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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疗保障管理制度范文1
1月8日,在2007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指出新一轮医改要建立四项基本制度: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和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此四项基本制度初步勾勒出了卫生部医改新方案的框架。
可以说,高强部长指出的医改四项基本制度符合中国国情。该制度破除了城乡差别,了所谓的“因地制宜”论,并通过建设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保障百姓的大病治疗问题。“因地制宜”即意味着不平等。老医改不成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因地制宜”。公务员有免费医疗保障,普通百姓没有;城市居民大部分拥有缴费医疗保障,农村居民大部分没有――这不都是“因地制宜”的结果吗?农民和其他困难群体就医难一直是医改面临的突出问题,实行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符合百姓期待,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医疗问题的一个突出矛盾,就是医商勾结,分割患者利益。医商勾结包括医院与药厂的勾结、医生与药商的勾结、医院管理人员与药商药厂的勾结等,但这些归根结底都是药品产供销领域带来的诟病。对本次提出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高强解释说,药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不能完全靠市场来调节。政府应该加强对药品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其主要内容是:国家按照安全、有效、必需、价廉的原则,制定基本药物目录;政府招标,组织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采购和配送。这意味着,在基本医疗领域和公共卫生保健领域,政府既提供资金,也提供医疗服务,同时主导药品来源。
可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前提。这实际上控制了药品的生产及流通,将产生“医药暴利”的环节控制在自己的手里,可以有效地打击“以药养医”。笔者的一位朋友曾做过医药代表,他说自己推销给医院的一种价值几块钱的药品卖得很不好,而将该药品提价到百元以上后销量非常不错。这说明,医院应从“市场导向”回到“公益导向”上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即给出了基本药品的清单,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品、基本病。这样,什么都透明了,谁还敢将几块钱的药品提价至百元呢!得到实惠的是百姓,得到实惠的亦是国家,因为单从药价上就节约了政府的开支,从而也保障了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这一医改思路的首度亮相着实让人兴奋!然而兴奋之余,一些隐忧也随之而来。医疗卫生制度关乎百姓民生,百姓期待新的医改方案能够切实改变看病难、看病贵的现实。好的制度要有好的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由谁来制定、由谁来监督直接影响全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而全民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划定及监督管理也是医改成败的关键,切莫再出现“药店里买日用品竟可刷医保卡”的荒唐事件,否则“全民医保”将成为“全民消费,政府埋单”,“全民医保”也只能走向另一个僵局。(摘自2007年1月9日中国经济网)
药店医疗保障管理制度范文2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占世界人口的20%。相应,“中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则表明,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占人口总数的10%。若按照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老年人口的年均增长率(3.32%)推算,专家们预测到2040年,全国的老年人口总数将进一步增至3.74亿人, 占人口总数的24.48%,而在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绝大部分的老年人的疾病支出仅仅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提供支持,而如此众多的老年人对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2. 高龄人口的医疗保障现状
“老有所医”是老年人口不可或缺的,是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必备条件,直接影响制约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人老体衰,功能退化,多病,是老年人的常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年患病率高达39.2%,是年轻人的6.5倍,因而他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急切而量大,尤以高龄老人为甚。高龄患者由于疾病治疗的难度增加,住院时间延长,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出现轻度的增加,而目前,我国高龄老人的经济、医疗社会保障水平很低,严重影响着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
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障是以全民保健为基础,以公费和劳保医疗为主体,以合作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在2011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施行规定,我国的老年人口,完全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内容及权利。
3.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产生的影响
由于中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也对中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与冲击,具体如下
3.1医疗费用增加,资金压力增大
截止2010年底,我市户籍总人口为992.02万人,老年人口为142.64万人,老年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4.38%。2010年底全市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353.6万,参合率达到99.13%,超出省规定要求1.13个百分点,筹资总额5.3亿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4.24亿元,多筹资金2,400万。如此庞大的医疗资金的支出,不仅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在如此庞大的资金汇集中,也会产生资金利用率低,资金未落到实处等多种问题。
3.2有关老年人的医疗政策规定的缺失
在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中,政府或企业按照“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已经扣除了工人工资的一部分作为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并承诺在工人退休后让他们继续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新医保模式是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显着标志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健的理念设计而成的,但这种低水平基础上的基本医疗保健的标准却是按照全人群来设计的,对因年龄差异引起的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不同,制度设计还不周全。
3.3我国当前制度无法彻底解决老年人的医疗问题
现行制度的漏洞和资源分配与使用的不合理会放大我们解决老年医疗问题的难度。
3.3.1现行制度覆盖范围过窄。
3.3.2现行制度的资金筹措能力、积累额很有限。
3.3.3现行制度的资金分配、使用、保值增值、管理与监督等,存在很多漏洞。
3.3.4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贫富阶层利用卫生资源的差距大,公共卫生防御体系薄弱。
3.3.5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难以给予有效的支撑。
3.3.6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服务费用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消费支出已经成为家庭食物、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
3.3.7缺少能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辅相成的社会化老年护理服务体系。
总之,要有效应对老龄化提出的挑战,还需要尽快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4. 应对对策与建议
4.1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对不合理费用的监督 人口老龄化后缴费人群不断减少,导致医疗基金收入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险机构就更应加强对医疗机 构管理和审核,使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尽可能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医疗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发生情况。
药店医疗保障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对策
从整体性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主要基础内容,其中医疗保险基金的应用涉及到了医疗保险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关系到广大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已经成为了现阶段最为主要的任务与内容。
一、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1.医疗保险支付存在不平衡现象
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绝大部分均是由国家或者职业所支付,其中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职工医疗费用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根据不完全统计分析,在2015年全国职工医疗费用接近800亿元,比改革初期费用增加了30倍。由此可以清楚了解到目前医疗保险基金速度不断增长,药品的价格也得到上涨,这种发展情况会导致诸多企业与单位难以承受。
2.缺乏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因为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基金不仅使用不规范,并且还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模式,且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医疗机构与职工个人身上。有诸多小型医疗机构会肆意抬高药品的价格,或者乱开药物,导致医疗费用呈现出大幅度上升的趋势。还有诸多职工对医疗保险基金过分使用,形成滥用现象,甚至还出现一人生病,全家用药的不合理现象。根据笔者的调查与分析,因医疗费用支出不合理而导致职工医疗费用增多呈现出日益上升趋势。
3.医疗保险基金覆盖面比较狭窄
严格来说,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岗位人员所享受到的医疗待遇是不同的,并且有非常多的人员并没有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险保障。其中,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地区医疗保险得到普遍覆盖,但是对于农村或者西部等经济欠缺的地区,医疗保险基金并没有得到全面覆盖,很多医疗保险劳资纠纷现象层出不穷。
通过这一系列问题的分析,可以得知当前我国劳保医疗制度没有遵循时展的要求,没有严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运行,如果不加以分析与研究,那么则会导致医疗保险制度作用无法得到全面发挥。
二、新时期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发展对策
1.构建弹性预算制度
通常情况下,对于参保人的需要不能一味的进行满足,要从最基本的要求出发,这要将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学与合理的发展趋势之上,还要遵循中国的发展情况,根据群体制定有效的支出模式。因我国老人群体日益庞大,老龄化现象严重,所以笔者认为需要对这一群体有所侧重,还要针对性的制定科学有效的预算制度,能够从客观角度出发,尤其在基金预算支出之前需要做好各项调查工作,要对人群需求进行分析,尽可能满足参保人的医疗需求。当然,只有真正满足参保人的要求,才能满足基本医疗基金的作用,才能真正实现健康的目的。
2.创新医疗系统内部环境
在新形势下需要从全局出发,积极实现对医疗系统内部的调整以及控制,从基本属性分析,医疗基金所涉及的内容较多,是整个医疗服务体系以及治疗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具有复杂性,所以需要实现医疗系统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还需要保证每一个部门能够在日常运作中树立维护基金安全、减少基金浪费的宗旨。其中在创新医疗系统内部环境时还需要对专业人员加强培养,积极提高这部分人员的费用意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具有合理性。还需要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更新与调整,利用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行为进行规范,如此才能真正减少医疗基金浪费现象,才能真正实现对医疗保险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3.构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很多情况下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往往需要依赖医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如果医疗信息公开程度越来越大,那么基金的盲目性以及流失程度才会得到降低。其中医疗保险办理机构在对参保人进行业务办理的时候,需要对办理人的基本信息有所了解,还需要根据办理人的实际情况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与预算加以调整,这样才能真正避免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流失现象。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在新时期还需要加强对计算机的应用,要将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档案之中,强化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系统,真正实现医疗保险人员信息的共享,如此才能实现对医疗保险审核人员的监督,才能真正杜绝医疗服务机构,减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过渡使用。
4.制定医疗保险风险防控模式
当前参保人与医疗服务机构联手寻租现象十分严重,这种情况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流失,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坚决进行制止。除此之外,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需要进一步将商业医疗保险风险控制引入其中,要制定一批既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还具有医学常识的人员,真正打造专业型团队;制定有效的支付条款以及支付条件;做好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审核,制定信誉评价体系,对于违规的医疗保险服务机构要进行惩处,或者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对骗保人以及相关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总而言之,医疗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生活保障的基础,对于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则需要加强分析,采取监督与管理的方式形成有效的支出管理制度,实现医疗信息的公开化,保证医疗基金的全面性。
参考文献:
药店医疗保障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全员覆盖”,按照属地原则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一)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标准缴费。
(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解决。
第六条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
第七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户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其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拨付;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拨付。
第三章医疗补助
第八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虽已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但个人医疗费用仍然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医疗补助。
第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帐户之外的部分,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给予门诊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300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第十条优抚对象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其个人自负部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补助予以全部解决,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90%的比例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80%的比例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60%补助。
第十一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且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适当解决。
第十二条对符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优抚对象,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但仍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临时医疗补助。
第十三条其它优抚对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疗补助范围:(1)未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就医的;(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3)不如实反映就医状况弄虚作假的;(4)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交通肇事、打工致残、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费用;(6)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开支的费用;(7)未经批准私自到非定点医院和省外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8)未经同意私自到非定点医院或药店等购药的费用。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各非营利医疗机构就医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优抚门诊,凭相应的优抚对象证书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1)免收挂号费、诊断费;(2)检查费、化验费减收15%;(3)大型设备(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减收50%;(4)一般疾病手术费减收30%,重大疾病手术费减收40%;(5)住院治疗免收洗涤费、护理费、取暖费,床位费按50%收取。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七条优抚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定期向民政、财政部门核销就医经费。
第五章大病救助
第十八条建立*县其他优抚对象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基金,不少于80万元,当年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筹集补足。
第十九条其他优抚对象患有以下病症,列入大病救助范围。(1)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2)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3)慢性肾功能衰竭;(4)脑中风;(5)精神分裂症;(6)严重的意外创伤;(7)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8)血液病;(9)重度股骨头坏死;(10)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11)经县级民政、卫生部门认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二十条其他优抚对象患上述疾病住院的,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个人承担超过一定数额的,从大病救助资金中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不在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
按住院实际发生费用,其他优抚对象个人承担总额在600元之内的,由优抚对象个人解决,超过600元的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大病救助基金中补助80%,但一次住院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年内大病复发再次住院,而造成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可按上述标准再次进行补助。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一条大病医疗救助由民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1)中央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2)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3)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4)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6)优抚对象自然减员资金;(7)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第二十四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七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配强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网络设备。
第二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县、乡(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并实现全员覆盖;负责办理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险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健全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强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管理。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次年3月底前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核拨医疗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职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职责:负责确定县、乡、村三级优抚定点机构及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考核机制;实行优抚对象医疗住院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医疗科技下乡对重点优抚对象巡回体检就诊;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和落实相关的减免优惠服务政策和措施;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和结算优抚对象就医经费情况。
第二十七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2)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药店医疗保障管理制度范文5
一、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任务数23000人,完成23003人,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079.8万元,其中统筹基金2044.11万元,个人帐户基金1035.69万元;支付参保人员待遇2386.19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1430.61万元,个人帐户基金支出955.58万元,本期结余693.61万元。累计结余6594.26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4859.43万元,个人帐户基金结余1734.83万元。
2、审核职工因病住院、门诊药费共计1561人;审核定点医院垫付189人次;
3、征收大额保险费163.3万元,支出79万元;
4、安排部署并完成了参保职工健康体检工作
5、现已整理44人次,大额费用计82.72万元医药费,报市中心统一承保;
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截止到11月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任务数为21700人,完成23900人,超额完成任务。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共计446人次,征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479.19万元,支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370.1万元,本期结余109.09万元,累计结余331.81万元;
三是生育保险
职工参保人数886人,职工享受待遇人数为11人;城镇居民参保5062人,居民待遇享受26人;征收生育保险12万元,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6.85万元,本期结余5.15万元,累计结余108.15万元;
四是离休干部医疗保险
征收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60.64万元,财政补贴179.58万元,支出258万元,上年接转18万元;
五是其它工作
1、配合局机关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一次;
2、制定“两定”单位年终考核标准;
3、通过中央审计署的审计工作;
4、审核支付两定点划卡费用,并对定点机构进行监督;
5、调整了缴费基数;
6、门诊特殊疾病鉴定265人
二、各项工作具体开展情况
1、进一步扩大了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今年以来,我们把扩面工作作为实现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在工作思路上树立了抓好基本点,挖掘增长点的思路,努力使医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展。在工作方法上,采取了宣传发动,政策驱动、服务带动和感情推动的办法,增强了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意识;在落实手段上,采取了分解任务,强化责任,通报进度,跟踪督查等综合措施,保证了扩面工作稳步推进。
2、加大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在积极拓展覆盖面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并按上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了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通过自新完善了一些制度,通过了中央审计署的审计。
3、进一步加强“两定”单位管理。为切实加强我县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我中心组织专门人手,对我县“两定”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逐一走访,实行“量化打分”制度,提升了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的服务水平。
4、规范就医就药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我县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实际需求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设定为40000元,大力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使基本医疗保障和待遇享受的范围更广,水准更高。针对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大病医疗人员、转外地人员、居外地人员、特检特治人员我们制度和完善了更加规范的就医购药制度,以制度指导他们就医购药,保障了医保基金规范运行。
5、继续加大征缴力度,稳步推进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我中心严格审查参保单位申报工资基数,各单位在申报时,必须如实上报职工工资基数,上报工资表上需加盖财务公章,根据县委、政府对我市医保工作的要求和我县人社部门本年度工作的规划,今年努力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人员参保问题,此项工作的积极开展为我市社会稳定工作做出了努力。
6、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确保内控制度执行到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中心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运行,不定期的自查自检,找出存在的问题,确定整改的方案,落实整改的措施,完成整改的任务。过文件精神的传达和工作部署,使全体职工牢固树立起医疗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基金安全管理纪律是“高压线”,医保基金安全管理责任重大的观念。我们继续完善了内控管理制度,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齐动员,人人较真、个个落实,使内控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精准、到位、高效运行。按照上级有关工作安排,我局安排社保基金安全管理自查和接受检查,还接受了审计署进行的社保基金清理检查,并对清 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7、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文明服务窗口”建设。我中心针对医保工作业务性强、社会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窗口单位特点,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理念,在真心服务、亲情服务上下功夫,将各项医保业务工作融入服务之中。一是严格制度。第一位接待来访、咨询、办事等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须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承担答复、办理、引导、协调的义务。规定工作人员须做到群众的事情热情办,能办的事情立即办,一切事情依法办,不能办的做好耐心细致解释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我们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并纳入年终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二是提升服务意识。要求全体职工做到精通业务、爱岗敬业、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持“四个一”工作作风,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解渴,一番话语解惑;尊重服务对象,坚持文明礼貌用语,坚决杜绝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争吵现象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态度。三是落实便民措施。为了进一步方便城镇职工和居民参保就医。针对家住乡镇的职工和居民,我们把附近的一些医院设为定点,方便就医。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为当地职工、居民提供优质医保就医服务。通过以上工作措施我们把创先争优和文明服务落到了实处
三、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1、1月1日起开始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化管理,这将是我县医保中心的工作重点。由于各项工作内容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化,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加强自身建设,才能完成上级交付我们的任务。从统筹原则、统筹范围、基金征缴、医保待遇、基金管理与监督、医疗服务管理、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建立、信息系统的管理等几大方面,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障统筹工作顺利平稳有序的进行。
2、加大扩面工作力度。一要加大扩面工作力度。研究制定扩面计划,不断扩大覆盖面,保证职工、居民、生育保险稳中有进,不断发展,确保年底完成目标任务。二要加大缴费基数的审核力度。深入各单位,核对在职与退休人员,严格审计工资基数,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三要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做好财政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基金及时到帐。
3、采取过硬措施,确保居民医保征缴任务完成。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医保政策深入人心。目前我县城镇民居除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外,绝大部分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但仍有一小部分城镇居民应参保对象没有参保,属于医保政策覆盖范围应该攻坚的部份。目前我县低保人员通过加大工作力度基本已参保,没有参保人员主要还是对政府政策不理解和对医保就医存在的问题有意见,因此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非常重要。二是继续做好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配合。对单位职工家属、子女的参保,争取有条件的单位给予福利补助,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三是继续做好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纳入城镇医保参保范围的工作,我县目前外来务工经商的人员比较多,凡是具有稳定职业,常住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医保待遇。
药店医疗保障管理制度范文6
暂行办法
日前,为规范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精神,福建省结合实际出台了《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自2013年10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福建省城镇参保人员,若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非工伤保险范畴的伤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但由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由参保人员在医疗终结后,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提交导致疾病证明、第三人不支付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或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不纳入《办法》的实施范围。
(小 林)
福建省人社厅调研组赴漳州调研社会保障卡
建设情况
8月下旬,福建省人社厅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和福建省医保中心组成的调研组由信息中心李念超主任带队,对漳州长泰县社保卡发放缓慢等情况开展调研,省医保中心康建设副主任参加了调研工作。漳州市人社局朱云龙副局长、市医保中心陈坤福主任、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洪永福副主任陪同调研。
调研座谈会分两场进行,一场座谈会于22日下午在长泰县人社局召开,长泰县人社局、县医保中心、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中国银行长泰支行领导和具体经办社保卡的人员参加了调研座谈会。会上,参会人员就社保卡发放缓慢问题展开讨论,深入分析了社保卡发放缓慢的原因、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分工、落实各环节责任单位和整改措施,以确保社保卡尽快发放到位。第二场座谈会于23日上午在漳州市社保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漳州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医保中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机关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就业培训中心的各主任和信息科长参加了会议。会议继续就解决社保卡发放进度问题进行了研究和部署,同时李念超主任还介绍了今后我省金保工程二期建设的总体思路,提出构建信息化建设的“六个平台”――社会保险统一的业务平台、全省统一的数据平台、全省统一的网上办事平台、社保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平台和设备交换平台,通过平台建设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李念超主任在调研中强调,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是人社部门的职责所在。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是提高保障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最终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重要途径,相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确保社会保障卡发放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康建设同志在调研中指出社会保障卡建设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相关各部门应协调推进,明确任务和分工,落实措施和责任,想方设法尽快把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参保群众手上,要为群众解决最为迫切、最为实际的问题。
(漳州市医保中心)
泉州、福州等地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今年以来,泉州、福州等地扎实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负担,进一步提高了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
根据泉州市《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泉州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付高额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即进入大病保险。具体补助标准为: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补助比例为50%;5~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助比例为60%;10~15万元(含15万元),补助比例为7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获得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支出,不向参保人员另行收取大病保险费用。
根据福州市《关于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2013年1月1日起福州市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福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10万元以内,给予大病补偿,补偿比例为50%,参保人员个人无需另外缴费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费全部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支出。
(福州市、泉州市医保中心)
漳州市启动厦漳泉社保卡同城结算体系
继厦门和泉州之后,7月中旬漳州市正式启动实施厦漳泉社保卡同城结算体系,依托全省联网信息平台,漳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可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在厦门和泉州就医购药实时结算,无需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也不影响原有医保待遇享受。社保卡“同城化”结算给厦漳泉三地参保人员,特别是给经常往返于三地的人员带来了较大的便利,这也标志着厦漳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同城化”的初步形成。
(漳州市医保中心)
厦门市:首批45家乡村卫生所正式纳入医保
服务体系
日前,厦门市社保中心与来自岛外四区的20家基层卫生院签订了《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医保服务补充协议》。自此,厦门市乡村卫生所纳入医保服务正式拉开序幕。
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厦门市一直致力于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并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逐步摸索并建立出一套保障基本、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持续发展、管理服务一体化的全民医保体系,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誉为“厦门模式”,率先全国开启了全民医保的序幕。与此同时,通过建立由各级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网络,基本实现了医疗服务网络的立体化提升,使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轻松享受“家门口”的医保服务。2010年,厦门市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的统一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医保待遇水平。为了方便农村居民在家门口的乡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也能刷社保卡就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联合财政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200多家乡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指导验收,确定了首批45家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卫生所通过宽带实现了与社保信息系统的实时连接,纳入医保服务体系,农村居民凭社保卡象在大医院一样方便的就医并实时结算医疗费。
镇卫生院对乡村卫生所的人员、业务、药械、信息机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乡村卫生所主要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零差额销售。
乡村卫生所担负着农民群众健康保障的重要责任,不仅为农民群众就近看病取药提供方便,更因乡村医生“土生土长”的地域性特征,更适合农民群众的就医需求。因此,乡村卫生所纳入医保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据了解,首批45家乡村卫生所将于国庆期间开通医保连线,届时农村居民也可以同其他城镇居民一样,持社保卡到卫生所看病就医,享受国家基本药物优惠的政策。
(林 微)
福安市全力推进职工医疗保险扩面征缴
福安市医保中心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深挖扩面资源,有序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一是深入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多次深入永辉超市、宴情酒楼、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等企业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发放宣传材料,努力使各单位认识参加医疗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是召开企业员工座谈会。与东方康宁超市等企业员工召开座谈会,解读医疗保险政策。三是多次与劳动监察联手到企业督促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为员工参保。2013年1~9月,非公企业扩面72家,职工1428人,征收医疗保险费428.37万元。
(福安市医保中心)
尤溪县扩大门诊特殊病种 提高补偿限额
2013年度的尤溪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扩大到27种,补偿比例和年度限额作了调整,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2013年起,终末期肾病补偿不设年度封顶,16个病种补偿比例调整为80%,11个病种补偿比例调整为70%,年度封顶调整按恶性肿瘤和器官移植抗排斥调整为3万元;重性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和儿童听力障碍调整为2万元;慢性心功能不全和肝硬化补偿限额调整为1万元;糖尿病、结核病、不孕不育症、慢性肾炎、慢性阻塞性肺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脑卒、帕金森氏病和肌无力为5000元;高血压、支气管哮喘、肝炎和强直性脊柱炎年调整为3000元;类风湿关节炎为2500元,胃或十二指肠溃疡为2000元。
参保人在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经主治以上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经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凭申报材料即可向县医保中心申请确认。门诊特殊病种经确认登记后,参保人病种用药符合补偿范围规定的可按政策比例补偿,且费用计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范围。
截至9月中旬,尤溪县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已累计补偿13460人次,补偿437.94万元。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政策的调整,提高了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减轻了医疗费负担,切实让参保人员得到实惠,进一步发挥了医疗保险风险共担,互助互济功能。
(尤溪县医保中心 魏观)
漳平市医保中心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暗访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不断提高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是医保中心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