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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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

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范文1

一、发挥协会职能作用,扮演好“三员”角色

第四采油厂第五油矿计生协会现有会员1338人,总人口1676人,育龄妇女680人,已婚育龄妇女520人。总人口多、育龄群众多、群众居住地不集中、群众观念的差异、素质的差异,以及社会上个别名人富人超生等因素的影响,加大了计生协会工作的难度。因此在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我们努力扮演好自身的角色。

第一,扮演好宣传员的角色。为了在参与基层群众自治中确保协会工作人员熟知计生法律法规,明确宣传对象及宣传目的,我们建立健全协会各项工作机制,使计生协会工作人员职责分明,人人身上有压力、有动力,最大限度地保证计生协会工作稳定有效运行。确保做到“生育政策宣传到人,健康知识传授到人”。

第二,扮演好服务员的角色。为了让群众确确实实的感受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我们以办公自动化网络为平台,从群众求知、求乐、求健康的角度出发,关注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情况,从细微之处做起,确保做到“生育关怀落实到人,避孕药具发放到人。”

第三,扮演好信息员的角色。在参与基层群众自治中,我们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把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上级计生部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把上级下发的文件内容及奖励优惠政策传达给群众,使群众能及时的了解哪些优惠政策适合自己,做到“意见建议沟通到人,奖励优惠落实到人”。

二、为提高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不断深化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基层群众自治是广大群众依法行使民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工作中我们从群众的生活和生育入手,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阵地,从宣传教育的内容、对象、形式等方面不断进行深化宣传教育。

根据不同群体宣传计划生育知识。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需求,我们针对不同育龄人员侧重不同的宣传内容,注重面对面、点对点的宣传,即:针对新婚夫妇,宣传新婚知识;针对待孕夫妇,宣传优生优育知识;针对已孕夫妇,宣传孕期保健知识;针对产期夫妇,宣传育儿知识及避孕节育方法;针对节育措施落实夫妇,宣传生殖道感染防治知识;针对绝经夫妇,宣传更年期保健知识。提高了广大群众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利用多种载体拓宽宣传教育形式。一是印制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为一体的通俗易懂、实际实用的宣传册,逐人逐户发放,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关爱女孩等知识;二是利用计划生育协会之家对群众定期进行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培训活动;三是利用工会活动室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使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宣传教育;四是全面普及避孕知识、避孕原理及使用药具优缺点,切实保障广大育龄群众避孕知情选择及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些宣传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接受计划生育的能力。

三、为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不断创新服务形式

几年来,在参与基层群众自治中,我们感到:以人为本,努力做好“群众的知心人”,把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标准,对提高计生协会工作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

满足需求,温情服务。实际工作中,我们着重开展了计划生育 “四提醒” 、“三随访”服务活动。四提醒:提醒已孕夫妇,定期进行优生筛查;提醒产期夫妇,及时采取避孕措施;提醒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到期及时更换节育措施。

零距离接触,优质服务。我们积极地为员工提供优质服务,个性化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例如“三八”节举办维权知识竞赛、母亲节深入前线井站送花、送健康书籍、为独生子女办理住院津贴保险等系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服务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让广大育龄群众置身其中,让他们与党的政策零距离接触、与计生协会工作人员零距离接触。同时我们做到:群众没有想到的,我们先想到;群众需要知道的,我们及时把信息送到。努力为身边的群众做好事、实事,用优质的服务满足群众的需求。 力争做到通过身边的一些小事拉近协会同群众之间的距离,使广大群众在我们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切实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范文2

【摘要】目的为全面了解我县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情况,从中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方法随机抽选了200名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专项调查,同时,统计分析2004~2008年避孕节育相关数据。结果宣传教育不够,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知识缺乏,采取绝育的输卵(精)管结扎术呈逐年递减趋势;采取可复性手术宫内节育器呈逐年递增趋势,使用避孕药具较少,反映出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差距还很大。结论要高度重视“知情选择"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育龄群众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方法的信息,开展好个性化咨询服务、随访服务和保护,切实提高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水平。

【关键词】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构成比;知情选择

我县已连续5年荣获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而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状况是衡量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为全面了解我县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情况,2009年6月,我们在部分乡镇随机抽选了200名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了专项调查,同时,统计分析了《湖南省计划生育统计年报》所载2004~2008年相关数据,从中发现在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在5个乡镇计生服务所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时,随机抽取200名已生育小孩的育龄妇女,进行问券调查;查看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4~2008年《湖南省计划生育统计年报》。

1.2方法统计分析问券调查表,了解已婚育龄妇女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对避孕知识知晓、避孕节育措施类型的选择、更换及接受服务情况;以《湖南省计划生育统计年报》的原始数据为基础计算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构成比,分析2004~2008年各种节育措施变化情况。

2结果

2.1问券调查情况83.68%的育龄妇女知道常用的3~5种避孕方法,但对避孕节育相关知识了解甚少;63.21%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在手术前均对这种手术进行了一般了解,36.79%的对象不予了解;42.36%的对象有过流产史;63.36%的对象不知道紧急避孕知识。避孕措施类型知晓率最高的是宫内节育器和输卵管结扎术,占82.52%和75.65%,最低的是避孕针占32.89%;避孕知识了解最少的分别是紧急避孕、皮下埋植术。

在调查对象中,现行避孕措施以宫内节育器和输卵(精)管结扎为主,分别占41%和55%,其次为,占3.0%,口服避孕药和其他避孕方法均很低。有19%的对象有意向更换现行避孕措施,有21%的对象已进行了更换。

获得避孕节育知识渠道,计生工作人员宣传占82%,报纸、书刊杂志占56%,广播、电视占48%。对知情选择所持态度比较积极的对象占89%;其余是无所谓的态度。

2.2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分类构成情况

统计分析使用避孕方法构成比,2004~2008年,采取绝育的输卵(精)管结扎术从41850人,占56.14%,下降到39313人,占54.08%,呈逐年递减趋势;采取可复性手术宫内节育器从29792人,占39.79%,上升到31095人,占42.77%,呈逐年递增趋势。一方面说明宫内节育器和输卵管结扎术仍是当前广大育龄妇女主要避孕措施,与相关报道一致[1];另一方面说明,由于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采用绝育术的减少,落实可复性手术的增多。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夫妇可生育第二孩,因此避孕节育措施构成不同于汉族县,落实绝育(男女结扎)措施所占比。

例55%左右,宫内节育器占比42%左右,使用避孕药具的很少,仅3%左右(见表1)。使用药具人数少的原因:一是部分领导和计生工作者对避孕药具在控制违法生育的作用缺乏认

作者单位:4192100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计生服务站

识,片面追求长效措施落实率,对药具工作不够重视;二是部分对象生育后未使用药具过渡期就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导致新增使用药具人数很少。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开展的好的地方,药具占综合措施比应该是上升,但我县变化不大,反映出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差距还很大。

3讨论

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是指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咨询、指导等途径,使广大育龄群众了解常用避孕方法的避孕原理、适应症、禁忌症、正确使用方法、常见不良反应及其防治办法,并在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精心指导下,选择一种满意的、适用自己的避孕方法[2]。从本次调查情况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的差距还很大,主要表现在领导干部认识上、育龄群众“知情”上、使用药具人数上、计生服务质量上差距大,需要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知情选择"工作,维护广大育龄群众享有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保障育龄群众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服务设备,严格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加强技术指导,正确引导育龄群众自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方法。将育龄群众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接受服务与进行日常管理的内容,纳入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章程或村规民约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为育龄群众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节育方法的效果、优缺点,使需要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要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对于不宜上环、结扎的选择避孕药具。按湖南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取消了符合政策生育第二胎的生育间隔,这样,少数民族县可生育第二胎的对象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上,选择避孕药具作为过渡性措施的必将增多,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避孕药具管理,以适应知情选择的需求。

通过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各级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阵地,对广大育龄群众进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计划生育的服务场所应设有避孕节育方法科普知识展板,避孕节育器具实物,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适时更新。通过基层人口学校举办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培训班,系统地为育龄群众讲解避孕节育与生殖保健知识以及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的目的、意义。

开展好计生服务。一是提供个性化咨询服务。由受过避孕节育咨询和交流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与服务对象进行面对面的交谈,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提供相关的避孕节育信息,以服务对象理解和满意为目标,指导其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二是随访服务。乡镇技术服务人员要按《节育术后随访服务常规》,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落实随访服务,对使用药具的服务对象每月进行一次随访和药具发放,对随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三是保护。要搞好孕、环情监测。乡镇计生技术服务人员,要做好孕、环情监测,对发现宫内节育器移位、脱落或意外妊娠的,应指导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提供重新选择避孕方法的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范文3

一、干部考察材料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1、标题为“×××同志考察材料”;

2、内容包括以下7个方面:

①政治表现:主要反映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政治立场、观点(包括在重大政治运动中的表现)和政治理论学习等情况,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联系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②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才能。主要反映考察对象的文化知识面、专业基础;是否具备现代化管理知识和经验,工作中是否具备判断、决策、组织、协调、指挥的能力;从现任职务、分管工作观察其处理问题,尤其是处理困难复杂问题的能力,政策水平以及工作方法,胆识胆略,开拓创新的意识。特别要反映出考察对象的个人特长和特点。

③工作态度、事业心。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工作态度是否勤奋、努力,宗旨意识、群众观点是否牢固。

④综合基本素质。主要看其思想作风是否正派、作风是否民主,能否自觉遵纪守法,以及廉政建设情况。

⑤主要缺点和不足。

⑥计划生育情况。

⑦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包括时间、参加范围、民主推荐的职位,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得票数,得票位次。

3、落款:县委组织部(县委)第×考察组

二、撰写干部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

1、定性要准确。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的主要优缺点,介绍干部的政绩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拔高,不能把大家的成绩说成一个人的成绩。

2、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考察材料层次要分明,干部的主要特点可安排2--4个观点,要用典型事例说明观点,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在材料布局上,把主要特点、突出特点安排在前面,一般性的、共性的特点,可以不在材料中反映。

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范文4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范文5

1.1树立信心,激发兴趣

合作学习模式往往具有自由性较强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得小学生可以自行进行合作学习,学生可以借此摆脱在课堂上受到的束缚和压抑,从而提高小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此同时,小学生可以在合作学习的过程中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一定的成绩,进而树立学习的信心。比如,为了完成某项学习任务,学生们通过集体协作,历经艰难和努力,从而得到想要的结果与成就,并从中获得快乐,意识到合作的重要性。

1.2加强人际交往与沟通

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的实施,使得当前的小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学生也因此具有比较强烈的自我为中心感,不熟悉甚至排斥合作。然而,合作学习模式在小学美术教学中的应用,可以加强小学生之间的人际交往与沟通,帮助他们学会与其他人相处,实现小学生之间的合作。另外,针对难度系数比较大的美术学习任务,学生们还可以通过合作,进行相互探讨,从而借助集体的力量完成任务。

1.3提高独立性

在小学美术教学中应用合作学习模式,可以帮助塑造小学生的独立品质。实际上,小学生通过合作学习的方式实现知识的收获,本身就可以称之为一种独立的表现,而合作学习模式则有利于将这种独立延伸到学生学习与生活等其他领域,全方面提高小学生的独立性。

2合作学习模式在小学美术教学中的应用建议

2.1合理分配学习小组

在实施合作学习之前,美术教师应该根据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对小学生进行合理的分配,尤其要关注学习能力比较差的学生,将其与能力较强的学生进行穿插,充分发挥好学生的带动作用,在提高成绩相对较差的学生的同时,实现自身能力的提高;另外,将学习能力较为平均的学生分配到同一小组,使其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认识到彼此的优缺点,进而实现自我完善。

2.2落实合作学习模式

由于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小学美术教师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合作学习在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性,没有给予合作学习模式以足够的重视,使得我国的小学美术教育在过去多年里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再加上市场的复杂性,使得美术补习班的质量参差不齐,学生家长因此难以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对小学生的美术学习造成影响。因此,应该对合作学习的重要性给予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并将其落实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各个方面。

2.3重视整体构思,优化教学过程

首先,选择正确的合作形式。针对美术教学的合作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关于美术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关于美术作品的合作创作。为此,美术教师需要对不同的小组合作形式进行运用,并结合分组的基本要求——必要性和挑战性,正确为学生选择合作形式,并通过合理把握合作内容和时间,实现学习效率的最大化。其次,优化合作学习的过程。众所周知,学生才是美术教育的主体,而实施美术教学的目的则是为了帮助学生感悟美、欣赏美,并借助美术的形式对“美”进行表达,从而使更多人感受到生活和艺术的美,发现并体验美术的文化价值,进而实现其思想的提升和升华。因此,美术教学过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教师对课堂的把握程度则对学生的学习效率有着直接的影响。为优化美术合作教学过程,教师应该对相关知识进行细致的讲解,激发学生对美的渴望和感受,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通过对课堂时间的正确、合理的把握,引导学生在讨论中产生思想的火花,进而塑造自身的美学理念,提高创造能力和表达能力;与此同时,教师应该对小组合作学习的过程进行把握,管理好班级所有小组,并通过深入观察,发现各个小组的优缺点和共同盲点,因材施教,尽可能地实现每个小组的成长与进步。最后,重视合作小组的总结与评定。作为合作学习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小组的评定和总结直接关系到下一次合作学习的质量和效率,甚至影响整个教学过程。因此,应该重视小组合作的总结和评定,尽力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地,在进行小组合作学习成果的评定时,需要坚持全面和客观的原则,不仅要总结整个合作过程,还需要对整个小组及其小组成员进行总结,做好不同学习能力学生的总结,并且保证总结和评定的多角度性和多方面性。

3结语

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范文6

值得相关人员的仔细研究。

关键词:规划层面;养老居住模式;研究

近年来,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问题越来越突出,正如大家所知道那样,我国正在一步步深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我国的老龄化人群居住问题面临着比以往任何国家、任何阶段都要严峻的形势,这必然需要我们对养老居住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在规划层面对养老居住模式进行了探讨,综合分析对比了不同养老居住模式的优缺点,提出家庭――社区――分级养老居住模式,该种养老居住模式最能够满足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国情,同时,该种养老居住模式也符合我国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值得相关人员的仔细研究。

1 人口老龄化过和养老居住模式概况

1.1 人口老龄化发展概况

人口老龄化是指在社会总人口中,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不断增长的动态过程。按照国际标准,一般认为:一个国家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达7%,或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达10%,即被称为老年型国家[1]。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已于1999年步入老年型国家的行了,更为严峻的是,由于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人口大国,作为老年型国家的我们老年人口也是最多的,这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从城市规划的视角来看待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很自然地就会将研究具体到老年居住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前瞻性的对未来老年居住问题加以研究和思考[2],找到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国传统文化的养老居住模式,以便在我国的老龄化高峰到来之时,我们可以从容应对,继续保持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1.2 养老居住模式发展概况

养老居住模式是指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居住生活的行为方式[3],养老居住模式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至今,综合国内外养老居住模式的发展历程,总共形成了以下几种养老居住模式[2],见表1.1。

表1.1各类养老居住模式

养老居住模式 主要特征

机构养老 由社会养老机构承担全部或部分养老责任

原宅养老 老年人仍生活在原有住宅中,自己照顾自己

居家养老 老人居住在家中,社会和子女共同承担养老责任;

老年住区 该养老居住群体全部由老年人构成;

住区远离儿女,有配套的养老服务体系

社区养老 将社会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区;

维系老年人原有的居住习惯,仍与儿女、亲朋居住在一起

2各种养老居住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而言,现行的养老居住模式均是有利有弊,对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养老居住模式的选择是不尽相同的。下面仅针对我国的当今国庆对各种养老居住模式进行优缺点分析[4]。

如表1.1中所示,现行的养老居住模式大致分为五种――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居家养老、老年住区和社区养老[5]。对于机构养老而言,该种模式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但其经济效益却不尽如人意,这都归结于我国是老年型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原因,不难发现,对于我国的国情而言,该种养老居住模式是不可行的。同样的,原宅养老这一模式也不适应于我国国情,因为该种养老居住模式的初期资金投入相当巨大,但短期内没有与之相当的利益回报,最终的结果便是不能够在我国大面积的推广。对于居家养老,该养老居住模式是一种传统的养老居住模式[6],但是该种养老居住模式缺乏专业的护理服务人员,很难做到切实解决生活不能够自理的老年人的养老需要,不能够完全满足我国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住区养老模式具有专业的护理人员,但是,由于该种养老居住模式需要老年人远离子女,与社会公众隔离,因而与我国老年人的传统居住观念大相径庭,不能够得到老年人们的大力支持,同时,该种养老居住模式的费用高昂,对于一般家庭而言是难以承担的起的,这也进一步限制的该种养老居住模式在我国的普及。对于单纯的社区养老[7]而言,该种养老居住模式忽视了老年人的差异性需求,几乎不考虑老年人的个人生活习惯,最终的结果同样是不能够得到大多数老年人的支持。

3 养老居住模式的发展趋势

3.1 家庭――社区养老居住模式

随着人们对养老居住模式研究的不断深入,慢慢的提出了一种新的养老居住模式,即家庭――社区养老[3],该种养老居住模式是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的产物,同时汲取了两种养老居住模式的优点。

家庭――社区养老“是指老人住在自己家庭或熟悉社区里,以自我供养为基础,由社区承担养老工作或托老服务[8]”,有的学者也表述为“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社区养老[9]”。从长远来看,家庭――社区养老这一养老居住模式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会得到国家的大力扶持,同时也符合我国老年人传统的居住习惯,会得到为老年人的支持。

3.2 社区分级养老居住模式

张玉石提出了构建中国社区分级养老体系的构想[2]。社区分级养老,顾名思义,该种养老居住模式涵盖了“社区养老”和“分级养老”。其中,“分级养老”是指有针对性的满足老人的养老居住需求,对不同的老年人提供不同级别的养老服务,划分级别的标准是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文化背景、生活习性、自理能力、以及经济条件等因素[10]。

社区分级养老与传统的养老居住模式大相径庭,该种养老居住模式更加偏重于老年人的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该种养老居住模式是针对不同的老年人的不同养老需求提供差异性的养老服务,目的是尽最大努力使老年人尽可能的感受到存在感和归属感,进而使老年人的生活充满温馨,过的舒心。

3.3 家庭――社区――分级养老居住模式

综合考虑我国的特殊国情、文化传统和老龄化程度,在结合国外养老居住模式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最适合在我国发展和大力推广的养老居住模式是家庭――社区――分级养老居住模式,该模式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分级养老三者的有机结合,充分汲取了三者的优点,最终会发展成为我国的一种主流的养老居住模式。

4 结论

综上可知,现行的国内外养老居住模式均不能够很好的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文化传统,因此,在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文化和国外养老居住模式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有人提出了适合与我国国情的养老居住模式,即家庭――社区养老居住模式和社区分级养老居住模式,从长远来看,两种养老居住模式均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同时,这两种养老居住模式还能够满足我国老年人特有的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的传统观念,因此,可以推测,家庭――社区养老居住模式和社区分级养老居住模式将成为我国未来养老居住模式发展的主流方向。

参考文献:

[1]史永麟 杭州市中老年居住现状及其对未来老年居住模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