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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制度范文1
一、美日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一)监管主体的比较
保险监管的主体就是保险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从机构设置来看,各国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1945年《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局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1871年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共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经过保险监督官协会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趋于一致。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改变和扩充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职责,使其成为联邦一级的保险监官机构。
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监管厅(FSA),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二)监管内容的比较
美日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1.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就国内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而言,美日两国差别不大。保险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财务条件、技术条件和其他一些必备的条件即获得许可经营业务。其主要差别在于对外市场准入方面。在美国由州负责本州的保险监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异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时,会干预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以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视保险公司财务危机的严重程度,监管人员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采取积极的监控措施。如果这些措施无效,监管人员可对保险公司进行兼并或拍卖。为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设立保证基金,但其补偿金额不会超过设定的上限。
日本在对外市场准入方面,一直限制竞争,严格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逐步开放其保险市场。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轮谈判达成协议,允许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申报制直接在日本营业。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废除了开业认可制,采用申报制,并允许损害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生命保险业务,或是生命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损害保险业务。在市场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方案,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暗中协调,并强制要求其它保险公司接管,故未出现保险公司破产事件。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仿效美国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解决问题。由于新法案强调信息公开,客观上加速了有问题保险公司的破产。
2.对保险费率的监管
美国大多数的州实行。事先批准的费率监管方式,即保险公司的费率在实施前必须获得州保险署批准。另一些州在费率方面允许保险公司自由竞争,以确定最佳费率。相比之下,日本对保险费率的监管比较严格,一般采取事先批准的制度。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在美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资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险公司在开业前必须满足州保险署对资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标准。显然,这只是一种静态的要求,它无法适应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的要求。于是美国1992年通过了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法。1993年,财产与责任保险的类似法律也得以通过。据风险资本法,当保险公司被调整后的总资本底于其风险资本的一定比例时,保险监管机构将视情况采取不同行动。
(2)投资监管
美国保险公司的投资要受到严格监管。其投资不仅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的制约,还要受到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约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险公司追求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组合,维护被保险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寿险公司受到的监管要比财险公司严格的多。随着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得以混业经营,对投资的监管也相应放松。
在日本,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对保险公司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偿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之后,泡沫经济的崩溃导致保险公司接连倒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逐渐引起有关当局的重视。
(1)资本金要求
与美国一样,日本对于设立保险公司也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保险业法》还指出要“提高保险公司资本金最低限额”。
(2)与美国的风险资本相似,日本新《保险业法》引进了“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和“偿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谓“责任准备金制度”是指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通过自己的判断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责任准备备金水平,并以此作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的依据。所谓“偿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超出正常预测风险的总和与各种可能的支付责任准备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稳健程度的重要指标。此外,根据“偿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险监管当局还引进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险监管当局在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进而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后,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尽早解决这些问题。
(3)投资监管。
日本有关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等。按照规定,日本寿险公司可在股票、债券、贷款、不动产、海外资产等领域投资。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美国在保险市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据是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必须让投保人享有知情权;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选择。为此,美国制定了《消费者保险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同时,在美国境内营业的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定期公布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提供查询服务。此外,美国还设有评级机构,评级机构把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转变成各种易于理解的等级以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这些服务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资料可供保险公司用于营销,也可供消费者参考。公开信息制度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与美国相反,日本保险监管当局出于稳定保险市场的目的,往往不公开保险公司的内部信息,以防负面信息扩散引起市场混乱。同时,日本还在保险市场实行“比较信息管制”,限制保险公司过分宣传各种保险产品性质和差异。这不仅扼杀了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比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内部”的。由于这种信息披露制度与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触,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厅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应将自己从事的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等编制成经济信息公开资料,并公之于众。
二、启示及借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一些差异。总的来说,美国的保险监管较少采取限制竞争措施,而注重对健全性措施的建设,如偿付能力、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较多采取限制竞争措施,如市场准入限制、费率管制、业务领域管制等,该状况在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有所改善。当然,我们还会发现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还是有许多共同点的。这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首先,两国都有自己独立、健全的保险监管组织机构,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与此类似,我国也成立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独立履行保险监管的职能。今后需要进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机构设置,分设财险、寿险、再保险、政策性保险等部门;二是按照经济区划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形成一个完整、高效的保险监管体制;三是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监管队伍。
其次,保险监管的法制化是两国的共同点。我国目前的保险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监管。
最后,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大体相同,且都注重对财务能力的监管,与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国也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保持一定的资产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某种程度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研究设立我国的投保人保证基金制度,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让·梅勒尔:《欧美保险业监管》。
②崔惠贤:《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浙江金融,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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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督档案;规范化;信息化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表格及音像资料,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和重要凭证,也是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人员开展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规范化管理,对于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体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积极作用。因此,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标准不明确,材料内容参差不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质量监督机构需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但未对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具体到地方,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立档时间要求及保管期限,但也未对监督档案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内容标准的不明确,造成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在形成监督档案时随意性较大。有的监督档案资料浩繁,有的却寥寥数页;有的把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资料甚至工程图纸均收集存档,真正反映监督工作开展的记录却难觅踪影,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二)囿于实际困难,监督档案资料不同步,不连续。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在现场展开,在现有的条件下,监督检查记录一般由监督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回到办公室予以补记,监督记录的同步性较差。同时,随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监督人员的监管任务屡创新高。在一名监督人员同时监管数十项工程的前提下,完全将监督抽查与监督计划逐一对应且同步记录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监督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存在差距。(三)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档案资料不规范、不交圈。部分监督人员重实际检查、轻文字记录,往往出现监督记录字迹潦草、内容简单、签证不全等问题。有的监督档案中有针对质量问题的整改通知,却无责任单位的回复报告及现场复查记录;有的在监督记录中提出了监督意见,而后续的检查记录中没有相关的落实情况。(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造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归档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战线长、断面多,有的甚至边拆边建,造成大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足,无证施工、先施工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建设行为的不规范给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收集整理造成很大困扰。有的工程介入监管时已经开始施工,前期相关资料难以收集;有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迟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档案资料长期滞留在监督人员手中难以移交,随着时间推移难免出现遗失、损毁等情况。
二、加强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的建议
文件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
一、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
智利的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健康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2年确立的综合健康保险制度规定,不仅健康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国家制定,而且具体业务也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国家免费提供大部分医疗服务,公共部门承担医院费用的90%,承担病人治疗费用的85%以上,这种体制一直持续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办健康保险的国家一样,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险制度出现了深刻的效率危机,包括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等,健康保险制度不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潜在因素,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权更替为健康保险制度的根本转型提供了契机,在当时全球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险的改革采取了节约成本、消除浪费、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医疗卫生状况、减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标取向,实现了健康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办向私营化、市场化方向的转变。与此同时,智利还调整了健康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1981年,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和雇员国家医疗服务体系重组为国家卫生基金会(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局(SNSS),作为公共部门履行政府对健康保险事业的责任。同时,中央政府下放部分卫生事业管理权利,初级健康保险交由市级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险的市场化并不彻底,健康保险也只是实行了部分私有化经营,从而确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险和私营健康保险同时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险体制。
智利健康保险改革之初,虽然社会公众留恋社会医疗,排斥私营健康保险,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念,具有社会政策特色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还是出现了普遍缩水和持续递减,健康保险部分私有化导致了私营保险机构的持续扩张,私营保险机构发展成为了智利最盈利的经济部门。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是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的受益人却从1990年的21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万人,强制健康保险制度中由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承保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上升到了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平均对每位受益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上升了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加上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足,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无力提供新产品来增加市场份额,使得智利私营保险没有出现大的发展,1999年后,参加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人的数量几乎没有增长(SapelliandTorehe,2001)。
私营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整个健康保险部门成本意识增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运作似乎也获得了明显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导致了公营保险体系的普遍重构,包括剥离部分功能和坚持消费者需求导向,在公营保险部门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促进了诊断和医疗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总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险制度的体制框架
智利虽然倡导健康保险运作的市场化,允许私营保险企业经营健康保险,但是对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险却是强制性的,即政策范围内的所有人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只是具体参加公营还是私营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智利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对象仅仅限制为在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还包括其家属。
(一)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政策差别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主要政策差别之一是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不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依据每个社区的费率确定,各个社区的费率大小是不一样的,具体到一个投保人,保险费又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家庭人数而有所差别。公营保险费率仅与受益人的收入有关,而与其年龄、受益人数和健康状况无关,每位购买公营保险的投保人交纳收入的7%作为保险费。
公营保险部门与私营保险差别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FOIVASA)中,每个人都交纳7%的健康保险税,获得相同的一揽子最低医疗服务。私营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交纳的保险费越多,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即保险费和健康保险保障服务水平呈对等性。
(二)公营保险机构中投保人的分类
智利的公营健康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属于法定的贫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确定的收入标准,B级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级月收入为145—225美元之间,D级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级是极少数月收入特别高的人群,A、B、C、D四级分别占总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所有人提供预防、初级和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投保人因病请假也给予补助。对受益人是妇女的,提供5个月的产前和产后假期津贴。对高收入者发给津贴证,在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降价优惠,鼓励高收入者参加公营机构的健康保险。对于穷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规定可以免缴7%的保险税,在公立医院就医时自己也不需要付费,但在产前、产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贴,并且不能到私营医院就诊。一般而言,A、B两类人在就医时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C类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约为总费用的10%,D类人约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谓共付制是指在出现医疗保险事件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它类似于共同保险。在智利,共付制被认为是对受益人的行为有强制约束,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用共付制度来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了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责任,这被认为是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模式中最显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险的供方市场尚未规范,许多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智利新健康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受到了公众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对象主要是私营保险公司,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挤出精英(creamskimming)”,它指私营保险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较高、健康状况比较好的人从公营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成为自己的保障对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险的那一部分人,特别是低收入的穷人排除在私营保险制度之外。二是私营保险人提供的保障程度过低,主要表现在共付率很高,所谓“共付率”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的压疗费用比例。由于“挤出精英”问题,又引起了不为智利公众所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大量收入高而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离开了公共健康保险机构,因此使智利降低卫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目标没能实现。反过来,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了改善财务状况,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体质好的受益人,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争夺市场;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开始推行共付制度。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医疗费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出现了巨大增长,特别是对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务水平和保险价格的双轨制。公营健康保险由国家卫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险费与承保的人数和人口特征无关,均为投保人工资的7%,同时获得相同的保障服务。也就是说,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费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保险价格仅仅是收入的增函数,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差别,那么收入高的个人在获得相同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并且,公营健康险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因此选择公共健康险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面临公共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诸多限制,如通常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低,不能及时就诊,出现排队等待现象等。
私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障服务取决于个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险费依据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员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之间是按照市场原则确立的对等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公正性,较高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高质量和数量的医疗服务,并且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便利性,能够随时获得,不会出现公营保险排队等待的现象。
这样,收入较高的人将会选择加入私营健康保险机构。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般也比较好,而高风险的穷人只能留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对共付制度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私营保险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导致了共付制成为其排挤高风险人群的手段。公营健康保险部门虽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类人群中是一样的。而私营保险人是在了解了每一个投保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之后,再确定每个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高,而获得的经济保障程度却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私营健康保险设置了一个进入的附加障碍。总体上看,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经济保障程度基本没有超过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担66—91%的经济负担。有研究证实,对于医疗费支出每年少于50万比索的人,自己付费占总费用的31.3%;医疗费用超过500万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总费用的44.9%(RitmannM.,1998)。
第三,私营和公营健康保险的成长不是互相促进,而是相互约束。私营健康保险制度和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差异实际上为投保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契约机制,使投保人自动分成了两类,收入低、风险高的人留在公营保险体制内,而收入高、风险低的投保人则转向私营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公营保险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补贴机制被破坏,政府对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投入增长不仅得不到抑制,增长的速度反而会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为公立卫生健康提供了93280万美元,相当于智利国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营健康保险机构870万人均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医疗保健开支分别占GDP的百分比为1.6%、2.0%和2.3%(国际劳工局,2000:223)。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险制度是为了削减政府负担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营保险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已经推出了新的项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应保险制度之内,例如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诊津贴证明,使他们在公立医院看病享受费用优待,只需付更低的医药费用,从而形成了同私营保险争夺高质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结论
文件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建议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第二大产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政府监管作为其主要部门,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推进建筑业发展,政府监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当前建设工程监管过程比较复杂,在实际监管中会忽视很多细节工作,很容易为后续工作埋下隐患,所以,政府需要加大力度完善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提高建设水平,进而推进建筑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1政府监督在建设工程质量中的问题
1.1监督地位与执法手段模糊不清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政府很难以恰当掌握自身监督主体地位以及执法手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规定出质量监督主体机构并不具有任何执法资格以及执法地位,属于委托执法。简单而言,政府部门委托了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也委托了监督管理权力,进一步延伸了管理行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未具有行政权,监管机构也不具有相应执法权,质量监管人员也不具有执法身份,因此很难以保障执法效力,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督机构就很难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直接影响到监督机构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
1.2不规范的监管行为
工程建设监督体制存在着政出多门、政企不分等问题,致使很多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管理等都来自于同一系统,形成了内部监督体系,很难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并且单一的监督模式难以满足内部监督体系的需求。通常情况下,工程质量监督要求主体、装饰和地基基础等三部分工程逐一到位,在监督执法工作中,这些工程针对于工程规模、大小或者企业性质的不同,均采用单一质量监督管理模式,难以保障工程质量,也会引发其他方面的问题,导致工程难以按时保质保量竣工。
1.3工程建设缺失信誉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信用机制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恶性价格竞争、违法违纪等行为仍然大量存在,直接影响着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从全国建设领域上来讲,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处于稳步提升状态中,但很多民用建筑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存在着工程质量差、工程垮塌事故和结构隐患等问题,给人民的财产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建设工程质量受到人的行为影响,而人的意识影响着人的行为,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都是需要人为完成的,不但涉及到政府职能主体,而且也涉及到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职能主体,如果政府和各职能主体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缺失市场信用的问题,那么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将会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
1.4监督人才结构不完善
质量监督有着较高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要求,但长久以来,由于管理方式以及编制管理等问题,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都普遍缺乏高水平、高技术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知识水平都存在着很大差异,既没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掌握相关技术标准,这样很容易在监督执法中出现问题,还有很多监督人员还不能熟练应用现代检测设备,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隐患问题,难以顺利开展工程监督工作。
2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的建议
2.1健全建筑市场信誉机制
建立健全的市场信用机制,既可以对建筑市场起到约束作用,也可以推进建筑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同时也可降低工程事故,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整个建设工程工作中,工程责任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加强自身的监管行为。业主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应进行规范,在施工前期认真分析和研究各招标单位情况,选择出施工信誉好、技术强的企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制定工程建设方案中,规范勘察监督的行为,审查好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训设计人员,确保所有设计人员都是持证上岗,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健全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并审查好施工企业的资质,制定相应的施工管理条例,加强教育和培训施工人员,从根本上提升他们的责任意识,将工作落实到个人身上。质量监督机构通过一系列的渠道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信息,有目的有计划的指导施工企业保障工程质量,进而干预和调和市场质量行为。
2.2赋予监督执法主体权利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情况,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并赋予质量监督机构充分的行政处罚权,让质量监督部门有充分的空间及权力对建设项目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宏观监督管理职能,在监督执法中,如果发现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应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及时调整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进而提高监督执法力度,降低成本。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五方责任主体和有关责任人定位于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主体首要位置,五方责任主体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2.3整改监督管理流程
政府部门作为工程质量建设管理主体,监管工程质量是其主要职责,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当前工程监管方式进行积极整改,对施工整个过程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在监管施工主体质量时,转变现有监督模式,将日常监督模式改进为随机监督模式,在具体时间内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监督质量,通过采用随机检查质量方式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进而有效的增强检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与抽查方式相符,建立起差别化监督体系原则,结合工程重要性、施工企业信誉、企业质量保障等状况推行分类监督措施,对于一些重要工程,尤其是保障性住房,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于一些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避免引发其他问题,进而确保地基建设、施工质量、主体结构等与工程质量标准相符。
3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加强建筑行业施工人员的教育,对推进建筑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通过引进高水平、高技能的建筑人才,并积极宣传其他国家的建筑施工管理模式和施工经验,充分运用现有科学技术,大力结合监督和服务,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模式,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施工的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郭汉丁,张印贤,郭汉刚.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综述[J].建筑经济,2008,(4).
[2]王勇.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2015,(39).
文件管理制度范文5
目前,随着市场的日益深化和细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在监督体制中依然存在许多有待需求解决的现状问题。
1.1我国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建立和健全相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其质监人员在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时,有法可依,进而使工作顺利的进行。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总体实施起来还很困难,仍然还缺乏有力、适度的处罚依据。
1.2管理体制不健全
管理体制不健全,是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十分突然的重点问题之一。综观国内外的案例,要建立健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首先需要完善并设置好功能齐全的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项目管理机构;同时,根据现实生活工作的实际出现的需求,再对不同部门配备分别数量不等的工作人员,做到工程管理中各项具体工作的要求的满足达标。然而,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项目都具有节省人员开支的想法,因而,常出现人员配备不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也不能达到合理的需求,从而工程管理部门出现大量削减的现状。因而,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缺少,管理人员身兼多职的现象,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等情况出现在大部分的工程项目中。
1.3缺乏明确的质量监管核心与机制
目前,我国国内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控制工作和施工质量监督工作,大多集中在单位、质检机构和施工单位三方面共同完成和承担的,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相互之间的一直以交流、合作、沟通为主要的方式。也就是由于这些方式,导致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作存在严重的缺乏和监管核心,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难以做起,监管机制的构建与发展便更难以实现。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监督和控制工作中,更多的是站在社会利益和经济收益的眼光去考虑和处理问题。而监理单位应该是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第三方,具有监理工程进度和质量等职责。然而,因为国内工程监理行业目前依然处于起步时期。作为监理单位并不能单独担起施工质量监管核心的重任;而质检机构又是隶属于国家的工程施工质量鉴定与检测机构,其属于科研技术研究机构,并不具备相关的执法权,更加也不能成为施工质量监管的核心。
1.4监督系统人才素质
人才是一个企业、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支柱,因此,人才素质的培养尤为重要及急切,是目前必须要快速解决的问题之一。监督系统人才素质提高了,不仅可以确保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的顺利进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整个企业和国家的素质水平,为我国建筑工程事业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2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策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鉴于此,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2.1完善建筑质量监督法律、法规
只有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才能确保有关监督和管理机构真正地、严肃地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全面、深入地开展,真正实现依法治质。因此,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便是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建筑工程质量的切实保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从而为整个建筑工程事来的顺利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2.2完善工程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是保证工程有效开展的保证,是实、施有效管理的活动主题。对于管理体制的完善,应从领导力和团队入手:①要完善领导负责制,根据组织章程,明确划分任务以及责任权限,及时对下属完善情况进行监督,当发现问题是督促其予以实施整改;②要有一支高效、科学的工程管理队伍。在项目刚开始阶段,就要选择一支团结协作的项目团队,其中包括项目经理的相关领导及成员。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向管理要工期、要进度,保证预期目标按时完成;其次,在进度计划的基础上,应制定其他的计划。进度管理的重要工作就是进度计划,计划的好坏与后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密切相关。
2.3加大监督执法度,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的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工程参建单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这样才能使建筑工程的质量进一步得到保障,使建筑工程顺利进行。
2.4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材料是构成完整建筑的基本单元,没有高质量的材料是无法达到预期建筑效果的。在施工现场严把质量关,选择专业的采购人员以把握好选购材料的质量,尽早鉴别出各种材料的优劣。而作为材料的生产厂家生产则要对材料准确标注信息,不得出现错误出售材料的问题。还要对于现场的施工设备、机具都要保证准确无误的运行,而且操作者必须要熟悉其具体的使用性能、操作标准、控制方式等等。还要定期的对设备加以维修和维护处理,保证在保质量问题直接消灭在最基层。
2.5施工中的质量管理
承包商要采取分包制度,把工程总承包商或主承包商将总包的工程项目,按专业性质或工程范围分包给若干个分包商。在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还要与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并且制定计划措施,必要的时候技术人员还要进行现场指导作业,来保障建筑工程没有一丝一毫的错误。还要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违章操作、设计违规、规范缺缺失、治疗过差等问题的提早发现,一旦检查出存在这类问题后在必须要及时告知处理,避免给整个建筑施工造成质量损坏的影响。加强对员工质量意识的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奖罚制度,对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并且同时鼓励其他员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扬他们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来实现建筑工程的顺利建设。
2.6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所以,监督队伍人员素质水平的高劣,执法力量的强弱,便成了能否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关键,提高整体监督队伍的素质,确保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公平公正的进行。
3总论
文件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监管依据
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6)01-0191-01
1缺乏独立质量监督机构
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正在从部、省、市三级机构向部、省、市、县四级监督网络的发展过程中,安康市10个县(市、区)中由于机构、人员编制等原因,质量监督机构只形成于文件层面,并未真正成立独立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同科室职能时常发生交叉冲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被弱化,甚至被忽略。在工程建设任务繁重时,基层工程技术人员通常身兼多职,既是A项目的质监人员,又是B项目的项目法人机构组成人员,还肩负着C项目设计人员的角色,难以开展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缺失,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质量。
2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缺乏有效的监督
项目建议书是由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建设方)组织编制,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报批;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报批。主管部门通常召集项目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进行专家评审;工程项目施工图则是由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也就是说,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的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组成人员资格标准,评审标准,可信度可靠性没有明确要求,评审结论的正确性缺乏有力保证,造成水利工程质量隐患。
3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流于形式
现行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以行为监督为主,强调对项目法人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监理、施工、设计等企业资质,专业岗位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核,以及对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完备的检查。实际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虽然开展了相关的检查审核,却仅限于检查的程序层面,只关注质量监督体系、制度是否建立,企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表面工作,忽视了制度本身是否健全可行,制度的执行贯彻是否到位,企业资质、人员从业资格与实际能力是否相符,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质量管理程序履行情况等深层次根本问题的监督检查。质量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还表现在对合同管理的忽视。合同规定了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各方责任,是双方的行为准则。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就是对双方行为是否符合约定准则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对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合同双方切实执行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职责义务,也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的有效途径。专职质监员的缺乏也使“质量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抽查”的规定成为空谈,“陪领导视察代替检查”、“人到现场代表监督到位”的情况普遍发生,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落实到位。另外,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的处罚规定。很多地方规定文件中,只强调了对质优者奖,如何处罚违规者却一笔带过,造成质量监督的约束力不足。
4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依据不完善
自从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来,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但大多数是为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服务的,对数量庞大,建设任务繁重,点多面广,单项工程概算低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以“中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本规定(办法)执行”而一笔带过,对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没有统一科学规范的依据,各地规定并不相同,缺乏强制性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制约了对工程项目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
5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费落实不到位
由于政府财力的限制,相当数量的地方财政部门并没有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水利部门按要求编制预算,报送到财政部门后变成一纸空文得不到批复。质量监督费的严重短缺,限制了质量监督管理的硬件配备、技术设备和办公条件的更新,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得不到基本保障。
6质量监督管理定位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