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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居民,*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跳级免修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学籍管理制度范文2
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推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条款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生入学
新生入学后,各校应根据新生录取花名册,新生档案材料,按班级填好学籍卡和学籍花名册,并统一编好学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生录取花名册,新生档案材料,新生学籍卡和学藉花名册(二份)送区教科局审核学籍,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未加盖学藉管理专用章的学籍卡一律无效。
(二)转学
1、外地转入:凡属户口跨省、市、县、乡镇迁移或回户口所在地就读等原因,要求回本镇上学,须持户籍迁移证明或户口簿、家长调动工作证明、原就读学校的转学证明。教导处审查学生的学籍档案合格后,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并为其建立学籍卡并到区教科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记人转入学生一览表。
2、转往外地: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办理离校手续并注销其学号。记入“转出学生一览表”。
(三)借读
1、外地学生借读
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的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借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卡或学籍卡复印件,教导处审核同意后安排到相应的班组借读。借读生的学号由教导处统一编临时学号,记入“借读生一览表”。不符合借读条件的户口在外地的学生要求在本校就读。经学校同意后,可作为择校生处理,其手续与申请借读手续相同。
2、本地学生外出借读
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出具借读证明。学校将外出借读学生的档案材料复印后,将复印件封交学生带往借读学校或在一月内寄往借读学校,并记人外出借读学生一览表。学校保留外出借读学生的学籍。
(四)休学和复学
1、因病休学
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实符合休学条件的由教导处发给休学证明,并在学籍卡、健康卡上注明休学原因,记人“休学生一览表”。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四个星期不能坚持上课,要办理休学手续,因病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
因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填注意见,教导主任办理手续备案。休学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年。
2、因病、因事请假一学期累计超过三周,或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超过36节而造成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劝其休学。
3、复学
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要校验县(区)级医院的健康情况证明,由教导处审核后同意复学,记人“复学生一览表”。复学学生跟不上原年级课程,按留级处理,如学生或家长要求上原年级,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编入原年级。
(五)退学
已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如要求退学,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同意退学,退学学生到同届学生毕业时,当年办理肄业证书。未经审批同意的退学生一律不发肄业证书。
(六)成绩考核
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其余学科均为考查科目。学生学期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各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学年成绩的评定,第一学期成绩占40%.第二学期成绩占60%。代数、几何并开的,数学成绩各占50%,不举行期中考试的考查科目,平时成绩为40%,考查成绩为60%。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如因生理上的缺陷(如跛足、喉病、色盲等)或因病尚未恢复健康者,由县(区)级医院证明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免试或免试其中一部分。
非中考科目以百分制计。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各占50%计算学期成绩。以第一学期40%。第二学期60%计算学年成绩。
(八)毕业、结业、肄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由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的标准决定,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需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加盖验证章后方有效。
学籍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管理;人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5-0094-01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人才培养越来越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因此,在学籍管理中,也应该引进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创新地将传统的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的优势,共同为提高高校学籍管理效率努力。
一、高校传统学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传统的学籍管理是以制度管理为主要模式的,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科学主义教育的管理思想,重视管理决策的重要作用,用各种制度来约束管理行为。但是,高校传统的学籍制度管理模式中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首先,制度管理模式过度重视对学生的约束作用,认为学生是受管理者,学生不能参与到管理中,使得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打击,尤其是对于专业及课程的选择上,学生的自由及兴趣更是受到了制约;其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很多高校学籍管理者认为学籍管理只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并没有意识到学籍管理对学生的引导、指导和服务的效能,导致部分学生在选课中为“凑学分”而出现盲目选课、学习积极性下降等问题,这需要学籍管理者在工作中加以反思。
针对高校传统学籍管理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适应高校不断发展的现状,贯彻我国对教育事业发展以人为本管理的战略方针,高校的学籍管理模式必须进行有效的改革和创新,要从创新管理理念上入手,建立起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并重的管理模式,从而促进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籍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高校学籍管理模式改革要遵循的原则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学生的个人发展,也关系到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必须提高对学籍管理的重视,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积极改革传统的制度管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步伐。
对高校学籍管理模式进行改革需遵循以下原则。其一,权威性原则:无论何种学籍管理制度,都必须具有权威性,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制度的管理效力,并促使学籍管理形成人人平等的局面,有利于学籍管理水平的提高;其二,程序化原则:高校学籍管理应该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因此,学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管理程序,以提高学籍管理水平;其三,法治化原则:学籍管理与利用都会涉及到学校规章制度问题,在学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提高法治化认识,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公平处理学籍管理问题。
三、高校学籍管理中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模式的建立
当前的高校学籍管理,已不能只注重制度管理,而要将以人为本理念进行到管理中,将人本管理模式与制度管理模式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经过实践证明,这种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对学籍的认识,指导学生正确地选择专业、课程,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一,高校学籍管理工作者要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将以人为本理念引到管理制度中,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制度的导向功能,促进学生科学、正确地选择专业、课程。在很多高校已经大力推行学分制度,将课程分成不同类型,学生在学习必修课程之后,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个人兴趣进行课程的选择,以学分来考核学生学习的效率,使学生能够更加自由地学习专业知识与非专业知识;还有的学校在学籍管理上实行免考制度,也是一种充分尊重学生主体性的管理制度,学生可以根据兴趣、需要等,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课程。
第二,学生既是高校学籍管理的被管理者,同时也可以是学籍管理的参与者,这就需要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人员提高人本管理的认识,允许学生参与到学籍管理工作中来。在完善高校学籍管理制度过程中,高校可以对学生的需要、意见等进行调查,将学生的自我教育机制充分地调动起来,使学生将学籍管理当成是自己的事,这样学生就可以主动地参与到学籍管理中并加以重视。但是在鼓励学生参与学籍管理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制度管理的约束性,规范学生行为,使学生在制度的约束与鼓励下,积极地参与到学籍管理工作中,促进学生自律能力的提高,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
总而言之,高校学籍管理模式由传统的制度管理向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模式的改革,是时展的需要,也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因此,在高校学籍管理过程中,要能将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弥补传统管理模式中的不足,建立既符合当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又能适应学生健康成长的学籍管理新模式,从而真正提高高校学籍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佟志华.建立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体系——新建本科院校学籍管理制度修订的实践与思考[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学籍管理制度范文4
论文关键词:高校处分权;现实评价;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一、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有资料统计显示目前高等学校被诉主要案例按诉由不同可分为八类①: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上述八类纠纷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我们发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九十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为教育法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和渠道,确定了制度选择的范围和空间。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的建设因为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激烈争论而一再迟延。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这是令人遗憾的。
教育部在2005年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限于篇幅,本文在各类教育纠纷中选择高等学校行使行政处分权而产生的纠纷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对建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解析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组成部分,按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另一是对学生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即通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损害受教育权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一种权力。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困扰大家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接受的受教育权的概念是从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强调受教育权概念中的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因素,把受教育权视为社会权。正如劳凯声教授所言:“在法学理论中,尽管对权利的分类和表述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但受教育权都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一范畴,是公民为自身利益,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对此,日本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他们认为,受教育权是要求国家对教育的条件设施及对教育机会给予积极的关照,从而使之充分实现的权利。它与生存权一样,具有要求国家给付的社会权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这种处分权并不导致学生受教育权的彻底丧失,它只是对一个学生在一个特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过程的终止。学生以侵犯受教育权为由对学校的处分提出起诉,理由并不充分。
一般认为,高校处分权的法律依据源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授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高等教育法》第4l条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育部《规定》第52条也秉承法律的规定,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从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来看,高等学校的处分权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法院受理的主要是要求学校颁发两证即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案件,对于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而状告学校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受理之后大多也驳回起诉。法院认为,学校根据《教育法》和《规定》,行使独立的处分权,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分,属于行使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自然也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生只能按照《规定》进行申诉。因此从理论和实务来看,似乎存在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如果高校处分权属于行政权,那么就要接受司法审查,如果高校处分权属于高校的内部管理权,那么就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因而高校处分权的性质究竟如何呢?笔者认为关于高校处分权的认识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理解都是可以的,把处分权认为是一种行政权的理论依据在于这种权力来源于《教育法》和《规定》的授权,既然处分权来源于法律与规章的授权,该行为就属于行政行为,那么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第一条所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把处分权认为是内部管理权,理由则在于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大学校长根据章程所获得的学校管理权不同于行政管理权的认识,和法律对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认可和保护,因此要求司法机关尊重和保护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不服行政处分的案件不予受理。
笔者之所以认为两种认识都可以理解,是因为教育纠纷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既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也不是一般的行政纠纷,既有涉及到“基本关系”的纠纷,又有涉及到“工作关系”的纠纷。因此教育纠纷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既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纠纷又有行政管理关系的纠纷。因此将所有发生在教育领域的纠纷都纳入司法救济范围是很不现实的。因为学校的行政管理关系毕竟有其特殊的目的和功能,应该允许学校作为享有办学自主权的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不受司法干预的自治权限,但这种自治权限又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学校自主权的行使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其对权利的限制应遵循正当性、不贬损性和最低性原则,而不应实质性地损害或剥夺权利本身。公民的受教育权应由司法救济作为最终保障,而不能仅由学校自行裁决。进一步研讨,笔者还认为,高校处分权的不可诉性的直接原因不在于学校处分权本身的性质,而是在于对处分权行使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法治的原则要求,不管处分权的性质如何,只要是权力就应当接受监督,而且必须是该权力体系以外的监督。有关高校处分权法律救济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对“有权利就有救济”这一法律原则的漠视,还在于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与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相对立。我们也欣喜的发现,透过法院对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以及其他案件的司法活动,校纪处分不可诉的壁垒正在被打破。
三、高等学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的现实状况评价
2003年7月,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3月新的《规定》,应该说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上述文件对现行高校纪律处分制度、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但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对高校处分与学生救济的现实状况加以认识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进行客观评价。
高等学校对学生处分的直接依据是自身制定的校规,而间接依据就是《规定》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具体处以什么样的处分是由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按照校规来处理的,具体到各个学校都有差别,按照《规定》中“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来看,这几种处分是按照由低到高的惩罚程度递增的,其中《规定》第五十四条单独列举了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几种情形,包括: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考察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内容,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程序以及学生不服处分的申诉程序的规范十分原则。教育部新《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程序作了重要的改进,《规定》要求,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在具体条文中要求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最后在结合学生管理部门(一般为学校学生处或者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申辩的基础上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学生除开除学籍以外的一般处分,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照《规定》要求,各高校若要对学生做出处分,需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给被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要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各个高校还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在组成方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按照《规定》要求,被处分学生如果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一般就是省的教育厅或者教育管理委员会等属于政府序列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但是如果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以上是我国教育主管机关对高等学校处分学生和学生权利救济的运行过程。教育部的《规定》表明教育行政管理机关规范高等学校处分权的态度,通过细分违纪行为的类型,严格处分的条件,规定明确的处分程序和学生校内申诉程序及向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的程序,对保障学生的权利和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国家关于教育行政纠纷的救济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新《规定》的努力与要求全面解决教育行政纠纷的呼声相比,仍然是不充分的。
无论是开除学籍的处分或者是警告处分,学生不服处分除了能够提出申诉以外,别无它法。已经在其他管理领域广泛适用的行政复议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多元、复合的救济方式并没有在教育纠纷解决中被采用,反映出法律救济体系的严重缺陷。现行制度为学生不服处分仅仅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暴露出高等院校学生处分权的立法存在缺陷。
四、建立多元化学生权益救济机制的构想
如前述,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并不是对学生宪法上的受教育权的剥夺,而仅仅是对该学生在一个特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过程的终止,并不涉及学生宪法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在构建不服处分的救济制度上,不必要考虑宪法上的救济即宪法诉讼或其他违宪审查方式,同时,考虑到行政处分并不是高校可以任意行使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对高校行政处分权的行使规定严格的条件,行政处分的法定性(与法的不抵触性)的特征,具有对行政处分实施普通法律上的救济的条件。诉讼救济、非诉讼救济是普通法律救济的两个主要方式。就高等学校行政处分纠纷案件而言,诉讼的方式专指行政诉讼,非诉讼的方式则包括教育行政复议、学生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非诉讼机制。
1.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分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是司法介入高等学校行政处分纠纷的具体手段,也是解决行政纠纷最重要、最具权威的最后一环,最能实现社会正义。然而,我国教育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学校对学生管理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也只明确规定人身权、财产权的司法救济,同时还明确排除行政处分的司法审查。可见,在现阶段司法介入高等学校行政处分案件存在着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的问题。因此,修改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修改的途径包括直接修改《行政诉讼法》,或者通过对《教育法》相关条文的修改中作出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对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细分也是必要的工作。学籍管理,简言之,就是对学生身份、资格的管理。学籍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升级与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停学与复学、退学以及毕业等。学校有对违反校规、校纪以及违法犯罪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的权力。借鉴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将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如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列为对学生身份权的处分,被处分的学生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给予最终的司法救济;对其他不涉及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如降级、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只能寻求非诉讼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分纠纷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学生认为具有国家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后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我国《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这是我国法律上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但是,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一样,行政复议机关却不受理就行政处分提起的复议申请,这种状况需要改变,建议将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将不服行政处分纳入行政复议范畴,成为学生权益的一条重要法律救济途径。
学籍管理制度范文5
1.学籍管理意识淡薄
高校的学籍管理中,“松、软、散”的现象普遍存在。学籍档案记载着学生由被录取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情况,但大多数学生没有认识到学籍管理的重要性,视自己为学籍档案管理中的一个被动对象,对学籍管理缺乏正确的理解;同时档案管理人员意识淡薄,对学生学籍管理不够重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不够严格规范,常常出现档案漏填,或者盖章不签字等不规范现象,对有关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不甚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
2.学籍管理队伍素质低
籍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繁琐的工作,数量多、涉及专业领域广,处理具体的问题需要花费很大的时间和精力,随着现代化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配备了电子档案。但是,大多数高校学籍管理人员没有系统地接受过教育学和计算机等方面的教育,没有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在具体实际工作中缺乏数据分析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使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导致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丢失,影响学籍管理质量的提升。
3.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高校学籍档案管理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章制度,档案信息储存分散、各部门缺乏沟通,给学籍档案原始材料的收集、审核、保管增加难度。由于社会上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常常出现有借无还、涂抹、篡改等现象,造成档案材料遗失或者信息二次失真。
4.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宣传力度不够
学校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将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学籍档案管理是针对每个取得学籍的学生进行的各方面管理,关系到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如果因为宣传力度不够,使学籍管理制度的缺乏透明度,可能导致学生对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的不重视或一知半解,学生只把自己作为学籍管理中的一个被动对象;甚至教学管理人员对有关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不甚了解,疏于管理、不够重视,给学籍档案管理和自己办理毕业手续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加强高校学籍管理的对策
1.强化管理意识
学籍管理工作事关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前途,在学校教学工作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不能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同时,在工作中摆正心态,对所有的学生及其家长要一视同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充分认识到学籍管理的意义,增强全校档案意识,学籍管理工作者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把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运用到学籍管理工作中,使高校学籍档案优势得到了社会广泛的重视和应用。
2.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
高校学籍管理是高校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工作者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因此,高校学籍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优秀的素质,所以加强对学籍管理干部队伍的培训和建设势在必行。学籍管理人员要了解掌握现代管理技术、方法,通过采取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方式,拓宽知识面,增强实际运用和操作能力,结合工作实际,熟悉学籍管理工作的整个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培养学籍管理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逐步提高高校学籍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使学校学籍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
3.制定规章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
高校学籍档案涉及专业领域广,数量多,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高职院校教务处学籍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保持学生学籍管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的真实性,不断优化和完善学籍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不仅要“有规可循,有规必循”,而且要做到“循规必严,违规必究”,实现学生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4.加强学籍管理制度宣传
学籍管理不但反映学生入学到毕业期间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而且记载着学生学习期间的奖惩、成绩、身体状况、学籍异动、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情况。要保证学籍管理制度在学生中的高透明度,并通过宣传栏、专题讲座、校园广播、网上查询等途径将制度进行宣传,让师生了解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只有让每位师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学籍管理规定、制度以及处理程序,管理者才能引导学生认同并遵守制度,配合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满足社会对学籍档案持续上升的需求。
三、总结
学籍管理制度范文6
1.学籍
学籍具体指的就是高校学生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学校与学生间的隶属关系。当前我国学生获得高校学籍主要是通过高考达到高等院校录取分数并符合高等院校的招生要求,高校依照国家招生标准与规定录取后,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持有该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的规定至学校进行入学手续的办理工作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2.学籍管理
所谓学籍管理是指高校按照我国教育部门、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考核并管理学生由学籍注册期起到毕业为止的整个过程。学籍管理涉及到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的考核与记载、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延期毕业、退学等)、取消学籍等各个方面。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推动学校教育管理,促进学生学习进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学籍管理的意义与价值
作为高校教务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学籍管理是一项原则性较强且复杂的工作,是学生在高校期间学习状况的反映,同时也是高校了解学生基本情况和开展学生管理的依据所在。学籍管理的效率与水平是维持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保证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前提保证。学籍管理的规范化是衡量一个学校教育管理正规化的标准之一,它直接影响整个学校的教学进程。因此,搞好学籍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学籍管理内容
首先,采集并维护具有高校正式学籍学生的基本信息。其次,监督、控制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状况与异常情况。管理并审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再次,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合格方可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最后,是对毕业生学历认证的重要依据。
二、学籍管理现状与问题
1.学籍管理任务繁重,效率低下
最近几年,随着高校规模扩大、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导致学校学籍管理任务量的增加。当前高校学籍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高校通过由教务处直接管理学籍管理工作,并未设置、组建专门的学籍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导致学籍管理工作繁重,上传下达不力,效率较为低下。
2.缺乏健全的学籍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关于高校学籍管理的统一制度。因此,当前,通常是由各大高等教育学校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学籍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高校制定制度的随意性较大,大部分管理制度囊括的内容没有很好的落实,进而导致高校学籍管理十分混乱。除此之外,由于学籍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很多学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学校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不受学校制度约束,这对高校的秩序与教学有较为严重的影响。
3.学籍管理流程不规范,未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与权限
高质量的学籍管理工作不仅要严格依照工作流程进行管理,同时还要各个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但在实际管理中,大部分高校都缺乏具体的管理流程或是管理流程十分混乱、复杂。同时大部分管理人员对于自身的责任与权限不够明确,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未理顺,缺乏合理的分工,乃至各个部门权责混乱,经常发生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籍管理的效率。
三、新时期高校学籍管理措施
1.加强高校学籍管理体制的完善
学籍管理包括对学生成绩的确定、评价,以及学生补考、重修和毕业的评定等,因此,高校必须制定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办事。学籍管理制度的建立要考虑到本校的教学特征进行建立,同时还要以创新性为原则,不断的完善当前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学籍管理的先进性与科学性。
2.利用信息化、现代化方式展开管理工作
在当前的时代下,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展开学籍管理工作从而提升管理的效率与水平,满足信息变更的要求。同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展开管理工作,才能确保数据处理的精确性与及时性,同时还能最大程度上避免产生管理上的问题。具体来说,高校可以借助网络平台记录学生学籍档案;建立现代化信息库等方式管理,从而打破传统人工管理的制约与束缚,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学籍管理流程的规范
在高校学籍管理中贯彻落实规范的管理程序是十分关键,在展开高校学籍管理时,要最大程度上细化管理流程,保障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章流程办事,保障其操作性。除此之外,还要对学籍管理的流程进行简化,尤其是在解决学生特殊问题、棘手问题时,要构建及时有效、便捷的管理流程与程序,防止学生与学校见发生冲突,保障学生的权益。
4.强化学籍管理团队的建设与管理
作为一项技术型工作,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周期相对较长,且管理内容十分繁琐。因此,在实际学籍管理的过程中,要强化学籍管理团队的建设,以保障学籍管理的效率。高校要聘用专业的学籍管理人员,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同时还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与宣传,使从业人员以高度的敬业精神与责任感从事学籍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学校还要给予这些员工深造的机会,使其不断更新自身的政治素养与业务水平,以满足新时期学籍管理的需要。
5.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学籍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高校教育制度的不断改革,学籍管理制度也逐步往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因此只有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学习科学的管理经验,才能为学生创造更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更加优质的后备人才。
四、结语
本文从学籍管理内容、意义入手,重点分析了学籍管理的现状及新时期高校学籍管理的措施,以供参考。
作者:龚洺仪 单位: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日辉.对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探索[J].教育探索,2014,01:1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