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优缺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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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优缺点

计划生育优缺点范文1

【关键词】当年已婚生育妇女;长效避孕措施;落实

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主要指放置宫内节育器(IUD)和男性/女性绝育术以及皮下埋植剂。IUD具有安全、有效、简便、经济、可逆、长效、不影响生育等优点,成为我国育龄妇女最主要的避孕方法。皮下埋植及绝育术也是一种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方法。近三年来,我镇当年已婚生育妇女的长效避孕措施率呈逐年下降,本文就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思考,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1一般资料

2007年1月——2009年12月本镇电脑育龄妇女库当年已婚生育的妇女总数293人,对象年龄22-43岁,当年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总人数为158人,占53.92%,三年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人数分别为2007年70人、2008年45人、2009年43人,比率分别为70%、64.29%、41.35%。其中放置IUD106例(36.18%),男性/女性绝育术共52例(17.75%)。

2结果

293例当年已婚生育的妇女中,293人中,流动人口103例,落实46例,占总出生人数的15.70%;剖宫产137例,落实87例,占总出生人数的29.70%。其中男孩户155例,落实120例,占40.96%;女孩户138例,落实37例,占12.59%。未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者为135例,剖宫产50例(37.04%),外出流动人口57例(42.22%),患妇科炎症23例(17.04%),其他5例(3.70%)。

3讨论

我镇长效避孕措施的落实率下降原因主要与下列因素有关:

3.1剖宫产逐年增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初产孕妇平均年龄逐渐提高,巨大儿、珍贵儿及高危儿的比率呈上升趋势,多方因素放宽了剖腹产的指征,初产妇选择剖宫产的比率日益提高。而剖腹产术后多使子宫腔变得狭长,宫腔纵轴多>8.5cm,而横径常缩小。有支架的IUD对子宫壁产生一定压力,导致子宫排异性收缩,使排异率增加,避孕失败率增高。同时子宫内膜水肿、溃疡和无菌性坏死,使放置IUD后产生疼痛、分泌物增加和淋漓不净出血发生率较高,故而因症取出率较高。这就成为影响育龄人群对IUD的使用率和可接受性的重要原因[1]。且剖宫产落实长效节育时间需在产后六个月以后方可,下半年生育的妇女要到第二年才能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因而降低了当年长效避孕措施的落实率。我镇三年共有剖宫产137例,占出生人数的46.76%,长效措施落实87例(29.70%)。

3.2流出人口逐年增多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三年共有外出当年已婚生育妇女103例,占出生人数的35.15%,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人数46人,落实率占出生人口的15.70%。其中61例于外县、市分娩,仅7例采用了长效避孕措施。流动人口管理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2]。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已经超过城市的常住人口数,其中育龄妇女数占总人数的50%[3]。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但由于流动人口居住分散,大多住在偏远郊区,得到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较低。

3.3生殖道感染不断上升生殖道感染是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禁忌症,合并生殖道感染同时置器等不仅给育龄妇女带来终生的痛苦,同时也会给工作带来很大地负面影响。放置IUD形成的炎性浸润虽属无菌性炎症,与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炎症是两个不同概念[4-5]。但IUD影响感染的恢复,增加治疗难度,使病程延长[6]。293人当年生育妇女中来站检查共有生殖道感染23例(7.84%),生殖道感染的治疗和修复延迟了长效避孕措施的落实。

3.4计生宣传教育和周边计生政策放宽及生女户的影响农村生女户无间隔可再生育一孩;计生知识宣传教育和优质服务不到位,使得各种长效避孕方法的优缺点以及生殖道保健和计生政策法规等没能家喻户晓;在宣传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时不透彻,不明了;周边县、市长效避孕措施落实政策的放宽,使得育龄夫妇认为是自由选择。均影响了长效避孕措施的落实率。

4建议

4.1加强计生政策法规及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宣传工作让育龄群众充分了解现行计生政策,从而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切实提高育龄妇女的服务满意度。对有采取宫内节育器避孕倾向及无放置宫内节育器禁忌症的夫妇,应向其介绍各型宫内节育器的外形、结构特点、避孕效果及可接受性,在对象知情的基础上根据其自身的健康状况给予医学建议,让其自主考虑选择,指导她们采取适合自己身心情况的长效避孕措施,并如实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包括副反应),使其知情选择。在与对象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中,听取她们对避孕方法的意见和感受,并经常了解妇女避孕方法使用情况,及时给予指导,以提高长效避孕措施的落实率和续用率。计生部门要加大计生知识的宣教力度,加强对计生干部的培训和学习,确实提高为育龄群众服务的本领,特别是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能力。

4.2大力推广生殖健康知识的宣教工作通过宣教让育龄妇女认识和了解生殖道感染对身体的危害,真正掌握预防生殖道感染的科学方法,自觉改变生活中的陋习和杜绝婚外性生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旦发病,应积极、有效、正规地进行治疗。

4.3加大对流动人口管理,严格按照《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协同管理的办法,要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协助管理,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要及时相互提供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以便于管理。并将流动人口纳入与常住人口享受同样免费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够及时掌握和应用各种避孕方法,并对避孕失败者能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4.4积极协同妇幼保健医疗机构大力宣传并鼓励产妇选择自然分娩,告知剖宫产会增加产妇手术风险,并由此产生的一些并发症(例如肠粘连、子宫内膜异位征等),尽量降低剖宫产率。

参考文献

[1]卞琳.剖宫产术后放置GeneFiex/TCu220C及活性165宫内节育器的临床效果比较.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8,16(9):560-562.

[2]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55号令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3]谢立春,曾序春,谷学英,等.深圳市试点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现状分析评价.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6,13(9),546-548.

[4]乐杰.妇产科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284-288,290-293,297-304.

计划生育优缺点范文2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浙江省舟山市 316000

【摘 要】目的:探讨开展人工流产之后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效果。方法:随机选取2014 年04 月-2015 年04 月行人流术的120 例非意愿妊娠妇女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60 例,观察组术前给予避孕知识宣教,术后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同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随访服务;对照组术前给予避孕知识宣教,术后进行注意事项宣教,患者自取避孕工具。随访三个月,观察并记录随访结果。结果:术前两组妊娠妇女的避孕知识知晓率差别不大,均偏低,对比差异不明显(P>0.05);随访时,观察组妇女的各项避孕知识知晓率以及对避孕措施的使用率、正确率均高于对照组,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妇女宫内节育环以及口服避孕药的应用者比较多。结论:人工流产后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对提高人流妇女的避孕知识知晓率以及使用高效避孕措施的正确率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能够有效减少育龄夫妇的非意愿妊娠。

关键词 人工流产;计划生育服务;效果;避孕措施

大量医学实践证明,人工流产不仅会给女性身体上带来近期和远期的并发症,同时还会对女性精神上带来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重复人流则会严重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做好妇女流产后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能够有效降低妇女流产率和重复流产率,对维护广大育龄妇女的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结合笔者相关工作经验,对非意愿妊娠妇女流产后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的效果展开探讨,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2014 年04 月-2015 年04 月行人流术的120 例非意愿妊娠妇女作为研究对象,经临床诊断均为宫内妊娠,所有患者均无人流术禁忌症,并签订人工流产知情同意书。全部非意愿妊娠妇女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60 例,观察组妇女平均年龄(30.2±7.9)岁,妊娠(2.0±0.5)次,流产(1.5±0.5)次,对照组妇女平均年龄(31.5±6.7)岁,妊娠(1.9±0.6)次,流产(1.2±0.7)次,两组对比无明显差异。

1.2 计划生育服务方法与内容

观察组:人工流产手术前,由计生服务人员和接诊医生为妊娠妇女、家属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内容为:流产术前后需要注意的各事项,流产的主要危害,同时向他们介绍各种避孕措施的优缺点、使用方法,以防止这些妇女再次发生非意愿妊娠,此外,流产术后应当通知妇女随访时间,并向她们发放避孕知识宣传材料和避孕药或用具。

对照组:人工流产手术前,宣教避孕知识,术后叮嘱需要注意的事项,自取避孕药或用具,由计生服务人员和接诊医生记录患者的各项资料。

术后半个月、1 和3 个月各随访一次,调查妇女术前术后避孕知识的知晓情况以及对避孕措施的应用状况。

1.3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7.0 统计软件进行处理,计数资料均采用X2 检验,以P<0.05 时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术前,两组妇女对避孕知识的知晓率都比较低,差异不大;术后,经过计生人员和医生的避孕知识、流产注意事项及危害的宣传教育,两组妇女的避孕知识知晓率有了大幅度提升,但两组妇女对各项避孕措施的使用情况上(,却存在一定的差异,观察组妇女多选择宫内节育器、以及口服避孕药这三项举措,比较均衡,两组对比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随访时,两组妇女对各项避孕措施的正确、坚持使用情况为:观察组正确、坚持使用者为54 例(90.0%),对照组42 例(70.0),两组对比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我国计生工作历来以强调避孕为主,当前可供育龄妇女选择的有效避孕措施较多,常用的有宫内环、口服避孕药以及绝育术、等。对于当前农村地区的育龄妇女避孕知识、流产危害和并发症知识知晓率普遍较低的情况,计生工作人员在协助育龄妇女选择避孕措施时,应当积极宣传、宫内环等避孕效果良好、副作用小的措施,以减少非意愿妊娠问题的发生。经过宣传和随访等一些列流产术后的计生服务工作,观察组妇女对口服避孕药、宫内环等避孕措施的坚持、正确使用率(90.0%)远远高于对照组(70.0%),能够有效改善育龄妇女的非意愿妊娠发生率,对于保障她们的身心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值得我们在工作中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1] 刘云华, 周平, 郑瑛, 饶美兰. 改进流产后服务模式对育龄妇女情绪及预后的影响[J]. 中国医药导报,2014(21).

[2] 何培芝, 张敏, 万怡婷, 徐军妹. 人工流产妇女流产和避孕情况调查研究[J]. 中国全科医学,2011(35).

计划生育优缺点范文3

在对一些情侣进行使用避孕药具避孕的问卷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少的人会坚持使用避孕药具。而只要坚持使用避孕药具的,避孕效果都是很好的。而且,在使用避孕药具失败的妇女当中,很多是没有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这也是导致其避孕失败的主要愿意之一。尤其是一些使用进行避孕的妇女。这些妇女存在着侥幸心理,他们觉得可以通过推算安全期或者外射等其他方式,就可以降低怀孕几率。这样就在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避孕失败的改良。而且,一些避孕失败的妇女,大多都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忘记服用药。由此可以看出,在避孕药具管理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第一,一些妇女对避孕药具的重要性并未充分意识到,存在侥幸心理是避孕失败的原因之一。第二,一些妇女对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还是不清楚,这也说明了在宣传避孕药具工作方面还不是很成功,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

二、避孕药具管理的现状

1.领导到工作的不重视。有一些领导对于避孕药具的管理工作并未落实,或者只是把避孕药具当作是医院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并未给予一定的重视。因此,这样的工作态度是很不好的。草草了事,并没有提高对避孕药具的重视程度,自然也不会起到较好的工作效果。

2.信息掌握程度不够。农村人口的素质比较低,而且流动人口太多。生育较为隐蔽,而且,他们的就业情况也较为随意。很多农村人口总有养儿防老的观念,而且,这样的观念根深蒂固。很多农村人口为了生儿子生了很多孩子。因为家里养不起,又将孩子送人。人口流动太快,根本无法登记。所以,计划生育工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3.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为低下。药具管理人员较少,专业知识较差,而且队伍积极性也不高,不能落实好对药具的管理工作。这样就使得药具的管理工作很难进行。而且,大多数人对避孕药具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而这时也没有专业的人员及时进行讲解,恶性循环下去。

4.管理制度落后。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的农村人口去城里打工。这样就使得人和户口分离开,当地的管理人员并没有办法及时获得新生儿的信息,及时进行登记。这样就给准备避孕药物的数量增加了一些难度,管理人员不清楚当地究竟有多少人口,也没办法准备好药物,更不要说怎样进行宣传了。

5.职能部门联系不紧密。公安部在登记户口的时候,也不需要证明是计划生育。因此,这样就很难掌握好外出务工人员的详细信息。

三、加强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工作的方法

1.强化基层工作,把握工作重点。首先,在管理避孕药具工作方面,要加大投入力度,领导也要足够重视。只要充足的避孕药具,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在管理避孕药具的人员方面,也要让管理人员学习足够的专业知识,这样他们才能清楚避孕药具的使用说明以及重要性。只有清楚了药具的保存条件,以及如何使用,管理人员才能做好宣传工作,做好随时家访,指导,宣传的能力。很多妇女对避孕药具的试验都不是很了解,他们在避孕过程中,常存在侥幸心理,这就给避孕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管理人员要对这些人员做好讲解工作,对其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和相关的处理方法做好阐述,分析药物的基本药性,向其讲述各种避孕措施的优缺点。让她们懂得避孕的措施,然后根据个人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措施。在进行宣传的时候,要掌握好相关人员的信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让家家户户都了解避孕药具的试验方法,而且,管理人员要洁身自好,不能再其中乱收“听课费”。

2.加强对药具的管理工作,各个部门要进行互动。在管理的区域,要对避孕药具的药性进行登记,注册相关的信息。而且,管理人员要向店家告知,哪些用具是国家免费发放的。和商家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要做好声明,不能让其,或者将国家的福利占为己有。只有建立好严格的管理制度,登记好商家的信息,才能保证发放避孕药具的政策能够落实下去。要在发放工作中,向店家普及避孕药具的知识,强化其社会责任感。免费发放药具的商家要定期检查,检查的时候,要和一些部门互动起来,例如药监局,卫生局等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避孕药具要给予没收的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洁净”。对于避孕药具的市场要做好定期检查,不能向人群发放过期药品,或者没有保障的药品,这样不仅起不到好的避孕效果,很有可能还对人群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只有重视这些细节工作,才能做好普及避孕药具的工作。

3.建立管理药具制度,深化药物改革机制。当地政府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改革其药具管理制度。不能只是纸上谈兵,要将管理工作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去。只有抓住工作的重点,才能让避孕药具发挥更好的作用,计划生育工作也会更有保障。存在改革药物管理制度当中,要对管理人员的作风问题进行培训,培养其宣传能力,在培养时,要强化其奉献感以及社会责任感。只有调动了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才能将药具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结合在一起。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每个地区的综合情况进行改动。深入调查,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不只是政府的,而是每一个人都需要密切关注的。针对群众提出的疑问,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法。才能让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民心。

4.健全服务机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在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大力倡导下,各个地区都要积极开展工作,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的优越性的同时,也要向大众普及避孕方法。避孕药具不断普及,这也证实了我国的国力在不断强盛,社会也在不断进步。向广大人群普及“少生优生,幸福一生”的口号以及优点。每天都有很多外来人员涌向城市,这也对避孕药具的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个难题。药具到底准备多少才能满足这么多人的需要?到底要怎样讲解才能便于大众理解?只有健全避孕药物服务体系,给广大育龄人群普及避孕的知识,向他们倡导优生优育,提倡使用避孕药具,鼓励少生优生,这才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宣传好避孕知识,这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

四、结语

计划生育优缺点范文4

1生殖健康的内容主要有以下6点:①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②有生育能力;③可以自由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时间和生育数目;④夫妇有权知道和获取他们所选定的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接受的计划生育方法;⑤有权获得生殖保健服务;⑥妇女能够安全地妊娠并生育健康的婴儿。

从上述生殖健康的定义和内容可以看出,生殖健康已不仅仅是生物医学的概念,而是扩大到了社会科学的范畴。生殖健康概念的基础是男女平等,人的健康特别是妇女权利是生殖健康的核心,生殖保健服务是实现生殖健康的手段,强调服务对象的需求、参与、选择和责任是生殖健康的特点。

2生殖保健服务范围包括:计划生育咨询、教育和服务;围产期保健教育和服务、母乳喂养、母婴保健;不孕症的防治;流产的预防和流产后的调理与流产并发症的防治;生殖系统感染的检查;乳腺及生殖系统肿瘤、性传播疾病和HIV/艾滋病的初步检查;性及性生活的咨询与教育等。概括起来包括:①生育;②节育;③不育;④生殖系统感染及肿瘤的防治;⑤性传播疾病包括HIV/艾滋病的预防、监测及治疗;⑥性健康的咨询和教育。如果再加上儿童时期、青春期、更年期,则服务的范围更宽了。

3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6个要素:①提供足够选择的避孕方法;②介绍避孕方法的知识;③胜任的技术能力;④良好的人际关系;⑤周密的随访服务;⑥多功能的生殖保健服务。

4生育期生殖保健与避孕节育

世界卫生组织规定妇女15-49岁为生育期,历时35年。在此期妇女要经历青春期、围婚期、孕产期、非孕期及围绝经期。在围婚期和漫长的非孕期内,认真选择和落实节育措施,做到有计划地生育,避免意外妊娠反复流产对健康的影响非常重要,所以这两个时期的保健也就更为重要。

4.1围婚期保健

婚前保健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卫生指导。新婚期保健包括性卫生保健、避孕指导及优生教育。

4.1.1婚前保健

婚前进行医学检查,其目的和意义是为保障男女双方和他们下一代的健康,提供一次全身检查的机会,及时发现疾病早日治疗;保证健康的婚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指导最佳受孕时期和避孕方法,以提高计划受孕成功率,保护妇女身心健康。

4.1.2新婚期保健:包括性卫生和避孕指导。

4.1.2.1性卫生保健

4.2.2.2经常保持生殖器的清洁卫生,每次性生活前后双方均必须洗净外生殖器,特别是男子的包皮垢是细菌隐藏的位。此外,女性外皱褶多,阴道分泌物易积于此,阴道与和尿道贴近,如不注意卫生,则容易造成生殖道及泌尿系感染,蜜月膀胱炎就是新婚期常见的疾病,若治疗不彻底,易反复发作,影响妇女健康及夫妇性生活。

4.2.2.3月经期应严禁,以避免女性生殖道感染及盆腔充血而引起的月经过多。新婚之夜最好避开女性月经期。妊娠头3个月为避免流产也应尽量避免性生活。妊娠后3个月为避免胎膜早破、早产、宫内感染、子宫出血等并发症,应禁止性生活;产褥期(即产后6-8周)因女性产道尚未复旧而不宜过性生活。

4.2.2.4避孕指导

蜜月期间,由于男女双方为操办婚事而过度劳累,或应酬宾客喝酒抽烟,或外出旅游等对受孕不利,应避免受孕。新婚夫妇性生活频繁,生殖能力旺盛,必须选用避孕效果可靠、但又不影响今后的生育能力的避孕方法,以选择短效口服避孕药与较为适宜。皮下埋植及其他长效避孕剂,均会长时间抑制排卵,故不宜使用。

4.3产褥期保健及避孕节育

产后42天称为产褥期,应避免性生活。

自我保健:产妇的居室要通风,保证适当的温度与湿度。产后要注意常擦澡或洗澡,勤换内衣,不可盆浴,注意口腔、卫生。顺产后24小时可起床并可增加活动量。合理增加营养,不可偏食及无节制饮食。以防产后肥胖。预防产褥期常见病如产褥热、中暑、乳腺炎、产褥出血、膀胱炎、尿潴留。

产后6个月内避孕方法选择可选孕激素长效避孕针、皮下埋植、等,若为第二胎产后则可行女性或男性绝育术。

产妇体操可以产后第二天开始锻炼,以利于子宫尽快复旧及保持体形。

4.4非孕期保健及避孕节育

育龄期妇女经历了青春期、婚前及新婚期、孕产期之后,就将渡过漫长的非孕期。此期的保健工作是为妇女提供可供选择的各种避孕方法及指导妇女如何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危害妇女健康的多种疾病。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使人们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到自由而负责任地做出决定,选择适宜的、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4.5围绝经期保健

围绝经期指妇女从40岁左右开始至停经后12个月内的时期,各人长短不一,因人而异。此期妇女的卵巢功能逐渐减退直至消失,是正常的生理变化时期。

4.5.1围绝经期的临床表现

围绝经期从40岁左右开始,绝经年龄平均为49.5岁。是正常的生理变化时期,大多数妇女没有任何不适,也有一些人会出现潮红、阵阵发热、出汗,情绪不稳定、激动易怒、抑郁多烦、记忆力减退,心悸、气短、心前区闷痛等不适。同时出现月经周期紊乱、经期延长、经量增多,高血压,骨质疏松等卵巢功能减退的表现。

4.5.2围绝经期妇女易患疾病

围绝经期妇女易患:(1)妇科恶性肿瘤,如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与乳腺癌。(2)老年性阴道炎,外阴瘙痒及外阴白色病。外阴瘙痒及霉菌性阴道炎常是糖尿病的表现。(3)其他疾病:如胆石症、糖尿病、乳腺囊性增生病、白内障等。

4.5.3围绝经期妇女的性、生育与避孕问题

围绝经期妇女适当的性生活有利于身心健康,此期的妇女卵巢亦有排卵功能,也有怀孕的可能,所以仍要避孕,应首选;阴道外用药也可选用。

4.5.4围绝经期保健

4.5.4.1保健咨询:保持心情舒畅,心理疏导

4.5.4.2饮食/营养与补钙:适当运动、控制饮食、补充钙剂、日晒

4.5.4.3定期妇检:治疗炎症和检查肿瘤

4.5.4.4替代疗法:补充雌激素/孕激素

计划生育优缺点范文5

关键词:生育权;特征;内容;行使限制;侵权;法律救济;立法构想。

一、生育权的概念与立法保护

山东枣庄市山亭区农民李明,八年前与吴某结婚。婚后由于经济条件较差,二人商定暂时不要孩子。两年后,他们的经济条件好转,李明便与妻子商量要孩子的事,吴某说:“等再挣几年钱,在城里买上房子,花钱买上城市户口,再要孩子也不迟。”李明觉得也有道理,于是不再坚持。后来,他们终于在枣庄市里买了一套住房,二人也同时办理了城市户口,这时李明已过30岁,但吴某仍以怀孕生孩子会影响做生意为由,坚持不要孩子。李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向法院其妻吴某,要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男性生育权,判决吴某答应生孩子。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明的符合法律规定,并予立案受理。但同时法官告知李明,法院保护男性生育权的办法只能是对他不愿生孩子的妻子进行经济上的处罚,不可能直接判决吴某生孩子,还是以做吴某的思想工作为主。目前,经法院调解,被告答应原告愿意生孩子,李明撤诉。①

在本案中,出现了一个“生育权”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生育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笔者认为,生育权应该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的自主自愿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属于基本人权,我国对生育权的研究还刚起步,对其争议也很大。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生育权这一概念:(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的权利等。我国关于生育权利的理解与国际公约和文件的精神或规定是一致的。②

这一案例引发我们思考的问题是:法律对公民的生育权究竟能做什么?笔者认为,法律对公民的生育权所能做的是,阻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干扰、破坏公民生育权的违法行为。换句话说,任何人、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社会组织都不能侵犯一个人的法定生育权。

二、生育权的特征

综观法律法规,结合生育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可概括出生育权的如下特征:(一)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我国立法规定生育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包括有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当然享有权利能力不一定享有行为能力。(二)生育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育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自主决定生育所体现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础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为人的资格。(三)生育权的性质是人身权。梅因说过:进步社会的运动就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个人从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独立为权利主体,生育权也相伴而生。生育权是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四)生育权具有双向性。生育权一般需男女共享且需要男女互相协助才能实现(独身女性生育权除外,参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男性承担将植入子宫的责任,女性承担宫内的培育义务。显然男性承担的负担少,而女性的负担则比较繁重。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五)生育权具有排他性。生育权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六)生育权具有历史性。生育作为一种权利,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而言,经历了三个阶段:既非权利也非义务的自然生育状态;历代统治者鼓励甚至强制生育的以义务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生育阶段,在中国汉朝特别突出;主要突显权利本位色彩的生育权利阶段。并且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即使现在仍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将生育作为夫妻的义务,当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的义务,只是鼓励生育,如俄罗斯和中国香港。

三、生育权的内容

生育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和实施生育行为。具体说来,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生殖健康(保健)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同时,也包含了患不孕症的育龄夫妻有获得咨询、指导与治疗的权利。(二)男女平等权利。女性与男性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而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当然,要完全实现计划生育领域的男女平等,还有赖于经济的、社会的、道德的、宗教的等多领域的促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以及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在现实中出现了男性因女性私自堕胎而维护自己生育权的案例,其实,在生育权的行使上,女性有更大的决定权,生育权是不平等的,并且女性明显地比男性有更大的生育自和决定权。(三)知情选择权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和适应对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四)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这里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及妇女怀孕生育期间应享有的健康安全保障及劳动保护等权利,包括:向育龄群众提供的避孕药品、工具应当安全、可靠;向育龄群众提供的节育技术服务应当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健康;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向育龄群众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努力避免非意愿妊娠,减少人工流产;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性病、艾滋病传播,并使患者得到治疗;努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妇女在怀孕生育期间享有的健康安全保障及劳动保护权等。③(五)生育方式的选择权。除正常的活动导致女方怀孕外,还有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包括男性无精少精、女性输卵管不通、生殖器官缺陷等)选择其他生育方式,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借腹生子乃至克隆技术等。当然有些方式由于涉及伦理、宗教、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引起了争议并被立法予以禁止。笔者认为:在伦理许可的范围内,法律应尽可能地维护民众的利益,人工授精、试管婴儿、非商业性借腹生子都应允许(因篇幅所限在此不论述非商业性借腹生子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民的生育权内容广泛,形态各异,涉及诸多问题。

四、生育权利行使的限制

在现实中,拥有某种权利和行使某种权利是两码事,或者说是两个阶段的事,有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有实现权利的行为能力,还要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生育权亦然。主要有如下限制:(一)生理的限制。想要孩子生理上做不到的情况,可以通过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方式来实现生育目的。(二)法律的限制。生育权还受本国法律的限制,应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基于不同国家的国情,控制人口便成为部分国家的任务,控制方式:(1)控制数量。包括中国、印度、孟加拉国等人口较多的国家。(2)提高质量。体现为“优生”政策。(3)优化结构。国家不允许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维护性别比例的自然平衡。(4)方式禁止。世界各国普遍以立法形式禁止借腹生子及克隆人技术,即使是合法的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也是在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下进行。(三)夫妻间的限制。行使生育权以对方的同意为前提。在怀孕后,虽然妻子享有更大的支配权,但在流产时应以夫妻协商一致为前提,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应擅自堕胎。

此外,笔者认为,生育权虽属个人私权,但因其影响到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尤其在我国,非常有必要对生育权的行使作一定的限制。

五、生育权的侵犯及法律救济

(一)侵犯生育权行为分类:(1)夫妻二人之外的侵权。公民的生育权是对世权,权利主体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能非法妨害、侵犯生育权。侵权包括:①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超出法定范围控制夫妻的合法生育行为或违背法定程序给当事人设置障碍,使生育权不能或者不方便行使;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的技术服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使公民丧失生育能力的行为;③通奸、姘居、非法同居生育子女而使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失去了办理生育证件的机会。(2)夫妻二人之间的侵权。表现为强迫或拒绝生育、强迫或擅自堕胎。夫妻生育权的行使需要夫妻同居为先,一方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必然使对方生育权无从行使,而生育权又是一种人身性权利,同时不能强求对方履行义务。

(二)生育权的法律救济:(1)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侵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种机构的侵犯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赔偿的途径解决;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则可通过民事诉讼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夫妻之间的侵权,首先,应由当事人本着珍惜婚姻的原则,自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其次,可以诉至法院请求保护,但生育权不能强制履行,所以在一方有生育能力而拒不生育时,另一方可请求离婚。再次,违背对方意愿强迫生育(包括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受害方可诉请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现实中出现一些女方怀孕后擅自堕胎而男方至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生育权的案例,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好审判,因为男性行使生育权不能侵犯女性的不生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人强行行使生育权还会导致“婚内”。即使在作出支持请求的判决之后,法院也无法对生育权的实现进行强制执行。夫妻间生育权的行使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一定要诉诸于法律,也只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因生育权引起感情破裂。

六、完善生育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综合以上内容,考虑现实情况,笔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一)完善生育权制度立法应遵循的原则:(1)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2)以人为本,维护公民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3)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三管齐下。(4)正视生育从义务演变到权利的变迁历程,承认单方确定妇女生育自由的价值。(5)将生育自由作为公民享有的人格上的权利予以确定,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二)完善立法重点内容及体系结构:(1)总则中应明确规定生育权的定义及优生优育的内容。(2)权利内容应予以细化:①不生育的自由,包括决定不生育以及为此而获取相关技术服务的自由;②生育的自由:包括决定生育和采取措施的权利,同时明确对生育方式的选择权。(3)增加优生优育的内容。在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应明确规定优生优育的内容并细化相关工作措施,旨在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4)权利限制。为实现人类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要对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质量、性别进行适当干预。(5)权利救济。没有保障的权利是“口惠而实不至”。对侵害生育权的救济要区别其来源规定明确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对夫妻间的侵权,应首先立足于当事人自行和解。建议补充规定:生育的决定权在充分尊重女性的基础上由夫妻共同享有,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同时在第六章第四十四条之后补充侵犯生育权的民事、行政责任,对严重侵犯生育权的还可以规定刑事责任。

另外,在将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时,可以考虑在离婚条件中补充规定:男或女有生育能力而拒绝生育,双方又达不成协商解决措施时,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在将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应将生育权作为一种基本民事权利予以明确,切实保障人权,使生活在法治社会的公民能真正享有“自由而明确”的权利。

参考文献:

①《法制日报》2003年3月11日《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主张生育权》

计划生育优缺点范文6

关键词:宫内节育器;累积续用率;不良反应

宫内节育器(IUD)是临床常用的避孕方法具有安全、长效、经济、简便、可逆等优点。IUD的使用效果一直受到普遍关注。文章对放置Gyne Fix IN IuD、Mcu Ⅰ代IUD、Mcu Ⅱ代IUD 三种IUD的妇女使用效果进行临床观察与回顾性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择2007年1月~2010年1月,自愿要求放置IUD育龄妇女280例,年龄22~45岁,无放置IUD禁忌证,各组研究对象年龄、孕次、产次、宫腔深度见表1。

表1  三组放置IUD妇女的一般情况

组别例数年龄孕次产次宫腔深度(cm)Gyne Fix IN IuD8029.5±3.821.8±0.51.07.3±0.5Mcu Ⅰ代IUD11029.28±4.031.6±0.31.07.1±0.5Mcu Ⅱ代IUD9028.61±4.081.7±0.41.07.2±0.51.2  IUD的类型:①吉妮环(Gyne Fix IN IuD),由天津和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为锚式又称固定类宫内节育器,含铜表面积为330 mm2;②爱母环(Mcu Ⅰ代IUD)和爱母环(Mcu Ⅱ代IUD),均由辽宁鞍山市宝捷新技术公司生产,含铜表面积分别为110 mm2和225 mm2。

1.3  放置方法:月经净后3~7 d,人工流产后宫腔小于8 cm放置,正常产后3个月、剖宫产后6个月。常规消毒后根据宫腔深度选择不同型号爱母环(Mcu Ⅰ代IUD、Mcu Ⅱ代IUD)子宫腔深度(cm)5.5~7.5 cm S(30 mm)、7.5~8.5 cm M (32 mm)、>8.5 cm L(34 mm),手术操作由专人施行。IUD放置时,术前准备与放置其他IUD相同。术毕口服阿莫西林0.5 g,3次/d,甲硝唑0.4 g,3次/d,连服5 d,有出血时加服Vit K4  8 mg,3次/d至出血止,于放置后1个月、2个月、6个月、12个月随访。观察其妊娠率、脱落率、因症取出率、累积需用率。

1.4  统计学处理:对三种IUD的使用情况和终止原因,采用Tietze—potter生命表法统计分析,采用χ2检验和t检验。

2 结果

放置三组IUD共280例,放置经过顺利、无放置失败及穿孔,1年随访率为100%,用生命表法统计,12个月累积继续存放率见表2。

表2  三种IUD每100妇女12个月累计继续存放率(%)

别例数带器妊娠率完全脱落率部分脱落率出血或疼痛取出率总终止率继续使用率Gyne Fix IN IuD800.5600.592.323.4796.53Mcu Ⅰ代IUD1101.11.00.583.686.3693.64Mcu Ⅱ代IUD900.4100.512.022.9498.06

由表2可知,12个月累计继续存放率Mcu Ⅱ代IUD最高为98.06%,与吉妮(Gyne Fix IN IuD)(96.53%)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与Mcu Ⅰ代IUD(93.64%)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P<0.01),脱落率吉妮(Gyne Fix IN IuD)(0.59%)与爱母Mcu Ⅱ代IUD(0.51%)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与爱母Mcu Ⅰ代IUD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P<0.01),因出血或疼痛取出率爱母Mcu Ⅰ代IUD(5.74%)最高,与其他两器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带器妊娠爱母Mcu Ⅰ代IUD最高,爱母Mcu Ⅱ代IUD最低,二者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任何一种IUD都或多或少存在带器妊娠、脱落、不良反应等问题,其临床应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1]。文章观察对象在年龄、孕产次、劳动强度、宫腔深度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其临床结果具有可比性。

吉妮Gyne Fix IN IuD、爱母Mcu Ⅰ代IUD 和爱母Mcu Ⅱ代IUD均是近年来临床常用的新型IUD,爱母Mcu Ⅰ代IUD的带其妊娠率、脱落率、出血或疼痛取出率均明显高于吉妮Gyne Fix IN IuD和爱母Mcu Ⅱ IUD,这是影响使用的主要原因,吉妮环具有无支架、固定式和可变式三个主要特点,设计独特、对宫壁刺激小、减小子宫的排异反应、悬吊于子宫腔内不易脱落,并可随子宫曲度而弯曲,适用于各种形态及大小的子宫,从而减少了脱落和副反应的发生率,提高了可接受性和续用率。

爱母Mcu Ⅰ代IUD 和爱母Mcu Ⅱ代IUD均为辽宁鞍山生产,在两宫角部形成Cu2+的高浓度区,起到杀灭,使之无法进入输卵管及杀伤胚胎阻止着床的抗生育作用,爱母Mcu Ⅱ代IUD侧臂在爱母Mcu Ⅰ代IUD的基础上加载毛细筒管把有效避孕物质铜送到宫腔高中低部位,更好的发挥避孕作用[2-3]。

综上所述,吉妮Gyne Fix IN IuD爱母Mcu Ⅱ代IUD因其脱落率低、因症取出率低、累积需用累高等优点,值得临床推广。笔者所述的三种IUD,因其各自材料、形状、含铜表面积各不相同,在临床应用上各有优缺点,作为临床医生,应根据接受术者不同,选择不同的IUD类型。

4 参考文献

[1] 高尔生.计划生育与评价[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