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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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范文1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发票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军队财务 院校 发票管理

一、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杜绝财经违规现象,规范院校的财经行为

近年来,随着军队院校财经活动的增多,部分院校利用行政手段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严格按照总部制定的收费制度,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更有甚者,收费不开发票,收费乱开发票,严重若扰乱了军队院校正常的财经秩序。发票是军队院校行使正常收支行为所必需开具的合法凭证,是军队院校收费管理一个重要环节,它的有效管理能够有效地遏制军队院校中乱收费现象的产生。同时,发票也是一切收支活动的源头,作为收支工具,它的性质决定了可以从源头上制止各种违法行为的产生,堵塞漏洞,防止院校腐败产生。

(二)防止“小金库”的产生

虽然总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单位私设小金库,但是部分院校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部分院校、部门以各种不正当理由转移、挪用院校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巧立名目,私自向学院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不开具军队正规收费发票或者乱开发票的方式私自乱收费;化大公为小公,化公有为私有,坐收坐支,私存私放各种资金等等,院校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又恰恰方便了“小金库”的产生,使院校教育经费严重流失。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是有效防止小金库产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以确保军队院校各项收支的完整,教育训练经费的正常运转。

(三)有利于完善军队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票据管理特别是发票管理是院校内部管理和财务控制管理手段之一,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对于完善军队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起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制定一系列军队发票内部控制管理规定,使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完善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军队院校财务管理工作迈向制度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思路

军队高校发票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军队院校财务工作的质量的好坏,发票管理工作做得好,对规范军队院校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防止小金库产生,促进军队院校经费高效运转,保障军队院校教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军队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制度

强化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首要环节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有了健全的制度,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工作才能有章可循,强化管理才能落到实处。首先完善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为牵引,不断完善院校发票管理制度,做到不留空隙,不拉死角,促进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工作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建立健全《军队院校收费人员工作制度》、《发票管理人员工作制度》、《收费人员交款制度》、《发票领用管理办法》等等基础工作制度。仅仅注重规定性的制度建设还不够,还必须重视操作规程性的制度建设。军队院校应该在总结本单位发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通过细化一系列的标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规程、考核评审标准,让军队院校各级部门和财务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为院校发票管理营造一个发展平台,使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同时,要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及时对制度规范进行修改,使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推进军队院校发票管理信息化建设

引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与手段,将发票入库、发放、核销、汇总、查询等全部纳入电脑管理,实现发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不仅有利于对发票的入库、出库、库存、存根等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对发票信息进行迅速查询,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收费发票管理的严密性,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差错的发生。目前随着军队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军财工程”在全军财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军队先后投入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基本配齐了发票管理所必需的软件和硬件设施,但是军队发票管理系统在保存、查询信息,分析数据及管理考评等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地方在发票管理软硬件设计方面已经比较成熟,我们可以在借鉴地方发票管理信息化建设经验基础之上,加大信息化投入,弥补军队院校发票信息化管理硬件不足和软件运行漏洞,实现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全面信息化。

(三)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宣传和培训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通过强化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和主人翁意识,聚各方之力,调动一切积极管理因素,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才能形成管理合力。为此,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努力使强化发票管理理念深入人心,打牢其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财务部门要牢固树立起“三种意识”,即责任意识、法规意识和效益意识,责任是根本,法规是依据,效益是目标,在认真领会总部关于强化军队发票管理精神的基础上,带头做好院校发票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为单位领导、教员、学员讲明政策、通过开展各种培训会等方式明确院校收费发票的管理模式、管理流程和具体操作规范,是广大教职员工养成良好的“缴费索票”的习惯,提高其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同时也从源头上杜绝军队院校中的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做好发票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教育,定期对发票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随着军队信息化的推广,军队财务逐步由核算型向管理型拓展,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部队供应管理信息系统,将是今后一个时期部队软件开发和运用的主流,必须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素养,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队伍整体业务能力的提升。

发票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营改增”;铁路运营;税制改革

一、引言

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信息和物资的快速传递,交通运输业作为物资传输的载体,对于国民经济和生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目前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中,铁路运营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稳定运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占据了运输业的半壁江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税制改革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影响,其从长期来看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款抵扣链条的完整链接并加速行业分工的细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短期内,“营改增”制度的推行仍然会因为操作难度大等给某些企业带来一些实际难度,这对铁路运营业也不例外。因此,有必要了解“营改增”对铁路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其提出解决方案,促进铁路运营业的稳定发展和过渡。

二、“营改增”对铁路运营业带来的影响

1.“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导致铁路运营业的税收负担发生变动

“营改增”这一税制的主要出发点是实现全行业的减税,但是全行业的减税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的税收负担都会随着“营改增”而降低,全行业的减税实质上是实现各行业税负有增有减,所有行业综合税负降低。这也导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促使铁路运营业的税负有一定程度的上升。首先,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铁路运营所需要缴纳的税种为营业税,且企业适用于3%的税率。而伴随着“营改增”的推行,铁路运营所需要缴纳的税种转变为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1%。虽然增值税的设计原理中,对于所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进项税款抵扣,但是从目前来看,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是有所上升,这也给铁路运输企业带来了一定经济负担。其次,“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由于企业刚刚进行税种的转变,增值税进项税的发票还无法及时获得,这也导致了“营改增”之后的过渡期内,企业的税收负担出现一定变动,虽然这会随着政策实施步入正轨而有所好转,但是仍然也会在一定期间内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负担。

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导致铁路运营业难以获取进项税的抵扣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项目主要为铁路线的维护成本、职工人力成本、设备的维修成本以及相关设施的租赁成本等。伴随着全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按理说企业的税款抵扣链条应当获得完善,在过渡期之后企业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进项税抵扣发票,且企业花费的成本应当很大一部分都可以进行抵扣。但是事实上,伴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行业的推行,针对不同行业的优惠政策及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使得铁路运营业难以全面获得进项税的抵扣发票,这促使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款抵扣链条仍然存在中断的现象。例如,虽然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营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的电力、燃料、设备以及各种设备的维修等都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但是铁路运营企业在进行人力成本支出时很难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

3.“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铁路运营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带来巨大压力

首先,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铁路运输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一种流转税,由于营业税的核算方法简单且核算方便,因此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较小,只需要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即可以实现营业税的准确缴纳。但是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铁路运营企业缴纳的税种变为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和计算方式更加复杂,需要进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两端核算。这无形上增加了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得其压力陡增。其次,由于营业税的错征漏征并未入刑法,在法律层面上财务工作人员需要承担的责任较小。而增值税的错征漏征已经入刑法,在法律层面上财务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较大。除此之外,由于增值税可以进行税前抵扣,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难度明显大于营业税发票的管理难度。“营改增”政策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纳税方式进行了规定,企业可以实行汇总纳税的方式进行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将空白发票在不同省市进行开具,这使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发票管理难度更大。

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稳定经营的举措

1.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建设

“营改增”对于我国众多企业而言都是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改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内部运营、合同签订、销售方式等,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想要维持稳定经营,有必要加强自身的发票管理制度的建设,通过完善发票制度,提高发票管理能力,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首先,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需要建立包括发票领购、保管、开具等全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对发票丢失后的责任认定等进行规定,完善且全面的制度对于l票管理具有指导性意义。其次,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专人管理,对于进项税发票需要进行真伪认证,只有通过真伪认证的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抵扣,且需要对进项税发票的合法性等进行确定,保障无多列支出情况的发生。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在汇总纳税时的发票管理系统,严格管理空白发票,严防由此引起的税收风险。

2.完善铁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管理

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内容时进项税管理,税务机关尤其关注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有必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管理,避免因进项税额核算不清增加企业涉税风险。首先,铁路运输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当积极向销售给自己货物的企业索要增值税进项税票,正常交易中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获得的越多,企业可以抵扣的金额越多。其次,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寻找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上游企业,这样企业可以避免因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无法进项进项税额抵扣。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从上游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审核工作,避免假发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除此之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特殊销售的情况进项规范,在确认特殊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时应当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范,对于税会差异应当按照规定进项确认。只有在税法和会计上均符合规定,才能全面保障企业的财务工作没有瑕疵和漏洞,才能促使企业稳定经营和发展。

3.建立铁路运营企业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提升经营效率。当前税收政策的变动会对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稳定性带来一定的影响,增值税的征收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想要在“营改增”后稳定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要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支撑。首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结合起来,管理层应当意识到税务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性,尤其是增值税管理对铁路运输企业的重要性,准确有效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避免错缴或者漏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其次,由于营业税的金额包含在商品价格中,而增值税的金额并没有包含在商品价格中,“营改增”之后企业原先订立的合同中涉及的价款需要根据税率进行转换,否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这就需要企业的法律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进行协调,对未来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避免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除此之外,还需要有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对涉税风险进行监控,当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因为对税法的熟悉度不高,缺乏专业性而造成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现失误时及时调整发现,避免过大的涉税风险。

四、结语

“营改增”对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费用核算、发票管理等都带来了一定影响,铁路运输企业要及时掌握生产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保障增值税的有效征纳,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最终实现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铁路行业不断前行。

参考文献:

[1]李远慧,王晴晴.“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预测税务研究[J].2013(12).

[2]张学勇,荆琦.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在“营改增”后的税负预测[J].税务研究,2014(08).

发票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票据管理 财务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115-01

2015年江苏省公立医院进行了全面改革,此次医改包括取消药品差价率、提高医疗卫生人员服务价格等一系列措施。在新的医改政策下,医院的竞争更加激烈,如何在改革中生存和发展是医院管理面临的巨大问题。应对由于医改而失去的占医院总收入将近40%的药品收入,医院的财务管理显得更为重要;同时,票据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能有丝毫的大意。

一、医院票据管理的重要性

医院收费票据的种类主要包括:医院的内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门诊医药费统一收据、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住院预交款收据等。

门急诊收费和住院收费是医院主要收入来源,收入通过门诊及住院收费票据进行结算,因此这些收费票据构成登记会计账簿,生成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的原始凭证。原始数据的质量决定了会计核算的可靠性。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就必须要求收费票据真实。只有做好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才能确保医院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真实可信,做出的财务分析能真正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同时也能避免经济犯罪的发生,保障医院的资金安全。

二、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应新的医改需求,每家医院的管理水平都在不断提升,从一家医院收费票据的管理情况就能大体判断出这家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高低。目前许多医院的票据管理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票据管理制度不健全

医院缺乏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工作范围不明确,责任分工不明细。致使相关人员对收费票据的管理认识不足,没有严格执行,没有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致使票据混乱,造成差错。

(二)票据管理方法落后

有些医院的票据管理依然依靠手工,票据的入库、领用、发放、核销等使用手工记录,工作量大难以避免地会发生错误。收费员之间发生错号、相互借票等情况,导致管理混乱。

(三)票据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意识

主要表现为:

1.院领导缺乏票据管理意识,忽视票据管理不足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2.财务部门分工不明细,收费人员、票据保管人员、稽核人员不能相互配合,每个环节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整个票据管理工作进行;

3.票据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安全意识,对票据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4.监督不到位,收费稽核岗位工作人员不能高度重视工作重要性。

(四)收费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医院票据种类较多,收费人员对开票种类把握不到位,医疗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混乱。

三、改进措施

(一)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应该根据卫生厅、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自己医院的票据管理制度。在制度中明确分工及责任,使票据管理工作有制度保证。院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制度的实施起领导作用,涉及票据管理的各岗位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票据制度,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实施。

(二)科学化票据管理

随着计算机在工作中的普及,票据管理也应该改变手工录入的工作方式,使用计算机进行票据管理更加符合现代医院发展要求。医院的HIS系统不断完善,对票据的科学化管理也越来越急迫。

票据管理系统和收费系统的连接,不仅能够解放手工,提高工作效率,也能防止手工管理中收费员拿错发票、相互借号的情况发生。比如收费人员领用发票时录入电脑确定发票号,此发票号只能对应一个收费人员,避免错误的发生。同时票据保管人员也能及时清楚地了解每一个收费人员的票据使用情况,对长期未使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及时核销。通过票据管理系统,票据保管员可以知晓每月消耗的发票数量,能够合理安排采购和申领数量,减少医院的资金占用。

(三)重视票据管理

票据保管员对票据的购入消耗进行登记,定期检查收费人员的票据使用情况。收费稽核人员对照收费报表核对发票金额,票据连号情况。

如何做好票据管理工作,最重要的是要从思想上重视这项工作,只有将票据管理当作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院领导、票据保管人员、稽核人员、收费人员等管理的各个环节才能协调运行。票据管理的相关人员要经常组织学习,更新票据管理知识,将医院的票据管理真正落实到位,共同落实好医院的票据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许海芬.医院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管理视野,2013(6)

[2] 卢月玲.浅谈医院收费票据的管理.会计之友[J],2007(6)

发票管理制度范文5

一、涉农加工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通过深入调研,综合分析,发现涉农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涉农加工企业进项税抵扣凭证主要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税负水平较低;二是部分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账务核算不规范,不如实申报纳税现象依然存在;三是部分企业的产销能力和生产加工能力不匹配,发票领购使用数量与产销数量不相符,月底以销量来推定进项抵扣多少的问题没有杜绝;四是税务机关缺乏一整套有效的管理方法,监控手段落后,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外部信息对企业分析监控的能力不强;五是有些税收管理员放松了对“虚抵虚开”现象的警惕,在供票、增票、实地审核等环节不能做到严格把关,潜在的执法风险较大。对于上述问题,如不及时加强规范,极易造成企业“虚抵虚开”现象的发生,给国家税收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强化涉农加工企业税源管理的建议

基层税务机关按照“抓两头、控中间、强责任”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加强重点环节控管,强化行业分析评估,明确岗位责任,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早在税源管理环节予以解决,是目前堵塞征管漏洞的有效方式。

(一)抓住“两头”,从源头上堵塞“虚抵虚开”行为发生。一是在原材料的购进环节,加大实地查验力度,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每月在收购现场实地查验不得少于两次,并出具实地查验报告。严格收购发票的抵扣审核,重点审核收购凭证开具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收购业务是否真实,票、款以及库存是否合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票面所列的货物名称是否为本企业生产经营用原料,审核发票开具时间和货物验收入库时间是否匹配,对于购进货物金额较大,要进行实地查验并与购货合同进行核对,并审核购进货物是否按规定付款,付款方与开票方是否一致,防止发生从第三方取得发票的情况。二是在销售环节,实行实地查验后发售专用发票管理。为防范企业“有货虚开”或者“无货虚开”的发生,纳税人每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有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查验,审核有关销售合同或协议,运输方式、库存情况或出库证明等有关销售信息,测算企业本次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合理核定发售数量,并出具实地查验报告,由纳税人凭查验报告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领购事宜。三是加强专用发票开具环节的管理,督促企业完善开票流程内控。企业实物保管人员在发出商品填制出库凭证时,应在出库凭证(或提货凭证)上要求领货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对上门提货的应在出库(提货)凭证上标明运输车辆的号码,同时按日向财务部门传递。严格核对发票的开具项目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是否一致,对于超范围开具的进行实地核实,查清超范围开具发票的原因,防止虚开发票发生。

发票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虚开;普通发票;非法出售发票

犯罪嫌疑人何某,经营一家烟酒店,从事烟酒零售业务,由于营业额有限,税务机关每月给其限额1000元以下开具发票。被告人龚某(已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系一外企高管,常到何某店里购买烟酒,熟识后龚其向何某提出自己平时有些费用不好处理,想弄点发票回去充帐,让何某帮其想想办法,何某想到自己平时从批发商处进酒不开发票,可以让批发商将发票直接开给龚某。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何某先后多次为龚某开具没有真实业务关系的发票。期间,因龚某向其购买的多,何某还通过电线杆上贴的小广告购买过六张假发票(共计217180元)卖给龚某。一年间,何某共计虚开25张普通发票,以收取5%手续费方式卖给龚某,票面金额达人民币57474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8700元。后因龚某被查处而案发。

一、争议焦点

对于何某构成何种犯罪产生四种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何某的主要行为是虚开普通发票,而这一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刑法修正案(八)》是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何某的行为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第二种意见同样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与第一种意见不同,何某有出售虚开发票行为,但何某出售的发票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其所出售的发票除六张假发票外,均是其自己有真实业务关系的发票,涉及的税款均已及时足额交纳。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3.第三种意见认为:何某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理由是在虚开行为与出售行为交织的犯罪中,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考虑到两罪的自由刑一致,可以更符合其行为特征的罪名处罚。本案中,何某的行为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应以非法出售发票处理。

4.第四种意见认为:何某虚开的发票中假发票的票面金额累计达共计217180元,如果税务部门严格审核,这部分假发票就不能入帐,进而税收也不会流失。因此在扣除假发票这部分票面金额后,何某实际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不足40万元,同时其虚开的发票份数不足100份,根据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何某的行为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二、理由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非法出售发票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税收征管制度,也包括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从现代税收管理制度上看,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从发票的功能上看,发票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1]。在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交易内容并不存在的凭证,使得会计核算不能反映真实交易情况,进而使国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数据的掌握存在偏差。因此,非法出售发票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非法出售的发票可以使他人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税种应纳税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也就是说非法出售发票的复杂客体决定了不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际上造成税收的流失为标准,更何况本案中,何某出售给龚某的25张发票,均被龚某拿到公司报销入帐,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扣减,使得本不应当扣除的成本被虚列,已造成税收的流失,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另一方面,已入帐的发票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与现实交易存在差异,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也危害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加之何某明知龚某让其虚开的发票是龚某用于向其所在单位虚报业务经费、达到侵占单位资金的目的,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严重危害了国家的财税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因此何某虚开发票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出售发票的客体要件。

(二)虚开发票给他人收取手续费行为,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虚开行为,二是收取手续费行为,即向他人出售的行为。虚开行为是手段行为,出售行为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属牵连犯,按照刑法理论,应从一重处罚。但对比两个罪名的刑罚规定可以发现,两者的自由刑是一致的,也就意味着可以择一罪名对何某。但何某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而虚开普通发票罪是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所新增设的罪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何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那么对其行为按非法出售发票罪处理也是恰当的。即便何某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在两罪自由刑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更符合其行为特征的罪名处理,对何某以非法出售发票处理亦不违背立法本意。

(三)虚开发票给他人收取手续费行为,其行为本质仍是"非法出售发票"。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出售"的含义为"卖","卖"的含义为"拿东西换钱"。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就是"拿"填写着虚假内容的普通发票换取对方以"手续费"名义给予的金钱。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即为"非法出售"行为。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此司法解释将"有偿使用"解释为销售,就是注意到了"卖"是销售的本质。因此,将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认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符合"出售"的字面含义,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不是出售,主要是看有无实际交易,有没有仅凭发票牟利。没有实际交易,而又仅凭发票牟利,就是非法出售。[2]

(四)何某虚开假发票的行为同样应计算在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数额中。这是因为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无论是真发票还是假发票,只要行为人虚开了发票都构成了对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危害。而且实践中,有大量使用假发票犯罪的现象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不仅通过假发票入帐来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还使用假发票来死去商业贿赂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违法开支,甚至还存在没有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腐败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通过刑法来调整。因此将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范围解释为包括假发票在内,符合刑法的根本宗旨。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明确,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出售发票的票面金额为574748元,符合立案追诉的条件,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定罪。

三、处理结果

法院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对被告人何某定罪,同时考虑到其积极退赃、较好认罪态度等情节,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参考文献:

[1]张军.《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