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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范文1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英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文体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印章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我区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xx财政厅《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及《xx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库直接收付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具体包括: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公检法司、以及实行自收自支单位等。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单位申请、财政审核制度。
第四条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非财务机构不得经管银行账户。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各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第五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控股银行和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根据资金的性质和内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财务部门设立相应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八条根据《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纳入我区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在保证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和财务管理权以及会计核算权不变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为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使用的零余额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设。
第九条纳入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属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的,由财政部门在银行为会计核算中心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在此账户下会计核算中心为被单位设立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是基本账户,主要用于财政资金的授权支付和相关会计核算。
第十条在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过程中,目前还需要暂时保留部分账户。对于需要保留的账户,预算单位要进行彻底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填写《预算单位现有各类银行账户登记表》,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户程序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应报送“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
第十三条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签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并通知银行。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应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1)县财政局同意开设账户的核批文件;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人事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4)编制、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机构原件;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件;
(6)原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7)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8)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手续的书面授权书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9)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核批文件中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同意单位开设、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准许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中注明账户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预算单位的开户资料。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到财政部门领取“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鉴卡”。“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第二十条纳入我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设立的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填写《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备案。
(1)变更单位名称但未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因开户银行的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的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填写《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于账户撤销3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全部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消其账户,并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有关开户、销户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结存资金。其销户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银行账户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首先报财政部门批准,然后由财政部门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监督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档案。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账户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对一个银行存款账户内核算的各种资金,要建立相应的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档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督促无效,单位拒不纠正的,应提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开户银行不得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和有关辅助账户。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无论按何种利率计付利息,开户银行应将利息全部计入该账户,不得为单位另设利息存款账户,或将利息计入单位其他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不得违反规定强拉预算单位在本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拉预算单位存款。
第三十六条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应代行国库管理职能,监督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区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开户银行在为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撤销手续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人民银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巴东支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具检查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接受检查的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机构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检查机构认为应追究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公款私存、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以及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的;
(4)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中,认定单位应撤销的银行账户,单位不办理撤销手续继续使用的;
(5)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
(6)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应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2)允许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3)明知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的;
(4)明知是财政性资金而为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印章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制度重构;思路和建议
一、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状分析
(一)初步确立基本制度框架,相关政策法规需进一步整合
2003年以来,根据《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业务发展需要,我国又先后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重要文件。应该说,这些规章反映了近年来银行结算账户的发展需要,但存在制度前后变化较大、内容零散,缺乏系统性、统一性规划。
(二)依附于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内容过多,有悖账户监管的本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账户管理制度肩负了太多非银行结算账户监管的内容,如公款私存、现金管理、三日生效、反洗钱等职能,从近年来实际执行效果看,这种专业化管理的内容被“眉毛胡子一把抓”强加于人民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职责不清,重点不突出,执行效果流于形式的现象。
1、商业银行执行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管要求难以落实。现行《办法》要求银行机构不得有允许“公款私存“的行为,但当单位以票据向个人支付款项时,银行机构碍于票据无因性原理,不知是否应拒绝受理该类业务;根据《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对于单位向个人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且注明付款事由的,不再需要提供收付款依据,银行在执行“公款私存”规定时有无所适从之感。
2、现金管理职能难以有效实施。《办法》中渗透了现金管理的若干要求,但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核心职能不相匹配。《办法》在规范账户的使用上,较多地考虑了现金管理的要求,而现金管理规定表现于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若干规范性文件中,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人员普遍感觉难于完全把握。
(三)账户管理分类方法有待进一步探讨,缺乏对备案类账户的控制,风险隐患较大
账户分类管理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措施,增强管理的针对性,但分类方法上有待进一步探讨。一是账户分类过繁,不易管理。加之人民银行放开了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款的审核限制,除不能直接提现外,备案类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功能基本相同,因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强大营销攻式下,选择开立手续办理相对简便的备案类账户,并使用备案类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账户监管被实质性流于形式。
(四)账户管理缺少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配合,银行“孤掌难鸣”
账户管理不仅仅是银行的责任,而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在金融企业迈向国际化发展的今天,银行日趋商业化,不应再承担更多的政府职能。但由于我国历史上的客观因素,银行在商业化运作的同时,还在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由于缺乏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动,因而赋予银行的部分职责无法有效开展。
(五)商业银行权利与义务不相匹配,执行中存在“四难”
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本身不具备行政执行职能,但新《办法》将诸多应由客户履行的职能,简单地交由商业银行来执行,由于商业银行缺乏有效措施制约存款人行为的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存在账户年检难、银企对账难、账户变更难、取现审核难。
二、改革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基本思路和建议
改革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基本思路:从构建和谐的银行结算环境入手,以强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身份识别为重点,进一步整合与现金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等监管主体的职能,突出结算账户管理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与其他法规制度共同形成职能清晰、优势互补、监管有效银行结算支付体系、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提升账户制度的法律级次,整合、完善现有账户管理制度
2003年9月实施的《办法》作为一部规章,明确开立基本账户、临时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实行核准制度。2004年7月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存在一定冲突;而且《办法》作为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的的根本大法,原本应该是行政法规。所以要尽快将目前《办法》的法律级次上升为行政法规,同时整合现有零散的账户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账户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级次,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监管力度。
(二)以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身份真实性监管为核心,重新定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重点
将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重点从面面俱到转向账户所有人身份真实性确认和识别,借鉴公安部门身份证管理的思路和办法,由客户主动到人民银行进行定期“身份年检”,对于未年检的客户,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和大小额支付系统的联网,直接控制其结算,同时要简化现有账户年检内容。取消结算账户制度中对现金管理、反洗钱职能等方面内容的规定,交由专门的现金管理、反洗法规制度执行,避免重复和冲突。目前单位账户开户、变更、撤销,以及更换印鉴等,《办法》均规定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他人办理的,须携带授权书和双方身份证件,但个人结算账户的行为目前缺乏授权规定,不利于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安全的维护。
(三)简化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方法,强化账户监管
根据管理实践,对目前“四类账户”的分类方法进行整合,考虑采用“基本结算账户”和“非基本结算账户”两类进行管理,明确两类账户的不同用途,临时验资户作为基本账户的“前奏”账户,与现行管理一样,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对部分账户进行数量控制。对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别给予数量限制,对超过数量的由客户提出充分理由,人民银行进行严格审批,从而达到遏制存款人泛滥开户的行为。
(四)加强部门合作,保持金融秩序稳定
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管等行政部门合作沟通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做好行政管理与业务服务,促进账户管理水平的提高,以保障对开户单位资金的管理与监控,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时,借鉴联网核查等先进经验,放开银行、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管等客户信息的共享,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提供客户年检信息,银行直接作为年检信息,避免由客户提供而增加流程和信息不真实的现象;银监部门掌握的银行机构在账户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和人民银行掌握的存款人账户管理系统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提高监督管理针对性,双方在实施账户现场检查时先期相互通报,以避免重复检查;简化账户年检手续,提高账户管理效率。
(五)明确商业银行和客户各自职能,责权一致,强化执行
在要求商业银行履行职责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权利,提供制约存款人的有效手段。同时,积极推进银行的商业化运作,将取现、年检等行政管理职能从银行剥离,银行的职责应定位为提供日常服务,履行监管报备,避免银行卷入各类经济纠纷当中。
作者简介:朱桐新,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现任河南省中行国内结算部副总经理;张爱辉,男,研究生学历,注册部审计师、会计师,现任河南省中行国内结算部风险团队主管。
参考资料:
印章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印章管理 风险 分析
印章是一个组织或个人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诚信凭证与法律依据;是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是用于确认并表明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对内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为适应业务发展的不同需要,根据印章的不同用途及管理需要,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有的实行双人管理,有的实行专人管理。
由于印章涉及范围广,管理难度大,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风险也较多,印章管理不到位直接影响单位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给组织带来麻烦和损失,甚至会导致案件等难以预计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笔者结合实践总结印章管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种种风险隐患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印章管理制度、流程缺失或存在缺陷
一些组织单位未制定印章管理制度、流程,或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在印章管理过程中无据可依,或执行存在缺陷的制度,形成管理漏洞等风险。如未制定具体的印章用印流程,明确保管人、监印人、有权签字人名单及审批流程等,也未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印章相关人员的职责等。
二、印章管理岗位设置不规范
重要印章未实行双人管理,印章管理岗位职责描述不清晰,未设置监印岗位,业务印章未指定专人保管等,导致责任不清、流程失控,存在潜在的道德风险。
三、不相容岗位未能有效分离,出现混岗或兼岗的现象
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主要是章证未分管,印章有权签字人与监印人、用印人和监印人为同一人,易导致一个人可以办理全部业务的现象,不符合内部控制原则, 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如合同专用章、个人名章、业务专用章、部门公章均由经理一人保管和使用,岗位制约严重失效。
四、印章保管人员管理不规范,未经管理培训即上岗或者未指定专人保管业务印章,重要印章未实行双人管理等
公章保管人员,未经过印章管理培训和风险教育培训,印章保管人员无证上岗,对印章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保管使用风险不熟悉,容易导致操作风险的产生。业务印章未指定专人保管,重要印章未实行双人管理,印章保管登记簿上记载的保管人与实际保管人不一致,难以保证印章保管的安全、有效,不易明确保管责任。
五、印章使用不合规:主要表现在
(一)用印流程不合规:印章使用无审批记录,先用印后审批,非标准格式文本未经法律部门审查即用印对外出具,使用公章无监印人监印等情况,未严格遵循用印审批流程进行用印,可能导致用印控制流程失控,形成潜在道德风险。
(二)违规预先加盖用印:用印人员为了减少麻烦,违背了“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保函、合同、重要支款凭证、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的规定,在空白协议、合同、重要支款凭证以及业务回单上预先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等,导致合同、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内容、条款失去控制,形成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对外签署的法律性文件使用部门印章:在应使用公章的法律性文件上加盖部门印章,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混用滥用相关业务印章:业务印章未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混用合同专用章、部门公章和业务专用章等。使用的印章不正确,内部管理不规范,可能陷入法律诉讼,或引发道德风险。
(五)经办人员之间混用、共用业务专用章:违背专用印章“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混用、共用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员一旦发生差错和事故,难以界定其责任,还可能给不法作案人员留下可乘之机。
(六)用印登记记录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用印登记中存在漏登记、错登记、未分类登记、未及时登记、要素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用印审批单编号不连续,印章使用记录与实际不符等情况,不利于对印章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影响事后核查追溯。
(七)作废印章继续使用,未及时收缴销毁:机构变更撤销合并,已撤销的部门印章应停止使用。但实际中未严格遵循相关制度规定,废止印章继续使用,存在可能被内部人员利用进行非正常交易、内外勾结进行诈骗或其他非法活动等潜在风险。
六、印章保管场所或保管设施不符合要求
未将印章保管在保险柜或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中;存放印章的保险柜未纳入监控范围;印章保管人员临时离岗未将印章上锁保管。将印章置于不安全的场所保管,或保管场所无监控覆盖;未做到随用、随取、随时入柜上锁,使用时不脱离保管人员视线,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印章丢失、被盗、或被盗用等风险。
七、印章交接手续缺失或不全、印章保管、交接登记不完整
印章交接未履行交接手续,在无监交人的情况下进行交接,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内容不完整、不齐全,未能清楚记录交接过程,不能明确印章保管责任,可能导致交接不规范等风险。
八、印章保管使用档案资料不全
未建立印章使用台账登记制度,印章管理的各类登记簿、表、单不全或丢失,容易导致案件的发生。
九、重要印章保管人员长期未进行岗位轮换
公章保管人员长期未执行岗位轮换制度,导致存在的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暴露,形成潜在道德风险。
十、印章监督检查制度执行管理不到位
印章管理制度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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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以及经济、法律、科技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全体干部职工的学习要坚持自学为主,并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的时间和内容由机关党支部或组织办确定,由机关党支部或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每月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2天,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论。
3、在学习中,干部职工应自备学习笔记本,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季度由组织办对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4、各办公室每月要办一期工作简报,全年要撰写2篇以上调研文章上报主管部门和党政综合办公室,力争上党报党刊。党政办每季度考核通报一次,凡完不成任务者取消评先表模的资格。
二、工作制度
5、机关上班实行双休日制,作息时间以党政综合办公室的通知为准,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或早退,不准擅自离岗或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若有违反,发现1 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由纪委查处。
6、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实行亮牌上岗(根据每个人的职务、职责和工作任务,由党政办统一制作工作牌),每个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日常事务,搞好工作上的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
三、公文管理制度
17、上级来文、来电和发来传真,党政办要搞好签收分送。当班人员必须认真阅批并及时呈请相并领导阅示或转送相关部门办理,文件和传真还必须制作传阅单并将阅件作资料存档。领导阅批或转送相关部门后,党政办必须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落实。
18、本级党委、政府和党政办的发文,严格实行签发制度。党委文件、政府文件、党政办文件分别由书记、镇长和党政办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发。所有发文,由党政办负责审核把关,未经审签的文件一律不允许发出。
19、单位以党委、政府、党政办名义发文的,先由单位拟定文稿,再交党政办审核,按照发文程序审签后进行,政府只出文件头,所需费用由单位自理。
20、所有文印材料,由政府文印室负责打印,特殊情况需在外打印的,原则上由党政办同意并指定地点,否则,由经手人自行负责,财务室不结帐。
21、文印室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确保文印室正常运转,若有加班任务,必须加班到直至完成任务为止。原则上不对外打印,不对外收费,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审批。
22、文印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文印设备的管理,严禁任何人玩电脑游戏或搞娱乐活动,操作员必须按照规程操作,防止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凡人为造成文印设备损坏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印章管理制度
23、党委印章由组织办保管和使用,政府印章、党政办公室印章由党政办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若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24、党委印章、政府印章和党政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党委政府的行文、决定、人事任免、合同、项目、矿山开采等重大事项用章由书记、镇长审签后办理,其他事项用章由分管领导签后办理,日常事务用章由党政办主任按程序和规定办理。
25、印章管理员对盖章事项必须认真审定,不得随意盖章或,若因随意盖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26、携带印章外出,必须做好领用登记,注明用章事由和用章时间,由经手人做好签领手续,并负责领用期间的一切责任。
七、接待管理制度
27、应由政府接待的,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在指定地点就餐,原则上由分管领导作陪,严禁多人陪餐。
28、政府接待实行台帐登记与接待通知单双控管理制度。接待单由党政办主任管理,交分管接待的人员填写。党政办分管接待的人员应按接待的情况据实登记台帐,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每次接待应先与党政办取得联系,由分管接待的派送接待单。接待单上应根据陪同领导的意见载明接待标准和就餐人数等情况。
29、酒店或宾馆必须按党政办通知的就餐人数、接待标准作好准备,无特殊情况,超标准部分由其自行负责,党政办不予结帐。酒水等供应以接待需用为原则,末经陪同领导同意的服务项目,党政办一律不予认可。
30、每次接待完毕,接待情况应据实当场核算,陪同领导和党政办分管接待的人员均应在接待单上签字。
31、接待标准应按以下标准执行:①早餐人平5元以内;②中晚餐标准为:县级以上(含县级)领导原则上人平控制在20元以内,县级以下领导(不含县级)原则上控制在15元以内,一般接待原则上应低于上述标准,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标准的除外。
32、接待用烟一律在党政办领用,原则上不准在就餐酒店或宾馆列支接待烟,严禁用包包烟、条条烟或其他物品招待客人,凡在酒店或宾馆列支的上述物品,政府一律不予结帐。
33、被接待的单位或个人在酒店或宾馆的住宿费、电话费以及所购物品等,原则上由其自理,特殊情况必须由书记、常务镇长和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后方可结帐。
34、经费单独预算单位和经费单列的办公室,接待由其归口管理且负责结帐,原则上党政办不予安排,不由党政办统管。
35、财务室凭接待单对政府接待实行一月一扎帐,年终结算。接待前未与党政办联系的,原则上财务室一律不予结帐,由经手人负责。接待台帐与签单不一致的,必须先查明原因交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结帐。
36、因工作需要,镇内需在长岭、泗淌、杨柳池接待的,必须先与党政办联系,原则上以现金结帐,不予签单。接待开支由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核后报销。在镇外需接待的,原则上不予签单,以现金结帐。
37、原则上不在盐池温泉山庄等高档消费场所接待客人,特殊情况须经书记、常务镇长或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待。
印章管理制度范文6
近年来,我国高校没有给予资金安全管理与以一定的重视,导致财务管理控制力度不够,财务风险普遍存在。高校内部贪污、挪用公款现象比比皆是。不仅如此,造成这些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高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没有健全的、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这是导致贪污挪用公款现象频发的最直接的原因。近年来我国高等院校逐步建立了相关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是这些内部会计制度,往往缺乏必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虽然原则性很强,但是一旦在实际过程中应用,就会出现很多的漏洞。也就是说,理论与实践难以统一起来。不仅如此,我国部分高等院校甚至将一些规章制度等同于内部的财务控制制度,这就使得财务控制制度存在很多漏洞。这些漏洞的存在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予以可乘之机。其次,财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财务制度没有落实到真正的实践当中,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高校不具备完善的科学的财务规章制度加之财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在双重作用影响下我国高校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一旦高校财务管理出现问题,往往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是说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不仅如此,我国高校财务监管也并没有真正地落到实处,在这种环境下,我国高校财务风险很难降低。最后,财务管理制度松弛,没有严格地对现金进行管理。部分高等院校没有按照正常的审批程序进行经费报销,账外账、收入不入账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贪污公款现象频发。在上述环境下,我国高校财务管理问题才会频繁发生,想要切实降低高校财务风险必须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只有这样高校财务管理才能向更科学的方向发展。
2.高校财务风险控制办法
想要控制我国高校的财务风险就必须对我国高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创新,通过长期的研究实践,笔者认为,降低我国高校的财务风险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进一步加强岗位分工,对于关键环节应当与严格控制。我国高等院校应当配备专业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实现定期轮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应当做到公正、公开,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相关财务管理人员,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专业知识水平、政策水平以及业务能力。我国高等院校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相关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设置相关的考核制度,以及人才选聘制度,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其次,建立相关的、完善的、科学的岗位责任制。为了避免我国高等院校出现贪污,挪用公款等现象,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制度,明确出纳不得兼任稽核制,对财务的支出和收入进行明确的记账等制度。
如果不这样做,我们就会增加我国高校财务的风险。不仅如此,高校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再次,建立银行对账制度以及现金盘点制度。高校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尤其是出纳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自觉进行对账工作,确保该入账的资金入账,支出的资金记账。我国高校应当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的盘点,一旦在现金盘点工作当中遇到了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还应当迅速将问题报告给学校,从而极大地降低了我国高校财务的风险。最后,对于印章和重要的空白凭证等,高校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我国高校应当分配专人对支票和印章给予保管,实现分工负责制。特别是高校的财务印章一定要有专人保管。如果相关人员要使用财务印章,那么必须由财务负责人给予书面的授权,不仅如此,还应当将使用情况登记记录,并要求使用人在书面登记中签字。如果高校需要变更财务管理人员,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员手中的财务印章进行收缴,只有这样做,才能有效降低我国高校的财务风险,才能够为我高校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我国高校财务风险只有遵循上述内容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到有效的降低,才能够切实促进高校工作的展开。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