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缴奖励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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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收缴奖励方案

物业费收缴奖励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继续坚持把汽车物流业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来培植,以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操作市场化、营运组织公司集团化、营运信息网络化为发展方向,积极应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着力改善汽车物流业发展环境,加强引导,促进全县汽车物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运作,继续加大政策倾斜,重点挖掘税收潜力,扶持现有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吸纳更多的物流企业在我县注册落户;积极探索组建大型物流运输集团;加快发展赣江水运物流,千方百计引进大型航运公司入驻我县。力争全年实现物流业税收6000万元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汽车物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调整县汽车物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交通、县财政、县物价、县监察、县工商、县地税、县公安、交警、县法院、县金融、县保险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县汽车物流业发展规划,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协调处理汽车物流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归口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和县交警大队分别抽调3名和1名精干人员集中办公。其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处理全县汽车物流业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制定物流产业发展办法,抓好汽车物流业发展的具体日常工作,加强对各汽车物流公司和车主的教育和管理。

(二)完善物流车辆税费缴交优惠政策

1、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对物流车辆应缴税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如下:

①车辆税(含营业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全年按10个月,每月每吨93.6元的标准计征。车辆吨位按车辆行驶证核实的吨位计算。

②各物流公司向车主按每月每吨93.6元,全年按6个月收取车辆税,差额部分由各物流公司先行垫付。

③车辆检测费,新车入户技术性能等级评定检测150元/辆,年度审验检测150元/辆,二级维护检测全年四次,但费用按收费

标准减半收取。

④调减副食品调节基金,大型货车按100元/辆、低速货车按30元/辆收取。

⑤车辆办理各种证件及年审等均按物价部门核实的标准收取。

⑥车辆保险费,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外,其他险种均由车主自由选择,自愿参保。

⑦车辆交通事故处理费(含停车费),凡县境内发生的(外籍车辆除外)一律全免。

⑧合同公证费,车辆未转出本县户籍的购买合同公证,其收费一律全免。

⑨全面取消一切向车辆的集资或摊派。

2、上述税费项目和标准从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规范或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对于回流的车辆和外地转户过来的车辆,一律不追缴转入户以前所欠税费,已在外地提前缴交的,抵扣缴交任务。

3、除上述税费项目外,凡向车辆征缴其他税费,必须报经县发展汽车物流业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征收。

4、上述税费优惠只有挂靠县内物流公司经营的车辆才可以享受,社会个体车辆和外挂车辆不得享受。

(三)进一步规范部门涉运行为

各涉运部门要按照“时间从短、手续从简、收费从低、教育从严、处罚从轻”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1、车辆的证件、牌照办理和年审事项,县交警、县运管等部门应指派专人协助服务到位,确保2个工作日内办结。

2、办理车辆交通事故理赔,只要符合赔付条件的,县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足额支付理赔保金,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应预先支付60%的理赔保金,结案后及时付清。

3、车辆按规定应缴交的税费,由各物流公司统一代缴,严禁涉运单位对司机进行检查收费。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县效能办、县财政局、县物价局按规定予以处罚:

①对证照有效齐全的车辆,凡拒办规定事项和违章处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处理、纪律处分。

②对超标准收费或擅自设立项目收费,以及搭车收取各种费用的,没收违规收费并退还司机,并处2倍以上金额的罚款。

③各涉运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如擅自降低收取标准,致使应缴税费流失的,责成经办人补交。

4、车辆二级维护检测,不合格重新复检不得收取复检费,违者没收退还司机,并处2倍以上金额的罚款。

5、加强工作协调。各涉运职能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业务部门争取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降低门槛让利于民,给业主真正的实惠和方便。县交警、县运管部门每月应将新增车辆情况报送县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和县地税部门。县地税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物流企业发展成为自开票纳税人;要加强税收征缴工作,并委托县运管所在对社会个体车辆营运证年审时代征车辆税,县地税局派员协助,确保税收应收尽收。县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扰乱汽车物流业发展环境的人和事,要从严处理。

6、强化农村物流市场管理,加大税费征管力度。对按汽车物流公司经营模式组建成立的经营公司(农用低速货车)除享受物流车辆税费缴交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与各物流公司相同的税收奖励政策。

7、加强物流车辆外挂经营清理整顿,原则上不允许车辆外挂过户,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四)实行汽车物流业发展工作乡镇税收帮扶服务制

由各乡镇自由选择县内物流企业进行税收帮扶服务。各乡镇帮扶的货运税收总额不得超过本乡镇当年护税协税任务数的30%。各乡镇帮扶完成的税收,必须在各物流企业2011年缴纳的税收超过上年所缴税收额的基础上(但赣新与宏发两家公司须在2011年每家公司完成1000万元以上税收的前提下,才能以500万元为基础计算),其超过部分,方可按照各物流企业与有关乡镇签订的协议,抵扣乡镇当年护税协税任务,但县财政不给予乡镇财力奖励。

(五)不断改善优化信用环境

1、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提升公司服务水平。实行公司税费收取明白卡制度,由县物价部门督促各公司制作物流车辆税费公示牌悬挂到各公司办公室,并监督各公司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提高公司的诚信度。

2、加强对司机、车主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增强诚信意识,按期偿还汽车物流消费贷款。对司机不守诚信,无故不按期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还贷的,由县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责成交警、运管等部门对其停办车辆证件年审、补办、过户、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审验等业务事项,并由县法院依法协助物流公司扣押车辆,及时处理,积极支持汽车消费贷款资金回笼。

3、县法院要加大物流公司汽车消费贷款清偿案件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贷款行为,切实保护物流公司的利益。

4、县公安局要依法打击司机自盗自卸货物等不法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重树物流业诚信品牌。

5、全县各物流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六)鼓励扶持物流营运企业做强做大

1、为充分调动各物流公司的发展积极性,鼓励各物流公司(含航运公司)开展对外物流运输业务。进一步完善物流企业税收奖励政策:①自开票物流企业全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纳税总额的60%奖励,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纳税总额的65%奖励,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按纳税总额的68%奖励,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按纳税总额的69%奖励。②代开票物流企业全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纳税总额的60%奖励,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按纳税总额的63%奖励。③税收奖励结算办法:对物流企业月缴纳税收在10万元以下的公司,由县财政每两个月按50%预奖,月缴纳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公司,由县财政每月按55%预奖;对自开票物流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累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每月按60%预奖,缴纳税收累计超过500万元的,由县财政每月按65%预奖;其余税收奖励在年终一次性结算。由县地税局核定各物流企业税收基数,对未完成核定税收基数的不予奖励。在县地税、县财政、县物流办共同审核后,由县财政依据有关数据报表在次月15日前兑现奖励。

2、对县内个体物流汽车,鼓励和动员其车主自愿选择挂靠到县内各物流公司托管营运。各物流公司对挂靠的车辆托管费全年按300元收取,享受与其他车辆同等条件的服务。

物业费收缴奖励方案范文2

关键词:绩效工资制度 高校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在高校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影响下,广大高校教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本文结合当前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针对有关高校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作为国家税收的一种应运而生的产物,在国外早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和较为成熟的发展。所谓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为了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针对自身的投资、经营及分配等相关财务活动展开合理的、科学的实现安全和规划,进而达到预期目的的财务管理活动。由此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需要事前将筹划工作做好,并讲究成本效率。高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从2010年开始实行,开始实行“打破均衡,多劳多得”的绩效工资制度。高校教职工收入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职工的收入总量均得到了明显提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开始实行,2014年开始全国机关事业单位推行了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制度,从此,怎样利用合理的纳税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同时减轻教职工的纳税负担,开始成为广大高校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基于高校的角度来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展开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同时对高校以后的发展也非常有利。

二、高校薪酬的纳税筹划

根据2004-2013年统计数据,从个人所得税的的缴纳项目分布上来看,60%左右是工资薪金所交的税额。而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是相当稳定范围也较固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由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确定,税率又根据所得额来决定,由此可见,高校职工合法合理降低税负,重点筹划就应放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上,常用方法有:

对税法允许扣除的国家社保政策和公积金政策充分运用,尽可能按最大比例缴纳“五险一金”。

(一)工资薪酬福利化,减少教职工税负

个人由于任职、受雇获得的财产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个人对所得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如为提升广大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可以为教职工提供笔记本以及一些电脑耗材等,但是注意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设施的所有权归学校,并将其列入到学校固定资产中,教职工只享有这些设施的使用权,如果教职工调出学校,必须将这些物品归还学校。

还有些情况下如果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进行支付,那么个人就可以在工资水平并没有下降的前提下减少个税负担,进而提升教职工福利水平。提供交通便利。例如高校可以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为教职工报销部分交通费用;按照国家教改委制定的计划,帮助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为教职工提供一定量的贷款,以后从教职工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费用偿还贷款,以减轻教职工贷款利息负担;新调入的职工可以为其提供周转房;每年为教职工报销相应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为部分教职工提供学习的机会,鼓励他们考取研究生、博士生,并为其报销相应学费等等;为了鼓励和引导广大高校教职工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多多发表质量高的科研论文,当前很多高校均设立了科研奖励基金,项目和论文的级别、重要性是不同的,因此可以分出不同额度的奖励,其金额可以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如果利用直接奖励的方式,这部分奖励应该以《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中,按照七级累进适用税率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而实际上有很大一部分费用属于科研成本,理论上应该利用报销科研成本费用的方式,那么这部分费用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有效运用有关规定内可不予征税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抚恤金、福利费、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干部、职工发放的退职费、安家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职工和用人单位由于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企业破产而获得的安置费收入;集体所有制企业改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以福分形式得到的所有权企业量化资产;独生子女补贴医疗补助、津贴差额、差旅费津贴、工会经费中给予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等等,以上都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我们可以对这些免税政策进行充分利用,制定工资结构时将应税工资部分转化成非应税工资。

(二)合理筹划职工的劳务报酬,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进行合理转换,选择最佳纳税方法,降低教职工税负

1、将劳务报酬转化为薪金,减少教职工纳税额

原高校职工的收入来源相对单一,但随着社会发展,其内容也逐惭丰富,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有校内工资及校外的课时、稿费、专家评审等这些劳务报酬费。虽然两者都是劳动所得,但针对的纳税内容有所不同,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可以对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进行合理转换,从而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化。

例如:我校两位教授平时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7000元。现接到任务,对新课程进行课程教材教学的整体研究开发,到期合格给予两人24000元的课程研发费用,时间共一年。

方法1:一年后集中发放这笔研发费用,两位教授就应按劳务报酬的税率各自要缴税[ 12000[×](1-20%)][×]20%=1920元税。

方法2:如果我们将这笔研发费用按照研发的进度,按月1000/人月和每月工资一并发放。

每人一年原税额是[(7000-3500)[×]10%-105] [×]1=245 [×]12=2940元。

每人一年新税额是[(7000+1000-3500)[×]10%-105] [×]12=345 [×]12=4140元

将研发收入并入薪金只增加税额4140-2940=1200元,比一次性按劳务报酬缴税1920元少了720元,选择方法2更好。

2、对于超过2万元的劳务报酬,应仔细对比两者应纳税税额和纳税人自身情况选取最佳方案

经仔细测算,当纳税所得额 〉20890元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分开纳税则更加合理。而此时我们财务人员也应尊重纳税人自身要求,根据算出的税额,帮助其选择最适合他本人的方案。

(三)合理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税金筹划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是高校工资薪酬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其中绩效工资又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种绩效工资,从工资薪酬方法的角度上来看,大部分高校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均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年度进行发放,这种工资方法形式存在一定合理性,因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针对教职工超工作量进行奖励,按照高校实际办学特点,这部分工资需要在一个学年度完成以后才能被核算出来,对于那些超工作量较多的教职工来说,一次性发放奖励往往比他们当月纳税所得额要高,这部分工资需要缴纳很多个人所得税,从这一点来看又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对于没有完成工作量的教职工,他们还要按照相应比例将之前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扣除,虽然这部分职工的收入较少,不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是之前缴纳的税款已经上缴国库,不可能进行退税,这种情况下个人不得不多缴纳部分税款,虽然这部分税额不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绩效工资实施以后,大部分高校的年终奖金均被取消,一些高校将安家费保留下来,目的是为了引进更多高层次人才,将这些人才留住,还有一些高校将超过基本任务量的奖励作为年终奖励,一些高校将教师科研奖励当做年终奖发放,但是不管形式如何,都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利用统一计算方法发放年终奖,且一年只能发放一次。如何恰当的分配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当前我国一次性年终奖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这会导致其计税中存在临界值,在这个临界值区域,出现了个税不合理的“盲区”,也称为“个税陷阱”: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但纳税却提高一大步,出现多劳少得的现象。我国现个税税率有七档,“盲区”为六个[18001元-19283元]、[54001元-60187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元]、[960001元-1120000元],我们年终奖发放时就是注意进行合理的避开。

关于合理分配月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额度,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

1、年终奖方放最佳方案的选择

年终奖的发放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四种方式,并进行比较,从中选择最优方案

年终一次性发放。

一年分两学期期末时发放。

年终奖分12个月摊至每个月发放。

年终奖中的一部分先作为每月奖励随每月工资进行发放,其余年终一次性发放。

例:按学校平均工资80000来测算,假如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余额5000元,年终奖20000元

月工资5000所得税额为45元/月。

年终奖分两期末发,七月月工资为5000+10000=15000元,所得税额为1870元。

年终奖分摊12个月发放 5000+20000/12=6666.67元,所得税额为211.67元。

每月部分发放,年底余额一次性发放(注避开盲区18000)若年终奖为18000,每月工资为5166.67元,所得税为61.67元。

由此可见,每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金额间相互调整,同时合理避开临界区域,最终可达到减少纳负的目的。对于我们高校来讲,平时可对正常上课的老师按平均课时数先预发课时费,充分利用好适用税率的临界点,节税的效果会非常明显,从而达到个人税负的最大利益化。

2、针对高校教职工不同收入水平进行的纳税筹划

高校的工资分配倾向于一线教学人员,高级行政人员,所以在校员工的收入也会呈现高中低几种层次,其各自也可采用不同的纳税方法。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素:一要注意规避各级间的“盲区”,合理使用每段非临界区域;二要注意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保持平衡。

例:工资水平在60000-15000元之间,选出四个代表数据测算出其最佳临界点金额。在现实生活中,人事部门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教职工的工资政策制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每个公民都应该依法纳税,合理合法的进行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法》从实施开始一直到现在,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管的行业,高校财务人员应该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积极的学习和研究,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单位相关部门也应互相配合,如人事管理部门、教务处等都应对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积极地合作配合,对不同的税收方案进行反复的研究和比较,从中选出税负最轻的最佳方案,提升广大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

参考文献:

[1]蔡溢,杜竹婷.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薪酬设计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4

[2]肖新花.基于绩效工资改革背景的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N].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3]冀婧.在绩效工资体系下高校教师薪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J].北方经济,2012

[4]廖戎戎.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探析――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视角[J].财政监督,2013

物业费收缴奖励方案范文3

【关键词】激励 工资 薪金 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等各项所得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将个税纳入企业税收的筹划范围,以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激励员工,努力完成企业各项经营指标,实现员工收入最大化和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基本特征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各种所得,其征缴主要有以下特点:

1.按月计征。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起征点较高。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

3.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个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

4.计算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逐项计算扣除的麻烦,采取总额扣除法,且有明确的扣除标准,计算简单。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客观上,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的上述特征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主观上,员工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后,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税后收入的目的。由此,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税后收入最大化的理想选择。具体来说,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有以下重要意义:

1.从短期看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工资、薪金支付单位通过纳税筹划,对工资、薪金支付方案进行比较,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支付方案。从短期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员工税收,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员工福利水平。

2.从长期看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纳税意识。几乎所有的公民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相关联。纳税人要节减更多的税收,进行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基本的前提条件。于是会积极主动地关注国家税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税后收入最大化利益出发,督促工资、薪金支付单位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趋利避害;或由自身亲自进行纳税筹划,争取税后收入最大化。因此,从长期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代扣、代缴人自觉把税法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中,使得其纳税观念、守法意识得到强化。

二、员工激励理论

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激励就是激发人的动机,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激励理论是西方行为科学理论的核心。激励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一)需要层次理论

马斯洛首先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认为激励的根源是一种内在的压力、内在的需要。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中,人类的需要以层次形式出现,划分为由低到高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对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较低层次的基本需要满足之后,人们才能上升到较高层次的需要追求。

(二)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强调工作绩效与奖励的主观联系,即员工期望得到什么。期望理论认为员工的决策是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价值、绩效获奖估计和期望。所谓的价值是指员工对奖励价值的评价,绩效获奖估计指的是高工作绩效得到奖励的可能性,而期望指的是员工对自己尽到努力就能够获得良好工作绩效的信心。于是,相信自己的努力能够带来出色的工作绩效并预计其成就可以获得重大奖励的员工会提高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并在获得与他们的期望相吻合的奖励后继续保持这种积极性。

(三)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认为对员工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两种因素: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则是指会使员工产生不满足感的因素,这类因素通常同工作环境或条件相联系,包括公司政策和管理监督方式、人际关系、薪金、工作条件等;激励因素指促使员工产生满足感的因素,往往与工作内容本身相联系,包括工作的成就感、工作本身的挑战性、个人晋升机会等。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相互独立,对人的作用方式完全不同:当人们缺乏保健因素时,会产生极大的不满足感,但具备了它也不会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相反,当具备激励因素时,对员工能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缺乏它也不会感到非常不满足。

双因素理论对薪酬和福利管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一名管理者,要想有效激励员工,首先应明确哪些属于保健因素、哪些属于激励因素,以此为基础制订薪酬和福利制度。

(四)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认为:人们总是习惯将自己所得的报偿进行比较,有三种比较情况,一是将报偿与其所付出的投入进行比较;二是将现在的报偿与投入之比与他自己过去的情况相比;三是将自己取得的报偿与投入之比与其他可比较对象的情况相比。公平理论的基本公式可以写为:本人对自己所得报偿的感觉=对比较对象所得报偿的感觉(本人对自己所做贡献的感觉、对比较对象所做贡献的感觉)。当等式成立时,员工会感到公平,工作处于稳定状态;当左式大于右式时,员工会感到满足,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调整,减少报酬或增加投入;反之,当左式小于右式时,员工会产生不满,并进行自我调整,增大报酬或减少投入。

三、进行纳税筹划提高员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员工薪酬和福利是现代组织全面薪酬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综合上述理论,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员工福利具有保障员工权益和激励员工的功能,一个恰当的、理想的员工福利安排可以为组织营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组织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福利,激发其工作热情,实现组织和员工目标的有机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三险一金及津补贴数额。

(二)合理筹划年终奖发放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表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税办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月工资-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年终奖+月工资-35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年终奖÷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一:调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实行年薪制,核定某职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为零。全年缴纳个税[(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75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90000元。全年缴纳个税[(7500-3000-3500)×3%]×12+(90000×20%-555)=1762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7625=162375元(注:年终奖90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方案三:每月工资12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全年缴纳个税[(12000-3000-3500)×20%-555]×12+(36000×10%-105)=1003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0035=16996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从案例一看出,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进员工福利,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7590元、比方案一节税3705元。从案例得出结论如下: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越接近,且各自数额均处于或接近临界值状态时,这种组合的年应纳个税是最低的。在发放工资和年终奖的过程中,若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在年终奖税率不升高的前提下,应将一部分月工资转入年终奖中,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月工资适用税率;若月工资税率小于年终奖税率,应将一部分年终奖转入月工资中,适当月工资适用税率,降低年终奖适用税率。

2.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二:避开年终奖缩水区间。

案例二:某员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终奖5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由于个人业绩的提升,第二年年终奖60000元,年终奖纳税60000×20%-555=11445元,税后收入60000-11445=48555元(注:年终奖60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从案例二可看出,个人年终奖数额增加6000元,却导致个人税后收入减少150元,因未做好个税筹划,单位付出6000元非但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反而使职工的收入减少,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现行个税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资金越少情况的“”。这些“”被称为收入缩水区间。设奖金金额为P,可测算出第一“”的范围: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六个“”的范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606538.46]、(960000,1120000]。在发放年终奖时,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这些缩水区间。发放数额为每个区间的起始数会起到最佳节税效果,单位可将处于上述区间内的超过起始数的收入部分转化为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3.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三:调整年终奖发放时间。

案例三: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三险一金16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

方案一:年终奖年终一次发放。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工资部分不需缴纳个税。年终奖应纳个税=36000×10%-105=349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二: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则应纳个税=[(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税1275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月工资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后低于3500元时,应尽量将年终奖分解至每月发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减额,达到节税并提高员工福利的效果。

(三)为员工提供福利设施,降低名义收入,提高实际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赋予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

案例:某企业招收了5名新员工,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三险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费用300元、交通费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为5名新进职工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工资调整为6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经筹划后,新进职工每人每月节税208元,全年实际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来说,企业可为员工提供的免税福利有:免费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家具的员工宿舍、员工继续教育经费和其他培训机会等。在将工资、薪金筹划为福利发放时,要考虑到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界限,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部分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增,会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四)均衡收入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另外,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管理的相关因素,有时员工奖金、劳动分红在不同的纳税月份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如金融保险业。这就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税,在较低收入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政策,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征收税率等。这样会总体加重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险公司工资发放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的,某员工三险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业绩好,每月工资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实发放,某员工全年应纳个税[(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方案二:(10000×6+5000×6)/12=7500元,公司均衡各月收入,按7500元/月给该员工发放工资,则该员工全年应纳个税[(7500-3500-1600)×10%-105]×12=1620元。

由上可见,通过均衡各月收入可为员工节税930元,员工个人多获得实发工资930元。

参考文献

[1]冯兴.浅谈事业单位工资个税问题[J].现代商业,2014,(6).

[2]罗倩.浅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14,(5).

[3]宁苑心,王文杰.试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6).

[4]李静.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途径探索[J].临沂大学学报,2014,(6).

[5]文跃然.薪酬管理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

物业费收缴奖励方案范文4

兼顾公平和效率,是确定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员范围的基本原则

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发起、职工参与、经过企业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劳动保障等有关监管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企业年金的参与人员范围、缴款模式和方式、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投资政策、权益归属、支付条件和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来说: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进行企业年金管理的基本规定,是企业职工、管理层在企业年金方面全体意志的集中表达,是企业与运营机构全部合同的基础。对于参与职工来说: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职工与企业的集体合同的一部分,是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权益的法律文件。对于企业年金运营机构来说: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共同遵守的准则,是运营机构企业年金客户需求的集中反映,是运营机构企业年金业务人财物资源配置的目标。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企业年金方案是监管部门的一个监管重点。企业的年金方案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国资企业还必须到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只有经过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合格的企业年金方案,才能享受相关税收和政策扶持,才能规范进入企业年金运营程序。

所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一个核心的、专业的、重要的工作是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企业年金方案设计影响企业年金方案的合法性,影响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影响企业年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影响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最终影响企业和职工的福利。

不同企业有不同的特点,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自身特点直接影响着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案时所应关注的要素。如何才能针对不同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为企业量身订做企业年金管理方案?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中要正确处理如下问题。

设计基本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方案,首先要明确基本宗旨与基本原则。从企业年金的建立目的来看,主要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要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对于企业来讲,主要目的是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并形成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利润最大化原则,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潜力。

二是自愿平等、集体协商的原则。相关法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经过集体协商确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将不予生效。所以,方案设计中如何兼顾职工中特殊群体的利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形式更能让员工接受,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是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企业年金是长期的福利制度和激励制度的重要方式。企业核心员工是企业效益的主要创造者。短期的企业福利和激励方式,不利于长期吸引和留住企业核心人才。企业年金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可以达到很大的积累规模,可以有效地吸引和留住企业的核心优秀人才。与此同时,企业年金是普惠制,如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达到平衡,也是企业在设计年金方案时必须把握的原则之一。

四是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年金是一个长期的养老制度,因此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的时候要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相适应,如在企业缴费方面可以考虑企业不同时期的缴费能力,设定一定缴费幅度,使年金方案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设计的关键点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九项。其中核心内容为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离职归属、账户管理方式等几部分内容:

确定参加人员范围

兼顾公平和效率,是确定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员范围的基本原则。对于每个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应充分贯彻普惠制的思想。通常情况下,对计划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约束性规定非常少,只要职工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定期限即试用期届满就能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的员工人数、分支机构数量的多少,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地理分布情况,决定了该企业在选择企业年金受托人时,及企业年金受托人在选择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时,是否要求该金融机构必须拥有遍布全国的机构网络。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时,一定要预先充分了解该企业的分支机构情况,在必要时提供自身服务网络的详细情况及联系办法等,以赢得客户的信任。

由于员工退休待遇的高低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时间和交费时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即使如职务、职称等其他条件相同,仅仅因为年龄不同,老人、中人、新人的待遇也会差别巨大。老员工由于缺乏账户积累,因而无法享受年金领取待遇。这样对老员工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为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仅仅因为过去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现在开始实行,不为他们做出补偿,是不合情理的,也违反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所以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对待企业的所有员工,可以考虑企业员工的特殊性采用不同的标准和办法,有所区别。

资金筹集方式

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和职工自愿协商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缴费,二是个人缴费。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也就是说企业年金费用来自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共同缴费,但具体比例应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33%,加上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6%。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好坏程度、其福利资金及企业年金基金积累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方案设计时的交费模式,包括:交费水平为多少?固定金额还是与工资比例挂钩?是持续性分期交费,还是一次性交费等等。

规定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与待遇水平。根据企业经济发展阶段与效益状况,确定合理的筹资水平,在税优政策范围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超出部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充分享受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在使用上,用于支付相关管理费用后,主要分配给职工个人,根据企业的类型等特点确定分配方式与比例,以对企业贡献大小为尺度决定向关键人才倾斜的幅度。

关于企业缴费的测算,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方法一:系数测算法

此办法为事先确定缴费基数,然后根据计划参加人年龄、性别、职级、服务年限、职称(或学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等因素计算缴费系数,则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系数=缴费基数×(职级系数+年龄系数+服务年限系数+职称系数+荣誉系数)×性别系数。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设计相关因素以及系数,运用这种方式可以充分考虑职级、考核绩效、年龄、职称、性别等因素,充分与企业的现实情况切合,兼顾公平与效率。

方法二:比例测算法

此办法为企业根据计划参加人的工资额度或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全国性企业),然后确定缴费比例来计算缴费金额,则缴费金额=该计划参加人工资×缴费比例。

运用这种方式,一方面由于工资差距已被员工广泛接受,所以以工资为缴费基数易被员工广泛接受,因此在民主协商流程中,此种方式易于顺利通过;另一方面,简便易于操作,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方法三:等级确定金额法

根据计划参加人的职务等级确定缴费金额。

归属比例

分析企业的员工年龄结构和流动性,对决定该企业年金方案的财务结构和账户管理条款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例如,人员年龄结构较为年轻的企业和老龄化较为严重的企业应采取不同的归属方法。再如,对于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除了要充分考虑账户资金权益归属的问题,还要制订详细的账户转移条款,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如何转移账户资金。

个人缴费部分权益完全归属计划参加人个人;企业缴费部分权益归属方式及比例由企业在计划建立时确定,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目前市场上主要有悬崖式、阶梯式和混合式三种形式。

方法一:悬崖式

对于员工队伍比较稳定,老员工较多的企业可以采用悬崖式。悬崖式即计划参加人在服务年限满一定期限后,将单位缴费部分全部归属给计划参加人个人。

方法二:阶梯式

对于员工队伍比较年轻的企业可以采用阶梯式,以达到稳定计划参加人队伍。阶梯式即随着员工服务年限递增,逐年将单位缴费部分按比例归属给计划参加人个人。

方法三:混合式

也可以将悬崖式和阶梯式合在一起使用,主要用于定期缴费的业务模式。

物业费收缴奖励方案范文5

一、收集税收文件,存档备查;阅读税收文件,入木三分。

税收管理的方法很重要。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每次遇到有关税收问题的时候,总是喜欢去翻翻税法书籍,而且只是看个大概,没有深入地去研究。建立税收政策文档,适时关注税收政策新动向。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全面的,总是有缝可钻,有机可乘,税收政策同样也是有缺陷,只要我们用心去研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关注国家与地方的税法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有新变化,可以马上采取相应措施,把争取少缴税的意识融入到公司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之中。税收管理与纳税筹划是互相联系的,管理的目的就是尽量少缴税,这就必然要涉及到筹划。纳税筹划并不是说通过某种方法来偷税或故意漏税,而是通过筹划,减少公司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从而有利于公司的后续发展。通过对税收政策的深入研究,可避免我们缴纳不必要的“冤枉税”,做到: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款,尽量少缴应缴纳的税款。增值税转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2008年第四季度,我们公司在扩产项目中购进一批机械、电子设备,由于增值税政策的改变,我们马上与供应商协商,推迟设备尾款与发票的结算时间,争取到2009年,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从而让公司少缴纳了增值税近18万元,也缓和了当时的资金压力。

二、被税务机关稽查后的应对措施:面面俱到,环环相扣,以理服人。

在当前税收征管与稽查形势下,公司所面临的税收环境越来越严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件的下发,以及今年6月初,国税总局下达全国必保完成1000亿的稽查任务。这些政策与对策的实施,必将对公司的税收管理增加了难度,也对我们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的财务帐务处理与税法的帐务处理有许多不一样的地方,而且受地方、行业的局限性,要做到“无税收风险”是不可能的。仅发票报销不规范一项,就足可以让公司背上沉重的税收包袱。如果被税务机关稽查,我们该如何应对呢?叶老师结合自己的税干经验以及在给企业咨询中遇到的情况,教会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处理方法。不卑不亢,有理有节,通过自身对税收政策的把握,将稽查到的税收问题进行层层盘剥,环环相扣,同时,让相关税务人员有台阶可下,给他足够的“面子”。这样,即使是稽查后需要补交一点税收,只要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我们也规避了更大的税收风险。

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的处理。

培训之前,业务招待费的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在平时的工作当中,也一直寻求更好的帐务处理方式、方法。培训后,我对于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三项费用的帐务处理以及三项费用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新的认识,同时,培训过程中所接受的理念也对我以后的工作有了一定的指导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税法所认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额有一定的额度范围,而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远远超过该限额。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饮品、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包括营销过程中所发生的招待费。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对于业务人员所发生的招待费用报销需从严或者进行“曲线列支”。

四、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是代扣代缴的,与公司本身的利润无关,与企业所得税也扯不上关系,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薪酬管理进行纳税筹划。我们只要合理安排薪酬的分配方式、时间、次数、每次金额等,做到在工资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使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提高员工实得收入;可以通过实物分配奖励,旅游奖励,培训奖励,出资购车等方式,变通进行费用列支,这样,员工个人所得税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的费用项目也增加了,可以使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充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使企业自身效益最大化。

下面我举一例说明:某员工王先生全年个税前收入额为50400元。

1、 在不使用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薪酬分配方式情况下,按月收入4200元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 ×12=2460元;

2、 在使用季度奖、年终奖等薪酬分配方式,按月收入3360元的工资,每季末再收入2020元季度奖励,年终有2000元的年终奖励,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A、 全年按月收入应纳个税=[(3360-2000)×10%-25] ×12=1332元;

B、 四个季度奖励收入应纳个税=(2020×15%-125)×4=712元;

C、 年终奖励收入应纳个税=2000×10%-25=175元;

D、 王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32+712+175=2219元。

第2种情况下,由于改变了分配方式与分配次数,王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比第1种情况少缴税款241元,如果公司里有100个王先生,公司可以节税24100元。

物业费收缴奖励方案范文6

绩效工资均量发放避税策略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案例1:某公司实行业绩提成制度,底薪为1200元,提成奖金为销售额的1%,每年5~8月为销售旺季,销售员小王在销售旺季每月提成额约为1万元,4个月累计为4万元,小王在销售旺季每个月纳税=[10000+1200-2000]×20%-375=1465元,全年纳税约5860元。

若小王的销售提成在5月至次年4月分摊,则小王每月纳税额=[(1500+40000÷12-2000)×15%]-125=300(元),全年纳税约3600元,两者比较,节税2260元,相当于淡季两个月的工资,节税效果相当可观。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合理调节奖金发放的时间,能为员工节税,提高实际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02

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与发放比例调整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这一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节税目的。

(一)年终奖发放时间调整避税

案例2:某公司员工张某月薪1600元,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发放: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00-1600)]×10%-25=1935.4元。

注:20000÷12=1667元,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若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1667-2000)×10%-25]×12=1220.4(元)。

两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935.4-1220.4=715(元)。

案例3:某公司员工李某月薪8000元(假定税前项目已扣除),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年终奖一次发放:

1.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12=9900(元);

2.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25=1975(元);

李某全年纳税=9900+1975=11875元。

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1667-2000)×20%-375]×12=13900.8(元)。

两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3900.8-11875=2025.8元。

为什么案例2和案例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升有降呢?原因在于月工资水平的高低,当月工资水平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应尽量将年终奖金分解至每月发放,以用足每月20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调整工资与年终奖比例避税

案例4:某公司实行年薪制,王某为部门经理,核定年薪12万元。

若工资为1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王某全年纳税=[(10000-2000)×20%-375]×12=14700(元)。

若月薪定为5000元,年终奖6万元,则王某全年纳税=[(5000-2000)×15%-125]×12+(60000×15%-125)=12775(元)。

注:60000÷12=5000元,对应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若月薪为3000元,年终奖为84000元,则王某全年纳税=[(3000-2000)×10%-25]×12+(84000×20%-375)=17325(元)。

注:84000÷12=7000元,对应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三者相比,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925元,比方案三节税4550元。

年终奖发放时间和与薪酬的比例上的纳税调整既要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年终奖的税率,任何一方税率过高都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说,在月薪高于个税起征点的情况下,当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调整至两者的个税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应最明显。

当通过核算发现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降低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使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当工资适用税率

03

薪酬福利化避税策略

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扣除,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就使利用非货币支付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成为可能。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的费用,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员工货币工资,企业就可以把这些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而这些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都是可以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参考各地税收政策),这样即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负担,又为员工提高了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案例5:某公司员工小王月薪5000元,每月房租800元,上班交通费用400元,工作午餐费用200元,小王每月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为=5000-[(5000-2000)×15%-125]-800-400-200=3275(元)。

若公司为其提供集体宿舍,并安排集体宿舍至上班地点的班车,并解决工作午餐,工资调整为3600元,则小王每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为=3600-[(3600-2000)×10%-25]=3465(元)。

两者相比,节税190元,全年节税2280元,企业既减少了所得税的应税负担(一般在20%以上),员工又得到了实惠,且便于管理,可谓一举多得。应该注意的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不能为现金或其他购物券。一般来说,企业可供选择的免税福利有:提供免费的工作餐,且必须是不可转售的餐券;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车辆;提供含家具在内的宿舍或住宅;提供补充的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或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当地政策许可的上限以下);提供根据劳动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公用福利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通讯、宽带网络等;提供员工继续教育经费或其他培训机会;提供员工子女教育基金或奖学金。

不具备提供上述福利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员工在教育、交通、通讯、子女医疗等方面一定的报销幅度,也可以达到员工薪酬福利化,但各项福利列支应为政策准许。另外要考虑员工不同的福利需求,切忌为了单一的避税目的而搞一刀切,发掘员工个性化的福利需求,提高针对性的福利,还能体现对员工的人性关怀,提高员工积极性,可谓一举三得。

04

避开无效纳税区间的节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

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可以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减少185元。

无效纳税区间另一个特点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主要有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001~254666(元)。

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因为按照这些金额适用税率将较低。

05

用足国家税收政策的节税策略

国家规定的税前优惠扣除项目汇集如下:(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5)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7)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8)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9)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

上述优惠政策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只要是符合国家和当地财税法规规定的名目和额度范围以内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或采取符合规定的发票报销的方式节税。例如,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因此,薪酬管理者必须对国家和当地的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当地税务机构保持联系,符合规定的税前项目进行备案登记,为员工节税。

06

劳务与薪酬的转换避税策略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是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所得视其收入性质不同而适用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税。

案例6:某公司聘用了高级工程师李先生为顾问,2009年2月取得工资收入62500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纳税额为:(62500-2000)×35%-6375=14800(元)。

若李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500×(1-20%)]×30%-2000=13000元,则当月可节税1940元。

案例7:杨先生是某公司董事之一,2008年获得报酬10万元。若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00000×(1-20%)]×40%-7000=25000(元)。

若杨先生同时在公司兼任副总,则应按照工资薪酬所得纳税,税额:(100000-2000)×20%-375=19225(元)。

两者相比,节税5725元。若将10万元报酬分摊至12个月发放,则节税效果更加明显,税额为=[100000÷12-2000)×20%-375]×12=10700(元)。

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判别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更多地采用形式判别法。如果企业与受雇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被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临时人员”,否则将视为非企业临时人员。在运用上述方法节税时,一定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劳动关系介于两者之间,且双方都同意,并且不会有其他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否则会产生逃避纳税的嫌疑风险,或导致其他的劳动纠纷。

07

其他特殊群体的避税策略

(一)外籍员工

根据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判定其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按其负有的纳税义务不同,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同的公式,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见下表,由于居住时间和支付机构不同,外籍人员承担的纳税义务也不同,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避税筹划区间。对于和国外合作的国内企业,应尽量争取由国外支付薪酬,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负担。由于外籍人员的薪酬一般较高,为了降低税负,应用足福利和国家免税政策。另外,在工作时间上也可以进行筹划,合理延长探亲或度假的机会,或将部分工作安排在国外完成,这样就可以获得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

(二)重奖员工

为了奖励业绩特别显著的少数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企业常实行重奖制度。由于数额较大,个人所得税负担也较重。例如,某公司为了奖励业绩特别显著的一名研发团队主管,决定为其发放40万元奖金。如果这40万元奖金当成一个月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0×45%-15375=164625(元),如果将这40万元奖金当成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0×25%-1375=98625(元)(上述两种算法都假设这名员工月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可见由于税收的调节,公司虽然作了很大的投人,却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薪酬激励只有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的最大化,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公司可以新购置的价值相当的小车奖励,小车的使用权一开始就归员工,所有权则先归公司,公司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汽车费用和责任保险的归属问题,并约定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满后,该车再接较低的二手车价格出售给该员工(出售价格可在员工本来应纳的税额如98625元内酌情考虑)。

这样做的好处是:期满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公司,可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列支相关项费用;一定年限后,公司将车卖给个人,个人获得所有权,从中可得到实惠。这种操作方法既减轻了公司的负担,又使员工个人得到真正的奖励实惠,可谓一举两得。

08

合理避税应注意的问题

避税操作因为涉及法律、经济、企业内部公平和员工的心理因素,因此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合法性问题。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也是光荣的神圣的使命。纳税要注意的首要前提就是合法,避税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

企业的人力资源和财务工作者必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当地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有关的避税处理需要备案的必须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否则,犯了逃避纳税罪,反而得不偿失。

二是要整体考虑避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