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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管理制度范文1
本文从范德海德政策建议谈起,对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关系做了粗线条的探讨。认为:制度制约政策,制度对政策是真包含关系;同时,政策的特性决定它并非被动适应制度,而是对制度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另外,本文还认为:政策主体对制度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制度刚刚被选择及创立阶段,这种影响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项制度已经完全成熟和略显僵化时,政策主体许多时候对制度起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对制度的冲击力相当大。
引言
1902年,在泰国政府供职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兰著名灌溉工程师提出一项政策建议:在泰国湄南河畔的猜那兴建一座大型水坝,并随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当时是泰国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产地。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生产率,有必要适应这块土地地势坦荡但需加强灌溉的特点,修建一座大坝和广泛的运河网。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及设计方案正是适应这一需求而提出。但从1902年底到本世纪末1909年间,虽然他屡次向政府官员阐述建议并辅以一项周密的计划论证建议,该计划内含政府财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税、水费)的估计数,并用社会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认为:该工程能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但是,直到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泰国的灌溉政策之一。
为什么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为什么最终在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最终上升为政策?事实上,可以提出这种疑问的公共政策建议相当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只不过是众多命运乖蹇政策中的一个例子。在这里,政策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围的制度的问题。本文将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为例,分三大部分来探讨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问题。第一部分将探讨制度对公共政策的制约关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对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则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约公共政策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制度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却的。而政策与制度一样,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伴始终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体的产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个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对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追求目标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确的人,再加上诸如信息不对称、成本损耗等等客观因素,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实现。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弥补个人理性的不足,弥补一些客观因素的负面作用,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到尽可能的实现。但制度出现,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需在其框架内细化、归类,制定各种政策来辅助实施。这样,政策就产生并发挥作用了。
其次,个人虽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弥补他自然性上的缺撼:个人的生命过程及生活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他无法预计生老病死,也无法预计天灾人祸。单个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来减低这种不确定性。而合作使人成为社会人。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会人的合作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个人在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灾人祸,并使自己有能力应付一些不可抗力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向前发展。但至于怎样合作,怎样使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怎样应付灾难,则是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约、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则。更确切的说法,本文采用美国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思?诺思的定义: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在诺思的定义中,制度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但同时,制度又是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种具体存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合体。政策作为规划、社会目标、议案、政府决策、计划、项目等多面体的表征词,自然而然不会脱离制度框架,而是从属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单一形式的,具体的罗列会使制度显得纷繁芜杂。这种情况并非制度分析家们所愿,因此,制度分类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与制度的真包含关系也主要体现于此。
诺思的分类方法,是把制度区分为宪法秩序、操作规则和规范准则三大类。同时,他又指出:这三类并非断然分开,分界线并不明确。
第一类是规范准则。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制度,它们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语)与“意识形态”(诺思语)。它们是宪法秩序、操作规则的背景材料和渊源。这一类制度包括社会所处的阶段、文化传统、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们常常是非明文规定或非条例化规定的,但却使社会上的人们在潜在的国家强制力下潜移默化。通过这种潜移默化,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确定。这类制度的特点是“根深蒂固”,变化缓慢,变动不易。
第二类制度是宪法秩序。诺思认为:宪法可以定义为对管理的条款与条件(集体选择)的规定,这里的管理包括规则的制定、规则的应用和规则的坚持与评判。这一类制度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和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Davis与North)。人们一般称之为立宪规则。这些制度一经设定,非经特殊而谨慎的程序,如集体选择的条件等等;非经特殊的紧急情况,如战争、等等,它们不可以变动。当然,这种不可变动并非绝对,只是相对一个长远期而言的。就长远而言,没有一种制度是不可变动的。
第三类制度是操作规则。这类制度是在宪法秩序的框架中创立的,是宪法秩序的具体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规、社团、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约公共政策也主要体现于此。政策作为依宪法秩序而制定的具体安排,它的产生、制定、执行无一不受到宪法秩序的约束。弗农。拉坦认为:1、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调查与社会实验,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压制作用。2、宪法秩序直接影响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度。3、宪法秩序影响到公共权力运用的方式因而影响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经济的扭曲的类型。如果这些扭曲很大,则市场便会显示出引入的制度变化将发生方向性错误。4、一种稳定而有活力的宪法秩序会给政治经济引入一种文明秩序的意识――一种关于解决冲突的基本价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这种意识会大大减低创新的成本或风险。正是由于拉坦的这四个宪法秩序的观点,政策作为一种操作规则,必然受制于宪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制度对政策是制约关系,是真包含关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与意识形态下,宪法秩序这一类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这些“确立生产、交换、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的指导性、宏观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来执行操作任务。各种政策把宪法秩序具体化,并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完善,逐渐上升为法律、规章;体现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则表现为带有经济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组织、合同、社团等等。而各种政策在制定、执行时又不可逾越“基本规则”的限制,它们在制度框架中“生根发芽”,用具体规则充实整个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随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也随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时,由于制度的指导性及难变动性,有些政策建议虽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间的相互牵制,建议不能上升为政策。
我们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议上去,查看一下当时的属制度范畴的背景材料:19世纪末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泰国作为帝国主义的原料产地与商品倾销市场,也是一体化中的一员。国际大米价格的上涨,使泰国水稻种植面积增加,从而引起地价实际上涨;泰国政府采用农业研究和灌溉投资的对策来干预地价上涨;同期,泰国一直面临帝国主义侵略的威胁,军政机关投资和相关基础设施(如铁路)投资也需增加;另外,当时泰国王室及政府高层官员拥有的绝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区,一旦灌溉政策实施,农民会大批从Rangsit区迁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层官员的既得利益就会失去。
从这份背景材料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国当时的制度中的两对矛盾:其一为国家安全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制度间的矛盾;其二为保护社会中上层人物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清楚地凸显出当时泰国制度框架中的牵制关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经济利益,已受益者不会放弃既得利益,二者一结合,契合点就是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牵制作用下被无限期延长。
二、政策影响制度
政策从属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与运用。但政策的特性决定了它并非被动的适应制度,它也不仅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还会积极或消极地在制度框架内发生量变,最终促使制度变迁、达到制度创新。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政策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由一定的主体作出,同时对一定的客体产生了一定影响的要求、希望、规定、强制等等都可以被视为主体的某种政策”。政策源于人类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产生于人类在解决比较现实的问题的时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渐形成期中的具体操作。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为特征。而政策的确切定义比较难用精确的语言说明。就众多公共政策学家的观点来看,主要有四种极具代表性的说法:
其一,以哈罗德?拉斯维尔为代表,认为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这种观点强调了政策行为的设计和目标功能。但缺乏具体做法来解决实际问题。
其二,以戴维?伊斯顿为代表,认为政策可视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对某一具体政策而言,这种价值分配将在与政策相关的目标群体范围内进行。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但忽视了政策的创造功能。
其三,以托马斯?戴伊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政府选择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说法强调政策是一种政治行为,强调其实践性。但忽略了作为不一定是政策,或许只是一种“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一个过程概念,表现在政府为达到某种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动。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实证性和动态性。但忽视了政策执行过程的重要性。
事实上,政策不仅仅是计划和目标,也不等同于价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为,同样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动态过程。政策应当是它们的集合,以上四种观点只不过是政策不同层次的形态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砖石”,它是“广义的规划”。这种广义的规划是灵活多变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同时,政策由于其“潜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为相对恒定而持久的政府决策。这是政策的本质属性。与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联,政策是人与人合作中的一种“契约”,是有关集体成员的一种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员在给定的环境中能预测其他成员的行为准则。但这种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规。虽然法律、法规也近似于一种“契约”,也可以在给定环境下预测他人行为,但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契约将会受到多大程度的惩罚。但同时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许多政策会逐渐上升为法律、法规。惩罚程度会被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政策与法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甚至可以说法规、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态。
很明显,从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标特征、行为特征、灵活多变特征、实证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决定了政策是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强的目标特征。它是为了解决人类自身需要而产生的。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细化的目标的指导下,制定其内容形式,然后加以执行、评估等等。在执行过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离原来的目标。也正是由于这种很强的目标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强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样是由于很强的目标特征,政策在执行、反馈中也会波及到原先目标,会使政策执行主体意识到目标的欠缺或偏颇。经过一系列程序,使目标有所纠正,进而巩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标。
(二)、政策的行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实践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操作性。任何一项政策制定出来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终成形是人们在实践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这种行为特征不仅仅是一种被动执行行为,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执行的。因此政策虽有目标,但为了更趋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执行中变动目标,甚至影响其他目标,为制度增加新鲜“血液”,促进制度创新。
(三)、政策的灵活多变特征,是相对于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较长期稳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为制度服务的,制度变迁必然会引起它的变动。但同时由于其灵活多变,也就是执行反馈的灵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处于量变最高点的制度走向质变,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四)、政策的实证特征是指政策作为一个完整的从发现政策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评价各个方案――选择最优方案――执行所选方案的活动过程。由于这个过程的逻辑性很强,大多数政策相对于制度要求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称之为“好的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正确发现问题就可以有正确的解决方案。政策主体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质、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认识等等的不同,政策极有可能是无效率的,是“坏的政策”。只要这个“坏的政策”实行时间足够长,就可能严重影响制度安排,不是破坏,便是突变,进而影响到制度变迁。
(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阶段,成为法律或法规。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类的政治发展过程是相当普遍的。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力无论在法理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为少数人垄断的。这少数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为国家法律,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这种“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状态,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这一方面促进了制度框架的巩固,但同时也使得制度框架变得僵化起来。人们的意愿往往不能实现,而改变起来又不容易,各种制度安排间必然会产生不均衡,从而引起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用诺曼.尼科尔森的话来说,就是:“制度变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经济’事件”。
我们再回头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议。在这项灌溉政策中,目标是相当明确的:为给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务,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行为特征则体现在这项政策是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提出的,即怎样对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价格的上涨问题;而其动态或实践性则体现于这项政策从开始到论证结束后,范德海德设计方案的出台。因此,这项灌溉政策建议虽然在1902年到1909年间屡遭否决,但其生命力却很旺盛。各个制度安排间的相互牵制,虽然有暂时的妥协――灌溉建议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现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战后世界和平趋势加强,亚洲地区民族国家逐渐独立,开始谋求自身的发展,同时,世界银行也给予相应的支持,这项孕育在旧制度内的政策建议终于被采纳执行,范德海德设计的水利工程也终于得以完成。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固然不能说灌溉政策极大地影响了制度,但作为一个“好政策”,它确实是在影响着关键性的经济制度的运行的。它开始没有被采纳实施,但在无形中,并没有人否认它的真正价值。
三、政策主体对制度的影响
制度是一个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范,而政策则是在制度框架下行为规范的细化与执行。政策体现并执行着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执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层官员以及官方机构是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主体。我们把他们称之为政策主体。不可避免地,政策主体要对制度框架产生很大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通常情况下,政策主体对制度起正面影响,他们在维护、巩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负面影响出现,由于政策主体的特殊地位,将会对制度产生极大冲击力。本文中主要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
(一)、依据西奥多?洛伊的类型学,政策可以分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调控政策、和基础性政策。诺曼?尼科尔森分析,这种类型划分的标准有两个:
(1)、强制的程度。
(2)、对个人影响的直接程度(相对于个人选择的环境)
也就是说,个人在运用公共权力对政策进行选择时,他会考虑到这种政策的强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对他自己直接或间接的收益或限制为多大。这两个标准,决定了政策主体在制定与执行政策时并非是十分顺从、一心一意的服务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标,变动执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这种不和谐。
制度变异应运而生。而这种变异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
(二)、制度对政策具有真包含关系,使得政策主体与制度的关系相当微妙:政策主体更类似于制度框架中众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则类似于“建筑工程师”。本来一座大厦的设计、指挥是由建筑工程师来进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个盲人工程师,他心中有数,也会有别的工段长给他介绍情况,但还由于看不到真实的大厦进展情况而有些束手无策。而建筑工人则一方面按工程师的设计进行,以免大厦全倾伤及自己,另一方面又会考虑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减料,这种集体选择方式产生了异化。再加上集体选择本身的局限性,如从众、冒险心态等等,从而造成“政策主体”中集体选择相当困难,结果往往是相互妥协,妥协的后果就是制度内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渐发生变迁。
(三)、政策对制度的能动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体在保护原有制度和反对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动权。一个政策问题产生后,由于其触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体制度安排时,政策主体认为有必要介入时,政策问题就会被立案及至制定对策并付诸实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决于国家本身的费用利益计算,其中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体条件的约束,首倡政策的主动权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体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项政策优势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项有利于制度框架稳定和逐步创新的政策建议提出来后,由于政策主体的倾向性不同,这项政策建议并不一定能上升为政策并执行。可以说,政策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对制度变迁也有很大影响。
(四)、制度框架的庞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项具体制度间产生一些“真空”地带。这样,对那些属于精英类政策主体而言,就会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机会。虽然在公共行政领域内政府机构应以追求社会效益、维护公平与正义为目的,但作为政策主体的是人。人不可能个个都是高尚的,在一个以维护上层人员利益为目标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体极可能钻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实上不公平的政策,也会否决一些貌似与大目标有冲突而事实上很合理的政策,进行政策“寻租”。这种现象更常见于发展中国家。产生这种现象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人指出的那样:
(1)、发展中国家的执政的政治集团和军事集团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经济、军事、舆论等权力于一身的倾向,这一方面使得国家的政府部门迅速膨胀,助长不负责任和办事不求效率的作风;另一方面形成政权部门对于经济过程的过多干预,甚至出现政治和军事集团代替经济部门作出经济选择的情形。
(2)、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不得不较多考虑满足社会基本的生活生产需要而实行无偿或低价的物品与服务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无暇顾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政策主体更多强调职业道德自我约束而较少重视法规的管束。从而为这些人“寻租”提供机会。
(3)、发展中国家的公共部门往往过于单一化,不允许具有共同体特色的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的存在,即使出现了自发的共同体公共组织,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护而遭夭折;共同体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体的反对而失败。
以上谈论的都是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当然,我们不会否认政策主体的正面影响是主流。只是政策主体事实上也是制度创立与选择的主体。一旦负面影响产生,就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负面影响远比说明正面影响有用的多。在制度创立初期,政策主体会通过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维护和巩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样,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们就会熟视无睹,他们会寻求一种制度框架中的个人发展。所以政策主体目标异化,政策主体与制度主体(主要指制度的创造、选择者)已经分离,负面影响不可避免。促使制度变异。
泰国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议事实上就是由非政策主体提出、但遭政策主体否决的一项政策建议。政策主体即泰国政府的高层官员们在Rangsit区拥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区,政府曾做过大额灌溉投资,兴建Pasak水利工程,同时,该区还是泰国第一座水稻试验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国高层政府官员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们对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产率的政策是满意的。他们对旨在维护他们上层人员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执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议提出后,这项工程虽然有利于全社会收益,但由于它触动了政策主体的利益,这种干预影响损及政府要员的利益时,这项政策建议就只能是建议,而不能上升为政策。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影响,使得泰国原先的制度已经变迁,政策主体也不在是Rangsit区的收益者,权衡考虑,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政策。
结论
公厕管理制度范文2
内容摘要
本文从范德海德政策建议谈起,对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关系做了粗线条的探讨。认为:制度制约政策,制度对政策是真包含关系;同时,政策的特性决定它并非被动适应制度,而是对制度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另外,本文还认为:政策主体对制度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制度刚刚被选择及创立阶段,这种影响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项制度已经完全成熟和略显僵化时,政策主体许多时候对制度起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对制度的冲击力相当大。
引言
1902年,在泰国政府供职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兰著名灌溉工程师提出一项政策建议:在泰国湄南河畔的猜那兴建一座大型水坝,并随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当时是泰国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产地。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生产率,有必要适应这块土地地势坦荡但需加强灌溉的特点,修建一座大坝和广泛的运河网。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及设计方案正是适应这一需求而提出。但从1902年底到本世纪末1909年间,虽然他屡次向政府官员阐述建议并辅以一项周密的计划论证建议,该计划内含政府财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税、水费)的估计数,并用社会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认为:该工程能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但是,直到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泰国的灌溉政策之一。
为什么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为什么最终在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最终上升为政策?事实上,可以提出这种疑问的公共政策建议相当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只不过是众多命运乖蹇政策中的一个例子。在这里,政策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围的制度的问题。本文将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为例,分三大部分来探讨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问题。第一部分将探讨制度对公共政策的制约关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对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则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约公共政策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制度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却的。而政策与制度一样,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伴始终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体的产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个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对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追求目标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确的人,再加上诸如信息不对称、成本损耗等等客观因素,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实现。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弥补个人理性的不足,弥补一些客观因素的负面作用,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到尽可能的实现。但制度出现,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需在其框架内细化、归类,制定各种政策来辅助实施。这样,政策就产生并发挥作用了。
其次,个人虽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弥补他自然性上的缺撼:个人的生命过程及生活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他无法预计生老病死,也无法预计天灾人祸。单个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来减低这种不确定性。而合作使人成为社会人。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会人的合作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个人在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灾人祸,并使自己有能力应付一些不可抗力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向前发展。但至于怎样合作,怎样使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怎样应付灾难,则是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约、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则。更确切的说法,本文采用美国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思?诺思的定义: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在诺思的定义中,制度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但同时,制度又是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种具体存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合体。政策作为规划、社会目标、议案、政府决策、计划、项目等多面体的表征词,自然而然不会脱离制度框架,而是从属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单一形式的,具体的罗列会使制度显得纷繁芜杂。这种情况并非制度分析家们所愿,因此,制度分类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与制度的真包含关系也主要体现于此。
诺思的分类方法,是把制度区分为宪法秩序、操作规则和规范准则三大类。同时,他又指出:这三类并非断然分开,分界线并不明确。
第一类是规范准则。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制度,它们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语)与“意识形态”(诺思语)。它们是宪法秩序、操作规则的背景材料和渊源。这一类制度包括社会所处的阶段、文化传统、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们常常是非明文规定或非条例化规定的,但却使社会上的人们在潜在的国家强制力下潜移默化。通过这种潜移默化,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确定。这类制度的特点是“根深蒂固”,变化缓慢,变动不易。
第二类制度是宪法秩序。诺思认为:宪法可以定义为对管理的条款与条件(集体选择)的规定,这里的管理包括规则的制定、规则的应用和规则的坚持与评判。这一类制度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和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Davis与North)。人们一般称之为立宪规则。这些制度一经设定,非经特殊而谨慎的程序,如集体选择的条件等等;非经特殊的紧急情况,如战争、等等,它们不可以变动。当然,这种不可变动并非绝对,只是相对一个长远期而言的。就长远而言,没有一种制度是不可变动的。
第三类制度是操作规则。这类制度是在宪法秩序的框架中创立的,是宪法秩序的具体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规、社团、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约公共政策也主要体现于此。政策作为依宪法秩序而制定的具体安排,它的产生、制定、执行无一不受到宪法秩序的约束。弗农。拉坦认为:1、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调查与社会实验,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压制作用。2、宪法秩序直接影响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度。3、宪法秩序影响到公共权力运用的方式因而影响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经济的扭曲的类型。如果这些扭曲很大,则市场便会显示出引入的制度变化将发生方向性错误。4、一种稳定而有活力的宪法秩序会给政治经济引入一种文明秩序的意识――一种关于解决冲突的基本价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这种意识会大大减低创新的成本或风险。正是由于拉坦的这四个宪法秩序的观点,政策作为一种操作规则,必然受制于宪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制度对政策是制约关系,是真包含关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与意识形态下,宪法秩序这一类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这些“确立生产、交换、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的指导性、宏观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来执行操作任务。各种政策把宪法秩序具体化,并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完善,逐渐上升为法律、规章;体现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则表现为带有经济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组织、合同、社团等等。而各种政策在制定、执行时又不可逾越“基本规则”的限制,它们在制度框架中“生根发芽”,用具体规则充实整个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随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也随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时,由于制度的指导性及难变动性,有些政策建议虽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间的相互牵制,建议不能上升为政策。
我们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议上去,查看一下当时的属制度范畴的背景材料:19世纪末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泰国作为帝国主义的原料产地与商品倾销市场,也是一体化中的一员。国际大米价格的上涨,使泰国水稻种植面积增加,从而引起地价实际上涨;泰国政府采用农业研究和灌溉投资的对策来干预地价上涨;同期,泰国一直面临帝国主义侵略的威胁,军政机关投资和相关基础设施(如铁路)投资也需增加;另外,当时泰国王室及政府高层官员拥有的绝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区,一旦灌溉政策实施,农民会大批从Rangsit区迁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层官员的既得利益就会失去。
从这份背景材料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国当时的制度中的两对矛盾:其一为国家安全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制度间的矛盾;其二为保护社会中上层人物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清楚地凸显出当时泰国制度框架中的牵制关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经济利益,已受益者不会放弃既得利益,二者一结合,契合点就是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牵制作用下被无限期延长。
二、政策影响制度
政策从属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与运用。但政策的特性决定了它并非被动的适应制度,它也不仅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还会积极或消极地在制度框架内发生量变,最终促使制度变迁、达到制度创新。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政策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由一定的主体作出,同时对一定的客体产生了一定影响的要求、希望、规定、强制等等都可以被视为主体的某种政策”。政策源于人类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产生于人类在解决比较现实的问题的时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渐形成期中的具体操作。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为特征。而政策的确切定义比较难用精确的语言说明。就众多公共政策学家的观点来看,主要有四种极具代表性的说法:
其一,以哈罗德?拉斯维尔为代表,认为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这种观点强调了政策行为的设计和目标功能。但缺乏具体做法来解决实际问题。
其二,以戴维?伊斯顿为代表,认为政策可视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对某一具体政策而言,这种价值分配将在与政策相关的目标群体范围内进行。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但忽视了政策的创造功能。
其三,以托马斯?戴伊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政府选择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说法强调政策是一种政治行为,强调其实践性。但忽略了作为不一定是政策,或许只是一种“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一个过程概念,表现在政府为达到某种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动。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实证性和动态性。但忽视了政策执行过程的重要性。
事实上,政策不仅仅是计划和目标,也不等同于价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为,同样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动态过程。政策应当是它们的集合,以上四种观点只不过是政策不同层次的形态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砖石”,它是“广义的规划”。这种广义的规划是灵活多变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同时,政策由于其“潜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为相对恒定而持久的政府决策。这是政策的本质属性。与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联,政策是人与人合作中的一种“契约”,是有关集体成员的一种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员在给定的环境中能预测其他成员的行为准则。但这种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规。虽然法律、法规也近似于一种“契约”,也可以在给定环境下预测他人行为,但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契约将会受到多大程度的惩罚。但同时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许多政策会逐渐上升为法律、法规。惩罚程度会被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政策与法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甚至可以说法规、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态。
很明显,从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标特征、行为特征、灵活多变特征、实证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决定了政策是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强的目标特征。它是为了解决人类自身需要而产生的。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细化的目标的指导下,制定其内容形式,然后加以执行、评估等等。在执行过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离原来的目标。也正是由于这种很强的目标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强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样是由于很强的目标特征,政策在执行、反馈中也会波及到原先目标,会使政策执行主体意识到目标的欠缺或偏颇。经过一系列程序,使目标有所纠正,进而巩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标。
(二)、政策的行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实践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操作性。任何一项政策制定出来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终成形是人们在实践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这种行为特征不仅仅是一种被动执行行为,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执行的。因此政策虽有目标,但为了更趋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执行中变动目标,甚至影响其他目标,为制度增加新鲜“血液”,促进制度创新。
(三)、政策的灵活多变特征,是相对于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较长期稳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为制度服务的,制度变迁必然会引起它的变动。但同时由于其灵活多变,也就是执行反馈的灵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处于量变最高点的制度走向质变,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四)、政策的实证特征是指政策作为一个完整的从发现政策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评价各个方案――选择最优方案――执行所选方案的活动过程。由于这个过程的逻辑性很强,大多数政策相对于制度要求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称之为“好的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正确发现问题就可以有正确的解决方案。政策主体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质、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认识等等的不同,政策极有可能是无效率的,是“坏的政策”。只要这个“坏的政策”实行时间足够长,就可能严重影响制度安排,不是破坏,便是突变,进而影响到制度变迁。(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阶段,成为法律或法规。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类的政治发展过程是相当普遍的。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力无论在法理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为少数人垄断的。这少数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为国家法律,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这种“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状态,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这一方面促进了制度框架的巩固,但同时也使得制度框架变得僵化起来。人们的意愿往往不能实现,而改变起来又不容易,各种制度安排间必然会产生不均衡,从而引起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用诺曼.尼科尔森的话来说,就是:“制度变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经济’事件”。
我们再回头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议。在这项灌溉政策中,目标是相当明确的:为给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务,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行为特征则体现在这项政策是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提出的,即怎样对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价格的上涨问题;而其动态或实践性则体现于这项政策从开始到论证结束后,范德海德设计方案的出台。因此,这项灌溉政策建议虽然在1902年到1909年间屡遭否决,但其生命力却很旺盛。各个制度安排间的相互牵制,虽然有暂时的妥协――灌溉建议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现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战后世界和平趋势加强,亚洲地区民族国家逐渐独立,开始谋求自身的发展,同时,世界银行也给予相应的支持,这项孕育在旧制度内的政策建议终于被采纳执行,范德海德设计的水利工程也终于得以完成。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固然不能说灌溉政策极大地影响了制度,但作为一个“好政策”,它确实是在影响着关键性的经济制度的运行的。它开始没有被采纳实施,但在无形中,并没有人否认它的真正价值。
三、政策主体对制度的影响
制度是一个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范,而政策则是在制度框架下行为规范的细化与执行。政策体现并执行着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执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层官员以及官方机构是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主体。我们把他们称之为政策主体。不可避免地,政策主体要对制度框架产生很大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通常情况下,政策主体对制度起正面影响,他们在维护、巩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负面影响出现,由于政策主体的特殊地位,将会对制度产生极大冲击力。本文中主要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
(一)、依据西奥多?洛伊的类型学,政策可以分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调控政策、和基础性政策。诺曼?尼科尔森分析,这种类型划分的标准有两个:
(1)、强制的程度。
(2)、对个人影响的直接程度(相对于个人选择的环境)
也就是说,个人在运用公共权力对政策进行选择时,他会考虑到这种政策的强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对他自己直接或间接的收益或限制为多大。这两个标准,决定了政策主体在制定与执行政策时并非是十分顺从、一心一意的服务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标,变动执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这种不和谐。
制度变异应运而生。而这种变异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
(二)、制度对政策具有真包含关系,使得政策主体与制度的关系相当微妙:政策主体更类似于制度框架中众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则类似于“建筑工程师”。本来一座大厦的设计、指挥是由建筑工程师来进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个盲人工程师,他心中有数,也会有别的工段长给他介绍情况,但还由于看不到真实的大厦进展情况而有些束手无策。而建筑工人则一方面按工程师的设计进行,以免大厦全倾伤及自己,另一方面又会考虑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减料,这种集体选择方式产生了异化。再加上集体选择本身的局限性,如从众、冒险心态等等,从而造成“政策主体”中集体选择相当困难,结果往往是相互妥协,妥协的后果就是制度内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渐发生变迁。
(三)、政策对制度的能动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体在保护原有制度和反对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动权。一个政策问题产生后,由于其触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体制度安排时,政策主体认为有必要介入时,政策问题就会被立案及至制定对策并付诸实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决于国家本身的费用利益计算,其中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体条件的约束,首倡政策的主动权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体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项政策优势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项有利于制度框架稳定和逐步创新的政策建议提出来后,由于政策主体的倾向性不同,这项政策建议并不一定能上升为政策并执行。可以说,政策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对制度变迁也有很大影响。
(四)、制度框架的庞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项具体制度间产生一些“真空”地带。这样,对那些属于精英类政策主体而言,就会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机会。虽然在公共行政领域内政府机构应以追求社会效益、维护公平与正义为目的,但作为政策主体的是人。人不可能个个都是高尚的,在一个以维护上层人员利益为目标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体极可能钻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实上不公平的政策,也会否决一些貌似与大目标有冲突而事实上很合理的政策,进行政策“寻租”。这种现象更常见于发展中国家。产生这种现象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人指出的那样:
(1)、发展中国家的执政的政治集团和军事集团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经济、军事、舆论等权力于一身的倾向,这一方面使得国家的政府部门迅速膨胀,助长不负责任和办事不求效率的作风;另一方面形成政权部门对于经济过程的过多干预,甚至出现政治和军事集团代替经济部门作出经济选择的情形。
(2)、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不得不较多考虑满足社会基本的生活生产需要而实行无偿或低价的物品与服务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无暇顾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政策主体更多强调职业道德自我约束而较少重视法规的管束。从而为这些人“寻租”提供机会。
(3)、发展中国家的公共部门往往过于单一化,不允许具有共同体特色的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的存在,即使出现了自发的共同体公共组织,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护而遭夭折;共同体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体的反对而失败。
以上谈论的都是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当然,我们不会否认政策主体的正面影响是主流。只是政策主体事实上也是制度创立与选择的主体。一旦负面影响产生,就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负面影响远比说明正面影响有用的多。在制度创立初期,政策主体会通过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维护和巩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样,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们就会熟视无睹,他们会寻求一种制度框架中的个人发展。所以政策主体目标异化,政策主体与制度主体(主要指制度的创造、选择者)已经分离,负面影响不可避免。促使制度变异。
泰国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议事实上就是由非政策主体提出、但遭政策主体否决的一项政策建议。政策主体即泰国政府的高层官员们在Rangsit区拥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区,政府曾做过大额灌溉投资,兴建Pasak水利工程,同时,该区还是泰国第一座水稻试验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国高层政府官员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们对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产率的政策是满意的。他们对旨在维护他们上层人员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执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议提出后,这项工程虽然有利于全社会收益,但由于它触动了政策主体的利益,这种干预影响损及政府要员的利益时,这项政策建议就只能是建议,而不能上升为政策。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影响,使得泰国原先的制度已经变迁,政策主体也不在是Rangsit区的收益者,权衡考虑,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政策。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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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测制度和专业质检人员
1.1规范标准的质量检测制度
作为拥有8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每天使用的灭菌物品和一次性用品数量较大,为保证其质量,根据新的供应室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灭菌效果检测的要求,设置规范的质量检测制度。
1.2专业质检人员的素质要求
质量监测人员组成由科室护士长、质量检测员、消毒员。质检员要求应为护理专业毕业,护师,热爱本职工作,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民主责任心,要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熟练的检验技术,并能独立完成工作。掌握相关的消毒知识,遵循严格的无菌技术概念,工作一丝不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测质量,把好质量关。
1.3灭菌锅的效果监测
B-D试验主要用于预真空灭菌器的监测。B-D试验是检测灭菌器对空气排出效果的监测,假如B-D试验不通过,则证明冷空气排出不彻底,冷空气是造成预真空灭菌器失败的主要原因。为确保灭菌物品的质量,防止交叉感染,因此每天灭菌前做B-D试验,以检测灭菌锅空气排空效果(残留空气情况)。方法:采用专门的标准测试包,水平放置于灭菌器排气口上方,设置134℃,3.5~4分钟后,取出B-D测试纸观察颜色变化,均匀一致变色,说明冷空气排出效果良好,灭菌锅可以使用,否则灭菌锅不能使用。
3M化学指示卡灭菌时在灭菌器内放化学PCD包做批量测试,灭菌后观察指示卡的颜色变化,如果指示卡颜色由米色变为黑色或深褐色则判为合格,并做好灭菌器每日运行情况登记。
每月随机抽取5~10件灭菌包检查清洗、灭菌质量,随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及时解决问题,保证灭菌物品的质量。
做好各类灭菌器的生物监测工作,高压灭菌器应每周生物监测一次,低温灭菌器应每天生物监测一次,并做好各类无菌物品的追溯工作,确保无菌物品的安全发放。
1.4空气监测
各工作区域每天用紫外线照射2次/d,40min/次,每月对各区域进行空气培养,无菌室检测结果空气中细菌总数应≤200cfu/,以保证无菌物品的质量。
1.5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质量监测
为了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很多物品都使用了一次性医疗用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的规定,对每次购买的一次性物品除了检查三证外,还应检查其包装完整性、有无破损漏气等,并抽取一定数量的不同产品进行质量检查,若有不符合要求产品应及时返还厂家,不得下送病房。
1.6紫外线强度的监测
紫外线在220V,环境相对温度为22~24℃,湿度为60(或低于60)时照射时间40分钟,灯管照射强度应≥80uW/c,若低于此强度则必须及时更换新管。每周用95酒精擦试灯管表面保持清洁,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随时擦拭。
2护士长加强质量管理的监控
作为科室主要责任人,护士长应充分发挥科室人员的积极性,高度重视质检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质量管理监控,确保供应室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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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近些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大多数是由人为原因而导致的,因此,只有进行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隐患,才能真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就目前形势来说,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在这一背景下进行分析探讨。
1 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涵义
在建筑工程中,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主体是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政府监督管理机构组成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主体在建筑行为中发挥着各自的职能及作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及政府监督管理机构着眼于建筑外在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等主体是着眼于建筑工程内在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 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监督和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
因为建筑工程涉及范围广,受到较多的部门监督,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在权责上不清楚,监督和管理制度含糊不清。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不仅要担负起监督管理的任务,还要开展质量控制方面的任务,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差强人意,为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多头监督、多块管理导致机构重复,降低了工作效率,浪费资源。城建、铁路、交通、水务等机构都在各自的权责区域内开展质量监管,操作制度不同,执行标准也不同,这制约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
2.2 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有些项目施工队伍在专业技能方面、施工管理、施工经验方面有所欠缺,承包一些自己能力范围外的工程或者盲目转包。竣工验收不严格,不依照建筑工程规范验收。有些项目开发单位、承建单位故意回避符合资质的竣工验收单位对其进行验收,并以自己验收形式代替第三方验收,在这个验收过程中,施工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是占据主导地位,监督机制并没有对其起到制约的作用,竣工验收也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2.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中,有些监管人员仍然使用传统的监管制度进行管理,并没有适当吸收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思想,也有些企业是随便安排不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担任此职位,这些人明显是很难胜任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的。
3 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优化对策措施
3.1 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执法力度
在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的过程中,首先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立。我国已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但却没有明确划分义务和责任,想从根本上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就一定要具备完善的监督和管理体系,以及严格的监督技术准则且必须具备法律效力,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顺利展开。法律是保证工程施工及工程质量向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的前提,所以,建筑工程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的条例、制度。工程监理符合目前工程质量需求的法律制度,将其中不科学、不合理及老套的规定予以摒除,根据目前新的需求和规范进行改革,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有法可循、违法必究。所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是依据,已经得到政府认可的监督管理机构是监管手段,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所有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一定要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另外,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时要保证地方法规的规范性。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准和前提,地方政府要对当地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不断修改和完善地方法律法规,争取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提供更多有利条件,以维护监督管理工作能够正常展开。
3.2 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力度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工作的展开要以施工主体为核心,设计、监理、建设、设备生产、材料和供应商以及审核检测部门要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具体实现方法就是要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监督为重点,结合随机抽查验收,将所有工程施工中的责任主体所涉及的质量活动和行为等结果的检测都列入到监督范围中去。通过对施工过程中所有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以确保质量行为和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也能实现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得到高效控制,从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现场监督和周期性监督三个部分。并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等结构性部位的监督是重点环节。在工程施工现场,利用科学检测设备和仪器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工程质量检查及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提供保障。通过对工程质量的抽查,确保工程按照规范、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并贯彻强制性要求和标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及建筑伍的安全问题。上述是加强对工程施工流程中的管理,同时也要重视技术方面的管理,即技术控制,一般采取评价标准的方法对技术进行控制。评价标准方法主要包含五点:检测并评价施工现场材料质量;实际测量工程实体尺寸误差;检查并评价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评价工程竣工成果;工程竣工后检查并评价工程宏观观感。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象还包括业主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行为主体。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应该依法对工程行为主体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加强对其监管的相关机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提高行为主体自律性,并不断提升行业综合素质以确保工程质量。
3.3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转变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一套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体系协助完成,这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有很大帮助。所以,一定要重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透明化和科学性。对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不断更新和创新,使其能够符合建筑发展速度,满足其需求,保证建筑质量监管的可靠性、时效性和科学性,进而对整个行业起到推动作用。
3.4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的技术型和管理型人才,所以,目前培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型人才是工作重心。加强人才的培养,争取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部门储备更多的人才,不断培养并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水平,从而确保日后建筑行业相关质量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对人才培养要更加重视,对质量监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升监管人员整体的素质水平。建设单位还可以建立科学的用人体系,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队伍中去。
4 结束语
建筑行业所有人都熟悉的一句话就是“百年大计、质量为先”,这句话直接反映了质量对于建筑行业的重要性。这就注定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所以工程质量监管人员要不断开阔自己的眼界、提升个人和团体的综合素质能力以及业务能力,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刘俊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科学之友,2013.
[2].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若干问题的探讨[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11.
公厕管理制度范文5
1建筑质量监管概述
在建筑行业中,工程质量监管指的是以建筑企业、承包商、供应商和政府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的监测行为。[1]这些部门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在监管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建筑企业侧重对建筑外部质量的监督管理,而供应商或是其他从业人员,则是偏向于对建筑内部质量的监管。
2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立法尚不完备
在立法方面,对建筑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体现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建筑质量约束方面力度不强,没有进行统一规范。我国曾颁布《建筑法》,对建筑行业内部的工程质量、建筑开包承包、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方面做出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增进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建筑质量高标准达成提供了有力保障。[2]不过,这部法律在质量监督管理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质量监管的有关规定只在行政法规上简单的提出一些,其涉用范围仅仅是一些地方相关法规,执行力不强。当前建筑行业高速发展,原有就疏漏的法规与市场经济有很多不相符的地方,对质量监督管理的约束力就更弱。另外,建筑质量监管必须要以国家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来约束,这种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整个行业的监管体系极为不利。
2.2执法存在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在立法方面存在疏漏,使得与之配套的相应条款也不完备,在实施过程中问题很多。对发现的问题和一些违法法规的工程,执法者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来处置,造成执法不严的现象。所以,工程质量监管在实际上并没有发挥作用,往往是个空架子,在偏远乡村,一些建筑工程完全没有相应的监管手段。从本质上来讲,还是由于最初的法律不健全造成执法后续缓解中无法可依。2.3监管责任模糊在建筑行业汇中,各个执法部门中存在诸多交叉执法和模糊概念,这就造成了建筑行业内监管工作的责任和权力混淆。在我国,质量监督检查是事业编制部门,受到经费影响,使得监管更加艰难,很难正常运行。同时,在质量监督行业内,还存在着你可以管理我,我也可以管理你的特殊情况,监督管理及时严重模糊,甚至连经费出现问题,都不是该由谁来具体负责。[1]有些个别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时,还对建筑质量查收,使适量监督完全部门落实,严重影响了质监工作。
2.4缺乏信息系统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进程业已开始。监管工作信息化有利于质量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开化、透明化、公正化,能够快速提高建筑质量监管工作的效率,使全社会参与监督。但从行业现状来看,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建筑质量监管体系。
2.5人员素质问题
在建筑质量监管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工作人员素质欠缺的问题,没有专门的人才,往往是临时指派一些人来进行监管,对行业本身知识,监管重要性,专业经验和基本职业道德等存在严重缺失,这些人来做工程质量监管,是很难将监管工作做实、做到位的。
3解决质量监管问题的对策
3.1强化质量监管立法力度
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建筑法》,但在具体责任落实和工作只能上还没有进行细致划分,要将质量监管工作做实,必须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并设定科学的监管技术标准,用法律作为准则,保证建筑质量监管科学高效。合理的法律是建筑质量优秀和安全的必要条件,相关部门务必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需求,能够对建筑工程进行行之有效约束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把不合理不科学的法律法规废除,对行业进行重新改革,实行依法监管。在法律层面,地方政府也要加强相应的法规建设,以符合地方实际要求,从深层次对建筑质量监管提供条件。
3.2增强企业技术规范力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行业也有了长足的进展,同时也面临更大挑战,给建筑质量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目前,在建筑行业中健全完善相关技术规定和企业规范化经营成为重要课题,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是其中重要一项工作内容。要对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进一步加强,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将目前的验收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以保障质量监管工作对企业的约束作用。
3.3明确责任权利改革体制
针对现今行业内责任不明确、部门之间交叉执法监督的具体现状,政府相关部门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利用政府委托的手段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在工程建筑过程中,对各项建筑施工情况进行质量监管。对于责权不明的现象,要彻底改革我国现有的落后体制,在进行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新的建立一套建筑行业质量监管体制,明确责任和权利,才能更好地促进建筑监督工作的开展。
3.4完善质监信息化管理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化成为当前各行各业的重要手段,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面同样起到重要作用。在工作中,要与相关部门或软件企业沟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来加强我国监督质量监管工作,通过信息化的科学管理,让监管工作更具透明性和科学性。同时,在质量监管设备上也要不断更新,使之能够为新时期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动力,来确保建筑质量的可靠性,推动整合质量监督管理行业的进步。
3.5培养专业质监管理人才
公厕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因素;原则;方法
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早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实体,这是我们所有中华儿女共同努力的结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建筑工程行业也贡献出了很大的力量,但是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应用,建筑工程的质量原本应该得到了全面的进步,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施工单位采用了先进工艺的同时,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并未有所改变,这反而导致了建筑工程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例如非常有名的“楼倒倒”事件。因此,施工单位一定要加强对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与水平,通过严格把关,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满意产品。
一、几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1人员方面的因素
施工人员作为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其不仅包括施工人员还包括管理人员,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对这二者的监督、管理,通过充分培训、教育的方式,避免由于施工人员的问题而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下降。
2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工程中会使用到大量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其他成品或者半成品,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对材料方面的控制力度,不仅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进行检查,还要在保管的过程中对其进行抽检,一旦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现象,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如果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应用到建筑工程中,即使施工技术等再如何先进,也改变不了建筑工程质量不达标的结果。
3施工方法方面的因素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在施工方法方面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以及施工工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中,施工方法直接决定了工程的质量,为了保证能够时刻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我们一定要加强对施工方法方面的控制,保证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
4施工设备方面的因素
在建筑工程中,会使用大量的机械设备。特别是在建筑行业现代化水平较高的今天,为了控制成本、加快进度,广泛使用先进的机械设备的必然的发展趋势。因此,我们要对机械设备的性能、运行状况等进行认真的检查,通过正确的使用以及保养来保证其可以正常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筑工程作为一种使用时间较长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必须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一定要将“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从字面上来说就是要在质量事故发生之前对其进行严格的预防、控制,通过这些手段来避免事故的发生,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够有效地降低质量事故发生的频率。
3组建一个优秀的管理团队。作为施工单位的管理层,一定要通过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来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由于人是工程的建设者,所以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方法,来充分调动员工的创造性与积极性,通过增强员工责任感的方式,来保证员工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全力以赴的投入到工作中,继而保证工程质量。
4进行严格检查。产品的质量要通过质量标准来评价,所以我们一定要在施工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工程各工序的检查,用数据说话。只有全部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才能创造出合格的工程。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法
1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单位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一定要制定相关措施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其能够正常运行。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还要一专多能,能够在尽职尽责的主动完成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质检人员的监督管理作用非常明显,所以我们一定要保证质检人员在拥有多年实际工作经验的同时还要能够拥有相当水平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对施工中的重点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现阶段的施工单位主要都是通过质检员的现场监督管理、公司质检员的巡查监督管理以及公司质检科的质量检查验收三个环节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这样一个多层次的监管机构,是促进工程质量提升的关键因素。
2加强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
一定要加强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由于人是施工项目的操作者,是第一要素,所以施工单位应根据管理人员层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教育、培训的方式,来保证管理人员不仅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还有非常优秀的质量意识。在正常的施工过程中,能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做好相关的预防控制措施。
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3.1广泛开展自检、互检的活动,来加强相关人员的责任与质量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完成每一道工序时,都要由班组人员对其进行自检、互检,根据技术人员的交底,班组在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填写自检记录并妥善保管,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管理人员进行改正。
3.2认真开展工序交接活动。在完成每道工序并即将进入到下道工序之前,一定要由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班组进行交接检验,由下道工序的施工班组长对上到工序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要进行记录,并在上道工序的班组处理后,方可进行施工。
3.3开展专职检查的活动。通过自检以及互检的活动,将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理,不仅要对那些不合格的问题进行处理,还要查看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否是由于材料不合格、施工方法不对以及人为原因导致的问题。在查明原因后,不仅要制定出整改措施,还要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这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如果问题是有人为原因而引起的,那么我们就要根据问题的严重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来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3.4定期进行抽查。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要定期对一些关键环节进行抽查,在将问题分类整理的同时,还要组织各部门人员进行分析、总结,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下发,保证相关举措能够彻底的贯彻实施。唯有如此,才能够不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工程的施工质量。
4加强安全、文明施工
为了加强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的管理,我们一定要通过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来对人和物进行控制,避免不安全现象的出现。通过经常性的安全监察,不仅可以保证人员的安全,还能够保证施工人员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样起到了促进质量提升的功能。
四、实际工作中的质量监督管理经验
笔者在负责惠东高尔夫别墅区的园林景观工程项目时,通过深入现场的方式,与其他同事一起对施工中所需要的材料进行再次验收和管理,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并通过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再次确认,协助项目部一起完成竣工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而且还通过在施工现场及时进行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不仅保证了问题的处理速度,还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
五、结论
总之,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工程的质量,通过上述论述的质量监督管理的方法,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有所把握。唯有我们都有足够的质量意识,才能够真正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在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志权.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J].科技信息,2007.12.
[2]周世东.建筑工程中几种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因素[J].甘肃水利水电技术,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