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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治理范文1
局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宣传和依法行政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年初,确立了局长杨光同志为我局法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理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股室负责人具体抓好法治工作,并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我局法制宣传和依法行政治理工作。做到了机构、制度、经费、任务的“四落实”,不断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动和积极引导全体民政干部职工自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民主和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落实各项制度,为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一)完善法治工作相关制度。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制》、《普法依法治理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六五”普法培训工作制度》、《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了工作职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为使“六五”普法和法治城市创建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各职能科室、各工作岗位的绩效工作考核。坚持平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民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与评先树优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召开党风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发放政务公开测评表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较为敏感的民政问题进行自查,如殡葬管理、收养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年检、婚姻登记等,确保了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全面法治意识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扎实有效。为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我局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了领导责任制,落实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专项经费。今年以来,我局利用重大节假日、全国法制宣传日,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现代法治理念以及婚姻法、选举法、低保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及社会收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我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深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深入基层扎实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今年,我局组织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法治宣传队伍,以法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做好送法进社区,送法农村活动,对婚姻法、收养法、殡葬改革政策、低保政策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普及,散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
三是大力开展法律知识学习教育活动。今年,共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法制教育培训会3次,主要就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培训。坚持每周开展法制学习活动,重点学习了《宪法》、《公务员法》、《婚姻法》、《兵役法》等法律知识。进一步加强民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文明执法监管,使其更好地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民政工作规范化
(一)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
按照市政务中心要求,我局有15项行政审批项目需录入电子政务标准化系统。截至7月底,1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已全部按要求规范录入系统,有力推进了我局电子政务标准化建设。同时,我局把民政工作主要内容、办事程序及监督措施通过市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截至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330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0%。
(二)各项业务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1、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工作量大,但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思想,在登记过程中,严格把好证件关。截至目前,全市今年共办理婚姻登记47138对,其中结婚登记36406对,离婚登记10732对;另出具无婚姻记录13487件。无一例违法,婚姻登记合格率100%。
2、殡葬工作。殡葬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全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大事,实现节约土地、净化环境、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是殡葬工作改革的重要目标。我们继续加大《殡葬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殡葬救助制度,拟制了《市惠民殡葬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涉及市区内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7项,费用860元。截至目前,全市火化尸体17480具,销售墓穴数2157个。
3、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办理登记。依法受理筹备成立社团57家,变更登记47家,注销登记14家;批准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32家,变更登记14家。对应列入年检范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3年度检查,按照不少于10%比例对登记的社会组织以进行抽检,全市社会组织年检参检率与合格率均达到96%,全市803家应纳入专项治理的社会团体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城市建设治理范文2
关键词:智慧城市;理论思考;战略对策
1智慧型城市
智慧型城市主要就是指一个城市充分的应用智能技术的发展战略,同时也将其称为智能城市。我们通常所说的智慧城市就是针对城市发展和各项运行的关键点与核心问题利用各种信息技术以及通信手段来进行分析以及整合,从而对城市的安全监测、资源环境以及商业活动等需要进行及时的效应。智慧城市的实质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来实现智慧式的城市管理运行,为市民提供更为便利的生活,从而优化城市的生活系统。
2智慧城市的理论思考与学术探究
2.1智慧城市是城市经济转型发展的转换器
城市的新经济在信息时代主要是以信息为前导、知识为基础、高新技术为支柱以及网络作为主要手段的一种经济发展方式,其带动了城市传统产业的升级,培植了全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广泛的覆盖于城市经济文化生活当中。当前,智慧城市已经成为了一种具有新内容、新要素以及新特征的城市发展模式与结构。智慧城市具备健康合理、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特征,生活上也更加的舒适安全,而城市管理上也逐渐的实现了信息化以及科技智能化。智慧城市主要是强调以土地为载体、以信息为先导、资本为后盾以及以人为本作为主要的发展要素,其覆盖了智慧移动性、智慧生活、智慧治理以及智慧经济等内容。要素体系、发展体系以及内容体系是智慧城市逻辑建设框架的主要组成部分。智慧城市与数字化城市或者是智能化城市相比较,其更加的重视人力资本、社会关系以及环境相关的问题,不再局限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而是从城市的整体效益以及综合发展的角度来对待信息化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智慧城市只是将智能化以及数字化技术作为其建设的手段,为期发展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
2.2智慧城市是信息化、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深度融合
城市的工业化以及城镇化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信息化是必然产生的,其是城镇化以及工业化两者协调发展的直接成果,其中城镇化是其主要的依托与载体。相关研究人员通过分析与研究发现,通过信息技术对城市的替代效应、衍生效应以及增强效益,信息化能够直接作用于城镇化,这种作用不仅能影响到城市结构以及演化和转变的速度,同时还能够推动城市治理模式、市民的生活方式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与革新。也就是说,信息化能够促进城市发展革命以及变革,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城市功能的智能化以及信息化。(2)城镇集聚功能以及扩散功能的并存,相互交织。(3)城市当中的主导要素流成为了信息流。(4)在城市的基础设施当中,信息基础设施成为了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5)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成为了城市环境的主题。当前,智慧城市实际上是城市信息化深入发展以及功能不断优化升级的结果。
2.3智慧城市是城市治理的新模式
针对智慧城市对城市治理的作用,众多学者进行了分析与研究,都认为起能够实现城市管理规划的智能化,同时还能起到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作用,实现了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等资源的合理分配。美国学者AndreaCaragliu认为智慧城市的智力模式属于一种美好参与式的治理,其主要是对城市交通、资本、通信等方面设施来进行科学的管理。而国内的相关学者也发表了与之相关的理论观点。其中我国相关学者胡小明认为智慧城市的规划设计属于城市信息化发展方向的战略决策问题,其着重强调了城市信息化的整体效益以及长远效益。而王辉等则指出建设智慧城市的核心就是建立一个由新技术以及新工具支持的一个新的城市生态系统,其涵盖了城市的市民、政府以及各个商业组织。
3加快发展智慧城市的战略思考与对策
3.1处理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集成共享的关系
重硬件轻软件、实用快上的问题长期存在于我国信息化建设当中,尽管当前大部分的城市都建设了地理信息化系统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但是这些系统之前都未实现信息共享,出现了信息孤岛现象。各个部门之间在运行和办公当中由于信息传递的不通畅而降低了工作的效率。智慧城市中,信息技术设施以及集成共享是其基础前提。因此,在进行智慧城市的建设当中要强化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从网络、业务以及终端等层次来有序的推荐互联网、电信网以及广电网三者的统合,构建一个安全、融合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此外,城市还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传统条块分割、部门分支以及独立建设的局面,对城市农村、水利、教育以及交通和市政等各个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整合,实现标准化,连点成面,建立一个面向各个行业的云计算数据中心,从而促进数据信息的共享,实现城市社会、资源、环境以及经济的协调统一的发展。
3.2重视技术标准建设和完善法律规范
当前,国际国内都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智慧城市建设雏形,大部分都侧重一方面的发展。实际上,智慧城市的建设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兼容性技术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只有处理好了技术标准以及法律法规关系之后才能够全方位、高起点的进行智慧城市的建设。在建设智慧城市当中,要坚持统一的标准以及完善的法规先行的原则,这样才能够确保智慧城市安全高效的运行。需要结合国情以及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以信息化的实际应用为导向来推进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基础、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安全、管理以及应用标准等应用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政府在智慧城市的建设当中,也需要与行业和其余积极配合,发挥其作用,加快相关规范以及标准的制定。企业也许就要加强与国际的合作,政府需积极的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建设当中去,提升我国智慧城市相关技术领域标准制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此外,政府不仅需要加强智慧城市的规范与标准建设,同时还要加快信息化法制的建设,制定信息技术设施、电子政务、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以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为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其发展。
4结束语
综上,智慧城市的建设具有较大的难度,由于其复杂性,在建设中需要统一规划,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同时需要培养大量的人才,加大资金投入,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智慧城市的发展。
作者:叶淑飞 单位:杭州绿城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范向峰.赵苏英.智慧城市建设的战略思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5(33).
城市建设治理范文3
空间地理信息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是结合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应用的综合化云服务平台,在动态影像分析、高速3D引擎、智能化行为分析等技术创新的基础上,能有效降低资源使用成本,提高业务的灵活性,为GIS行业客户提供专业的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为各行业客户提供通用的云服务,同时为互联网用户提供集3S技术服务、互联网应用于一体的,高效、专业、安全、稳定的信息服务解决方案,是一款轻量级PaaS云服务平台。
技术特点和优势
该云平台具有优化的数据流程,通过完全负载均衡的系统,可最大程度地提高每个请求的响应速度,降低系统各服务器的负载,减少系统风险,提高可用性;还具有批量数据处理能力,数据分辨率统一化管理,实现数据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对街景数据针对不同设备使用统一的瓦片化分割、数据压缩等处理,从而能在不同的网络环境下以更直观的方式提供更全面、更立体的的实景信息,既保证了用户体验的一致性,又实现了在不同平台间数据切换的自适应管理。
云平台服务千万用户
2012年四维数创成立专业云平台研发团队,从微软、谷歌、NEC等企业高薪聘请技术人员,研发基于地理信息数据的云服务平台,是行业内最早研发空间地理信息服务云平台的企业;2013年上线1.0互联网地图服务云,服务于中国电信天翼导航3000万互联网地图用户,含多源数据浏览、导航、定位、通信等多模块;2014年10月底上线私有云、混合云,服务于国侨办,北京市政府等政企客户,同时对全球7000万华人用户提供在线服务;2016年截至3.6版本平台,服务于数字城市地理信息框架建设、智慧城市智慧行业应用,通过运营数据的分析,针对性升级平台功能。
高效、透明、安全、融合
助力智慧城市建设
针对智慧城市建设中面临的实时、海量信息的全面感知、高效互联和智能处理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在多活的复杂信息系统的理论指导下,运用模型驱动架构(MDA)的设计理念,四维数创旨在建立一套智慧城市复杂信息系统理论体系和技术体系,包含城市空间实体可视化共享服务平台、城市运行实时信息智能处理与分析平台、BPM智能协同服务平台、海量视频检索与分析服务平台、数据交换平台等一系列核心组件,共同构成新一代的智慧城市应用支撑平台,为上层的城市智能运行、市民数字生活、政府整合服务、企业网络运营等各种智慧城市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多年来四维数创公司专注于云平台研发,为客户提供时空地理信息云应用、政务管理云应用、北斗位置云应用、公共信息服务云应用等服务。
政府大数据在内部强调的是共享,对于社会强调的是开放,面向大数据产业和行业应用强调的是融合三级业务规划。而随着数据体量增大、共享成为常态化、数据安全隐私愈发受重视等内外部环境变化,政府数据治理和统一运营管控是政府大数据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四维数创政务管理云应用具有海量存储、高效计算的存储与处理架构;灵活普适、过程透明的共享与交换平台;围绕标准、持续改进的大数据治理平台;安全可靠、统一开放的大数据运营平台;数据驱动、业务融合的大数据应用平台等五大功能。拥有存储架构、共享交换、数据治理、开放运营、融合应用五大核心能力。
城市建设治理范文4
一、以创新理念指引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坚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以新能源、新材料、环保产业、生物技术、信息科技等新兴产业体系渐趋明朗,轻工业发展势头良好,光伏制造、管廊设施制造、聚光电池模组、移动大数据中心、6.8万吨多功能锻压机、3D打印技术等一批高成长性产业项目加快建设,为全市产业向高新轻优方向发展奠定了基础。
因地制宜打造绿色能源产业体系。海东市地处高原,云层稀薄,日照时间长,光照资源丰富,是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的绝佳区域。2016年一年时间,海东市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年发电总量近3亿度,相当于每年减少燃烧12万吨标准煤,减排30万吨二氧化碳,到2020年时,海东市将建成光伏电站1000兆瓦。海东市致力于打造光伏垂直一体化产业链,积极培育光伏配套企业,形成光伏产业集群局面,充分发挥产业链的规模效应;积极推广构建分布式微电网体系,鼓励企业在屋顶和厂区空地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和小型风力发电机,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自发自用和并网供电,发展区域智慧能源体系。为此,海东市制定出台了《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从产业用地、财政金融、产业化与科研、服务与运营等方面为太阳能光伏产业提供支持。
二、以协调理念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持续提高农牧业现代化水平。全市特色优势作物种植面积271.5万亩,比重达到85%。把“黄河彩篮”作为推进“菜篮子”工程的标志性示范平台,吸引民营企业27家,投资达10.1亿元。启动了20个现代生态牧场建设,井尔沟、索尔干等5个现代生态牧场先期试点建设,全市认定的省级规模养殖场达414家,规模养殖比例达到45%,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着力改进工业工艺,加快淘汰落后工业产能。广泛应用余热发电技术,大力实施铁合金企业余热发电等技术,吨硅铁发电量达到500―800度,铝液直供有效降低产品电耗,吨产品节约电耗800―1000度,节约天然气60―70立方米,节水1.78万立方米,有效提升了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降低了原材料、能源、水资源消耗,减少了废气、废水等废物的产生和排放。组建挂牌龙头集团公司,整合企业22家,整合产能95万吨,水泥行业整合加快推进,过剩产能化解步伐加快。“十二五”期间,共淘汰落后产能铁合金4.3万吨、碳化硅9.23万吨、水泥67万吨、电解铝2.7万吨、钢铁30万吨、玻璃110万重量箱。
第三产业日益壮大。基本建成青藏高原东部国际物流中心,保税物流中心一期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目前正在进行海关的预验和海关总署全面闭关运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开工建设海东海吉星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启动建设肉菜可追溯体系、青海东部高铁新区商贸中心、青海天源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等项目,商贸物流业规模不断壮大。深度挖掘河湟文化、积极推进核心景区提档升级,鼓励发展房车旅游全产业链项目,环境不断优化、旅游产品向中高端转型扩面,国际河湟射箭赛、国际黄河极限挑战赛、国际攀岩赛等赛事品牌效应不断提升,“大美青海・风情海东”知名度显著提升。喇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瞿昙寺景区等旅游品牌建设稳步推进,旅游经济对全市服务业的拉动作用日益明显。
三、以绿色理念实施生态城市建设
扎实实施绿化工程。围绕城镇构筑生态屏障、惠及群众建设园林绿地、服务通道提升形象作为生态海东建设的重点,从人口最密集的湟水两岸、南北两山绿色屏障做起,编制海东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启动二十年行动计划,优先实施一批城市园林绿地、廊道绿化,切实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生态环境改善的福祉。全市造林19.8万亩,封山育林11.1万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济林建设4.5万亩,南北两山重点区域造林2.1万亩。
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全市严格执行65%的节能标准,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强制性标准比例达到100%,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比例达到95%,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专项验收一次性合格率分别达到98%。推动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申报二星级绿色建筑。依据《青海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落实15.85万平方米居住建筑的改造任务,同步完成了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建筑墙结构等三部分改造内容。
四、以开放理念汇集人才和创新力量
自觉融入兰西经济区的发展大局。建立与西宁、兰州的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区域污染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沿湟水河一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稳定运行,二期扩建工程基本完成。新建污水管网221公里,整治排污口107个,日截流污水3400多吨。开工建设3个尾水湿地和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湟水河出省断面水质达标率提升至83.3%。“抑尘、压煤、控车”等防治措施落实有力,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5000余辆,改造燃煤锅炉116蒸吨,完成部分高载能企业污水深度治理,为兰西经济区全区生态环境改善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加大对外交流合作力度。在更大范围调动知识、资本、管理等各类资源,服务于海东市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加强开拓与吉尔吉斯斯坦等中亚国家的商贸合作空间,积极在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格局中承担重要角色;委托荷兰等发达国家专家参与海东市水域环境规划与治理,引入全球顶尖智力资源参与海东市城市发展;积极推动中美新能源环保领域技术合作,与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作成立青海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引入优质资源打造青海创新创业人才聚集高地。
五、以共享理念营造绿色人居环境
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投入资金800万元实施了互助县城市公共自行车项目,启动了中心城区慢行系统等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编制工作,计划2016年开工建设。落实公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资金41.3万元,推广天然气客车应用。发挥交通工具节能低碳、公共交通工程优先发展理念,促进全市交通和谐发展。全市现有的683辆公交车中,天然气燃料车型达到423辆、纯电动车型达到186辆,特别是中心城区首批30辆天然气公交车上线运营,第二批50辆纯电动公交车投入运行,2个充电站和停保场加气站、4个充电设施正在抓紧建设。已开工建设137公里自行车慢行系统。
城市建设治理范文5
一、浙江省环保设施企业化运作的主要做法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的个体、私营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浙江经济的主力军。同时,相当一部分的中小企业集中在重污染行业,如化工、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医药等,污染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而且,浙江是一个人口密度和收入水平都很高的省份,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比较敏感,省政府也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目标,全省上下对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状况具有强烈的意愿。另一方面,浙江市场取向改革起步早,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相当比重,在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方面有着其他地区所不具备的优势。在中小企业污染治理问题上,浙江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来源看,可以大体上分为下列四种形式(浙江省环保局:“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产业化”,2002年12月(内部材料))。
(一)政府融资,企业化运营
这类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财政拨款、外国政府赠款、政府国债、政府担保银行贷款、国有公司参股等,由政府统一筹措。环保设施建成后按企业模式进行运营管理。政府按照核定的全额成本,包括日常运行费用和设备折旧费用,制定污水、垃圾等的收费价格,运营企业据此向排污企业收费,或者政府收取费用后转交给运营企业。排污量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保证了建成设施的正常运营,同时减轻了财政负担。绍兴污水处理工程是这一类型的代表。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绍兴市政府抓住“明确投资主体、完善治污体系、建立回报机制和加强政府监管”四个环节,一期污水处理工程政府投入2500万,带动了5.2亿的资金;总投资6.5亿的二期工程也进入了实质性建设阶段(绍兴市人民政府:“市场化治污之路”,“全国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议”交流材料,2002,8)。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政府国债、项目公司股本金(绍兴县给排水工程处、绍兴水务集团等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入股组建)、排污企业预购排污权缴纳的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构成,其组建的治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物价部门测算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1.67元/吨),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治污企业“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分别向企业和居民收取0.5~2.2元/吨的处理费,其中,印染等重污染企业为2.2元/吨,居民生活污水为0.5元/吨,用于日常运营、维护以及设备折旧;污水处理厂和污水输送工程也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运营。
(二)政府引导,民间投资
地方政府根据环保需要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招商,明确工程规模、排放标准、收费价格等项,同时给予投资者局部经营垄断、排污量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等项承诺,以及土地价格等其他方面的优惠。设施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由投资方自行安排。投资方一般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承包合同,或者采取BOT方式,运营交给专业运营商。这种做法的关键是在政府承诺的条件下,能够保证投资者收回投资,并有利可图。我们访问的浙江省环科污水处理厂和嘉兴洪合镇污水处理厂是这一类型的代表。位于余杭开发区的环科污水处理厂是由浙江省环科院、开发区管委会等三家单位发起组建的项目公司,以BOT的投资方式建设,设计日处理污水1万吨,总投资850万元,为开发区内的六家印染企业处理污水。投资的来源包括三个部分,即:项目公司股本金、以污水处理厂一定时期的经营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及向排污企业预售污水处理服务费用。项目经营期20年。政府特许项目公司按照处理成本(经测算为1.7元/吨),加上合理的利润向排污企业收取1.8元/吨的处理费;同时承诺在每天进厂污水少于收支效益平衡点7000吨时给予补贴;经营期满后整个工程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洪合镇污水处理厂由嘉兴秀洲区环保局组织招商,设计日处理污水8000吨,工程总投资800万元。其中项目公司股本金和股东按比例提供的项目建设资金500万元,银行贷款300万元,为8家羊毛染色企业治理污水。公司是独立法人。政府特许项目公司按每吨2.50元的价格收取污水处理费,投资回收期10年,预计5年就可以全部收回投资本金。投资900万元的二期工程也于2002年10月投入运行。
(三)政府资助,民间投资
与前者的差别是政府以某种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大致上属于准商业化的模式。由于政府提供了部分资金,降低了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风险。其优点是有利于吸引民间投资,同时又便于平抑对中小企业的排污收费价格。在具体做法上,依然是采用签订特许承包合同或者BOT方式。政府投资一般作为优先股,只参与分红,不参与管理。政府分红部分一般继续用作环保开支。温州市东庄垃圾发电公司和杭州大地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均采用了这种模式。
温州市东庄垃圾发电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320吨,年发电2500万千瓦。一期工程投资6500万元,日处理生活垃圾160吨;瓯海区政府出资3000万元,其余由温州市民营企业——伟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运营期25年(不包括两年建设期),然后无偿归还政府。项目公司按每吨32.14元的价格向环境卫生部门收取垃圾处理费。一期工程于2000年11月28日竣工。实际处理垃圾200吨,年发电900万度,并通过ISO9001认证。除自身耗电200万度外,其余部分由电力部门按0.50元/度的价格收购入网。扣除运行费用和设备折旧,预计投资回收期为12年(按此推算有13年的净赢利期)。
杭州大地危险废物处理公司项目规划年处理危险废物20万吨,计划投资10亿元。项目采取分期投资、分期建设、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服务对象为杭州的企事业单位。建设资金由股本金、银行贷款和政府建设资金等构成。,日处理15吨的医疗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置工程已经建成投入使用,杭州市已经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开征医疗废弃物处理费,作为废物处理的费用。
宁波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日处理垃圾1000吨,一期工程投资4亿元,政府投资1.2亿元,其余部分利用资金,各投资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依靠发电入网和垃圾处置收费,现已有一定的投资回报。
(四)民间集资,企业化管理
这种方式在乡镇规划的特色工业园区中运用较多。政府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由已经或准备入园的排污企业集资入股,组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一般委托专业公司承包,或者采取BOT方式。污水处理费用由股东企业按照排污量分摊。
这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在浙江有多种形式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的民间集资形式。如由相邻的同行企业联合投资,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共同使用、共同管理,杭州七厂联片污水处理厂采取了这种形式;萧山区航民集团公司建设的航民废水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一家企业为主集资、自行管理、多家企业共同使用的形式。
温州市中小企业大多采用污染集中治理的方式。例如,在龙湾电镀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将污水治理设施纳入规划,投资约160万元。对电镀废水处理实行政府垂直领导,环保部门监督,并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行排污和治污的分离,排污者(电镀小企业)付费,治污者收费,对入园97家电镀小企业排放污水实行集中治理,既有利于基地的整体管理,又能保证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转,较好地解决了排污企业可能存在的偷排、漏排问题。
温州鹿城区的制革污水处理采取了业主委员会负责制的办法,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下设的环保服务公司负责污染治理。在资金运作上,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申请污染源治理补助为辅的方式进行融资。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治污设施的运营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按股份公司市场化经营,收取污水处理费,实行独立核算。企业自筹资金按基地内制革企业拥有的转鼓数量、容积大小。
针对中小企业多,环保监督难的实际,2001年4月,浙江省环保局会同财政厅联合颁发了《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二、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经验与存在问题
从我们掌握的资料看,国内最早开始城镇污水处理厂专业化运行、企业化管理实践的,是江苏吴县甪直污水处理厂。该厂建于1991年,承担全镇工业区24家企业工业废水和部分生活污水的专业化治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专业化运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全国第一个“乡镇污染集中控制处理示范区”(许秧南:“市场经济与环境保护”,环境出版社,1999,146~149页)。
从融资和运营方式的多样性上看,浙江省在中小企业污染治理上,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使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最为经济。这些做法的基础是变“谁污染谁治理”为“谁污染谁付费”,由具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污染的集中治理,解决了中小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技术落后、达不到经济规模要求的难题。此类专业公司,目前浙江有29家。有的是原环保系统的专业人员“下海”创办的,也有私营专业公司取得政府环保机构认证的。这些专业公司或者对园区内企业的污染物实行总承包(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或者只承包园区已建成环保设施的运营。具体的付费价格或与企业协商,或由政府核定;每个企业付费多少与企业的排污量挂钩。
(一)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的成功经验
通过与环保系统及治污公司管理人员的座谈,以及对有关材料的分析,我们认为浙江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之所以获得成功,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严格执法是前提。浙江省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与沿海大多数地区一样,并不是一开始就这么做的,也是从依靠政府保护环境逐步转向市场化的。在经过1996年关停小企业、1998年“太湖零点行动”和2000年开始的“一控双达标”三次环保“风暴”后,特别是在一些污染型的小企业被关掉后,大多数的企业家认识到,环境保护已经不是与己无关、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事情了,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治理污染;否则只有“关门”一条路。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地方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的积极引导,小企业从不自觉到自觉地走出了一条市场化治理污染的道路。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严格的环保执法,就不可能有浙江的环保设施市场化运作的今天。江苏、深圳、广州等地的情况也是如此。
2.合理收费是关键。如果没有合理的投资回报,治污企业就会失去自我运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础,最终难免走上“环保靠政府”的老路。但是收费标准也不能过高,否则会加大生产企业的负担,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合理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在享有一定的政府扶持政策的前提下,收费能够使治污企业获得相当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盈利水平。浙江等地的实践表明,一些生产企业原来自己上过污染治理项目,花多少钱心里有数,只要收费不超过他们原来的支出就可以接受。因此,收费标准不超过生产企业自己治理成本就成为一条重要的原则,也应成为物价部门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准的参照依据。
3.诚信是根本。在过去的污染治理中,污染的产生者与治理者之间缺乏直接的利益联系。如一个企业污染一条河,政府来治理河流,实际上是公众承担了污染者的责任;又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全部由财政负担,公众没有直接为污水处理支付费用。通过污染集中治理,将污染产生者和治理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排污者通过向治理者购买治污服务而承担了治理义务,治理者则通过出售治污服务而从中获益,这是市场竞争的核心。但是,如果任何一方缺乏诚信,“游戏”就难以进行下去。例如,治污企业不处理废物而是偷排,或处理不达标,环境质量将使大家的利益受损。同样,如果排污企业不按照约定付费,治污企业就要背上债务,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直至“关门大吉”,最终受害的还是公众。因此,诚信是“游戏”进行下去的必要条件。在这里,一是排污与治污企业之间的诚信靠契约关系维系,二是政府的监督事实上成为双方履约的重要保障。
4.政府作用为引导。对于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政府并非“甩手掌柜”,而必须对企业的建设和运营活动进行引导和监督。也就是说,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引导。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起步阶段回报不高,离开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企业是难以承受的。例如,在处理废水规模达不到保本水平时,有关政府要给予补贴。同时,环境保护是一项具有广泛和长久意义的大事,必须由政府这样的权威机构加以倡导,并从整个社会利益出发,建立公平公正的政策体系,才能促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二是依法监督。由于市场的逐利性,政府必须加强对治污企业和排污企业的监管,以确保发挥环保设施的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存在的
虽然浙江在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取得了不少的经验,但也存在一些具体的政策性问题,有些问题在全国带有普遍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现有政策不能满足市场化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在污水和垃圾收费、水价改革和外商投资目录等方面,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作的市场化创造了政策环境。如明确提出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制定了污水和垃圾收费政策;改革现有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特许经营;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发展;对地方政府提出了监管和规范市场、保障市场化健康有序发展等要求。但是,许多政策是部门制定的,跨部门时根本不起作用甚至被“对我有利就用”所替代;一些是中央政府只给优惠政策而没有资金投入,实际执行需要地方出“银子”,因而由于各种原因而执行走样;废物处理的收费标准差别很大,一些地区由于收费太低根本不能支撑环保设施的运营。所有这些,都制约了环保设施市场化的进程,需要我们在政策制定时更注重实际和可操作性。
2.环保设施运营资格的认可有碍社会资金的流入。专业治污公司的出现,改变了政府包办一切的局面,明确了排污企业、治污企业和政府环保部门之间的职责。同时,有利于引入市场机制,将政府的优惠政策摆在明处,依靠竞争来增强治污企业的自身动力,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质量,降低运行成本。然而,资格认可也有一定的缺陷,如要求有2~3年的运营经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有能力但没经历、或有钱但没有环保知识的人才和社会资金的进入。虽然设立这一“门槛”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中含这样一个“潜台词”:专业人员也是资本运营的“能人”,社会资金只有由“他”来使用,否则就不能进入环保产业市场。假如企业家不愿意将自己的钱交给别人去支配,无形中将减少社会资金进入环保领域,这与国家环保总局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初衷是不一致的。
3.享受的政策优惠存在差距。例如,绍兴污水处理厂由于是以政府为主融资建设的,因而可以享受到土地使用权、减免税、以及排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而私人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用地比照企业的政策执行,享受不到减免税;特别是在排污收费方面,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具有公益性,因而处理后的水向公共水体排放是不收费的,而中小企业污水处理后向公共水体排放要收费,这也事实上增加了中小企业废水处理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最终还要转嫁到企业的身上。
4.环保设施运营企业的利润不合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个地方的治污企业成为当地的纳税大户,这种现象其实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治污企业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对排污企业较高的收费。排污企业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价格,是因为集中治理以前的交费标准较高;或原来自己处理“规模不”的成本较高。长期下去,存在一个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双方利益的平衡问题,需要政府的协调。
三、对环保设施市场化的讨论与建议
为了加快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进程,结合调研中的经验和发现的不足,以下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有关建议。
(一)对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需要加以引导和扶持
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有三层含义。首先,治污企业与排污企业之间是购买服务关系。第二,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自负盈亏;第三,在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的选择上存在竞争。推进环保设施市场化的好处在于:一是将污染治理的成本明晰了。原来由政府建设、事业单位运营时,治理成本是模糊的,政府收费后也可能会用于其它方面;由专业化公司运作后,则要独立核算,花多少钱在污染治理上有案可稽。二是形成了制衡机制,降低了监管成本。原来政府要对众多的排污企业监管,难度较大;实现市场化后,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之间形成服务的提供者与购买者的契约关系,不仅降低了管理成本,还可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专业化治理,解决了治理规模的不经济问题。据美国环保局1992年的,环保设施市场化运作成本要比公营(政府或事业单位)低10~20%。江苏甪直污水处理厂的集中治理,比分散治理仅基建投资一项就节约208万元,每年还节省废水处理费84万元。
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必须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以扶持。一方面,环境保护是经济学中所谓“外部性”的典型领域,存在市场失效,仅靠市场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企业化运作,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光靠政府投入是不够的,还必须按经济办事,以最小的经济成本保护环境。由于治污企业的相对垄断地位,在批准、核定排污收费价格时,既要保证民间投资者能够还本付息并有所盈利,又不能加重排污企业的负担,排污收费价格不宜定得太高。因此,民间投资者的盈利就必须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包括土地价格、税收和其他方面的优惠。在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引入民间资本,把政策优惠转变为治污企业的盈利,并按实际需要提取折旧和大修理费用,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效率,为环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二)为中小企业的污染集中治理创造条件,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集中治理是解决中小企业污染的正确途径。实践证明,市场化运作不仅降低了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也可以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关心市场,发展主业。鉴于中小企业的特点及其对市场的依赖,只要政府加以正确引导,完全有可能相对集中于一定的专业区域或园区,从而使中小企业污染的集中治理成为可能。这就解决了因企业规模过小,导致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经济运行规模要求的难题。这一做法可以在我国的其他地区逐步推广。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是市场化的又一个条件。,我国一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除了资金、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外,收集污水的管网不足、处理厂达不到设计规模也是原因之一。如果不提高运营效率,建再多的环保设施也难以扭转我国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因此,应该将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时”建设。更主要的是,环保设施的建设不能作为“形象工程”来做,而要、合理,切实可行。
在推进中小企业污染集中治理的政策实施上,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市场规律鼓励竞争,给治污企业设置的“门槛”,不应妨碍社会资金的流入;对排入公共环境的污染物,应按总量或浓度的统一标准收取费用,同时要权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企业的负担逐步趋于合理。
(三)建立服务和监督体系,提高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的能力
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要解决当前污水处理厂政出多门、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局面,尽快实现统一管理。同时,环保局内设或代管的污染治理公司也应尽快脱钩,实现政企分离,让设施的运营交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去管理;要加强各级政府的法人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提供服务,加强监督。应建立一支精通项目管理、和管理知识的专门队伍,为市场化提供相关技术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同时,为了规避市场化给政府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给社会带来的环境风险,各级环保部门理应承担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任务。垃圾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风险很大,在推进垃圾处理市场化时,政府应加强监管,地方环保部门必须监测其排放情况,防范环境风险。
城市建设治理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粮食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对需要在全国统一的粮食工程建设通用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其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国家标准范围;
(二)重要的粮食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第四条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粮食行业内统一的粮食工程建设专用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其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业标准范围;
(二)粮食工程建设的一般技术要求。
第五条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粮食工程建设中保障安全生产、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粮食工程建设中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粮食工程建设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验收、维护等重要的技术标准;
(二)粮食工程建设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粮食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粮食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七条国家粮食局负责管理全国粮食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负责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计划、审批、、宣传贯彻和日常管理,联系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待中国粮食工程建设协会成立后,在协会的基础上设立全国粮食工程建设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审核工作。
第二章标准申报
第八条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实行开放式申请。申请单位应编写拟编标准的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申报文件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审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主编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及主要成果、第一起草人的简历和业绩;主要章节、条目内容提要;编制所需资料以及需要调查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编制组成员组成及分工;所需工作经费预算;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及相关承诺等。国家粮食局根据申报情况,采取方案比选或招标的方式确定主编单位。
第九条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编单位和编写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
1.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咨询、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2.具有丰富的粮食工程建设经验,在该领域能代表本行业的技术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资质要求的编写人员;
4.具有承担部分编制费用的能力。
(二)编写人员
第一起草人一般应为主编单位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的实际经验以及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其他编写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
第十条国家粮食局对申报的标准进行审核,提出编制计划。其中,行业标准编制计划由国家粮食局批准,国家标准编制计划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主编单位根据批准的编制计划和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标准的编写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粮食工程需要编制标准的情况,国家粮食局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标准专项经费,用于补助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重要行业标准的编制。
第三章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标准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工程建设和技术的发展,满足绿色和安全储粮的要求,体现环保、节能、安全、实用等原则。
第十三条标准编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同时,标准编制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的成果,经专家审定后,方可纳入标准。
第十四条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精炼,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利于控制初步设计和项目的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执行。
第十六条标准编制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
第十七条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主编单位根据编制任务通知的要求,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和编制经费,制订标准的工作大纲,组织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包括: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文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应广泛征求粮食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关管理部门,以及监理、项目评审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九条送审阶段的工作包括:主编单位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按有关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并据此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送审稿。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和对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的评价及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条报批阶段的工作包括:主编单位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按有关要求编制“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形成报批稿,以公文形式报国家粮食局审批。
第四章标准
第二十一条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有关规定报建设部审批、编号、。
第二十二条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家粮食局审批、编号、,并报建设部备案。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LS8×××、LS9×××)、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第二十三条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出版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组织。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建标〔1996〕626号)的要求。
第五章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标准实施五年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和粮食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有关规定报建设部复审;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家粮食局复审。
第二十五条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
第二十七条对于需要全面修订的标准,其修订工作应符合编制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需要局部修订的标准,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建标〔1994〕219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需要修订的标准,其修订工作由原主编单位优先承担。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标准的编制经费主要由标准编制申报单位自筹落实,国家重点对强制性标准和基础类、通用方法类、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给予一定补助,原则上国家标准补助50%,行业标准补助30%。标准补助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标准编制补助经费原则上分两次拨付,在国家粮食局下达编制任务后拨付补助经费的40%,其余费用在标准完成后拨付。在国家补助资金拨付前,自筹资金应全部到位,单独建账并按承诺使用。若编制经费超出资金使用规模,由编制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主编单位对标准编制费用要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标准编制完成后,按有关要求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并报国家粮食局。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标准制定与修订任务的主编单位,不予安排新的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并将补助经费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