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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认定办法范文1
一、考核对象
区“四大家”领导;各镇(区);区直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全省县域经济考核涉及的发展指标。
考核项目:以当年全省县域经济考核具体指标为准。
(二)全区重大经济工作。
考核项目:1、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及与我区签定的经济工作目标责任状;2、区委、区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的重大经济工作;3、全区重要工作会议安排的重大经济工作,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经济工作任务;4、区“四大家”领导包保的重点项目。
(三)镇域经济发展。
考核项目:1、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企业成长工程;3、固定资产投资额;4、地方一般性财政收入;5、农民人均纯收入;6、特色产业;7、招商引资;8、向上争取资金;9、经济效应;10、经济评议。
(四)区直部门服务经济发展。
考核项目:1、招商引资;2、向上争取资金;3、经济效应;4、经济评议;5、服务经济发展。
(五)村级经济发展。
考核项目:1、经济总收入;2、农民人均纯收入;3、集体纯收入;4、固定资产投入;5、招商引资;6、税收;7、社会事业;8、村庄环境。
三、考核办法
区委、区政府成立“*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及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统一负责全区经济工作目标的管理及考核工作。全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及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全省县域经济指标的考核评定,由区统计局负责。
区统计局根据全省县域经济指标考核结果,对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县域经济指标进行排位。对排位前移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排位后退的责任单位给予批评。奖励标准按照《*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激励办法》执行(以下简称《激励办法》)。
(二)重大经济指标的考核,由考核办、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一,区考核办做好市下达任务的衔接工作,对与市政府签订了责任状的工作,直接应用市政府考核结果。圆满完成任务的,在全市位次居于前列的,区委、区政府对分管的区领导和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激励办法》执行);没有完成任务的,区委、区政府要求分管的区领导在区“四大家”会上作情况说明,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做好文件下达、会议安排、重点包保重大经济工作的监控考核。采取定期述评和年终总评相结合的方式。每个月初,在区“四大家”联席会上,重大经济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四大家”陈述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步安排;每个季度向考核办报告工作进度,年底报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年终区“四大家”领导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中评议重大经济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评议结果进行奖惩。完成任务好的,区委、区政府对分管的区领导和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激励办法》执行);没有完成任务的,区委、区政府要求分管的区领导在区“四大家”联席会上作情况说明,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镇域经济发展指标的考核,由区经济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总体考核:根据综合考核得分对全区13个镇、1个经济开发区共14个单位进行排位。区委、区政府对综合排名前2名的镇(区)、对综合排名位次进位幅度前两位的镇(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激励办法》执行);连续两年排在末位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排名第一名的,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组织调整。
具体实施:对考核的10项指标,坚持平时监控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考核,年终一总评。考核中,重点做好招商引资、争取资金、经济效应等指标的考核评定。
1、招商引资成果的认定。共分六个环节。
(1)程序。先由各单位向商务局申报,再由商务局牵头组织经济开发区、经济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统计局等单位组成专班进行复核认定,然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最后报考核办汇总。
(2)考核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准。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基数,以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为统计考评基数(当年新引进项目总额在300万元以下、100万以上的,计入招商引资任务,不做奖励)。
(4)要件。①工商营业执照(含验资报告);②合资合作章程及项目合同协议;③项目实际投资明细;④涉及该项目到位资金、设备的财务票据(没有票据的,现场评估);⑤联合招商项目各单位分割比例证明材料(须在项目落户1个月内申报)。
(5)界定。被已经认定为招商项目的原投资方将其项目又转让给其他投资方,其原投资金额不重复计入新的招商引资成果;若新业主有新的投入,则将新的投入部分计为招商引资成果。除当初引进时已确认的招商引资单位之外,其他单位再介入不能算招商引资成果。若原引资单位撤销或变动,则应算服务该项目单位的招商引资成果。续建项目是指上一年引进,分期建设,尚未最终竣工的项目。对于超过合同期限的续建项目投资,按逐年递减50%的比例计算招商引资成果。引资单位主要领导变动,不得将招商引资成果随转,引资单位要继续为项目发展搞好服务。
(6)分割。①各镇引进项目入驻区经济开发区(含湖北深圳工业园),按6:4进行分割。②其他部门,联合招商引资项目主体单位按70%计算,项目所在地若非引进单位可视其贡献分割30%
以内(具体分值以双方协商为准),其余部分由参与招商引资的单位协商分割,并报商务局审定认可。③在联合招商项目中,联合单位不得超过3个,其中,主体单位只能为1个,否则,该项目不予认定。辅助单位的分割不得超过认定资金的30%。④主体单位必须是项目引进中介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以投资方第一次出具的引资主体单位证明为准。
2、向上争取资金的认定。共分三个环节。
(1)程序。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采取单位申报,组织专班复核认定,区分管领导审批的办法,对各镇(区)进行考核。
(2)考核年度。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分割。在向上争取资金过程中,如果由多个单位共同配合,则单位之间应先协商好到位后的分割比例,签字盖章后报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备案,待该项目资金到位后据此认定。主体单位分割必须不低于该项目到位资金的80%,其余资金由参与争取资金的单位协商分割。主体单位的认定,依据上级联合下文对口的单位在向上争取资金中所做的工作量及资金使用性质与归属来确定。
3、经济效应的认定。共分三个环节。
(1)级别。是指市(厅)级及以上,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以上,省直厅级及以上。
(2)内容。是指经济领域或服务经济的相关内容。
(3)形式。即现场会、发文表彰、推广经验。
(四)区直部门服务经济发展指标的考核,由区政府办、区纪委、区行政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
总体考核:根据职能、基础,将全区87个区直单位(含鹿门风景区)划分为七种类型,按类型对所在单位综合考评得分进行排位。区委、区政府对综合排名前列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激励办法》执行),对排名末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组织调整。
具体实施:
1、招商引资、向上争取资金、经济效应等指标的考核,参照镇域经济发展指标中相关规定执行。
2、服务经济发展的考核,分三项。
第一项是对共的考核。主要是部门服务、机关效能建设等。
第二项是对职能服务的考核。
(1)承担全区重大经济工作指标任务的责任单位,主要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没有承担全区重大经济工作指标任务的区直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确定最能体现本部门职能的1-2项目标,经审核后确定为目标任务,并对确定后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第三项是对金融单位的考核。主要考核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即资金投放总量和增长幅度。
3、经济评议的考核。分两项。
(1)区“四大家”领导评议。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和民营企业家代表评议。
(五)村级经济发展的考核,由区农办负责。
每年由各镇根据考核指标先推荐1-5个村,然后由区农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复核认定,并根据考核结果排出名次,对前10名的村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激励办法》执行。
表彰奖励认定办法范文2
为加快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根据__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的精神,针对我市工矿城市的特点,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按照摸清底子、制定计划、组织培训、介绍就业、实现转移的要求,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协调和引导工作,结合我市工业城市的特点,立足本地转移和季节转移,统筹发展常年转移,逐步建立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农民自主流动,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就业新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的有组织有秩序转移。
二、目标任务
计划全市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5000人,力争到20__年,全市25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劳务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增长的重要部分。
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措施
(一)机构设置
1、市、乡镇分别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同时加挂“个旧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的牌子,从农业局及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工作,并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互通信息,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2、充分发挥乡镇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增加农村劳务开发职能,并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对本辖区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求职愿望、培训情况、就业去向等进行调查建档,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并做好外出务工农民的跟踪管理服务。
3、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统计上报体系,乡镇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统计工作。
4、在市政府驻昆办事处加挂“个旧市在昆务工人员服务处”牌子,增加劳务输出的职能,并设专人负责在该地区对务工人员进行跟踪管理服务工作。[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教育培训体系
1、由市农业局牵头,劳动保障、教育、科协、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统筹制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规划,以乡镇为主组织实施。
2、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原则。形成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中介组织为纽带以及各类培训机构为基础的培训体系。
(1)农业部门和科协分别利用农函大、农广校、农机学校对农民开展二、三产业技能培训;
(2)教育部门和各乡镇利用职业中学、农村中学等为农民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
(3)妇联、共青团、公安、司法等部门利用各种短训开展引导性培训。
3、鼓励和支持个旧地区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按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基地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对个旧地区有条件的培训单位进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申报认定。被认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基地可以申请使用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资金,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的要求,切实发挥各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作用,了解可就业农民的情况和
企业需求情况,及时向农民介绍就业信息,城乡联动,逐步建立集求职登记、信息、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咨询服务为一体的劳动力中心市场,形成劳动力市场网络。
2、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坚决取缔发表虚假信息、骗取钱财的介绍所。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如红河州银海技术学校、百帮职业介绍所等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增强职业介绍机构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中的作用。对在推荐介绍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建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激励机制
1、从20__年起,对统一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培训并安排转移就业的培训机构,每培训并转移1名农村富余劳动力,经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认定,由培训机构统一办理给予农民工培训费50元的帮助。
2、对个旧地区企业一次性招收10人以上农民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认定,市政府安排资金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
3、对中介机构等服务组织,一年内介绍转移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州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满50人以上的,经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认定,每介绍1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市政府给予50元的表彰奖励。[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
4、市扶贫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应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小额信贷资金,对外出务工经费困难的农户实施小额信贷扶持,帮助农民工解决务工路途车船费、务工期内第一月基本生活费等费用。
5、对驻外办事处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使之具备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工作条件。
6、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干部带队外出务工。对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任务较重的乡镇,可试行由机关、站、所工作人员或青年后备干部、妇联、共青团干部等组织并带领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办法,以消除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恐惧心理。对组织并带领20人以上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年度内稳定率达60以上的,除务工收入归己外,原工资全额发放。对成绩显著的由市、乡镇政府酌情奖励。
7、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市政府对乡镇的年度考核,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组织对乡镇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对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作出成绩的乡镇和部门,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放宽农民工城镇落户政策
对进入城镇具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村劳动力,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城镇常驻户口,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各相关部门严禁向农民工乱收费,坚决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不得违法扣留农民工的身份证、毕业证、暂住证等。
(六)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办经营权
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对保留农民身份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支持鼓励外出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工不愿继续承包的土地,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避免土地抛荒。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收取其它费用。
(七)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卫生、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解决农民工劳动居住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没有保障等突出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市辖区内用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与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标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转移就业后农村劳动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
(八)建立农民工的综合管理机制
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和劳动力输出地的乡镇政府要主动做好农民工的跟踪服务工作。对劳动力输入较集中的地区,应有专人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收集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服务。具备条件的地区,应成立相应的党团组织。[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
(九)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宣传和督导
表彰奖励认定办法范文3
1、管理机制
本区业余少年儿童体育学校采用依附在普通中小学(顾国和中学、长江小学)办校的形式,实行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以教育部门为主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少体校文化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少体校的体育训练工作。
所在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学校体育工作,教导处主管行政。体育教研组下设体育运动训练项目组,负责日常项目训练,根据我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开设田径训练,并逐步形成特色。
2、招生与学籍
初中一年级体育训练新生招生时间为每年四月中旬进行,并在全区普通新生招生日之前完成。招生对象面向全区小学,经由顾国和中学考核小组面试、专项素质和骨龄的测试合格确认后,报请区教育局备案审核录取。
小学三至五年级体育训练学生招生在每学年开学前进行,通过参考专项比赛成绩、原学校推荐输送、文化考核,经长江小学考核小组和专项体育教练员评定确认后,报请区教育局备案审核录取。
学生录取后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免收择校费和借读费。
各年级招收的体育训练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
凡是被吸收为体育训练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上好文化课,按学校要求积极参加运动训练和比赛。专项体育成绩差(不适宜再继续进行训练)及主动提出放弃训练的学生,退回原地段学校就读。
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录取学生时必须将其学籍转入区少体校所在学校进行管理。
3、文化学习
保证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课程,各年级体训生训练实施计划每学期必须报区体育局审定。
学生因参加体育竞赛而耽误文化课或出现文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辅导。在期末复习考试阶段,应适当减少或暂停训练。
4、体育训练与竞赛
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育苗、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坚持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训练项目必须认真制定训练、竞赛计划及总结,包括年度、赛前后、每周训练计划及小结,建立体训生档案。
建立完善的会议制度,学校应每学期定期开展体育训练工作专项研讨和总结活动。定期召开关于学生学习、训练情况的通报协调会,了解反馈学生体训、文化学习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共同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生训练、学习的进步。
保证训练时间,体训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坚持每天早晨和下午有一定时间参加专项训练,并有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寒暑假训练。
体训生可以代表原输送学校参加区教育局、体育局举办的田径比赛。在每年举行的区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上,培训学校至多可选择6名体训生代表所在学校参赛,与输送学校实行双向计分,其余体训生回输送学校参赛。体训生代表北仑区参加市级及以上的竞赛活动所取得的荣誉分别归顾国和中学、长江小学所有。组队参加市级及以上的竞赛活动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备案。
5、教练员管理
由区少体校所在学校负责,体育组落实。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必须共同协作,相互尊重,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教练员需具备较高的专项体育知识和训练水平,有高度的组织管理能力。教练员实行聘任制,由所在学校会同区体育局协商聘任,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考核,对不合格的教师、教练员及时调整。
教练员应加强自身的学习和钻研,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活动,不断提升教练等级资格。
专职教练员编制(1:17)、经费由区体育局解决,根据学校情况,可以聘请兼职教师、教练员任教。
专职、兼课教练员必须获得教师资格证,并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教师相关的思想业务学习培训,服从学校的管理。
6、保障条件
学校必须配足配齐体育教师和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项目训练、竞赛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经费预算。
正常训练经费由区体育局根据训练规模向区政府申请财政拨款,每年学生训练经费、专项体育训练器材由体育局负责解决。
基本建设投资由体育、教育局联合向区政府申报解决。
教练员训练工作量,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每月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教练员工作补助。
学校要优先解决体训学生午休、住宿,保证学生有充足体力进行训练。给予专职教练和体训生四类灶的实物标准伙食补助。
7、奖励与处罚
对于辅导学生参加由市级及以上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并完成预期目标和输送人才作出显著成绩的教练员,由区体育、教育局及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体训生代表学校参加由市级及以上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由区体育、教育局及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体训生按照特长生认定办法及升学优惠政策,在升入高一级学校录取中实行特招和降分录取。
表彰奖励认定办法范文4
刚才,封县长宣读了县政府《表彰奖励决定》,对实绩突出的40个单位进行了表彰奖励。受奖单位代表作了典型发言,可以看出,这些单位抓项目、上项目的劲头很足,措施很有力。韩县长总结了去年以来的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安排部署了今年的工作任务。特别是王书记,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就我县的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作了很好的讲话,针对性、操作性很强。希望各级各部门按照王书记、韩县长的讲话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更大的决心推进项目建设
思想认识的程度,直接决定着工作推进的力度。项目建设能不能抓出成效,关键在于认识能否到位。这里,重点要强化四种意识:一要树立“项目只有一贯性、没有阶段性”的意识。项目建设与防汛防火等阶段性工作不同,不管哪个时期、哪个阶段都是第一抓手,都是永恒的主题,不能忽冷忽热、时断时续,必须克服短期行为,坚持不懈,一以贯之地抓下去。二要树立“人人都是项目建设责任人”的意识。项目建设不仅仅局限于发改、招商等几个部门,也不仅仅局限于分管领导,每个部门都是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每个领导、每个干部都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人。三要树立“项目是争来的不是等来的”意识。要想引来项目,就必须在“跑”字、“争”字上下功夫,积极利用各种关系,多方跑办争引。只有下大力争跑,才有可能引来项目,坐等项目只能是一场空。四要树立“没有项目就没有发展”意识。今天的项目就是明天的发展,就是明天的财政收入。没有项目,经济发展就难以持续。如果企业不上项目、不搞扩张,就会停滞不前,失去竞争能力,最终被市场淘汰。同样,金融部门如果不支持项目,资金贷不出去,企业也就没有效益。五要树立“没有项目就没有民生”意识。改革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改善民生,而城市建设、民生改善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没有好项目、大项目的支撑,财政收入就难以保障,民生改善也就是一句空话。所以,各部门、各乡镇、各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抓项目、上项目的主动性,通过项目建设,积蓄发展后劲。
二、要进一步完善思路,以更大的力度推进项目建设
县委、县政府把今年定为“项目建设攻坚年”。现在半年将要过去,完成全年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部门、各单位要认清形势,再接再厉,再掀项目建设新。
一要抢抓机遇。我县是革命老区、全国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县、旅游大县,具有其他地方无可比拟的发展优势。特别是当前从中央到省市对建设“大西柏坡”高度关注,非常支持,多次开会研究调度,为我们的项目建设迎来了新的春天。各级各部门要抓住难得机遇,下大力谋划一批好项目、大项目。当前,旅游、交通、建设等部门要重点围绕建设“大西柏坡”,谋划一批大旅游、大交通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发改、工促等部门要着眼于保增长、促发展,谋划一批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及各乡镇要抓住国家支持“三农”的机遇,谋划一批农村道路交通、水利设施、农村饮水等基础建设项目,等等。总之,要把的各种优势充分发挥到项目建设上。
二要强力招引。项目的跑办招引是对各级干部抓发展、抓项目综合能力的考验,也是能不能招来商、引来资的关键一环。县委、县政府将适时统一组织开展大型项目对外招商推介活动,为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招商引资搭建平台。近期,县政府将组团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举办一次招商活动,有关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各部门、各乡镇要积极谋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招商活动,以商招商、以会招商、以亲招商,提高招商实效。各企业也要带着项目走出去,引资金、引人才,积极开展与国内大中型企业的战略合作,促进产业升级,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管理水平。
三要盯紧盯死。对重点项目要明确专门人员,盯紧盯死,全程跟踪,定期要帐。项目成功了,总结成功的经验;项目跑不成,分析其中的原因,并向政府说明情况,不能不了了之。对签约项目和一些有眉目的项目,有关乡镇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跑办,盯住不放,一抓到底,力促早日付诸实施;对准备开工的项目,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乡镇、部门组成联合小组,跟踪协调服务,促其尽早开工;对正在建设的重点工程和项目,要列出时间进度表,倒排工期,专人督促,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抢时间、赶进度,促其早完工、早投运。
三、要进一步完善机制,以更强的措施推进项目建设
完成年初确定任务,关键要靠机制做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全力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项目引得来、留得住、建设好。
一要实行首问负责制。项目建设涉及部门多,工作环节多。政府各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不论客商找到哪个部门,如果是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就要履行职责,快速办理;如果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就要主动介绍到有关部门帮助办理,决不能一推了之,生硬处理。今后,县委、县政府将加大问责力度,尤其是对破坏环境建设的人和事都要严查、严处,绝不能因为某个部门、某个人影响全县发展大局。
表彰奖励认定办法范文5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208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按30%的比例随机抽取)。
二、考核方法
1、考核由专门的考核小组采取现场检查、抽样调查、问卷暗访等形式进行。
2、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社区建设运行、群众满意度和社区党建工作,其中社区建设运行、群众满意度占80%,社区党建工作占20%。
3、社区党建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考核办法,单独考核。
三、考核标准
(一)社区建设运行(40分)
1、社区服务中心用房总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且设施齐全,得10分;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社区标识按照标准进行设置,名称规范、门牌统一、样式统一,得3分;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2、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健全,社区工作人员不少于7人(服务厅2-3人)、且分工明确,上班时间无离岗、脱岗现象,得3分。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3、由社区工作人员包村包户,每月采集一次社区群众需求信息,全年采集的群众档案信息、需求信息达到100%,微机录入率100%,得8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各服务站(室)工作开展及时有效,业务资料齐全,有相关服务对象的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有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的档案记录,得4分。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5、社区农资和日用品超市、便民快餐店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选址与社区服务中心相近、相邻,标识规范、制度健全、货架开放、物品齐全、卫生整洁、运营正常,得12分。每有一处达不到要求扣4分,扣完为止。
(二)群众满意度(60分)
1、每个社区服务中心全年为社区群众办理的事项不少于社区总户数的90%,围绕社区服务中心所在村(以下简称“社区中心村”)之外的村接受服务情况,调查社区服务均等率。社区服务中心为社区中心村之外的村群众服务的事项占总服务事项的80%以上(含80%),得2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围绕社区服务事项对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含90%),得3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属于社区服务中心责任的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3、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社区工作管理办公室对社区运行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年终汇总,运行正常的,得10分。每查实一次社区服务中心运行不正常的,扣5分,扣完为止。
(三)加分项目
1、创新性工作。除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工作外,再有创新性、特色性工作,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季度申报一次,年终汇总,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于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开展的,每有一项给乡镇(街道)、开发区加3分,属于社区服务中心自我组织开展的,每有一项给服务中心加1分。
2、表彰奖励。社区工作受到国家、省表彰的,每有一项分别加10分、5分;受到国家、省业务部门表彰的,每有一项分别加5分、2分。
(四)一票否决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区服务中心实行一票否决:
1、社区服务中心未实行开放服务,院内未硬化、绿化的。
2、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实现微机联网、现场报销的。
3、社区警务室(包括纠纷调解与法律服务中心)未设在显要位置(平房设在第一排,楼房设在第一层),用房少于3间的。
4、计生服务站用房少于1间,服务设施不全的。
5、社区图书阅览室用房少于3间,图书少于3000册的。
6、没有完成社区中心村建设规划的。
7、经有关部门督查发现3个(次)运行不正常的,对社区服务中心实行一票否决;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在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观摩点评考核中只排名次,不予奖励,后不递补。
四、组织领导
市里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市委专职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宣传部长、组织部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全市农村社区化服务工作的考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为达标,对达标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由高分到低分评出一、二、三等奖各2名,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奖励受奖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表彰奖励认定办法范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社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2005)1号和(2006)1号文件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营造农资市场诚信经营环境、营造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农资经营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实现对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进我州农资市场诚信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竟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和农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建立经济户口为依托,结合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对在履行执法监管职能过程中掌握的与其信用相关的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的系列活动。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应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登记的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信用认定工作,按照统一的认定标准,公布信用等级整体情况。
第七条纳入信用分类监管的对象是:全州所有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具等农资经营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方式包括农资生产、批发、零售、代销等。
第二章建立经济户口
第八条经济户口资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载体,全市农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都要逐户建立经济户口(包括书式和电子)。
第九条经济户口的内容:
(一)、书式经济户口包括:企业概貌,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及服务项目,注册登记概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书,年度检查记录,回访检查记录,许可证登记记录,许可证年度检验记录,12315投诉、受理、处理结果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整改记录,注册商标记录,合同监管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记录,不良行为查处记录,荣誉表彰记录、广告监管记录,其他专项监管记录等方面内容。
(二)、电子经济户口包括:信息提示模块(包括企业年检企业期限、许可证期限、营业期限、限期整改期限等情况),信息查询模块(包括“公开查询”和“审批查询”),企业概貌,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商品及服务项目,注册登记概况,年度检查记录,回访检查记录,许可证登记及年度检验记录,12315投诉、受理、处理结果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整改记录,注册商标记录,合同监管记录,荣誉表彰记录,不良行为查处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记录,广告监管记录,许可证情况记录和其他专项监管记录等方面内容。
第十条经济户口的录入以工商分局(所)为主,机关职能科室为辅。录入内容要及时、准确、真实,重点突出与信用相关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内容及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是依据企业信誉分数和失信分数按照一定比例或分值将企业评定为A、B、C、D四等和AA、A、B、C、D五级。AA为优良守信企业,A为守信企业,B为警示企业,C为失信企业,D为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起始基准从零分起计。
第十三条企业信誉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主体资格:最高得分为10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必需的前置审批手续,得10分。
(二)、经营行为: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按规定建立台帐得2分;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得4分;亮证照经营得2分;明码标价得2分;签订责任状得2分;有承诺书和信誉卡得2分;农资商品按要求抽样留存得6分。
(三)、遵纪守法情况: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连续三年、两年和一年没有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得20分、10分、5分。
(四)、商标注册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
(五)、广告行为:最高得分为10分。三年、两年或一年内未因虚假广告宣传而受查处分别得10分、8分、6分。
(六)、合同管理: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分别得10分、8分、6分。
(七)、质量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体系获得具有法定效力的质量认证的得10分。
(八)、受表彰奖励情况:最高得分为10分。
1、获得国家、省、市、县的党委、政府荣誉表彰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荣誉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分别为6分、5分、4分、3分。
第十四条同一个企业获同一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同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累计计算,各类个人荣誉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各类荣誉的有效期为两年,注明期限的除外。
第十六条每个企业评定得分乘以规模系数,即为该户信誉分值的实际得分。规模系数设置为: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为1;500—5000万元为1.1—1.3;5000万元以上为1.5。
第十七条企业失信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以及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使用名称造成侵权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四)超范围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
(五)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
(六)提供虚假文(证)件,弄虚作假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七)经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的;
(八)进行广告虚假宣传的;
(九)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十)其他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行为;
(十一)企业严重商业失信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因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没有被责令关停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失信分值为2分:
(一)、违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审批的项目)等登记事项及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尚未造成侵权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在规定的限期内公告或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
(四)、持有其它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的;
(五)、未悬照经营,明码标价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台帐、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的;
(七)、未签订承诺书、责任状和实行信誉卡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