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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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制度范文1

一、食堂采购员由食堂管理员兼任,负责食品采购,职责如下:

1、必须讲原则,责任心强,正直诚实,不谋私利。

2、负责食堂所需食品原料辅料的采购,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质优、价廉。同时负责食堂所需的除食品原料辅料以外的其他物资的采购,此类采购,必须遵循公司采购部的相关规定,同时提请采购部审批。

3、根据经营情况,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并负责采购。分析食品原料辅料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负责供应商的筛选,确定合格供应商,并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

5、协同验收员,对供应商所配送的食品进行验收,必须严格把关。

6、调研市场价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查了解市场价格浮动行情。

7、保管进货单据,根据进货统计和约定时间,对单据进行审核后,申请付款。

8、监督食品原料辅料的出入库及库存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采购原则:

1、应遵循“货比三家”的原则,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价格质量比服务,追求质优价廉。

2、实行“定点采购”,坚决杜绝从流动摊贩手中采购的行为,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根据“货比三家”的原则,再结合供应商的规模、诚信等因素,综合评价后最终确定一家为定点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另外再选择来两家作为备份供应商,以备急需。

三、供应商管理规定

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其复印件必须提交本公司备案。

2、特别是大米、面粉、菜油、调料、肉类五大宗食品的供应商,还必须同时具备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等等。

3、对于不完全具备相关证照的某些食品原料辅料供应商,如蔬菜类供应商,仍应坚持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农贸市场的摊贩手中采购,以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原料辅料可以溯源。严禁采购路边货或其他无法溯源的食品原料辅料。

4、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应与本公司签订长期合作的意向性合同,其中应约定食品原料辅料的质量、卫生、定价办法、配送方式、退换货、货款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责任等。

5、供应商必须提供正规发票、送货单、收据等送货凭证。

四、食堂验收员由总经办委派,负责对采购回来的食品原料辅料进行验收,职责如下: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维护公司利益。

2、根据食堂采购计划表和供应商送货单,对食品原料辅料先验收后入库,拒收假冒伪劣、腐`变质、过期、无生产厂址的食品,保证数量、份量、重量、质量相符,验收后在单据上签字。

3、不定期抽查入库食品的数量和质量。

五、食品验收办法:

1、“一看二闻三尝四问五索”:一看——看食品有无外包装,包装是否完好,包装上的配料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要素是否标识齐全,看食品有无变色、腐`;二闻——闻气味,是否有异味、腐`味;三尝——尝味道是否正常;四问——问生产过程、装卸运输过程、进货渠道等;五索——索取相关资质证件、送货单。

2、肉的验收:①索取检疫合格证。②看肉的颜色,肥膘呈白色,疫肉呈紫红色。③查看是否注水。④肉外表无毛。

3、鱼的验收:①鲜鱼:闻味为正常的鱼腥;看鱼的眼睛是灰色的且向外突出;看鱼鳞是否齐全。②冻鱼:看颜色不发黄,看眼睛不浑浊、凹陷。

4、米面的验收: 索取出厂合格证、称重、看米的色泽。

5、油的验收:①索取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明;②看透明度,色泽透明的是植物油;③闻有臭味的可能是地沟油,有矿物味的更要拒收;④尝味道,有异味的可能是地沟油;⑤燃烧不正常且发出“吱吱”声的,水分超标;燃烧时发出“噼叭”爆炸声,有可能是掺假产品,拒收。

六、食品采购及货款支付流程

1、采购前,先对食堂食品原料辅料剩余数量进行盘点,然后根据食堂具体经营情况,确定各种食品原料辅料的需求量。对于需求量的把握必须适度,应避免因采购过多放置时间太长导致腐`变质或因采购过少不够用而影响供餐。

2、采购员咨询价格、砍价、定价,确定供应商,然后根据需求量填写《食品原料辅料采购计划表》(附件二),报总经办批准。得到批准后,再联系供应商送货。

3、货物送到后,由验收员进行验收。对不合格食品拒收,退回要求重新配送;对合格食品,核实数量、份量、重量、质量,并在供方送货单和食堂采购计划表上登记准确,按验收实际入库。

4、货款定期结算。付款时,食堂管理员凭采购申请单和验收确认的送货单申请付款。

5、未经总经办审批同意,食堂管理员不得擅自采购。

七、食堂管理员及总经办相关人员应经常关注市场行情。如发现原供应商的价格偏高,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降价,协商不成应立即更换供应商,寻求价格更低的合格供应商并进行合作。

采购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建立教育部系统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部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政府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即中央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育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属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三)分散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计划由教育部审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九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第十条教育部财务司是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制定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教育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申请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部属各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教育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

第十一条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是教育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职执行机构,也是教育部系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执行教育部政府采购各项活动的管理,组织实施教育部集中采购,指导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接受部属各单位委托,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具体办理教育部财务司安排的政府采购日常事务;组织部属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二条部属各高校应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本校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落实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部属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提交集中采购品目技术清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三条部属各单位应按要求将本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编入部门预算,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部属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四条政府集中采购遵循的工作程序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部门集中采购由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教育部按《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原则,确定教育部统一采购项目或品目并下达部属各单位,各单位须按要求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具体的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此清单应列明该品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数量以及相关的要求。

(二)部属各有关单位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办理采购委托书。

(三)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要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部属各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审定下达的单位分散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二)部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项目。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凡是公开招标数额以上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标书;

(2)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织开标;

(5)评标及定标;

(6)授标签约;

(7)履行合同。

4.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各单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教育部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1)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2)招标采购单位预先过采购预告的;

(3)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4)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2.采取单一一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条在各单位依法实行各种采购方式中参与工作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项目可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专家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进行招标采购的各单位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被委托的招标机构必须是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机构。各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在前送财政部审核,评标文件及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送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分散采购金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上报备案数额的项目,其公开招标公告、评标文件(含邀请招标)及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副本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教育部备案。

所有招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各单位只能与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所列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是由各单位在采购前填报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有明确采购数量且集中招标确定出中标人后由各单位自行签订合同的,各单位应在接到有关中标结果通知后三十天内按通知要求与该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接通知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采购合同可以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做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规定的条款。

(二)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条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用户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且应在规定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各单位、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载明原因和其他相应记载;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等。

第四章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一)财政直接拨付: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机构的拨款方式。具体形式有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

1.财政全额直接拨付(简称全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部属各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部属各单位须接应支付数额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2.财政差额直接拨付(简称差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部属各单位按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机构。

3.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政府采购卡由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登记核发给部属各单位,用于支付经常性零星采购项目。

(二)单位分散拨付:

单位分散拨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之前,由部属各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机构。

第二十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办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部属各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在拨付之前按预算额一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专户,不再拨给部属各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教育部有关部门及部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员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情况;

(四)有关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教育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部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对各采购项目的运行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教育部还将会同财政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其他形式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教育部有关部门和部属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教育部有关部门及部属各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采购管理制度范文3

一、医疗设备采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电白县卫生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进行采购。

二 、医疗设备的采购申请程序 :

1、甲类大型医疗设备,向县卫生局申请,待逐级上报省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向县卫生局申请,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3、单件一万;成批十万元以上普通医疗设备,向县卫生局申请,审批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审批后,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填写《政府采购实施申请表》,确定采购部门及采购方式。

4、向采购部门提供所需要的数据和相关信息。

5、接到采购部门的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6、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单件一万;成批十万元以下普通医疗设备,在院长领导下,由药事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要求,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规程;竞争性谈判采购规程;单一来源采购规程;询价采购规程,进行采购。

三、 医疗设备采购对象(企业或供应商),应具有如下内容:

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可生产或经营范围内经注册的产品。

2、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 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件)和其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产品检测报告。

6、产品合格证。

7、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或委托书。

8、 进口医疗器械应用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应用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

9、包装和标识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储运要求.。

四 、与供应商鉴定合同的条款内容及相关内容:

1、 医疗器械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

2、产品出厂时每件包装中应附产品合格证。

3、厂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复印件。

4、产品应有生产日期或批(编)号。

5、限期使用产品,应标明有效期。

采购管理制度范文4

一、正确认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预算不是独立的预算体系,而是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也不同于政府采购计划,因为政府采购计划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实施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在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范围、政府采购预算的补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调整程序等方面做出的具体规定,其目的是指导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支出总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采购资金的来源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目前我区政府采购预算按性质可分为货物类采购预算、工程类采购预算以及服务类采购预算。

近年来,随着我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要编制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很好地贯彻执行,还面临着不少问题:

1、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还不太了解,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存在漏报等行为;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重视,导致在部门预算审核过程中出现一些明显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的现象。

2、各单位财政状况的差别使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及标准的确定较难统一,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长期以来人们已经形成了分散采购管理习惯,对目前实行的政府采购程序很不适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预算归预算,执行归执行的问题。如公开招标采购比例偏低,采购过程透明度不高,采购项目结构单一,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基础档案资料建设与保管等政府采购基础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等。

3、在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建设与执行方面,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缺乏必要的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不完整,预算单位利用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的采购还有相当部分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环节的管理、采购执行环节的管理和公共性资产管理之间没有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缺乏相互间协调和配合。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部分用户单位不顾实际需要,随意提高采购标准和档次,导致价值数万元的电脑被当作打字机,高级彩色复印机“大材小用”地被当作一般复印机使用等现象大量存在。

4.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没有同步编制,结果形成二者间的脱节,造成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没有资金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敷衍塞责。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预算金额的确定基本上不以“市场价”为参照依据,而是人为地以一个整数来估算、公共支出项目不能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有的编报的采购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或单位根本无财力进行采购。

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的设想

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环节中最关键的部分。因此政府采购工作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系。这就要求各部门及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与政策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要尽快出台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规定,加大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各部门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认识,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顺利推行,高质量地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任务;健全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体系,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及时支付,促进整个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发展。此外,还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项目,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及标准。其基本设想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及基本要求。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我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这样一些原则:一是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的原则。支出预算表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项目,要单独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表,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填报有关项目。二是政策性原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根据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工作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三是实用性原则。单位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要精打细算,不能过于超前,但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超前,以避免项目刚投入使用即落后现象的发生。四是可靠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既要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应该采购的项目考虑好,还应注意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保证等问题是否存在,不预留缺口。五是完整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将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形成的政府采购,完整、全面地反映在单位预算中,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六是统一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数字指标。

2.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制度。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方面,各部门对采购预算进行详细的编制,财政预算部门对各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包括是否有必要安排以及项目预算是否准确等,这种预算编制方法,计划性强,硬化了预算约束。

另外,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科学、合理、高效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完整性。具体包括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漏报,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具体明确;二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合理合法性。具体包括审核项目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有资金保证,审核采购“档次”是否合理合法,审核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三是审核采购项目的真实必要性。要审核项目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以防止采购单位将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四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关联性。即审核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存在着人为肢解和拆分采购项目的问题,避免采购单位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问题的发生,审核是否存在无关项目人为整合的问题,避免采购单位利用混淆采购项目界线套用财政资金。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执行环节和公共性资产管理环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公平与效率的要求,使公共资源能够得到优化配置,使通过政府采购而形成的公共性资产得到充分合理使用,使不同公共部门的公共活动得到正常开展。要做到这一点,政府预算编制和管理部门必须对各个预算单位的公共性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及对市场情况预以充分的了解。这就要求改变政府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之间相互脱节的现状,并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实现信息互享,从整体上提高预算资金安排的效率与完全可行。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制度

1.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收支都应由设在专业银行的账户加以反映,各单位和各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收付必须通过这一账户集中办理。设立了资金专户后,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政府采购支出一旦发生,采购资金就可以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工程承建单位。

2.实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与采购职能相分离。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现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与政府集中采购职能的分离与分设,彻底改变政府采购工作中“管”中有“采”、“采”中有“管”的局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但不直接参与具体政府采购事务;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受托采购人组织采购活动,但无权支付货款;采购单位不直接采购,但拥有最后验收签单权;财政部门凭采购单位的签单才能支付货款。要加强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全面、准确和及时地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和定点供应商的货物供应信息,解决政府采购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问题,确保分散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必须予以坚决查处。

3.政府采购预算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各部门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用于部门的设备购置、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分门别类地从总预算中单独编制,将资金纳入财政采购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

4.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分离。改革过去部门上报采购计划,财政预算部门审定计划的做法,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公开,各部门只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部门只按照采购预算具体执行。这样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公开性,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5.强化预算控制、资金使用控制和项目决策控制。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严格按政府审查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变更采购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规范化运作,对采购资金的拨付、使用、清算全过程进行监控。采购资金都要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采购管理制度范文5

内部控制是一种提高公司软实力的一种重要制度,可以有效的帮助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同时采购也是企业管理离不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五个环节,都可以有效的帮助完善企业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它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时,同时可以减少了贪污等的发生,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本文就采购过程的分析和探索,就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完善企业如何建立健全采购过程中的控制制度。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采购的概念;计划书;采购成本;基本规范

企业经济管理中如何建立健全采购过程中的控制制度也就是内部控制的一种,而内部控制的要素分为: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基础,一般由企业的规章制度,上下级的管理制度等构成。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企业针对市场变化,分析市场对企业造成的威胁程度。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指企业根据法恩险评估对企业的战略发展及时做出改正,较少和防止风险的发生。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指信息在企业内部共享的一种状态,加强个部门的联系,有助于企业战略的实施。内部监控:发现内部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正。

一、采购的概念及计划书

采购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制定计划书。采购部门将任务分配给采购员,通过采购员间接了解市场信息,筛选选出所想要的信息,完善合适的采购计划书,这个^程必须要有清晰的思路。计划书必须符合公司自身经济情况,所以慎重的选择供货商是关键,例如产品的价格、产品的质量等都是需要加大重视力度的。若采购计划或者采购依据不充分,相关审批手续等不合法、不挣钱,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资源浪费,并且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的利益联系,所以可采用多人共同管理奖罚制度,将各个供货商信息录入完全方便采购经理回访等问题,并对表现好的员工进行奖励等措施,激发采购员的业务技能,不断完善计划书。

设计计划书注意简洁,并把采购员调查的原始信息保留备档,这个过程也就是完善采购流程。

二、控制采购成本

从广义上理解,采购就是企业中负责与供货商的连接的纽带部门,帮助企业和供货商完成商品的交换和利益的共赢。

从狭义上理解可以把采购过程中流程分为五部分:与供货商谈判,签署合同,移交货款,验收货物,货物转移。所以控制采购成本可以从这五个流程控制。

2.1建立专业的采购团队

采购过程中与供货商谈判无疑是控制成本的关键,但与供货商谈判达到的效果如何取决于谈判人的专业性,以及谈判人员的能力,不专业性的谈判会造成企业资金,形象甚至是企业的社会信誉度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措施,所以建立专业的采购团队显得至关重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采购人员自己的职能等对公司的贡献大小调整企业采购部门职位,并可对有贡献的员工采取升职加薪的鼓励措施,以提高采购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可在一定范围中控制采购员和供应商之间的利益纠缠,初步达到控制公司采购成本,初步建立自己专业的采购团队。

2、为了减少员工和供货商之间的利益纠缠还可以通过本地公司的采购人员可和其他市场或分公司的采购人员互换,杜绝本地的采购人员在采购造成与供货商之间利益纠缠对公司采购成本升高的情况,面对中小型私人企业,采购部门可掌握在自己亲人手中,自上而下的建立采购团队。

3、可从外部人才资源市场聘请有专业能力的人,慢慢发展利用奖励等吸引外部人才,并对新加入的采购人员进行合理化培训,以逐渐完善建立起专业的采购团队。

2.2付款方式

付款的方式和与供货商的对账应该有明确详细的合同或其他有权威性的方式来说明,防止因为付款的原因造成对企业资金、企业形象或企业的社会信誉度的不良影响。并且付款方式以及对账方式必须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此点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完善这可以反证明采购成本是否具有合理性。有助于采购的改进。

2.3货物的专业检验验收

采购的成本不止是产品的价格还有产品的品质和质量,所以采购部门必须有专业的检验人员,对所到的货物进行专业的检验,以保证采购货物的品质是否合格,如出现产品质量等问题及时与供货商协商处理。

2.4 货物的转移

货物的转移也叫货物的运输,货物的运输也是控制采购成本的关键,所以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流程也是至关重要的控制采购成本的要素,并要注意在运输过程中降低物品的损坏率,已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

针对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与供货商等共同寻找合理的规避降低风险的方式方法。

四、建立信息资源库

建立的资源库汇总信息,而信息分为:收集和沟通和储存。

1、收集原材料采购业务的相关信息,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有助于企业进行风险评估。

2、加强完善采购部门与企业其他有关联的部门联系以及沟通,有利于公司对采购计划书进行调整。

3、完善建立所有供货商的信息,有助于公司对供货商的选择和考核,更好的降低公司成本。

五、建立监控管理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国内企业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基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这也对企业建立健全采购过程中控制制度提出了很多方式方法,其中监控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关键点。监控就是对企业采购过程中对关键控制点的监视控制,是对采购过程中的控制制度有效性的反馈,可以通过持续性监督、独立评估或者是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对采购过程中控制制度的监督。

基本规范明确了企业建立健全采购过程中的控制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采购的控制制度与必须与公司的所有的部门贯穿起来,并且要与公司的规章制度完美结合,实现一体化,实现采购部与每个部门相互协作的作用。

(2)重要性原则:采购过程中的控制制度要着重关注采购中的关键点,防止一系列意外的发生。

(3)制衡性原则:采购过程中的控制制度应当在各部门相互协作的过程中实现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必要时可让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到采购的一些职能中,如财务的介入。

(4)适应性原则:采购过程中的控制制度应当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如公司的规模,公司的流动资金,并且也要与市场的情况相吻合。

(5)成本效益原则:采购过程中的控制制度应与公司的实际盈利等相适应,在可允许的范围内增大盈利压缩成本,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结语:

综上所述:采购成本控制是企业发展对采购管理的必然要求要求,简单探索了建立采购过程中控制系统建立以及提高公司盈利的方法,以此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以实现持续发展。通过完善企业经济管理中建立健全采购过程中的控制制度可以完善企业的整体架构,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并且建立健全采购过程中的控制制度可以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员工的成本意识,有助于提高企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并且可以提高公司的竞争水平。

参考文献:

[1]崔明炜,张艳蓉. 企业经济管理中如何建立健全采购过程中的控制制度[J]. 科技信息,2009,33:368+237.

采购管理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则库[2003]119号)及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沈财采字[2001l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有关讦审与咨询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考核;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使用办法。评审专家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与专家集中考核,为各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及区、县采购部门提供专家资源平台。各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及区、县采购部门负责专家的具体使用与日常考核。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实行“开放式”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专家资源整合,采购机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讦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

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入库规程

第六条申请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严购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填写《*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报财政部门: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九条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入库材料后,经办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入库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后登记入库。

第十条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入库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财政部门应颁发《*市政府采购评申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评审专家考核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评审专家考核见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十二条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评审专家违规处罚见本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讦申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规程

第十五条*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都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抽取采用网上远端抽取方式。需要抽取评审专家的单位,直接登陆*政府尹购网“评审专家库”专栏进行专家抽取工作。具体抽取流程如下:

(一)登陆到*政府采购

(sy—procurement.gov.cn)评审专家库栏。

(二)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评审专家抽取系统。

(三)录入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形式、采购方式、采购单位、项目预算、项目品目、项目包数。

(四)输入包号(包号不能重复编制)。

(五)确认每一包的评审专家抽取条件,包括采购品目和评审专家人数。经济类专家、技术类专家以及法律类专家不能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可以全为技术类专冢。其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人+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5人(单数)。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人+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3人(单数)。

预算300万(含300万)以上采购项目:采购人+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7人(单数)。

(六)按包抽取评审专家,系统随机生成所需专家数量三倍候选人。

(七)自动语音通知系统按随机抽取专家顺序自动通知评审专家。

(八)自动语音通知系统确定评审专家后,打印最终专家名单,抽取人员与监管人员分别签字存档。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必须在开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前两个小时内抽取。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抽取软件中设定屏蔽程序,限制评审专家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第十九条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采购项目,专家库不能抽取,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使用单位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采购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参加该项目评审活动的专家名单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合格的专家录入专家库。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评审专家使用单位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五章评审专家考核规程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两种形式。日常考核由使用单位(采购机构、采购人、区县采购机构)负责,日常考核根据采购工作需要随机进行。集中考核由财政部门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每次评审活动后,评审专家使用单位对评审专家公正性.专业水平、现场表现、迟到、早退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并将结果报财政部门,对在评审活动表观极差评审专家财政部门及时除名。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否认真参加评审活动,履行职责;

(二)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三)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四)是否能够在评审过程中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是否能够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六)有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七)使用单位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附:《*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日常考核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成立考核委员会在日常考核基础上每半年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集中考评,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基本胜任”和“不胜任”。具体标准如下:

(一)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满足评审需要,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活动,独立、公正地提出个人的评审意见,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自觉地遵纪守法。

(二)基本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基本满足评审需要,基本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个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能够负责,遵守相关规定。

(三)不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需要,不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个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不负责,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现象。

第六章评审专家处罚规程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结果,经集体讨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讦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八)集中考核不胜任的。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根据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结果,经集体讨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三)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六)末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八)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九)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米购当事人询问的;

(十)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不胜任评审工作需要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办理有关解除评审专家资格聘用手续,收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在一年内被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