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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1
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我们是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建设者,这是个总的基调,而且将来我们要进一步把这个现有的体系给维护好、建设好。
对《指导意见》的解读
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时至今日,《指导意见》已了5个月,已经没有那么高的热度了。但实际上,我们更应看到的是,从《指导意见》出台的时机、贯穿全文的先进理念上,将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全文5500多字中,有20条规定,“发展”用了19次,“创新”用了19次,“鼓励”用了17次,“支持”用了16次,同时还提出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比较先进的。首先,它认可了互联网金融的功能与作用,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方面所发挥的其他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其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的基调,实际上就是要在金融的创新和金融的监管上找到平衡,而且给了互联网金融发展2~3年的观察期。
经过反复、慎重的研讨才出台的《指导意见》,包含着国家的深谋远虑:既要着眼未来,也要当前防范风险,同时还谋划了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路径,对金融业务规则、基本的市场秩序和基础设施、统计都做了谋划。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3条底线,也是需要反复强调的3条底线――不搞资金池、不能做担保、不搞非法集资。只要守住了底线,在天时、地利、人和皆备的今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光明的。
“十三五”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大趋势
央行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的对“十三五”期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十个趋势进行了总结。
趋势一,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以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指导意见》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指导意见》出台后,有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未出台的,一行三会也正在密集起草、征求意见。“十三五”期间,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随着现行法律法规的动态调整,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细则将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将初步建立。
趋势二,国家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三五”期间,我国支付法规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支付服务主体不断丰富,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支付工具进一步发展,支付体系业务处理规模持续扩大,运营官僚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稳健高效运行。
趋势三,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更加明显
互联网金融已经呈现一定的综合经营特征。比如说跨行业投资日益增多,部分金融机构依托资金和客户优势开展多元化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开始实行“子公司分业、集团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模式,众多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营,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产品不断涌现。“十三五”期间,随着金融业进一步的对内对外开放,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将更加明显。
趋势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依然显著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实现平台规模经济效应,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因此出现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效应,品牌建立过程中会采取诸如免费服务、赔本赚吆喝的恶性竞争,潜在风险很大。
趋势五,互联网金融使金融普惠、共享程度提高
今天,中国具有理财需求的人群有3亿~4亿人,而为这些人提供服务的理财师还远远不够。这个需求的缺口靠什么弥补?靠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金融的无间断服务,无时空限制,低成本,使居民获得金融服务的可得感增加,不再局限于高端人群,普通人群也可以享受。
趋势六,互联网征信应用更加广泛
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互联网征信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安全为手段,依托交易化数据分析潜在借款人信用情况,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十三五”期间互联网征信更广泛用于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消费等各种业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已经在开发P2P对接系统。数据对接后,平台数据透明,征信体系将逐步建立,这会扫清以前传统金融机构不容易触及的很多角落,使诚信环境大大改善,这是可以期待的。
趋势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进一步融合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非颠覆与被颠覆的关系,在风险防范和大数据方面运用各有各的优势,两者的合作空间是巨大的。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要充分融合、相互互补,共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我们反复呼吁的一点。希望传统金融机构抓紧布局互联网,因为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也是大数据、互联网的密集使用方,未来,在互联网浪潮之中,应该与互联网金融有更多的融合。反过来,银行有天然的大数据,它们过去在这方面的应用也做得非常好,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应与银行有更多互动。
趋势八,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作用进一步强化
大数据、云计算大家已经耳熟能详,而区块链的研究在国内尚未形成热潮。P2P、众筹,包括互联网财富管理,都是共享金融的一种商业模式。在共享金融下,互联网会被物联网取代,互联网TCP协议会被区块链协议取代,但共享金融本质不会变。区块链产生后,是有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的去中介化是对的,但去中介不是去中心。所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很好,在世界也是一流的,但不要到最后生于互联网,死于区块链。
趋势九,互联网金融地理空间重新积聚
当前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一定的区域集中性特点,比如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等区域成为先发地区。随着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地理空间重新集聚,互联网有望向东部、中部辐射,新的区域性互联网金融中心将陆续出现。东北老工业基地、西北地区在我国GDP的占比较多,但在互联网金融上的创业浪潮不够。这些地区应抓紧时间跟上,否则,将来互联网金融在地理空间的重新积聚会加剧地方在金融资源上的不平衡。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2
一、互联网金融及其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信息科技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兴金融。具体说就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现代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的支付、融通和信息中介等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相融合的产物,因此其存在形态、运行方式以及经营模式都与传统金融相比具有明显差别,从而形成了自身的显著特征,分别是:
1.成本低。由于互联网金融开展的金融业务是基于互联网这一虚拟平台空间,省去了传统金融实体的营业网点租金和员工雇佣费用,因此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开支、节省了成本。据调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业务成本相差巨大,一般能达到1:100甚至1:1000。
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强大的信息数据积累,又以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手段,从而突破了时空限制,减少了中间环节,在信息处理和搜集上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使市场有效性增强。从而在各方面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
3.覆盖广。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客户能够突破时空约束,直接上网寻找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使互联网金融服务更有针对性和便利性,客户基础更为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风险性。由于与传统金融业存在差异,互联网金融除了具有传统金融业经营中普遍存在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之外,还存在信息技术风险、系统安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基于虚拟平台开展业务所面临的各类其他风险。并且此类风险还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
小微企业是指我国经济组织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由于小微企业覆盖的行业范围广泛、提供的从业岗位数量庞大,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但却未获得与其重要性相匹配的资金资源。
小微企业的劳动密集特性,决定了此类企业在融资上呈现资金需求量小、融资期限短、融资频率高、融资实效性强和有效担保少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小微企业无法有效对接资本市场的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模式。又因其自身提供信息能力较差而引发较一般企业更为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造成小微企业在选择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方式时由于信用记录不完善而遇到困难。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超过九成的小微企业没有得到过任何正规的资金帮扶,融资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此类企业的发展。
然而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使小微企业突破融资难瓶颈成为可能。由于互联网金融融合了包括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大数据和社交网络等一系列现代科技,信息不对称被有效降低、贷款效率显著提升、信贷业务的参与度也有所提高。互联网金融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时具备的优势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信息不对称得到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融资结合了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及云计算的诸多优势,能够得到更为真实的小微企业财务数据,并从中判别企业的信用情况,也可以搜集不断变化的信息来及时调整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与风险评估。这一优势有效减少了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能够在小微企业缺乏有效担保的情况下降低信贷风险。
2.贷款效率显著提升。传统银行由于审核环节多、审批时间长、放款效率低,造成一笔贷款需要等待几周甚至几个月。互联网金融所使用的先进信息技术和前沿业务功能,使得贷款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大大缩短了贷款时间,提升了资金配置效率,更加符合小微企业对于资金量小、期短、频率高的特点。
3.普惠金融。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因此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信贷服务具有很高的参与度,互联网金融信贷市场的参与者具有普及性。互联网金融机构把网民闲置的小额资金通过网络技术整合起来,积少成多,形成庞大的资金池,以提供给由于自身特点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那里得到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份意见的出台一方面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变革和机遇,另一方面也为与其相关的其他行业和企业创造了新的机会。这里就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模式为例进行分析:
(一)电商网贷
电商网贷模式是指电商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平台上记录的有关企业的各种活动,平台运营商首先获得海量其平台上相关企业的真实信息,然后运用先进的数据分析了解该企业融资贷款信息,并对该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与信用评级,这种模式能够较为有针对性的降低互联网借贷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指导意见》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正积极促进互联网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或社交平台等形成生态闭环,加快其互联网金融的转型。此意见出台也可能导致互联网企业加快布局其金融板块的行动速度。
(二)P2P网贷平台
P2P网络贷款即个体网络借贷,是指借款人以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中介,寻找到适合的投资人,从而实现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直接借贷。其中,中介机构有义务提供借贷双方的真实有效信息,甄别和分散信用风险,选择有利的利率条件,最终促成交易完成。近几年来我国P2P网贷机构大量涌现,随着不断的金融创新,这些机构相互之间在经营模式上也出现了一定的差异。
虽然P2P发展态势迅猛,但目前从小微企业融资视角来看P2P网贷模式,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资金匹配成功率较低。由于信用风险高,投资人资金出借期限短、额度小,造成与小微企业的需求出现差异,导致无法顺利对接融资。二是利息费用过高。部分P2P网贷平台最终交易的年利率已经超过40%,而小额信贷的借款者往往难以以收益来弥补这么高的成本。
《指导意见》指出,P2P网贷模式属于民间借贷,无需牌照。适度宽松的行业氛围一方面充分表明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金融创新的决心;另一方面宽松的准入制度使得P2P网贷行业发展得到支持和鼓励,可缓解目前P2P网贷资金匹配成功率低的现状。《指导意见》还指明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也就是说P2P网贷将受限于民间借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限制,这一点规范了该行业的利息收费标准,给P2P网贷机构的业务模式带来了较大挑战,但也会增加此类机构的业务合作领域和品牌效应。与此同时,规定P2P网贷平台需严守信息中介职能、不能进行增信,不得进行非法集资。此规定能够为资金的借贷双方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三)众筹融资平台
众筹也叫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即发起人借助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或创意发起募集资金的活动,而大众投资者每个人通过少量的投资金额,支持发起人完成项目并最终从发起人那里获得实物或者股权回报。
《指导意见》里指明: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明确众筹融资为“公开进行的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同时提出了融资方信息披露内容的基本要求,包括“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此处突出了信息透明性要求,为有效防范众筹融资风险做好了铺垫。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3
《21CBR》认为,互联网金融隐含着一条关键的资金流主线:“资金收集―平台分发―收益回流―迭代循环”。我们通过全景式记录资金“运动/分级/生态”图谱,发现互联网金控的身影若隐若现,那么它的痛点和甜蜜点又是什么呢?
股灾投影
黄文英(化名)是一名A股配资者,最近几近绝望。
在一个“牛散”的鼓动下,黄文英在6月26日黑色星期五通过场外1:10配资抄底中航黑豹。买进之后,她心里非常害怕,但看到周六公布的央行双降消息,黄文英重拾信心。周一开盘,中航黑豹一度上扬,但接下来的一幕让她欲哭无泪:下午仅一个跌停,仓位就被强平掉。“这个股票强平损失90多万元,之前配资赚的钱全都赔回去了,还倒贴20多万元。”
像黄文英这样的配资者,在股灾中承受着各自的不幸。他们在享受杠杆化红利的同时,还没来得及体验杠杆配资的巨大风险,就遭遇了黑天鹅。“黄文英们”也许更没想到,炒股配资植根的互联网金融,也在发生着骤变,P2P跑路等行业风险地雷不断被引爆。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默默张开血盆大口,准备吞噬一个又一个“冒失鬼”。
一场股灾,让大小投资者牢牢记住了一个叫HOMS的互联网金融软件。这个看起来并不复杂的系统,由创业者虔诚膜拜的首富马云参股的恒生电子研发。坊间统计,这次进入股市的配资金额将近两万亿元。如果没有HOMS系统为代表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推波助澜,资金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聚合再流向股市。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大量资金像洪水一样从银行信贷流出,流到典当、信托、小贷、P2P……另外一个让投资者牢牢记住的“伞形信托”这样的东西,像蚂蚁搬家一般,将银行资金“打包”批发出来,然后“拆细”零售给贪婪的融资客。让这条资金链流动起来的,正是HOMS系统。
信托/P2P+配资+HOMS系统,悄然形成一个完整的互联网券商闭环。这个闭环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没有牌照、不受监管,却能实现几乎所有券商功能。互联网语境下的金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创新”发展模式,风险呈几何量级放大,监管的难度陡增。
《21CBR》记者梳理目前互联网金融各个细分领域,将这个万亿级的生态圈分为像金字塔一样的三个层次。最底层是个体资金通过民间金融和传统金融机构,聚集到小贷、担保、典当、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业态,奠定大数基础;中间层通过互联网开放平台进行细分市场交易,P2P平台、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互联网股权交易中心等“金融超市”应运而生,大数据征信、第三方支付和金融IT技术则在其中穿针引线;顶层是互联网金融的最高形态“金控”,通过银行、证券、基金、资管、消费金融等全牌照覆盖,满足客户多维度的金融需求。
“现在但凡做金融的,都说自己是互联网金融,像这次的股灾配资也是。如果不好好治理,互联网金融会出大问题的。你问我未来的方向怎样,这个我也说不清,我现在专注于产品研发和用户体验。”一家不愿具名、领先的A股互联网金融公司董事长对《21CBR》记者说。
这位董事长常被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邀请,去各地讲互联网金融。他坦承“自己也看不清互联网金融的方向”,不过让他稍显欣喜的是,经过三年野蛮生长,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不久前出台――央行联合十个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可以预见,随着监管的规范化和细则化,中国互联网金融在摆脱草根和野蛮生长的同时,将有更多传统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托拉斯加入这个数万亿级的生态链,全新形态的互联网金控集团正逐渐浮出水面。
金融“淘宝”梦
“我们以后的生意估计会受到很大影响。”华南一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董事长陈佳(化名)在看完《指导意见》之后,眉头皱成了一团麻花。他完全没有想到,在划分网贷客户资金存管时,会首先拿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开刀。
在《指导意见》中,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被划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七大类。其中互联网支付是最早,也是最快发展起来的。原因很简单,支付的金融属性最弱。资金双方同意要做这样的资金流转之后,支付最核心的任务就是把资金做一个安全便捷的转移。由于支付完成了互联网上资金流转的最后一道闭环,令其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第一个发力点。如今中国最有潜力的互联网金控集团之一蚂蚁金服,其前身就是2004年诞生的第三方支付“支付宝”。
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快的支付业务,不经意间,因其安全隐患率先进入监管视野。让陈佳大伤脑筋的,是《指导意见》中最为细则的一条――明确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是银行,而并未提及第三方支付。根据监管规定,除了银行全面介入网贷客户资金存管,也明确第三方支付备付金不能用于客户资金的赎回垫付,资金池被命令禁止。
银行存管政策无疑对汇付天下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带来很大不明朗因素。汇付天下从2013年起,为P2P平台提供网贷托管业务,号称已托管近700家P2P。除了政策的困扰,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还需要解决过去纯支付功能的痛点,必须创造更多的支付场景,才能够增加用户黏性,避免沦为别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标配。
意识到这样的困局之后,第三方支付静思谋变,寻求突围。以老牌第三方支付拉卡拉为例,自去年5月份至今,公司从过去单一的支付和电商体系,迅速扩充到征信、信贷、理财等业态,显然战略野心剑指互联网综合性金融服务。
拉卡拉集团董事长孙陶然对《21CBR》记者表示:“我们首先会从自己最擅长的支付出发,支付的数据自然而然过渡到征信。有了征信,小贷、理财和保险都会成为拉卡拉重要的业态组合。互联网金融再往下发展,跟保险的融合会特别大,考虑到这个因素,太平人寿、中国再保险集团就成为我们融资的合作对象。”
无独有偶,蚂蚁金服前身支付宝只是淘宝的财务工具,但现在支付宝已经演化为一种生态系统。它从线上交易的支付渠道角色,变成各种应用场景的广泛吸纳者,建立在其身上的征信和大数据为蚂蚁金服其他金融业态提供强大支撑。
除了第三方支付企业,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这个细分领域也在以惊人的速度扩张。除了已经在美国上市的诺亚财富,包括91金融超市、金斧子等排名靠前的创业公司动辄获得千万美元以上的融资,很得资本市场青睐。
这些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都有一个大大的梦想,就是成为金融交易领域的“淘宝”。他们对标的是美国掌管万亿资产的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嘉信理财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抓住互联网腾飞机会,大力发展互联网理财服务,令运营成本降低的同时,资管业务呈现爆发性增长。截至去年年末,嘉信在全美管理资产总额已达2.5万亿美元,拥有活跃交易账户数量近千万个,公司员工14000多人。利用线上理财优势,摩根士丹利的成本/客户资产规模比率是嘉信理财的3.5倍。
在这个前途光明、潜力巨大的细分领域被发现之后,传统行业大佬纷纷离职创业,这个变化在公募基金行业尤其明显。汇添富基金前电商部总监杨纲、华夏基金前CIO陆晓野等都在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公募基金“触网”大姐大、广发基金原副总裁肖雯也在知天命之年离职创业,成立一站式综合财富管理平台“盈米财富”。
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必然是中国资管未来发展的大趋势,但“肖雯们”的离开也折射出传统金融机构在进入这个领域的时候举步维艰。肖雯跟《21CBR》记者反复强调,自己在公募基金探索互联网化多年,传统机构有一个目前尚无法解决的痛点:“由于自身利益冲突所缚,他们很难打造真正的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说白了,目前传统金融机构只是把互联网作为一种重要的新式渠道,但它们卖的东西品种还是有限及排他的。”正如家庭冰箱里应该是鱼肉果蔬合理搭配,而不是将某家大型瓜农的西瓜全买回来塞满冰箱。
马明哲“找鱼卖”
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综合理财的发展之路,凸显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是一条通向混业经营的“金控帝国”之路。这和过去传统金融机构希望做成“金控托拉斯”的理由有异曲同工之处。
出现金融控股集团,是世界经济综合体在金融业全面成熟和开放之后的必由之路。从国际上看,金融业一直沿着“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控股集团”的路径螺旋式发展。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后,国际上盛行金融分业制度。上世纪末,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分业经营体制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此后,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等各金融子行业的金融集团在国际金融市场快速发展。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同时为了顺应综合经营的国际金融趋势,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于此,实践中出现了两类金融控股公司,即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为代表的集团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型”,以及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代表、以商业银行为母体扩张形成的“全能银行型”。
马明哲治下的平安集团最早落子综合金融。早在2003年,平安集团就与中信、光大成为中国仅有的三家拥有全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团。2004年到2009年,通过对银行业的连续并购,平安集团构建的保险、银行、投资三大板块已开始发挥协同效应。
2011年,很多传统金融机构还“躺着把钱赚了”的时候,马明哲就在平安内部多次强调,科技对金融业旧模式的颠覆势不可当。作为传统金融业,平安未来最大竞争对手不是其他传统金融企业而是现代科技行业,如果抓住机遇,平安就能在综合金融上实现弯道超车。
肖雯感受到的传统金融“触网”切肤之痛,马明哲很早就感受到了。他曾提出平安应该成为金融界的“天猫”――不再是只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要做开放平台,从“捕鱼卖”变成“找鱼卖”。
马明哲选择陆金所作为平安集团全牌照优势在互联网释放的载体,由他自己直接分管。陆金所早在2011年就已成立,其董事长计葵生是马明哲从台湾著名金控集团台新金控挖过来的。他当时在台新金控担任首席运营官,在综合金融与交叉销售领域有多年经验,而这正是金控模式中两个最难解决的痛点。
不要忘记陆金所的全称是“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不仅继续运营P2P和标准金融产品,以及非标的金融资产(如资管计划、信托等),甚至还会有债权和股权众筹。平台方在监管成熟、完成真正的金融脱媒后,就是一家纯线上的券商,负责将这些金融资产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一个数万亿级的隐形投资银行已若隐若现。
中国互联网金控的追梦人,最近受到的最大利好刺激,莫过于PayPal上市。PayPal是除中国外全球市场规模最大的在线支付工具,它近日已完成与母公司eBay的拆分,独立上市,市值突破500亿美元。一直有消息说,蚂蚁金服也在分拆多项业务准备单独上市,有好事者甚至给出了明确的估值。按照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证券化实践和计划,未来互联网金融通过资产收购、分拆、打包上市,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野蛮生长VS创新监管
目前号称布局互联网金控的企业很多,真正与“金控”靠得上边、形成生态闭环的只有蚂蚁金服。无论国有还是民营背景,稍成规模的企业都梦想做成互联网金控,对此业内也有不同的声音。
大学生信用消费细分领域第一名的分期乐副总裁乔迁,向《21CBR》记者表达了他的疑虑:“别忘了互联网是赢者通吃,真的能容纳那么多互联网金控平台吗?”
P2P平台地标金融总裁刘侠风也持类似看法:“金控或者金服的概念需要全牌照、需要各个子平台自身的实力。这不是玩一个概念,或者烧投资人的钱遍地开花去布局可以解决的。我觉得未来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除了极少数真正全品类的金服集团,还会在各个细分领域存在小而美的领头羊。本身没有托拉斯实力去做互联网金控业务的,与其遍地开花还不如找一个自己最有优势的领域做到极致。”
另一个左右互联网金控发展的关键,是如何更好地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指导意见》提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4
互联网金融 支付安全 第三方支付 银行支付
1 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
互联网行业时刻在变化,它一直在和各行各业进行融合创新。互联网也在改变着金融业,传统金融行业随着技术的变化不断地发展。我国传统金融业信息化发展的进程是一个金融互联网化的过程。从1993年的金桥金卡工程,发展到1995―1998年的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和网络证券。从1997年中国各大银行推出服务网站和网页,到中国保险公司推出的信息网、证券网网上交易系统。2010年和2012年中国各大银行推出智能手机客户端服务平台,2013年招商银行推出微信服务平台。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技术手段的不断丰富,金融业信息化的进程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然而,由于传统金融业具有垄断的性质,信息化进程发展较为缓慢。
互联网行业不断发展、迭代迅速、充满创新。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进程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的起源是1998年的美国易趣第三方支付,2004年中国阿里巴巴推出支付宝、2007年上海拍拍贷公司推出国内首家P2P纯信用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2009年阿里巴巴推出阿里小贷,2012年点名时间推出众筹的智能硬件平台,再到2013年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以及各个公司推出的金融服务。这是一个从小额的支付到大额的货币开始进入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也是一个互联网向金融行业渗透的过程。
从以上2个方面可以看到,整个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的进程很慢。然而,互联网金融化则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
2 互联网金融发展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从跟随模仿向探索创新驱动转变。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都是模仿国外的企业。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在本土化改造过程中考虑了中国的国情,通过互联网思维方式考虑用户体验,采用模仿的策略使其发展呈现良好态势。另外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等具有代表性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积极创新,在各自的平台上推出了有特色的金融服务。
新兴的企业和传统的企业相互竞合。各行各业都在思考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下如何拥抱互联网,使自己的行业与互联网有更好的融合,从而改变整个经济的发展方式以及传统产业的发展趋势。新兴企业和传统企业存在双向进入的特征,例如阿里和腾讯在申办民营银行,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开展P2P网络带宽等新业务。这些企业彼此之间也在进行一些业务合作和组织方式的融合,在业务合作方面出现了基于电子商务的新险种(运费险)和基于第三方支付的货币基金(余额宝和理财通),在组织方式融合方面阿里、腾讯、中国平安等成立了众安保险。
3 支付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新发展层出不穷,其中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账户支付的安全。无论是在传统的互联网行业,还是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账户支付安全永远是一个核心问题。
互联网金融应用账户表现形式: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基金账户、保险账户、虚拟货币账户(例如Q币账户、比特币账户)等。互联网金融应用使用的资金最根本来源于2类账户:
银行支付账户:指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例如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主体是银行企业。
第三方支付账户:指付款人在非金融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例如支付宝、财富通,主体是第三方支付企业。
无论是银行支付的账户还是第三方,要完成交易需经过的生命周期流程为:账户开设、账户登录、账户审核、账户资金转移和账户资金清结算。在这个流程中,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户不同的环节在于账户开设与账户登录阶段。传统的金融业都是通过柜台进行操作,而第三方支付赋予用户线上操作的权限,账户登录审核通过后成。因为第三方支付往往额度较小,所以其账户开设阶段的安全性尚可接受。账户支付主要集中在账户资金转移和账户资金清结算2个环节,会采用一定的安全技术手段和措施。所以账户安全贯穿账户完成资金交易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其中支付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问题。
4 互联网金融发展推动下的支付安全技
术和威胁
支付安全与终端、网络、业务应用的安全有关,涉及的关键要素包括: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平台安全、网络安全、终端安全和用户安全。在用户安全方面,一些用户登录的账号、密码会被盗用或冒用;在终端安全方面,PC和移动终端软硬件的后门漏洞可能植入病毒和恶意代码,PC和移动终端可能存在的病毒和恶意代码等都可能会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网络安全威胁来自在传输网络中业务数据和信令数据的窃取或篡改;平台安全威胁是指部分平台存在从互联网入侵和被控制的危险,如果平台有了漏洞,黑客攻击到后台的平台,平台或会瘫痪;数据安全就是交易账号和密码的盗用以及保存的用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存在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例如用户存在终端或平台上的一些应用数据、用户数据、业务数据的损失,都有可能会对支付安全造成影响。
支付安全需要保证用户的身份认证唯一、交易准确无误以及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它将涉及终端、网络、业务应用等很多因素。账户安全技术解决方案有以下几个部分。身份认证要有多重用户名和密码、U盾、校验码、短信验证以保证用户安全;目前采用可信终端技术保证支付安全,终端实现可信区域,在可信区域使用支付应用,与普通应用进行隔离,在硬件、操作系统、应用安全方面采用安全加固措施。如果是普通终端可采用操作系统加固、应用软件安全检测、安装防病毒工具等方式保证终端安全;网络安全方面,通过网络安全防护和网络加密传输等保证支付安全;平台安全方面,为了防止黑客攻击,可以对平台进行风险评估,采用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应用安全方面,客户端和服务器采用SSL加密、日志审计等保证安全;数据安全一般通过数据的加密、存储、传输和备份实现。
5 国内外支付安全监管政策和现状
对于支付安全不同的国家有各自的监管政策。韩国对所有从事支付业务的企业都实施强化准入条件的许可证制度并要求其接受金融监管委员会的监管,而且在保障交易和数据安全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条文。日本是移动互联网比较发达的国家,其移动金融是发展最早也是最成熟的。这得益于日本宽松的金融管制政策,它允许运营商开展多种模式的支付业务,并且属于各个经济产业省管辖,央行则侧重对资金安全的管理。欧盟委员会正式的《电子货币机构指令》覆盖已出现的大多数电子支付工具,包括电子钱包方案、充值卡、账户、互联网支付机制等,说明提供这类电子支付服务需要普通的银行执照或申请ELMI执照,这相当于准入资格监管。在美国,非金融机构被允许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大多受到货币转账等法律监管,有资本金、储备金和执照方面的限制,还会受到金融隐私、反洗钱等法律的约束。
我国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起步较晚。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才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此之前非金融机构都是监管的灰色地带。2010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得各个企业的金融业务合法化。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交易和数据保护的要求。《管理办法》的第五章――“风险管理”,规定了信息和数据安全要求,《指导意见》的第三章――“保障信息与信息安全”,规定了交易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并要求要对客户信息保密并防止信息泄露。另外,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移动支付系列标准,对于移动支付从安全模块到网络传输和应用平台的整套方案都作出了技术要求。同时,工信部也了移动支付部分标准,包括总体安全、手机终端安全等要求。这些办法和标准为电子支付的安全提供了技术依据。
6 我国支付安全发展存在的监管问题和
建议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支付安全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电子支付过程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商户、移动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和银行。针对这些对象和整个过程的安全制度不够明确,安全标准实施后的监督力度不足,安全监控体系尚未建立,各环节安全风险防范不够。促进我国支付安全发展的建议如下:
(1)在政策方面,希望政府能够细化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账户安全方面的政策,并对账户、交易和数据安全保护的要求进行监督和实施。
(2)建立覆盖整个账户、业务交易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实施监督机制,落实内部控制考核,确保账户、业务交易环节操作的规范性。
(3)远期来看,我国应当积极开展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研究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强化对交易双方的信用分析。同时对已有的信用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的共享,对失信的单位或个人及时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现动态的以减少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移动支付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 曹红辉. 中国电子支付发展研究[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8.
[2] 李俊. 中国移动支付产业发展及监管策略研究[D]. 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 2009.
[3] 中国人民银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Z]. 2010.
[4] 中国人民银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Z]. 2010.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5
但即将到来的2016年值得P2P行业的人士期待,这一年很可能成为中国P2P监管的元年。这是由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政策环境及行业发展趋势所决定的。
1.在政策层面,互联网金融已经提升至国家战略体系,这是P2P监管亟待完善的重要驱动力。
在今年11月份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被首次写入规划,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体系,互联网金融即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但又规范有序的时代。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指导意见”,但这仅具有政策约束力,缺乏法律约束力。还需要具体监管细则作为配套,十三五期间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随着现行法律法规的动态调整,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细则将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将初步建立。据悉,银监会目前正在牵头调研、制定关于P2P平台的具体监管制度,业界预计将于今年底或明年1月出台。
2.从P2P行业的发展趋势看,P2P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
金融压抑催生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火爆行情。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使得中国的金融市场更加市场化、自由化、民主化。这是一股自下而上的民主力量,是对中国当前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对破除传统金融的垄断、推动金融改革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正因此,随着互联网在中国迅速普及和金融创新的深入,自2013年始,中国P2P的市场规模迅速膨胀。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份,全国正常运营的P2P平台已达2520家,平台数量较多的依次是广东、山东、浙江这几个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从成交量来看,2015年10月P2P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达到了1196.49亿元,2015年1-10月累计成交量达到7154.32亿元。截至10月份,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已增至3515.49亿元,按照2015年以来网贷贷款余额增长速度,预计到2015年年底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定能突破4000亿元。
然而,市场规模急速膨胀的同时,P2P平台的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一些P2P平台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而行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洗钱之实。比如2013年关闭的优易贷,4个月内发出363笔借款标,而据公安局信息,优易网上的借款标都是假的,90%的资金进了自己的腰包。此外,不少P2P平台缺乏管理经验,对业务流程的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对资金链的管控能力。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份,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598家(含问题平台),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078家。在10月份发生的问题平台中,跑路事件仍为问题平台的主要类型,占比达42.55%,问题平台的其它类型依次为停业(29.79%)、提现困难(23.40%)、经侦介入(4.26%)。
显然,当前的“四条红线”和“指导意见”并未能有效阻止P2P问题平台的发生,市场亟需更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更为规范的监管细则出台。计算机世界研究院针对P2P研究人员进行的调研也显示,在对于如何促进P2P平台健康发展的各项因素中,除了平台需要强化风险管理之外,完善监管体系和法律保护,被认为是影响P2P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3.从国外P2P监管的经验看,中国P2P行业已走到强化监管的关键节点。
P2P风潮2007年自英美登陆中国大陆,如今已是风生水起。当我们在P2P发展过程中遇到各种困惑之时,回头看看英美是如何对P2P实行监管的,或许会给我们如何突破P2P监管的困局带来启发。
在美国,自从第一家P2P平台Prosper于2005年成立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在2008年10月向其下达停运通知书。美国仅用3年时间就正式介入P2P监管。虽然美国监管部门的快速介入,严格把关平台运营,确实起到了清洗市场、提高平台透明度、增强社会对P2P信心的作用,但也留下不少的争议:SEC的快速介入不仅限制了P2P平台的创新,而且影响了P2P市场格局。SEC的严格监管阻止了劣质新参与者的进入,大量的小机构因为达不到监管要求而倒闭,最终形成美国P2P市场由Lending Club及Prosper主导的双寡头市场格局。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6
利率市场化存款理财货比三家
家住江苏省南京市夫子庙附近的刘阿姨这两天比较来比较去,还是把手头的几万元钱存到家附近的南京银行网点。“南京银行五年期利率3.3%,而工行、农行这样的大行才2.75%,差不少呢。”刘阿姨说。
2015年10月23日人民银行宣布,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存款利率的“天花板”被打破后,各家银行利率水平也分成不同梯队,储户存钱也开始“货比三家”了。
“除了比利率、拼服务,利率市场化更考验银行自身的定价能力。”一位银行从业人员告诉记者。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空间的进一步拓宽,有利于促使资金价格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存款利率放开上限并不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已经结束,今后还需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退出机制,逐渐推进基准利率从央行主导到银行间市场自主定价的转变。
存款保险制度加一道财富安全锁
“是否应该把钱存到不同银行呢?”“不知道新批的几家民营银行怎么样?”在存款保险制度施行后,不少储户开始盘算着如何为自己的财富多加一道“安全锁”。
酝酿了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3月31日“千呼万唤始出来”,并于5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由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基金,不仅能够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还可以用于支持收购或处置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资产,为金融体系稳定提供保障。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下阶段深化金融改革的“稳定器”,对促进银行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有深远影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放开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加快金融多元化供给,提高整个银行体系效率,推动银行业创新转型。”温彬认为,创新就有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为银行创新转型提供保障,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监管跨界
每月一发工资,北京市民安女士就把工资转入余额宝。“在没攒够银行理财起点之前,我可以把钱这样零敲碎打地攒起来。”安女士告诉记者,“最近我开始尝试P2P理财,不少高收益项目分分钟售罄。”
时下,互联网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为百姓投资理财开辟了新渠道。虽然,“宝宝类”理财产品收益率下滑到2.7%左右,但相较于0.3%的活期利率,仍成为不少人短期理财的首选。而P2P的平均收益率也在12%以上,远高于同期银行理财。
互联网金融创新持续火爆的同时,风险隐患也随之而来,监管呈现“跨界”联合的趋势。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明确分兵把守,协同作战。
尽管指导意见已经出台多月,可是相关部门的监管细则却迟迟没有落地。时至年末,网络借贷风险事件集中爆发。下一步,如何细化监管细则,成为业内关注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未来P2P监管细则应按照负面清单的底线监管思维,将P2P平台不许涉足的部分列出来。这样既保证了创新,又保证了消费者的保护。此外,消费者保护应是未来P2P监管的核心。
权益保护从源头规范机构行为
“如果不是银行员工劝导,我的积蓄就得大幅缩水。”50多岁的北京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2015年5月,看到邻居纷纷投身股市,她也带着30万元来到光大银行姚家园路支行,准备投资当时收益可观的股票类基金产品。但风险评估后,银行员工建议她购买了一款风险系数较低的理财。“2015年10月我如期拿到了理财收益,而此前想购买的基金产品却因股市震荡受到严重冲击。”
由于金融机构内控不严,在高额佣金诱惑下,不少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2015年11月14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力图从国家层面上“出手”解决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