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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舆情管理范文1
现将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已进行土地注册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证书的企业,按土地注册登记的数量进行清查登记、估价。
二、尚未进行土地注册登记、未领取土地证书的企业,按清产核资中清查的土地数量进行登记、估价。
三、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暂由现在占用的企业进行清查登记、估价,做为待界定资产处理。待清产核资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定处理。
四、为了便于企业操作、土地估价工作,按此次所拟定的地产核资类别划分表及类别标准表进行估价,此表仅适用于这次清产核资土地清查工作,不作为企业、单位土地出让、产权变更时的土地实际价格,以及土地其他统计及调查使用。
附件一: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中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一、在清产资中对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以行政划拨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土地,企业、单位帐面无土地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先后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以及对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单位仍然是没有土地帐面价值,致使企业、单位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以及企业兼并中无法作价或随意作价、投资入股。同时由于土地资产没有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效益挂钩,致使土地的利用率相当低,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现象相当普遍。还有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未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的情况下,就将本单位原无偿划拨、使用的土地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取巨额收入,并将这部分收入纳入各自的“小金库”,使国家蒙受了重大损失。
因此,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全面清查、估价入帐,并加以相应管理已势在必行。这对于推动改革开放工作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凡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查清各企业、单位使用土地的数量和价值量,以及全国总量;二是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土地资产的流失;三是有利于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达到节约使用土地的目的;四是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五是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在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法律依据
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土地清查估价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等法规以及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估价的政策、办法,认真组织进行。
三、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与范围
(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的权属、界线和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完善土地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制度。
(二)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范围:
1.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
2.凡在清产核资前已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企业、单位,经审核土地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土地清查登记,只进行土地估价,凭原登记证明办理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登记事宜;
3.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中方投入土地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4.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其它企业、单位举办国内联营;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股份制企业的,要查清国有企业投入土地资产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四、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与程序(一)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全国清产核资机构统一领导,各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财政、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中央企业、单位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施。
(二)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的工作程序1.土地清查登记的工作程序:
它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先由企业、单位自查、申报,然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进行审查,做好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位置、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在此基础上,经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全面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企业、单位据此填报清产核资有关土地清查报表,并由其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备案。
少数企业、单位因特殊情况如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等,暂不能领取土地证的,清查后由当地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暂按企业、单位自查数填报统计报表,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解决。
2.土地估价的工作程序:
这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估算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土地估价实施细则、方法、标准和审批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订。
企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制定的方法和统一标准自行进行土地估价;自行土地估价有困难的企业,单位要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土地估价。企业、单位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填报有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企业、单位的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定,并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3.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总结与制度建设在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地要在清查估价工作过程中,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为建立、完善全国性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创造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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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地产核资类别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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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所 指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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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类 | 二环路以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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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类 | 三环路以内(除二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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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类 | 规划四环路以内(除一、二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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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类 | 规划五环路以内(除一、二、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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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类 | 规划五环路以外平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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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舆情管理范文2
2000年3月29日重新修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以及处罚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我部为此印制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申报表、年检表,开发了管理应用软件。为了贯彻《资质管理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的《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收回。
二、各地要结合清理换证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
(二)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
(三)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
(四)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
(五)商品房销售中,是否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要求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六)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八)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或缓建后,是否采取妥善措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清理检查结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三)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对于因上述原因未换发新《资质证书》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采取措施妥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开发企业未予妥善解决的;
(二)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三)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
(五)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对上述有关问题未妥善解决的企业,在这次换证时,换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暂不批准该企业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业绩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五、各地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资质等级的衔接过渡工作。此次清理换证原则上按照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因注册资金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3个月后注册资金仍达不到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六、原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由建设部负责清理换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换发新证;二级以下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换证工作。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9月底前将清理换证结果报建设部。
八、换证结束后,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再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九、自2000年开始,我部对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年审批两次,5月31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上半年的评审,11月30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下半年的评审。
一级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一。二级以下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二的要求统一组织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的年检工作的程序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理换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利用清理换证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通过这次清理换证,扶持一批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淘汰一批管理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有名无实的企业,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一:申报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一级企业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
10.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11.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有效证明材料;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二: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房地产舆情管理范文3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010年4月13日,住建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于同年9月30日印发,同年11月1日,成都市正式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2015年10月9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完成对原办法的修订。
成都市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6年有余,但成都市在建商品房项目烂尾情况仍未得到完全杜绝,由商品房预售项目烂尾引发的也时有发生。在梳理成都市部分预售项目烂尾的成因时发现,部分烂尾项目开发商存在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因此,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尤为必要。
1.加大监督检查及惩处力度
监督检查是悬挂在开发企业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开发企业紧绷守法遵规之弦。除常态例行检查之外,加强飞行检查,即在被检查单位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启动慎重、行动快的检查,以此及时掌握真实情况,让监管部门做到心中有数。此外,还可采取重点检查手段。在当今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简便快捷、制度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及时根据舆情及情况,重点检查舆情反应大、突出的项目。
2.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根据《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以及利用其他账户替代预售款专用账户的,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监管银行未履行监管协议约定职责,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不得再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在当前高企的房价面前,法定的罚金金额对开发企业而言几乎可忽略不计,换言之,罚款对于开发企业违法行为基本上毫无震慑力。监管部门除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等告诫类措施外,可采取暂停网签、暂停受理新预售许可申请等行政管理措施。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仅由房产管理部门单独制定,银行业管理部门未参与联合发文,该办法对监管银行的违规行为惩处规定不够强硬,威慑力不足。在实际操作中,房管部门将银行存在的预售款监管违规行为书面函送银行业主管部门后,违规银行受到的惩处力度很小甚至零惩处。因此,在对监管银行进行督促、指导,促使银行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房管部门可建立黑名单制度,采取暂停或终止受理存在严重违反《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规定行为的商业银行与任何开发企业签订的包含《预售款监管协议》在内的预售方案审查申请。
3.要加强技术创新,进一步优化监管手段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房管金融信息服务交互平台并建立预售款监管信息系统,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实时交易备案情况与银行监管账户的实时入账情况进行匹配计算,监察入账情况;将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纳入信息系统以规范预售款拨付,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监察各个预售项目预售款收支,同时通过设定资金足额量、资金拨付额与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匹配度等风险控制指标建立预警机制,对超过风险控制线的预售款暂停拨付并启动现场督察程序。通过技术创新,实现预售款监管从入账到拨付全流程、动态化、规范化的全面监控。此外,可通过预售款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全部预售项目预售款监管进行大数据分析,通过监管大数据对参与预售款监管的各商业银行监管能力及服务水平进行考核,为建立监管银行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提供基础条件。
4.加强合同备案审查,防止虚假交易、确保预售款纳入监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长期以来,成都市对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审查主要是采取开发商自主备案、房管部门严管备案变更及注销的模式,事前及事中监管较松,事后监管较严。在这种模式下,开发企业通过备案系统进行虚假备案以达到变相融资(通过备案到债权人或担保人名下作为融资担保)、恶意逃避查封(由于只能查封在房管系统中开发企业名下未售房源,开发企业可自行将房源备案至相关主体名下造成房源全部售完的假象导致无房可封)、捂盘惜售(操作手法类似恶意逃避查封)等虚假交易的目的,由于这些虚假交易并未存在真实购房款,对这些虚假交易房源的预售款监管也无从谈起。此外,部分开发商在购房人支付首付款或全部购房款时,通过非监管银行POS机等渠道将这些资金打入其他账户,绕开预售资金监管,为开发企业挪用现售资金提供了便利。
因此,为避免上述不良行为的发生并确保预售款监管实现全面覆盖,加强合同备案审查尤为必要。在购房资格审查通过后(如有该项审查),开发企业可通过房管系统的开发企业用户端进行预售商品房合同拟定,但在完成备案前,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的付款凭证及资金进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证明资料提交房管部门进行购房真实性及预售款入~审查,待审查通过后,房管工作人员通过房管系统房管用户端解除备案限制,开发企业方可完成合同备案。
二、进一步完善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机制
在建工程烂尾往往是开发商实力较弱、资金链断裂造成,相较而言小型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发生烂尾或存在商品房质量问题的风险要比大型开发企业要高。住建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明确要求: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由于该通知未明确规定质量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能力的审查标准,各地在实际执行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机制时仅对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做形式审查,对于该主体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无法做出判断,造成了该机制的实施基本上流于形式。因此,作为承担实际监管职责的房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完善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机制。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具有较为雄厚资金实力及管理运营经验,可从工商注册实缴资本金、近段时期(如近3年)账户资产情况、成立时间(如不低于5年)、主营范围等维度考量。同时对房屋质量责任承担具有较大风险的主体类型进行排除,例如: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作为其他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房地产市场存在明显信息不对称,开发企业具有项目信息主导优势,往往会对相关不利信息予以屏蔽或隐瞒,购房人获得预售项目相关信息的来源及渠道较为缺乏。由于信息不对称,购房人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的购房决策可能存在盲目性。因此,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尽可能展现作为交易商品的房屋相关信息,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1.信息渠道分散
房地产开发产业链条长,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公众部门多,各部门独自自身掌握的信息,导致房产相关信息渠道分散,购房人全面收集相关信息费时费力。例如:工商主管部门掌握开发企业经营信息、建设主管部门掌握开发项目工程建设信息、房管部门掌握开发项目销售信息、银行主管部门掌握开发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等,购房人若要全面调查了解到所有相关信息,需要到各个政府主管部门查询、核实,费时费力的同时还不一定能得到全面信息。
2.信息不及时、不全面
一些主管部门存在对监管中掌握的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一些信息仅在工作总结中草草带过,对于购房人而言,获得的信息越及时、越全面,越有助于其做购房决策。
3.信息聚合程度低
相关信息渠道分散及信息不及时、不全面导致了信息聚合程度低,极大增加了购房人整理、利用这些信息的难度。
为了进一步增加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应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一是要加强信息公开协作。确立信息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房地产开发产业链条中涉及的各个部门信息沟通与协作,将工商、税务、房管、国土、建设、规划、信用管理、司法等信息统一纳入信息公开协作范围,及时、统一信息以提高购房人收集信息效率,为市场交易公平、透明化提供基础条件。
房地产舆情管理范文4
2013年2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确定了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称为“国五条”)。其中最有威力的一条是,对出售白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数字解读: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国五条”在抑制投机类成交方面是正面的效果,但不可避免给抑制改善性需求带来误伤效应。被称为10年来最犀利调控的“国五条”细则出台后,业界纷纷评论认为,卖房征收的20%个税这笔费用很可能以通过提高房价的方式转嫁至消费者身上。对于消费者来说将会是个沉重的负担,甚至将越来越多的年轻“刚需”绑架在房子上。
1/3
国家发改委相关调研报告显示,公车使用有三个1/3:办公事占1/3、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私用占1/3、司机私用占1/3。据长期研究并关注公车改革的湖北省政协常委、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初步分析,全国的公车至少在400万辆以上,平均一辆公车一年公用的费用在10万元左右,加上私用的费用,一辆车总的费用在15~20万元之间。以15万来算,400万辆车一年的费用就是6000亿。如果一辆公车一年节约1/3的费用,全国最少也会省下2000多亿。
数字解读:在公车配备等制度中,规定只有省部级以上干部才配备专车,但各地严重违反这个规定,导致公车数量惊人。“舌尖上的浪费”遏制起来比较容易,因为应酬伤神又伤身,很,多官员也不乐意。“车轮上的铺张”管理起来不容易,因为公车带来的享受和好处太多,取消难度之大超乎想象。轻车简从、低调务实,公务车标准理当逐步推行。公车不应是廉政的“绊脚石”,而应促成正能量的新公车时代。
47%
2012年我国外贸依存度在前一年基础上再度回落3.1个百分点,为47%,其中出口依存度为24.9%,进口依存度为22.1%,都有所回落。
数字解读:我国外贸依存度在经历了入世初期的快速增加后,从2006年67%的高点开始回落。这一态势表明,尽管外贸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仍举足轻重,但国内经济增长正由外需拉动向内需驱动转变。不过,目前美国、日本和巴西三国的外贸依存度在3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47%的外贸依存度仍处于较高水平。业内认为,这与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世界工厂”的地位和外贸大进大出的格局相一致,也说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然有较大的潜力空间。随着我国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更多地依靠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未来外贸依存度或将进一步降低。
十几批
今年是“向雷锋同志学习”题词发表50周年,据《济南时报》3月3日报道,近日不少学校的师生白发组织去济南各大养老机构献爱心,记者走访济南多家老年公寓发现,不少养老机构遇到突如其来的献爱心大军,有点吃不消,有的一天要接待十几批,而不少远郊的老年公寓则依旧冷清,翘首期盼爱心能分给他们一点。
数字解读:按理说,“扎堆”学雷锋,无须苛责,任何一个节日、纪念活动,其实都是一种“扎堆”。不“扎堆”不热闹,利用节日的机会“扎堆”行善,有其必然性。然而,学雷锋活动,最不该是一场“戏”,每一个学雷锋的人士,最不该成为“临时演员”。当行善成为一种社会普遍心理,当道德成为一种时代自觉,学雷锋就绝不会是“演戏”,每一个学雷锋者才不是“临时演员”,也就不会再出现“雷锋三月来四月走”的尴尬。
六成
据统计,亚洲规模最大的影视拍摄基地横店影视城2012年共接待剧组150个,其中有三成以上涉及抗战题材。而去年该影视城使用的30万人次群众演员中,有六成在抗战题材中演过“鬼子”,横店影视城也因此被网友们戏称为“横店抗日根据地”。26岁的横店影视城群众演员史中鹏最近突然成了网络红人,原因是他扮演日本兵,一天竟然在不同剧组“死”了8次,他一年里演了200多次日本兵,参演30多部抗战戏。
数字解读:“抗日烈火”近年一直在荧屏上熊熊燃烧。在刚过去的2012年,全国上星频道黄金档播出电视剧200多部,其中抗战剧及谍战剧超过70部,遥遥领先于其他类型剧。狂轰滥炸之下,“抗日”这个原本题材丰富的电视剧“富矿”,在如此轮番过度挖掘下几近枯竭。为了出新出奇,制片方挖空心思地胡编乱造,不惜把严肃的历史变成闹剧,战争游戏化,我军偶像化,友军懦夫化,日军化。不仅缺乏艺术格调,更缺乏精神品质。更可怕的是这种既不尊重历史也不尊重现实的抗日剧,正在消费公众的记忆,消磨我们的爱国热情。
7种病
“城市病”是指人口过度向大城市集中而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在中国所表现出的特征有:交通拥堵、环境污染、贫困失业、住房紧张、健康危害、城市灾害、安全弱化等。中国不同规模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在这些方面都有程度不同的表现。
数字解读:推进中国城市化健康发展,关键就在于针对性预防和治理城市病,为所有城市居民创造一种可以幸福工作、生活于其中的氛围。预防和治理城市病总体上需要从两个基本方向入手,第一个方向是人口和产业空间分布均衡化调整,建构一个适度倾斜而平坦的城市中国。第二个方向是提高城市配套建设与管理服务水平,在资源约束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扩大人口承载能力,缓解城市病。
4%
4%,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在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目标。来自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的数据显示,4%这个目标已经如期实现。实际上,2012年的全国财政收入为117210亿元,教育支出是21165亿元,也就是说,国家拿出了1/6的财政收入用在了教育事业上。
数字解读:自1993年国务院首次提出4%的目标到今天,经过近20年的马拉松长跑,多年的梦想终于成为现实。即便教育经费已经有了大幅增长,但很,多问题还仍然存在。4%只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今后还要继续保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稳定增长。对于越来越多的教育经费,在用好的同时,还必须管好。
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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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力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水平
该中心受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委托,承担全市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的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承担渝中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他们积极推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服务工作便捷化,调整简化业务流程,实现了登记工作“一缩短,二提高,三完善,四推进”。
缩短登记时限。目前,该中心已实现企业和个人房产抵押登记、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时限1个工作日;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单项申请,登记时限为3个工作日。其余登记时限均缩短一半。
今年以来,为缓解开发企业银行回款速度慢的问题,该中心对涉及开发企业的“三并案”(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售合同抵押权预告登记)工作予以提速,从登记环节找出瓶颈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从受理、审核到发证,业务科室优先处理“三并案”登记件,做到案件随到随走,解决了开发企业量大、时间紧的问题,缓解了开发企业资金压力。
提高登记质量。一是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对已登记发证的权属档案资料全面抽检,进一步提高地房籍登记系统数据质量;二是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职工工作责任心;三是建立完善疑难登记件会审制度和业务研讨会制度,对情况复杂的登记件进行集体研究会商,达成处理意见,有效解决购房群众的实际困难。
完善登记信息系统。该中心开发实施了“案件审核导航”,将新地房籍系统数据、伴随系统数据、档案数据、限制数据集成展现给审核人员,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同时利用地房籍回备数据库、流转系统数据库、伴随楼盘表等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建立了地房籍数据核查、档案数据清理方案,重点着力建设独立登记簿,不断推进登记簿数据结构设计工作,建立起一套规范化、标准化的数据修改程序,奠定了不动产登记技术基础。
推进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制度。为平稳推进此项工作,该中心作为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确定的试点单位,在局业务处室的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2015年 11月10日成功签订了第一份二手房网签合同,并于同日受理买卖双方的房屋过户申请,12日顺利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地产权证》,标志着二手房网签已无技术障碍,为下一步全市推广奠定了基础。
二、着力十项便民服务措施
一是推出流水线式的服务窗口,深化“一站式”服务模式。协调供地、公证、地税、仲裁等单位驻场办公,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做到一次性告知群众办理所需材料,群众可在受理大厅一次性办完所需事项。
二是创新服务向导,提供高标准优质服务。中心设置了咨询服务台和服务向导,咨询服务台主要为群众发放各类登记表格、咨询政策等,服务向导负责指导群众填写表格、合同,引导群众办事。按登记类别制作了办事指南宣传单,供申请人自由选择取用,使申请人对办理房屋登记所需手续及登记流程一目了然。
三是短信通知服务及时告知领证信息。为方便群众第一时间掌握领证信息,该中心受理时请申请人在受理单上留下领证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在登记流程中只要登记件从缮证环节提交发证,领证人即可收到领取房地产权证的信息。
四是推出档案自助查询服务。申请人只需把身份证原件在身份证扫读器上扫读就可以实现信息录入,档案自助查询机在一分钟内即可出具“无房证明”和“唯一住房证明”,该中心工作人员鉴章后交予当事人即办理完毕,该项服务占档案对外查询工作量的70%以上,档案查询效率显著提高,下一步还将增添自助查询设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五是在受理环节推出图像预采集系统,解决多个申请人不能同时到场申请问题。该中心为群众提供多个申请人分次到场申请的服务,减少了群众反复跑路问题。
六是开辟绿色服务窗口和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制度。该中心为70岁以上老年人或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对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提供上门服务,为社会单位和群众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为房地产权利人提供非工作时间发证服务,解决了因工作原因权利人不能在上班时间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实际困难。
七是开通连续办理房屋登记快捷通道。针对房屋登记后档案处理有一定工作时限而服务对象又急需办理下一手登记的情况,主动提速,借助资料流转系统,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会主动询问服务对象是否急需办理下手登记,如有需求,工作人员在卷宗和电脑上作特殊标记,提交档案科加快档案归档处理,实现服务对象在最短时间内办理下一手登记。
八是主动咨询宣传政策法规。从2009年5月开始,与重庆经济广播电台“经广房交会”栏目合作至今,每周五下午3:00―3:30现场连线为群众答疑解惑,现已开办200多期。开通网上信箱,专人在线解答群众疑问,受到社会单位和群众的普遍好评。
九是微信服务平台充实便民服务内容。2013年研发推出的微信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房屋登记办事指南、办件进度查询、税费计算器、意见采集等4个大类35个小类服务,做到了申报要件公开、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理时限公开、监督电话公开“五公开”服务。办事群众通过受理单、中心门户网站()和朋友共享等方式,扫描该中心微信公众号即可获得所需服务。微信服务平台实现了登记部门与办事群众互动。微信服务平台推出的税费计算器使用方便,群众输入房屋座落、结构、面积和建筑年代等数据即可估算出房屋交易需缴纳的契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在房屋交易前做到心中有数,减少了交易纠纷,受到好评。自推出微信服务平台以来,每年访问量6万次以上,服务工作更加贴近群众需要。
十是开通中心官方微博(http:///yuzhongfan4051),为社会单位和群众服务提供一个崭新的服务平台。此平台方便群众适时了解中心工作动态,也利于中心及时收集办事群众对登记工作的需求。
三、着力监管促进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
该中心严格落实市场监管主体责任,把握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切实维护不动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是开展房地产市场矛盾摸排,加强网络舆情收集和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市场矛盾动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大对违规售后包租、售后返租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防范和打击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二是主动作为,定期巡查,重点查处挪用预售资金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行为。在中心工作职责范围内对有违规销售行为的开发企业采取暂停登记、备案等处罚措施,坚决制止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三是2014年研发推出微信楼盘,群众可通过中心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工具登陆微信楼盘,全面获取楼盘相关信息,从项目的各类行政许可情况到《预售方案》,直至深入了解所购房屋相关情况。群众也可在售楼现场扫描楼盘二维码,通过手机浏览售房部公示的在售楼盘房源信息,一旦发现售房部公示内容不实或违规销售,可即时在手机上发起对楼盘的投诉。中心收到微信投诉,安排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督办并回复群众。目前,辖区31个项目101栋在售楼盘实现微信楼盘全履盖。通过微信楼盘,中心的服务对象从进场交易的客户延伸到场外所有关心房地产交易的群众,让更多群众享受到便民服务,买到放心房。
四是召集辖区开发企业开展业务报件、楼盘表创建等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水平,规范了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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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下滑
与2011年相比,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主要报纸广告收入预计都有15%-20%的下滑幅度,广东地区主要报纸下滑幅度更逼近30%,更具破坏性影响的是报纸在广告市场地位上的变化,多家媒体经营者指出,都市报在企业的营销策略中,已经从核心媒体滑落为辅助媒体。在发行方面,2012年各地都市类报纸征订均遇到较大困难,更值得关注的是,报纸的发行结构也出现恶化态势,家庭订户正在急剧减少。这一变化对于报业是致命危险,因为传统上,市场型报纸属于家庭消费品,其主要的广告来源,也是家庭消费品广告,越来越多的家庭不再订报,对于报业来说无疑是釜底抽薪。
转型的困惑
面对颓势,越来越多传统媒体集团意识到转型迫在眉睫。然而,“付费墙”操作模式已被证明不符合我国国情和产业现状,默多克的首份电子报《The Daily》停刊印证了“新瓶装旧酒”的APP应用并非传媒转型的正确路径,多家媒体集团尝试布局的移动终端销声匿迹,说明传统媒体业还没有能力控制新的信息传播终端,全媒体报道队伍建设也在实践中饱受质疑。整个传媒行业面临着同样的困惑:传统媒体转型路在何方?
告别过去两年热火朝天的尝试,2012年传统媒体在媒介融合、传媒转型的问题上回归理性,停下脚步思考前进方向。经过多次深入行业内部调研发现,业界现在普遍认识到媒介融合不仅是渠道和终端的融合,更是技术的融合,需要高度重视技术人才。同时,业界的先行者开始意识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的条件和可能,充分整合信息,生产更加丰富的信息内容才是转型的核心,而纸媒手中长期积累的订户信息、有线网络掌握的用户基本信息。都成为有待挖掘的“大金矿”。领风气之先的媒体集团开始探索如何整合不同层面的用户数据并进行有效分析,从而利用数据库开展精确营销。浙报集团旗下的传媒梦工场投资知微、优微两个项目,目标直指社交网络数据深度挖掘,与之相应,浙报传媒在国内媒体集团中首家设立数据库业务部门,进行了数据库营销的初步尝试并收到良好效果。
多元化尝试
面对市场困境和转型难题,很多媒体集团在2012年开始新的多元化经营尝试。与以往不同的是,正如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社长赵晴所说,报业这一轮多元经营的主旋律是围绕着资源和资本两大主题展开。
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在连锁酒店经营、房地产开发、教育等产业领域布局多年,并正在布局进入金融领域,积极推进中原物流商务网络的建设;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在以往房地产开发业务基础上,加大投资力度,在湖北多地拿地,以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进入房地产业、旅店业;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更是利用区位优势,在金融、地产领域迅速展开,已经储备相当规模的优质资源。
转制的突破
2012年年初,《国家“十二五”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规划》正式,明确指出,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的对接。推动条件成熟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按照中央部署,2012年,全国96.5%非时政类报刊完成转企改制,长江传媒、吉视传媒、人民网、华数传媒、湖北广电相继上市。其中,人民网上市首日因成交活跃盘中两度停牌,华数传媒上市首日暴涨621%。转制上市后的媒体公司十分活跃,电广传媒、粤传媒完成了重大重组,浙报传媒斥资34.9亿元收购杭州边锋和上海浩方两家游戏公司,电广传媒投资37.27亿元“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获批。此外还有大众报业、南方报业先后发行中期票据等,2012年传媒行业的资本市场非常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