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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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研究

教育政策研究范文1

关键词:师范生免费教育;背景;政策内容;意义

中图分类号:G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204-02

2007年5月,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师范生免费教育从2007年秋起实行,免费师范生的大部分名额将向中西部地区投放,这表明我国政府对基础教育的高度重视。

1 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提出的背景

提出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出于特定的背景,解决相关的问题,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当然也不例外。此政策的提出是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与和谐社会发展的条件下解决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我国的师范教育经历了从免费到收费再到免费的历史转变。我国师范院校从开始创办就实行免费教育,国家一直对师范生给予优惠待遇,读师范院校免收学费,住宿费,每月还给生活费,这曾吸引了许多家境贫寒而又优秀的学生读师范院校并从事教育工作。自1997年以来,随着大学的全面扩招,高等教育培养机制的改革,学生从此缴费入学,同时高等师范院校也开始向综合性大学转型。实施收费政策和向综合性学校发展这一重大改革,原本是想为师范院校增加部分办学经费,并通过师范院校综合化提高师范专业的学术水平,但这造成了师范教育的许多负面影响,其后果是:(1)师范院校的转型弱化了教师教育。(2)教师专业吸引力及师范生质量下降。(3)城乡教师资源分布不均衡。正是缘于我国目前师范生教育中存在的这些种种问题。2007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采取免费师范生这一重大举措,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气氛,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行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向社会传达了国家尊师重教的办学理念,对于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2 免费师范生政策内容解读

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是为了解决我国基础教育薄弱,质量不高的情况而制定的。此政策正成为引领我国教师教育变革的重要力量。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规定: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北师大、华东师大、东北师大、华中师大、陕西师大和西南大学等6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还将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部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免费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10年以上。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有关省级政府要做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根据该项政策,此举不但可以帮助更多的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也有利于发展西部偏远地区的基础教育事业。师范生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政府希望吸引的是那些具有爱心、真心喜欢教育、热爱教育的有志青年,是那些以陶行知、晏阳初等一批教育家为榜样的理想主义者。所以,师范生在选择学校、专业时,千万不要把免费读师范仅仅当作一个权宜之计,要慎重作出决定。

3 政策实施的意义

(1)有利于改善目前师范教育弱化的倾向。

近几年来,在我国的教育改革巾,师范教育存在着一种被弱化的倾向。高师院校通过向综合性大学的转型,使得工作重心转向大量设置非师范专业,对师范专业精力投入不足,削弱了学校原有的师范教育特色与优势。同时偏离了教学改革的方向,造成优质教师教育资源的严重流失,动摇了师范院校的办学定位。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提出,评价师范大学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是否致力于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对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部属师范大学给予政策优待,进一步加大支持师范教育,师范教育的弱化现象得到了补救。此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师范院校重新审视办学方向,准确定位,突出特色,找准教学改革的着力点,调整招生计划,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更多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2)有利于提升教师专业吸引力并推动教师专业化建设。

由于师范生缴费上学政策的执行,且毕业后不再包分配,加上教师待遇不高,人们有了更多的选择,因此很多学生选择了与经济相关的其它热门专业,报考师范院校的优秀生源就相应减少,没有好的生源,也就注定了师范院校很难为基础教育提供优质师资,师范生质量也因此明显下降。然而教育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教师的素质,推动教师专业化建设是提高我国中小学教师质量的一个关键策略。因此为了能为基础教育提供优质师资,国家出台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师范教育的高度重视。我们必须要确认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同时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从而提高教师职业的地位与吸引力,这样师范院校就能招收更多的优秀人才,教师质量也会因此提高。政策在师范生攻读教育硕士、进修、培训等方面给予了优惠,这将推动教师专业化更好更快的发展,这样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才能提高。为进一步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实施“教师教育创新平台计划”,共计投入5亿元,推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加强和改革教师教育,用最好的师资和教学条件培养师范生,形成学科优势和多学科综合优势所支撑的教师教育创新和教学平台,直接服务于教师教育,服务于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除此之外,从今年开始,全国各地中小学新任教师应全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考试,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并且教育部最近实施“特岗计划”确保教师聘用质量。这进一步向全社会传递了教师职业不可替代,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发展基础教育和培养高质量师资的重视。

(3)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近阶段,我国基础教育的师资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严重的是师资不平衡的状况。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师资供大于求,而经济落后地区的师资却严重缺乏。师资溃乏、教师素质不高是制约当前落后农村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根本因素。同时教师待遇的不公平问题目前已制约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积极性。解决教师的工资问题,保障并逐步提高教师待遇,是稳定教师队伍,吸引毕业生来农村地

区任教的动力。由于教师待遇,地区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优秀师范毕业生毕业后不愿意从事农村基础教育工作,大都奔向发达地区,集中于大城市和重点学校,加剧了城乡教师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同时也将造成东西部差距的逐步加大,至此影响我国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因此当前,国家及时出台师范生免费政策,引导优秀师范毕业生到农村教育基层去,这样有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高师资的需求,改善落后地区的教育,最大限度的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实现教育公平。’近日,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有利于解决贫困大学生就业问题。

当前,随着高校扩招,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加上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作岗位需求减少,就业压力加大。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有助于解决贫困大学生上学的经济困难,毕业后也保证有编有岗,能吸引更多学生报考师范专业,以鼓励更多的人从教,促进解决民生。最近300名来自苏浙沪两省一市的高中毕业生走进华东师范大学考场,参加免费师范生自主招生考试,录取比例接近2:1。金融危机下,教师职业分外吃香,很多家长和考生表示愿意终身从教,捧上“铁饭碗”。但是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有时大规模招聘教师,却很少有同学自愿报名。而且部分农村学校特别是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仍然紧缺。就此,教育部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学校师资力量,一方面也能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所以说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对于这类学生来说是一举多得,不仅缓解了就业压力,对国家来说也吸引了人才,满足了社会建设需要。它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现了教育政策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价值所在。民生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

教育政策研究范文2

[关键词] 公共财政;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研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1. 100

[中图分类号] G648.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1- 0201- 02

0 前 言

改革开放近40年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对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日趋强烈,公办高等教育已不能满足社会大众对教育的需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办学,开辟教育供给的新空间,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施行科教兴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之举。从数据资料来看,1981年我国民办高等院校仅有1所,到1998年增长为22所,到2015年底全国民办高校增加到734所(含独立学院275所)。无论从我国教育的基本国情来看,还是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速度、规模来看,无不显示着民办高等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1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必要性

1.1 有利于缓解民办高校资金紧缺的现状

办学经费紧缺是困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所在。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偏弱甚至缺失,是制约我国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1]。由此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教师队伍不稳定、专业学科建设不合理、产权归属不明确、教育质量无保障、财务风险较大、已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民办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

1.2 有利于民办高等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担

通过经济学家对物品和服务的属性进行分类后,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教育是准公共物品,其供给可以是市场也可以是政府,但就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在准公共物品的供给中,无论是选择市场、政府机制、自愿捐赠,或者三种机制混合供给,政府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准公共物品的民办高等教育,给学生本人、家庭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正外部性效益。根据民办高等教育的产品属性和成本分理论的“获利原则”,政府既是二次分配的主体,又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受益者,理应承担民办高等教育部分成本。

1.3 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之一,所谓教育公平的主要表现就是人人能够平等的享有公共教育资源。民办高校在校生也应享有这一权利,受教育者进入民办高校就读,并不等于被剥削了平等享有公共教育资源的权利。政府作为社会公平的保障者,通过政策手段给予民办高校资金支持是自身职能所在,是合理可行的。而实现教育公平要体现民办高校对公共教育资源具有平等的占有权利,国家公共财政在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2]。无论从民办高等教育本身、教育成本分担或是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政府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都有其合理性必要性。

2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的价值追求

任何一项政策的提出和执行,总要受其价值追求的影响,作为公共政策之一的教育政策亦不例外。

一方面基于教育改革的价值追求。教育体制机制不完善、行政化严重、办学活力不足、教育观念落后、教学内容与方法陈旧、教育投入不足、教育经费利用效率与办学效率不高等问题都需要教育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而改革的重要力量之一来自民办教育[3]。

另一方面基于教育公平的价值追求。合理的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总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侧重或偏倚,在不同教育阶段也各有侧重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政府应首先保证最基本的教育公平,教育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到各种因素,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教育政策只能明确地以公平为其首要的价值追求,进而来缩小区域内教育发展存在的差异[4]。

3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政策扶持。但要确保《意见》落到实处,还需因地制宜制订相关实施细则、配套政策。

一是要制订合理灵活的财政扶持政策。如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拨付给民办高校;政府无偿划拨教学用地,支持民办高校校舍建设;依据民办高校学生学费的数额与公办高校生均经费的差额来补贴民办高校在校生;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民办高校教师培训、科研,对按规定退休的民办高校教师。

二是要优化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环境。民办教育相关政策的制订、执行、评估、终结等环节,都需要涉及民办高校本身以外的多个部门,要优化民办教育政策的执行环境,就需要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进行,不仅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更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三要是监督政策落实情况。教育政策执行监督,是教育政策正确贯彻执行,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重要保障。即便是制定十分周密、科学的教育政策,在执行时偏离了既定的教育政策目标方向,最终导致政策失败或效果不明显,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教育政策执行监督不规范,不到位。因此,要将民办教育政策执行监督列为民办教育政策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并要及时将监督结果公布于众、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通过教育、劝导、惩罚等措施全面、动态的监督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落实进度、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徐绪卿,王一涛.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从“规范”向“扶持”的转型[J].高等教育研究,2013(8):42.

[2]张铁明,王志泽.中国民办教育法制及制度建设[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教育政策研究范文3

关键词:教育政策;研究机构

一、美国教育政策研究机构的分类

美国教育政策研究机构是随着公共政策研究机构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与美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密切相关。这些研究机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规模也有相当的差异,大多设置在政府、企业、社团和大学内。作为思想库,这些机构在美国教育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其隶属关系、经费来源和研究风格的不同,大致可以把这些机构分为四类:

1.政府性质的研究机构

这类研究机构主要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建立并资助的各类研究机构,具体包括联邦政府的教育研究机构和地方上的教育政策研究实验室等等。如,美国联邦教育署所属的教育科学研究所的“国家教育研究中心”和“国家教育评估和地区协作中心”。这类机构的运行和开展课题研究的经费来自于政府拨款,其功能是为政府的决策提供服务。一般认为,能否为政府提供可靠的信息和时间保证是衡量其研究成果的重要标准。

2.公司性质的研究机构

这类研究机构主要是指那些比较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经费主要来源于与之签订服务合同的客户。如著名的兰德公司。该公司有一个教育研究部,重点研究教育评估、学校改革评估和教师教学等方面的课题。这些研究机构往往会根据客户的需要展开研究,自己在选择研究课题上主动性较小。正因为如此,衡量其研究成果的标准取决于客户是否满意。

3.社团性质的研究机构

这主要是指具有民间性质的教育政策研究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是基金会、公司或个人的捐助。如布鲁金斯研究所、卡内基基金会、传统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等等。这类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有较大的课题选择自主权,独立性与专业性都较强,研究成果的可信度与公信力也较强,因而对教育决策的影响往往较大。衡量其研究成果的重要标准是其社会影响力的大小。

4.大学的研究机构

美国的高等院校虽有3500多所,但教育政策研究主要集中在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宾西法尼亚大学、密西根大学、威斯康星大学等知名的研究型大学。这类研究属于半官方性质。一方面,大学的基本运行经费相当一部分来自于政府投入(公立大学)或学生的学费(私立大学),另—方面,研究经费要么来自政府资助的立项课题,要么来自于基金会资助或者合同。在美国,教师的工资是有保证的,但要开展研究需要自己去找钱。由于研究人员专业性与独立性相对较强,研究成果的份量也较重,因而这类设在大学的研究机构对社会或决策的影响力也较大。

二、美国教育政策研究机构的功能

美国教育政策研究机构在美国教育政策形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重要,一般而言,它通常履行以下三种职能。

1.产生教育政策思想,影响教育决策

美国教育政策研究机构一方面开展教育政策的理论研究,以产生新的教育政策思想;另一方面关注教育实践,以解决现实中的各种教育问题,为决策提供方案。从美国教育政策的形成过程来看,由教育政策研究机构所提交的研究报告往往对教育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科尔曼报告》的研究结论促成了校车运动,出台了少数民族学生和白人学生合校就读的政策方案,并推动了废除学校种族隔离的运动。1983年美国高质量教育委员会发表的《国家处于危急之中》的研究报告,促成了美国教育改革运动的兴起,使得一系列旨在改进教育质量的政策相继出台。

2.制造舆论,传播思想,改变大众的观念

教育政策研究机构影响大众的方式是多样的,主要有:(1)发行出版物。如通过发行期刊、发表著作和研究报告等等,有些机构还发行快报和年度报告。如美国最大的教育政策组织之一“美国教育政策联盟”就定期发行一份《政策简报》。(2)召开各种形式的会议和讲座。主要是召开大大小小的讨论会、专题研讨会、纪念会等,邀请专家、政府官员、新闻记者、工商界人士等参加,既加强了交流,也宣传了自己的政策主张。学者的演讲和授课也是—种常见的舆论方式,所有这些对人们的思想都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改变着人们对一些教育问题的态度和看法,从而形成一股力量影响教育决策。

3.培养和储备人才

教育政策研究机构是精英荟萃的地方,为各方面一流专家学者的交流与互动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一些研究机构会举办各种专题研讨班,为政府部门的领导者提供研讨和进修的机会,而许多政策专家本身就长期在政府中担任过要职,直接参与政策制定工作,具有丰富的教育政策经验。教育政策研究机构也乐于聘请这些前政府官员,这也便于顺利地开展工作。同时,通过诸多的教育政策方面的课题研究,培养了一批具有社会责任和关注教育政治的人才,无论从促进教育改革还是充当监督者来说,他们都是不可或缺的。

三、美国教育政策研究机构的发展趋势

1.以问题为中心、以项目为导向开展跨学科研究

当今世界是科学技术高度综合的时代,许多教育问题已经无法靠单一学科来解决,因此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和相互结合十分重要。传统的学科分界日益模糊,跨学科研究蓬勃开展,不仅表现为教育学科与公共政策学科之间的交叉,而且表现为它们与自然学科的融合。在这样的形势下,美国成立了诸多跨学科的教育政策中心,如哈佛大学的肯尼迪政府学院、斯坦福大学教学改革研究中心等是开展跨学科研究的杰出代表;一些民间机构也广泛各方面的合作,如布鲁金斯的布朗教育政策研究中心,兰德公司的教育政策问题研究等。这些研究机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问题为中心、以项目为导向开展跨学科研究。这些教育政策研究机构不仅是从事科研与进行创新的基地,发表了丰富的研究成果,而且培养了一批大量的跨学科的科研人才。重视交叉学科的研究可以说是美国教育政策研究机构的共同特点,如宾夕法尼亚大学每年从预算中拨出1200万美元专款,鼓励新兴交叉学科的启动研究。又如美国

21世纪全球经济繁荣委员会最近发表的《迎击风暴》的研究报告,就集中了美国科学院、工程院和国家医药学会的众多专家联合攻关。该报告一经发表就受到广泛关注,对美国的科学研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重视开展校际合作和国际合作

以大学为基地,开展校际合作是美国教育政策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如美国最大的教育政策研究中心“美国教育政策研究联盟”,由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威斯康星大学和密西根大学五所知名大学组成。他们联合攻关,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展开对学校改革、学校财政、教师教育、择校等教育问题的研究。另外,此中心还与其它20多个研究中心建立了伙伴关系,如美国学校管理者协会、美国教师联合会、全国小学校长协会、全国中学校长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全国州长协会、全国立法者大会、全国州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委员会、教育领域研究所等等,这些合作单位不仅是研究信息的重要来源,而且对该研究中心的研究议程和研究计划提出建议。

重视开展国际合作,向国际化方向迈进。这是美国教育政策研究机构发展的重要趋势。一方面,美国制定了更加开放的科研政策,广泛吸引世界优秀大学和公司加盟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另一方面,美国实施了更加灵活的人才政策,吸引许多优秀人才来美国工作。比如,发表于2006年的《迎击风暴》的研究报告中强调:“大力培养和吸引争夺创新人才作为一项长期国策,使美国成为学习和从事研究工作最有吸引力的地方,从而能够从美国国内和全世界招募最好和最聪明的学生、科学家和工程师,并将他们留住。”再如,美国影响较大的教育政策研究联盟已与德国、法国和中国的一些高校有较为密切的国际合作。

3.在教育政策研究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的科技大国,美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在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功不可没。在美国历史上,高等院校一直是科研的主力军。据统计,在美国的各个部门中,高等院校所进行的基础教育比例超过50%。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统计资料显示,2000年,美国高等院校约承担全美科技研发活动的11.4%,研发经费达301亿美元左右;高等院校的研发活动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领域,1970-2000年,基础研究在高等院校整体研发活动中所占的份额一直保持在66.6-77.7%。高等院校作为科研重要基地的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显得更为明显,政府对高等院校从事教育科研的投入力度加大,而高校的教育政策研究机构及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政府及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这说明,高等院校不仅为美国教育科学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更在教育科学研究上直接做出了突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平凡。美国高校科学研究工作新的发展趋势[EB/OL].Http://dss.gov.cn/Article.

[2]黄育馥。从机构建制看当前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特点[J].国外社会科学,2006,(4).

教育政策研究范文4

关键词: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

作者简介:赵海婷(1976-),女,天津宝坻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区域经济。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公共政策视角下校企合作有效性研究”(编号:13ZD2L015),主持人:赵海婷。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09-0046-05

校企合作,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称之为“合作教育”,是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简称。由于校企合作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目标多元,目前学术界尚未对校企合作形成统一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校企合作是高校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各自的资源,将学校教师的课堂教学与企业里学生参加实际工作有机结合,以提高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创新创业和学以致用能力,从而培养出适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具有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人才的一种教育模式[1]。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并逐步发展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如新加坡“教学工厂”人才培养模式、日本“企业教学”人才模式、法国“学徒培训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加拿大“TAFE”人才培养模式等。政府主导校企合作是发达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显著特点。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校企合作办学的经验,出台了一系列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政策。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职业教育必须坚持职业院校与企业的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提出“职业教育应坚持校企合作的方针,设法调动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完善各项校企合作办学法律与政策,实现校企合作办学的法制化、制度化”[2]。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环境下,经过积极探索,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近年来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已经形成了订单式培养、实习基地共建、企业冠名班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作为校企合作主体之一,企业能否积极主动地参与,是合作办学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然而,现实中的校企合作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学校“一头热”的现象。学校为提高学生的就业率有足够的合作动力,而企业一方却因利益没有得到满足而动力不足。校企合作应该是建立在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基础之上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损,这种合作关系必然难以维持下去。深入挖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以及制约其积极性的障碍,从而使政府有的放矢的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是解决当前我国校企合作问题的关键。

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因分析

(一)校企合作有利于为企业培养适用性人才

在当今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离不开创新,而创新依托具有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大陆地区35%的企业面临人才短缺问题的困扰,且这一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职业教育以培养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劳动者为目标,可以为企业输送发展所需要的人才。通过职业院校获取所需技能型人才已成为企业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和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在校企双方共同培养中增加学生的岗位适应性。职业院校大多按照普通高校的教学模式,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学生动手能力的锻炼,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与市场需求脱节。为改变这种局面,一些企业通过向学校的学生提供实习岗位、投入设备和资金与学校共建实训基地、派遣生产一线的专家到学校为学生授课、在学校设立冠名班并提供奖助学基金、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等方式参与到学生的培养中。通过校企合作,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专业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学生的岗位适应性,以确保人才培养具有针对性;另一方面,合作培养学生可以尽早的接触企业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念,熟悉企业的管理理念,增强学生对企业的认同感,提高学生毕业后到企业工作的意愿。

(二)校企合作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3]当今世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层出不穷,日益激烈的竞争使企业意识到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必须依靠技术创新。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偏低、资金不足、人才匮乏,无条件进行进行技术创新,选择与高职院校合作可以很好的弥补企业创新能力这一短板。高职院校一些教师长期在企业生产一线兼职,因而对企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有着深刻、独到的想法,企业可以通过校企合作的机会利用高职院校人才、技术、信息方面的优势,解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并实现自身在新产品研制、新技术研发方面的突破和创新。

(三)社会责任感推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它自身的发展是与整个社会的进步融合为一体的,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等于企业为社会创造的财富最大化。企业在为自己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应该履行自身对社会的责任,并把承担该责任当成自身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使整个社会都能因为企业的发展而从中受益,以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近年来国家多次提出,应在职业教育中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参与校企合作是当代社会赋予企业的要求,许多有远见的经营者也认识到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很多学者的研究表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形象二者之间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企业家的实践也证明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会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一方面,企业的积极参与势必会在业界、院校、学生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和大力赞扬,让更多的公众认可企业,从而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障碍分析

校企合作作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方式,越来越受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的重视。从理论上分析,参与校企合作也是符合企业自身利益的。然而从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校企合作往往停留于浅表形式,普遍存在着学校积极性高、企业积极性低,“一头冷、一头热”的不和谐现象。校企合作作为一种学校得利、企业得益的双方共赢的良好办学机制为何会成为学校一头热的单边行动?深入挖掘制约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与主动性的障碍因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位

很多企业没能从人才战略的高度来看待校企合作的作用,忽视了企业也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这个事实,更没有认识到校企合作会从技术和人才两方面给企业带来长期的支持。单纯地认为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事情,人才培养过程不需要企业的参与,技术开发是企业的事情,亦不需要学校介入。认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参与校企合作对企业没有多大的好处,反而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额外的成本支出,把校企合作看成直接的损失、间接的利益,近期的投入、远期的收益。还有些企业喜欢奉行“伸手拿来人才”,认为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企业所需的技能型人才可以轻而易举的从劳动力市场获取。对校企合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多数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不感兴趣。

(二)校企合作中企业经济利益无法保证

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决策目标。企业作出的选择都是在权衡支出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的基础上做出。目前的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中,企业的支出往往远远大于收益。调查表明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愿意参与校企合作的原因在于“企业在合作中得不偿失”。首先,我国的高职院校大多由中职学校升格而成,学校自身比较薄弱,教师实践能力较差,科研能力不足,企业与之进行合作对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攻关等帮助不大。其次,接纳学生实习会给企业带来额外成本和麻烦。学生来企业参加生产实践会占用企业的生产设备,增加机器设备的损耗,企业还要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指导,这势必会打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由于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再次,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自由流动,企业花费一定代价培养出来的学生毕业后不一定会留在合作企业,即便能够在企业就业,也有可能被其他企业“挖墙脚”,在短时间内流动到环境待遇更好的其他企业,这种学生就业不确定性带来的人才流失风险必然会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双方联合培养人才的积极性。

(三)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

对于作为经济人的企业来说,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最终目的,当然也是为了追求利润。只有当企业认为从校企合作中获得的收入大于支出时,企业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校企合作当中,否则就会动力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促进校企合作的实施办法,但总体上此方面的政策存在着缺乏权威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等问题。比如,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和企业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可享受将支付给学生的报酬进行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这只是一项不具备强制性的引导性政策,一些接受了职业院校实习生的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此外,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仅限于支付给学生的实习报酬,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所发生的其他各项投入如企业安排指导学生实习的技术人员的误工费、实习耗材费等都未被纳入税收优惠范围[4]。由此可见,我国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致使企业无法从合作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四)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来看,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三明治”、澳大利亚的“新学徒制”等职业教育模式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都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以德国为例,联邦政府颁布了几十种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学校、企业以及学生三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权力、义务与责任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同时,各部门、行业、地区也相继出台了各种补充条例和相关的实施办法,从各个方面对企业应积极参与合作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德国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相比,我国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显得相形见绌。199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律仅对校企双方在合作办学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进行了简单的界定,未能为职业教育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职业教育法》第1章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法律产生实效,它才能成为人们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构造者和主体自由的保障者[6]。各级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积极履行职业教育的义务。”第4章第3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并按一定的标准给予劳动报酬。”[5]以上条款规定了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校企合作既要强调企业应尽的义务,也应保障企业应享有的权利。而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却只强调了企业一方的义务,忽略了企业应享有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法律原则,必然不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此外,对于企业没有承担应尽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办学没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必然会使企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流于形式。

(五)校企合作中介机构与合作机制不健全

现实中的校企合作普遍是院校与企业之间点对点的联系,在合作过程中,合作意向多是学校一方主动提出,企业主动向院校提出合作意向的并不多见。一家企业需要生产、研发、销售、财务等多方面的人才。一般的职业院校也都有几十个专业,学生需要到多家企业实习、就业。在校企合作中,一家企业要寻求与多所学校合作,同样,一所学校也要同很多家企业打交道。由于缺乏健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完善的合作机制,校企合作在推广和实践中都遇到很大障碍。首先,由于没有中介机构对校企双方进行深入调查,收集信息并分析各自的需求,为最理想的合作对象牵线搭桥,校企之间的沟通难以顺畅进行,校企合作难以达成。即使实现,也是缓慢、高成本和低效的。其次,缺乏专门的合作协调机制对校企合作的实施、管理以及各方的利益协调进行统筹规划,使得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矛盾与冲突。再次,目前我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不健全,导致劳动力市场上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许多企业喜欢奉行“拿来主义”,即直接从劳动力市场获得所需人才,而不通过参与校企合作而获得所需人才。

三、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政策与建议

(一)加强奖励和宣传机制的建设,为校企合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与积极意义的大力宣传,积极推广校企合作的成功事例,树立校企合作示范单位,促使企业更新观念,让企业意识到参与校企合作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与义务,更是其自身发展和提升的需要,对企业是有利可图的。政府应通过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资质认证制度、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贡献等级评价制度、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奖励制度,唤起社会各界对企业对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视。政府应对促进校企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对于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和企业家给予大力宣传、公开表彰,扩大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与社会影响力,使支持校企合作的企业和企业家赢得更多的尊敬,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出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有利氛围,引导更多的企业主动地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

(二)在政策上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进行支持、引导和激励

一要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补偿机制,政府应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以校企合作的形式承担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并向企业开征职业教育培训税,允许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减免职业教育培训税,让企业不仅把参与校企合作当成是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要当成一项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事业,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二要建立校企合作成本补偿制度,政府应按照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实际接纳的实习学生人数与实习时间长短,通过政府拨款或者税收减免等形式补偿企业因校企合作而产生的成本,允许企业将因参与校企合作而产生的成本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三要完善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与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比如在资质评审、项目立项、资金下拨、贴息贷款等方面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四要建立学生实习期间的保险制度,学校在学生实习前对其进行强化风险教育,由学校为学生购买“学生实习期间责任保险”,以降低由于学生实习可能给企业造成的风险和负担。五要规范劳动用人体系,建立严格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引导企业重视与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学校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公益性组织,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营利性组织,二者的不同社会属性决定了合作中的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引入能沟通协调双方关系、化解纠纷与矛盾的第三方组织。从国外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行业协会在促进校企双方的合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行业协会的中介性和服务性特点使其成为连接企业和职业院校双方的沟通平台。而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加强校企之间的沟通、保障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方面的作用却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扶植行业协会的建立,通过立法赋予行业协会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承担如下几方面的职能:第一,搭建校企合作信息平台,为有合作意向的企业提供一个与职业院校交流的沟通平台,避免企业盲目寻找合作对象,降低双方合作的时间成本,使校企合作由原来的“点对点”的合作方式转化为“点对面”或者“面对面”的方式,提高校企合作质量。第二,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和协调职能,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制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资质标准,遴选出行业内能够参加合作育人的企业,并设立企业数据库,制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规章制度、人才培养的标准,强化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

(四)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确保企业权责利统一

校企合作不应是企业对学校的施舍和无偿帮助,而应是双方共同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的过程。政府应加强校企合作的立法工作,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化、制度化。首先,政府应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和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鼓励性政策和不履行该义务的惩罚性政策法制化。其次,政府应建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制度,由该委员会在《校企合作教育法》的法律框架下,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制度和章程,对校企合作办学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定期对合作办学进行评审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督促。最后,应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赋予企业的相关权益,建立行政问责制,对那些不落实合作企业应享有的权益的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校企合作义务的企业按法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约束力[7]。

参考文献:

[1]姚恺帆.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2:4.

[2]姜群英,雷世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J].职教论坛,2010(12):74.

[3]韩雅清,许佳贤,苏时鹏.我国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创新效率评价科技和产业[J].科技与产业,2010(12):122.

[4]张光跃,张萌.高职“产学合作”新视角――“官产学”关系及政府职能研究[J].职教通讯,2011(11):21.

[5]马顺彬.浅谈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支持政策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2(2):107.

教育政策研究范文5

一、引言

近些年,语言政策研究逐渐成为国内的学术热点,有关语言政策的实践研究不断涌现,但“语言政策和规划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套独立的、普遍接受的理论体系”。[1]即便如此,国内许多学者尝试从不同角度探索研究语言政策,经济学视角、文化学视角、人类学、教育学视角等都丰富了语言政策的研究内涵,加深了我们对语言政策理性认识,是非常有价值的研究视角。

本文在肯定以上研究成果的同时,尝试从社会学视角入手,力图阐释语言政策的研究轨迹与社会学的密切关系,从而呼吁学术界更加重视社会学视角下的语言政策研究。

二、研究轨迹与社会学影响因素

(一)概述

1.语言政策的内涵与作用

语言政策包含显性语言政策和隐性语言政策,[2]它可以是“一套思想、法律、法规体系”,也可以是“语言社团(代言人,即语言规划决策者)关于其语言价值系统达成的共识等语言意识形态的体现”。[1](2)世界上有125个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语言地位,其中近百个国家将一种或多种语言作为其国语或官方语言,[3]更有众多的国家不断出台并修订其语言法规,用以促成族际间互通交流可能性和国族身份建构可行性的实现。除了这些显性立法形式之外,语言政策还可以隐性存在于利益主体的意识形态中。语言政策可以涉及微观语言结构、语法标准、词汇规范等的制定,可以涵盖语言工具性和地位合法性关系的确立,也可以包括促进语言及其文化意识形态的传播等。从本质上看,语言政策并不囿于规范、标准的制定,更需发挥协调矛盾、解决冲突的作用。

2.语言政策研究的三大阶段

语言政策的实践活动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但学者们对语言政策研究却相对滞后。直到20世纪40~50年代(1945年),第一本以语言政策命名的出版物才得以问世;[3](11)但到了60~70年代,语言政策研究在“问题导向”的基础上迅速发展,形成第一阶段;20世纪70~80年代,语言政策研究出现转向,由“以问题为导向”的思路转入“以资源为中心”的思路,两种截然不同的指导思想催生了反映不同意识形态的语言政策理论,研究进入第二阶段;80年代到现在,出现“以权利为口号”的新时期研究重点,这表明语言政策研究进入第三阶段。[4]

(二)社会学思潮影响下的语言政策研究

语言政策研究的三个历史阶段对应三个关键词,即语言问题、语言资源和语言权利。它们构成语言政策研究中的“三大语言话题”。[5]研究发现,三大语言话题的产生与社会学理论的影响具有渊源关系。

1.问题论与实用主义

语言政策研究领域著名学者豪根曾指出,“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令人不满意的语言现状,都可以由语言政策来解决。”[6]这种问题论导向下的语言政策研究往往强调用政策行动解决问题,强调行动作为思想基础的重要作用。[7]而这种实用主义的倾向与当时的社会学理论发展有很大关系。皮尔斯和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影响到社会学的研究取向,并自此开启象征互动论的研究热潮;处于同一时期的语言政策研究也同样具有实用主义特色。功能派占据主导地位时期,语言政策更多从功能角度入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调整实现功能整合,从而达到秩序井然。也正因为如此,语言政策研究出现普遍的乐观情绪,认为语言政策自身就是为解决问题而产生的。

2.资源论与生态主义

学界和政府对语言政策的乐观态度迅速降温,研究侧重点也迅速转为以资源论为研究重点。资源论导向下的语言政策研究大多从生态角度、从资源存在的必要性角度进行论述,这种视角也可以从社会学家的思想宝库中找到渊源。社会学家孔德率先用生物学中的细胞、组织和器官概念来比喻社会结构中的家庭、等级、城市和社区,[8]并由此认为失去生态平衡的社会系统会自此陷入“病态”。[9]斯宾塞则更进一步指出每种结构和功能都是在相对依存结构中才得以维系,实现整合。[10]语言政策资源论与社会学理论的巨大相似性绝非偶然,语言政策其实就是语言社会学,它受到社会学理论的巨大影响。

3.权利论与后现代主义

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权利论的研究重点很快兴起。在此导向下的语言政策倾向从弱势群体角度出发,主张权利的获得;将语言权利视为人权内容之一,认为每个人都有使用语言、发展语言的权利。“以芬兰语言学家托芙?斯古特纳伯―康格斯为首的欧洲语言学家,在广泛研究语言、语言教育和语言政策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语言人权’的思想”。[11]这种视角是冲突论的典型特点之一。当代社会理论研究重点之一就是“语言作为权力运作的脉络”,这种切入点是对“社会运作中的权力体系及其更替和正当化”过程中语言和社会关系的探讨。[12]也正因为如此,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自然而然成为社会政策的一部分。

总体来看,语言政策研究的三个阶段各有不同侧重点,但尽管如此,以资源论为主导研究方向的第二阶段和以权力论为主导研究方向的第三阶段都是从弱势群体语言的角度入手,因而与其说第三阶段是第二阶段研究的转向,倒不如说是其扩展;但不容忽视的是,第三阶段更加强调语言垄断市场中现实地位的不平等性。语言政策研究的三个阶段体现出以整合和解构为典型代表的两大派系特点。换句话说,体现的恰恰就是社会学领域的功能和冲突的两大范式特征,而由实用主义到批判主义的转向很大程度上也受到社会学理论转向的影响。

(二)语言政策实则调整社会关系

语言不仅仅是人类交流的工具,更是文化载体和身份象征,这使其成为“当今世界最敏感的问题” 。[22]语言政策也由此超越单纯语言问题,成为处理社会关系、协调社会利益的政策。换句话说,语言政策表面上是处理语言间相对关系,实则是调整族群及其利益等深层社会关系。

当语言政策主体行使特殊权力,确立语言的不同地位和功能,赋予优势语言③特殊语言地位时,往往参照的是该语言族群的优势特征;反过来,语言的特殊地位又使其语言群体更易获得更多社会利益,从而加强其族群的优势特征。当这种循环的叠加效应越来越凸显,语言地位差异引发宗教、经济等巨大社会差异时,语言战争在所难免。[23]这种战争,可以表现为原有政体框架内获得更多权利的温和改良派诉求,也可以升级为旨在推翻政权的极端民族诉求。由此可见,没有兼顾不同族群利益的语言政策将导致利益分配的极度不公,从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也正因为此,在平衡族群关系、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国族身份的过程中,有的国家没有选择其国内优势语言,反而退而求其次选择本土语言之外的语言作为其国语或官方语言,④有的甚至干脆选择一种根本不存在的语言作为其国语或官方语言;⑤也有的国家将两种或更多种语言作为其国语或官方语言,实行双语制、三语制或多语制;但是即便如此,语言之间和族群之间仍然存在着动态的竞争关系。任何形式的语言政策都不是一劳永逸的,都需要根据不断动态变化的社会状况进行适度微调,从而缓和由社会竞争关系所带来的冲突。如此看来,语言政策研究必须从冲突与和谐这对矛盾中寻找规律。语言政策与冲突激化没有必然性,即便是相同的政策在有的国家可以是国家整合的重要工具,而在有的国家却可以成为冲突的激化因素。[24]因此在展开对不同国家语言政策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不同国家的历史因素、文化特性和价值观特征,同时要研究不同群体在其国家内的社会权重、资本占有情况和不同的心态博弈。这种社会学视角无疑可以帮助研究者更好地分析语言政策背后多模态的社会现象和深层的社会动因。

结 语

库珀曾经指出语言政策理论构建实为遥不可及。[20](182)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库珀的观点是对语言政策理论构建的清醒认识,语言政策研究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受到诸多交叉因素的影响;许多不可控的社会因素给理论构建带来巨大挑战;也正因为如此,瑞申涛直言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领域缺乏普适性(overarching)理论的大部分原因是由语言牵涉的社会复杂性造成的,[25]正是社会的复杂性给语言政策研究带来众多干扰因素。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从社会因素入手,将语言政策视为社会政策的一部分,充分认识语言政策的社会学本质,恰恰可以解决语言政策的理论建构难题。依托社会学理论,有助于使其“遥不可及”的属性具有可及性,社会学分析方法和理论框架有助于促进该学科进一步发展。

注释:

①本体规划包含因文化禁忌而进行的语言调整,这一调整表面上与政治无关,实则反映出的恰恰是特定群体的文化品位;本体规划也包含从众多方言中选择一种或融合多种作为标准语,表面上看当一种语言方言不复杂、历史不悠久的话,本体规划与政治的关联度较小,实际上本体规划的政治色彩没有变,关联度指数也没有变,区别的只是由方言分歧度、复杂度所带来的执行难易程度不同。当方言分歧越大,历史越久远的时候,带有政治色彩的本体规划所引发的冲突就越明显;也正因为此,由方言标准引发的语言问题屡有发生。

② 海因兹?克劳斯在1969年报告中将语言规划划分为本体规划和地位规划。

③ 优势语言的族群使用者可能在人口数量上占有优势,也可能在社会地位上占有优势。

教育政策研究范文6

关键词 三圈理论;研究生;全面收费

从研究生教育全免费到收费双轨制以及收费并轨试点的成功实施,随着我国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入,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和实践基础,实施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与改革过程中的必然趋势和必经之路。2013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一、“三圈理论”的分析框架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马克・莫尔和达奇・李奥那多是“三圈理论”的代表人物。该理论认为,在判断一项公共政策是否合理可行时,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就是该政策的目标能否创造公共价值;其次,政策的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第三,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利益相关者支持。将这三方面用三个圆圈表示(如图1),上边的圈代表公共价值(V),左边的圈代表能力(C),右边的圈代表支持(S)。现实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政策方案大多情况下呈三圈相交的状态。

一般来讲,好的政策方案或计划项目应该是追求三个圈更多的重叠与三圈的结构性平衡。用“三圈理论”作为分析工具来分别考量价值圈、能力圈和支持圈的各要素,能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具体化、更易操作。

二、研究生全面收费的“三圈”理论分析

1.公共价值分析

根据“三圈理论”必须首要分析政策的实施目标是否具有公共价值,是不是符合绝大部分人愿望的利益取向,对价值圈的质疑能使政策目标更趋于合理。首先,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是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紧张,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体制的意义不言而喻。但全面收费的政策目标不仅限于此,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促进教育公平,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促进学位学科结构平衡和社会人力资源配置 。

研究生收费双轨制的公平性让人质疑,仅仅由入学考试决定研究生读研期间的公费资格,对很多入学后科研能力很强、成绩显著的自费学生很不公平,也不利于建立竞争机制和营造积极的学术氛围。其次,在我国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大,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大的背景下,必须扩大研究生教育机会的供给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公平。虽然收费后的确会存在因为贫困无法接受研究生教育的人,但是在奖助贷学金制度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这个群体的比例会非常小,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实施全面收费是相对公平的。另外,研究生全面收费有利于公共教育资源在三级教育的更合理的分配,从而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全面收费政策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一方面,对于研究生个人而言,读研成本的增加,使得他们不得不去计算读研的投资与收益,在他们专业选择的盲目性降低的同时,学习主动性将会大大提高。其次,实施研究生全面收费的同时,将会配套相适应的奖助学金制度,奖励力度加大,竞争机制更加健全,良好的学术竞争氛围有利于调动研究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另一方面,实施全面收费政策一定程度上在研究生教育领域引入了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对研究生培养单位来讲全面收费意味着更多的培养经费,因此要在优秀生源和经费竞争中取得优势,迫使各培养单位优化配置教育资源,调整培养结构,重视培养质量。

全面收费之前,学生成绩是其选择学校和专业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人会尽力选择预期收益较高的热门学校和专业。2月颁布的《意见》中指出,研究生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成本来确定。由此看来,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采取合适的收费差异梯度,学生的选择不仅考虑分数还要考虑自身经济状况,一定程度有利于学生理性选择合适的学校和专业。学位学科的结构平衡和社会人力资源配置都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改善。

2.实施能力分析

对能力圈的梳理用来判断实现政策目标的条件是否具备。首先,政府以及相关教育部门加大拨款力度支持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意见》要求,中央部属高校将建立健全包括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绩效拨款、奖助经费在内的财政拨款体系,建立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拨款水平。同时各地均参照部属高校,健全地方高校教育拨款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其次,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意见》要求,首先,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设立覆盖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博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万,硕士生不低于6000元,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对比《意见》中确定的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的收费标准,研究生所获助学金与收费基本处于持平状态。因此,对于大部分研究生家庭和个人来说交费读研仍在能力范围之内,政策实施的可行性大大增加。其次,分别从2012和2014学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倾斜,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博士生1万名,奖励标准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0000元。学业奖学金奖助力度也由高校统筹利用学费收入等各项资金加大。加大力度奖励学习科研成绩优异的研究生,不仅减轻了研究生的学费负担,更创造了一种良好的竞争氛围,调动研究生科研积极性。另外,对于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根据《意见》要求,高校将综合采取加大助学贷款额度、减免学费、发放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其资助力度。同时实施其它配套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办学,并通过统筹安排学费收入、社会捐赠等资金来加大对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资助力度。由此看来,各项奖助制度也为研究生全面收费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能力支持。

3.社会支持分析

对支持圈的分析,帮助政策实施者更有效地关注不同利益群体的相关诉求,更公平公正地实施政策。

在本、专科教育收费在全国全面推开实行之后,研究生教育的并轨收费的试点的尝试也获得成功,总体来说推进平稳顺利,逐渐为社会所接纳,研究生教育收费并轨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和心理基础。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政策不仅旨在缓解政府部门教育经费紧张,同时政策方案的制定更多地关注了研究生家庭和个人以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等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诉求,因而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而言,各项改革措施实施之后收入大大增加。一方面是国家财政拨款的增加,包括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绩效拨款、奖助经费在内的财政拨款体系更加健全且拨款标准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向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收取学费将使得学费收入大幅增加。收入的增加无疑将为各高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与管理提供更良好的环境,因此收费政策受到广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广泛支持。

对于研究生个人而言,在学校收入增加的基础上,学校用于对研究生奖励和资助的资金将会随之增加。同时,分析《意见》政策要求可见,研究生所获得的奖助收入结构将更加优化。一是研究生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2014年秋季学期起,现有普通奖学金将会调整为国家助学金,用于补贴研究生基本生活费用,且补助范围覆盖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二是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设立将加大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力度。三是加大力度鼓励研究生参与教学、科研、管理。高校必须按照《意见》规定,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加大对“三助”岗位的津贴资助力度。四是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就学。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额外还将特别享有如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等专门的资助政策。

虽然国家与社会投资研究生教育会收益颇多,但最大的最直接的受益者仍是研究生家庭及个人。因此,作为获益主体的研究生家庭和个人,考虑到研究生教育很高的教育投资回报率,同时考虑到各种有力的奖助政策的支持,真正想深造的优秀学生并不会对收费读研望而却步。根据对试点实施研究生全面收费政策的高校的相关调查结果,收费并未对研究生的报考热情产生大的影响,只是让学生对读研更加理性而不盲从。在校研究生们也大多表示收费之后各项奖助措施覆盖面更广,且力度普遍加大,因此收费并没有对他们读研期间的生活学习产生大的影响。

三、结论与建议

1.关注贫困弱势群体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政策实施的公平和公正,在新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贫困弱势群体的利益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意见》实施后,综合看来研究生所获资助基本能抵消其所交学费,但是对于特别贫困的研究生群体来说,日益增长的各项开支还是可能会给他们接受研究生教育带来不小的负担。很多研究生可能会迫于生活和家庭现实条件的压力,为了按时交学费不得不去寻找各种兼职,分散精力,无心学术。更有甚者,生活和心理的巨大压力可能会影响他们读研的选择,带来优质人力资源的流失。对于特困研究生,应采取减免学费、缓交学费、延长助学贷款还款年限等更有效的措施来帮助他们。可以尝试将助学贷款还款期限延长至毕业后十年,同时考虑实行分期定额、定期定额、分期不定额、定期不定额等多种偿款方式。在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的基础上,尝试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不仅有助于更多的贫困研究生通过借贷缓解在校期间的各项经济压力,而且也能增加按时还贷率。

2.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教育公平

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经费不仅投入不足,而且分配不均衡,主要集中在“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大部分普通院校只能占很少的份额。实行全面收费后,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本就处于劣势地位的普通院校,在生源的竞争中将会更加处于劣势地位。重点投资少数重点院校,虽然有利于建设重点院校,促进重点院校研究生培养水平的提高,却使得大多数院校因经费紧张而影响培养质量。这样,全面收费实施后,更多的学生会更倾向于选择重点院校,造成相当部分的普通院校生源紧缺,对我国研究生教育健康的发展很不利。因此,在加大政府教育经费投人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兼顾全局,合理分配教育经费投入。

另外,对于传统冷门专业,要加强宏观调控,适当加以政策鼓励。全面收费后,相关政策应该向部分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学科和长线学科倾斜。比如对这些专业实行低收费、高奖学金的配套制度,确保这些市场竞争力不强,但对于社会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冷门学科后继有人。

3.完善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动态差异的收费标准

《意见》指出,研究生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本专科生学费标准及已收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相衔接。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研究生培养成本核算的复杂性,比如研究生受教育过程同时也是研究生进行科研创造的过程,计算教育成本的同时还应考虑到研究生的科研贡献等因素。所以为了制定更合理的收费标准,首先应该更加完善研究生教育成本核算制度。

另外,个人分担教育成本的比例也尚存争议。建议不能仅仅直接参考我国本专科教育个人分担生均培养成本25%的比例,而是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知名度、专业回报率、毕业生市场供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研究生学制等实际情况,适当浮动学费,建立动态差异的收费标准,多样灵活的学费方案才能更合理地实施收费政策。同时加快将具体收费办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学费标准的制定虽然多样灵活但依然有章可循,达到规范研究生收费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Z].财教[2013]19号文件.

[2]曹俊德.三圈理论的核心思想及决策方法论意义[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