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措施的选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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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措施的选择

计划生育措施的选择范文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加强村民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自愿达成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委会每年定期公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条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国家指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开展知情选择,对于不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计划外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无环或不按期放环怀孕者,一切费用自理凭医生证明不可放环者除外

第三条转变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敬老爱幼,禁止近亲结婚,调换亲,粗涉他人婚姻自由,给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委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村民优惠待遇的决定。

第四条每对育龄夫妇都要自觉地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如不签合同,取消享受村对计划生育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五条每个未婚青年都要掌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主动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学习,做到结婚先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未经婚姻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擅自摆酒席非法同居者,要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收违约金XXXX元,导致计划外生育都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六条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求生二胎的必须先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缴纳照顾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由村委会上报上级生育部门审批,然后在村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其审批结果。

第七条凡出现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XXXX元,并承担为中断妊娠采取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收回历年来村里补发的计划生育补贴和奖金,本村也将停批当年建房,当事人五年内停批建房,同时停止享受镇评选村级各类先进资格。、

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在产后42-90天剖宫产六个月内落实好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产后一个月内一方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自觉接受透环、妇检及避孕节育的全程服务,对适宜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不采取者,村里将不予办理建房、户口、困难补助等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对采取知情选择的对象,须与镇计生办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如本村查环、查孕率达不到100%,有大月份引产或计划生育等情况,全村三年内停止推行知情选择。

第九条育龄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者而导致计划外怀孕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十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村委会签订外出人员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担保人,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计划生育证明,每半年向镇、村反馈环情孕情信息。

第十一条村民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需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房屋不得租用给无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私方出租房屋的三天内须向村委会汇报外来人员的一般情况包括计划生育及避育节育措施等,十天内须督促外来人员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逾期不交,屋主将定期向村委会汇报外来户的计划生育情况,并为其担保,向村委会交保证金200元,直至交验计划生育证明为止退还,如外来人员出现计划外怀孕情况应及时向村汇报,如私方出租户有隐瞒,包庇外来人员计划外孕的,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造成外来人员计划外生育的,列入本村计划外生育统计,停批当年建房和二孩审批;私房出租户除停批建房五年外,五年内不得享受村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村民领养子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条件,村委会可给予出具并分别到民政、公证等部门办理法定手续,合法的收养人与本村村民同等享受一切待遇,如未经上级部门批准,非法抱养者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XXXX元。

第十三条党员、团员干部,计生协会会员必须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令写出检讨,并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计划生育措施的选择范文2

为全面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实现我镇“创新创业,争先争优”目标,结合钱清实际。经镇政府研究决定于9月10日━10月10日在全镇范围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月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创建市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镇,市级计划生育维权示范镇,以改进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为重点,设计载体,落实措施,着力解决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基层基础信息掌握难,流动人口管理难,长效措施落实难的三大问题,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提升服务水平,为我镇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干部群众对计划生育的观念有进一步转变。干部思想统一,认识提高;群众诚信生育、依法生育,夯实基层工作。群众对计划生育知晓率及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均达到95%以上。各项政策法规落实率达100%,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管理率达98以上。认真抓好今年下半年“三查”服务和妇女病普查工作。

2、优质服务进一步深化。对已婚育龄人员的查孕、查环、查病服务率达100%;计划生育四项手术随访服务率达100%,积极引导已婚育龄妇女自觉落实长效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使当年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65%以上,知情选择实施村达到100%,进一步降低意外妊娠率。

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进一步加强。外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验证率达90%以上,服务率达95%以上,对外来育龄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计划外怀孕落实补救。全力推行避孕药具“一卡通”供应制和“四项手术”免费制。落实外来育龄人员公益金救助和免费孕检、妇检服务。同时对外出育龄妇女进行一次亲情化的联络服务,有必要的组织人员上门面见服务,力争随访服务率达100%。

三、工作措施

为完成上述目标,活动期间,由镇计生办牵头,各村(居)、厂基层干部、驻村(居)指导员参与,全力以赴开展宣传服务、进村入户、重点帮扶工作,切实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1、宣传服务。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开展服务活动。通过宣传服务,进一步转变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增强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达到以虚促实的目的。

2、抓好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加强对建筑工地、出租私房、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排出重点村(居)、重点区域,落实责任人,下村帮扶。组织公安派出所、镇流动人口专管员的力量开展稽查,督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高持证率,规范管理,达到“亲情管理、真情服务”要求。

3、抓好计划生育难点、重点隐患对象的解决。对各村(居)因计划生育而存在的各种难点,如矛盾纠纷、孕检尾巴和去向不明外出育龄人员,开展摸排工作。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落实措施,正确处理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准确掌握信息动态。

4、抓好长效可靠节育措施的落实。按各村(居)当年生育妇女可靠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上门随访服务,做好基础调查工作,逐个上门走访,以人为本,宣讲政策,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使知情选择得到进一步深化,05年出生和当年长效措施落实率有明显提高。

四、工作要求

1、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本项活动的领导,镇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丁国灿,副组长:徐佩娟,成员:王官水、施芬花、汪光明、高文娟、张永刚、陈敏华、严文兴,下设办公室,由陈敏华、潘华娟兼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服务月活动,成立相应组织,切实保障活动开展的人、财、物投入到位。

计划生育措施的选择范文3

关键词: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服务;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469-02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证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加强免费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使用和服务,是有效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力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绍兴县柯桥街道作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中国轻纺城所在地,人口流动性较大,如何推进避孕药具管理与服务,构造一个适合柯桥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的人口生存环境,已成为一个近年来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本人通过调研,结合工作实践,就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1 现状与存在问题

1.1 节育措施认知情况。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是有效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家推荐的避孕方法有男扎、女扎、上环、皮下埋置、避孕药、避孕针、、避孕膜、子宫帽等十余种,这次从200人育龄人员对避孕措施认知调查结果得出,育龄人员对国家推出的节育措施认知情况良好。

表1 节育措施认知情况

1.2 避孕措施落实情况。对200名育龄妇女在2007年与2011的避孕节育落实与补救调查情况作对比后发现(见表2),使用长效措施落实率呈逐年逐减趋势,而选择使用避孕药具的人数则呈明显的上升趋势;09年县政府出台的节育奖并未能真正改变育龄妇女用避孕药具的现状。使用避孕药具有效率与文化成度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调查结果表明,由于居民组的文化程度要高于农村居民组,自然失败与补救率也就远低于农村居民组。

表2 避孕措施使用与补救情况(农村组)

表3 避孕措施使用与补救情况(居民组)

1.3 服务满意度。对服务满意度的调查结果(见表3)表明,绝大多数接受服务者对提供的服务状况持满意态度,这是对计划生育工作者平时工作的肯定,但仍有12%的群众计生干部、计生药具管理者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只是一般的认同,这一状况有待我们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

表3 服务满意度

同时,我们还收集到了一些育龄妇女的意见和建议。如希望药具管理者从专业的角度对初次使用避孕药具、中途更换避孕品种的人员能作面对面的避孕知识传授,以便及时应对在避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希望避孕药具管理者能更多地为育龄群众提供咨询、指导的机会,使管理者与避孕药具使用者能有一起倾心交流的机会;希望管理者能成为广大育龄妇女在生活上、思想上有顾虑时倾诉的贴心人等等。

综上所述,调查结果反映出三个问题,一是育龄群众对避孕药具的个性需求越来越高并逐年呈上升趋势,对方便、安全的避孕药具知识的了解更加迫切和关注。二是城市居民对避孕药具的使用需求要远远超过农村居民的避孕药具的使用需求。三是对避孕药具管理者的工作也有了更进一步的提升要求。

2 对策措施

避孕药具是一种安全、方便并能应急的一种避孕方法,是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能替代的。做好避孕药具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人民幸福生活,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我们必须坚持避孕为主,因人制宜,综合措施,知情选择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基本方针,以人为本,建立以服务为主、富有人性化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手段,努力提高服务内容、服务手段、服务方式、服务效果。加强服务模式化药具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切实把药具免费发放落实到实处,不断提高育龄群众对避孕药具的易得性和服务的满意度,从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可持续发展。

2.1 要以宣传为先导,进一步提高育龄群众避孕认知度:一是要围绕群众所爱搞宣传,重点抓好社区(居)的生育文化阵地建设,如小区开辟生育文化广场,给广大居民在晨炼晚跑时创造一个人和自然和谐的氛围。二是要围绕群众所盼搞宣传,制作一些通俗易懂的计划生育宣传读本――人口与健康、避孕与健康、生活与健康、婚姻与健康、青春与健康等宣传品进入每家每户。三是要围绕青少年所需搞宣传。学校要适时组织学生开展“爱心推动”、“美丽人生”等专题系列活动,推动“男性健康”、“青春健康”、“性病防治”、“关爱女孩”等个性化活动,让青少年更加珍惜身体,关爱生命。

计划生育措施的选择范文4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个人总结

今年以来在xx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积极协助主任做好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团结同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我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我现将上半年工作做一简单叙述:

xx区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的一项重点工作,在xx区计生委领导的关怀下,在xx区流动人口办公室和xx办事处计生办的直接指导下,我们全面开展计划生育科技服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式的要求,实现人口控制目标、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以保障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计划生育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1、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广泛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

避孕节育优质服务是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标志和核心内容,居委会计生工委以育龄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根据育龄妇女的生理特点,帮助她们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方法,广泛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广泛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在育龄群众“知情”的基础上,放手让他们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避孕节育措施,将国家指导和自主选择想结合的原则,落到实处。对用药的已婚育龄妇女每月随访一次,对上环的已婚育龄妇女组织在三月份进行了三查,同时我们又对辖区产后x天的育龄妇女进行了随访,并送去计划生育宣传品、药具,向她们宣传了节育避孕措施,合理选择避孕方法,以及避免刚分娩过身体因怀孕再次受到伤害和如何哺育婴儿的知识。

2、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社区居委会计生工委充分利用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等活动,广泛宣传各种避孕节育方法,让育龄群众自觉了解生殖保健知识,掌握避孕方法积极落实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同时发挥人口学校的作用,不定期的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培训,对广大群众进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教育,让群众知道如何实施“知情选择”。一些地方张贴“知情选择”挂图,开设宣传栏,定期宣传“知情选择”的政策和有关避孕节育知识,把避孕节育知识普及到群众中去,让群众知道“知情选择”的具体内容。

3、建立健全计生工作网络

社区居委会计生工委认真执行区计生文件,坚持“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方针落实工作责任,与辖区单位签订了计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工作任务,使社区计生工作得到了齐抓共管。

4、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四位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

社区居委会计生工委员认真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入、流出人口一起抓,在计生管理与服务上突出重点、猛攻难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的新路子,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对流出的人员首先要让流出人员知道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要求,同时签订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对流入人员首先要到流入地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建立一人一档的管理服务档案,实行流入人员与本地职工、居民同培训、同管理、同服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仅要管理也要提供服务,只有在管理的同时,真心诚意地为广大外来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提高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才能使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走向良性循环。

在工作中我不断加强学习,切实解决好想服务、能服务、会服务的问题,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使居民真正的感受到社区大家庭所赋予大家的温暖和关爱,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事业。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取长补短,把计生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个人总结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而意义重大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枯燥而单调的工作,从我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历,总结出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首先要具备以下五点:

一、要有爱心

要热爱计划生育工作,要深刻牢记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深刻领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要认识到我们计生工作者平凡的付出,换来的是中国人口数量的减少,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的工作,是有意义的,我们的工作,是伟大的。

要爱岗敬业,要以一颗善良的心,来对待我们的工作对象。以一颗诚挚的心,去了解他们,去关心他们,急他们之所急,想他们之所想,只有真正做他们的贴心人,才能在工作上得到他们的配合和帮助。

二、要有恒心

计划生育工作面大量广,政策性强,牵扯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之一些群众政策观念不强,生育观念落后,对计划生育工作抵触情绪较大,因此,工作难度大,没有持之以恒的决心,在工作中一旦遇到挫折、委屈,就会对工作失去热心和信心,这样很难干好工作。所以,在工作中要有恒心,要做好准备长期干计划生育工作的打算,不怕挫折,不怕委屈,要正确对待工作和生活中的种种不公平,不怨天忧人,不满腹牢骚,要相信在平凡的岗位也能体现出人生的价值。计划生育岗位是一个大溶炉,只有在计划生育工作上兢兢业业,勤奋工作,做出成绩,得到大家的认可,炼的好钢,才能用在刀刃上。

三、要有细心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比较特殊的工作,各种计划生育资料多而杂,相互之间逻辑性强,所以一方面在资料上要细心,要严格按照要求,准确、及时的运转好办事处和村,户内资料,做到资料准确、整洁、合乎逻辑,这也是作为一个计划生育工作者必备的素质和前提;另一方面,在入户的时候要细心,要注意户内的情况,比如通过观察房屋内的陈列、用品等判断户内近期是否有孩子出生。在工作中,通过拉家常、走访和其他途径详细的了解育龄群众的生育节育情况。

四、要有责任心

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没有责任心,在工作中就不会细心,就会频繁出错,就会做一天和尚幢一天钟,一拨一转,得过切过,工作主动性差,工作上无创新意识;要遵守工作纪律,确保足够的工作时间。

五、要有耐心

在计划生育工作上要有足够的耐心,育龄群众的思想观念、文化水平毕竟有限,有时候不可能完全接受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我们要通过细致、耐心的讲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讲解政策,使他们积极、主动的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同时,要利用各种场合、各种机会,不厌其烦的宣传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等等,提高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

要干好计划生育工作,做好以上四点我认为还不够,在工作中还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勤于学习,钻研业务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经常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勤于钻研业务、熟悉业务,同时要向其他同志虚心学习,学习他们好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尤其要学习他们怎样去处理矛盾、化解矛盾。

二、要善于积累工作经验、总结工作经验

计划生育和其它农村工作一样,需要一定的工作经验。在工作中我们难免会和群众发生矛盾,要善于总结解决矛盾的方法,在做好工作的前提下尽量避免矛盾的激化,搞好和育龄群众的关系;要注意团体协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经常要进行突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在突击中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不能袖手旁观,遇事退缩。

三、加强各方面的协调和沟通

计划生育工作面大量广,有些工作单靠一个人的力量很难办到或者办好,因此,自己需要经常汇报工作给领导,请示在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难处,尽量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参与,遇到计划生育中有些重大事宜,必须要和包村组长、村上主要领导多沟通,不能自作主张,要处理好自管小组长的关系,他们是我们工作中的左肩右膀,和她们的关系处理融洽了,我们工作起来就省心省力,在这方面,实际上是为人处世的问题。

四、正确理解和认识计划饕产的事实、原因、作好记录并上报计生局。

节育手术随访、育龄妇女做了上环、女扎手术后,随访时告知应注意事项,注意休息和营养补充等,并对手术的有效性进行登记。

1、计生专干对工作要负担起下列工作:

1)每月及时收集辖组的新生手术上报,并能注意每一个栏目的信息准确性和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录入育龄妇女wis信息进行管理,

2)积极主动地配合计生局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当好信息员和宣传员,将本社区的计划生育方面的信息及时迅速地反馈到村计生办。协助做好计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积极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印制各种宣传小册子、宣传资料及时发放到居民育龄夫妇手中。

3、作为一名合格的计生专干,首先要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并在工作中能加以综合运用,尤其是,应该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为育龄妇女提供服务和帮助。要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免费获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措施的选择范文5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企图,但尚未实施的。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骗取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出卖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2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出卖婚育证明2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到达现居住地16-30日内,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1个月内,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3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5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但用工人员中没有政策外妊娠或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200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用工人员中有政策外妊娠的,但无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800元。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用工人员中有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1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第一个子女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领取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怀孕第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领取结婚证后又及时办理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第一个子女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办理生育证,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2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怀孕第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领取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4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到法定婚龄怀孕第一个子女;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500元。

(2)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办理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5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婚前怀孕,之后合法登记结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1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15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不采取补救措施,且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为逃避行政处罚而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罚款基准:*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一)…(二)…(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伪造、变造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企图,但尚未实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个人需要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盈利为目的,贩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印刷、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印刷、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2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故意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信息帮助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生活条件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代替他人康检且帮助骗取相关证明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康检中出具假检查结果和相关证明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3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工作人员故意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出具假康检证明并发放《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5000元,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七、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2)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育证明的。”

八、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机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在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经警告又参加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在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经警告,仍不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罚款基准:3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曾因不按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被处罚1次以上,经警告仍不参加的。

罚款基准:500元。

(2)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经警告主动终止妊娠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在接到计生部门终止妊娠通知书后,仍不终止妊娠的。

罚款基准:3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在接到计生部门终止妊娠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继续妊娠或外逃造成政策外出生的。

罚款基准:5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计划生育措施的选择范文6

【关键词】计划生育;人工流产;生殖健康;健康教育指导

我国每年的人工流产率远高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对我们医院2011年一月至十二月流产妇女进行统计显示,年龄趋于年轻化,平均年龄23-25岁,最小年龄14岁,重复流产比率高达40%。造成这种现状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是人工流产服务人员没有进行较为系统的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

为了降低我市的人工流产率和重复流产率,尤其是流产后一年内的再次人工流产,我们科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流产后妇女的健康教育指导,为人工流产妇女提供流产后的咨询、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取得了近期有效的成果,现将具体做法做一介绍:

1 目标

1.1 总体目标:提高人工流产后女性避孕率,降低重复人工流产,尤其是流产后一年内的再次人工流产现象。

1.2 具体目标: 为达到上述总体目标,应使接受人工流产的妇女在离开流产手术机构前达到以下4个具体要求:

1.2.1 具有预防非意愿妊娠的意识。

1.2.2 知情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

1.2.3 获取所选用的或过渡时期适合于自己使用的避孕药具,以保证能够立即落实避孕措施。

1.2.4 有理解并能坚持正确使用所选用的避孕方法的信心和决心。

2 服务具体形式

构建全面的整体服务,即健康教育、咨询和避孕节育并重。其中规范化的避孕节育服务是基础,建立并改进咨询服务是工作的重点,在此基础上强化健康教育。服务工作别要加强青少年、高危人群人工流产后的避孕知识普及避孕措施的落实。

3 服务具体方法

3.1 移情

每一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医务人员,都要将她们当成自己的朋友,真心的去为她们服务。大家都说要把患者当成上帝,我们做不到,因为谁也没有见过上帝,上帝离我们太遥远。也有的说把患者当成亲人,你更做不到,因为你无法对她们履行法律责任,谁履行谁犯法。所以我们要有一颗同理心,真心的对待每一位需要帮助的、无助的妇女,学会将我们自己的脚放到她们的鞋里,去感受她们的痛苦。

3.2 亲和力

亲和力也非常重要,你要有十二分的真心去面对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让病人感觉到你可以信赖、可以托付,交流中语言要亲切,举止要得体,增加病人对你的信任。

3.3 建立各种登记表:

3.3.1 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登记本

3.3.2 育龄妇女调查表

3.3.3 人工流产妇女调查表

通过建立各种登记本准确记录通过我们的宣教收益如何。

3.4 在候诊大厅按装电视,全天候滚动播放计划生育知识、避孕知识、女性生理解剖知识,最大限度满足育龄妇女对生育知识的掌握。

3.5 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形式应以单独咨询为主,并配以落实计划生育药具发放。

3.6 集体咨询不利于个体化避孕服务的落实,因此仅作为辅助形式。护士长可以利用,手术前的空闲时间,一对一的进行宣教和发放计划生育药具。

3.7 服务时机:初次咨询应在人工流产之前,避免在流产当日,,以保证咨询质量和为流产后立即落实避孕措施做好准备。

4 服务流程与内容安排

4.1 手术前一日,告知患者禁食水、排空膀胱的目的及注意事项。

4.2 帮助患者熟悉医院环境,做好导诊工作,解除患者因对环境不熟悉造成的恐惧感,告知手术大致过程及应对不适的措施。

4.3 人工流产手术后,发放人工流产后注意事项,并黏贴在门诊手册上。

5 咨询的基本信息:

5.1 告知人工流产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5.1.1 近期和远期可能的并发症,

5.1.2 特别强调重复流产对远期生育能力(不孕不育)和今后妊娠结局(早产、胎儿死亡、胎盘异常)的影响

5.3 告知一年内,尤其6个月内重复人工流产的危害最大,称为“高危流产”。

6 宣教的关键信息:

6.1 流产后再次妊娠的的风险,即流产后2周后即可恢复排卵,如不孕,首次月经之前既可能再次妊娠。

6.2 流产后即落实避孕措施,

6.3 必须坚持和正确使用避孕方法。

6.4采取何种避孕方法,医护人员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患者有知情同意权与选择权,让患者自己选择避孕药具,医护人员将避孕药具外包装打开,实物展现给患者。

7 随访

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指导妇女坚持正确的使用避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