企业负责人薪酬预算和员工薪酬预算,并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体现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员工薪酬在增幅上的关系和差别限制,以及各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额限制。
企业年度薪酬总额的增长率,不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30日前,将本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预算编制说明报市国资委核准。
应收账款奖励办法范文5
【关键词】地方金融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当期的经济形势显然比2008年的金融危机更加复杂,世界经济的萧条,美债危机、欧债危机,各国政府开支在不断减少,整个市场消费动力不足。东南沿海各省份,经济对外依存度高,民营中小微企业活跃、触角敏感。在宏观经济震荡的形势下,中小微企业首当其冲。当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各种困难因素相互交替、重复叠加,原材料、劳动力、汇率、资金、土地等一系列不利因素正在挑战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底线,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企业成本大幅上升、人力成本明显上涨、订单量减少国际市场越来越困难、税费负担偏重以及资金链紧张融资压力大等五个方面,而融资难成为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一、导致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原因
1.中小微企业实力有限,自有资金少、资产规模小,抵押物不足,面临贷款准入难和担保难的双重困难;同时,这些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而发债、上市融资、信托以及股权融资等模式对于他们来说门槛较高。
2.企业经营管理比较薄弱,与银行信贷要求存在差距,尤其是会计核算不规范,在财务信息透明度、财务数据真实性、可靠性方面存在瑕疵,贷后管理难度大,这与金融机构放贷的审慎性原则有较大冲突。部分中小微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加之这类企业总体上产品附加值比较低,难以支撑融资成本的快速上升。
3.从融资成本上看,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对银行来说,中小微企业贷款操作成本高,规模效益低,但近期很多金融机构陆续推出了一系列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对企业的抵押担保需求也逐步放宽,但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相互缺乏了解,也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大主因。
4.利率费用偏高、等待周期偏长的问题。首先虽然央行在近期下调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但基准利率仍处于高位,而且部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过大,据调研的金融办负责同志反映,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上浮30%、有的上浮50%-60%,导致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有的银行还按照“现金+银行承兑汇票”打包方式发放,银行承兑汇票在目前经济形势不景气的情况下,很难真正实现融通,而如果企业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则相当于企业一次贷款两次付息。其次如果企业通过中介机构融资,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环节过多,费率偏高。企业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抵(质)压评估费、担保费、财务报告审计费、保险费等。再次由于今年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支撑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等方面,因此“急需用钱”的现状与通常放贷流程所需的“月周期”难相匹配。
5.担保公司发展程度不高,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薄弱。首先,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发展中还面临着一系列制约因素,担保公司无法直接接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新成立的担保公司因得不到银行授信而无法开展业务,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力度不够阻碍了担保规模的扩大。其次,当前分散在各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未能完全实现互联共享,且缺乏一套适合中小微企业实际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在企业信用评估中,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等这类指标被赋予了很高权重,致使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普遍偏低,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二、扶持中小微企业需加快地方金融创新
地方金融创新,特别是银行业服务机制、服务理念的创新寄托了不少中小微企业的期待。
1.实行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模式
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重点扶持定位,实行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模式。新一轮的宏观调控以及经济周期加大了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难度,利润下滑一方面降低了企业贷款质量,影响银行的放贷意愿,另一方面也影响企业的经营、投资活动,降低了企业的信贷需求。面对这样的形势,银行的角色也应从单一提供资金支持,逐步转变为中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要做到“融资+融智”,让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更精细化。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短、频、少、急”的特点,不断进行产品创新。如中信银行利用“中信小企业成长贷”组合产品具有的“标准化产品+个性化定制”的特点,通过创新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开发细分创新产品:在创新供应链融资产品方面,依托核心企业为其下游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按揭贷款产品,为中小微企业发放信贷资金;针对小型货代企业垫付运费量大的资金收付特点,推出应付国际运费发票(海运发票)融资,贷款期限灵活、成本低;针对小型外贸公司出口业务收款笔数频繁、金额小、手续繁琐情况,推出出口应收帐款池融资,使出口企业可以将出口应收款打包给该行,整借整还;在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方式方面,除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外,还推出联保、互保、经营权、股权、专利权、海域使用权、应收帐款、存货、仓单等抵质押方式和信用方式。
2.拓展抵押担保范围
针对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贷款担保不足等情况,需要拓展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货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强银行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发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和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建议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基金或者政策性担保公司等一系列对策。例如,推出农村“两权一房”贷款、供应链融资等产品都能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三农”资产抵质押范围,盘活存量资产。这就是金融创新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意义。
3.建立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制
抵押、担保难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瓶颈,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服务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方式之一。浙江的民间资本充裕,融资性担保行业也非常发达,我省应将金融改革和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步伐迈向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行业。建议省政府通过帮扶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来支持中小微企业,帮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市场化的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融资。要求融资担保进一步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将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继续扩大担保放大的倍数(目前浙江省内的行业水平只有3.13倍,一个成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至少在5倍以上),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服务的覆盖面,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不断创新担保业务品种。同时,要加大对这类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其抽逃资本金、超标准收取担保费、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民间融资和高风险投资等活动,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以创建优良的金融环境。另外,浙江省级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已经正式进入了实质性业务运作,为省内优质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也应该充分利用这个契机,以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
三、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下一步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措施,要落到实处,简化程序,具有可操作性。
1.做好四个“确保”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到“两增”,即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中小微企业资产池,建议政府和监管部门今后的一段时期坚持四个“确保”。
①确保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争取提高存贷比例、向系统内机构调剂规模等有效措施,增加信贷有效投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②确保信贷资金在本地区的有效使用。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压缩异地贷款,尽力满足本地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尽力避免信贷资金流出本地区。
③确保县域资金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针对浙江县域中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现状,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向县域发展,向乡镇延伸,鼓励信贷资金向县域倾斜,进一步提高县域的存贷比例。
④确保构建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推动商业银行建立与政府小企业风险补偿奖励资金配套的小企业贷款考核奖励办法,把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与银行业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挂钩,将“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贷款增速”纳入承诺监管指标体系,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不良率、存贷比指标、风险资本权重计量等进行差异化考核。
2.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做到“两减”,即减少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环节,减少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
①深入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督促各银行加大收费项目的整合力度,提高收费优惠幅度。
②各基层支行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将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基准利率上浮的合理范围内。禁止要求企业以事先提供存款或将部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③在费用成本方面,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如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
3.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问题,需探索建立多层次的融资市场,丰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①尝试非信贷融资。据调查当前我省利用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很少,建议我省出台相关措施,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利用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品种。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实现抱团融资。建议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小微企业,和为其提供担保增信的担保机构,政府加大奖励力度。
②推广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没有净资产和营利能力要求,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直接融资门槛,应利用浙江先行试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机遇,推动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进一步与资本市场接轨。
③推动中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将“死股权”变为“活资金”,为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打开了一扇窗口。建议我省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鼓励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或增加其注册资本;目前金融机构很少涉足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只有股权投资基金会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希望我省能够出台相应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④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没有可抵押的担保品是中小微企业在银行融资面临的主要瓶颈,“融资难”在很大程度上是“担保难”。宁波在2009年8月率先推出的“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正是看准了这一症结,同时相对低廉的融资成本是宁波小贷险的另一大亮点。建议我省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小贷险,使银保双方加强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对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逾期、追索欠款等情况进行信息共享,将小贷险逐渐引入公平配合、信息共享的“深水区”。
⑤引导中小微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受欧债危机、外需萎缩等因素影响,外贸出口风险陡增,许多中小微外贸企业有单不敢接。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我国法定的出口促进工具,对提振企业出口信心、增强竞争能力具有独特而有效的作用。建议我省尽快出台保费补助等专项措施,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参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引导,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融资功能,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联合参保、集约投保,培育中小微企业运用国家政策性金融资源的意识和能力。
4.引导民间资本
浙江民间借贷活跃有两个因素:一是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题;二是民间闲散资金找不到投资渠道。目前很多中小微企业并不与银行发生关系,大量的资金也是依赖自筹或者民间借贷。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同等重要。建议各级政府规范民间借贷、规范民间金融组织,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额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以拓宽民间资本合法出路,把浙江充裕的民间资本合理化的运用起来。这还需要大力开发一系列创新产品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如通过建立参股产业基金的形式,以专业团队经营、银行托管资金的方式引导民间闲散资金进入正规渠道。同时,积极探索民间资本银行委托信贷等办法,增强民间资金的金融功能。支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典当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挤压地下非法金融活动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温委[2011]10号,2011.11.
[2].金融创新与地方经济转型[OL].东方财富网,2012-05-09.
[3]李永健.地方金融创新要突出地方特色[OL].中国经济新闻网,2012-09-21.
应收账款奖励办法范文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推动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1.增加信贷增量。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坚持维持存量和提高增量相结合,确保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总额不低于全部贷款新增总额的1/3,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将信贷增量分解落实到省内各金融机构,并将其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2.建立绿色通道。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营窗口,开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确保不压贷、不抽贷,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审批,切实加快审批速度,提高放贷效率。
3.下放审批权限。省内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权限适度下放给市、县级分支机构。原则上单笔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市级分支机构审批,1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县级分支机构审批。
4.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仓单质押、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出口信用证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使用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和股权质押等贷款品种,简化手续,提高质押比例,不断推出适应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新产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征信机制,设立诚信小型微型企业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发放100万元以下信用贷款。推动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对小型微型企业实施无反担保物的信用担保。
5.清理纠正不合理收费项目。省内各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各商业银行新增贷款不得搭售理财产品,不得将新增贷款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融资贷款。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6.积极支持融资票券发行。研究制订全省中小企业发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融资计划,鼓励支持省内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上市、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项目融资及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按发行额的0.5%对发行企业实行担保费用补贴,各发行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按同等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对承销团队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发行企业相关费用的,按每只票据发行总额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
7.搭建直接融资平台。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积极搭建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对接的平台,引导国内外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我省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南昌、新余、景德镇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高新技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推进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8.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新兴金融业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金进入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典当行等新兴金融业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增加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9.扩大各级专项资金规模。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公共效益和导向作用。从2012年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增加到3000万元,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增加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10.建立健全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各地要设立以政府出资为主导的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其中,省级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设区市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县(市、区)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全省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原则上不高于1%,贷款担保额度达到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
11.大力扶持全民创业。各地要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设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积极推动全民创业,不断提高创业人员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每年从省、市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1000亩以上,用于支持各地依托城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特色型、集群化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具体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科研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小型微型企业,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努力做到应贷尽贷、按需放贷,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每年安排一定的就业培训资金,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开展创业培训。
12.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挥南昌作为全国试点城市的政策效应,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
13.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按上限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继续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延长至2015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14.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对新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对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三年奖励;对现有的小型微型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15.加强企业出口服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贸易融资,符合条件的各类生产型、科技型和贸易型小型微型企业,均可办理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鼓励小型微型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享受保费补贴。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鼓励引导企业对其产品进行国际认证许可和质量认证工作。
四、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
16.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清真食品认证费以及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小型微型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防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
17.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建立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库,根据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连续性的培训辅导和政策扶持。设立“省长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成长性好、管理规范、责任心强的经营管理标杆企业,引导全省小型微型企业重视文化和品牌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
18.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我省列入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国家加大资金投入的机遇,加快建立以省级服务平台为核心、以各设区市综合窗口平台及县(市、区)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全省小型微型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力争用3-5年的时间,全省每个市、县(区)都有一个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的小型微型企业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多层次的公共服务和个性化专业服务。
五、建立高效协调服务机制
1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发改、工信、财政、科技、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人保、商务、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质监、金融监管、中小企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设立相应的工作服务机构,负责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20.加强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服务意识,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考核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到位以及财政支持政策的贯彻执行;科技部门负责对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金融秩序;监察部门要促进各地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并加强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用地指标的落实;人保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培训支持;商务部门负责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外贸出口和国内商贸流通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统计部门要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制度;工商部门要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市场竞争提供服务,规范市场监管行为,保障企业公平合法经营;质监部门要杜绝涉企重复检验检测,规范涉企收费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投放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政策的落实。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