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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的根本特征范文1
【关键词】侵权责任;学校;学生;家校联合会
学生人身伤害和学生致人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频发导致学校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多样化,为学生提供校外集体实践的传统春游活动中学校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压力以致各学校在其他校外活动行为时也往往被动的处于不做不错,少做少错,多做多错的选择,更有许多学校在这样理性逻辑的考量下选择取消那些被打上“危险”的中小学的体育锻炼器械。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重,学校在这样的法律责任承担系统模式下安全压倒一切,因为安全问题剪除教育功能,学校在功能实现上一切以学生的安全和学校无责任为唯一立足点,学校的目标价值体系的基点由教育本质异化为安全为唯一考量,其结果最后影响的是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二
(一)学校的职责产生于法律强制,并且权利义务对象具有三角形特征。由于教育功能的实现关系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教育的多功能决定调整教育的方式也有多面性,在法律层面上出现不同导向的教育法与教育行政法,前者具有社会化、规范化、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1]遵循“教育自由”原则并要求国家的教育政策必须以“健康人格”的养成作为基本出发点,后者是国家行政权的体现,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两种层面的法律交织调整,学校在现代生活中承担多重教化功能,特别是中小学校,是国家组织教育的主要场所,学校起到联系家庭,社会的重要枢纽作用,其直接义务对象是学生,直接权利对象主要则为政府,这种权利义务特征决定学校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对象是断裂的。但是实然的状况是,因为我国国情决定,对教育经费的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学校的承担的功能在这样的现实下却不能减少,从现实条件考虑,在国家投入不足的当下情况下,为了更好实现学校教育功能,有必要设计一种制度把学校从过重的法律责任中解脱出来,使其重心回归到教育。
(二)现代社会特别是城市化,生活风险变高,道路交通事故,食品伤害事故等,均可归因于此。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现代生活中,风险更高,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监护制度的产生源于此,监护人责任的人身性(人身关系)作为监护关系的基础性关系。学校是学生的集中场所,其基于教育的目的(学校与学生没有人身关系)产生的职责决定学校承担的功能不是监护职责,因此,与法律关系而言,学校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是第一位责任,学校的职责应该定位于“教育”,各项学校活动的开展是围绕这个中心,服务于这个目的。学校教育中如果仅过分强调例如安全,会失去其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学生在受教育过程的人身安全责任及受教育人造成的损害责任与学校的责任而言是第二性的,附随的义务,其不能也不该影响学校的根本教育义务与责任。
二、解决学校安全的辅助机制――家校联合会介绍
家校联合会,英文为Parent-Teacher-Association,也简写为PTA,起源于美国,在美国名为地方学校委员会,二战后为改造日本学校集权教育,实现教育民主化,在日本得到发展,与美国地方学校委员会不一样,家校联合会没有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权利,只是学校的辅助机构,其作用发挥的空间很大但也不会挤占学校教育功能的专业化实现,从安全层面,真正做到配合学校以实现子女教育的全面发展,分担了学校关于安全的后顾之忧,把学校从学生在学校教育可能遇到的被侵权、侵权的困境中解放出来,家校联合会具体包括从以下方面发挥作用:家校联合会保障家长个体、组织对学校内部、地区、国家教育政策的影响,如向学校提出建议、影响地方教育政策、影响国家教育政策和改善地区教育环境(道路、公害、游乐场)等方面。
三、家校联合会制度化的最现实的意义:解决学校侵权赔偿法律责任困境
我国学校教育的特点决定学校教育不可能孤立于社会社会,它与家庭的配合密切相关,学校的重心应该在组织教学活动实现教育功能上,相对应学校承担被动、消极的侵权责任,家长等监护人的积极法益需求防范更符合制度设计的功利考量。所以,在目标都是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权利实现的前提下,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家校联合会制度,应该对以下方面达成共识:
(一)家校联合会制度并不是把侵权赔偿责任推诿到家长一方,更不是否认学校对安全的义务的承担,而是力求根据法益分配的原则更好的发挥学校、家长在学生教育中的不同作用,让学校从学生安全的魔咒中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的应用功能。
(二)家校联合会制度的建立,是真正保障学生权利和安全。现在,各中小学学校因为投保安全保险也慢慢恢复让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一般家长也不反对,而且很多地方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生监护人按1∶1∶1比例承担,但是,保险的特征毕竟只是分担风险损失,不能避免风险的产生,其解决的是事后赔偿问题,而不是事先预防风险的发生,所以,如果真正从学生权利出发,预防学生教育活动的侵权行为以及被侵权行为,建立家校联合会制度是根本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教育法论.教育学卷[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40.
教育政策的根本特征范文2
关键词:义务教育 优质均衡 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最近几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我国教育学界讨论比较激烈的话题,关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文章以及有关政策措施也比较多。那么,我国现阶段为什么要下大力气促进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呢?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各自的思考与见解,笔者在研究前人诸多文章的基础上,并且根据自己的理解,从教育学、经济学、伦理学以及哲学四个学科角度,对我国义务教育走向优质均衡发展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归类分析。
一.教育学角度:教育的根本属性,教育的根本目的,教育活动中的主体
教育活动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教育影响,一项教学活动的展开,我们可以理解为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施加某种教育影响,也就是说,任何教育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影响受教育者的,这种影响不仅包括知识技能方面的影响,更涉及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熏陶。教育的根本属性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协调发展。我们的一切教育活动,都是围绕着学生进行的,从知识传递过程的角度去理解,我们认为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体,但是从教育的根本目的来说,学生则是教育活动的主体。
二.经济学角度:市场与政府资源配置方式的组合
政治经济学理论提到,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政府主要发挥主导作用,市场调节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政府干预则能够保障各种分配公平,“无形的手”与“有形的手”相结合,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内容,这种规律同样适用于教育领域。我国教育具有典型的行政本位型特征,政府部门在教育领域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特别是教育资源主要是依靠政府进行协调分配,为了实现教育公平的教育理念,政府部门在地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以及群体之间,进行了有效的资源配置,特别是优质教师资源在区域、城乡以及校域流之间的流动,对于促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随着2012年我国义务教育在数量上已经实现了初步均衡,下一步则是朝着教育质量上的均衡努力,而且人们对优质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大,那么这个时候,我们不仅要加强政府部门在整个教育系统中的重大协调作用,更要加强市场的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办学的自主性、灵活性,积极引进竞争机制,向教育系统内部注入鲜活的动力源,这样便可以调动他们办学、办好学的动力。“换句话说,通过在政府管理中注入一些市场因素,可以缩小非市场缺陷的影响范围。”[1]
三.伦理学角度:以人为本,教育人道主义
教师的公正性,是指教师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不论学生成绩好与坏;不论学生是来自重点学校还是非重点学校;也不论学生是来自农村还是来自城镇,都能够一视同仁,循循善诱,真正践行“有教无类”的光辉师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秉承公平、公正的教育原则,实现和谐社会,教育是重要手段,而广大教师则是教育重要的传播媒介和教学理念践行者,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要发挥教育人道主义精神,以身作则,能够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善待每一位儿童,与学生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形成良好的师生人际关系,营造轻松愉悦的教学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中接受教育、在快乐中成长。
四.哲学角度: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改变教育发展方式,内外因相结合
从哲学的角度来讲,一切事物都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完全静止不动的物体是不存在的,教育方式也不例外。纵观我国教育发展历程,教育方式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有关教育发展方式的改革也没有间断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发展方式具有投入驱动型、规模扩张型以及外部依赖型的典型特征,这种教育发展方式对促进我国教育快速发展曾经起到过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根据事物发展的内外因原理,我们都知道内因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处于决定性作用,外因只是起到有限的局部影响,有效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快速而健康地发展,只有将着力点放在各类学校内部,促进学校内部系统的优质组合,充分发挥各类学校自主办学的主动性,学校“内力”与“外力”相结合,我们的教育才能做到特色、优质、健康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朝着“中国梦”迈进,都离不开教育育人强国的战略地位与作用,无论我们是从教育学、经济学,还是从伦理学、哲学等学科角度去分析,优质均衡都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教育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现实需求。
参考文献
[1]查尔斯?沃尔夫著,谢旭译.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02 P:144
[2]鲁洁等著.教育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3]赵应生,钟秉林,汪煜.转变教育发展方式: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J].教育研究,2012(1)
[4]叶飞.从“外源型”均衡走向“内生型”:论城乡教师资源均衡发展路径[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4)
[5]胡友志.发展式均衡:区域基础教育师资均衡化的新路向:基于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政策变革[J].教育科学研究,2012(8)
[6]张凤华.试析转变教育方式与提高教育质量[J].中国教育学刊,2012.01
教育政策的根本特征范文3
一、判断标准是什么
标准即衡量事物的准则。在本研究中,用来界定高等教育机构实施的本科层次教育是否属于职业教育范畴,作为判断依据和衡量准则来划定职业教育的边界。判断标准确定的依据是本科职业教育的特质厘定。特质,意味着相对持久、具有明显区别度的表征。本科职业教育具有几个特质,就应该可以据此制定出几个标准。换言之,特质体系是标准体系研究的基础。若干特质,制定出若干标准,再根据一定的维度将标准划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等,形成指标体系。当然,指标也可以根据重要程度分为核心指标和一般指标。
二、判断标准如何来
在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状况下,判断标准其实是一种应然状态,是需要本科职业教育探索努力的发展方向。根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现状,本科职业教育的判断标准可从两个维度开展研究。其一是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纵向比较。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应该是贯穿中等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甚至研究生教育各个层次的,是一以贯之的。通过职业教育体系内不同层次的比较,既可以得出不同层次之间职业教育的相同点,即类型特征;也可以发现本科层次与其他层次职业教育的相异点,即层次特征。其二是本科层次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横向比较。通过本科教育层次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比较,相同点即是本科这一层次教育的特征,相异点便可发现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横向比较,既印证两种教育的区别,也是对纵向体系内比较结果的呼应与检验。纵横两个维度比较出来的共同点和区别点,便是判断标准研究制定的理论依据。
教育政策的根本特征范文4
关键词:高职院校;就业指导课;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26-0157-03
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高职院校在“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办学方针的指引下,普遍开设了就业指导课,并在教学实践中对课程建设进行很多有益探索。但在具体的教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在就业指导课的教学中,没能很好地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就业指导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由于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忽视,导致就业指导课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
一、就业指导课教学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
1. 就业指导课自身教学的需要。(中发[2004]16号)文件指出:“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进一步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和就业服务系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创业服务。”这一规定明确提出在高职院校就业指导课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非常必要。虽然就业指导课与思想政治教育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和针对性,但两者的内容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比如,就业指导课中的择业观、职业道德、职业生涯规划与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其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内容相互渗透。再如,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国情教育与就业指导课中的择业观、职业素质教育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就业指导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化,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有效载体。高职院校就业指导课的开设,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和平台。另外,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教育始终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属性,思想政治教育是就业指导课教学的重要内容。在就业指导课教学中,无论是宣传就业政策,培养正确的择业观,还是训练就业技巧,都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
2. 高职学生了解就业形势,转变观念的需要。在目前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毕业生供需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无业可就”与“有业不就”、“找工难”与“招工难”现象同时并存。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就业观念问题。高职毕业生在就业观念中存在很多误区:择业目标理想化,起薪水平上期望值过高,地域上目光聚集在大城市发达地区;过分注重自我价值,淡化社会价值,功利主义倾向比较突出等。可以这样说,高职学生就业不存在根本性的困难,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在于帮助学生转变观念,树立科学合理的就业择业观,正如今年两会期间某些政协委员针对大学生就业问题提出的建议:转变观念,扔掉面子,就业的路会更宽。如何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这就需要在就业指导课教学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3. 培养高职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需要。心理素质是指心理过程、个性心理等方面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和品质,是一个人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心理倾向、特征和能动性。心理素质对人的思想素质、智力开发、创造能力的培养等是一种基础性因素,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大学生成功就业有重要的作用。目前,高职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表现出许多不健康的心理:由于职业规划意识淡薄,有些高职学生在择业、就业这道关口前茫然不知所措,不明确自己究竟想干什么和能干什么,缺乏自信心和应变能力,心理准备不足;由于期望值过高,一旦求职失败,就会非常沮丧和消沉,自卑和挫折心理严重;在择业过程中,高职学生普遍存在主观意识淡薄,对学校和家长的依赖心理较强;高职学生的就业观念还存在落后保守的一面,自主创业的意识不浓,在创业上有较为严重的畏难情绪,等等。如何正确引导学生积极应对就业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挫折、帮助他们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解决这些问题,仍然需要我们在就业指导课教学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势。
4. 提升高职学生职业素质的需要。职业素质是指一个人在职业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其中思想道德素质是职业素质的根本。新时期各类员工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文明礼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勤俭节约、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开拓创新。卓越的职业素质是获得职业发展的基石,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职业素质,才能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在事业上取得成功。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社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仅对专业技能、道德素质,尤其是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目前不少高职院校存在重职业技能、轻职业精神的问题。以职业素质的核心要素之一——诚实守信为例,在大学生人才市场,人们感到最缺乏的不是智慧,而是诚信。比如,一些大学生挖空心思做虚假材料,假造各种荣誉证书、资格证书,杜撰子虚乌有的社会实践经历等,甚至于有些大学生不能正确对待就业协议,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任意毁约,就业报到后又频繁跳槽。这些现象不仅造成了就业市场秩序的混乱,也使大学生的整体诚信度下降,从而导致大学生就业难。勤学苦练只能提高职业技能,而职业素质只能通过加强道德修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来提升。因此,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提升学生职业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提升高职院校职业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
教育政策的根本特征范文5
从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实践看,目前我省农村在以下三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过去以“取”为特征的农村分配关系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乡统筹和教育集资等税费,向集体上交村提留,同时还要承担“两工”。全面免除农业税后,除按照群众的意愿、规定的程序和限额标准开展村内“一事一议”外,过去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已经全面被取消,农民不再向国家和村集体上缴税费,传统的农村分配关系格局被打破,农民的利益得到进一步尊重和保护。二是过去以“管”为特征的农村干群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基层干部的主要精力是用于收取税费、催收粮款和农村计划生育。在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负担过重的情况下,基层干部与群众因收缴税费而产生的矛盾和摩擦不断。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干部从繁杂的税费征收工作中解放出来,不仅不再向农民要钱要粮,而且还要给农民发放各种补贴,多年积累的干群矛盾逐步化解,干群关系日益密切。三是过去以“补”为特征的城乡关系开始出现崭新变化。过去几十年的以农补工、农村支持城市的经济发展战略开始转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机制已经启动,公共财政职能开始延伸到农村,城乡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崭新变化。
在政策层面上看,目前必须在稳定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以实现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从解决农民的生活、生产和发展的三个基本需求出发,进一步系统地而不是零星分散地完善“三农”政策,从而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
1、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需求。经过多年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农村,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农村五保户、残疾人、烈军属等特殊群体生活还比较困难;由于生存条件恶劣、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和重大疾病等原因,因灾致贫、因病致贫、因祸致贫等特殊困难群体急需救助;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制度有待建立。当前,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要着力解决农村特困群体和部分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做到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从长远看,应该按照城乡统筹与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特困救助制度,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
2、改善基本生产条件的需求。当前农村生产条件仍然较差,不能适应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为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当前,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调整投入结构,重点开展农村水利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农村电网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业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从长远看,在继续加强大江大河治理、小流域治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同时,要研究制定农业生产规划,科学合理的确定农业生产布局,划分农作物生产带,建立农业生产基地,提高农业专业化生产水平,增强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增加农业科技投入,研究和推广农业科技,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科技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降低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程度。版权所有
教育政策的根本特征范文6
一、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及特征
(一)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
义务教育公平的内涵很丰富,理论界从教育社会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学、教育哲学及教育主客体关系等不同角度界定了义务教育公平的含义。教育社会学将义务教育公平限定于义务教育机会均等;教育经济学认为义务教育公平.是与义务教育资源分配和享用联系在一起的;教育法学指出义务教育公平体现在对义务教育资源的平等享有权及对史高教育利益的竞争机会权和竞争结果权;教育哲学则从观念、市场和社会的公平来阐释义务教育公平性,即包括对义务教育公平的主观价值判断、义务教育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一定时期内学生所受教育程度的平等;教育主客体关系角度则指出义务教育公平的概念包括接受义务教育的受教育者和从事义务教育的教育者的权利与机会的公平。
(二)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特征
我国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基础性、历史性和相对性等特征。
首先,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基础性。义务教育是国家统-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国民的整体素质水平和综合国力情况。公民如果不接受最低程度的文化和知识水平的教育,形成一个稳定而又民主的社会是不可能的。因此,义务教育这种带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其他任何阶段的教育都不可替代的。
其次,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历史性。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的文化习俗可能导致教育观念不同,而使义务教育有失公平性。我国幅员广裹,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存在不平衡发展。历史形成的这一现实将会在我国长期存在,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以解决。
再次,义务教育公平具有相对性。绝对的义务教育公平是不存在的,教育公平是相对的。社会的进步使得教育充分发展,为所有人接受教育创造了条件,才有可能使教育平等变成现实。只有克服主观的思想或偏见、建立公正公平的教育规则、纠正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状况、帮助弱势阶层和群体,才能促进义务教育公平这一理想的实现。
综合上述不同角度界定的义务教育公平及其特征,义务教育公平性所具有的基础性是源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这一本质特征。强制性也是义务教育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因此,从制度设计来分析,从保障教育基本人权的角度看,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促进了教育公平的进程。但从另一角度看,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往往会忽视儿童在其他方面的教育权利,也导致办学体制的一元化和教育内容的强制灌输,而它们恰恰与义务教育公平产生了冲突。
二、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施现状及不足
各个国家为了保障国民教育权利,提高国民基本素质,强化国民对本国政治文化的认同,都会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既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如果实施不当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公平产生阻碍作用。比如,在实施过程中忽视了儿童在其他方面的教育权利,忽视了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往往会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教育不公平。
教育公平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实践摸索大致可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等不同侧重发展取向的公平内涵。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改革以追求教育公平为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学生的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义务教育机会公平基本达成。然而教育公平并非只有机会公平这样简单,教育质量公平更是现阶段判定教育是否公平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城乡师资资源分配不合理、城乡学生教育环境不一,教育政策执行不严等因素的制约,还存在着义务教育发展尚不均衡、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尚未得到全面保障等突出问题。为此,要强化政府的义务教育公平责任,建立和完善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政策和法律机制,实现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教育的机会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初级阶段,是一种表面的公平。教育质量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实质和深层次要求,近年来我国教育公平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甚至学校之间,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还存在明显差距,教育质量的公平深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以义务教育入学机会公平为根本,重点关注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以缩小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的教育差距,进而实现学生在教育质量方面的平等。
三、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
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许多重要法规对义务教育公平立法。如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在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定为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当然,我国教育权的立法速度还远远落后于人民群众对于教育公平的高增长需求,教育的立法质量、执行效力、操作效度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有法不依和有法难依的局面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多元化办学机制并建立义务教育公平保障体系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这一本质特征,不应该体现在办学机制的同一性上,即由政府大包大揽,规定教育年限、教育内容以及受教育的方式,而应当考虑发挥社会各种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尝试多元化的办学机制,充分满足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利和儿童的个性发展权利。
应该建立以政府为主、其他组织共同资助义务教育公平保障体系。加快制定《教育投入法》,并建立健全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制定教育救助专项法规以及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子女享受到无差别的、长期的救助;制定相关的法规,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享有与城市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另外要特别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资助力度,比如通过建立各种基金会来吸纳民间资本帮助弱势群体,保证每一个儿童都有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叹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及关键领域的制度建设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是教育经费投入的均衡配置。因此,国家在加快完善义务教育改革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监督问责等关键领域的制度建设。通过设立和实施如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等重大计划工程,使义务教育在法律政策上得到均衡保障。
应该探索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新机制,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差距,实现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比如,出台义务教育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城乡教师编制统一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标准等。要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继续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继续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强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保障工作;完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