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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带电设备红外检测、诊断和相应管理工作。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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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本制度规定了电气设备红外检测工作的管理要求,提出了诊断技术和过热缺陷的判断方法。我局生产技术部全面负责红外检测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各生产单位应明确一名生产领导分管红外检测工作。必须设立红外检测的专(兼)责人,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单位的红外监督工作。
×(四)各生产单位应负责对红外检测设备的使用、缺陷的汇总、总结及上报工作。
×(五)各生产单位班组(变电站)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带电设备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负责红外检测诊断技术的应用和红外检测设备管理。
×(六)人员基本要求
×、从事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从事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的人员应熟悉红外检测与诊断技术的基本原理,掌握红外检测仪器的工作原理、主要性能、技术指标以及操作方法,并能熟练操作红外检测仪器。
×二从事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电气设备的性能、结构、运行状况。
×三从事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和本管理制度,掌握《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公文处理电力线路部分)(试行)》和现场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
×、红外检测的范围:只要表面发出的红外辐射不受阻挡都属于红外诊断的有效监测设备。例如:旋转电机、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电力电容器、避雷器、电力电缆、母线、导线、绝缘子串、组合电器、低压电器及二次回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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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外检测与诊断的基本要求
×一对检测设备的要求
×、红外测温仪应操作简单,携带方便,测温精确度高,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好,不受测量环境中高压电磁场的干扰,仪器应满足现场带电实测对距离的要求,并应能对表面放射率、大气环境参数、测量距离等进行修正以保证测量结果的真实性。
×、红外热电视应操作简单携带方便,有较好的测温精确度,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好,不受测量环境中高压电磁场的干扰图像清晰,具有图像锁定、记录、输出和简单的分析功能。
×、红外热像仪应图象清晰、稳定,不受测量环境中高压电磁场的干扰,具有较强的图象分析功能,具有较高的热传感分辨率和图象分辨率,空间分辨率应满足实测距离的要求,具有较高的测量精确度和合适的测温范围。
×二对被检测设备的要求
×、被检测设备应为带电设备。
×、红外检测人员在对运行设备进行检测时,检测现场应有熟悉设备的运行人员在现场。当需要打开遮挡红外辐射的门或盖板时,应由当值运行负责人按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三检测环境的要求
×、一般检测环境要求
×()被检设备是带电运行设备,并尽量移开视线中的封闭遮挡物如玻璃窗、门或盖板。
×()环境温度一般不宜低压℃、空气湿度一般不大于。
×()不应在有雷、雨、雾、雪的情况下进行检测,风速一般不大于(树叶有微枝摆动不息,旗帜展开相当于级风,)。如果检测中风速发生明显度化,应记录风速,必要时按照相应公式进行测量数据的修正。
×()气候为阴天、多云为宜,晴天要避开阳光直接照射或反射入镜、无雾。在室内检测应避开灯光的直射,最好闭灯检测。
×()检测电流致热的设备,最好在设备负荷高峰状态下进行,一般不低于额定负荷的。
×、精确检测环境条件要求
×()风速一般不大于(烟能表示方向,树叶略有摇动相当于级风,)。设备通电时间不小于小时,最好在小时以上。
×()检测时间为晴天日落后小时。
×()被检测设备周围应具有均衡的背景辐射,测温时要避开附近的热辐射源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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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操作方法
×一一般检测
×、红外热像仪在开机后,需进行内部温度校准,在图像稳定后即可开始。
×、红外检测一般先用红外热像仪对所有应测试部位进行全面扫描,发现热像异常部位然后对异常部位和重点被检测设备进行详细测温。
×、热像系统的初始温度量程宜设置在环境温度加℃℃℃℃左右的温升范围内进行检测。
×、有伪彩色显示功能的热像系统,宜选择彩色显示方式,并结合数值测温手段,如高温跟踪,区域温度跟踪等手段进行检测。
×、应充分利用红外设备的有关功能达到最佳检测效果,如图像平均,自动跟踪。
×、环境温度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仪器重新进行内部温度校准(有自校除外),校准按仪器的说明书进行。
×、被检测电气设备的辐射率一般可取。
×二精确检测
×、检测温升所用的环境温度参照体应尽可能选择与被测设备类似的物体,且最好能在同一方向或同一视场中选择。
×、在安全距离保证的条件下,红外仪器宜尽量靠近被检设备,使被检设备充满整个视场。以提高红外仪器对被检设备表面细节的分辨能力及测温精度,必要时可使用中长焦距镜头,线路()检测需使用中长焦距镜头。
×、精确测量跟踪应事先设定几个不同的角度,确定可进行检测的最佳位置,并作上标记,使以后的复测仍在该位置,有互比性,提高作业效率。
×、正确选择被测物体的辐射率(可参考下列数值选取:瓷套类选,带漆部位金属类选,金属导线及金属连接选)。
×、仪器应有大气条件的修正模型,可将大气温度、相对湿度、测量距离等补偿参数输入,进行修正,并选择适当的测温范围。
×、记录被检测设备的实际负荷电流、电压及被检测设备温度及环境参照体的温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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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红外检测的诊断方法和判断依据
×一表面温度判断法
×根据测得的设备表面的温度值,对照《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的有关规定,凡温度超过标准的可根据设备超标的程度、设备负荷率的大小、设备的重要性及设备承受的机械应力的大小来确定设备缺陷的性质,对在小负荷率下温升超标或承受机械应力较大的设备要从严定性。
×、危急热缺陷(Ⅰ):电气设备表面温度超过℃℃,或温升超过℃℃或相对温差超过℃℃;
×、严重热缺陷(Ⅱ):电气设备表面温度超过℃℃,或温升超过℃℃或相对温差超过℃℃;
×、一般热缺陷(Ⅲ):电气设备表面温度超过℃℃,或温升超过℃℃或相对温差超过℃℃;
×、热隐患(Ⅳ):公文处理电气设备表面温度超过℃℃,或相对温差超过℃℃;
×二相对温差判断法
×、温差:用同一检测仪器相继测得的不同被测物或同一被测物不同部位之间的温度差。
×、相对温差:两个相应测点之间的温差与其中较热点的温升之比的百分数。相对温差δ,可用下式求出:
×δττττ×()()×
×式中:τ和————发热点的温升和温度
×τ和————正常相对应点的温升和温度
×τ————环境参照体的温度
×对于电流致热型设备,若发现设备的导流部分状态异常,应进行准确测温,按照上述公式算出相对温差值,参照下表的规定判断设备缺陷的性质。
×表部分电流致热型设备的相对温差判据
×设备类型
×相对温差值
×一般缺陷
×严重缺陷
×视同危急缺陷
×断路器
×≥
×≥
×≥
×真空断路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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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油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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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开关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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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断路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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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开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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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导流设备
×≥
×≥
×≥
×当发热点的温升值小于℃时,不宜按照上表的规定确定设备缺陷的性质,对于负荷率小、温升小但相对温差大的设备,如果有条件改变负荷率,可以增大负荷电流后进行复测,以确定设备缺陷的性质。当无法改变负荷率时,可以暂定为一般缺陷,并注意监视。
×三同类比较法
×在同一电器回路里,当三相电流对称和三相(或两相)设备相同时,比较三相或两相电流致热型设备的对应部位的温升值,可判断设备是否正常。若三相设备同时出现异常,可与同回路的同类设备比较。当三相负荷电流不对称时,应考虑负荷电流的影响。
×对于型号相同的电压致热型设备,可根据其对应点温升值的差异来判断设备是否正常。电压致热型设备的缺陷宜用允许温升或同类允许温差的判断依据确定。一般情况下当同类温差超过允许温差值时,应定为严重缺陷。当三相电压不一致时应考虑工作电压影响。(允许温升标准参照《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中相关设备的允许温升值)。
×四热谱图分析法
×根据同类设备在正常状态和异常状态下的热谱图差异来判断设备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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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测记录、缺陷、周期与管理
×一检测记录
×、红外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测温仪器编号、检测时日期、时间、气象条件(环境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等)、测试地点(相对设备的距离与角度)、测试人员、设备名称、运行编号、缺陷部位、测点温度、相对温差、系统电压、实际负荷、正常对应点温度或环境参照体温度等。
×、出现异常情况的带电设备红外图谱应记录下来,存入存储装置,以备分析。
×二设备缺陷性质
×、危急缺陷:设备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严重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进行处理的缺陷。
×、一般缺陷: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可列入月度计划检修处理的缺陷。
×、热隐患:视现场情况跟踪监视或安排处理。
×、电流致热的设备测量温升小于℃℃时,只记录在案,不必确定故障性质,对于小负荷要注意负荷变化引起的发热过程。电压致热的设备缺陷一般定为严重及以上的缺陷。
×三缺陷上报制度
×、检测班组在发现设备异常以后应立即进行分析,按照相关方法确认缺陷属于保种缺陷,并在缺陷确认以后立即向本单位红外检测专(兼)责人和领导汇报,并在最短时间内提供红外报告和红外热相图谱,以备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
×、各生产单位的红外检测专(兼)责人应在每个季度开始前十五天内将上个季度本单位发现的严重缺陷和危急缺陷在本单位生产上反映,以便各单位交流。上报的内容还应包括红外热相图谱。
×四红外检测周期
×各单位原则上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同时可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生产计划制定红外检测与诊断周期,并严格执行。
×、带电设备所有接头至少每月测试一次,并在设备巡视记录上做好记录,包括测试时间、本次测试中的最高温度、具体部位,重要枢纽站和负荷较重的变电站,检测次数可以根据情况增加版权所有!;
×、一般在预试和检修开始前应安排一次红外检测,以指导预试和检修工作;
×、新建、扩改建或大修尤其是拆接过接头的电气设备在带负荷后的天内应进行一次红外检测和诊断,对及以上的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等设备应进行准确测温,求出各元件的正常温升值,作为分析这些设备参数变化的原始资料。
×、在每年的大负荷或者度夏高峰来临之前,应加强对带电设备的红外检测,至少增加一次带电设备红外普测。
×、计划性普测应结合停电计划有针对性的安排,遇较大范围设备计划停电,应在停电前小时进行一次计划性普测。
×、对于运行环境差、设备陈旧及缺陷设备,在负荷突然增加或运行方式改变等情况下,要增加监测次数。
×、危急热缺陷发现并上报后每小时测试一次,并在设备巡视记录上做好记录,包括记录测试时间、环境温度、发热部位、发热温度及负荷电流。
×严重热缺陷发现并上报后,每小时测试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一般热缺陷发现并上报后,每天测试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热隐患发现并上报后,每天测试一次。
×五建立红外热像数据库
×各个单位应建立带电设备的红外数据库,记录各种设备的热像图谱及温度数据,通过掌握各种设备在多种工况及负荷下的不同热图象及相关数据,经过图像处理分析再与其它有效手段相结合,可以预见设备的运行状态。红外数据库的归口管理为生产部。
×六红外检测仪器的管理和校验
×、红外检测仪器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比对。
×、仪器档案资料完整,具有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质保书、分析软件和操作手册等,厂家应提供仪器校验报告。
×、红外热像仪的保管和使用环境条件、以及运输中的冲击、振动必须符合该热像仪的技术性能的要求,仪器存放应防湿、干燥。
×、仪器故障不得擅自拆卸,须到仪器厂家或厂家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对红外热像仪和点温仪应定期进行保养,包括通电检查、电池充放电、磁盘存储处理等,每年不少于一次,仪器及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
×、红外检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校验,每三年送专业检验单位校验或比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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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奖惩与考核
×一对检测数据错误分析造成误判断,发现缺陷因管理不当、汇报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没有严格执行红外检测周期造成设备故障的,追究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责任。
×三在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中对发现危急、严重缺陷并避免设备事故的人员,各单位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四生产部将本制度中对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要求纳入部门考核标准与岗位考核标准工作中。
×五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应按照技术监督岗位责任制考核细则每个月考核一次。
技术管理制度范文2
2、负责编制生产计划及材料需求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再将生产计划转报生产部门。生产计划单应包括炉体规格、加工部件、客户名称及发货日期等内容;材料计划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对特殊规格的材料需计算准确需用量,以免造成浪费。
3、负责指导、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在生产过程中当生产人员对图纸或加工要求提出疑问或异议等技术性问题时,负责解答并做出终决。
4、负责为生产部及仓库提供发货明细表。
5、当客户对产品或部件的规格、尺寸及要求发生变更时,要立即通知生产部停止变更部分的生产,并尽快拿出更改后的图纸交付生产部,重新安排生产。
6、组织人员定期对样板进行校对,发现变形的要及时淘汰,并更换新的标准样板。每次校对后需进行登记,注明校对日期、校对人员、样板名称,误差值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7、所有图纸应妥善保存,计算机内的应及时备份、存档。未经允许不准将图纸转借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
技术部管理制度(二)
一、基本行为规范:
1、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不得阳奉阴违或者敷衍塞责。
2、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级提高工作效率,业务技能上应力求精益求精。
3、工作时间内谢绝会客;如确有必要,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4、在办公场所内不得吸烟、乱扔纸屑;保持环境美观整洁。
5、同事之间应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不得有吵闹、聊天、搬弄事非等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6、办公时间不得利用公司电话、电脑等办公设施办私事。
二、电脑使用和管理:
1、电脑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未经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
2、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电脑软硬件,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光盘。
3、禁止使用、传播、编制、复制电脑游戏,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
4、公司鼓励员工探索、开发网络资源,为领导正确决策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5、技术部电脑专人专用,非技术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技术部。
三、电脑维护管理:
1、电脑发生故障时,使用者作简易处理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
2、对电脑维修维护时,首先确保对有效信息进行拷贝,避免操作不当而遗失。
3、如电脑软硬件需要更换须经部门经理同意,涉及金额较大的维修,应报总经理批准。
4、如发生涉及电脑软硬件重大损失事故,公司应将其作专案处理。
5、凡外请技术员对电脑进行维修时,技术部应派员陪同并予以协助。
6、若因员工操作不当而额外增加的电脑维护费用和造成的其他损失,公司将酌情责令其赔偿。
四、网络维护管理:
1、网络管理员负有安全管理 和规范操作的义务。若因违反操作而引发的事故,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需寻求技术帮助时,技术部人员一律不得拒绝。
3、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了解、检查网络运行情况并作如实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对各类网络记录不得擅自删除。
4、网络管理员应当依据公司制定的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对上传信息严格审查,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公司秘密的信息在网络上传输。
5、公司为确保网站安全运行,对网站的更新及资料上传下载实行专人负责。如有违反本规定者,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并结合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机房管理:
1、如有工作原因确需进入机房,原则应有他人陪同,并在《机房管理登记簿》上作好详细记录。
2、未经许可严禁他人员进入机房;如需进入,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由技术部门的人员陪同,且作好记录。
3、各岗位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各自的系统口令保密,禁止越权操作;为保障公司数据、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可靠,应对重要的信息处理系统加设系统口令,防止泄露机密信息。
4、涉及密码的文件须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布。
5、对机房的维护管理应建立详细的档案登记,对登记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删除、丢失、泄露。
6、离职人员在离开本岗位前一周内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文档资料,删除自己的文件、账号,由系统管理员修改有关的口令。
7、严禁在机房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除名等处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8、爱护机房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下班前清整机房、保养设备;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整齐,东西放置要规范合理。
9、机房的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和配制。
技术部管理制度(三)
1、坚决服从分管副总经理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分管领导负责;
2、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负责制定公司技术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和完善产品设计、新产品的试制、标准化技术规程、技术情报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设备、质量、能源等管理标准及制度;
4、组织和编制公司技术发展规划。编制近期技术提高工作计划,编制长远技术发展和技术措施规划,并组织对计划、规划的拟定、修改、补充、实施等一系列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
5、负责制订和修改技术规程。编制产品的使用、维修和技术安全等有关的技术规定;
6、负责公司新技术引进和产品开发工作的计划、实施,确保产品品种不断更新和扩大;
7、合理编制技术文件,改进和规范工艺流程;
8、研究和摸索科学的流水作业规律,认真做好各类技术信息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汇总、归档保管工作,为逐步实现公司现代化销售的目标,提供可靠的指导依据;
9、负责制定公司产品的企业统一标准,实现产品的规范化管理;
10、编制公司产品标准,按年度审核、补充、修订定额内容;
11、认真做好技术图张、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制定严格的技术资料交接、保管工作制度;
12、及时指导、处理、协调和解决产品出现的技术问题,确保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
13、及时搜集整理国内外产品发展信息,及时把握产品发展趋势;
14、负责编制公司技术开发计划,抓好技术管理人才培养,技术队伍的管理。有计划的推荐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搞好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
15、组织技术成果及技术经济效益的评价工作;
16、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制订检查、监督、指导、考核专业管理工作;
技术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十分迅猛,这也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发生了巨大改变。因此,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成为新时期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监督管理水平的一个必然选择。然而,在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的技术管理存在着大量问题,而为了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技术管理,必须要认真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监督技术的权威性
1.1努力学习,提升自身素质水平
为切实提高自身整体素质,那么必须要努力学习新知识。针对出现的新问题与新矛盾等,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予以解决。另外,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要求监督人员熟练掌握好相应标准、规范等,同时还要认真贯彻和落实。例如:可以由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标准等方面开始着手,以便切实提升监督人员整体素质水平。
1.2定期组织职工参加相应培训,全面提升整体监督水平
为提高整体监督水平,不只是要由监督层与管理层开始着手,还需要在操作层面作出一定努力。在组织职工参加技术培训时,要求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多种多样。同时,还应将定期培训与专题培训紧密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紧密结合,从而不断提升他们自觉遵守工程质量法规意识,这样一来,便使他们能够自觉去行使职权,有利于增强他们的质量意识,真正将技术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1.3明确指出各自的监督职责
对于不同项目,需要安排不同能力的人,因此,要确保能力和岗位互相配套。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岗位和责任互相对接。由各地区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予以准确定位,因此,这不仅可以看作是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又可以认为是政府部门监管职能的一个细化。所以,成为把好质量关不可缺少的对策。由此看来,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以便充分发挥出工程监督部门的职能,以期提高建筑工程整体质量。
2.健全工程质量技术监督制度
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保障即是建立完善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因此,任何人都必须认真贯彻与执行。通常来说,都是将建设主体划分为多个层次,对其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从而使他们更加熟练的掌握相应的标准规范。一旦出现违反标准规范的行为,必须严肃予以处理。另外,要将完善工程质量技术监督体系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的重点工作来抓。同时,根据施工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施工工艺、流程以及标准规范。只有这样,才可以工程质量管理朝着规范化、合理化的方向快速发展。
3.改进与创新质量监督手段和方式
3.1充分利用各种先进仪器,提高监督质量与效率
现如今,我们由传统眼看、手摸等形式转变为利用各种先进仪器对工程质量予以监管。由此看来,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快质量监督体系的信息化建设,不仅能够提供更准确、高效的数据信息服务,而且又可以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另外,还需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工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并且和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紧密相连,这样一来,可以共享数据信息,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作出巨大贡献。
3.2借助先进技术科学治理工程质量通病
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必须对技术对策予以深入研究,借助科技力量,对当前工程质量技术中的薄弱环节,认真组织,力争有所突破。现如今,我国各个地区都颁布和实施了关于工程质量通病质量办法,集中力量对存在的质量通病进行有效治理。例如:对施工场地中的材料、机械设备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抽查。另外,也可以定期开展关于防止工程质量通病的对策,高度重视监控和管理,结合各种先进技术,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减少工程质量通病的出现,切实提高工程整体建设质量。
3.3引入新型检测技术
将工程质量控制整个过程予以记录的主要为质量验收资料与检测报告。另外,它又把各个参与方的职责予以明确,并且将其作为验收工程质量的主要参考依据。因此,身为工程质量的检测机构来说,必须要切实提高监督与检查的力度,严格规范检测行为,一旦发现存在着制作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此外,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这样一来,可以从根本上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检测数据更真实、更合理。除此之外,有些工程监管机构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对每一位监管人员的行为予以监督,在发现存在不利行为后,要将其记录到检测数据库当中,同时还要定期将监督与检测机构的监管结果予以公布。
4.加强对技术资料整理,确保项目资料完整
工程建设资料记载着工程质量控制的整个过程,并且也支出各个参建方主要的质量责任。所以,我们必须确保工程建设资料的完整、真实。在验收过程中,要求各个参建方的主要负责人都要到施工现场进行签字确认,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法性。
然而,对于监管机构与检测机构的监督与检查工作来说,必须严格规范各个执法机构的行为,严肃处理发现的不良行为,并且结合先进的网络技术,可随时查找检测结果,从而实时对监管机构与检测机构予以监督。
另外,要进一步加强对现场取样制的管理,必须要求岗位工作人员需持证上岗,保证监督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建筑材料、构件等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查,并且还需要对主体结构实体进行检测,从而确保建筑工程资料更为真实、可靠和完整。为工程竣工检验做好铺垫。
5.对工程质量投诉引起足够重视
现如今,人们越来越多的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合理化处理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结合当前我国相关规定,在处理过程质量投诉问题时,必须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同时还要把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操作记录向社会予以公示。另外,要把投诉处理与违规行为操作记录相互挂钩,严厉查处不良行为,切实提升工程整体质量,从而减少投诉现象出现。
6.对档案资料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工作开展能够直接的反映出工程监管工作的实施情况。然而,在颁布与实施《监督工作导则》之前,全国各个地区监管工作都无证可查,而只是在相应工程资料当中予以签字。然而,在真正实施《监督工作导则》之后,从而导致监督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相互分离,而记录监督工作则被看作是工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这其中,却缺少处理工程质量通病和验收旁证等一些重要资料。所以,要使各个参见方对监督档案工作重要性的引起高度重视。
7.结束语
总体来说,作为工程质量监管部门,首先要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例如:技术管理制度、监督质量等,并且还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流程办事,将各个参建方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另外,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如:网络技术、施工技术等,再结合各种有效手段,对工程质量活动的开展实施动态监督。
与此同时,努力探索出满足当前建设工程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模式,确保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的顺利实施。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工程的建设质量。文章作者主要结合自身多年实践经验,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的技术管理加以详细探究和分析,以期对今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的技术管理产生一些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丁海栋.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几点思考[J].山西建筑,2008,4(3):45-46.
[2]成丽琼.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几点思考[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3,3(2):16-17.
技术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技术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审计员、助理审计师)资格、中级(审计师)资格、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
第三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获得。
第四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内容、报名条件等,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家及地方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用)考务工作要求,组织好考务管理工作。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应当积极配合考试管理机构做好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评审获得。
高级审计师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4号)办理。
第七条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和《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组建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承办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在组建或充实、调整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等项工作中,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并经人事部门批准。
第九条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
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不得少于1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负责主持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推荐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对推荐对象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成果业绩、著作(译著)、论文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二)被推荐人应提交两名以上财经、审计专家的推荐意见,提交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业务报告,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三)所在单位对被推荐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申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被推荐人的学历、资历、成果业绩、实际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独立行使评审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合格者送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和有效评审结果的产生,应按《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对所负责评议的被评审人写出评审意见,明确其是否具备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评审意见应当措辞严谨、评价适当、内容具体、文字简明;
(四)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盖章)、评审委员会盖章(或按照人事〈职改〉部门有关规定完善评审手续)后,正式通知各推荐(委托)单位。
第十二条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平等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目前尚不具备组建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审计师委托评审,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谎报学历、资历和成果业绩,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级审计师资格者,评审委员会或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技术管理制度范文6
第二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下同)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一)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允许和限制类项目;
(三)项目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国内银行贷款,不含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家外债资金);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国家规定的省级审批限额以内的技改项目:即国内投资项目,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加工业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
第三条凡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列入国家和省专项计划(指国家、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专项计划)项目以及国家与省政府规定需报批的项目,仍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项目备案由省、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贸委(局)实行两级管理。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总用汇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或总用汇100万美元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授权各市经贸委(局)按本办法实施备案管理。
第五条属于省经贸委备案范围内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国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需分别如实填写《国内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经所在地市经贸委(局)(省属单位企业报其主管部门)核实并盖章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收到《国内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国内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各市经贸委(局)备案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市参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有关材料是指:(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备案前需办理审核或核准手续的项目,备案时需出具有效的审批或核准证明;(2)已办理过项目备案手续的企业在申报备案新的项目时,需提供已备案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3)项目拟采用的引进设备及国产设备清单;(4)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副本作核查之用,核查后退企业);(5)外商投资技改项目还需提供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资信及法定代表人材料;(6)备案管理机关或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六条备案项目在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调整,应按备案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由备案管理机关收回原备案项目通知书,予以销号。
重大调整是指:项目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10%以上。
第七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经贸、银行、建设、国土、环保、税务、海关和安监等部门按原规定需根据项目批复办理相关手续的,现改为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凡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并有引进设备和技术的项目,在得到省经贸委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并最终确定设备选型后,通过当地经贸委向省经贸委转报《进口设备申请表》,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后,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根据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标注编号、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凭省经贸委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的征免税手续(省经贸委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等同于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九条省经贸委将定期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做好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以及投资信息的工作;各市也要加强对市级备案项目的信息汇总与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