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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激励办法范文1
关键词:股权激励政策法规股权激励现状
0 引言
股权激励作为现代企业公司治理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基于委托理论与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为有效的解决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的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大约产生于美国的20世纪50年代。由于股权激励在对企业经理、董事、雇员、关键的技术人员方面具有显着的成效,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都广泛的采用这种激励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我国自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后,股权激励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 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历程
1.1 酝酿期: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股权激励,我国企业开始借鉴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万科于1993年实施股权激励,成为中国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从1997年开始,上海率先推出企业股权激励分配制度的试行方案,武汉、北京、天津等地的一些公司也紧接着逐步实行了股权激励制度。2002年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至此股权激励在我国政策层面上正式出台,随着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40多家企业股改捆绑股权激励但未获得批准。
1.2 试点期:06年1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出台。以及新《公司法》、新《证券法》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营造了新的法律环境,解决了股票来源问题,完善了行使期权的利益兑现机制,给出了计划实施的具体流程,是中国的股权激励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1.3 整顿规范期:2007年3月-10月,证监会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股权激励暂缓审批,国资委、证监会出台配套政策规范股权激励。2008年3月-9月,证监会陆续《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10月国资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股权激励的操作。
1.4 成熟推广期:2009年,股权激励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和细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制度建设更加纵深化和规范化,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趋于完善。
2 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现状
本文选取2008年1月1号到2010年12月14号首次宣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沪深两市的A股上市公司,排除数据不全和带有ST的公司,总共收集了145家上市公司。所有的数据是通过网易财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通过手工整理得到。
2.1 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公司数量变化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2008年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大部分公司都没有被实施,主要是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及我国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法律规范的推出,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价纷纷跌破了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授予价格,导致大部分公司不得选择撤销或终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同时相关法律规范的推出,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与相关新规范相违背,很多上市公司不得收回已经公布的计划,像由于激励对象包含监事,天力士股权激励方案中止;《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明确规定: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因此如华菱管线、抚顺特钢被终止。2009年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数量是最低的,主要是2009年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时期,很多企业不得不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后推出激励计划,因此2009年推出的数量很底,而且大部分披露方案的上市公司是在第四季度,从最终实施的数量可以看出其方案的质量明显提高,合规合法性大大增强,2010年是股权激励成熟的推广期,这一年披露的上市公司52家都已经实施,可以看出我国股权激励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阶段。
2.2 我国主要股权激励的模式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股权激励计划的模式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又分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分为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
2.2.1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职工或者其他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特别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比如网络、高科技等风险较高的企业。由于企业本身处于成长初期,本身对资金的需求就非常的紧张,无法拿出大量的现金实现股权激励,而且,这些企业的未来潜力巨大,实施股票期权既能降低激励的成本又能对将员工的经营业绩与企业联系起来,而达到了激励与约束并存的效果。这种激励方式在国际上被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它不会导致现金流出企业,是企业承担现金流的风险几乎为零。
2.2.2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企业无偿或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激励对象获得授予的股票以后不能立即出售,而必须在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达到以后才可以出售而获益。其风险相对于股票期权要小,激励性也就较股票期权小。
2.2.3 股票增值权,是用现金支付模拟的股权激励机制,与股票挂钩,但用现金支付。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股票的所有权,这种模式适合资金比较宽裕的企业。
2.2.4 模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激励对象参与公司的分红和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但是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并在离开公司的时候自动消失。这种方式在股票价值增值的时候,支付现金的风险很大。
以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9日,首次宣告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以股票期权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2008年有46家采用了股票期权模式,11家采用限制性股票,1家采用股票增值权模式,还有1家采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结合模式,1家采用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结合模式。2009年有12家采用股票期权模式,6家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1家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2010年有49家采用股票期权模式,14家采用限制性股票,1家采用股票增值权,还有1家采用股票期权与增值权相结合,1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结合模式。
2.3 行业特征的比较分析 在145个宣告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在145家上市公司中制造行业的公司最多有89家,其次是信息技术行业有18家,再下来是房地产业,金融保险类最少只要一家。信息技术行业和制造行业一个是资本密集型,一个是劳动密集型的,分别都需要对其员工,包括对管理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以达到使管理者的经济利益和股东的经济利益相一致,和对关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以留住人才为企业服务。国外的研究表明,在控制了过去实证研究中提到的传统经济因素之后,新经济公司的员工和管理者得到比旧经济公司更多的基于股票的报酬(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而我国呈现出的是行业特征,新经济与旧经济没有表现出很大的差别。首先,股权激励公司属于制造业的集中在机械、设备和仪表制造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化学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金属非金属加工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制造业,而不是集中在食品饮料加工、纺织服装皮毛加工、造纸印刷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传统制造业上。其次是高新技术产业,以上特点说明,期权激励这种与公司将来发展紧密相关的长期激励方式,更适合于那些目前处于成长期、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要稳定的核心技术人员、有发展潜力的公司,即更适合于处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2.4 行权有效期和激励股票占总股本数量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激励有效期最多的是5年,超过75%的企业的有效期都是6以下,与《试行办法》规定的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股权激励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相比,我国股权激励的有效期偏短。而研究发现美国83%的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是10年,等待期的中位数是2.1年;日本的股权计划的有效期的中位数是5.12。如果过早行权,就达不到股权激励应有的激励与约束兼顾的双重目的。授予数量与证监会规定的最高比率10%还有很大的一段差距,说明我国股权激励授予数量偏小,激励不足。
2.5 股票来源与业绩考核指标 从2010年以后,我国股权激励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基本上全部是定向发行,2009年和2008年有几家公司通过股东转让和提取激励基金来取得股票。而考察的业绩指标,大部分都是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只有少部分公司将营业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的考核指标。
3 结论
3.1 我国股权激励模式大部分采用国际上流行的激励模式,但是激励模式过于单一,激励模式的种类偏少,这可能是因为我国股权激励才刚起步,企业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都还不适合发展其他的激励模式。
3.2 我国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有效期偏短,激励股票的授予数量偏少,这可能不能达到股权激励的激励和约束的长期激励的作用。
企业股权激励办法范文2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仁会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仁会生物详细阐述了股权激励计划。
目前,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新三板企业约30家,其中部分企业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企业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下面,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挂牌企业中,盛世大联(831566)、博广热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发行方式。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联2015年4月公告的《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发行中发行价格为10元/股。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下面结合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常见要素,简单汇总挂牌企业实施情况:
实施要素
A股上市公司
挂牌企业
备注
实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
以股票期权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较少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
挂牌企业监事无限制性要求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发行股份为主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部分挂牌企业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
如:财安金融(430656)、新宁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别规定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药业(832159)等
股票期权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盛世大联(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个别挂牌企业明确会计处理方式
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总结,可以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申请挂牌前实施,也可以在挂牌成功后实施;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也可以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侧重和A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得出:
(一)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的灵活性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据此,可能会有几个问题:(1)如果挂牌企业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对象超过35人,该如何实施?(2)如果第一次股权激励对象不超过35人,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以后的定向发行过程中将事先通过证监会核准,是否会降低融资效率?(3)目前全国股转系统还没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授予股票,当以后出现未达到解锁条件或已达到解锁条件但未申请解锁情形时,多次的回购注销行为是否会增加挂牌企业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均可申请挂牌,如挂牌企业拟向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外籍员工直接持股应存在一定难度。
基于以上几点,如挂牌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合伙企业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认购主体;即使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出现股东超过200人
的概率较小,并能保持挂牌企业股东的稳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实现(形式上)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此外,外籍员工成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载体。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中,分豆教育(831850)、纳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药业(832159)等均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
(二)发行价格设置的灵活性
目前,挂牌企业设置发行价格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多数挂牌企业会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同时,也有个别挂牌企业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如凯立德(430618)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即不低于35.39元/股”,国科海博(430629)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次发行价格为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响,目前挂牌企业成交价格还不能实现最大程度公允,设置发行价格的灵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随着交投日益活跃、价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的挂牌企业会日益增加。值得说明的是,凯立德和国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三)股票来源方式的多样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解决股票来源,也可以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
如:(1)财安金融(430656):上海时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持有财安金融500,000股转让给上海财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股权激励;(2)新宁股份(831220):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由激励对象受让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宁投资(挂牌企业股东)股权,并通过新宁投资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易销科技(831114):针对目前已经是公司股东的激励对象,公司允许其按照6元/股的激励价格通过对公司增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东薛俊承诺将在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基础上,向合计不超过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员以股权激励的价格(1元/股)转让不超过13.4万股。
挂牌企业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股东股权转让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四)转板时股权激励的处理
中
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无制度暂未出台,如挂牌企业申请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须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并排队。如正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有意转板,该如何解决可能存在的股权不清晰或避免潜在股权纠纷呢?
在挂牌企业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均明确: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视激励对象实际绩效情况提出加速行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不得对该方案提出异议。
在目前转板制度并未出台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供参考。
(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和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股权激励办法范文3
关键词:科技人员;股权激励;障碍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1-11 -02
引言
股权激励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话题,通过使管理者拥有一定的股份,能够参与分红或通过出售股份获利,使其与企业的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从而解决委托理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2006年正式颁布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外)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我国的各类上市公司就开始了积极进行股权激励探索活动。 特别是在我国的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高新区及上海张江高新区,都开始积极进行股权激励试点。在它们的示范带头作用下,各地政府、各类企业也对股权激励进行积极的探索和试点。而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激励机制,对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如2012年初,南京人民政府《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 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简称“南京九条”),明确指出“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可见,研究对科技人员实行股权激励的问题,排除科技企业中股权激励的障碍,提升企业的创新力和创造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股权激励理论概述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对股权激励作了明确界定: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和企业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股权激励,就是企业为了使经营者与股东的价值目标一致,有条件的给予管理者或技术骨干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与工资、奖金、提成等传统的激励措施相比,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可以使优秀的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能够在较长的期限内在企业中尽心尽力的工作,创造更多的股东财富。
由委托理论可知,企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受董事会委托,股东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企业的技术骨干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为使经营管理团队更好地完成委托,留住管理和技术精英,在支付薪酬的同时,可以对他们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股权激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股权激励的实施使一些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成为了公司的股东,而且享受公司的部分股权,将公司的利益与其个人的利益直接挂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对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已经被广泛的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和肯定,日渐成熟和完善。但是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制度,除在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鼓励高科技企业广泛开展对科技骨干进行股权激励的探索和试点外,国内其他地区和企业在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也在不断摸索,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需深入研究探讨和解决。
二、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障碍分析
2012年8~9月,我们对南京市的科技企业关于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实施现状、效果及对企业创新动力影响,进行了问卷调查研究。通过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共向南京各类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发放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92份。通过对问卷的整理分析,我们发现,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在企业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
(一)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范围有限
在我们调查的企业中,有67%的企业未制定或刚刚开始制定股权激励政策, 52%的企业未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技术人员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主要为岗位技能工资,占比67%。可见,在南京市的科技企业中,股权激励已经开始成为大家都比较接受的一种激励手段,但是各科技企业在实施时还是比较谨慎,只有小部分企业对科技人员采取了股权激励的政策,大多数企业对于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机制还未实施或正在制定中。大多数科技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工资性质的收入,只有31%的人员选择有技术入股的收益。针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政策在企业中实施的范围十分有限。我们应进一步研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科技企业充分使用各种激励手段,包括股权激励措施,吸引和留住科技人才,使得科技人才能够安心、尽心的长期在企业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二)激励幅度较小,且激励内容不确定
我们所调查的科技企业均非上市公司,规模不大。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政策时可以直接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多,实施激励的企业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股权激励制度。从我们调查的结果来看,在持股的技术人员中,只有23%的人员持股比例在10%以上,科技人员持股比例主要集中在5%以下,激励幅度较小。科技人员对于股权激励的政策满意度也不高,在“股权激励政策实施是否满意”的问题上,仅有13%的人员表示非常满意。在原因的追查中,激励的内容难以确定成为选择比例最高的选项,达到38%,是排名第二的“缺乏结构合理的资本市场”比例(13%)的几乎三倍。可见,科技企业在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的政策制定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激励内容,如指标的设计、价格的设定、行权时间的限制等,需要结合科技人员的特点与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政策应有所区别,更具有针对性,才能更好的刺激和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三)监督约束缺乏,会产生一定风险
调查结果中,54%的调查对象认为应当对股权激励政策进行法律监督约束,同时48%的调查对象认为还应当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但是可以看到,股权激励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兴的事物,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非常的健全,与发达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而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一直都是理论和实务界诟病的焦点,所以从这两个方面对股权激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风险和无效。调查中,有56%的调查对象认为股权激励会拉大了科技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造成对立情绪,影响工作,48%的调查对象认为企业利润可能被高估,25%的调查对象认为股票期权有奖无罚,可能导致科技人员向企业股东转移风险。而以上的风险,均是股权激励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督和约束造成的后果。可见,对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的研究和实践还应加强,特别是政府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上应加快步伐,紧密结合现实,能对股权激励的实施发挥有效的法律监督作用。各科技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建设,理清产权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在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中缺乏内部的有效控制和监督。
(四)政府科技政策落实困难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特意设计了有关南京市相关科技政策和科技激励政策的问题。从整理的结果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调查对象都希望得到政府对科技人员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比例都在75%以上。但是科技人员对南京市有关科技激励扶持政策的了解却很欠缺,在我们所列示的南京市近期的8项有关科技激励扶持文件里,请调查对象对其所知晓的政策进行选择。除“南京创业人才321计划”外(达到69%),其他政策没有一项有超过40%的人选择,就连南京市在今年初大力宣传的”南京九条”也只有37%的对象选择,甚至还有4%的对象对所列8项政策都一无所知,没有勾选任何一项。这一方面可能是和科技人员一心只埋头做研发,两耳不闻窗外事有一定的关系,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的有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向企业进行宣传落实。在宣传落实中还需要进一步做细工作,在调查对象中有21%的人知道政策却不够了解,不知道是否能够享受政策,还有27%的调查对象认为符合条件但操作困难,有45%的对象认为政府政策无明显作用或无作用。可见,我们政府出台了许多科技鼓励政策,大力发展科技创新,但落实到企业中,让科技人员享受到政策的优惠还需要做更多更细的工作,才能达到政策目标。
三、结语
稳定核心技术骨干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的技术发明都在科技人员的脑子里,一旦他们离开,连人带项目就都没有了。但是很多科研人员在研发时激情不断,一旦研发成功之后,从科研成果到产业化仍存有一段距离,但科研人员对此积极性明显减弱,所以在科技企业中对科技人事实施长期的股权激励就显得特别重要。在欧美等国家实施中长期的股权激励是多数高薪技术企业的必然选择,在人才流动如此频繁的今天,设计出合适的股权激励方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抓住政府目前大力发展科技创新的契机,加快企业的发展,是每个科技企业都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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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激励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九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就确定依据、激励条件、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四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二)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第十七条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定。
第十八条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第二十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一)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二)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二十二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股票,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不得授予股权或行权。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三)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二)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发生时的股权处理依法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相应规定。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
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十二条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或相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一)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三)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条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或解锁等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等人员持有股权的数量、期限、本年度已经行权(或解锁)和未行权(或解锁)的情况及其所持股权数量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变动情况;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用及利润的影响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相关机构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其中控制权,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二)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企业股权激励办法范文5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文献综述
一、引言
在西方国家,股权激励是很多国家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激励对于公司的高管以及公司的股票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股权激励的最早研究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西方公司才普遍采用股权激励政策。在我国,2006年1月4日中国证监局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办法》,同年9月30日颁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尤其是英美国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比较早,因而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多。一些实证研究的结论也证明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但是也有一些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管理层存在通过操纵公司信息来操纵股价以谋求私人利益的现象,从而降低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国外研究者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二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1)股权激励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影响。二者线性相关的研究。Leland 和Pyle(1977)通过模型证明,管理者持有公司较多的股权,向外部资本市场传递了一种信号,即他们投资的项目收益比较好,管理者持股比例和公司价值正相关。二者非线性相关的研究。Morcketal(1988)根据管理层持股的利益一致假说和战壕挖掘假说提出管理层持股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可能区间有效,并实证检验发现,持股比例在0~5%范围内二者正相关,5%~25%内二者例负相关,超过25%二者又正相关但关联程度有所减弱。
综合以上研究发现,研究者在逐渐放松研究限定条件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影响的不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且还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
(2)股权激励计划中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一类研究文章比较多,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发现存在经营者利用盈余管理在股权激励中获利的现象。Cheng 和Warfield(2005)研究发现实行股权类薪酬比重越大的公司,盈余管理现象越严重。Bergstresser 和Philippon(2006)研究显示,CEO 的总薪酬与其持有的股票和期权的价值联系越紧密,盈余管理行为越显著;Burns 和Kedia(2006)发现股权激励会增加公司修正财务报告的概率。
(二)我国股权激励的文献综述
目前为止,我国学者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大多采用了实证的方法进行检验,由于所选取的样本不同、研究方法不同、研究角度不同以及衡量指标不同,结果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股权激励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徐义群、石水平(2010)用上市公司10个财务指标构成的综合评价体系来反应企业业绩,并对其进行了多元回归。得到结论: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与企业业绩正相关但不显著,且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数量与公司的企业业绩不存在明显的区间效应。
(2)股权激励的负效应。苏冬蔚、林大庞(2010)从盈余管理的角度对股权激励的公司治理效应进行了研究并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后尚未提出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其CEO股权和期权占总薪酬比率与盈余管理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提出或通过激励预案的公司,其CEO股权和期权报酬与盈余管理的负相关关系大幅减弱并不再统计显著,盈余管理加大了CEO行权的概率,而且CEO行权后公司业绩大幅下降。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正式的股权激励具有负面的公司治理效应。
(3)股权激励的正效应。何凡(2011)以2006-2010年间首次宣布实施股权激励的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建立了非平衡面板数据,研究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治理质量记其对股权激励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股权激励的实施显著提升了公司治理质量;包含股权激励与其他治理机制的公司治理质量与公司绩效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小结
由于股权激励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是不长,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在肯定股权激励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范股权激励的负面效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属于公司自治领域,特别是对于民营性质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介入应保持适当的度,使上市公司具备充分的自主灵活性,以应对股权激励实践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环境的日渐成熟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自律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股权激励的认知也逐步成熟。上市公司可以积极尝试股权激励,通过股权激励来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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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激励办法范文6
关键词:股票期权;内涵理论;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2日
一、股票期权的内涵及理论依据
(一)股票期权的内涵。股票期权在十几年前就在美国产生并交易。股票期权,是指标的资产或商品是股票的期权。它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有着期权本身的内涵。目前,我国对股票期权的定义还处于一个相对比较狭窄的范围内。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授予其高层治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或弃权。
(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理论依据
1、委托-理论。现代企业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基础上,因此就产生了委托-理论。但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委托人和人追求的目标仍然往往是不一致的。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希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从而为其创造更多的财富。而作为人的经理人,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资本的增值和自身利益最大化。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人可能会更多地考虑公司的短期利益,从而放弃那些不利短期财务状况却有利于公司今后长远发展的计划。为了减少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股东就要采取激励和监督机制。股票期权属于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它将经营管理者的薪酬与公司长期发展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使经营者能够分享他们工作给股东带来的收益。
2、交易费用理论。市场和企业虽然可以相互替代,却不是相同的交易机制,因而企业可以取代市场实现交易。企业取代市场实现交易有可能会降低交易的费用,但同时又会带来企业内部管理费用的上升,当管理费用的增加与市场交易费用节省的数量相当时,企业的边界趋于平衡。实行股权激励机制将企业的经营人员内部化,成为企业的内部组成部分,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
3、产权激励理论。产权学派的研究结果表明: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其能否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只有激活人的积极性,生产力才能提高。股权激励制度就是充分尊重和理解人的价值,将人及附加在人身上的管理要素、技术要素与企业分配的问题制度化。
4、人力资源理论。现代企业中,人力资本价值是企业最主要的无形资产。人力资本作为要素投入,必须与其他资本一样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人力资本又与其所有者经理人不可分离。所以,股权激励机制又是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作用的肯定。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实施现状
(一)股票期权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大致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内部职工控股阶段,这一阶段是为了实现筹集资本金和增强企业凝聚力,但是由于职工每人持股比例较小,因而并无明显效果;第二阶段,职工持股会持股阶段,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组织设立的专门从事职工股管理、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第三阶段,产权清晰的自然人控股阶段,是对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进行的激励机制;第四阶段,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探索新阶段,2005年11月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票期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第五阶段,规范化发展阶段,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适时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不少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之后国资委又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三个办法构成了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历经多年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逐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逐渐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为大力发展股票期权激励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应用现状。2006年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等,对于股票期权激励的实际操作意义重大。2006年初证监会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企业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当年12月份国资委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明确了实施细则,使得国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政策障碍一扫而光。此外,随后相继出台的相关税收、会计等规定也让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据统计,股改启动至今,截止到2009年2月,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共有1,604家,而推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只占总数的4%左右,可以说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仅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据统计,在美国《财富》500强公司中,有90%以上推行股票期权。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推行股票期权的也同样在90%以上。这就意味着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在积极筹备创业板,创业板的企业大多处于发展上升期,股权激励制度会有极强的激励效果。因为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的价值和利润会不断得到提升,公司的股价也会因此不断上升,那么接受公司股权激励的员工就可以分享公司未来的成长,获得较好的回报。因此,我们必须积极正视股权激励制度,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三、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
首先,股权激励有助于稳定和吸收出色的人才。股权激励制度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相连,促使经营者充分施展个人才能,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保证了有能力和有贡献的经营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因而有效防止人才因企业回报不对称而流失。
其次,股权激励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凝聚力,使公司在不支付资金情况下实现经理激励。公司支付给经理人的仅仅是一个期权,是不确定的收入,这种收入是在市场中实现的,公司始终没有现金的流出,且使得双方有共同的利益取向,降低监督成本。
最后,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可以鼓励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必要的风险,通过让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使公司管理层站在股东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纠正风险规避行为,促使经营者更加关心投资者的利益及企业长远发展,使经营者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得更紧密。
四、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障碍
(一)资本市场效率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虽然就其发展速度、规模的扩大及在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等而言,有不可抹杀的成就,但应看到,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很不成熟,无论是在市场结构体系,还是市场监管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规范之处。就资本市场主要组成部分股票市场而言,股票价格走势与公司业绩严重脱节,股价剧烈震荡、异常波动,投资者整体素质偏低,投机过度,等等。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对公司业绩及其价值的评估是低效的。因而,一方面企业所有者股东不可能低成本地通过我国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定价的变化而对企业经营者的企业家做出合理评估;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自身的企业家价值的体现极大地受到目前低效资本市场影响,市场反映不了其真实的努力程度和经营才能。这样,对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而言,均面临更多的风险。因此,我国低效的股票市场限制了股票期权激励效果的实现。
(二)经理人市场不规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应该而且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经理人市场,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机制并不是市场化的,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中更为普遍。调查显示,我国企业的经营者48.2%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40.2%由董事会任命,通过竞争与招聘以及其他方式获职的比例较小,分别为6.2%和5.4%。从不同所有制看,国有和集体企业经营者主要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比例分别为89.0%和60.9%,采用竞争与招聘方式最多的是集体和私营企业,比例分别为14.5%和12.5%。并且政府主管部门任命选拔、任用基本上还是简单地套用党政干部的标准和程序,没有经过市场的评判和检验。由于经理人市场的缺位,我国目前没有高效率甚至规范的评价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市场机制。经理人的经营业绩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反映到自身人力资本价值的变化上。经营业绩好不能增加自身人力资本价值,经营业绩差也不使其人力资本价值受到损失。就后一种情况而言,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自身人力资本是不承担任何风险的,而实际上就存在经营者在一个企业经营失败后并未被更换甚至还调任另一企业的情况。于是,便存在一个问题,对我国现有企业经理阶层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是否符合风险与收益相称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在国有企业中实行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个重要障碍是企业职工的观念问题,即董事长、总经理收入不能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倍。然而,这一障碍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企业经理阶层并未经过市场评判,并不承担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所应承担的风险。
(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地权力制衡机制,大股东的决策难以受到有效的约束与监督,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体现,由此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一股独大”的情况,只有几个甚至一个股东出席,就可以通过有关决议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证券市场上也屡见不鲜。目前,上市公司中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在此情况下在上市公司中大面积推行股权激励制度,就有可能产生公司决策的制定者与收益者合二为一,实际控制着公司决策权的管理层为自己发放过多的股权奖励,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改善我国股权激励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在我国推广股权激励制度首先必须完善我们的资本市场,使之政策性工具转化为真正实现资源配置的场所,其股价信号必须能真正反映企业的客观价值并对资源配置起指示作用。提高上市公司的入市质量,适度扩大股市规模,严格上市公司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增强上市公司的风险意识。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改善投资结构,大力发展规范的机构投资者。严格中介机构的监督,明确其法律责任,使其能够公正的执业,并对公司起到监督作用。
(二)完善企业内部高层人员选任和激励制度。应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弱化政府对企业行为的行政干预,废除经理人行政任命制度,实行社会招聘,将经理人的选聘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人力资源和决定人才价格上的基础作用。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对所有应聘人员的经营能力、经营业绩等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从而确定其相应的报酬。建立对经理人的认证和培训制度,成立经理人委员会,负责对企业中经理人分行业、分职位地进行定期培训,还可以负责对经理人的考核认证,让经理人持证上岗,保证经理人的执业水平。
(三)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保证所有者到位,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激活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使各产权代表人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达到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实现对公司有效治理的目的。健全董事会,提高董事会的质量,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对高级经理人员有独立任免权;另外,董事会中应该有一定的职工代表,以充分体现独立治理的原则。完善公司薪酬委员会制度,在薪酬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中,要使其全部是真正的独立董事,确保其能独立于公司高管人员做出判断。提高监事会独立性,强化监督力度,监事会负责监督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并定期向股东大会公布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股票期权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效应,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加快建设职业经理人市场,为股票期权机制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同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还要与其他激励方式相结合,形成一个综合的薪酬激励机制,使之既有利于企业的短期经营效益,又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葛军.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绩效关系研究[M].北京:大地出版社,2008.
[2]王玉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企业与发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