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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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细则

计划生育细则范文1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单位。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单位。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后送乡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乡(镇)计生办。

(二) 审核。乡(镇)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当地乡(镇)有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同级财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所有乡(镇)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已确认后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委会送乡(镇)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乡(镇)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五)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乡(镇)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负责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省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年满55周岁之日起、外地迁入的从迁入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发足当月的奖励金。

第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单位按月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乡(镇)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乡(镇)计生办见面的,乡(镇)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九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计生办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 (镇)计生办。

第十条 乡(镇)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镇)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单位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三)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

第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 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市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资金下拨工作;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省、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下拨至各县级财政部门专户;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镇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专户;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与单位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三)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及时下拨到单位;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的职责:

(一)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单位在收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三)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单位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计生办和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乡(镇)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计划生育细则范文2

关键词:文化;教育;经济;共生;反贫困

中图分类号:G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2)06-0048-06

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使西南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相对于我国其它地区而言,西南民族地区所存在的贫困问题仍然是比较严重的。该地区“自然人文资源富集与经济科技滞后并存”的特点内在的规定了此种贫困只是相对的贫困,而非绝对贫困。文化富集与经济滞后并存是西南民族地区反贫困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存在,而现有反贫困战略选择仅仅关注经济发展向度,注定会出现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传承的两难困境。“社会经济发展依赖的基础和条件是多方面的。除资源、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外,民族的整体科学文化水平也是经济能否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整体而论,目前西南民族地区的经济尚处于较低水平,其生产方式还比较原始,人们仍囿于颇具原始色彩的生产观念与生产方式之中,如生产中的靠天吃饭,粗放式耕作与田间管理等,所有这一切都限制着区域内民族经济的发展。”显然,仅以经济扶持和发展作为反贫困战略已经不能适应西南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西南民族地区的发展不能顾此失彼,而应兼顾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的可继承性。那么,如何才能兼顾,避免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相互对立的二元结构呢?这是西南民族地区反贫困进程中战略选择需要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一、西南民族地区反贫困战略选择向度

西南民族地区的基本特征是自然人文资源富集与经济科技滞后并存。而在以往反贫困过程中,人们更多是关注经济指标,因而出现了经济发展与民族文化失传的两难困境。事实上,“贫困地区发展的任务就是要把自然与人文的东西转化成经济发展的东西,把自然与人文优势转化成经济发展的优势。那么,如何把自然与人文的发展优势转化成经济的发展优势呢?转化成社会水平的发展优势呢?实际上只能靠教育,教育是这一转化的‘活’的关键”。“没有西部‘人’的发展,是谈不上西部教育的发展,更谈不上西部贫困农村‘脱贫致富’的”。但是,长期以来,西南民族地区反贫困战略选择主要以经济扶贫导向为主,未能从民族地区自身发展的视角出发进行战略选择,发挥好民族文化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反而陷入了经济发展与民族文化传承的两难困境。因此,要使西南民族地区真正脱贫,并走出经济发展与民族文化传承矛盾的尴尬处境,需要发挥好教育的作用,提升西南民族地区人民的人力资本存量,走民族地区内生经济发展之路;同时需要发挥好民族传统文化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然而,教育反贫困战略在西南民族地区推行后,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具体而言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教育投入与经济效益回报不对称,巨额的教育投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育水平,但并未有效改变贫困的面貌,众多贫困县仍未能从教育获益并真正摘掉贫困县的帽子。其二,教育对民族成员的文化自觉意识培养作用甚微。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民族成员在与现代化相依相随的大众文化中迷失了自我。传统的民族文化精髓或被视为愚昧落后之物而予以抛弃,或媚俗于经济发展的猎奇心理而扭曲变形。在民族地区,新一代的民族成员不会讲本民族语言,不懂本民族特有的“符号”内涵;而且,他们在面临文化选择之时显得无所适从,甚而不免自卑。在对本民族文化特色和发展趋向无任何主见的情况下,一任趋同。笔者对西南民族地区的大量实地调查发现,教育反贫困战略未能达成预定目标的根本原因在于过分强调推崇整齐、划一的教育发展模式,脱离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的实际需要。西南民族地区多为多民族杂居之地,文化背景复杂、经济形态各异,千人一面、简单移植的教育决策必将水土不服而以失败告终。教育反贫困战略在西南民族地区的前期推行遭遇的困境追根究底,原因在于教育与经济、文化之间缺乏联动共生机制。西南民族地区的教育、经济、文化构成当地社会系统,各子系统的功能存在服从于社会整体存在的需要,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同时,也受其他子系统制约。唯有当教育与其它社会子系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之时,教育的全局性、基础性、关键性和先导性特点才能得以体现,通过教育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才能成为可能。因为就西南地区的开发和民族教育来说,其本身是多民族、多类型、多层次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从经济上来看,发展水平有先进,有落后。但是从文化上来看,每种文化都有其独特存在的价值。于是有不同的开发的利益,就会造成强势、弱势文化的冲突。要解决这一问题,或许应该考虑有学者提出的在西南民族教育中灌注和谐共生之道的想法。

由此,在西南民族地区反贫困战略实践中,文化、教育、经济是不可或缺的三个要素,三者共同为该地区的整体、良性、持续发展贡献力量。三者之间的这种相互依存、相生相息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共生关系,促使这三者协调发展便构成了西南民族地区反贫困战略选择的根本向度。

二、文化一教育一经济共生机制的构建

“共生”本为生物学概念,由德国医生、著名的真菌学奠基人、植物病理学家安东·豆·培里(De Bary)提出,认为共生是不同生物密切生活在一起的生命现象。1969年,斯科特(Scott)指出,共生是两个或多个生物在生理上相互依存程度达到平衡的状态。玛格里斯(Maga—lies)在1981年又从生态学角度进一步指出,共生是不同生物种类成员在不同生活周期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联合。

共生的方式可以分为寄生方式、偏利共生方式和互惠共生方式。其中,寄生是共生的一种特殊形态,其特点在于共生单元之间一般不产生新能量,能量由寄主向寄生者单向流动;偏利共生是寄生关系向互惠共生关系转化的中间类型,其特点在于共生单元之间尽管产生新能量,但能量只向某一方流动,总的来说是对一方无害而对另一方有利;互惠共生的特点在于共生单元之间产生新能量,且新能量在共生单元之间分配,存在双方的利益交流机制。可见,共生不仅指一种状态,更强调的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关联。西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需要教育,民族文化传承需要教育,优势转化需要教育,教育成为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不可或缺的关键。教育的本质,就是要把人类改造自然的行为、改造社会的行为,在改造客观世界中改造人的主观世界的行为,这诸方面的行为经验和知识,集中起来,传播下去,使人类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不断迈进,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面对西南民族地区富集的文化资源,我们绝不能只顾经济的发展,而失掉文化的发展。教育应该成为“扬西部自然人文资源之长,改经济科技滞后之短”的关键。文化、教育、经济成为西南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其三者共存共生于西南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之中,共同为西南民族地区整体、良性、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文化、教育、经济之间的共生关系在方式上是互惠的,是三者形成的一种最佳结构关系和存在状态,三者之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在三者关系中,教育是作为沟通文化与经济关联的中间环节,也是关键环节。因此,如果以教育作为平衡点,我们可以将三者的共生结构的层次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微观层面,主要关注教育本身,面对人,即教育对象;中观层面,关注的是教育与其他子系统如文化、经济的辩证关系;宏观层面,关注教育与整个社会文化的关系。

(一)微观层面

在微观上,教育作为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一个民族、社会或共同体向下一代传授他们认为对于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或至关重要的文化传统的过程。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讲,文化都是既定的存在,虽然人生之初对文化是茫然无知的,但随着教育的力量,人逐渐习得了本民族、社会和共同体所需要的文化。不同的文化影响着人们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方式,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对于每一个人来讲,文化都是既定的存在,人的一生都要生活在一定的文化中,成为某种文化的特定载体。

西南民族地区立体的天地系统造就了丰富的生态环境,从而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多种民族文化,也造就了承载各自不同民族文化的人。人作为各自文化载体的现实性从根本上规定了教育必须关注这些具有差异性、个性的文化影响之下的文化载体,这是教育的出发点,是在教育过程中不能忽视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在经济发展至上的观念的影响下,西南民族地区的许多地方,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出现了重现实轻发展的倾向,即只关注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而忽视传承民族文化人才的培养,出现了“现代人”与“民族人”的矛盾,造成了现代性与民族性“二元对立”的状态。

现代学校教育作为主要教育形态,对文化的选择是一种普适性的取向,强调的是一种文化整合,体现的是文化的单一性和全球性。这种教育制度进入西南民族地区之后,所代表的主流文化与学生自身所承载的独特的、多样的民族文化发生了碰撞和交流。学校教育以统一性和主流文化的形式,消解着少数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和特殊性。尤其是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过程中,西南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似乎主要承担的就是培养适应主流文化,促进经济发展的现代人才,忽视了学生在学校教育之前所接受的多样化的民族文化,忽视了教育还要担负着培养传承本民族文化、本民族合格成员的使命。从而出现了现代经济与民族文化之间的“二元对立”状态。

要改变这种二元对立状态,使学校教育在培养促进西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人才的同时关注西南民族地区民族文化的保存与传承,我们必须改变以往的发展思路和理念。教育只有“以自然与人文的独特基因来融入现代化的潮流,来抓住独特的自然与文化形成的‘人’的发展,继而来促进、来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也就是说,以培养人为核心的学校教育,既要培养促进经济发展的人才,同时也要关注多样性民族文化的保存与传承,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在“人”这个教育对象层面上达到了“共生”。学校教育从只关注现实转变到既关注现实又关注未来,即培养现代人的同时也要培养民族人,这是西南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中观层面

教育作为以人为中心的系统,与构成社会的其他子系统之间存在着复杂的非线性的关系。教育的发展无论在目的、规模、速度、结构、内容和方式等方面都处于与其他子系统的相互作用之中,这种作用具有双向性和耦合性的特点。

首先来看教育与文化的关系。教育是与一定的文化系统紧密契合的。文化制约着教育的内容、影响着教育的观念和方法。同时,教育对文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纵向上,教育保存和传递着文化;横向上,教育是文化交流和传播的工具;性质上,教育改造和创造着文化。

教育不仅与一定的文化相互制约,与一定的经济也存在着制约关系。经济对教育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经济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物质的保证,经济发展是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其次,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再次,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教育结构、内容和手段;同时,教育通过提高人力资本和生产科学技术,来促进经济增长。

文化产生于人们对不同自然环境的适应,因此,文化和自然是紧密不可分割的整体。一定的自然人文环境孕育着一定的教育,教育也只有与其相适应,才能是有生命力的教育,才是活的教育。西南民族地区所蕴含着的丰富自然人文资源,内在的要求该地区的教育不仅要让人们感受到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与个性,同时也要让人们尊重产生这种多元文化的自然环境。通过这样的教育培养出来的人对自然、对文化是充满尊重与敬畏之情的,在反贫困的实践中就不会采取单一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方式,无限制的攫取这些资源以获得经济上的短期发展。

教育受文化、经济制约的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当今世界教育出现的三个“第一”,即“教育在全世界的发展正倾向先于经济的发展,这在人类历史上大概还是第一次。”“教育在历史上第一次为一个尚未存在的社会培养着新人。”“有些社会正在开始拒绝制度化教育所产生的成果,这在历史上也还是第一次。”足可以说明这种独立性。

西南民族地区教育反贫困要走出当前困境,对教育、经济、文化三者的关系予以理性审视尤为必要。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从生态学角度看是一种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共生关系,也就是所谓“生生之谓易”的态势。西南民族地区的教育与经济之间,教育推动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又带动教育水平的提高;教育和文化之间,教育传播文化、选择文化、创造和更新文化,同时文化也制约着教育的内容、教育的观念以及教育的模式;文化与经济的关系则在教育的协理下互相作用,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西南民族地区教育反贫困战略的前期推进,正因为缺乏对此共生关系的正确认识,忽视了反贫困战略作用发挥的具体环境,因而最终无法解决教育贫困、经济落后、文化传承等诸多相互关联的问题。

西南民族地区的反贫困中,教育的这种基础性、关键性和先导性作用的实现是以与文化、经济等子系统形成共存共生的关系为前提的。西南民族地区文化富集与经济滞后并存的现实不应推衍出二元对立,而是要借助教育,通过教育培养的具有共生发展理念的人实现现实意义上的转化。转化的前提不是外显的文化与经济简单的此消彼长,而是人作为实施转化的主体的内在理念的更新。只有切实做到了这一步,西南民族地区的贫困状态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也才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宏观层面

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不同社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其本质上是文化的交流与沟通,而且,这种交流与沟通已变得越来越频繁,不同文化之间的关系也越发的紧密。这种频繁不仅体现在次数上,更重要的是在广度和深度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同文化将与经济全球一体化一样走向趋同,而是像塞缪尔·亨廷顿所言,“在未来的岁月里,世界上将不会出现一个单一的普世文化,而是将有许多不同的文化和文明相互并存”,“在人类历史上,全球政治首次成了多极的和多文化的”。这种多元是在沟通和交流之上的多元,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又不是“我”同化“你”,“你”同化“我”,而是“我”以“你”的存在而彰显出“我”的存在的多元。

不同文化在交流过程中,变化的发生一般是由局部到整体,由外部到内部。因为,一种事物出现变化,如果是外部条件引起的,总是先由局部变化开始,或是从外在的变化再到内在的变化。若把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文化作为内部和中心,把以生产为主要因素的经济作为外部和周边,那么,经济则是一个民族、国家与外界和其他民族、国家最直接地接触的方面,是外部和周边,所以首先出现变化。此种变化推动了居于内部和核心的文化也发生变化。但是,较经济变化而言,文化的变化在时间上是滞后的,速度上是缓慢的。如果说经济中生产的变化像一些简单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可以通过引进而由人们直接掌握的话,那么,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的变化则必须要通过教育引发人的思想观念的变化才可能得以实现。

对于相对落后和贫困的西南民族地区而言,培养掌握现代化的生产工具、技术、设备的现代化人才是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首选。现代化的人才,是西南民族地区经济取得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将教育的功能仅仅定位在这个层面,其背后的思想只看到社会变化的表层,关注度远远没有到达变化的核心,是治标不治本的。价值观是一个民族的民族性、民族精神的体现,如果一个民族的核心价值观没有得到传承和保存,那么这个民族也将不复存在。因此,教育不仅要关注表层的经济生产,更要关注深层的文化核心,既要培养发展经济的人,又要培养传承文化的人,只有两者兼顾,西南民族地区的发展才能避免短期的片面发展,实现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无论是文化的保存与传承还是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其核心都离不开“人”这一主体。整个社会就是以人为中心的系统,社会要想取得发展,根本上是使人获得发展。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促进人发展的活动,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基于此,西南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促发展的核心是培养将优势文化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长久持续发展的“恰切”人才。这也是构建“文化—教育—经济”共生关系的最终目的所在。如图1所示。

为了将此联动的共生关系描述得更为清楚,可以将每一个待发展的西南民族区域,视为一个由外至内分别由以物质为核心的经济层、以制度为核心的教育层、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文化层构成的系统。以物质为核心的经济层是社会系统的最外层,因为经济发展与生产工具改进相关,接受新的生产工具改变生产方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是经济反贫困的最基本策略,也是最容易实现的。以制度为核心的教育在该结构中处于中间层,承接内外。教育发展与社会制度完善相连,而社会制度的完善又基于物质条件满足之上。以精神为核心的文化处于最里层,表明民族文化对民族精神构建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文化发展的艰巨性。居于中心的民族文化在变与不变的动态发展中相对稳定存在。一方面,系统中心若发生本质改变,系统便不再是原来的系统。因此,民族地区的文化发展必须以其民族精神为核心,保护和保存各民族自身的文化特色。另一方面,系统是要素的系统,当其构成要素发生变化之时,系统必将随之发生变化,系统变化又将导致要素的新一轮形态更新。因此,没有绝对稳定、固定的中心,经济和教育的变化对民族文化必将产生影响,在保持精神核心不变的前提下,民族文化结合时展需要也应该作出必要的自我调整。

总之,“文化—教育—经济”的共生结构不仅关注西南民族地区民族多样性存在的现实,同时也将该地区可持续发展纳入思维框架之中,是统一性和现实性、多样性和未来性的结合。这一新的发展理念立足于西南民族地区,突破以往文化与经济对立的二元结构,从微观到中观,再到宏观,多维度、立体化、全方位的把西南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和经济有机融合于同一个“共生结构”之中。在这个结构中,人是核心,文化是生态,教育是中轴,经济是方向,共同促进该地区走出贫困,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文化—教育—经济共生”反贫困战略的切实性分析

由于受历史、地域、观念、政策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和长期不平衡发展战略的影响,西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东中部发达地区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在以往反贫困的战略中选择发展区域经济和提供经济资助的方式帮助少数民族人民脱贫,这对西南民族地区贫困的减少具有重要作用。因为,经济增长对于贫困减少具有扩散效应,是战胜贫困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然而,西南地区独特的民族风情和民族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活的化石”,现有的反贫困战略照搬东部汉族地区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对其具有独特“民族性”传统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此背景下,以教育为连接点,构建“文化—教育—经济”共生机制作为西南民族地区未来反贫困战略思路,符合西南地区的民族特性,将有利于西南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以及二者矛盾的调和。

计划生育细则范文3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抱养、收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同时以上三种人员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否则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标准。

凡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对象,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满55周岁之日起,按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对象本人死亡为止。

各地根据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四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县、*县、*县、*县、*县由省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10%,各县财政承担20%;源城区由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30%。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单位的确定。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单位。单位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划拨及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办法》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各县区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及时下拨到单位。单位按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生育奖励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贪污、骗取、虚报冒领、挪用、克扣、截留各级财政划拨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领取及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和领取,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申领程序。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长久、工作量大的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互相配合、各尽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村委会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镇级计生办的职责及权力,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单位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监督管理。

计划生育细则范文4

1 完善药具仓储设施

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市级药具专用仓库库房面积应达到150~300 m2,配备药具专用托盘或货架、空调机、除湿机、温湿度、防火、防爆、防盗、红黑双层布帘等设备和设施。阴凉库的温度控制在0℃~20℃;常温库温度控制在0℃~30℃;药具仓库内湿度应保持在45%~75%;仓库管理员平时要熟悉运用和养护这些设备,并对温度和湿度每天测量和记录。

2 严格入库药具验收关口

计生药具仓储管理要求,药具入库时要核对凭证,根据入库凭证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药具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效期、批号,认真填写药具入库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分类码跺(置待验区),通知质检员进行入库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药具转至合格区(库),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及时做好手工帐和微机帐。

3 做好药具在库保养工作

计划生育药具既含药品,也有医疗器械。仓储管理要遵循《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保养。首先药具实行色标管理按品种分类存放。色标要醒目、指示清楚,药具实行分类存放,药品与药具、外用药与内服药以及易串味的药具应分别存放。二是库存药具要实行效期管理,在药具名称牌的下方可以制作活动的效期栏,注明有效期的时间,对在3个月内要过期的药具用醒目的标牌注明;三是按要求科学堆码,

作者单位:443000湖北省宜昌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保持库存药具空气流通,防潮防霉变。药具距离墙面30 cm,距离库房天花板50 cm以上,码垛之间的距离不少于80 cm;四是库存药具要定期检查,最少3个月要进行一次养护,6个月和年末要进行一次盘存、养护。养护检查时由会计、质检员、仓库管理员组织进行,核对数量,检查内外包装以及库房温、湿度,质检员对每一批次的药具进行质量抽检,并做好养护和质量抽检记录;五是保持库房清洁卫生,确保安全、数量准确,做到账、卡、物相符。

在药具保管过程中,还要注意空气、光线、温度、湿度、微生物、时间对药具的影响,在贮存中常注意药具的颜色变化,观察避孕胶冻、注射剂的外观形状变化。在室外温度较高和室外温度较低时,通过除湿机和通风来降湿和防潮。

4 认真执行药具出库复核制度

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药具库存量市级应有3~6个月,县级应有1~4个月,乡级应有1~2个月,村级应有20~30 d。发放药具应保证药具先进先出,“出陈储新”的原则,储存期较短、易霉、易坏的药具先出。根据业务科开出的药具出库凭证和领取药具人员的签名方可发出药具,并实行双人核查制度,核对药具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批号。多年来我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药具管理制度,有过期失效药具应通过定期检查,全部放到不合格区,并及时清理出库房,确保群众用上放心药具。

计划生育细则范文5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生育证是本省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已婚育龄夫妻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三条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

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

第七条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机关应健全生育证受理、登记、审批、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记、材料审核、生育证发放、材料归档、登记结果的张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审批表的发放、组织群众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材料整理上报、初审意见的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申请的受理、复查审核、材料整理、提出审定意见以及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材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样式。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为领取了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已领取了生育证待孕的夫妻可凭证终止原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不宜继续怀孕的证明书,一孩持证对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能终止妊娠,并将手术证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发文宣布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一)怀孕后非医学原因或未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认可终止妊娠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属应在分娩后及时将生育证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生育证存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

第二十三条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下年度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健康检查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或骗取生育证的,除收回生育证外,对有关人员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计划生育细则范文6

一、全年工作目标

出生政策符合率达98%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控制在110以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95%以上,适时参查率80%以上,双月随访率达100%,计划生育奖特扶补助落实到位率100%,工作落脚点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镇“双新”创建工作达标,省中心服务站创建达标,全年工作力争在全市的位次较上年有所提升。

二、工作序时计划

(一)第一季度(1月1日至3月31日)

1、回顾总结2013年度工作,做好对各村(居)的人口计生考核工作;

2、做好春节前后计划生育一线的维稳工作;

3、制订2014年度各类目标考核方案;

4、召开好2014年度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全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5、组织开展三月份的集中与管理、照顾再生一孩已批未育对象的跟踪随访服务以及服药人员不良反应的随访服务工作;

6、配合市做好本年度计划生育奖特扶、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人的特别奖励金和非从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补助金的兑现工作;开展新增农村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奖特扶对象的调查摸底及资料的初审工作。

7、按规定要求建好计划生育各类基础账册;

8、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9、做好流出人员回归的服务工作,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好流动人口协议书。

(二)第二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

1、将2014年新增奖、特扶对象分类汇总上报市计生委政策科,并通过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做好申报工作,2014年上半年应终止奖、特扶人员的情况一并上报。

2、组织召开民政、公安、卫生、劳服等部门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联席会议,讨论制订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整治方案及具体措施,迎接市组织的督查。

3、组织对两个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流进人口进行登记,并做好查验流进人口婚育证明工作,同时对企事业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面对面的随访服务。

4、按照省计生委对中心服务站的规范要求,积极争取省市项目配套资金,努力创建达标,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5、做好一孩病残儿的调查摸底及上报工作;

6、利用“清明”、“五一”两个节假日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至六月底力争完成总任务的65%以上。

(三)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

1、认真抓好奖特扶人员的年检及2014年上半年的兑现工作,真正做到应享受的一个不漏,不该享受的一分不发。

2、加强依法行政,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活动。严肃查处乱收费、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违法违纪问题,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认真做好九月份的集中与管理、照顾已批未育对象的双月随访服务以及服药人员不良反应的随访服务工作。

4、做好一孩病残儿上半年的送检工作。

(四)第四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借“十一”长假抓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力争提前完成全年任务。

2、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争取财政支持,利用现有幼儿园的基础拓展0--3周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建立青春期健康教育基地,在中小学定期开展青春期健康知识教育;实施老年关怀计划,利用敬老院的优势,推进老年健康促进,逐步建成覆盖全人口、贯穿生命全过程的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中心。

3、对照年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计生委对各乡镇人口和计生考核细则,排找差距,加工补课,努力完成市交目标任务。

4、组织一孩病残儿及时参加市计生委组织的鉴定工作;

5、做好年终检查考核准备工作。

三、具体措施

1、任务分解到人。组织全站工作人员和村计生员认真学习全年工作计划和考核细则,任务落实到人,按月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