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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光荣证政策范文1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晚婚晚育对象以及父母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户、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
界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为依据。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按1982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省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晚婚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晚育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独生子女户指已领取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农村独女户指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公安部门界定为农业户口,放弃再生育指标,女儿已满十四周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或知情选择落实可靠避孕措施,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包括已生育一男孩按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农村二女户指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公安部门界定为农业户口,父母一方已落实绝育手术或女方已绝经的家庭。
第三条凡属下列特殊情况的家庭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
(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再婚前后合计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
第四条晚婚晚育的应予奖励和照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一方晚婚的,由一方享受晚婚假;晚育的,增加晚育假三十天(不包括劳动法规定的九十天产假),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其他居民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照顾性政策:
(一)享受二孩生育指标而放弃生育的,一次性给予二千元奖励。
(二)对一至十四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给予二百元的奖励。
(三)独生子女入托、入园保育费每学期给予一百元报销。
(四)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六条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免费享受农业、林业、水产等部门提供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其种植、养殖项目优先列入规划,优先安排贷款,享受贷款贴息;渔政渔监部门免收管理费。
(三)从年度开始,给予其父母一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已在个体、集体企业或其它单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该条优惠政策),缴费基数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执行。县财政每年给予补助参缴数额的三分之一(不包括补缴部分),最长不超过十五年。
(四)其女儿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初中升普通高中给予降低十五分录取,初中升省级重点普通高中给予降低五分录取(不含择校生)。
(五)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其女儿考上全日制重点大学本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千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千元。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县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大、中专毕业生时,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的子女给予加二分,计入最后总分。
第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除享受本办法第六、第七条有关规定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其十四周岁以下的子女,免费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的健康体检。
(二)其子女在本县范围内就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助学金或奖学金。
(三)优先享受县科技农业开发、效益农业开发、下山异地脱贫等项目。
(四)其父母凭计划生育与卫生部门联合发放的《计生优惠证》在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金乡医院、宜山医院、马站医院等医疗单位就诊享受“一免四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X光透射检查减半收费;在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各乡镇计生服务站,享受“两免四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和生殖健康、性健康咨询服务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B超检查减半收费。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农村的土地、山林和集体企业等项目,独生子女按双子女计算。
第九条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六十周岁以上老人,优先进敬老院,并给予定期慰问。
第十条县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女孩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其他特殊情况的扶持:
(一)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十四周岁以上死亡的,或农村二女户家庭中有一个女孩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一万元。
(二)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十四周岁以下死亡,父母失去生育能力,给予一次性补助一万元。
(三)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农村二女户女孩意外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达六级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三千元;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五千元。
(四)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另一方未再婚的,每年补助一千元至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五)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父母一方发生意外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年补助一千元至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兑现:
(一)本办法第五条一至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由享受政策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或夫妻一方亡故的,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夫妻离婚后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位发给百分之五十。如再婚后家庭子女已超过一个的,不能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享受的不退。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申请对象凭《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和社会保障局开据的投保凭证,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计划生育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发给符合条件的人员。
《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由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计生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核发。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申请对象凭《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教育局、计划生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在录取新生时给予兑现。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申请对象凭《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全日制大学本科入学通知单及其它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计划生育局审核后,从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专户中直接支付。
(五)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在招工、招干中凭申请对象提供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给予兑现。
(六)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申请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计划生育局审核后,从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专户中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开性与公平性。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资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计划生育光荣证政策范文2
一、健全了机构,落实了责任
根据全县计生工作要求,经局党委研究,调整充实了局计生工作领导小。
二、完善了制度,强化了措施
1、建立了计生调查制度。一是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年初对本单位的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掌握实情;二是每半年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及流动人口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及时反馈了信息。
2、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负责人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将按政策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各股室或各局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了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做好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计生政策和相关法律条规,宣传教育干部职工育龄夫妇要严格按计生工作要求,做到持证怀孕、凭证生育,使干部职工充分理解、支持计生工作,争做守法公民,把民政计生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从而杜绝计划外生育事件的发生。
4、坚持定期环孕检。按照县计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组织有关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检,做到了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环孕检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5、严格节育规定。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认真抓好干部职工育龄夫妇的节育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有关规定,没有结扎、上环上弄虚作假。
6、坚决禁止选择性别妊娠。凡妊娠16周以上,医学原因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县计生委批准,到指定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凡按计生政策符合生育条件而怀孕,但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夫妻,一律报送县计生部门批准取消其生育指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目前,我局无一例违反计生规定对象。
三、加大了宣传力度,建立了奖励机制
我局充分利用计生政策宣传导向作用,引导青年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做守法的模范。积极鼓励年轻夫妇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建立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长效奖励机制。对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其领证之日起至该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8元,列入工资表同发,让干部职工从侧面体会到政府对计生国策的重视,确保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计划生育光荣证政策范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区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给予奖惩,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工商、人力资源、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城建、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作组职责要求,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第八条稳定和加强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和规模比例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按规定配足公务员。每个村(居、单位)至少配备1名计生服务员,人口1800人以上的大村至少配备2名计生服务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配备专职副会长,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社区、村(居)委员会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服务员,村(居)民小组设联系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
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七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夫妻是再婚的,必须持离婚证复印件(是丧偶的要有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复印件,方可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男方入赘的为女方户籍所在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严禁非法收养子女。非法收养子女的,责令当事人在5个月内改正,5个月内未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室)和各项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每年至少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B超服务;当年放置宫内节育器,至少免费提供二次B超服务。
第二十二条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发现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的,应当在事前及时报告孕妇所在地或医疗卫生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可享受下列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当日起休息2天;摘取宫内节育器者,当日休息1天;皮埋术者当日起休息5天;
(二)输精管结扎者,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者,休息20天;产后输卵管结扎者增加产假14天;
(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意外妊娠而落实补救措施的,妊娠3个月内的,休息20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休息50天;杜绝大月份引产;
(四)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7天护理假。
第二十四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以及因节育措施失败怀孕需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具体办法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和并发症治疗费用,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51号)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给予奖励和照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男女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二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计生办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从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在单位发给50%。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再婚后不再生育,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二十九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但经单位批准,可享受哺乳假或产后1年假期。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山林承包、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等利益调整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乡镇、街道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作为重点对象;农技部门应积极为计划生育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并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一批计划生育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条件的可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给予奖励和照顾,可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或助学资金,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少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女方产假期限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无业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到所在街道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方失业每年可享受奖励费30元,双方失业每年可享受60元,奖励费由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四条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救助特困、伤残等特殊情况的独生子女家庭。
(一)独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投保5000元,经费由区财政支付。
(二)农村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户,救助费由区财政、乡镇财政各支付50%,其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区财政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学费补助。
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城镇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户,救助费由区财政支付,其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区财政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学费补助。
(三)对残疾的独生子女高考录取中专的可一次性给予500元学费补助,考取大专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学费补助,经费在区慈善基金中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四)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的0-14周岁的独生子女本人,在符合报销规定的前提下,住院医药费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高20%,经费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五)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患病救助制度。对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精神类疾病等5个病种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给予救助,所需经费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连续3年未出现违法生育、群众满意度高的村(社区)计生服务员,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村、社区(居)被“一票否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1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第三十八条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
计划生育光荣证政策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目标,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渠道,以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起点,以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为载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各种政策、项目、经济和社会资源,实施利益导向,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实现低生育水平的长期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财政支持、部门联动、推动有力”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新机制。按照部门齐动、调控资源、分类实施、注重实际的原则,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以下统称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家庭),实施“奖励、优待、减免、扶持、保障、救助”政策,改变以行政措施和“惩罚多生”为主的工作模式,建立政策推动和“奖励少生”为主的利益导向新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严格执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制度和程序。建立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准确,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
1、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发放制度。建立农村居民、城镇失业、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机制。奖励费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兑现到个人。
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夫妻,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奖励,奖励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在农村分配集体福利时,对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给予优待。
(三)开展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活动
对独生子女死亡、意外伤残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给予困难救助。其父母年满50周岁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的,每人每年补助救助金500元直至年满60周岁,享受奖励扶助政策。补助救助金由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担30%和70%。
(四)延长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年满14周岁后继续享受每月10元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其费用由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担30%和70%。
(五)建立“节育奖”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家庭,从采取绝育措施之日起,施术对象每人每年奖励120元,直至其年满60周岁,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对过去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符合条件的对象,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节育奖”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担30%和70%。
(六)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独生子女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担30%和70%。农村计生双女家庭子女的参合费用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减免政策,资金由各县(市)、区负担。
(七)农村独生子女参加中招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
(八)部门齐动、调控资源,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社会工程
1、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三结合”帮扶工程。市直各部门要制定对农村独生子女、计生双女家庭“三结合”帮扶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优先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安排帮扶项目和资金。
2、市直各部门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制定落实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计生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纳入各单位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以上(三)、(四)、(五)、(六)项救助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在省定计生事业费标准之外,另行列入财政预算。
计划生育光荣证政策范文5
2019年,我镇严格按照省、市重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落实各项工作,紧密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认真部署,突出重点,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孕前优生工作,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强依法管理和政策推动,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深入开展亲情关爱活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基层建设工作
村卫生计生专干、卫生计生小组长和村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目前,全镇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名,计划生育小组长*人。二是规划统计工作 截至目前,全镇*个行政村总人口*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8078人,流动人口4297人,其中流入70人,流出4227人。新婚 23对,出生90人,其中男孩46人,女孩44人,其中政策内出生87人,政策外出生3人,符合政策生育率为96.64%,出生率2.03‰。死亡27人,死亡率0.61‰三是政策法规工作 接待办理《一胎准生证》*人,《二胎准生证》*人,再生育审批*人;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户;我镇共有奖励扶助 *人,本年度新增*人,特别扶助*人。中考审查加分*人,高考审查加分*人。四是计生协会工作 我镇计生协会现有会员*人,会员联系户*户,会员小组*个,同时我镇独生子女家庭及双女户家庭以外保险投保*人。我镇*个村全部实行村民自治原则,各村修改和完善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并制定了村规民约。亲情关爱活动有序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是工作业务量大,办公人员少,服务大厅窗口缺“A.B”岗。二是业务知识学习有待提高,需要加强知识培训。
计划生育光荣证政策范文6
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个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施工企业配备计生工作联络员,加强对本企业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三、工作方法和措施
1、大力开展计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把计划生育工作学习列入年初工作目标。每年组织1-2次专题学习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规,并不定期利用宣传栏在干部职工中开展树新风,倡导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等活动,使计生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在计生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职工,严格按照《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不得参与年底行业中评优、评先、评奖及考核任用。我局分别与区属各建筑业企业签订了计划生育责任书,对于违反责任书的企业,按照计生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处罚。同时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到区内各施工工地,检查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人和事。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区属建筑业企业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3、发挥本局职能作用。建管、安监、质监等部门在审批外来施工企业跨区域作业及建房审批时,先审查其是否和当地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是否存在躲藏、逃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不准参加招投标、发放施工许可证,切实从源头上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现象。
4、积极支持协助局驻点包村单位新港镇官洲村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大力开展关爱女孩,为困难女孩捐款等活动。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努力推动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本质工作向纵深发展,营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良好舆论环境。