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经营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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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营方案

安全生产经营方案范文1

一、总体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重点内容及责任单位

重点范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责任单位:安监办、经贸中心、派出所、纪委、镇村建设中心、国土资源所、交管所、水产办、工商所、渔政渔检站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交通运输: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4)未经市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5)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6)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以及未配备合格船员的渡船。

责任单位:交管所、水产办、交警五中队、渔政渔检站

2.建筑施工:

(1)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以及肢解发包、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和监理单位正常建设管理活动等行为的;(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工程,以及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等行为的;(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工程监理人员无法定资格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

责任单位:镇村建设中心、安监办

3.危险化学品:

(1)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吊销、暂扣或超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超许可范围经营或无储存批发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2)未经安全审查批准和正规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3)建设项目未取得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手续擅自投入试生产(使用)的,以及试生产(使用)期限超期后未办理试生产(使用)延期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继续试生产(使用)的;(4)没有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41条禁令的,受限空间、动火、盲板、高处、断路、动土、吊装等作业规范不落实的,与外来施工队伍没有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认真执行的;(5)未经正规设计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6)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取证后不依法参加再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责任单位:安监办、镇村建设中心

4.烟花爆竹:

(1)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2)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非法生产、经营A级礼花弹的;(4)违规生产、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5)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安监办、派出所、边防所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各社区、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

三、时间步骤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下旬)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6月上旬--6月中下旬)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上报镇安委会办公室,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安全生产经营方案范文2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罗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关闭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无证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街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

重点内容

1.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危险化学品名录》是否列入为准;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未设立先开工,未设计先建设,未试生产备案先运行,未竣工验收先投产;

3.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证违规生产经营的;

5.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个人及无购买凭证或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6.危险化学品企业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超期未检的;

7.安全间距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8.违反国家标准超量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9.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10.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方法步骤

1、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

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部门、各居委会要把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建设、生产,非法违法经营氧气、乙炔气、氩气等压缩性或液化性气体,非法违法经营油性油漆、化工原料、化工药品,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等作为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并于9月5日前报街道安管站。

2、实施联合行动、联系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

对非法违法建设,生产危险化学品,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打击,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生产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情况普查,层层组织检查,督促落实打击成效,切实增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专项行动期间,街道安管站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查。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落实“一岗双责”,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部门、各社区居委会、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分析本辖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要精确、重点、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部门、各社区居委会、有关单位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坚持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通过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十五种危险工艺的生产企业限期完成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经营方案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生产经营方案范文4

从无到有

近年来,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章、标准和制度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管理逐步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全面展开,应急预案质量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取得积极进展。2006年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方面,共出台1个部门规章、2个行业标准和10余个规范性文件,整理编辑了9个重点行业(领域)799个现场处置方案范例。其中,为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通则》基础上,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作为应急预案管理的第一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此举推进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截至2012年底,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上报生产经营单位近286.8万家,编制应急预案总数达579.3万个,其中综合预案178万个,专项预案163.1万个,现场处置方案238.2万个。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预案覆盖率达到100%。但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应急预案功能定位、层级分类不够明确,实用性、针对性不强,风险分析、能力评估不到位,关键要素不统一,相互不衔接等。

针对暴露出的这些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均对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衔接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从有到优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解决应急预案针对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于2011年初启动了《导则》的修订工作。多次征求地方、企业及有关专家意见,大家普遍认为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广,跨行业经营较为普遍,应整合原有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通则》,并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修订后上升为国家标准。这样既保持了原来标准的延续性,又能提升标准级别,有利于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看,我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已由“从无到有”进入“从有到优”的新阶段。下一阶段,必须将提升应急预案质量作为工作重点,推动我国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导则》的这次修订,是在认真分析目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阶段性特点和问题的基础上,一方面系统总结以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法规规范、方针政策及经验教训,吸收了国务院应急办组织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专题调研的重要成果;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应急预案各环节工作规定和要求的细化和具体化。《导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解决目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存在的要素不全、操作性不强、相互不衔接等问题,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等,起到了推动作用。

修订内容

《导则》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要素和内容等基本要求,在明确应急处置职能和程序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事故的风险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强调应急预案的事故预防功能。

《导则》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执行正确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是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的前提条件。《导则》明确了应急预案编制的6个步骤: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审。特别强调的是,很多部门和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时,缺少风险分析和应急资源情况的调查,没有进行科学的能力评估,应急预案情景设计与实际不符,可操作性无从谈起。因此,《导则》特别强调了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

《导则》对应急预案体系进行规范,是《导则》的重要特点。《导则》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哪些单位应编写综合应急预案、哪些单位应编写专项应急预案、哪些单位应编写现场处置方案、哪些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导则》都对此进行了说明,并对每一类预案中应当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导则》指出,专项应急预案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这是一处重要的修订内容,突破了原来应急预案体系结构的限制,强调可以结合实际灵活掌握。

《导则》进一步明确各类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和内容要求。《导则》强调,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原则。《导则》强调了其指导性和规范性,规定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进一步简化了专项应急预案的内容,强调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事故风险等情况差异性较大,很难以一个标准对所有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进行强制性要求,因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议将其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生产经营单位参考使用,给企业一定程度的灵活度和自由度,这样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特点对《导则》中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从而保证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落实举措

一部好的国家标准,出台不易,落实到位更不易。因此,下一步就要采取具体举措抓好《导则》的贯彻落实。

要抓好学习宣传。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专门下发了宣传贯彻《导则》的通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企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制定《导则》的宣传培训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导则》的宣传。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将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把《导则》纳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中央企业相关负责人培训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针对地方的相关部门及企业,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

安全生产经营方案范文5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提高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实现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现就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员免费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高人的安全素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市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各个管理层次普遍存在着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贫乏的现象,部分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对作业人员缺乏起码的安全常识和操作规程、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安全管理水平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教育体制不完善,三级教育体系尚未建立,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的能力较差。上述因素是导致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各类事故高发、频发,重大事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开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是提高广大企业管理领导层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是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重要手段;是有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广大职工预防事故发生能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员工掌握一定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克服只懂理论、不懂操作规程,只懂生产流程、不懂生产特点等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现企业的本质安全。省委书记多次在会议上指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员免费教育活动,要求各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突出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教育工作抓到实处,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搞好试点,全面推行

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年开始,计划在“十一五”规划期间,完成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全员免费教育工作任务。20*年先组织两个乡镇(街道)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

三、精心组织,提高实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员免费教育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配合。为切实提高全员教育工作的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市安监局要根据教育工作的进度,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的方案,并将方案通报给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环节,一是要加强教育师资力量的配备,要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重视对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不断充实新的安全知识;要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专职或兼职教师,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优化师资配置,改善教育条件,提高教育水平。二是要因企制宜,选择适用的教材,建立多门类的教学模型,教材和施教的内容要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并不断更新知识,充实提高,做到科学、实用、可操作性强。三是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教育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采用现代化培训教育设施和多媒体等手段开展教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工作,为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根据安监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摸清本地、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安全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并认真组织和督促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参与教育活动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来抓,合理安排好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组织员工按时参加教育活动。

安全生产经营方案范文6

一、主要工作

1、迅速安排部署。县安委会2017年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之后,我局立即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制定印发了《县工信系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规范月活动方案》,对工信系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规范月活动安排部署。

2、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这次集中规范月活动取得实效,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规范月活动领导小组。

3、开展集中整治。我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4个工作组,严格按照集中排查整治重点内容要求,对工信领域重点企业进行全面系统地集中排查整治。共检查出安全隐患59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13条,一时难以整改的46条,结合企业实际,合理确定整改时限,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4、抓好资料归档整理。根据县安委办《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印发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发〔2017〕28号)、市工信委《关于印发市工信系统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发〔2017〕107号)要求,制定了县工信系统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清单,抓紧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资料归档整理,确保各类资料齐全。同时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县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要点(企业)》,全面进行自查自纠,不折不扣地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求,查漏补缺,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是资料收集装订还不规范。安全生产资料未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类”进行分类整理归档,还存在资料收集不全面、台账和影像资料等缺项漏项的问题。二是隐患问题整改还不到位。隐患问题主要集中在规划设计、安全设施配套及运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方面,目前尚未整改到位。三是主体责任落实方面还不到位。部分企业还心存侥幸,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在安全生产方面舍不得投入,该建的安全设施不建,建成的不按要求运行。一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

一要抓好隐患问题整改。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按照“六个所有、六个都要”要求,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抓好隐患问题整改,全面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复查验收和销号全过程、闭环式、留痕式管理制度,确保各类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