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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意见范文1
(一)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按照区政府关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目标和要求,制订具体的创建计划和工作措施,确保年度内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率达到90%,充分就业村创建率达到50%。(责任领导:朱安平,责任单位:就业处)
(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好失业人员和被征地人员就业扶持政策,确保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贴息、自主创业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责任领导:朱安平,责任单位:就业处)
(三)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加强对基层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建立市场触摸式职介查询系统,探索构建劳动力网上招聘交流平台。(责任领导:朱安平,责任单位:就业处)
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一)规范技能培训管理。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职工培训台帐。探索建立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网上申报系统。(责任领导:施国裕,责任单位:劳动工资科、就业处)
(二)提升技能培训质量。认定一批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对外来工培训、被征地人员培训、失业人员培训机构实行定点制。加强对各类培训学校的监管。(责任领导:施国裕,责任单位:劳动工资科、就业处)
(三)调研完善培训补助政策。对现行培训补助政策进行调研,争取改变原来按人不按工种补贴政策,按工种确定培训费补助标准。(责任领导:施国裕,责任单位:劳动工资科、就业处)
三、社会保险工作
(一)做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在当前企业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实施好临时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稳定企业参保形势。在此基础上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各项保险扩面人数分别达到20000名。继续深入推进外来工社会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25万名,确保在全市的领先地位。(责任领导:朱安平、杜卫龙、张佩莉,责任单位:统保办、养老中心、医保中心、就业处)
(二)做好“农职保”人员养老政策的调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关于“农职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意见,确保过渡工作平稳有序。对可能引发的再上访问题做好相关的疏导工作。(责任领导:杜卫龙,责任单位:社会保险科、养老中心)
(三)调研“机电站”等特殊群体的养老矛盾。对“机电站”等特殊群体的养老矛盾开展继续调研,充分考虑利弊关系,提出初步的破解措施。(责任领导:吴良裕、杜卫龙,责任单位:社会保险科、养老中心)
(四)实施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城乡老年人员养老保障等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各类保险相互之间的转移或衔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市里出台的各项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转换政策。(责任领导:杜卫龙,责任单位:养老中心)
(五)实施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农村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提高工作,实现住院补偿率达到53%、门诊补偿率达到45%的目标,并进一步开展调研,制订出农村医保三年发展规划。(责任领导:张佩莉,责任单位:医保中心)
四、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一)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信息数据库。对企业的用工状况、工资支付状况、社会保险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落实企业联系点,对企业裁员和群体性欠薪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实时掌握信息,化解矛盾,确保企业用工状况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责任领导:朱安平,责任单位:劳动工资科)
(二)进一步开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及时掌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更多的企业规范用工、关爱职工,积极开展好创建和谐企业活动。(责任领导:朱安平,责任单位:劳动工资科)
五、劳动保障执法工作
(一)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管,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全年开展劳动保障专项监察行动6次,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到100%,群众举报投诉结案率达到96%以上。及时介入、解决各类劳资纠纷突发性事件,确保全区稳定。(责任领导:陈维昌,责任部门:监察大队)
(二)认真做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继续推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全年书面审查企业家数达到10000家以上。做好各类企业和个人评奖评优的劳动保障资格审查工作。(责任领导:陈维昌,责任部门:监察大队)
(三)建立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一级网格和两级网格的划分工作,落实责任人,绘制出网格化管理体系图,建立起全区的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责任领导:陈维昌,责任部门:监察大队)
(四)依法做好劳动仲裁工作,确保劳动仲裁结案率。尽力保证一裁终局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45天期限内裁决结案,劳动仲裁结案率达到91%以上,调解结案的比例达到60%以上。(责任领导:朱安平,责任部门:劳动仲裁院)
六、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强对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完善对基层服务站的考核办法,加强对服务站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责任领导:吴良裕、朱安平、施国裕,责任部门:办公室、就业处)
(二)加强对基层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好日常性的业务辅导,做好阶段性重点工作的布置落实,做好相应的业务培训工作,规范业务操作。(责任领导:朱安平、施国裕、杜卫龙、陈维昌、张佩莉,责任部门:各单位、各科室)
(三)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指导镇(乡)、街道服务站做好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的运作,对网格化管理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责任领导:陈维昌,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四)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加强对劳动仲裁先予调解制度实施的指导,积极创造条件,再在1-2个街道、镇建立劳动仲裁派出庭。(责任领导:朱安平,责任部门:劳动仲裁院)
七、工作队伍作风建设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本局党风廉政责任制度,明确分工,狠抓落实,确保廉政建设常抓不懈。(责任领导:吴良裕、施国裕,责任部门:各单位、各科室)
劳动法实施意见范文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11月5日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5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认真抓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组织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存在的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等方面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一)严格工时审批制度,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对严重违反工时规定的用人单位,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确保工时规定的落实。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执行。经批准后,可延长半年执行;半年后无论何种原因,均要执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把关,并在暂缓执行期到期时督促企业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以及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而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行为,要加强经常性监察,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对非国有企业贯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
(四)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举报专查和常规巡查工作。对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案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结案,结案率要保持在95%以上。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不同类型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常规巡视检查,把有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坚持企业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生活费、养老金、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行业系统及时进行通报。加大惩处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抓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内容的原则,并创造条件把年检扩大到各类非国有企业。
(五)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能作用,加大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仲裁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要将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无序的集体上访、突发事件等人民内部矛盾,纳入有序的解决渠道。对当事人超过申诉时效的请求,凡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确实不能受理的,要提供法律救助,以裁决的方式予以驳回,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提供条件。对企业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后逃匿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引导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指导职业介绍机构认真贯彻《劳动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杜绝虚假信息,自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要进一步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控制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将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实行综合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有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做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切实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对建筑、矿山等行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要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生产易燃易爆、剧毒产品的企业和以这些物质为原料的企业,要进行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凡在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的监察工作,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和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在加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同时,要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工作;要不断改善生产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职业危害;对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严格执行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有关法规,加强“三同时”审查工作,确保企业新、改、扩、迁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准出现新的职业危害和不安全隐患。
(八)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工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情况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和帮助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九)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强迫劳动及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等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殴打、侮辱劳动者以及阻挠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做抵押。
三、开展“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综合监察活动,促进《劳动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监察活动的重点内容和要求是:
(一)检查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招用职工不签劳动合同、合同不完备或显失公平的,要责令其限期签订或重新修订;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或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要督促其履行。
(二)纠正和处理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发放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对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限期发放;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两个确保”的监察执法工作力度。重点查处缴费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企业不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歧视下岗职工和不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直接责任人要处以罚款;对迟缴社会保险费的要加收滞纳金;对由于未缴或迟缴社会保险费致使职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监控。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地区是城八区以及与庆典活动相关的场所、群众购物、娱乐场所和其他与群众生命、生活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场所;检查的重点行业是矿山、建筑、化工、石油、交通等行业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检查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场所的电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监控情况、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以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处理,限期解决;对重大问题、隐患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迅速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制定预案,加强监控,确保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发现问题突出、隐患严重、责任制不落实、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依法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整顿的要整顿,该停产的要停产。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作用。要加快在非国有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国有企业要尽快建立。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要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必须建立并完善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指导企业工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了解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动态,并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监督作用,以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实施意见范文3
关键词:劳动争议 仲裁 改革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是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与劳动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争议。狭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所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狭义概念既是目前劳动争议法规规范的重点,也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习惯用法。
2劳动争议案件新特点
2.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1)企业的原因。一是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带来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引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及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二是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特别是外资、私人企业的用人机制不尽规范,重效益轻权益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三是企业机器设备、技术、管理体制落后,致劳动者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是劳动争议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利益日益明显区分,矛盾也增多,人们法制思想的深入和舆论的引导,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维权意识随之增加,诉讼已成为在劳动争议中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二是非法用工现象时有发生。
2.2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三步曲”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调解、仲裁、审判”制。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实际上是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我国的劳动仲裁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仲裁机构设立在劳动行政部门中,向本级政府负责,仲裁含有行政仲裁的因素;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与司法机构有许多共同或相似之处,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2.3“一调一仲二审”中,主置发生倒置
通行情况下,受害的劳动者等一方为原告,所在单位为被告。在法庭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很特别的现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在仲裁委员会主持仲裁过程中,一般是原告劳动者积极要求有关部门即时解决纠纷,要求被告单位及时兑现赔偿款或履行有关行为。但调解生效或经仲裁过后,被告企业单位还会行使诉权,要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或仲裁裁决书的确定的内容,目的只有一个,拖延履行期限,专法律的空子。
3我国现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3.1调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法律适用是《劳动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劳动法》第十章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程序、时效、集体合同的处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3.2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提起的法定的必经的程序。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仲裁前置”的规定,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负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一规定还违背了法治原则。劳动争议实质上是一种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当事人应有选择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的权利,而现行的程序设计,一方面,当事人一方无须有仲裁协议或经对方同意即可申请仲裁;另一方面,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的权利。而依法治原则,任何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获得司法救济,除了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受理争议案件。最后,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范围限制,可能使一些争议无法诉至法院,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3.3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适用----反诉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反诉不能与当事人的本诉合并审理,当事人的反诉权不能实现;后的被告反诉的请求,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人民法院就没有受理反诉请求的根据。因此,在这种情形况下,当事人实际上也丧失了反诉权。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有二,一是如前所述,改仲裁前置程序为仲裁终局或二审终局。二是在现有的仲裁前置的程序设计下,在仲裁程序中设立反申诉规定。
3.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除不可抗力或有其它正当理由外,仲裁机构对超过六十日的仲裁时效而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上述仲裁时效的规定,因其时间过短且为除斥期间,显然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因超过仲裁时效而无法得到司法求助,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改革
目前,理论界的众多学者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双轨制的做法。二是在双轨制的前提下,对仲裁制度有“一裁终局”和“两裁终局”之争。三是在双轨制的前提下,法院又有“普通法院”说、“劳动法院”说和“劳动法庭”说。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价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待于保护,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也应相应的完善。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劳动法实施意见范文4
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labor laws,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large law risk of actual labor relationship in employing unit, analyzed causes of actual labor relationship, and put forward preventive measures.
关键词: 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Key words: employing unit; actual labor relationship; law risk; preven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8-0271-01
0引言
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原因,加之历史遗留,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已成为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为规范用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既肯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更大幅度提高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面临巨大法律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确认
《劳动法》第16条、《劳动合同法》第10条同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九项内容。可见,法律要求用人单位用工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即没有书面合同存在的事实雇佣劳动关系。具体讲包括: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合同无效的事实劳动关系;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但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等4种情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首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概念。《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可见,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2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分析
2.1 用人单位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薪酬等应尽的义务以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等,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管理过失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疏忽大意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合同,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产生。此外,也存在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没把订合同当回事或是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等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2.2 劳动者的原因一是为“跳槽”方便不签订劳动合同。近年来越演越烈的“跳槽”和“用工荒”造就了一批劳动者不愿意受合同约束,自愿不签订合同。二是为赚取“双倍”工资(上述《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或赢得“终身制”,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
事实表明,更多的劳动者是由于法律的无知或法律意识的淡薄才未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这也成为用人单位“敢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致因。
3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分析
3.1 违反法律,损害企业形象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是企业非常重要的公关手段,这是一个公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不依法用工,会有什么结果?往小了说,失去劳动者的信任;往大了说,坏了形象,失了人心,近而失去市场。
3.2 少一合同,成倍增加用工成本立法认定用人单位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且享有双倍工资或签无定期限合同的权益,用工成本将成倍增加。
3.3 晚签一年,事实劳动关系变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对合同的期限就没有了任何选择权。但如果是劳动者为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之目的,故意拖延,造成超出一年的“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
4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4.1 针对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置建议
4.1.1 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解决建议: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尽快补签。如果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遭拒绝的,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4.1.2 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解决建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持续到签订合同时为止。如果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遭拒绝的,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4.1.3 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解决建议:由于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合同。同时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持续到补签合同时为止。若要解除合同,遵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办理。
4.1.4 针对劳动者故意拖延不签合同的处置建议:针对这类劳动者,应及时解除或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4.1.5 针对劳动合同无效导的事实劳动合同处理建议:这类合同最误事。看似有合同,但实则无效。用人单位应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现存劳动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查找出无效合同,分别按上述前4种情况,解决处理。
4.2 建立健全用工机制
4.2.1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把好入口关劳动法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在用工当日,最迟从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把事实劳动关系杜绝在萌芽状态。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帮助起草合同文书,确保合同规范合法,扫除合同效力瑕疵和纠纷。
4.2.2 动态管理合同档案,加强过程管理对合同实行动态管理,不合法的重签,有遗漏的补签,到期的该终止的终止,该续签的续签,不留盲区和漏洞。
此外,要建立用工部门责任制,实行用工统一管理,禁止多部门随意用工,杜绝用工盲区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劳动法实施意见范文5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1995〕24号)精神,按照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拓宽生产经营领域、发展第三产业、加强转岗培训、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鼓励个人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工作部署,市劳动局拟定了《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再就业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1995年5月4日)
全文为了促进本市经济结构的调整,深化企业和劳动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1995〕24号)的精神和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做出的部署,提出在本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一、基本目标再就业工程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重点帮助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及区、县、局属集体企业中下岗待工放长假生活困难的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待工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工程实施时间为3年(1995年至1997年)。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到1997年底,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60%以上,基本解决下岗待工人员的再就业问题;1997年后,基本做到当年下岗待工人员,当年得到安置,失业率保持在1%左右。
二、政策措施
(一)增加就业岗位。
1.发展经济,兴办第三产业。当前在国有企业安置就业能力减弱的情况下,要着眼于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充分发挥各类经济组织容纳就业的作用。结合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优二兴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1号)精神,研究制定相应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
2.积极组织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成立多种形式的劳务队,到社会上(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事有偿服务。
3.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功能,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安置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3年内,全市要新发展劳服企业2000家以上,新、老劳服企业新安置10万人。
4.建立和发展生产自救基地,对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进行临时性安置,组织他们开展生产自救,以工代赈。
5.经过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有利地段开办集贸市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现有各类集贸市场能够增加摊位的,要为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经商提供场地,在一定时期内,市场适当减收管理费和设施费。
(二)鼓励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自谋职业。
1.鼓励失业人员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以上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支持。失业保险机构凭失业人员已领取的营业执照,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做为生产经营扶持资金。
2.鼓励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待工人员经本企业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凭原企业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支持。原企业可凭自谋职业人员领取的营业执照,参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规定,按不超过本市职工上两年平均收入的3倍发给其一次性补偿费。补偿费由失业保险机构比照失业职工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一次发给本人,其余差额部分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分摊。
3.鼓励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到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下岗待工人员可将个人档案放在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市劳动局《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83号)和《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就发〔1995〕105号)的规定,为存档人员代办养老、失业和其它社会保险费的统筹,使其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免除后顾之忧。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
凡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收城镇失业人员,并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机构可将被招收的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拨付给用人单位做为工资补助金。
(四)开展再就业服务。
1.各行业、团体、街道及其它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当前要着重发展行业职工交流中心和企业内部的劳务市场,为下岗待工人员提供转岗、转业等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信息收集和制度,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定期用工信息,对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引导其进入劳动力市场,推荐其就业。
2.根据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求,搞好转岗、转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各区、县、局(公司)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以及其它社会培训单位要承担下岗待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重点是进行择业意识教育,传授实用技能。市劳动局统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专业设置符合方向,培训能力强、质量高,培训对象再就业比例大的学校进行认定,作为本市转岗、转业培训骨干学校。
3.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到骨干学校参加有就业意向的转业训练可享受减、免学费的待遇。减免的学费,由市劳动局用转业训练费支付。
三、组织领导再就业工程是解决社会就业,减轻企业负担,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办法,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法实施意见范文6
为加强公安交通民警执法为民思想教育,打牢民警执法思想,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扎实推进公安交警队伍“三基”工程建设。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全国交警系统开展“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专项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规范交警队、车辆管理所和事故处理岗位执法行为为重点,以查找队伍管理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集中开展“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专项教育培训活动,为全省公安交警系统“三基”工程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教育培训,梳理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落实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大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岗位的正规化建设,使民警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增强,执勤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方法及步骤
专项教育培训活动要紧紧围绕打牢思想基础,苦练基本功这两个重点,把教育与培训相结合,把教育与培训的效果与执法和管理实践相结合,把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与自我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培训活动共分理论学习、查摆剖析、集中培训、总结考核四个阶段,从3月3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
(一)理论学习阶段。(3月30日—4月10日)
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阐述;结合正在开展的“学习,遵守,贯彻,维护”活动,再次开展先进性教育“回头看”活动;对照先进典型找差距,开展“从警为什么,在岗干什么”讨论;组织开展换位体验、思考等活动。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从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查摆剖析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排查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
一是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以路面执勤执法、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事故处理为重点,采取自查与交叉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深入排查民警执法形象不佳、执法态度不好的问题;深入排查事故处理程序不合法、办案不规范的问题;深入排查车辆和驾驶人收费不规范、考试制度不落实的问题;深入排查执法违法、索贿受贿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
二是开展一次民警思想调查分析。通过多种形式,掌握民警队伍的思想状况;深入了解民警工作、生活上存在的实际困难。在民警中广泛开展算经济账、算违法违纪代价账活动,剖析近期公安队伍特别是交警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使民警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尤其要在车管民警中开展一次“以案为鉴”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全体车管民警学习部交通管理局最近下发的《交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三)集中培训阶段。(5月1日—6月10日)
对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排查出来的问题,各级公安交警部门首先要自查自纠,实施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以“一队一所一岗位”为重点,采取“以集中培训为主,岗位练兵为辅”的方式,安排民警参加15天的岗位培训。文秘站版权所有
一是在交警队方面,要抓好一线执勤民警和领导干部两个层面的业务培训。总队将举行大队长培训班,对大队长进行轮训,使大队领导的指挥管理能力和抓落实能力得到增强;各支队可通过建立和完善小教官队伍,编写经验材料,制作示范片,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案例评析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培训形式,对现任中队长和一线执勤民警进行一次交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疏导交通、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等技能的集中培训活动,使民警的执法管理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二是在车辆管理所方面,要结合业务岗位特点,分类开展业务培训。总队将对地市车辆管理所领导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和培训,由总队领导进行授课,各支队也要由支队领导对县级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授课。同时,结合车管所等级评定工作,评选出一批先进车辆管理所,树立标杆,以点带面。
三是在事故处理岗位方面,要结合落实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按要求组织岗位业务培训。深入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剖析一起案件”、“开展一次家访”、“树立一批标兵”,进一步强化公正、公平、公开处理事故。“剖析一起典型案例”:要选择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或事故案件,或组织事故处理民警到法院旁听一次交通事故案例的审理过程,深刻剖析现场勘察、证据收集、调查访问、处理程序、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事故处理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法制意识。“开展一次家访”:要组织事故处理民警深入到交通事故当事人家中,听取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和改进工作。“树立一批标兵”: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公正、公平、文明处理交通事故,群众反映良好的事故处理标兵,大力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发挥标兵的传帮带作用,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的整体执法办案水平。培训结束后,各地要根据实际,以注重实效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岗位轮换、重点岗位业务规程、业务监督、警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在程序上、制度上、管理上形成对职务权力的监督制约。
(四)总结考核阶段。(6月11日—6月20日)
教育培训活动期间,要按照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各个岗位的具体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岗位技能考试,对于不合格的民警要重新培训后进行复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将专项教育培训活动作为实施“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教育培训方案,迅速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