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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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方案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1

在原发性骨质疏松的基础治疗中,首先要强调非药物治疗,如采用平衡饮食、适当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有规律的体育运动和适当的体力活动、戒烟、少饮酒、预防摔倒等。并根据原发类型考虑使用目前市场上认可的雌激素(预防为主)、二磷酸盐和选择性雌激素受体调节剂(预防和治疗)、降钙素(治疗为主)以及中药等。

治疗方法

骨质疏松症的治疗目标应分阶段施行,其阶段目标为:①缓解骨质疏松造成的疼痛症状;②抑制过快的骨吸收;③降低骨折发生率:④促进新骨形成。最终目标为:①纠正异常的骨重建;②提高骨的修复能力;⑤改善骨骼的质量;④恢复“健康骨”。治疗方案可参照以下方法。

止痛 有疼痛者可给予适量非甾体类镇痛剂,如阿司匹林(乙酸水杨酸)片,0.3~0.6 g/次,每日≤3次;或吲哚美辛(消炎痛)片,25 mg/次,3次/日;或桂美辛(吲哚拉辛)150 mg/次,3次/日。据报道,有些抗炎止痛剂对青少年型特发性骨质疏松有抗骨吸收,降低骨转换率的作用。塞来昔布(西乐葆)可特异性抑制环氧化酶-2,从而阻止炎性前列腺素类物质的生成,对炎症性骨质疏松和骨质疏松性疼痛有一定止痛作用,每次100~200 mg,1~2次/日。降钙素对减轻骨质疏松性疼痛具有明确的作用,可以考虑用半人工合成的鳗鱼降钙素,如依降钙素20 U,每周肌注1次,连用3~4周,对本药有过敏史者慎用或禁用,或改用其他全人工合成降钙素制剂。

其他常用药物治疗方法 包括采用激素替代治疗和二磷酸盐治疗等,能够改善骨丢失状态,对治疗骨质疏松症有明确效果。对有明确脊柱疼痛,临床查体有局部叩压痛,影像学发现有椎体压缩性骨折患者,可以采用椎体成型术。这种骨水泥椎体内注射的介入治疗方法在缓解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骨折引起的疼痛上效果确切。已有报道采用羟基磷灰石或其他骨水泥替代产品能够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但最终效果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补充蛋白质,改善营养状况 老年人由于蛋白质摄入不足常导致营养不良,这是老年性原发性骨质疏松症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是肌肉功能减退的病因。发生骨折后容易出现延时愈合甚至不愈合,预后差,死亡率高。有人认为血清IGF-1水平降低也是老年性原发性骨质疏松症的危险因素。补给足够蛋白质后,血清IGF-1水平可恢复正常,有助于原发性骨质疏松症和骨折的治疗,并可预防骨密度的进一步下降。蛋白质的摄入量对骨密度有很大影响,蛋白质营养不良者常伴有骨质疏松,骨脆性增加。采用重组的人IGF-1单独或与IGF结合蛋白-3一起应用,既可改善病人的骨骼肌功能,又可防止骨丢失,降低股骨近端骨折发生率。

纠正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偏差

戒烟 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吸烟均增加原发性骨质疏松症的发生率,绝经后妇女和低体重者吸烟可能更具危险性,可使骨吸收率升高,而形成率不变,故骨密度较低,易发生脊椎压缩性骨折。

过度肥胖和消瘦 适当肥胖能够提高雌激素水平,对骨的正常代谢和防止骨丢失有正性作用,但是过度肥胖和超重者的骨密度并不能达到同龄阶段正常体重人的水平。同理,因为营养不良导致过度消瘦者的骨密度也较同龄阶段正常体重人低。因此保持正常身体重量指数(BMI)对维持骨的正常代谢,防止骨质疏松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2

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试点方案》,全面清理、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经济环境。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积压房地产计划,全面清理本地区积压房地产,力争在较短时期内使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理顺住宅成本构成,切实降低住宅价格。各地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积压房地产数量大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和新建房地产项目,避免形成新的积压。

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全国房地产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制定相应的贷款回收计划,通过采取追索债务,拍卖抵债房地产等措施,加快回收信贷资金,盘活金融资产,改善金融资产质量。

四、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加强对海南省实施《试点方案》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做好全国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

五、《试点方案》中关于中央财政给予海南省专项补助和“换地权益书”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等政策措施,仅适用于海南省。

「名称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

「题注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章名全文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基本原则是:从宏观经济全局出发,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坚持依法办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房地产市场,改善金融资产质量;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根据市场需求,控制房地产增量,刺激有效需求,消化存量;面对现实,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总体部署,分工协作,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二、方法步骤

(一)追索债务,明确产权。

1.债务由债权人追索。债务纠纷原则上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依法追索企业拖欠的房地产贷款,企业可以用积压房地产(按现值)和其他资产抵债。对资不抵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偿。对拖欠房地产贷款的其他企业,其房地产不足以还贷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有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申请破产清偿;有的由欠债企业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重新设立抵押权。

2.明确积压商品房、停缓建工程和闲置土地的权属关系。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公告,要求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在建项目及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债权申请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集中处置金融资产。

1.业务剥离。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其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将1998年12月31日前在海南省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和直接投资房地产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与其正常信贷业务资金剥离,分别设帐,单独管理。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制定,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2.损失处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自办企业和其他形式直接投资于海南省房地产的,其损失计入损益,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贷款呆坏帐损失,从1999年起按财政部规定的程序逐年予以核销。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追索债务过程中回收的房地产,由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暂按清偿的市场价格记帐,逐年处理,处理过程中的损失计入银行损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分类处置积压房地产。

1.积压商品房的处置。确权后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住宅,经评估后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销售;其他积压商品房,采取积极措施促销。

2.闲置土地的处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依法收回。但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确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其他闲置土地,向占地单位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换地权益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由海南省各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按土地现值向土地使用权持有者签发,不与原来的地块相联系。对未交足土地出让全部费用的,按实际交付金额核发“换地权益书”。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土地,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换地权益书”的价值随地价变动而变动,可换名转让,可用于银行抵押和偿债,可在政府出让土地时在全省范围内换回等值的土地。“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原则上只收回“换地权益书”。

国土资源部对“换地权益书”的签发和回收进行备案管理。“换地权益书”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征得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同意后,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3.停缓建工程的处置。经追债、确权后,根据产权人的意愿分别按积压商品房或闲置土地办法处理。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重新提出用地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也可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三、政策措施

(一)海南省的政策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和新开房地产项目。对收回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淘汰一批劣质企业和中介机构,规范房地产市场。

3.对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产权所有者返还土地出让金。

4.对认定为积压房地产的项目,在处置过程中除工本费以外,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和拆迁居民销售,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5.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货币化分配步伐,尽快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6.对在海南省购买积压公寓和别墅等商品房的本省和外省市居民和单位,给予优惠待遇。

7.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完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8.商请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房地产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并区别情况减、免、缓交诉讼费。

(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

1.中央财政给予4亿元专项补助,用于退还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海口、三亚、琼山等城市改善基础设施、进行旧城改造和完善小区配套等,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在政府供地时,相应收回等值“换地权益书”的,免交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依法向中央财政上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海南省、国土资源部制定。

4.允许全国各地有能力的单位购买海南省积压的房地产。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购买海南省积压商品房,或对基本完工的停缓建项目进行改造后,在海南省设立分支机构或作为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教学人员的度假疗养、学术研究基地。

5.人民银行对单位、个人在海南省购房,可在增加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等方面,制定更灵活的抵押贷款政策。

四、实施计划

(一)追债、确权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1999年重点处置、销售积压普通住宅。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3

[关键词] 原发性高血压;药物经济学;成本

[中图分类号] R97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9(b)-0098-02

原发性高血压是临床中较为常见的心血管类疾病,常引起脑、心、肾等功能器官的损害,是脑卒中、冠心病以及心力衰竭等病症的主要致病原因[1-2]。由于原发性高血压属于慢性疾病,因此对其治疗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并且由于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药物种类繁多,治疗费用也居高不下,从而给该病症的临床治疗带来了一定的困难[3]。本研究以2010年1月~2012年1月入住本院的12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运用药物经济学中的成本/效果分析方法探讨了三种原发性高血压治疗方案的临床效果和经济性,旨在为原发性高血压临床用药提供借鉴和指导。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在本院接受治疗的12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经诊断均符合原发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4],在就诊前未服用任何降压药物,并且排除了急性脑血管疾病、继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动脉瓣关闭不全、贫血以及高血脂等其他相似症状病症。120例患者中,男性70例,女性50例;年龄51~78岁,平均60.8岁。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A、B、C三组,每组各40例,A组患者中,男性25例,女性15例;平均年龄61.2周岁;B组患者中,男性23例,女性17例;平均年龄60.5周岁;C组患者中,男性22例,女性18例;平均年龄61.3周岁。三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每天固定时间对A、B、C三组患者分别按照不同的治疗方案进行给药。A组患者给予替米沙坦(天津怀仁制药有限公司,批号:H20041938)35 mg和吲达帕胺(江苏亚邦强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H20123307)2.0 mg联合口服治疗,1次/d;B组患者给予氢氯噻嗪(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H44020751)25 mg和依那普利(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H31021937)10 mg联合口服治疗,1次/d;C组患者给予硝苯地平(河北巨龙药业有限公司,批号:H13022445)10 mg和酒石酸美托洛尔(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批号:H32025169)25 mg联合口服治疗,1次/d。疗程为56 d,治疗结束后检查患者的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服药期间如果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症状,需立即向临床医师进行报告并进行诊治。

1.3 药物经济学分析方法

本研究中采用成本/效果分析方法,成本是指在对患者进行某一治疗方案时消耗的资源价值,主要包括医用成本、劳动力成本以及精神损害等,一般用货币表示[5]。本研究中所有患者门诊和检查费用相同,间接成本在本文中忽略不计,因此成本主要集中于药品成本上,只需计算药品费即可,本文用总有效率表示临床效果,用成本/效果比进行药物经济学分析。在实际治疗过程中,每一个治疗方案都会因为有很多的变量而呈现多变化,往往难以进行精确的测量和比较,例如成本/效果分析就会受到药品价格的波动影响[6],为了进一步探讨本研究中三种治疗方案的药物经济学特性,需对其进行敏感度分析,本研究基于所有药品涨价10%的基础上进行敏感度分析。

1.4 临床评价标准

依据《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对高血压疗效进行评定[7]。其中,舒张压正常或者下降≥20 mm Hg为显效,舒张压下降≥10 mm Hg且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5.0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表示,以P

2 结果

2.1 各组患者临床效果的比较

经过56 d治疗,A组患者的总有效率为92.5%,B组患者的总有效率为87.5%,C组患者的总有效率为85.0%,三组患者总有效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1)。

2.2各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的比较

在56 d的治疗期间,共有10例患者发生不良反应,其中,A组3例(占7.5%),包括恶心1例,头昏1例,皮肤瘙痒1例;B组3例(占7.5%),包括头昏2例,心悸1例;C组4例(占10.0%),包括头昏1例,血压偏低1例,心悸2例。三组患者的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2.3三种治疗方案药物经济学分析的比较

A、B、C三种治疗方案的成果/效果比分别为1.03、1.26和1.56,A组治疗方案成本明显低于B、C两组(P

2.4 三种治疗方案敏感度的比较

敏感度分析结果提示,A、B、C三种治疗方案的成本/效果比分别为1.13、1.39和1.71(表3)。

3 讨论

本研究对本院12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分别使用替米沙坦联用吲达帕胺、氢氯噻嗪联用依那普利、酒石酸美托洛尔联用硝苯地平三种方案治疗,并对该三种治疗方案进行了药物经济学探讨,目的是探索合适的用药方案,为患者节省治疗费用,同时又能提高药物的利用性,为临床用药提供借鉴和参考[8]。本研究结果提示,三组患者总有效率和不良反应发生率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不良反应以头昏和心悸为主。但是替米沙坦联用吲达帕胺的A方案所用成本明显低于其他两种方案,并且治疗有效率为92.5%,为三组中最高,并且成本/效果比最低,为1.03。另外本研究还利用敏感度分析方法分析了治疗方案中药品价格变化对成本/效果比变化,结果提示,A、B、C三组治疗方案的在药品价格上浮10%后的成本/效果比分别为1.13、1.39、1.71,即A组方案的成本/效果比仍然最低,说明替米沙坦联用吲达帕胺的A组治疗方案对于原发性高血压具有更好的经济效益,值得临床推广。

药物经济学在解决临床用药中患者的经济负担问题以及政府对我国公民医疗补偿机制的展开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患者存在较大的个性化差异,因此临床中研究药物经济学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为疾病的治疗和合理用药提供参考[9]。

[参考文献]

[1] 宁洁,李东生.4种高血压治疗方案的药物经济学分析[J].天津药学,2007,19(3):48-50.

[2] 徐敏,许正新,陈灿明,等.药物经济学在医院临床用药及控制费用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导报,2006,3(36):11-12.

[3] 邵志伟,徐伟.高血压3种治疗方案的药物经济学研究[J].安徽医药,2009,13(4):444-446.

[4] 杨冬.药物经济学及其在药品费用控制中的应用[J].中外健康文摘,2008,5(8):1096-1097.

[5] 赵晓辉,李中华.3种高血压治疗方案的经济学评价[J].中国药业,2010,19(21):55-57.

[6] 黄晨.原发性高血压3种治疗方案的药物经济学评价[J].海峡药学,2008,20(7):119-120.

[7] 牛恒立,李平.药物经济学在临床合理用药中的应用[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8,28(4):308-310.

[8] 罗畅然,黄有胜.中重度原发性高血压3种治疗方案的药物经济学评价[J].广东药学院学报,2010,26(4):409-411.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4

为严厉打击我县校园周边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有效净化校园周边的出行环境。现就在全县校园周边范围内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疏打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结合XX县“扫黑除恶”工作部署,坚决打击校园周边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整顿和规范校园周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积极营造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我县校园师生创造更安全的出行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现象,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学生乘车安全,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我局决定成立校园周边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XX任组长、由副局长XX、运管局局长XX任副组长,成员由运管局副局长XX、XX、副书记XX为副组长,局运输管理股,运管局企安股、运政股、稽查中队、双凤交管站以及太平交管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督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下设办公室在县运管局,负责整治日常工作的处理及综合协调、上传下达等工作。

四、整治重点

(一)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和人员。重点针对在校园周边从事非法客运的小轿车、旅行车(俗称“面包车”)等机动车,包括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黑车”,已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客运车辆等。同时,严厉查处使用无效、伪造证牌以及无从业资格证参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运管局要主动向县政府汇报,与公安局、交警大队、教育局、各乡镇交管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辖区内校园周边非法营运的窝点、地段进行调查摸底,采取重点打击、逐个击破的方法进行彻底治理。

(二)打击客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客运车辆接送学生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不符合资质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接送学生。

五、实施步骤

此次整治时间5月14日至6月30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4日—5月16日)

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相关方案要求和整治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完成工作部署。

(二)重点集中整治阶段(5月17日—6月25日)

1、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对非法营运现象比较集中的学校及周边车辆的营运情况展开调查摸底;同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说法、课堂宣讲等方式向广大师生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强化拒乘非法营运车辆的意识。通过在重点地段重点人群中散发宣传品及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道路运输相关政策,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舆论氛围。

2、加大巡查力度。针对校园周边非法营运的特点和规律,采用流动巡查与设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校园周边客运环境进行排查,建立上下学高峰时段、节假日学生往返时段的巡查机制,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3、加大整治力度。根据前期排查情况,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时段,采取蹲点检查、动态稽查等方式,开展集中整治,使非法营运车辆无机可乘,对无证经营行为重拳出击,确保整治不留死角。

(三)巩固提高阶段(6月26日—6月30日)

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整治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继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巩固和发展整治工作成果,对顶风违法违规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通过这个阶段的巩固,要彻底改变我县校园周边运输市场秩序,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巩固提高阶段结束后,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和存在问题,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校园周边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指挥、协调的作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增强决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要与其它部门互相支持和密切配合。要依法从严打击各种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5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3号),推进我市产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所称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指我市15家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和生产业为主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及省级工业集中区。

一、明确园区发展目标

到2023年,力争全市园区技工贸总收入超过2000亿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超过250亿元,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占比达70%以上,园区发展实现“三提升”,即园区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每个园区设立1-2个业特色明显、带动能力显著的专业化园区,全市园区主、特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技工贸总收入比重达70%以上;园区发展质量得到提升,探索建立园区“亩均论英雄”机制,全市园区单位面积总产值和税收产出强度年均提高20%、15%以上,达到80万元/亩和6.5万元/亩。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率等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园区排名得到提升,对照省产业园区综合评价体系、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奖励标准、省亩均效益评价体系等指标标准,争先创优,以创带建,力争2-3家园区跻身全省前50位。

二、激发园区内部活力

(一)强化园区主责主业。重新界定园区职能,推动园区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改革开放、“双招双引”、服务企业等主责主业。积极稳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除受托管理乡镇(街道)的园区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治安维稳、道路管网、绿化保洁等公共事务由当地政府统一实施或由上一级政府派驻机构承担。

(二)配强园区干部队伍。党政事业单位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入园区工作的,原有身份不变。鼓励熟悉工业经济、规划建设的专业人才到园区工作,畅通园区工作人员交流使用和提拔任用渠道,对紧缺的专业性特别强的岗位人选,可以按政策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选配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发挥薪酬激励作用。允许园区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园区工作人员年度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地同级别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5倍。在此基础上,实行年终绩效奖。年终绩效奖与省、市园区综合评价结果挂钩,即按园区当年在省、市园区综合评价中的排名顺序分别计15分至1分不等,省、市排名综合计分后,总分排名1至4位的园区,人均年终绩效奖金可按当地人均年终绩效奖金平均水平的3倍核定,排名5至9位的园区按2倍核定。

(四)树立争先创优导向。鼓励园区提升进位,在全省产业园区综合评价中排名前20位或前进30位的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排名前50位或前进20位的园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继续开展全市园区综合评价,由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对在全市园区综合评价中排名前4位的,分别奖励50万元;排名5-9位的,分别奖励20万元。对连续三年在全省园区排名实现进位并在全市园区综合评价中排名前三位的园区主要负责人,注重优先提拔使用。未完成目标任务,且连续2年排名全省后三位或全市最后一位的园区主要负责人,经调查核实,确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及时予以调整。

三、推进专业园区建设

(五)优化产业功能分区。按照“因地制宜、差异竞争、特色发展”的要求,引导园区融入全市产业布局,构建中部核心产业区、北部特色产业区、西部协作产业区和南部健康产业区等四大产业功能片区。中部核心产业区以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鹤城工业集中区、中方工业集中区、洪江高新区、芷江工业集中区为主体,重点发展新材料、现代(商贸)物流、医药健康、电子信息、装配式建筑等产业;北部特色产业区以沅陵工业集中区、辰溪工业集中区、溆浦工业集中区、麻阳工业集中区为主体,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特色产业;西部协作产业区以新晃工业集中区为主体,围绕医药健康、现代商贸物流、绿色食品精深加工、新能源等领域,打造承接产业转移区域协作示范区;南部健康产业区以会同工业集中区、靖州工业集中区、通道工业集中区为主体,重点发展医药健康和绿色食品精深加工产业。

(六)聚焦主特产业发展。突出园区主导和特色产业,精准聚焦园区当前乃至今后5至10年内的发展潜力点。构建“产业园区—主特产业—龙头企业”产业生态系统,依托园区培育主特产业,围绕龙头企业吸引集聚相关联企业,形成区域分工有序、相互协作、前后配套、链接紧密、各具特色的产业集聚发展格局。

表1:

怀化市园区产业生态系统建设架构表

产业园区

产业类型

产业类别

龙头企业

怀化高新区

主导产业

新材料

湖南骏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信息

金升阳(怀化)科技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生物医药

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怀化经开区

主导产业

商贸物流

怀化武陵山现代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

先进制造业

怀化亚信电子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外贸加工

怀化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鹤城工业集中区

主导产业

装配式建筑

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生物医药

湖南省博世康中医药有限公司

中方工业集中区

主导产业

新型建材

怀化明达建材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轨道装备制造

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

沅陵工业集中区

主导产业

电子信息

湖南奇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绿色食品

湖南沅陵大曲酒业有限公司

辰溪工业集中区

主导产业

新材料

湖南蓝伯新材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电子信息

湖南泰达讯科技有限公司

溆浦工业集中区

主导产业

化工新材料

湖南瑶圃医药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绿色食品

湖南恒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麻阳工业集中区

主导产业

电子信息

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绿色食品

湖南锦江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芷江工业集中区

主导产业

电子信息

怀化华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绿色食品

唐人神怀化骆驼饲料有限公司

新晃工业集中区

主导产业

化工新材料

新晃合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绿色食品

新晃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洪江高新区

(洪江区)

主导产业

化工新材料

湖南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医药化工

怀化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洪江高新区

(洪江市)

主导产业

装配式建筑

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电子信息

湖南沃世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会同工业集中区

主导产业

农林产品加工

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绿色食品

会同金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靖州工业集中区

主导产业

绿色食品

湖南一品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新材料

靖州华鑫莫来石有限公司

通道工业集中区

主导产业

生物医药

通道未名健康城开发有限公司

特色产业

先进制造业

怀化鼎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七)加快推进优势产业链。引导园区对接电子信息、绿色食品、中医药、新材料(化工)、装配式建筑、桥隧工程装备制造及配套等 6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对照全市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的全景图、现状图,明确产业链发展目标、思路、任务、政策,参与延链、强链、补链关键环节。在电子信息产业链中,重点参与电子元器件及材料制造、光电子应用、智能终端研发制造、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等环节,力争到2023年全链条实现产值200亿元以上。在中医药产业链中,重点参与现代中药制造、植物提取物、医药健康服务、医药保健品生产配套及服务等环节,力争到2023年全链条实现工业产值50亿元以上。在新材料(化工)产业链中,重点参与化工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金属新材料、矿物功能材料的研发制造等环节,力争到2023年全链条实现工业产值80亿元以上。在绿色食品产业链中,重点参与粮油精深加工、畜禽内类加工业、果蔬加工业、饮料制造业、精制茶加工业、饲料加工业等环节,力争到2023年全链条实现工业产值180亿元以上。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中,配套布局装配式结构系统、装修系统等,力争到2023年形成集装配式建设技术研发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展示、集散、经营、服务为一体的产业体系。在桥隧工程装备制造及配套产业链中,重点发展工程机械制造及养护、零部件生产及维护等产业,力争到2023年全链条实现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

(八)强化专业园区考核。设立“专业化园区建设奖励资金”,对主特产业发展成效好、带动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园区予以奖励。根据年度专业化园区考核结果,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设1名,奖金250万元;二等奖设2名,每名奖金150万元;三等奖设3名,每名奖金50万元。指导园区对标创建特色示范园区,对获批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以及特色园区的,实施1:1配套奖励(市级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

四、提升园区承载能力

(九)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在推进园区“七通一平(即道路通、给水通、排污通、电力通、网络通、燃气通、公共交通通和场地平整)”的基础上,力争到2023年全市园区实现“七通一平”标准化建设。大力规划完善园区到高速公路、铁路站点、机场等交通节点的快速通道,改善园区周边交通配套条件。在园区内优先推进5G网络建设和应用,在条件成熟的园区开展“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建设。

(十)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推进园区与城市公共设施无缝对接,将园区及周边区域生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各县市区在建设用地安排方面给予保障。鼓励各县市区在园区或周边地区规划建设“六个一”工程,即建设一所幼儿园、一所中小学、一家医疗卫生机构、一个生活娱乐区、一片公共绿地以及开通一条到中心城区的公共交通线路,提升园区配套水平。

(十一)推动园区绿色发展。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从规范园区环境准入管理,加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园区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强化园区环境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园区管理机构应基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结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严格环境准入。园区应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为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的,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企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间接排放标准以及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园区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管要求;含有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园区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设置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原则上一个园区只设置一个排污口。引导金属表面处理、印染、化工等产业链配套企业进入专业园区,进行集中治理。推行园区环境第三方治理,建立园区环境诚信档案,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称号的园区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市级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

(十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园区融资平台、孵化平台、信息平台、研发平台,营造园区资金互补、项目互培、信息互通、成果互享的公共服务氛围。建立融资平台,争取将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投融资公司打造成市级产业发展融资平台,注入优资资产,增强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争取各类银行、保险、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建立孵化平台,依托园区已经建成的标准厂房,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孵化器,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链条式服务。按照最优惠的政策,建立完善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引导鼓励各类人员创新创业,帮助“初生”企业成长。建立信息平台,由园区牵头、政府部门支持、入园企业参与,建立园区信息共享平台,对园区运行、产业链缺失环节、发展特点等及时提供分析与预警。加强平台与行业协会、产业集群推进机构等相关组织的沟通对接,主动为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信息服务。建立研发平台。围绕园区主特产业,推进园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形成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公共服务于一体的研发平台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平台申报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对围绕主特产业建设的检测公共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给予适当奖补。

五、强化园区要素保障

(十三)发挥人才作用。对熟悉园区主特产业的专业人才要打破身份限制,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园区之间优秀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的相互流动,为园区专业化人才提供干事创业的平台。建立“怀化市产业园区急需紧缺人才库”,并对库内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园区引进的库内人员,按照《五溪人才行动计划》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6

关键词:执行异议;分配方案;执行诉权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11-0029-02

200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分配方案异议制度的确立是本次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这一救济制度较先前的有关规定给予了当事人更为周延的权利救济渠道,在执行程序中进一步落实了“以权利制衡权力”这一现代司法理念。这一制度在我国执行立法上称得上是一个突破和进步,也是立法国际化的又一体现,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维护当事人权益,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一制度从表述到操作层面尚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拟从律师实务方面分析该项制度存在的瑕疵,并对完善分配方案异议制度进行分析。

一、分配方案异议制度概述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地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参与执行分配之诉是参与分配制度的执行救济方式之一。参与分配制度在各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普遍存在。依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参与执行分配之诉乃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中制订的分配方案提异议因其他当事人有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从而对异议持反对意见的其他当事人提起的以重新确认分配方案为目的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执行分配之诉有明确规定。准确地说,这种诉讼应称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分配异议采取了务实、灵活的规定。即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有问题的,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对有关异议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分配。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的,说明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执行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诉讼是彻底解决争议最有效的途径。因此,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讼”。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有利于提高执行的效率。

最高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上述规定可推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以对其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提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可以参与分配的诉讼。

二、我国分配方案异议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笔者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无意于对分配方案异议制度做深入的学理探究,在此仅就实务中接触到的一些问题作简要总结。笔者在接触执行分配纠纷类案件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显然有悖于立法本意。

(一)法院内部对执行分配纠纷案件经常保持默契一致,导致当事人权利架空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由法院执行局的分配方案而引起的,即便执行局的分配方案存在问题,审判庭不会也不能撤销执行局的分配方案,更不可能重新认定新的分配方案,由于审判庭与执行庭以及分配方案的特殊关系,审判庭此时无法公正裁判。

首先,从审查范围来看,审判庭一般只对分配方案的异议部分进行审查,而不对整个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在现实中,分配方案异议往往是因为整个分配方案的权利分配不公平而引起的,审判庭不对分配方案进行整体审查难以充分保障异议人的权利。

其次,从分配方案的产生和性质来看,执行分配方案是由执行局承办,执行案件的合议庭作出的。需要作出分配方案的案件一般都是较为复杂的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分配方案往往都是主管副院长审批的,复杂的可能会经过审委会讨论,对外均代表法院。分配方案是执行权的行为结果,不是诉辩双方的合意。那么,由法院的一个审判庭来撤销以法院名义作出的方案,显然不妥,更谈不上由审判庭撤销之后重做分配方案。

第三,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也就是说,执行局可以对没有异议的部分进行实体处分,审判庭明显不可能全部撤销分配方案。

(二)当事人很难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法院通常会以“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思维极力说服当事人放弃权利。实务中,法院对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态度一直是排斥的,也将这类诉讼作为特殊案件,极力调解。首先,如果审判庭认为执行庭的分配方案没有重大瑕疵和错误的,往往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是通过做原告思想工作,使其撤诉的方式,达到维护法院“权威”的目的。其次,如果审判庭认为执行庭的分配方案确实存在问题,其往往是一方面以内部沟通的方式建议执行庭更改分配方案,另一方面劝说原告撤诉,以避免刚性裁判的形式确认分配方案违法给自身造成的不利后果。当事各方因执行分配异议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往往考虑的不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维护司法的“权威”。这样的做法有架空当事人的权利和分配方案异议制度。如此实施分配方案异议制度,违背了制度建设的初衷,存在降低执行效率、浪费司法资源的风险。

(三)异议人可能借助诉讼程序,拖延生效案件执行,导致执行效率降低

执行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以经济、便捷的方法,迅速实现债权人之权利,否则,不仅债权人私权难获保护,而且可能损害社会经济及司法权威。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效率是执行的最大价值目标之一,执行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执行的目的就是让债权人公正合理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分配方案异议制度将利害关系人带入新的诉讼,按照普通诉讼的程序,存在一审、二审、再审甚至循环诉讼的问题,使执行程序陷入一轮又一轮的诉讼之中,这不但可能影响执行效率,还可能影响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使企图拖延执行的异议人有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诉讼的增加必然增加了司法成本,诉讼的增加势必加重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压力。为了实现执行程序的效率目标,同时不给不法者可乘之机,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业已确立的分配异议制度,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

三、完善分配方案异议制度之考量

(一)注重法院审判庭审查,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分配异议制度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程序上的分配异议与实体上的诉。分配异议是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已经获得参与分配资格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对于执行局的职权行为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纠正的制度。分配异议属于程序上救济,可以帮助执行法院和执行机构全面了解情况,避免判断的片面和错误,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防止出现分配中执行权的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分配方案之诉是债权人、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提出异议,实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性权利的争议。

法院维护司法权威应当以公正为前提,以牺牲私权利来维护公权力的“权威”有悖现代司法理念,也无法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

(二)着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节约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