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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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1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坚持以经常居住地户口为基本形式,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原则。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产权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市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具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市内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对自愿来我市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移到我市,也可以迁回原籍。如暂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其人事关系由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五)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对已在配偶所在地投靠居住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落户手续。

(六)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后,同时,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统计表》中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七)凡市内生源考取我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内期间由学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学生毕业后,派出所凭毕业生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八)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长审核,报区县户口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准予落户。

三、配套政策

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确立后,有关部门应对计划生育、退役士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抚恤优待及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衔接,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相适应。

(一)计划生育政策。凡在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依法经营土地,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居民,适用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凡入伍前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按《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在社区居委会登记户口,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抚恤优待政策。凡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伤残军人、军烈属、老复员军人,仍执行当地城镇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其他优抚对象执行当地农村抚恤优待补助标准。

(五)土地承包政策。户口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六)医疗保险政策。凡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登记的居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居住的,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户籍管理日常工作,确保新的户籍管理制度顺利推行。

(二)搞好工作衔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到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年报等一系列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预计户口一元化管理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防止出现因户口一元化管理造成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年报与部、省统计方式不一致的问题。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各类地质遗迹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深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市)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二、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第十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第四章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四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l

第十五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于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对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3

[论文摘要]目前的分级护理制度与实际工作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临床执行中存在许多困难,应做适当的修改。

分级护理制度作为临床护士的工作依据,要求护士根据护理等级所对应的临床护理要求,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随着护理学的发展,现代护理理论不断地注入到护理实践之中,但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更新尚有差距,相对陈旧,与临床实际工作已不相适应,在执行分级护理制度时存在许多困难。现分析如下,供同行讨论。

1 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

分级护理制度制定以来,以1994年山西锵主编的《新编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1998年中国总后勤部主编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第四版作比较为例,其内容从病情依据到临床护理要点(或要求),一直没有做过重大修改,但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ICU、CCU等各种监护病房相继建立,分级护理制度与实际工作已不相适应。2002年北京市卫生局主编的《护理常规》中,等级护理的划分、级别指征、护理要求相对适合临床护理工作,但仍有不完善的方面。

2 分级护理制度执行中的困难

2.1 医疗工作制度对分级护理制度的影响 分级护理由医生决定,通过医嘱再由护士实施,而医学院校没有设护理课程,医生对分级护理制度缺乏了解,往往根据主观或经验判断分级护理标准,以我院2005年11月内科和骨科相比为例,内科一级护理患者占本科住院患者的51.2%,而骨科一级护理患者占本科住院患者的87.7%,分级护理标准掌握不准,使许多患者难以达到一级护理要求,造成你开你的医嘱,我做我的护理的医护脱节现象。

2.2 分级护理制度带来的医疗纠纷 当一些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会从客观资料中寻找医院的薄弱环节,其中医嘱中的级别护理要求最容易被找出漏洞。如一级护理每15 min~30 min巡视1次患者,有时很难做到,虽然不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但患者家属也要以此为突破口,找到医院的不足,要求医院赔偿。

2.3 一级护理 每15 min~30 min巡视1次患者难以做到,原因如下。

2.3.1 一级护理患者增多 我国冠心病发病率及死亡率1980年至1991年平均增加了300万,近年有增加的趋势;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由于看病难、看病贵,许多患者病情危重时才到医院就诊等原因,使危重、特殊护理及一级护理患者增多。我院2005年11月一级护理患者占住院患者的51.4%。

2.3.2 护士工作量增大 一方面,住院患者逐年增多,平均住院日逐年缩短,我院住院患者:1994年2 316人,2004年为9 119人,增加了约4倍;平均住院日:1994年11.9 d,2004年6.6 d,基础护理工作量增大,而临床护士人数1994年101人,2004年127人,加之,特殊护理、危重护理及一级量增多,一级护理患者比二级护理患者每天护理所需时间多2 h,住院患者的治疗以静脉输液为主,而且输液步骤较原来增多。一方面,医疗机构临床护理岗位的护士数量少,由于临床护士数量不足,护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突出。据卫生部对全国400多所医院的调查,病房护士、床位比平均为0.33%∶1.95%以上,医院住院患者的生活护理和部分基础护理工作依靠家属或者护士承担。每一患者所需的护理时间增加,增加了护士的工作量。

2.3.3 患者需求增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不仅需求有舒适的环境,高超的护理技术,而且需要了解相关疾病的预防、康复知识,要进行健康教育指导。患者不仅需要治疗疾病,还需要人文和心理上的关怀,以促进健康,减轻痛苦,提高生命质量。

3 讨论

3.1 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需要修改 根据《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护理费分为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用。有人建议将ICU收治的危重患者的监测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监测。分级护理制度从级别的划分、病情依据到临床护理要求均需要做出适当修改,以更好地指导临床护理工作。

3.2 分级护理等级的确定 分级护理作为临床护士工作的依据之一,有人主张由护士或责任护士以护嘱形式下达分级护理等级比较合适。护士长下护嘱不太切合实际,现实中护士长行政事务繁多,当忙于行政事物或休息时,患者的护理级别就不能及时更改或下达。责任护士不能24 h在岗,患者的病情随时都会发生变化,而基层医院护士素质高低不一,对疾病的观察、认识也不一致,护士下护嘱也有弊病,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责任全部由护士承担,所以分级护理等级由医生以医嘱的形式下达比较合适。在医学院校中增加护理课程,使医生掌握分级护理标准,并将分级护理标准作为医生考取执业资格的内容之一。

3.3 分级护理制度中巡视病房的时间应作恰当调整 王晓梅在《护理收费标准对分级护理质量的影响》的研究中指出:“一级护理患者难以保证每15 min~30 min巡视1次”,以我院一级护理患者占51.4%的情况也很难做到,特需护理的患者要求24 h护理人员在身边的确困难,随着对护理质量要求增高,护理内容增多,分级护理制度中巡视病房的间隔时间应做适当调整。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精细化护理;手术室护理质量;护理满意度

在实施护理工作时,人们对于护理工作的要求也在呈现上升的发展趋势,另外,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开展有效的护理工作,可以有效的促使治疗效果的不断提升,使患者与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有所改善[1]。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组研究选取本院2013年11月~2014年5月收治的124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有男性60例,女性64例。并根据数字表发随机的将其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各62例。观察组患者年龄为14~60岁,平均年龄为(36.13±2.18)岁,有男性36例,女性26例。对照组患者的年龄为15~59岁,平均年龄为(37.13±2.81)岁,有男性24例。女性38例。

1.2方法

1.2.1常规护理 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护理人员在手术前首先对患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常规性的询问,对患者的基本情况与心理状态情况有所了解,并对患者的了解手术流程进行指导,并将手术治疗的原理与具体流程向患者进行常规性的讲解。手术前对手术室进行消毒,并将手术室的温、湿度进行调整,将手术用品准备充分,手术过程帮助医生固定患者,收拾完成后对患者给予清洁护理,同时,将其送入病房,在术后对患者实施常规的病房护理与检查工作,并对患者的生命体征等情况进行监测与记录。

1.2.2精细化护理 观察组患者实施精细化护理,随着科学的护理管理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实施精细化护理的工作模式,加强护理服务质量的环节管理。精细化护理服务是全面落实护士的职责和义务,是用心在为患者服务,是让生命不再孤单的全程护理,要让基础护理不漏掉一个细节,专科护理不断提升,全程护理服务的价值得到延伸,要让患者家属放心的将患者交给我们。手术室的精细化护理就是护理人员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针对患者手术这一特定时段存在的健康问题和需要,提供患者在手术前,中,后期的各项专业及连续护理活动。①手术前的护理工作:在手术治疗开展以前,护理人员在护理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将与患者相关的手术治疗过程中充分的告知,使患者与家属对于护理工作进行出现的焦虑与不安情绪有效的消除,根据与患者的有效沟通与交流,指导患者能够正视手术过程的进行,维持平和的心态;②手术中的护理:护理人员首先在手术前对手术进行消毒与清洁工作,将手术物品准备齐全,在进行手术时,与医师进行积极、合理的配合,在手术完成后对患者实施有效的清洁工作,随后跟随患者进入病房,在患者手术进行时,护理工作人员应该实施精细化护理工作,对手术相关的操作仪器设备给予密切的检查,与此同时,有效的对器械进行消毒处理,另外,对患者在手术时的生命体征情况给予有效的监测,积极、主动对患者给予关心与帮助,对患者的身体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对患者的有关护理工作给予有效的实施;③手术后的护理:护理人员在术后对患者的身体每一项指标进行有效的监测,另外,在进行手术时,必须及时的对患者进行有效的跟踪与巡防工作,嘱咐患者在术后进行各项的护理工作,同时有效的指导,对患者提出的相关问题给予及时、有效的回答。并对两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与手术室护理质量的影响效果情况进行有效的对比。

2 结果

2.1观察组护理人员职业素质评分(8.95±0.67)分、术前护理评分(9.35±0.57)分、术中护理评分(9.13±0.38)分、术后护理评分(9.17±0.57)分以及总的护理质量评分(9.04±0.23)分优于对照组护理人员职业素质评分(4.43±1.12)分、术前护理评分(5.44±1.18)分、术中护理评分(5.12±0.57)分、术后护理评分(5.15±1.56)分以及总的护理质量评分(5.21±1.57)分。

2.2观察组与对照组患者护理满意度结果的比较 观察组患者护理满意度的结果为(94.43±3.11)分,对照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的结果为(78.23±4.04)分,观察组明显高于对照组。

3 讨论

随着人们对医疗护理工作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医院为患者所提供的有效治疗方法与科学护理服务,已逐渐成为医院护理管理工作改革的关键内容[2]。最近几年,精细化护理模式的不断创新与广泛应用,促使医院护理质量的不断提高,这不仅能够促使医院治疗水平的提高,还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将医务工作的实际水平充分的体现,使医院每个环节的管理工作都较为完善[3]。

本研究结果表明护理方式的不同在护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术前、术中、术后护理评分以及总的护理质量评分结果的评分中差异性较大,实施精细化护理获取的护理影响效果明显比常规护理获取的护理效果更显著。

综上所述,自从手术室开始推行精细化护理,使患者对手术的恐惧心理得到了大大的降低,使患者能够以良好的心态对待手术,减少了医疗纠纷。精细化护理对手术室护理质量与护理满意度存在较大的影响,可以使手术室护理质量得到改善,使患者与其家属对护理满意程度的明显提高。

参考文献:

[1]刘维静,陈清梅.精细化护理对手术室护理质量及护理满意度的作用[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4,33(1):207-208.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百草枯中毒;血液灌流;急救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257―02

百草枯,即PQ(Paraquat),又名杀草快、克芜踪,为常用除草剂,毒性较强,使用者一旦中毒,死亡率较高[1],据报道,25%~76%的中毒病人会死亡[2]。临床研究显示,百草枯中毒吸收非常迅速,但排泄慢,且目前未有特效救治药物,治疗与护理工作较为被动[3]。近年来,百草枯应用日趋广泛,农村地区用户中毒事件增加,引起了广大临床研究者重视[4],研究人员纷纷展开了对此种中毒问题的治疗方案的探究工作。我科以血液灌流为28例百草枯中毒的病人施治,并由护理人员配合进行急救护理工作,治疗效果较好,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科在2012年7月~2013年7月间收治的其中28例病患,男8例,女20例,年龄在19岁~46岁间,所有患者在就诊之前,均曾口服百草枯,服药量最多为200ml,最少为10ml,于服药后2h~4h入院治疗。患者的口腔、食道、咽喉均表现出灼烧感,8例有声音嘶哑、吞咽困难症状,5例有恶心呕吐感,4例有胸闷气促感,1例有泡沫状的血性分泌物咳出。检查医生为患者进行实验室检查,发现3例血尿素氮在21.42mmol/L以上、肌酐在24μmol/L以上,1例氧分压在5.33kPa以下、二氧化碳分压在6.67kPa以下,1例的X胸片有磨砂玻璃状变化,2例的心电图有ST-T段改变、P波高尖改变,其他胸片及心电图未见异常。

1.2 方法 患者入院24h内,医生为其进行血液灌流治疗,灌流器为SWS-2000A型,由重庆山外山医用公司生产,包括预冲排气、排气、抗凝与冲洗几项,所选药物包括生理盐水、低分子肝素钠、肝素钙等。治疗全程,由护理人员展开护理配合。具体护理内容如下:(1)患者入院之后,为其实施血压、心率、呼吸等监护,密切关注患者生命体征变化。遵医嘱为患者进行反复洗胃处理,并观察记录病员的呕吐症状,在患者胃内所有毒素被清除之前,持续进行洗胃、催吐处理。(2)患者情绪基本稳定后,与患者沟通,给予患者关心爱护,帮助其减轻恐惧感,并耐心地倾听患者表达内心感受,主动对患者进行鼓励,引导患者加强对治疗以及护理工作的认同感与配合能力。(3)开始灌流之前,在股静脉、肘正中静脉或颈内静脉构建血管通路,保证每分钟血流量在180ml~200ml之间,辅助医生为患者进行1.5h~2h的持续血液灌流,在每一次灌流结束后,以事先配制好的肝素钠对患者的血管通路进行临时封堵,并对管路进行标示。时刻保持患者所用管道的畅通性,避免出现脱落、返折、扭曲等问题。如患者陷入昏迷状态,或有躁动及抽搐的行为,则为其佩戴约束带,并固定患者手脚,以保证穿刺针正常使用。(4)监护过程中,重点检查患者的血压变动情况。若出现低血压问题,将患者调整为无枕平卧状态,并减慢灌流速度,情况严重时,静脉输入升压药,以保证患者血压稳定性。(5)护理人员要严格遵照医生医嘱,为患者使用肝素钙,并在使用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血压,及管道畅通状况。灌流开始后2h以内,患者常易因为使用抗凝剂而发生出血症状,护理人员对此进行密切观察,在患者发生出血问题时,及时地减少肝素钙的用量。(6)在即将完成灌注之前,逐步地调整血泵速度,将其减少到每分钟80ml,进行适当的回血,待血液回流到滴壶部位时,将灌流器取下,并倒置,以开展血液回输。回输完成之后,向上倒转灌流器的动脉端,并在速度为每分钟50ml以下时,将静脉穿刺针拔出,对针眼进行充分地按压,在完成按压后,进行纱布加压保护,以避免出现皮下血肿问题。

2 结果

本组28例病员全部送往我院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其中7例死亡,21例治愈出院。在治疗期间,仅2例出现堵管,未出现其他并发症,且经对症处理后痊愈。

3 讨论

百草枯这种常用高毒除草剂,在使用者中毒后,可迅速造成肾脏、肺脏等多器官的功能衰竭问题,使中毒患者在短时间内陷入生命危险境地,治疗较为困难。目前,临床医生普遍采用血液灌流为病患实施治疗,以通过清除血液内的毒素,使患者得到救治,但单纯的血液灌流不足以彻底地达到救治目的,护理人员还要严格做好全程护理配合,才能够提高治疗效果。

我科为28例百草枯中毒的病人进行血液灌流救治,并由护理人员为其实施严密护理,明显降低了患者的死亡率与并发症发作率。综上所述,在采用血液灌流法为百草枯中毒的病人进行治疗时,护理人员配合医生为患者实施洗胃、生命体征观察、管道保护、心理指导及治疗反应观察等工作,可有效提升百草枯中毒的治疗效果。

参考文献:

[1] 冯瑾.特殊导泻联合血液灌流救治急性百草枯中毒患者的护理[J].中外医学研究,2012,10(6):108-109.

[2] 曹玉杰,李凤君,史春英.血液灌流救治1例百草枯中毒病人的护理[J].护理研究(中旬版),2012,26(2):476-477.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乌鸡是指产自*省*县现辖行政区域,按*乌鸡孵化、饲养管理办法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标识*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丝羽乌骨鸡。未标识*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乌鸡不能称*乌鸡,非以*乌鸡为主要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不能称*乌鸡系列产品。

第三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孵化、销售*乌鸡蛋的单位和个人;

(二)饲养、销售*乌鸡活鸡的单位和个人;

(三)生产以*乌鸡活鸡、*乌鸡蛋为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四)销售以*乌鸡活鸡、*乌鸡蛋为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五)生产、加工、销售*乌鸡专用饲料的单位和个人;

(六)生产、加工、销售*乌鸡专用兽药、疫苗的单位和个人;

(七)*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

第四条*乌鸡商标注册人为**乌鸡协会;地理标志范围为*省*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乌鸡商标标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第1687900号证明商标图案和文字为准;地理标志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专用标志基本图案为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县*乌鸡产业办公室是**乌鸡协会主管部门,**乌鸡协会是*乌鸡商标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乌鸡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

(二)准许他人使用*乌鸡商标,核发《*乌鸡商标使用证》,收取商标使用管理费。

(三)对*乌鸡商标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进行控告或诉讼。

(四)对使用*乌鸡商标的商品进行检验监督。

(五)制定*乌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负责*乌鸡商标

的印制、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商标使用申请

第七条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必须依照本办法获得使用许可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八条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必须是**乌鸡协会会员。

第九条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产品,其种鸡必须是经*乌鸡协会认定的原种*乌鸡;生产经营的*乌鸡商品鸡(蛋)的种源必须来源于经*乌鸡协会认定的种源供应单位。

第十条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

(一)*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申请书;

(二)*乌鸡养殖环境基本评价报告书;

(三)*乌鸡种鸡(蛋)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乌鸡商品鸡(蛋)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乌鸡种鸡、种苗、种蛋出场证明;

(六)*乌鸡商品鸡出场证明;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八)食品安全检验报告;

(九)产品合格证;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乌鸡商标使用证》。《*乌鸡商标使用证》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期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已满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撤销《*乌鸡商标使用证》。

第四章商标使用

第十一条*乌鸡合格活体商品鸡一律按只配戴防伪脚环,防伪脚环由**乌鸡协会按统一规格制作,商品鸡出场由使用者提前申报数量,**乌鸡协会派人监督配戴操作过程并收取制作成本费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乌鸡蛋每枚应粘贴防伪商标标识,防伪商标标识由**乌鸡协会按统一规格制作,防伪商标标识按核准计划数量每月领用,由**乌鸡协会监督并收取制作成本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乌鸡(蛋),*乌鸡(蛋)制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该商品包装或容器由**乌鸡协会监制。

第十四条以*乌鸡为主要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标注*乌鸡的系列产品(含药品),应使用*乌鸡。经许可准其在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标注*乌鸡的,应将该批次产品使用*乌鸡的资料报**乌鸡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经许可同意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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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批准范围内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将*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也可以同时标明*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号。*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地理标志。

第十六条**乌鸡协会对*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获得*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应符合行业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国家批准的企业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获得*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乌鸡商标使用证》、申请书工本费,*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标识、防伪脚环制作费,商标注册成本费,防伪平台服务费,管理费或商标授权使用费。**乌鸡协会应按县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或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应使用财政统一发票。地理标志不收取使用费。

禁止下列侵权行为:

(一)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乌鸡或者乌鸡产品上使用与“*乌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行为;

(二)销售侵犯*乌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乌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该商标标

识的行为;

(四)未经*乌鸡商标权利人同意,更换*乌鸡商标标识并将更换商标标识的*乌鸡产品又投放到市场的行为;

(五)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乌鸡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字号、招牌使用,误导公众,致使*乌鸡商标的权利人可能受到损害的;

(六)给*乌鸡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十八条*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的方式分为两大类:一是依法对其给予包括全程监管、准予使用等积极保护;二是对违反有关法律及侵权行为给予处罚,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乌鸡协会应按《**乌鸡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和保护*乌鸡商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不得泄露企业的保密技术和商业秘密;执行检查不得干扰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乌鸡商标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获得*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行业质量标准、企业质量标准的,停止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并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没收产品、监督销毁处罚或责令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同时处以该批次产品价值总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乌鸡商标使用证》,禁止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

第二十二条获得*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该单位和个人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乌鸡商标使用证》,禁止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