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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管理制度范文1
为了增长酒店的利益,制定厨房奖罚管理制度,履行厨房员工守则,自觉奠定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热爱本职工作,注重职业道德,自觉维护餐厅的声誉,爱护酒店公共财产,必须服从厨师长的工作分配,每星期举行一次大扫除,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违者罚款30元。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不串岗,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30点,下午4:00分,迟到5分钟之内罚10元,5分钟后每分钟罚2元,半小后根据情况待遇高低处罚。
3、工作服穿戴整齐(工衣、工帽)保持干净、整洁,如发现不戴帽子的每次给予10元的罚款(厨师长另外),工作服特脏不讲究的第一次通知,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加倍罚50元。
4、厨房员工一律不准穿短裤、拖鞋上班,如发现每次给予10元的罚款。
5、厨房重地严禁抽烟,如发现一次每次罚50元,不准进入大厅逗留、闲聊、吸烟等(厨师长除外)。
6、所有厨房员工必须节约用水、用电、油、燃料等,注意消防安全,特别是值班员工要做到人走灯灭、水停、门关,所有厨房燃料关好阀门,各种菜式收捡好方可下班,如发现菜品误捡,油阀没关等现象,值班人员和主配一起处罚每人次罚50元(主配罚100元),严重影响工作正常操作的加倍处罚。
7、不准吵闹、打架、拉帮结派,影响厨房整体的团结友好,不得偷窃或私拿餐厅或他人的财产,如发现每人次罚50-200元(严重者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8、各种成品或上桌的菜品除了打荷员和厨师长品尝外,其它的厨房人员不得随便品尝,如发现一次给予50元的罚款。
9、厨房工作人员充分做好餐前准备,保证出品质量,提高上菜速度,如出现菜品令客人不满意打下来,厨房追究当事人责任,按菜谱成本价买单,二次通报加罚,三次发生按售价全价买单。
10、煮饭人员煮饭时要认真仔细淘洗干净,不能出现生饭的现象,避免饭里有砂、石头、谷子、老鼠屎等杂物,如有客人投诉,按情况是否严重给予10-50元的罚款。
11、洗菜人员保证蔬菜清洗干净,按照一拣、二洗、三过清、四整齐摆放的程序清洗各种蔬菜,如有各种蔬菜上桌被客人打下来,说有虫、草、头发、砂子、黄叶等杂物,洗菜员按菜谱成本价买单。
12、洗碗人员注意各种厨具轻拿轻放,避免餐具损坏、打破等现象,保证餐具清洗干净、卫生,损坏餐具按进价赔偿,自觉主动报告厨师长打破的餐具,如不报加倍处罚。
13、厨房负责原材料验收,由厨师长负责委派人员,不得迟到,不得敷衍了事,如工作造成怠慢损失的,当事人罚款30元(厨师长罚款100元)。
14、厨房,每天发现物品短缺及时从总仓库补全,不得出现常销货断货现象,海鲜现货必须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与采购联系,及时退货、换货,要查询现货情况,不得重复进货,也不得第二天短缺物品(市场缺货的情况例外),违者打单人罚款100元(厨师长罚款300)。
15、菜内发现发丝,铁屑或其他厨房用品,追究负责人责任,如查不出,配菜员、炒菜员和传菜员平摊此菜的赔偿金。
16、浪费原材料者,视情节轻重,处于罚款、警告、以至开除。
17、不爱惜厨房工具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警告、以至开除。
18、不听从领导指挥,不服从命令,在工作中有抵触情绪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至开除。
19、每月厨房必须推出5-10个新菜式,不足的缺一道罚款200。
20、厨房每天十一点以前,下午5点以前必须检查并落实打荷的配料、调料以及所有开餐前的准备工作。切配:(1)主配每天必须认真仔细的造好第二天的进菜单以及统计好各种菜品的数量和质量;(2)每天十一点以前必须做好厨库统计表《含急推、主推及估清》,积极与前厅点菜部进行交接;(3)监督每道菜品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切配的准备工作和质量《包括刀工以及所有的切法》,违者罚款50-100元。
以上罚款不是目的,为了酒店生意兴隆,不断的扩大,敬请每位厨房员工自觉遵守以上规章制度。
奖励制度
1、讲诚信,拾金不昧者,按事例奖励25-50元。
2、认真听取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多次受到客人好评和其他部门人员普遍好评赞同者,奖励30元。
3、认真履行厨房各项有关规定,积极向上,服从安排,竞选表现突出者奖励50元。
4、积极举报他人坏人坏事者奖励50元。
5、提出对厨房改善,有利餐厅营业收入的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并确实有效者奖励100元。
6、发现问题并及时汇报为餐厅挽回损失者,奖励100元。
7、为餐厅节省资源和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者奖励100元。
8、每月厨房必须推出5-10个新菜式,受到客人赞同的,以及成为餐厅特色的奖励500。
酒店厨房管理制度2
1. 在使用各种刀具时,注意力要集中,方法要正确。
2. 操作时,不得用刀指东划西,不得将刀随意乱放,更不能拿刀边走边膀子,以免刀口伤着别人。
3. 不能将刀放在工作台或砧板的边缘,以免震动时滑落砸到脚趾,一旦发现刀具掉落,切不可用手去接。
4. 清洗刀具时,要一件件进行,不能将多把刀具浸没在放满水的洗涤池中淸洗。
5. 禁止拿着刀具打闹。
6. 在没有学会如何使用某一杌械设备之前,不要随意地开动它。
7. 在清洗机械设备时如绞肉机,搅拌机,要先切断电源,再清洗,清洁锐利的刀片时要格外谨慎,洗擦时要将抹布折叠到一定的厚度,由里向外擦。
8. 厨房内如有破碎的玻璃器具和陶瓷器皿,要及时用扫把处理掉,不要用手去捡 。
9. 工作区域及周围地面要保持清洁,干燥。油,汤,水撒在地面要立即擦掉。
10. 所有通道和工作区域内不能有障碍物。
11. 厨房内员工来回行走路线要明确,避免交叉碰撞。
12. 在烤、烧、蒸,炸等设备的周围要留出足够的空间,以免因空间拥挤,不及避让面烫伤。
13. 在拿取温度较高的烤盘,铁镬或其它工具时,手上要垫上一层厚抹布,同时,双手要清洁;无油腻以防打滑,撤下热烫的烤盘,铁镬等工具要及时作降温处理,不得随意放置。
14. 在使用油镬或油炸炉时,特别是当油温较高时,严防有水滴入油镬,以免热油飞溅,极易烫伤。
15. 在蒸柜内拿取食物时,先关闭气阀,打开柜门,让热蒸汽稍为散发后再使用抹布拿取,以防热蒸汽灼伤。
16. 使用焗炉;蒸柜,炸炉等加热设备时,人体不宜过分靠近炉体,以免产生意外。
17. 禁示在炉灶及热源区域打闹。
18. 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冒烟,焦味、电火花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用,申报维修,不能强行继续使用。
19. 厨房员工不得随意拆卸;更换设备内的零件和线路。
20. 清设备前首先要切断电源,当手上沾有油或水时,尽量不要触摸电源插头;开关等部件,以防电击伤。
21. 厨房各作业区的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将本作业区里的用具清点,整理,较贵重的用具一定要放入厨柜中,上锁保管。
22. 正在使用火源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自已的岗位,不得粗心大意,以防发生意外。
23. 厨房工作人员在下班前,各岗位要有专人负责关闭能源阀门及开关,负责检查火种是否已全部熄灭。
24. 消防器材要在固定位置存放。
25. 厨房小仓库及厨房各种门锁的钥匙要有厨师长授权专人负责保管。
酒店厨房管理制度3
厨房着装制度
1、 上班时需穿戴工作服帽,在规定位置佩戴工号牌或工作证。服装要干净,整洁、工作时间不得裸背敞胸、穿便装和怪服。
2、 上班时间需穿工作鞋,不得穿拖鞋、水鞋、凉鞋。
3、 工作服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用其它饰物代替纽扣。
4、 工作服只能在工作区域或相关地点穿戴,不得进入作业区域之外的地点,禁止着工装进入前厅。
5、 必须按规定围腰系带操作,不得拖曳。
6、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酒店处罚条例执行。
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 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
2、 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进出。
3、 定期清洗抽油烟设备。
4、 工作厨台,橱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5、 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请清洁、卫生。
6、 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塑料袋包紧、或装在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要确定做到勿将食物在生活常温中暴露大久。
7、 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0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冷藏室应配备脱臭剂.8、 调味品应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点均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9、 应备有密盖污物桶,潲水桶,潲水最好当夜倒除,不在厨房隔夜,如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潲水桶四周应经常保持干净。
10 员工工作时,工作衣帽应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成品食物与盛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11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工作域抽烟、咳嗽、吐 、打喷嚏等要避开食物。
12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浩。
13厨房清洁扫除工作应每日数次,至少二次清洁完毕,用具应集中处置,杀虫剂应与洗涤剂分开放置,并指定专人管理。
14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亦不许随便悬挂衣物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等。
厨房管理制度范文2
1. 验收和保管,每日对照采购单,对所采购物品进行核实验收
2. 制订菜单和领用物品计划,食堂厨工实行厨师值班轮流制
3. 就餐,就餐期间食堂内部事务统一由食堂管理员进行协调。负责打菜的职工要固定窗口
4. 餐后清洗、清理与打扫食堂卫生,餐后厨工对餐桌、厨具、餐具进行清洗,并分类,对剩余饭菜进行适当处理
二、食堂工作制度
1. 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管理员安排,遇事要请假
2. 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各种厨具、餐具要固定放置,使用完毕后及时放回原处,各种物品不随处乱放
3. 做好食堂卫生工作。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注意做好食品卫生,餐具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工作,如有咳嗽、发烧等症状,应请假,离开厨房
4. 食堂工作人员既要分工明确,要团结协作,工作期间不争吵,不打闹
三、食堂卫生制度
(一)食品卫生
1. 不购买不新鲜食品,不购买及使用腐烂变质的食物,以及其他异常食物
2. 要做到生品与成品、熟品相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相隔离。冷藏时要做到荤腥类食品与其他食品相隔离
3. 食物制作及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蝇、防灰尘,以避免杂物混入食品
4. 隔餐食物如可食用,必须经过回锅加热
(二)餐具、厨具卫生
1. 刀、菜墩、桶、盆等厨具要每餐清洗,保持厨具的干净卫生
2. 厨具和餐具要固定摆好。
(三)环境卫生
1. 要经常性打扫和清洗食堂地面,做到地面无杂物和积水
2. 储藏室要保持干净、干燥和通风,储藏间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个人物件,物品存放要离地,隔墙,分类
3. 对食堂周围的阴沟、角落、潲水桶,垃圾堆要经常性清理,预防细菌感染食物 对食堂的排污沟要及时清理
4. 对存放厨具,餐具的各个角落要注意清洁。
5. 不得在食品加工期间及销售食品前抽烟,不正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不随处吐痰
四、监督与管理
食物原料清洗不干净,责任人:清洗职工,管理员;
食品腐烂变质,责任人:采购员或保管员,加工人员,厨师
食堂管理实行“主管负责制”,即由食堂主管对本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食堂采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适宜,合理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
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瓜果必须新鲜、洁净,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烹调菜肴时,肉鱼豆类菜肴做到烧熟煮透,隔餐菜应回锅烧透。食物不油腻,味精等尽量降低使用量。
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应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餐厅要清洁、卫生、通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定期开展消灭蚊子、苍蝇工作,应采用防蝇门帘、纱窗、电子灭蝇器、灭蝇纸、灭蝇拍、定时喷撒药剂、实行垃圾袋装等各种防护措施,将餐厅蝇蚊污染减低到最低限度,做到无苍蝇、无蟑螂、无飞虫叮咬。
桌椅表面无油渍、摆放整齐,经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月大检查一次,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干净,地面干净、无烟蒂。
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每天消毒二次,未经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食堂工作人员要待领导、职工全部用餐完毕,清理好桌面,打扫好卫生后方可离开。
食堂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定期身体检查。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 厨房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并将手洗净。
2 厨房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3 加工时必须认真检查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4 备有足够的工具和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等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5 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 70 ℃ 。加工后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6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 ℃或低于 10 ℃ 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必须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7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使用。
8 存放烹调用调味品、食用具专柜分别存放,柜内卫生状况良好。
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 面粉采购渠道正规,防止掺假及禁止使用的漂白剂。
2 搅拌机及面条机必须使用食用油作剂。
3 搅拌机及面条机使用后必须洗净。
4 原料堆放必须离地隔墙。
5 制作需用肉制品经兽医卫生部门检疫检验合格的
6 制作需用蔬菜类必须安全 ( 无农药残留 )
7 馄饨、包子等馅,当天加工,防止变质。
8 操作人员要有健康证上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配餐管理制度
1 配餐间必须专人负责。操作人员经更衣、洗手消毒、穿好工作衣、戴好帽子口罩后,方可进入配餐间。
2 配餐间必须设有洗手、消毒、及更衣设施。
3 配餐间要有紫外线空气消毒装置 。
4 配餐间内容器、用具、抹布等必须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5 配餐间室温不得高于 25 ℃ 。
加工管理制度
1 要设置固定,相对独立加工区域。
2 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原料,质量新鲜,否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异常的食品。
3 肉类要检查有无检验合格证明。
4 粗加工必须要有充足水源,设备和容器,下水道必须保持畅通、洁净。
5 各种食品原料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并按池用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6 蔬菜在使用前 2 至 3 小时,必须浸泡,并洗净。
7 清洗后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
消防工作制度
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做到自查安全、自除隐患、自负责任。
3 让员工做到会使用灭火器和会报警 “ 119
4 一定保障安全通道畅通。
5 做好应急照明灯和应急标志的使用。
6 每人要做到落实消防安全。
7.所有用于消防的通道严禁摆放任何障碍物
8.严禁在厨房抽烟
9.随时清理炉具上的油污和积垢
10.严禁用火时人员离岗
11.严禁在煮液体时盛装过量
12.严禁强行使用未修复的炉具。
13.对松动的电路和泄露的炉具要及时报修
厨房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出租房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的正常秩序,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的产权房、代管房、临时配套搭建的其它房屋的出租。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管局)是代表政府管理市级机关房屋租赁的主管单位,对所属房屋实行统一的租赁管理。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出租方、承租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房屋出租方应有下列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2、出租单位的合法性及其证明;
3、代管房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管的委托证明。
第七条房屋承租方应提交下列证件:
1、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承租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3、承租方属越城区范围外的从业人员,应提交当地乡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证明;
4、承租方应提交租房使用内容证明,对经营性生产加工的,不予租房。
第八条对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出租方应持租凭合同、有关证明文件到机管局审批,批准后方能出租。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1、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如办公用房、住宅用房进行出租的);
3、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
4、属于违法建筑的;
5、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6、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的。
第十条出租房主管单位应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出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出租单位出租房屋,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违法经营或其它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服从公安机关对租凭房屋的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管理。
第三章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1、出租、承租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及住所、承租方的身份证号码;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
3、租赁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金额及交款方式;
6、房屋维修的约定;
7、水、电费支付的约定;
8、违约责任;
9、其它。
第四章出租方承租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出租方具有下列责任和权利:
1、按约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2、出租方应负责合同规定外的房屋维修责任;
3、出租方租赁期间内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等,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
4、租赁期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出租方应监督承租方按规定做好门前“三包”。
第十六条承租方具有下列责任和权利:
1、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
2、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3、承租方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承租房屋及其设施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4、承租方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维修以外的装璜、装修,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
5、承租方不得将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6、承租方因租赁房屋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7、租凭期满,承租方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方。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未经主管单位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改作出租房出租的,除恢复原状外,出租费全部由主管单位收回。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经发现,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停止租房。
第十九条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有、行为的,按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厨房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委托各所属乡(镇)财政所征收。征收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参与、财政主体、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地税局是税收征管的主体。各乡(镇)财政所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代征本辖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征税主体。受托代征单位要成立“委托代征工作站”具体负责代征工作。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主体:
(一)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个人出租房屋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出租房屋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因承租人原因无法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款。
(二)自有自用(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的界限为:对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受托代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法定代表人、产权人、户主姓名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的,可视为自有自用范畴的无租使用房屋;其他情况认定为出租房屋。
第五条下列行为是个人出租房屋的行为:
(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二)承租人将租入的个人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三)个人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四)个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第六条根据属地征收的原则,所有在我县各乡(镇)范围内的个人房屋出租户都属于本办法委托代征的范围,个人房屋出租代征范围包括:
(一)个人非住宅用房出租,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二)个人住宅用房出租。
第七条委托代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
第八条委托代征的期限以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为准,一般以一年为期,每年签订一次。
第九条个人房屋出租按《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26号)第三条之规定,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一)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城镇纳税人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乡以下(含本级)的为1%,即个人所得税。
(二)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
城镇住宅用房出租的为6.97%(其中:营业税1.5%、城建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335%);乡以下(含本级)住宅出租的为2.91%(其中:营业税1.5%、城建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个人所得税1.335%)。
城镇非住宅用房出租的为11.9%(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45%);乡以下(含本级)非住宅用房出租的为7.7%(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0.0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个人所得税2.45%)。
第十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低于租金最低标准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
(四)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第十二条核定征收计税价格和租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按照《征管法》规定,对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租金标准确定计税价格。对无标准参照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计税价格。不同区域、不同繁华程度地段的房屋租金最低标准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并根据地价变动情况,每年做出调整(标准附后)。
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房屋使用面积
(二)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第十三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征收期限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
第十四条受托单位应采取以下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受托单位排查登记;
(二)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携带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代征点申报;
(三)受托单位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确定应征税款,由受托单位开票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
第十五条受托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完税证的管理工作:
(一)受托单位必须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专用票据《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称《完税证》)代征税款,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开错作废的《完税证》要加盖《作废》戳记,同时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专门指定一名会计人员,负责《完税证》的领用、保管和票款结报。会计人员要按规定到地税局领取并保管《完税证》,指导代征点工作人员正确填开,并于每日下班前统一存放至代征点保险柜内,严禁私自携带外出。建立票据管理制度,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保票据安全。
(二)每月15日前各代征单位要与地税机关结算一次上月《完税证》使用情况,结算时要将已使用的《完税证》(报查联)按号码顺序进行汇总装订,连同作废的《完税证》(一式三联)、《票款结报手册》、《票证缴销报告表》、并附《代征税款明细统计表》、《月份代征税款汇总表》、《代征税款情况汇总表》及缴入国库后银行盖章返回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留存联)报县地税局计划统计股。
(三)各乡镇地税分局负有对财政所受托代征税款工作的政策辅导及《完税证》的使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完税证》领、用、存情况,并填写《完税证领用存报告表》报地税局计划统计股。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地税分局要及时向县地税局计划统计股报告。
第十六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在代征工作站缴清税款后,确须向承租人提供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开具。代开发票的程序是:
(一)纳税人到委托代征工作站领取《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按表内项目要求填写,经委托代征工作站工作人员在税款栏内按税种填写已纳各税,加盖“××财政所代征税款专用章”及经办人章后,携带《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办理。
(二)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要审核申请代开发票人提供《代开发票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完税证原件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代征工作站及经办人是否盖章,房屋出租合同计税依据与所纳税款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完税证》原件上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留存《代开发票申请表》、《完税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后给予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受托代征单位应按照如下规定建立档案,加强代征工作的管理:
(一)受托代征单位应建立《税务登记管理台帐》、《代征税款分户管理台帐》、《完税证领用存明细帐》、《代征税款明细统计表》及《代征税款(月份)汇总表》等相应备查账目。
(二)受托代征单位有义务将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委托单位报告。
(三)受托代征单位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全部代征税款。受托单位要在银行设立“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税款征收后各代征单位要按期分税种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严禁混库、截留、坐支,积压税款现象发生,如有违反按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受托代征单位要在每月代征结清税款后将《代征税款明细统计表》、《代征税款(月份)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县地税局管理股,管理股留存一份,一份返回各分局留存。
(五)委托单位(各地税分局)将定期对受托单位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使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受托代征单位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对代征税款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受托单位对纳税人的登记、申报、征税、缴库等环节资料要及时整理、逐户建档,帐表册要实行纸制资料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受托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二)委托单位有责任对受托单位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向受托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委托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受托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完税证》。
(四)委托单位有权随时检查受托单位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委托单位负有及时通知受托单位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第十九条受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委托单位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受托代征单位有责任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加强对代征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排查登记工作,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足额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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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以下统称“税费”)。
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应按规定计算。为便利征收,降低税收成本,也可采取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于个人转租或再转租以及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入的2.5%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不得并入综合征收率征收。
第五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
第七条各区县局、分局的税务所应认真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征收入库的各项工作,并可以为完税方提供代开发票的服务,同时做好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具有代征税费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代征人可确定为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认定,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应与代征人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式四份)。同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向代征人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一条代征人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市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
第十二条代征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三条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止或修订,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代征人,并修改或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换发或取消《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税款代征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负责对代征人的办税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代征人提供发票。
第十六条代征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提供资料信息等。
第十七条代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和税收票证,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发票和税收票证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代征人应在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税款专户存储,严禁挪用税款,并在次月10日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填报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
第十九条代征人应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税票、发票使用情况和征收税款的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依据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的5%的比例向代征人返还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代征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其退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征人在代征税款的过程中,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的,代征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与代征人在代征税款时发生争议,可以向委托代征税款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取消其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证书》: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二)代征人,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代征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多征税款的;
(四)代征人再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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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对策
水利水电工程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影响着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从当前的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现状进行分析,其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施工质量的提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督中,其监督质量下降,则影响着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影响着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质量。所以本文针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进行分析。
1、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督现状进行分析,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这些问题主要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督结构不完善
从当前的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现状进行分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就是较为显著的问题之一。在当前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中,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建立了监督机制,但是监督机制并不完善,施工质量的检测技术落后,无法达到要求。此外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关系不明,造成监督工作的权责混乱,影响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效果[1]。因为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认识度不够、重视度不够,进而造成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力度,这也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的表现。
第二,工作人员素质低、检验设备缺乏
从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测进行分析,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专业知识不够,尤其是一些县级、偏远市级城市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专业性较低,缺乏质量检测知识、技术等,且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人员的素质偏低,监督工作不到位等,都影响着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除此之外,在工程治疗监督检测中,检验设备不全,造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受到影响,无法保证质量检测的准确性。从当前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现状进行分析,其经费缺乏,造成检测设备不全,影响质量检测等[2]。
第三,监督力度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机制缺乏,工作人员的素质低等,造成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力度不足。在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中存在问题,监督工作事情多等,使得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日常巡查、项目的审核划分、施工质量的评价等工作存在漏洞,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少工作多,为此无法保证监督工作质量除了监督力度不足之外,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水利水电工程不同小大型工程的质量监督、施工质量等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流程、施工工序等无法得到保证,为此影响水利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进行。
2、解决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水利水电工程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发展的根本保障,在我国的农业、防洪等工程建设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需要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督,保证施工质量[3]。在当前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影响着整体的施工质量,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需要将这些问题解决,改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保证质量监督各项工作可以顺利的进行。这些措施主要有:
第一,完善监督机制,并明确监督机构职能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中,质量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影响着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可以顺利的进行,需要将监督机制完善,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能。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中的各项职能等明确,为工程的质量监督,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的各项工作,都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
第二,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中,其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在质量监督中监督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当前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工作人员的素质低,影响着整体监督质量,为此需要将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提高质量监督操作技术水平和相关的业务能力。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对熟练的掌握水利水电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还需要掌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的问题分析能力、解决能力等。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可以定期进行培训,加强现场监督工作的新老员工带领作用,可以聘请一些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召开质量监督问题讨论会议等,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同时也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
第三,提高重视度,加强监督力度
在当前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中,其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视度和监督力度不够,影响着水利水电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可以顺利的进行,需要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重视度,并加强监督。从思想上意识到加强质量监督的重要性,从被动到主动的进行质量监督,身体力行,加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积极的参与到工程质量监督中。除了提高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重视度的同时,要加强监督力度,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加强监督,并加强质量监督中的不良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四,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监督流程
虽然当前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已经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从质量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当前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所以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正常实施,以及施工质量,需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促进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规范,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指标和规定,明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各个方面的职责,严把质量关,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
总结
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强基础工程的施工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是基础工程施工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社会和国家建设的基础,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将当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善,制定解决的对策和方法,提高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建设,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1]信佰伶.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 内蒙古水利,2014,(04):15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