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基本要求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计划生育基本要求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计划生育基本要求

计划生育基本要求范文1

党的十七大报告是一个旗帜鲜明、立意深远、大气磅礴、内涵丰富的报告,是指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加强老龄工作,使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等,对人口计生工作的要求更高。

我们人口计生系统要迅速行动起来,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抓好落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十七大报告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实际工作中去,以中央《决定》为指导,瞄准“十一五”全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创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的现代化新宜兴提供更加良好的人口环境支撑。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和指导,在“四个紧紧把握上”着力,努力谋求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实现新突破,促进全市人口计生事业实现新发展。一是紧紧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义,在创新推动人口计生工作发展上求突破。人口计生工作的很大一部分属于社会建设的范畴,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必须切实加强人口计生工作。要不断深化认识,继续解放思想,创新发展思路、推动机制和落实举措,进一步提高人口计生重点工作的推进力度、质量和成效,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维权保障和依法行政的强势推进,确保人口计生事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二是紧紧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在促进和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上求突破。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奖励扶助制度,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全面深化人人享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全面推进面向计划生育弱势人群的生育关怀行动,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计划生育家庭,进一步提高社会各方和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三是紧紧把握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个基本要求,在增强人口计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力上求突破。大力加强以促进低生育水平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重点的人口计生工作调控机制建设,大力加强以世代服务全覆盖、增强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力为重点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加强以提升综合发展能力、管理服务水平为重点的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四是紧紧把握统筹兼顾这个根本方法,在统筹落实好各项人口计生工作上求突破。以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为重点,统筹落实好本地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和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以社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为重点,统筹发展好新农村人口计生工作和城镇社区人口计生工作;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重点,统筹解决好低生育水平稳定问题和出生人口素质提升工作;以维护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重点,统筹促进好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引导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落实;以优质服务为重点,统筹兼顾好依法高效行政、依法规范管理和依法优质服务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局面。

计划生育基本要求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为中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机制,强化诚信道德,强化服务意识,强化制度建设,扩大群众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低生育水平稳

二、工作目标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理念得到更新,人民群众婚育观念得到转变,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得到落实,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得到实现,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满意度级别得到进一步提高。工作分步进行,逐步推进,最终全面实现诚信计生。

第一阶段:2011年,全县诚信计生乡镇实现率60%。

第二阶段:2012年,全县诚信计生乡镇实现率100%。

三、主要任务

诚信计生就是把政府和育龄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诚信承诺的形式约定下来,并通过依法建立制度规范和政府诚信在先来保证承诺兑现,实现“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诚信计生工作是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的深化,是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升华,是“阳光计生行动”的拓展。

(一)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人口计生委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要求,大力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让人口计生各项行政权力在阳光下操作。增加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行使各项权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及文书格式要求,规范执行审批、鉴定、征收、发放程序,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问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加强行政监督。

(三)落实奖励优惠。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城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等政策措施时,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探索建立将城镇无业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奖励体系的途径和方法,促进公平公正。认真实施素情牵手零距离生育关怀行动,拓宽帮扶范围,提升帮扶力度。

(四)深化便民维权。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功能,设置“一站式”服务窗口,建立并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务管理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周期。规范并拓展12356“阳光热线”咨询服务功能,畅通诉求渠道。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员评议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改进管理服务工作。

(五)推行群众自治。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加强城乡人口计生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和载体建设。逐步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做骨干、群众当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发挥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全面开展国家“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创建活动”和省人口计生委“基层群众自治千村(居)创建活动”。

四、工作模式

诚信计生实行的是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居)民互信的“双向承诺、充分自愿、依法自治”的工作模式。

双向承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向已婚育龄妇女承诺依法兑现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权利和指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承诺自愿按政策生育,不违反诚信协议。

充分自愿:已婚育龄妇女在互相信任的前提下,自愿组成诚信计生小组,民主选举产生诚信小组长,小组成员协商、签订《诚信计生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

依法自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诚信计生小组每个成员自觉履行《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参加诚信计生小组并守约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有关奖励优惠政策、避孕节育方法指导及《协议书》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承诺的激励措施。

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出现违法生育行为,违约者本人除按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出现法定外怀孕,其他成员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和接受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处罚。

五、基本程序

诚信计生坚持县、乡指导、村(居)为主,其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宣传诚信计生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组织村(居)民讨论制定《协议书》。

(二)育龄妇女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通过双向选择,自愿组合成立诚信计生小组,民主选择诚信计生小组长。

(三)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与诚信计生小组长及计生诚信小组全体成员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和村(居)民的职责、权利、义务,使《协议书》成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四)各级政府和村(居)委员会要带头讲诚信,兑现承诺,严格落实法规规定和各级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

(五)村(居)民委员会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奖励惩罚制度》、《组织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监督政府承诺是否履行,监督群众是否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承诺事项。

(六)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诚信计生档案,实行一组一卷。

六、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取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并将其作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县人口计坐委成立“县诚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坚持分类指导。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区别对待,有所侧重,围绕群众反映突出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制定计划,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全面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明显的诚信计生群众自治模式,典型带路,逐步推开。

(三)广泛发动群众。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深入了解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在充分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组建诚信计生小组,签订诚信计生协议的形式,明确群众的权利义务和政府的职责,尊重和维护群众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生殖健康权以及获得规定的奖励扶助待遇的权利,动员组织群众参与到诚信计生工作中来。

(四)强化基层基础。积极推进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强技术服务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基层特别是村(居)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报酬待遇。结合阳光行动、优生促进工程、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等工作,加大对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计划生育基本要求范文3

关键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7-00-01

宣传教育作为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条基本方针。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发达,旧传统观念影响较深的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如果没有广泛的深入的宣传教育,没有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没有亿万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只是有效的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是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在全方位开放的环境中进行,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宣传教育工作必须走在时代的最前沿,只有宣传教育走在前面,才能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营造良好、和谐的社会氛围。

一、宣传教育工作的作用

宣传教育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理论指导

对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总体水平,实现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起到理念支撑作用。这一方面表现为人口理念是我国制定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另一方面,通过人口理念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人们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内在规律的认识。

(二)传递信息

对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时传播正确的思想、观点、知识、技术和方法起到重要传递作用。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把计划生育各方面的信息,包括方针政策、婚育知识、先进经验等等,传播到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中去,并把人们的要求和呼声及时反馈上来,为党和政府作出科学决策提供大量信息,这是宣传教育工作最基本的作用。

(三)舆论导向

对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实现各个时期阶段工作目标起到鸣锣开道的作用。正确的舆论能够形成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强大社会舆论和氛围,可以起到凝聚力量,鼓舞斗志,催人奋进的作用。

(四)积极协调,形成大宣传的格局

营造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大环境,必须解决宣传教育工作投入不足、精品不多等问题。必须把宣传教育作为文化产业,借助社会宣传的力量扩大影响,壮大自己。要特别注意讲全局、讲渗透、讲协调。

所谓讲全局中,就是把握大局,服务中心,坚持中央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指示。

所谓讲渗透,就是要把宣传教育工作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动态教育,持续教育。

所谓讲协调,就是要树立大宣传的观点,把各方面的宣传力量结合起来,协调起来,把握主旋律,指挥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这个“大合唱”。

二、宣传教育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原则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必须充分体现和反映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一方面宣传教育要立足于关心人,体贴人,爱护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着眼于提高人,教育人、武装人、引导人,努力使他们成为新时代的“四有”新人。因此,宣传教育工作要着眼于促进广大育龄群众全面发展,着眼于综合素质的拉高。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宣传教育工作的使命,从根本上说,就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执行。必须讲大局、识整体,必须紧密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一起去做,并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而转移。

(三)坚持虚实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把宣传教育工作与人们的实际物质利益结合起来,是宣传教育工作生命力的所在。在市场经济下,只有把群众的物质利益放在突出的位置,从人们最关心的具体问题抓起,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的工作,把思想、道德、观念等内容融入到办实事的有形载体之中,宣传教育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三、宣传教育工作方法

宣传教育工作的方法是完成宣传教育任务、目标的桥梁,是达到最佳宣传效果的重要手段。

(一)树立三个观念,在融入、结合、渗透上下功夫

人口与计生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而人的生育行为又受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思想上树立统一观念。宣传教育工作要同其他各项有关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运作、统一检查、统一评估。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任务目标是一致的,统一的,都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以农村和流动人口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形成县、乡、村三级宣传教育服务网络。

(二)增强意识,按需施教,在针对性上下功夫

加强宣传教育针对性、按需施教,是达到宣传目的的基本要求。增强群众意识,注意宣传内容的针对性。要根据人群、年龄、职业、地域等差异确定不同的宣传内容。要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有的放矢。抓住群众最关心、最感兴趣、并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要形式多样,不断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要坚持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原则,注意宣传的通俗化、大众化,民族化,又要充分发挥现代化传媒的作用。坚持宣传目标,内容、方法三者相统一,使宣传教育工作更具有凝聚力和吸引力。

计划生育基本要求范文4

关键词:生育权;人权;计划生育政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22-02

一、公民生育权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变迁、技术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整体推进,劳动力由体力型逐步发展为智力型、技术型。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善,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逐渐淡化,社会不再需要大量的人口,相反庞大的人口基数成为各种社会的沉重负担,这时生育的权利便不能随意地行使。

(一)生育权的提出、内涵

关于生育权的内容现有法律并未作出规定,有关生育权的国际公约在对生育权进行界定时也有所不同。生育权是一项颇受争议的人权,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中的社会对于生育权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的。对生育权的确认之所以没有被达成共识主要在于:从人类早期的发展史来看,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个体生存能力极弱,必须依靠群体才能生存,人口越多,越能与自然和猛兽抗衡。所以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权自然在很长时间内也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社会技术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使生育权不再只是一项无人关注的自然权利概念,而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成为现实的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本文所指的生育权的内涵是对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应然层面所涵盖的内容进行的界定。生育权的内涵在于对“生育”一词的理解。生与育有密切的关系,多数情况下是既生又育,但二者毕竟处于不同的阶段。因此本文中的生育权主要指的是“生”的阶段。它通常包括:“决定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决定生育子女时间与数量的自由;对生育子女性别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和决定生育质量的自由。”[1]

(二)对中西方生育权现状的分析

生育权观是指人们对生育权完整的、系统的看法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今主要存在两种主要生育权观: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生育观,另一个是以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生育观。

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生育完全是个人的事情,生育多少和时间间隔完全是个人或者家庭的权利,个人在生育行为方面的自由具有最高的价值,国家不应以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形式加以干涉。”[2]

以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生育权与其他人权一样是有条件的、社会的和相对的。个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相应的义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应从自身发展出发,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当前发展中国家而言,第一要务是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经济发展起来,才能保障生育权的实现,人权也能得到不断促进和改善,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

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计划生育政策概述

计划生育是指依据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实行人类自身生产的计划化。特别是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来,许多国家政府,其中包括一些人口增长过快的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面推行的,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就成为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等的主要意义是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增长过快的情况,以防人口过快增长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及环境、资源的不足而引发的矛盾。现今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所以对人口和生育政策的制定,势在必行。

(二)生育权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法理分析

“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权”,从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具有以下功能:一是维护生存权的手段;二是作为向父母提供其他服务的来源;三是出于保护种族或者使遗传特征永存的一种天性或者愿望;四是无意识的产生。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在决定召开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时强调:“所有国家有制定、采用和实施有关人口政策方面的国家。这些人口政策应当考虑到这些国家的文化、价值和传统以及它们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并且应该与人权标准以及个人、夫妻和家庭的义务相符合。”[3]

因而我们不难发现,从国家人口政策来看,符合人权要求的人口政策应是与自己国家国情相适应,并且能够确实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从公民自身角度来看,其生育权的享有是自由而负责的,不能强调任何一个极端,而应该是两者的平衡,即公民既充分享有生育的自由,又必须承担因生育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在中国,作为“公民权”的“生育权”采取的政策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第十七条)可见,中国既保护公民的生育权又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实行有计划的规制。这项政策既满足了社会或者民族生存权的要求,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总之,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是在坚持保障公民应有的“生育权”这一应然权利的基础上推行的符合国家,民族全人类利益的科学政策。

三、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近几十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几乎每年都对保护状况进行批评,对中国计划生育权政策的推出提出抗议。我们并不否认他们做法的别有用心,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就此而否认保护,一味地认为生育权状况存在很大问题,那是本末倒置的。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人口的巨大压力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使计划生育成为一个很大的难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控制人口的目标不择手段,在行政过程中做法粗暴,而不服从该政策的公民几乎不能获得任何法律救济。这些极端的措施和状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相关权利,而且也违背了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初衷,损害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国际上形象。面对现实,中国应该必须比任何国家更重视、更强调对生育权乃至人权的保护。

(二)改进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

首先,要坚持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关注人口大省、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较晚省和流动人口大省,重点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薄弱、政策落实难度大的地区的指导和督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管理,促进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效减少非意愿妊娠。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覆盖面,提高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解决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扶助,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推进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推动扶贫开发、农业开发、教育、劳动力培训、危房改造等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力度。

其次,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法规,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格局,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完善。重视对公民权利的弘扬和宣传。全面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全面开展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作,促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深入开展。免费开展妇女孕期保健服务、产后访视服务,对孕产妇进行一般身体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开展儿童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开展优生优育管理和技术培训,改善服务机构服务条件,从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

最后,要始终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思想,改善中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状况,提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品格。自计划生育政策颁布以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少数个别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态度不够严肃端正,在行政过程中有法不依,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工作中遇到困难,不去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和冲突,致使违法侵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的存在,损害了政府形象,不利于党群关系的和谐发展,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推行,同时也给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针对上述现象,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规范惩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评价一项政策、一种方案好坏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适合于某种模式,而在于它是否适应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解决人口问题必须充分考虑各国人口问题存在的程度与形式,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与价值观念的差别,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不同的计划生育方案。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应当拿出大国的态度对自身推行的人口政策负责。充分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要求。但人权也应服从依法治国的原则,在享受人权自由的同时是以承担责任为前提。人权不能用来为不负责任的个人行为辩护。国家干预个人生育行为,应当注意适度,并且随着人口压力的减轻,放松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扩大公民在生育方面选择的自由,从而真正达到对人权保护方面的完善,进而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通过依法行政改进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加强服务,通过优质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快建立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事业。

参考文献:

[1] 于学江.生育权的研究[D].北京: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6.

计划生育基本要求范文5

    关键词: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理性思考

    一、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什么是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

    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这就是说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

    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

    二、目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变异,特别是部分基层计生行政部门,往往对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方针,由此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自费执法”现象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并衍生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

    (二)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

    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展开。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基层不必讲法制,执法就是凌驾其上……。这些错误认识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它没有背离执法目的,但违反计生法律法规之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同样是对法律的贽渎。

    (三)职权异化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个人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计生执法的尺度。其执法尺度的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权钱交易。在计生行政执法中,有些执法人员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应受的惩罚。三是滥用权力。比如,在计生执法中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度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等。总之,职权异化在计生执法中形式繁多,几乎难以罗列穷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寻找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目的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并把计生工作推向更高层次,因此,必须寻找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统治”,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通过教育引导,转变他们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错误认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才是其执法权力的来源和依据,不依法就无权执法;最终要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他们工作的习惯。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要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例如探索更有效发挥人大、司法等机关的监督方式。然而这些监督机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较广,所以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

    四、结语

    总之,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新旧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计生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但只要我们正视这些问题,并不断探索各种解决的方法,这些问题是一定会得到解决的。

计划生育基本要求范文6

孟宪臣主任以培训班为基点,在报告中主要讲了四个方面:一是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突出重点,高起点谋划全年工作。二是以重要思想为动力,创新思路,高水平完善发展体系。三是以基本要求为准绳,拓宽视野,高标准抓好工作落实。四是以目标任务为起点,紧跟形势,高要求,保持精神风貌。他在这次培训班上最后充满感情地说:“回首往事,我们问心无愧。河南省人口事业长足发展,正如宋副省长的评价:‘计划生育工作成绩巨大,各级人口计生工作者尽职尽责,热爱事业,不辱使命,让青春无悔,让激情燃烧,无私奉献,倾情付出,与人口事业结下深厚情感。喜看今朝,我们无比自豪。惠泽千秋的事业,培育出了我们的人口计生情节;造福群众的工作,锻炼了我们兢兢业业做事的品格;争先创优的目标,铸就了我们的政治勇气、创新勇气和实践勇气。工作上追求卓越已成为一种潮流,成为快乐工作和幸福生活的原动力。展望未来,我们信心百倍。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任重而道远,形势更复杂,任务更艰巨,工作难度更大。我们要科学面对实际,用科学思维谋划、用科学方式运作,再接再厉、拼搏进取,开创河南人口计生工作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作为一个人口大省的计生委主任,高瞻远瞩,统揽全局。早在2007年5月,孟宪臣主任在工作报告中就指出,人口计生委和计生协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无论是在降低生育水平阶段、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还是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时期,计生协都是重要的工作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认识不到这一点,人口计生委主任就是缺乏远见的不合格的主任。他同时指出,计生协网络健全,会员最多,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具有独特优势,要不断开拓思路,创新发展,探讨发挥理事、常务理事作用的有效途径,有效吸引和利用社会资源,增强生存和发展能力,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协会同志要把握发展机遇,按照其群众组织的特点,开展富有特色的工作,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生力军作用。孟宪臣主任经常在讲话中要求我们广大计生干部怎样工作、怎样学习、怎样做人。他常鼓励我们要创新、要争一流。

孟宪臣主任曾多次到商丘市深入基层指导工作。他强调协会工作一定把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建设一流的协会队伍,才能把工作做好;他强调工作一定要创新,创新才能有发展;他强调要善于做群众工作,做好群众工作是一个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的体现;他还反复强调,一个好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

我们商丘市计生协按照孟宪臣主任要求,坚持创新,开拓进取,不断迈上新台阶。商丘市计生协成立了党组,队伍不断扩大,率先在全省完成82万名会员登记工作,基层组织建设更扎实。组织多种培训780多期,共培训22万多人次。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平台开展服务,扩大协会影响力,提高知名度,增强凝聚力,群众纷纷要求加入协会。创新考核制度,使协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2008年,商丘市计生协在全省协会工作专项考核中,取得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